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以来西方学者视野中的中国法治 ——以韦伯之“理性化”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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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中国古代法制为“非理性”法与“卡迪司法”的论断

辨析中国古代法制为“非理性”法与“卡迪司法”的论断

辨析中国古代法制为“非理性”法与“卡迪司法”的论断马克斯·韦伯是一位伟大的学者,无论在哲学、法社会学力一面,还是在宗教、神学等领域均获得了巨大的建树,著作颇丰。

他对中国传统社会也有着精深的研究,著有《世界宗教的经济伦理:儒家思想和道教》(Die Wirtschaftsethik der Weltreligionen:Konfuzianimus and Tauis-mus)一书。

在该书中他对中国数千年的传统文化、法律和社会有着详尽的论述,其中他将中西力一古代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得出如下结论:在古代中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法律适用均是非理性的,中国古代司法更属于卡迪司法。

①这即为韦伯有关中国古代法律的著名论断。

韦伯的这一论断引发了西力一学者之问的激烈争论,例如美国布朗大学的罗伯特·马希教授认为:“如果韦伯将中国古代法律认定为实质非理性,那么他对传统中国有着严重的误解,因为在传统司法实践中,中国官员任意断案的情形非常有限,远远少于韦伯认为的数量……’,但另一位美国学者斯蒂芬·透纳教授则持相反的看法,他认为:“因为中国古代法律并没有按照类别进行分类,所以在古代中国,人们不可能根据演绎法来制定法律;不仅如此,由于在古代中国,司法先例没有约束力,所以这里也不能产生像在普通法国家那种广为流行的判例司法制度。

’,类似的争论也发生在中国学界。

部分学者支持韦伯的上述论断,其代表人物有北京大学的贺卫力一教授、清华大学的高鸿钧教授。

另有部分学者则不认同韦伯的上述论断,中国人民大学黄宗智教授、马小红教授,台湾学者张伟仁、林端教授均是其中的代表。

这场论战己经延续了很长时问。

谁是其中的胜者?韦伯及其支持者,还是其挑战者?这一问题的答案不仅存在于韦伯的相关论著中,而且存在于真实的中国古代法律中。

《法与社会》习题答案 A

《法与社会》习题答案 A

法与社会习题答案第一周通过日常生活观察法律现象1、“礼”治对行为者的影响途径不包括:A、父母长期的教育B、社会舆论的规劝C、地方风俗的潜移默化D、法律制度的规定参考答案: D、2 、比较“法”与“法律”这两个概念,我们会发现A、“法律”是一个范畴更大的概念B、“法律”有时候不仅仅指代国家法律C、这两者的界限有时候不是那么泾渭分明D、“法”这个概念指且仅指社会规范参考答案: C、3 、下列哪一个因素不是导致禁酒令最后被废除的原因?A、民众抵制B、社会舆论C、战争影响D、市场混乱参考答案: C、4 、“斯堪的纳维亚”执法方式是一种:A、制度化的社会管理方式B、以经济人为前提的社会成本估量方式C、对交通事故引起的伤残给予国家福利补贴的立法D、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运动参考答案: D、5 、以下哪一选项不是运动式执法的优势?A、有助于日常化的制度运作B、可以节省监督成本C、可以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D、有助于矫正人们的违法行为参考答案: A、6 、假设在某个社会中,公权力限制个人饮酒的行为,这就涉及到:A、对个人自由的干涉B、可以强化人们的宗教信仰C、可以净化人们的道德情操D、对酒类市场的管理大有帮助参考答案: A、7 、美国历史上的禁酒令是在哪一年生效的?A、 1911B、 1920C、 1939D、 1945参考答案: B、8 、醉驾入刑的立法举措是一种:A、提高法律强制力的制裁措施B、体现社会民主商谈的立法行为C、反映中国社会传统风俗的规则制定D、必须取决于行为者理性同意的立法行为参考答案: A、9 、醉驾入刑所带来的社会效果不包括以下哪一个选项?A、加强人们的守法意识B、提高出行的方便性C、增大法律规范的刚性D、提高社会民众的安全感参考答案: B、10 、在中国,下列哪一个描述不符合人们对酒后驾车行为的一般看法?A、有时候喝酒后开车在所难免B、规则是要遵守的,但人情也不可以不顾及C、规则就是规则,社会习惯不得超越于规则之上D、认为有时候酒后驾车只要自己小心问题就不大参考答案: C、11 、下列方式哪一项不属于醉驾行为可能在中国遭受的刑罚?A、拘役B、罚金C、有期徒刑D、劳教参考答案: D、12 、近年来为整顿交通秩序所采取的各种应对举措中,最引起中国社会关注的立法是哪种?A、限制机动车数量B、醉驾入刑C、禁止违章停车D、加重对无照驾驶的处罚参考答案: B、1描述你所在的城市或地区所存在的交通问题,并给出你认为可行的治理方式。

马克斯·韦伯“形式理性法律”思想的理论定位

马克斯·韦伯“形式理性法律”思想的理论定位

马克斯·韦伯“形式理性法律”思想的理论定位作者:陈涛李彦斌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9年第04期[摘要]马克斯.韦伯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的一位伟大的社会学家,被称为“现代社会学领域里个人影响最大的一位学者”。

韦伯在法律社会学领域中的贡献之一就是他对“形式理性法律”的详尽和完整的阐释。

本文的探讨就是要对韦伯“形式理性法律”思想进行理论上的定位。

[关键词]马克斯.韦伯形式理性法律作者简介:陈涛(1985-),江苏常州人,汉族,上海大学法学理论专业2007级硕士研究生;李彦斌(1984-),山西临汾人,汉族,上海大学法学理论专业2007级硕士研究生。

一、韦伯注重在社会中研究法律韦伯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论述法的,他认为法律是保障社会秩序的根本手段。

韦伯关于法律的解释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一)在法律的定义中涉引了“社会行为”的因素韦伯将社会行为作为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调整的主要对象。

韦伯认为,“当一种行为的目的与他人的行为相关,并正是为了与他人交往而实施某行为时,这个行为就称之为‘社会行为’”。

[1]社会行为是一种与他人行为相联系,且本身是为了与他人交往而实施的行为。

社会行为可以受到存在于某些合法秩序的观念指导,反过来,这种秩序又具有社会行为实际遵循的标准效力。

人是社会的主体,人所从事的有意义的社会行为符合了秩序的规范价值要求,这也是法律本身的一个内在特质。

(二)在法律的定义中涉引了“秩序制度”的因素韦伯认为,法律就是一整套由某些人主观认可的规则,一种秩序性的制度,人们的行为应符合这样一种秩序性的制度。

他把法律归结为一种秩序制度,把秩序制度作为法律的一个内在特征化因素,用秩序的“稳定性”和制度的“可靠性”来体现法律的稳定性要求,法律在以“秩序”和“制度”为依靠的理念设计中变得更加容易为人们的社会行为所服从。

(三)在法律的定义中涉引了“官员强制”的因素也即是“专职人员的实施保障机制”。

【韦伯】转型期中国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韦伯】转型期中国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韦伯】转型期中国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古典社会学理论2010-12-23 10:50:41 阅读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转型期中国政治合法性的基础于延晓〔摘要〕西方近现代,特别是马克斯·韦伯对政治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对中国政治合法性基础的建构有着重要的意义。

转型期的中国迫切需要巩固政治合法性的基础,以整合各种合法资源,为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总结西方经验,具体分析中国情况,将转型期中国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是我们的重要选择;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与法治息息相关的市场经济的建设,同时也要协调好自然理性与主导意识形态的关系。

〔关键词〕政治合法性;基础;转型中国;规则;价值合法性在中国被作为一个学术问题明确提出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它是随着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理论的介绍与研究而被中国学者注意的。

尽管对合法性的研究时间不长,但是,合法性的统治在中国却有着悠久的历史,因而对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在中国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

对比中西,总结历史经验,对于建构现代中国政治合法性基础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何谓“合法性”?“合法性”是法律社会学和政治学的一个基本概念。

作为一个外来学术术语,它与中文的“合法”有着根本的区别。

中文的“合法”大多指行为的合乎法律,偏重于行为的规范性或法律的规范作用,大致与英文的legality相当。

本文所研究的“合法性”则与英文的legitimacy相对应,它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统治的可接受性,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指统治的正当性,即统治关系的正当化。

[1]西方对合法性(一般指政治合法性)研究的历史非常悠久,最早可以上溯到古希腊时期。

当时,亚里士多德就对城邦政治的合法性进行了研究,他认为,“一种政体如果要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必须使全邦各部分(各阶级)的人民都能参加而且怀抱着让它存在和延续的意愿”,进而他提出“一条适用于一切政体的公理,一邦之内,愿意维持其政体的部分必须强于反对这一政体的部分”[2](P210)。

天津市2020高考历史二轮专题复习:综合能力训练2Word版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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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能力训练(二)、选择题(共12题,每题4分,共48分) 1 •德国社会学家韦伯(Max Weber )从学理层面探讨某一制度 采取了客观的标准,因而打破了贵族的垄断和私人的关系 堪称 消极的民主化”。

这一制度应是( )A.宗法制度 B.郡县制度 C.察举制度D.科举制度2•与下表中数字序号①②③对应的地域搭配正确的是( ) 中国古代思想家地域分布统计表(单位:人)(据《中国思想家评传丛书》)A. 黄河流域、长江流域、岭南地区B. 长江流域、黄河流域、岭南地区C. 黄河流域、岭南地区、长江流域D. 岭南地区、长江流域、黄河流域3.20世纪初,章太炎、刘师培等学者严厉谴责当时醉心于欧化”的风气,力图在古籍中挖掘出民主乃至社会主义的内容,掀起了一股以 研究国学,保存国粹”的思潮。

该思潮( )A. 是一股尊孔复古的逆流B. 本质是维护封建专制主义C. 推动了新文化运动的发展D. 体现挽救民族危机的需要A. 重庆政治协商会议B.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C.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称这一制度由于行政官吏的任用 ,使被统治者在专制国家趋向平D. 中共^一届三中全会5•下图为20世纪50年代前半期中国对外贸易示意图。

该图主要反映出中国80□对苏联贸易粗临■对西方贸咼额嚅A•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断绝了关系B.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得到认可C•受西方遏制而实行一边倒”政策D. 对国际贸易缺乏协调和合作6•马克思曾指出:其实是罗马人最先制定了……抽象的权利……抽象人格的权利。

”罗马人的主要兴趣是发展和规定那些作为私有财产的抽象关系的关系。

”这说明罗马法()A. 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注重保护私有财产C. 保留了习惯法的特征D.蕴含着理性精神7. 有人说,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只是刚刚撕开了套在人类身上的笼子”;启蒙运动在进一步撕裂套在人类身上笼子”的同时,把统治者关进了笼子”。

据此可知,启蒙运动的进一步发展主要体现在()A. 反对封建专制制度B.批判宗教神学C.提出民主制度的构想D.促进思想解放8•兴起于18世纪初的美国文化,实乃启蒙运动和宗教改革运动撞击融合后的产物。

从韦伯的合法性理论看转型期中国政治合法性基础

从韦伯的合法性理论看转型期中国政治合法性基础
[� ] 论) 忽视价值标准容 易陷入 “ 历史 解释 的无标 准性” 。 尽
起来— — —价值追求和规则的完善结合起来,从而避免了形而 上学与评价的无标准问题。 其次,依法治国目标的提出为法治基础的建立创造了重 要环境 上个世纪 �� 年代后 期,市场 经济 体制目 标的 确立,民 主政治的加快发展,全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需要与此相 适应的法治目标的确立。于是,党的十五大总结改革开放以 来的经验,及时 提出 依法 治国 的任 务。十 五大 报告 明 确指 出: “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 人民群 众在党 的领导下 ,依照宪 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 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 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 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 力的改变而改变。 ” ���� 年 � 月,根据党中 央的建 议,九届 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通过 宪 法修 正 案,将“ 依 法 治国, 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载入 宪 法,成 为一 项宪 法 原则, 使之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把这一治国方略载入 宪法,表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将彻底摒弃人治,实行法 治,将坚定不移地沿着依法治国的道路前进。 有学者 认 为, 以 江 泽 民 在 中 共 十 五 大 报 告 中 提 出 的 “ 依法治国” 纲领为契机,中共至少 很有可能 开辟一 条通过
从韦 伯 的 合 法 性 理 论 看 转 型 期 中 国 政 治 合 法 性 基 础
于延晓
(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 长春 1 3 001 2)
摘要:西方近现代,特别是马克斯
韦伯的政治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对中国的政 治合法性基础的建构有着重要的意义。透
过韦伯理论,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将转型中国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建立 在法治的基础上,是我们的重要选择。这对于丰富中 国语境下政治合法性理论、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建设和谐社 会都具有重要价值。 关键词:政治合法性;基础;转型中国;法治;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D 9 文献 标识码:A 的和公正的存在物而被认可的政治秩序来说,存在着一些好 的根据。一个合法的秩序应该得到承认。合法性意味着某种 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 ” 们对马克斯 尽管如此,它并没有影响人 韦伯对合法性理论的浓厚兴趣,并孜孜以求地

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

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

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苏力除了其所表现的纤弱虚构外,语言符号已不再具有任何价值。

词与物彼此不再相似,而堂·吉诃德却独自迷失其间。

——福柯[1]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会促成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

——埃利克森[2]今天,当我们谈论法治的时候,我们的真正关切是什么?是什么触动了我们对这一古老话题的兴趣?仅仅是知识的兴趣吗?或者仅仅是由于社会的流行?如果是因为社会的流行,那么社会又因何而不断改换话语:从20世纪初的“变法”,到此后的“革命”,再此后的“改革”、“开放”,直至今天的“法治”或“法制”?这些话语之间有没有联系?又有什么样的联系?在我看来,人们关心法治,表达的是一种深刻的渴求,渴求社会生活的规则有序,而法律就是“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3]尽管法学家对法治的定义有所不同,但诸多定义都从不同的方面强调了规则性的统治。

[4]然而,社会的有序和有规则之所以重要,并不是为了社会本身,而是为了个体在社会中的生活。

因为只有在有序和规则的环境中,人们才可能对未来有一个大致确定的判断,才可能有自觉的、有意义的生活,也才有可能在社会生活中运用个人的知识采取有效的行动、作出种种安排,其努力才是有意义的;这意味着同他人进行广义上的合作,其中既包括诸如合作生产、组织家庭等,也包括不侵犯他人这样的合作。

[5]在一个完全无序的地方,不仅个体生活是悲惨的,没有意义的,而且社会也无法存在。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尽管人们习惯于将法治同正义、公正这些概念联系起来,但从根本上看,法治回应的是社会生活,是社会的产物,并作为整体来说是功利性的,而不是超验的。

因此,当代中国对法治的呼唤,可以说就是对秩序的呼唤。

但是,必须注意,当代中国社会并不是完全无序的,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就显示出她不可能是无序的;事实上,只要一个社会还可以称之为一个社会,而不是霍布斯笔下的自然状态,就不可能是完全无序的。

论马克斯·韦伯的法律理性化

论马克斯·韦伯的法律理性化

论马克斯·韦伯的法律理性化作者:刘春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7期摘要马克斯·韦伯的学术贡献已被学界普遍公认,他对西方世界发展方向的敏锐洞悉力,以及他对现代社会本质属性的准确认知,使其研究成果至今焕发着活力。

本文将从韦伯的方法论入手,对他的法律理性化思想加以描述,并分析其思想的借鉴作用及其弊端。

关键词马克斯·韦伯法律理性形式理性实质理性作者简介:刘春丽,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3.001一、理想类型的两种分类:形式理性化和实质理性化马克斯·韦伯将法律思维表达为:“从(看似)初始思考操作,即所谓的泛化,意味着将决策案例的典型例子优化为一个或几个” 原则“,此即‘法命题’” 。

这是第一个层面,具体做法是通过对个案的逻辑分析与决疑——在很大程度上是采用类推的形式——最终导向逻辑上高度精纯化的法命题。

第二个层次是综合。

也就是说,在分析案例时,还有另一个平行的过程——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的全面法律构建。

第三个层面实际上是这两个层面的整合,即系统化。

它指的是通过分析获得的所有法律命题的整合,使其成为逻辑清晰,系统且原则上不存在的规则体系。

这种制度要求所有可以想象的事实条件在逻辑上涉及系统的某种规范,以避免对事实秩序缺乏法律保障。

他根据两个标准来区分法律体制中的两个类型。

第一个是形式性,就是指法律制度是否具有内在性的一致标准;第二个是理性化,即法律制度能否用同一套法律标准去衡量和判断所有相似或相同的案件,这意味着这个法律制度是否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

马克斯韦伯根据形式性类型将法律划分为形式法和实质法;根据理性化,将法分为理性法和非理性法;进而,韦伯将两个类型结合起来统分成四种法的类别,即形式非理性法、实质非理性法、实质理性法和形式理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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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西方学者视野中的中国法治——以韦伯之“理性化”为切入点摘要:韦伯认为理性化是西方现代社会所独有的普遍历史现象。

正是理性化及其传统的差别构成了西方与东方的关键差别。

而中国传统礼法秩序历经千余年的社会演变与历史积淀,传统法律文化也源远流长。

其在连续性极强的自生自衍过程中不断自我完善与调试。

直至晚清,其制度核心和实践模式也未发生过根本性变革。

如何汲取借鉴理性化,使现代中国人在对抗历史命运的自由努力中重建具有内在精神气质的“伦理秩序”,是这一时期新的研究问题。

关键词:韦伯;法律文化;理性一、中国法律思想在西方的传播态势(一)西方学者对中国法律的接触西方世界对中国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的了解大致可以追溯到16世纪。

彼时西方传教士远渡重洋来到中国,带来西方的科技与宗教时,也把中国的文化传向了西方。

这其中自然也包括了法文化。

但总体而言,这一时期西方更多地接触到的是中国的历史、古典哲学、风土人情等等。

直到鸦片战争前后,西方列强纷纷来华争取利益、要求贸易,随着来华的西方人日益增加和商贸往来的日益频繁,中国人与西方人的矛盾时有发生。

在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这些冲突的过程中,中西方法文化才开始了真正的交流与碰撞。

蒋廷黻先生认为,道光年间的中国人,完全不懂国家公法和国际形势,所以对于五口通商痛心疾首,对于现今认为侵犯国家司法主权的协定关税和治外法权无可无不可,争所不当争,放弃所不应当放弃的。

而外国人要修改条约,既没有外交部,也没有相关进行交涉的外交人员,以至于后来发动战争。

[1](二)西方学者对中国法律的研究在中国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曾经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西方学者对中国的法律制度与实践存在着很大的误解。

这是一种基于“文化的误读”。

因为按照自身的文化传统、思维方式,用自己所熟悉的一切去解读另一种文化时,不可避免地将产生这样的误解。

即使今天我们以现代人的眼光审视古代中国法律文化时,仍不能逃出这种误解。

个人的文化背景以及受这种文化背景所决定的思维上的视域,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基于民族中心主义而产生的对待异文化有偏见地贬低,二是对异文化充满理想化的浪漫式的幻想。

[2]从中国法律文化传入西方开始,西方人就是以他们自有的眼光和文化来看待它的。

二十世纪中叶以后,西方学者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制度才开始从盲目的偏见转变为理性的认识与深入的分析,开始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制度进行现代理论意义上的研究。

他们往往能在占有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说话,从而给予较为客观的评价。

而恰恰也许是他们有一种旁观者的心态,所以往往能一针见血地看待问题。

[3]二、韦伯法律社会学理论中的“中国法”问题(一)韦伯理性化追问的思想背景马克思·韦伯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人物。

他生活于德国社会正处在快速的经济发展与相对停滞的政治结构和文化价值体系的时代,没有一个社会阶层有能力执掌德意志国家的政治领导权。

可以说,他是现代化德国的见证者与经历者。

韦伯认为,就和平和人类幸福的梦想而言,我们最好记住,在进入人类历史的未知将来的入口处写着:放弃一切希望。

[4]在《以政治为业》的演讲中,他认为:“政治意味着兼用热情和判断力坚毅地钻透硬木,如果没有反复地在人间追求不可能的东西,那么,可能的东西也实现不了。

这是一句至理名言,全部历史的经验证明了它的正确。

但是,能这样做的人,只能是领袖,而且还只能是平常所说的英雄。

那些二者皆非的人,也只能以铁石心肠准备而临一切希望的破灭。

现在就得这样做,不然的话,他们连今天可能的事也做不到。

一个人,当这个世界,从他的立场来看,对于他所要奉献给它的一切表现得愚不可及、俗不可耐时,并不万念俱灰,而能正视这一切,说一声:‘尽管如此,我还要做!’谁能一肯定做到这些,那才是以政治为业。

”在对西方制度文明的分析和研究方面,韦伯深受康德、尼采、马克思等大师的影响。

在韦伯思想背景的考察方面主要有二种观点:一种以帕森斯为代表,在《价值中立与客观性》一文中,其将韦伯的学术背景归纳为三个方面:(1)英国的经验主义,尤其是古典经济学中的功利主义;(2)德国的唯心主义与历史主义传统;(3)马克思主义。

另一种观点则主要从德国传统中找寻韦伯的思想线索。

萨基认为,韦伯的思想突出体现在对三种德国知识即历史主义、新康德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批判与继承。

在韦伯看来,对于自由的巨大威胁来自于二个方面:一是古典自由的哲学基础的崩溃。

到了十九世纪中叶,作为个人主义基础的古老的自然法传统己经丧失殆尽。

尼采曾指出政治价值的基础无法得到客观理性的支持,至多只能保持在私人的信仰层面或者国家的意识形态层面。

因此。

尼采提出“重估一切价值”、“上帝死了”的口号。

原先具有清教信仰色彩的来自于神意的个人主义,由于世俗主义的发展,完全丧失了名誉,从而使古典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己成为无木之本。

另一方面,科层制度成为威胁公民自由的更为强大的力量。

科层制时代的最重要问题是如何限制科层制的扩张趋势,使之服从真正的政治家。

韦伯认为,只有“克里斯玛”型的政治领袖,才能克服科层制的弊端,重新建立新的价值目标,克服“工具理性异化”。

他的这一思想显然受到尼采“超人”思想的影响。

[5](二)韦伯“中国法”问题的主要观点1.家产制法律结构韦伯认为,理性的资本主义在中国之所以受到阻碍,是因为“中国法”是家产制法律结构,缺乏一种在形式上受到保证的法律和一种理性的行政和司法。

皇帝所拥有的高于一般法的绝对的自由裁量权之所以不能促成资本主义式的法律制度的发展,是因为:一方面,作为政治单位的城市缺乏法人团体的自治;另一方面,依据特权所确立并受到保证而具有决定性的法律制度也不存在。

[6]家产制法律结构还表现在君主立法权上,皇帝“绝不将任何可能会束缚自己或司法机关的特权授予其他的人”。

当事人固然期望能得到一个有利于他的判决,只是这并非他的“主观的权利”,而只不过是在行政规则的运作下一个纯粹事实性的“反射效应”。

其间并无任何法律的保障。

[7]2.家父长制的司法审判家父长型司法将原先家族内解决纠纷的办法转用到政治团体上,在其首尾一贯的情况下,整个司法体系皆被消解为“行政”的一环。

[8]家父长制的司法决定其法律追求的总是实质正义而不是形式主义,法律外在的考量始终超越法律内部的思考。

官绅行政基本上反程序主义的、家父长式的性格,是错不了的——遇有冒犯行为,不需要引具体的法规就可加以惩罚。

[9]“中国的法官——典型的家产制法官——彻底家父长式的审案断狱,也就是说,只要他是在神圣传统所赋予的权衡余地下,他绝对不会按照形式的规则——“不计涉及者何人”来加以审判。

情形大多相反,他会视被审者的实际身份以及实际的情况而定,亦即根据实际结果的公平与妥当来加以判决。

[10]三、对韦伯“中国法”问题的再思考(一)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苏国勋在《理性化及其限制:韦伯思想引论》中试图回答“为什么科学的、艺术的、国家的、经济的发展,在中国或印度,没有也走上西方所特有的理性化的轨道”。

这本著作将社会学理论的根本问题与对整个西方现代性的哲学反思联系在一起,从而从一开始就要求将中国社会学理论的思考置于现代中国的历史处境中,在现代性的宏大视野中来探索中国社会学的可能性。

苏国勋通过对韦伯思想的考察,触及到中国人今天如此强烈感受到的东西:“现代化”并没有将我们带入一个安宁平和的理想世界,相反,决定我们命运的这种所谓的“理性化”首先就是各种“冲突”、“紧张”,甚至是“危机”。

此外,苏国勋认为,由于时代的局限,韦伯像他那个时代的大多数欧洲思想家一样具有“欧洲中心论”的思想倾向,这导致他在论述包括中国宗教在内的东方宗教时显露出极高的睿智和洞见,同时也含有许多曲解和误读。

[11]在韦伯的类型学里,包括儒释道在内的中国宗教由于都有“神秘的合一”的倾向而被归入“神秘主义”类型,它与属于“禁欲主义”类型的西方宗教正相对立。

苏国勋则认为,这是把东方宗教的“附体”状态与西方宗教的能确证“神宠”的行动后果加以比较,是把现在进行时的行动的当下( 心理、生理、精神) 状态与另一个属于过去完成时的行动后果的影响作比较,前者的狂迷状态的非理性与后者的事后清醒的理性形成强烈对比,往往掩盖了对两者可比性及其结果的质疑。

基督教与“天人合一”具有相近之处,即作为一种知识阶层的宗教信仰方式,它把信仰视为个人的纯粹内心体验,以及强调信仰的最终目标是为了达成“人与神的结合”(the union of the soul with God),亦即“人神合一”。

要说两者的区别,中国文化的“天人合一”(the unity of Heaven and man)所凸现的是“天地与我同根,万物与我一体”式的“人中心论”(anthropocentrism)人神在本体上是合一的;而基督教神秘主义的“人与神合一”中的人是神的工具,故而属于“神中心论”(theocentrism),神在另外一个世界,可望而不可及,其实质是主客分离的。

[12](二)李猛:理性化及其传统在韦伯笔下,理性化作为现代西方独有的普遍历史现象,系统地借助了一种反传统的力量来造就现代生活的生活之道和社会秩序。

理性化与传统的这一关系,构成了西方与东方(特别是中国)的关键差别。

[13]韦伯认为,对传统束缚的克服必须建立在彻底祛除巫术的基础上,这种除魔的理性化的历史根源是“要打破巫术的势力,建立一种理性的生活之道,自古就只有一个方法,这个方法就是伟大的理性先知预言。

并不是每一种先知预言都能摧毁巫术的势力,而只有先知能以奇迹或其他方式获得正当性,方有可能打破传统的神圣条规。

预言已经导致了世界的除魔,这样才为我们现代的科学、技术,和资本主义创造了基础”。

关于中国,韦伯认为“世界宗教”中,“儒教”之所以是最外在的形态,是因为理性化似乎不仅从未取得对传统的胜利,甚至这场战争根本就不曾发生:“中国人的灵魂从未受到先知革命的洗礼”。

然而中国最终并不能置身于世界历史之外。

儒家的伦理可以不受先知革命和救赎要求的困扰,但却无法回避西方理性化进程带来的挑战。

韦伯在《儒教与道教》中着手考察的“中心问题”,归根结底与中国在现代世界体系中的历史处境有关:“中华晚期帝国”无法因应对外政策的需要所面临的财政困境,其实是面对世界历史中社会秩序日益理性化的困境,尤其是面对理性的资本主义与现代民族国家结合所实现的“资本化强制”的困境。

而现代中国人生活的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在对抗历史命运的自由努力中重建具有内在精神气质的“伦理秩序”。

[14]四、韦伯的理性化论述的当下意义从现代性批判角度看,韦伯合理性理论的意义在于:它为后来的思想家留下了足够的思考空间,并为进行这种思考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平台。

韦伯说明了理性对传统解构的合理性,但却没能同样地说明理性地建构现代社会的合理性:它的合理性理论坚持了理性普遍主义立场,却又常常陷入命定论的沼泽;它的现代性理论尖锐地提出了关于时代诊断的批判内涵,却又浸淫在悲观主义的阴郁气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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