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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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犯罪的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当今世界,刑法领域内有三种犯罪论体系。

其一是前苏联等国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四部分,即通常所说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其二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采用的犯罪论体系,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意和犯行;其三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是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的三阶层递进式。

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四要件说一直占据了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通说地位。

而近三十年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不少学者对于四要件说进行了批判,同时也开始也对德日的三要件说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四要件说的通说地位受到了质疑。

虽然学术界仍然颇多争议,而司法考试已经先行一步,2009年的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德日的三要件说理论,摒弃了前苏联的四要件理论。

一、两种学说的内涵1、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某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足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由四个方面构成:(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得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

(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四要件说认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而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进行排除。

2、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1)犯罪构成该当性。

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要相一致。

消极思维的循环心理学家

消极思维的循环心理学家

消极思维的循环心理学家消极思维的循环心理学家引言:消极思维是一种负面的心态,会对个人的情绪、行为和生活产生负面影响。

循环心理学家是专门研究人类思维模式和行为习惯的心理学家。

他们通过研究发现,消极思维往往会形成一种循环,不断强化自身,并且对个体的整体幸福感产生负面影响。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消极思维的循环心理学家。

第一部分:消极思维的定义和特点1.1 定义消极思维是指个体倾向于看到事物的负面方面,过度关注问题和困难,并且对自己和他人持有否定性态度的一种思考方式。

1.2 特点- 消极预期:消极思维者往往预期事情会出现最坏的结果,缺乏积极向上的信念。

- 自我否定:消极思维者常常对自己过于苛刻,认为自己无能或不值得被爱。

- 心理过滤:他们倾向于忽视积极信息,只关注负面的细节,从而加剧负面情绪。

- 想当然:消极思维者常常凭主观感受做出判断,而不是依据客观事实。

- 情绪化:他们容易陷入消极情绪中,情绪起伏较大,难以积极应对挑战。

第二部分:循环心理学家对消极思维的研究2.1 循环心理学家的定义循环心理学家是一种研究人类思维模式和行为习惯的心理学家。

他们通过观察和分析个体的思考过程,揭示了消极思维形成和强化的机制。

2.2 循环心理学家对消极思维的发现- 负反馈循环:循环心理学家发现,消极思维常常形成一种负反馈循环。

个体持有消极态度导致负面情绪增加,进而影响其行为和决策,最终再次强化了消极思维。

- 认知偏差:循环心理学家还发现,消极思维者存在认知偏差。

他们倾向于过度关注问题和困难,而忽视积极的方面,从而加深了消极思维的循环。

- 自我验证:消极思维者常常寻找和接受与自己负面信念相符的信息,从而验证自己的消极思维模式。

这种自我验证进一步强化了消极思维的循环。

第三部分:消极思维循环的影响3.1 情绪和心理健康消极思维循环会导致个体情绪低落、抑郁和焦虑等心理问题。

持久的负面情绪会对个体的心理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3.2 人际关系消极思维者常常对他人持有否定态度,缺乏信任和合作意愿。

3刑法第三章

3刑法第三章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第三章第三章犯罪构成基本要求: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犯罪构成的分类。

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犯罪构成的特点,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确定方法,犯罪客体。

熟悉并能够运用:作为,不作为,因果关系,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故意,过失,事实认识错误。

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犯罪构成理论是对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进行分析、予以体系化的理论。

本书按照我国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展开论述。

考生需重点关注在理论和实务上都很重要的作为与不作为、因果关系、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故意和过失、认识错误等与犯罪成立与否直接有关的主、客观要素。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犯罪的本质与基本特征,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一)犯罪构成的法定性尽管我国刑事法律中没有出现“犯罪构成”这一术语,但刑法确实规定了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刑法理论也正是将刑法的这种规定概括为犯罪构成,所以,刑法实际上规定了犯罪构成。

在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作为有机整体规定了犯罪构成,表现在总则规定了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分则只规定具体犯罪所特别需要具备的要件。

由于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刑法规定犯罪构成的目的在于禁止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因此,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表明其行为具有了刑事违法性。

(二)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犯罪构成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所形成,其中的要件就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

这里的“客观”包括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要件,“主观”包括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构成不是各个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各个要件的有机统一;各个要件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形成为一个整体。

柏浪涛刑法主观题黄金考点构成要件汇总

柏浪涛刑法主观题黄金考点构成要件汇总

柏浪涛刑法主观题黄金考点构成要件汇总【柏浪涛刑法主观题黄金考点构成要件汇总】一、序言在刑法学习中,柏浪涛刑法主观题黄金考点构成要件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概念,它涉及到刑法的核心内容和实践应用。

本文将围绕柏浪涛刑法主观题黄金考点构成要件展开深入讨论,并按照从简到繁、由浅入深的方式,帮助读者更全面、深刻地理解这一重要概念。

二、柏浪涛刑法主观题黄金考点构成要件的基本概念柏浪涛刑法主观题黄金考点构成要件是指在刑法主观方面的考试中,常见且重要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主观过失、故意和过失的界限、故意和疏忽的区别等内容。

这些构成要件对于理解刑法的实质、判断案件的定性以及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三、柏浪涛刑法主观题黄金考点构成要件的细化解析1. 主观故意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以实现违法目的为目的,明知是违法行为并愿意实施的心态。

主观故意是构成故意犯罪的重要要件,它不仅要求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还要求其主观上具备明知和愿意的精神状态。

在理解主观故意时,需要考虑犯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精神状态,以及犯罪行为的客观性和社会性,从而进行案件定性和法律判断。

2. 主观过失与主观故意相对应的是主观过失,它是指犯罪人在违法行为中缺乏尽到必要注意义务的行为。

主观过失体现了犯罪人轻率、疏忽、大意的精神状态,以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和后果。

在区分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时,需要考虑犯罪人的心理状态、行为过程和案件事实,从而进行精确的刑事裁判。

3. 故意与过失的界限在刑法中,故意和过失是两种不同的犯罪形态,它们之间有明确的界限和区别。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违法目的并有意实施的行为,而过失则是指犯罪人由疏忽、大意等精神状态所导致的违法行为。

理解故意与过失的界限需要从法律定义、司法解释、法学理论等多个角度进行全面考量,以便正确判断案件性质和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4. 故意和疏忽的区别故意和疏忽是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的表现形态,它们在行为动机、心理状态、行为结果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

张明楷刑法规范构成要件要素

张明楷刑法规范构成要件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张明楷‘内容提要由价值关系的概念或评价概念所表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分为法律的评价要素、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与社会的评价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并不等同于不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 相反具有存在的合理根据与积极意义。

法官应当以特定的违法性为导向理解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并根据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不同类型, 采用相应的评价标准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关键词规范的要素概念类型取舍判断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 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成立犯罪的第一个条件, 剩余二者为违法性与有责性构成要件由复数的构成要件要素组成, 换言之, 作为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内容的诸要素, 就是构成要件要素, 如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行为对象、主体身份等等。

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 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组成, 要件之下的具体要素, 如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方法、犯罪时间、犯罪地点、主体身份等, 就是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理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分类。

例如, 根据要素的内容, 将其分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面的要素即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即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再如, 根据要素的性质, 将其分为作为违法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作为责任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 前者是表明行为的法益侵害性的要素后者是说明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的要素。

此外还有一种公认的分类, 即论述的或描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本文探讨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相关问题。

〔门一、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一般概念界定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意味着说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区别, 但刑法理论对此并没有形成完全一致的观点。

麦茨格起初根据确定构成要件要素时, 法律对法官所要求的认识方法、判断活动的性质, 区分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和三要件说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和三要件说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和三要件说作者:魏可心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4期摘要: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我国在刑法犯罪体系中一直采用四要件说。

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各类犯罪层出不穷,四要件说在刑事审判中的弊端渐渐显露,运用四要件说在刑事审判中经常导致罪责刑的不相适应。

不少法学家也对四要件说提出了质疑,四要件说的主流地位被撼动了。

而近些年法学界对德日三要件说的日益青睐更是将四要件说摆在一个十分尴尬的位置。

基于此,本文将对这两种学说观点展开论述。

关键词:犯罪构成要件;四要件说;三要件说中图分类号:D92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264-01作者简介:魏可心(1995-),女,湖南常德人,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要件的有机统一形成犯罪构成。

当今世界,刑法领域内的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呈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状态,对我国比较有影响力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目前我国刑法界的主流观点——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另一种就是源于德日的犯罪构成三要件说,又称为三阶层体系。

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中的四要件是指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百多种犯罪,每一种犯罪行为,其主客观表现形式、罪犯的目的和动机都是不一样的。

四要件说为我国刑事审判提供了很好的定罪量刑判断标准,这对于建国以来处理庞多繁杂的刑事案件有着重大意义。

虽然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弊端,但我们不能就此片面地否定四要件说的积极意义。

德日刑法采取的犯罪构成三要件说则是将犯罪构成分为了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构成要件的违法性、构成要件的有责性。

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也被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是指犯罪行为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某项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法律所调整的范畴,也是罪刑法定的要求。

犯罪构成的违法性,是实质上对于什么是犯罪,如何界定犯罪的问题,即排除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法令等法律所允许的行为。

构成要件的内涵与机能

构成要件的内涵与机能摘要:有关构成要件内涵中的问题的讨论属于纯粹刑法学问题中的解释选择问题,刑法学界就此问题存在行为类型说、违法类型说和违法·有责类型说的对立。

在三种学说都符合逻辑自洽且富有学说解释力标准的前提下,违法·有责类型说更能满足刑法学界对构成要件属性讨论的各种主要学术目的,更为可取。

无论从哪种学说来看,都可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把握构成要件的机能期待,主要包括:自由保障机能、犯罪个别化机能、故意规制机能、违法性评价机能。

关键词:构成要件;解释选择问题;违法·有责类型说;刑法的机能在我国有关犯罪论体系构建的争论中,有学者认为整个犯罪论体系的基础与核心就是构成要件,应该以构成要件论为逻辑起点来建构我国的犯罪论体系。

但也有些学者认为犯罪论体系应当以违法与责任为支柱构建。

在这两种学者不同的观点背后,其实暗含着对于构成要件概念的不同认识与把握。

一、构成要件的内涵在刑法学界,陈兴良教授主张作为行为类型的构成要件概念,即认为构成要件应该是相对独立于违法性和有责性的、价值中立的行为类型。

张明楷教授则认为:“构成要件是一个特殊的技术性概念,主张作为违法行为类型的构成要件概念。

笔者认为可以从构成要件的属性及其要素两方面讨论。

构成要件的属性和要素又是根据不同学者观点可以分为不同学说,在发展的过程中两者之间又有着不同的联系。

(一)构成要件的属性对于构成要件的属性问题,在德日刑法学中大体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构成要件是形式的、价值中立的类型,即行为类型说;第二,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的类型化,即违法类型说;第三,构成要件是违法且有责行为的类型化即违法·有责类型说(犯罪类型说)。

1、行为类型说构成要件的行为类型说认为构成要件是形式的、价值中立的,其与违法性应严格分开,构成要件要素只包括客观的、记述的内容,而规范的、主观的要素都被排除在外①。

换言之,其实所谓的“行为类型说”就是将构成要件作为与违法性和有责性相分离的行为类型来掌握。

浅析刑法四要件理论的缺陷

浅析刑法四要件理论的缺陷作者:靳洁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7期摘要:我国刑法学中的四要件理论,是在新中国建国之初在民国时期法律全面废止的特殊历史环境下借鉴学习前苏联的刑法理论得出的,而我国的刑法理论又是以四要件理论为基础发展完善起来的。

随着时代发展,刑事案件复杂多样性的增加,社会大众对人权的进一步认知和追求,刑法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部分学者开始反思传统四要件理论的利弊得失。

关键词:四要件理论,犯罪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174-01作者简介:靳洁(1990-),男,汉族,山西大同人,广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法理。

传统四要件理论作为我国刑法的犯罪论部分的重要内容,直接影响刑法框架的构建,与刑罚部分以及刑法分则内容有千丝万缕的关联性,然而我国的四要件理论存在以下缺陷:一、暗含有罪推定的色彩针对一个杀人行为,运用四要件理论,分别剥离出主体,主观,客体,客观所对应的要件看是否符合刑法规定,这实际上就已经推定这是一个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分析犯罪行为的四种构成要件在本案中具体是什么,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理论在处理具体个案中,运用现行犯罪构成模式对行为进行评价,把论证的结论想当然地当作论证的前提,通过先入为主地把某行为认定为犯罪,使之成为前提性条件,再反过来运用四要件证实犯罪确实是成立的,是一种典型的有罪推定,是将涉案当事人置于罪名之下,进行生搬硬套,而非理性的思考行为的具体性质,案件中的具体事实。

二、不具备确定犯罪的能力四要件理论又称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然而,有些情况下即使满足四要件理论,仍然不能做出涉案当事人犯罪的结论,例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因此,犯罪构成理论在得出结论时是不完整不全面,甚至是待定的,这就不能通过该理论确定犯罪,然而该理论又确实是目前刑法中确定是否犯罪的唯一尺度,这就造成了自相矛盾的局面。

三、缺少负向限制条件犯罪四要件理论是通过正向证明一个行为是犯罪行为,缺少负向的反馈限制条件来排除犯罪的可能,就是学理界所主张的只存在入罪条件,缺少出罪条件。

四要件: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

指出 :
费尔巴哈只把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归入Ttsn 中,而把主观属性 ( aea b td 罪过) 排除在犯罪构
成要件之外,将它们看作是犯罪人负刑事责任和具备可罚性的第二个 ( Tt sn 之外)独立 除 a ead bt 的条件。 [1] 由此可见,在费尔巴哈那里,构成要件是指客观的构成要件 , 并不包含行为人的主观要件。构成 要件的概念在十月革命前就已经传入俄国,但沙俄刑法学接受费尔巴哈的构成要件概念以后,对其加 以广义的理解 , 从而形成主客观相统一的构成要件的概念。俄国学者在回顾这段历史时指出:
法学》20 年第 6 , 3 页及以下。 05 期 第 5
的指导形象,是指构成要件具有决定犯罪性质的功能, 并且其他要素都对构成要件具有依附性。贝林 形象地把构成要件比喻为一个钩子,指出: 法官相当于有了一个钩子,他可以把案件悬挂在这样一个钩子上面。因为,所有犯罪类型 ( 独立、直接的或者附属、间接的)都离不开一个行为指导形象的法定构成要件。然后分别进行
四要件 :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
陈兴 良
摘 构成要件是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基础,具有其独特的含义与机能。而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 要 中,构成要件被改造成为犯罪构成,成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丧失了构成要件的机能。因此,本文认为四要 件是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应当 废弃犯罪构成的概念,重新恢复构成要件的概念,以此建立阶层式的犯罪
构成要件所具有的类型性特征,为犯罪认定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 , 并且使其他个别性要素有所依 归,这对于定罪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 三)构成要件的客观性与事实性 在贝林的构成要件论中,构成要件具有客观性与事实性。客观性是与主观性相对应的,贝林恪守 “ 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原则 ,将不法与责任加以区隔。在构成要件中只讨论犯罪成立的客 观要素,至于主观要素则在有责性中讨论 , 那是一个如何对违法后果承担责任的问题。事实性是与规 范性相对应的,贝林主张构成要件是中性无色,不包含价值判断的。价值判断是在违法性阶层进行 的,因而使构成要件具有形式性。 构成要件的客观性, 是贝林的构成要件论最遭人垢病之所在。此后,新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发现 了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这主要是指主观违法要素。而目的行为论体系完成了从心理责任论向规范责 任论的转变以后,将故意与过失这些心理要素从责任中分离出来,并将其纳人构成要件,由此使构成

记述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司法考试刑法记述性和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构成要件中,具有“客观·事实”特性、凭感官可认知的要素,被称为记述性要素。

例:第127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其中,构成要件的对象要素“枪支、弹药、爆炸物”,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凭感官可认知,是记述性要素。

其他如杀人罪对象的“人”、盗窃罪对象的“财物”、强奸罪对象的“妇女”要素等。

为了追求刑法的明确性,也即是构成要件的明确性,立法应当尽量使用记述性要素。

与记述性要素相对应的,是规范性要素。

它指在构成要件中,(仅凭法律的描述、通过感官难以认知的)需要结合价值准则、社会经验、法律规定等才能认知其含义的要素。

例:第364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该条法定构成要件中,“淫秽”物品就是规范要素,需要结合人们的“性道德(价值)观念”才能确定其含义,仅凭感官是不能确定其含义的。

想想人类性观念的变迁、当代人对性的不同看法,就可知“淫秽”的含义是多么的难以确定。

该条的“传播”、“情节严重”也是规范要素,需要结合“社会生活经验”才能确定其含义。

例: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该条中“国家工作人员”、“公共财产”,属于需要“结合法律”规定才能确定其含义的要素,所以也是规范性要素。

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正确);“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正确)。

“毒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错误)。

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正确),“猥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正确)。

记述性要素和规范性要素之间的界限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有些记述性要素,或多或少也须经过评价。

也有些学者认为构成要件要素都具有规范性,或者相反,所有的构成要件要素也都具有记述性,只是有的记述性程度高一些,有的规范性程度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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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极 的构成要件要素理论之争议 在构成要件 中讨论违法 ,而不必在违法性中多此 一举 ,是消极 的 构成要件要素理论的中心思想 ,于是违法阻却事由就成 了阻却构成要 件 的要素 ,这种理论也被称为 “ 否定性构成要件”理论,又或者 “ 消 极性构成要件 ”理论。 把违法阻却事由放入 到构成要件中去讨论,其实面临着体系 的重 组 ,是三阶层向二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转变 。如此考虑的理 由: “ 完 整地包括 了对不法判 断有重要意 义的全部特征 ”, “ 构成 要件要素 治工作的时候,要着重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水平 。总之只有在 医 院 内部 和外部树立 以人为本 的文化 ,才能使 医务人员树立 主人翁 意 识 ,才能使医院的服务质量满足患者 的需求 ,从而更好地推动医院的 长久发展 。
1消极 的构成要件要素理论之由来 犯罪构成的概念来 自于 中世纪意大利 的纠 问程序 ,从诉讼程序法 上的概念转 变成刑事 实体法上 的概念 ,是施求别 尔和费尔 巴哈的功 劳,施求别尔在1 8 0 5 年出版 的 《 论犯罪构成》中写道 : “ 犯罪构成 , 乃是那些应 当判处法律规定的刑 罚的一切情况的总和 ,因为这些事实 是同责任能力无关的,” 随后费尔巴哈则将犯罪构成定义为: “ 犯罪 构成乃是违法 的 ( 从法律上看)行为 中所包含的各个 行为的或事实的 诸要件的总和 ”。到 了1 9 0 6 年,贝林在 《 犯罪的理论》中将构成要件 视为犯罪类型的轮廓 ,并将 自己的立场命名为类型说,但到其 晚年 , 在 《 构成 要件 的理论》 中明确区分了构成要件和犯罪类型,从而大幅 度地 改变 了之前立场 ,终而将立场 定位于彻底地 坚持构成要 件客观 性 、记述性的立场 。到此 ,刑事古典学派力 图将构成要件维持在与违 法性无关的层面 , “ 在行为构成中, ‘ 一种法律上的意义是无法认识
法 治论 坛
消极 的构成要件要素理论研究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黄 相 海
( 贵州 师 范大 学法 学院 ,贵 州 贵 阳 5 5 0 0 0 0 )
摘 要 :消极 的构 成 要件 要 素 理论 因与 消极 规 定 的构 成要 件 要素 理 论 相 混淆 ,而成 为 遭受 理 论批 判 的原 因之 一 ,此 外 ,二 阶层 犯 罪论 体 系主 张 者,借以用综合的不法构成的作用来说明构成要件与违法性对不法表现的不可分 离性 ,的确是具有不可否认的意义,但是这只是表达了思维上的同步 性 ,而并 非体 系的 融合 性 ,在体 系上二 阶层 犯 罪论 的主 张者 是难 以 用这样 一 些 无足 轻重 的理 由 来抵挡 批 判的 观 点的 :行 为构 成的 结 构 、性质 、功 能都 是 与违 法性 根 本 不同 的。 关键词 :消极的 构成 要件 要素 ;构 成要 件 ;违 法性
的 ’” 。
在构成要件 的内容中加入主观的要素和规范 的要素 ,由此构成 要
件就难 以再保持并无价值判断,而作为违法性判断的基础的立场,从 怀疑到主观的要素和规范 的要素的麦耶尔,再到彻底地抛弃构成要件 中立无价值的立场的梅 兹格 ,麦耶尔把构成要件符合性视为违法性的 认识根据 ,到了梅兹格就直接成 了实在根据,从而构成要件即是犯 罪 类 型的主张得以展开,因为构成行为的不法是受到意志指 引的 ,例如 错误拿走他人财物的行为 ,没有非法 占有的 目的就难 以认定其构成要 件 的行为 。 “ 既然认为构成要件是 ‘ 被类型化 的违法 ’,那么就应以 行为符合构成要件来直接确定违法性 ”。因为, “ 它们都共 同地和相 互补充地允许对构成要件行为的不法作 出一种连接性的判断 ”
3 . 3加 强医德 医风 建设
与正 当化 事 由的区别 不是基于实质 的对立 ,而 是受表述形 式要求 的 制约 ”,于是这也解 决了立法技术 的难题 ,详 言之 ,例如 故意杀人 罪 ,刑法 分则表述为 “ 故意杀人的,处……”,然而刑法 总则规定 的 正当化事由是普遍作用于刑法分则条 文的,因此刑法分则应 这样理解 “ 除有正当化事 由外 ,故意杀人的,处…… ”;在容许性 构成要件错 误时 ,根据德国刑法理论通说 ,以严格责任论处理 ,德国刑法第 1 6 条 规定故意的排除需对构成要件事实的存在没有认识 ,按照严格责任 理 论 ,对容许性构成要件 的错误认识,类推适用此规定 ,排除故意。这 样 的结论显然不妥,由此正 当化事 由纳入构成要件 ,自然排除故意不 成 问题 ;在刑法分则有诸如 “ 滥用 ” “ 卑鄙性 ”等措辞,如果考虑正 当化事由,自然是可 以得到排除的,起到了相互印证的作用 。 罗克辛教授反驳 的主要观点有: “ 第一,行为构成与不法评价不 同,它抽象概括地说明各种具体犯罪应受刑事惩罚的内容 ,以此建立 起禁止性 的威慑作用,发挥 了一般预防的作用。而在不法阶层,超法 规要素是得 以承认的常态现 实,完全没有行为构成严格遵行字面解释 的限制 ,而是在社会秩序精神 中寻找没有为法所不容许 的价值违反 , 考 虑的是利 益的衡量 ,不得不说违法 阶层具有 以双 重方式对不法 的 否定意义 ,这也弥补 了刑法的僵硬性 :第二 ,正是由于在违法阶层进 行的是利益权衡这种价值判 断,为违法性所排除的行为,自然为法所 接受,但 是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却不一定如此,比如为 了使用而盗 窃的情 况,原则上我们仍然能够主 张民法上的防卫;第三 ,在不法综 合的观念 下,或许行为构成和违法性是能够合二为一的,但是在 以下 其他评价观点下会互相打架,作为完整的、在刑法上专门的犯罪种类 和作为一般的、超越刑法伸展出去的、根据社会制度性原则组织起来 的正当化根据 ,作为无法无罪原则严格适用 的对象和作为上位标准具 体展开的所在 ,作为 暂时性无价值评价和作为在具体案件中的不法 评 价,在否定刑事可罚性时作为在法律上不 同的无行为构成性和作为在 法律上允许的、要求容忍的正当化。可以说 ,行为构成的这个应 当与 违法性分离的体系性概念 ,因此是一个不法 的行为构成,但是,它与 不法还不是一个概念。” 3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理论争议之厘清 张明楷教授认为 : “ 其一 ,批判者所称 的 ‘ 构成要件要素与正当 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是如今医院的重点工作 ,而其和医院思想政 治工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属于思想政治工作 的一部分 。要构建和 谐 的医患关 系,就需要充 分发挥思想政 治工作的价 值导 向、道 德约 束、人本文化渲染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逐步改善医疗服务 的质量, 避免医患纠纷 、矛盾 的发生,创设一个和谐、健康的医疗卫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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