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规定为改进和完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有效防范经济纠纷和法律风险,依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企业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现状,制定本暂行规定.一、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原则1、合法自愿,合作共赢,兼顾企业和分包方利益的原则;2、严密条款、统一文本、严格审批、事先控制的原则;3、项目经理部规范操作,法人单位严密监控,集团公司与工程公司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合同的签订1、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原则上以法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加盖法人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由集团公司组建的项目经理部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集团公司的名义进行,加盖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由子公司组建的项目经理部(含以集团公司资质承揽的工程由各子公司组建的项目经理部)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子公司的名义进行,加盖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揽工程的子公司与实际施工的子公司不一致时,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实际施工的子公司的名义进行,加盖实际施工的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如果个别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要求必须统一以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名义对外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有关项目经理部必须向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有关程序取得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后,方可使用冠以“集团公司XX项目经理部"字样的印章对外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无特殊情况或有特殊情况但未经集团公司批准的,严禁以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及其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经理实际施工的子公司的项目部遇到上述情况,参照以上程序报告承揽工程的子公司并取得授权后方可进行。
2、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般采用以下三种合同形式:(1)工程分包合同形式:法律法规或建设单位准许分包的单项工程,应与分包方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合同文本采用《工程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一)。
(2)劳务分包合同形式:法律法规或建设单位明确不准分包的工程项目,应与分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具体操作方法为:①人工费:与分包方签订以人工费为主(含小型机具费、零星材料费和部分管理费)的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文本采用《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二);②主要材料费:如发生甲方供应材料或委托乙方代购材料,采用《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中附表2“甲方限额供应材料数量及单价一览表”确定的指标计算由甲方支付的材料费用;③机械设备台班费:如发生机械设备台班费或分包方自带机械设备施工的,甲方以租赁的形式另与分包方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确定费用,合同文本采用《设备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三).个别工程项目,如果建设单位(业主)或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可另行签订能够适应有关检查的合同,但该合同不得作为结算的依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106个裁判规则(李用华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般案情较为复杂,“强监管”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会带来工程结算等问题;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等均可能导致合同结算价款纠纷。
李用华律师依据其他成果整理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裁判规则,供读者参阅。
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裁判规则1施工总承包与专业承包的承包人,既需符合资质类别也需符合资质等级,否则施工合同无效。
施工劳务承包的承包人只需具备劳务资质,不区分类别与等级。
裁判规则2农村房屋中的非住宅,受《建筑法》调整,如果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合同无效。
农村房屋中的住宅,三层以下的,属“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承包人未取得工匠资格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
裁判规则3装饰装修(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装饰装修工程应区分“公装”与“家装”,公装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否则装饰装修合同无效,家装工程不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
裁判规则4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发包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超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模的,合同无效。
违法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应当是确认合同无效,而非解除合同。
工程发包方,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对于合同无效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裁判规则5必须招标的项目未经招投标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应当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只有同时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工程,才必须进行招标。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第3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区分为国有投资与非国有投资,如果属国有投资建设的,必须进行招标,如果属非国有投资建设的,是否招标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
采取PPP模式的政府采购工程,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杨云生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杨云生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11【案件字号】(2022)津01民辖终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康艳张红星史军锋【审理法官】康艳张红星史军锋【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杨云生;柴立国;柴耕明;邳国龙【当事人】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杨云生柴立国柴耕明邳国龙【当事人-个人】杨云生柴立国柴耕明邳国龙【当事人-公司】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杨云生;柴立国;柴耕明;邳国龙【本院观点】三被上诉人与邳国龙未签订合同,三被上诉人依据邳国龙出具的《欠条》向邳国龙及上诉人主张支付工资,本案应以劳务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专属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三被上诉人与邳国龙未签订合同,三被上诉人依据邳国龙出具的《欠条》向邳国龙及上诉人主张支付工资,本案应以劳务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被告邳国龙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04:38:48【二审上诉人诉称】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释〔2004〕14号-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第四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合同的民事制裁;第五条:超越资质,竣工前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第六条:垫资及利息的处理原则;第七条:劳务分包按有效处理;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第十一条: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第十五条:质量争议期间工期的处理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第十七条:拖欠工程款应计付利息;第十八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利息起算时间;第十九条:工程量计算;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第二十一条:“黑白合同”的认定;第二十二条:按固定价格结算;第二十三条:可以不全部鉴定;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第二十七条:保修责任;第二十八条:解释的实施。
这个司法解释总共有28条,结构可以分三个部分:第一条到第二十六条属于第一部分,属于主体部分,主要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从理论上讲是合同之债.第一部分再细分,还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到二十三条讲的是实体;第二十四到二十六条讲的是程序。
第一条到第二十三条还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条到第七条,是有关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包括哪些情况应当认定无效,以及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或者说形式上无效,但实质上应当认定为有效的情形.为什么不讲合同有效呢?因为合同有效的原则是合同全面履行,不需要制定司法解释来解释,所以只讲无效.第二部分即第八条到第十条,讲的是施工合同的解除。
就是施工合同有效的解除问题,主要讲法定解除,因为约定解除只要约定条件成就即可解除,不需要制定司法解释.这三条分别讲了发包人、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以及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劳务分包 建设工程合同案由-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劳务分包建设工程合同案由-范文模板及概述示例1:劳务分包在建设工程中是一种常见的合作模式,它通常是指总包商将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分包给其他承包商或劳务公司进行承包和执行。
在这种合作模式下,劳务分包合同案由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劳务分包责任问题劳务分包合同中需要明确总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的责任划分,包括工程质量、工期、安全责任等方面。
同时,还需要规定好对责任进行追溯和处理的方式,以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劳务分包价格问题劳务分包合同需要明确工程分包的价格和支付方式,以及付款的时间节点和相关的索赔处理机制。
同时还需要有完备的变更管理机制,以应对工程变更带来的价格调整。
三、劳务分包管理问题劳务分包合同中需要明确总包商对分包商的管理权限和方式,以及分包商对其所使用的劳务人员的管理方式,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得到有效维护。
四、劳务分包竣工验收问题劳务分包合同需要明确竣工验收的标准和程序,以及竣工验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争议处理办法和责任划分。
总的来说,劳务分包建设工程合同案由是一个涉及多方权益的复杂问题,需要在合同中对各个方面进行充分而细致的规定,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同时,还需要及时对合同进行完善和调整,以适应工程建设中不断变化的需求和环境。
示例2:在建设工程中,劳务分包是一种常见的合作方式。
劳务分包指的是总包商将部分工程任务委托给其他承包商或个人来完成,这种合作方式可以有效地提高工程进度和质量,降低成本,同时也分散了风险。
然而,在劳务分包的合同中也可能出现一些案由,例如:1. 工程质量问题:由于劳务分包商实力参差不齐,有些分包商可能不能按时按质完成工程任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这时,劳务分包的建设工程合同可能会因为质量问题而产生纠纷。
2. 工期延误:如果劳务分包商未能按时完成工程任务,导致整个工程的进度延误,这将对总包商和业主造成损失,可能引发合同纠纷。
3. 施工安全问题:劳务分包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导致施工安全事故发生,这将引发严重的责任纠纷。
【建纬观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工程转包的认定

作者简介黄琪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交通⼤学法律硕⼠,中南财经政法⼤学法学学⼠。
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建设⼯程、房地产以及公司业务领域的诉讼和⾮诉讼法律服务。
程娜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英国斯旺西⼤学法律硕⼠,上海海事⼤学法学学⼠。
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建设⼯程、房地产以及公司业务领域的诉讼和⾮诉讼法律服务。
建设⼯地.jpg由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分包管理办法》中没有规定劳务作业分包需要经⼯程建设单位认可,因此实践中,建筑市场出现了很多虽然名为劳务分包合同,但实为⼯程分包或者⼯程转包的合同,在此情形之下,正确区分劳务分包与⼯程分包、⼯程转包是处理相关案件的关键,帮助发包⽅、⼯程总承包⽅和分包⼈有效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鉴于此,本⽂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既判案例对建设⼯程合同纠纷中的劳务分包与⼯程分包、⼯程转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进⾏简要分析,以供⼤家参考。
2. 劳务分包的构成要件(1)劳务分包主体必须持有劳务作业企业资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12⽉22⽇修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五条、第⼗⼀条之规定,及2020年1⽉16⽇发布并⽣效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规[2020]1号】规定,建筑施⼯企业应当具备劳务作业企业资质,且建筑企业资质中施⼯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2)劳务分包的标的主要为⼯程施⼯的劳务,计取的是⼈⼯费,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包⼯不包料。
(3)总承包⼈将劳务分包给分包⼈的,⽆须事先获得发包⼈的同意。
⼆、劳务分包与⼯程分包、⼯程转包的区别(⼀)劳务分包与⼯程分包的区别1. ⼯程分包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第⼆⼗⼋条规定,禁⽌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程转包给他⼈,禁⽌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07•【字号】湘高法〔2022〕102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湘高法〔2022〕102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11月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解决全省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法律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印发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专属管辖的范围应如何理解?下列案件,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及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三)工程款债权转让,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的纠纷。
(四)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仲裁条款涉及管辖等相关问题应如何认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的,除非实际施工人表示认可或表示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仲裁条款约束,否则仲裁条款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河南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19•【分类】问答正文河南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来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2年第11期1.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付款时间等条款如何适用?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款、付款时间、质量标准、建设工期等内容可以参照适用。
2.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利息如何适用?答: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利息的,应向其释明主张合同无效后的逾期付款损失赔偿,并可以参照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利息等内容,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逾期付款损失的大小。
3.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能否参照适用?答: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具有担保性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并不免除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故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可以参照适用。
4.由于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工程款发生变化而另行订立协议,是否属于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答: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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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
简介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是在建筑施工中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涉及施工单位与分
包单位之间的合同权益关系。
正确确定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有助于保障当事
方的合法权益,加快纠纷解决进程。
本文将介绍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并对不同类型的管辖权进行解析,希望能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一定的指导。
法律依据
首先,要认识到在中国,规范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管辖的关键法律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下法院提起诉讼:(一)被告居住地或者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二)合同约定地的人民法院;(三)侵
权行为地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
”
基于此,下面将对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三种管辖权进行分析。
被告居住地或者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居住地或
者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权所在。
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中,如果分包单位作为被告,分包单位的居住地或住所地的法院即具备管辖权。
合同约定地的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二)项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约定地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权所在。
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如果当事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争议解决的地点,即约定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因此,当事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提起诉讼的法院。
侵权行为地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权所在。
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中,如果存在一方违约或者丧失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另一方可以选择位于侵权行为地或结果发生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注意事项
除了上述三种常见的管辖权,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协商一致地选择其他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权所在。
双方可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选择其他地方的法院提起诉讼。
2. 如果当事人担心对方逃匿或财产受损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确保纠纷解决的有效性。
3. 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权时应综合考虑方便诉讼、专业性、效率等因素,谨慎选择最佳
的管辖法院。
结论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是建筑施工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当事方应结合实
际情况,合理选择被告居住地或者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合同约定地的人民法院,或是
侵权行为地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或者申请保全措施等方式来保障合法权益。
选择适当的管辖法院有助于解决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维护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促进
施工行业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