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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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蚓油m加、dSociow ■露豳圈圈壁i竺兰!型圭!.i叁型查垒金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周勇摘要立法目的是制定法律规范的范围尺度和产生原因。

本文将结合法条从三方面对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进行详细的解读。

关键词行政诉讼立法目的法律规范中Sf l分类号:D9254文献标识码:A法国学者P威尔说:“不仅没有一种力量能够从物质上强迫政府服从法律规范和法官的判决,而且,如果国家愿意,它就可以,至少从理论上说可以,结束它曾经同意的自我限制。

为了让奇迹发生,使行政法继续存在,就必须具备各种条件,这些条件取决于国家的形式、法和法官的威信以及时代精神。

”而行政诉讼就是曾经而且继续将是培养发展这一过程的法官威信和时代精神。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该行政争议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裁判等司法活动的总和。

本文将结合法条论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指行政诉讼者确定的,制定和实施行政诉讼法所要达到的目标和所要实现的任务,立法者所确定的目的,是以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关系为基础的。

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就清楚地表明了我国《行政诉讼法》具有三方面的立法目的:一、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是行政诉讼中起主导作用的诉讼主体,是行政诉讼法规范的主要对象。

所谓“正确”的内涵是对错误的禁止。

所谓错误,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法律在这方面的保证作用,关键是提出“正确”的标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l条的规定,对于法院判决正确与否的判断标准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所谓“及时”的内涵是对错误的禁止。

审理行政案件的“及时”是要求人民法院提高审判效率,使中断确定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处于争议中的行政法律关系尽快恢复或者取得稳定和正常的状态,行政诉讼法在这方面,主要是通过规定诉讼期间、诉讼时效、诉讼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来提供保证的。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时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时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其与诉讼时效是又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除斥期间是一种对形成权的行使进行时间限制的期间。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限制权利行使的期间,权利人在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期间届满后均引起权利变动的后果。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首先,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其次,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再次,价值取向不同:设置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设置除斥期间的价值在于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原有法律关系。

第四,期间和计算不同:诉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间,而且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

第五,适用的主动性不同:法官不能迳行适用诉讼时效,只在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法官才能适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都是民法上关于期间的规定,虽然两者都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法律事实,若权利人在两者期间范围内没有行使权利,均可能导致债务人不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但两者的依据和效果不同。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主要区别是:1、除斥期间是某项权利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届满,权利本身消灭。

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是权利行使或存续的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发生消灭胜诉权的效果,权利本身并不消灭。

2、除斥期间届满,因权利本身消灭,若对方当事人以除斥期间届满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应裁定驳回诉讼请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因权利本身并不消灭,若对方当事人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3、因除斥期间是规定权利存续的固定期间,所以依其性质不发生中止或中断的问题。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论取得时效构建的必要性

论取得时效构建的必要性

L00,n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圈圈雷翟翟匿竺竺!型圭!f叁整!查塾金论取得时效构建的必-要-'1生路新华摘要取得时效作为传统失陆法系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民法理论中长期处于被否定的地位,我国现行的民法体系中没有对取得时效制度进行规定,然而现实社会中取得时效制度却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本文从剖析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入手,讨论取得时效的构建,接着阐述理论界对取得时效构建与否的争议态度,最后提出取得时效构建的功能及意义,即取得时效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关键词取得时效基本要件‘必要性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6202民法上的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变动的法律后果的一项制度。

近现代民法上的时效制度从理论上分为两种:一是取得时效:二是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是指无权利人以公开的、持续的意思持有或使用某项权利,经过法定的期间后,即依法取得该项权利的制度。

现阶段我国的民法体系中并不存在取得时效制度。

然而,理论界部分学者认为在市场经济运行的条件下,取得时效制度的建立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一、取得时效构建的基本要件根据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取得时效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取得时效的一般构成要件为:(一)占有人对物的占有须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持续占有第一,自主占有。

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以实际的控制,并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支配。

与自主占有相对的是他主占有。

他主占有是指非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如留置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等等。

他主占有是当事人明确知道自己对物不享有所有权的占有。

对于他主占有,不发生取得时效的问题。

第二,和平占有。

和平占有是占有人并非以暴力、胁迫手段占有标的物。

和平占有是各国立法通认的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之一。

这一要件限制了不法行为人以暴力占有而取得所有权。

第十一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十一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但并非一切 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一般认为债权 请求权以及物上请求权中的返还财产请 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得适用诉讼时效. 物上请求权中的排除 妨害请求权,消除 危险请求权,所有权确认请求权,基于 身份关系的请求权以及基于相邻关系的 请求权等,一般不发生诉讼时效制度的 适用.
请求权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理由
第一,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 定行为的权利,这就意味着请求权的实现必须 借助他人的行为,没有他人的行为的介入,请 求权的目的无法达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 许请求权长期存在,权利人可在任何时候行使, 不仅使义务人长期受困于请求权人,总是纠缠 于陈年老帐之中,而且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 的稳定. 第二,请求权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他人行为的 支配,所以如果允许请求权长期存在,就等于 长期限制了他人的行为自由,这是不符合民法 的意思自治原则的 .
第十一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
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督促权利 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使当事人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化.
第一节 概说
一,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一)时效的概念 时效,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 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 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 的制度.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时效的种类 根据引起时效发生的事实状态的不同以 及由此导致的法律效果的不同,将时效 区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 前者的事实状态为占有他人财产,法律 效果为占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后者的 事实状态为权利人不行使权利,法律效 果为权利效力减损.
诉讼时效何除斥期间的区别
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 两者存在如下区别: (1)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 断,延长;除斥期间为 不变期间,不能中止, 中断或延长. (2)诉讼时效并不使没有得到及时行使的权利本 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诉权;除斥 期间使权利本身消灭. (3)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 算;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4)诉讼时效制度主要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 制度主要适用于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 除权).

我国现行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研究

我国现行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研究

81区域治理RULE OF LAW作者简介:李 媛,生于1987年,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我国现行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 李媛摘要:诉讼时效制度是整个民法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其中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问题则是其制度构建的基础问题,该问题能否获得适当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到其制度设计在理论上的合理性,对于这样一个基础问题,我国的现行立法规定得过于简单笼统,难以解决变化中的实践问题,一些问题长期争论不休,司法裁判难以统一。

而理论界对诉讼时效适用范围这一问题虽然已经有一定程度的研究,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争议,包括抽象层面的理解以及具体适用范围的争议。

本文拟通过对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该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诉讼时效;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范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范围中图分类号:D91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2-0081-0002一、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概念在整个民法体系中,诉讼时效制度是其中很重要的部分,由于诉讼时效制度是“舶来品”,所以我国在《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制度方面的内容主要参照的是德国等一些先进国家的立法。

在实践领域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后,平衡了权利人、义务人和第三人间的利益关系,对稳定社会交易秩序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其中,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在时效制度中最基本的问题是研究时效其他问题的前提。

通过对其深入研究,能够使我们对诉讼时效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究竟哪些权利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各国法律都各有规定,有的规定为民事权利本身,有的规定为诉权,有的规定为请求权等。

但并不是一切民事权利,一切诉权或一切请求权都可予以适用,其解决的问题是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和不应适用的分别是哪些。

故研究这一问题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行政答辩状诉讼时效

行政答辩状诉讼时效

行政答辩状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1】行政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规定:第一,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民法总论》练习题参考答案

《民法总论》练习题参考答案

《民法总论》练习题参考答案一、1、甲将自己的一条金项链卖给乙,甲怕乙后悔,当即请在公证处工作的朋友丙到场作证。

他们的行为属于(A)。

A.双方法律行为B.多方法律行为C.要式法律行为D.实践性法律行为2、某甲向某乙租房,某乙说:如果3个月之内其弟大学毕业不分回当地工作,就把房租给他。

这一法律行为是(A)。

A.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B.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C.附期限的法律行为D.不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3、李某,年龄已满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C)。

A、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C、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D、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4、甲向乙借款3000元,约定当年6月底归还,但届期甲未还钱。

乙7月底向甲催讨,甲表示:“现无钱,保证年底归还”,乙同意。

但至10月底时,乙就要求甲还钱,甲不允,该民事权利最终的二年诉讼时效起算日应为(C)。

A.次年的1月1日B.当年的7月1日C.当年的11月1日D.借款时5、诉讼时效期间是由:(A)A法律直接规定的B当事人约定的C既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D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6.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B)A.实体权利B.胜诉权C.起诉权D.实体权和胜诉权(其实目前的观点是抗辩权发生说,并不消灭胜诉权。

如果对方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那么原告是可能胜诉的。

因此,本题消灭的胜诉权应理解为是在对方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前提下)7、下列关于复代理的表述,不正确的有(C)A.复代理人由原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选任B.复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C.复代理人以原代理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权D.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原代理人的权限为限8、下列各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有(C)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一个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给分)A.甲委托乙代其签署离婚协议B.甲委托乙帮其到图书馆占座C.甲委托乙代理房屋抵押登记D.丙受甲之委托出席餐厅剪彩仪式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10、立新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研究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研究

各科专论 法学2004年第2期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研究张 弘内容摘要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

由于 行政诉讼法 对起诉期限的规定比较简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两次进行了司法解释。

针对理论问题,本文就起诉期限规定的立法目的、起诉期限与诉权的关系、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与选择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针对实践问题,本文对些许实践中易混淆、难判定的问题如复议期限与起诉期限冲突问题等进行了分析。

同时为完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 行政诉讼 起诉期限 理论 实践自1989年 行政诉讼法 明确规定起诉期限后,最高人民法院在之后的两部司法解释中都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作了具有操作性的规定(1991年司法解释以下简称 若干意见 、1999年司法解释以下简称 若干解释 )。

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起诉期间实践中难以认定的问题,为法院的司法活动提供了依据。

与此同时,必须清醒看到的是,这三部法律文件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皆有一些不足,实践中,起诉期限认定困难的状况依然存在。

本文拟从法律规定、理论及实践等几个方面,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进行深入分析,以便对起诉期限的认识更加科学、合理、规范。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确定起诉期限的演进及评析行政诉讼法 、 若干意见 、 若干解释 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是一个由简到繁、由一般到个别、由抽象到具体的过程,体现了起诉期限实践性特点。

这些规定,各自在当时的条件下及现实的情况下,起过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同时又都存在一些缺陷。

(一) 行政诉讼法 规定了直接起诉期限和经复议后起诉期限两种类型,而每种类型又分为一般起诉期限与特殊起诉期限。

1.直接起诉期限。

该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直接起诉的期限为3个月,从利害关系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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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论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 2012年05 月20 日 目录 摘要 ------------------------------------------------------ - 1 - Abstract -------------------------------------------------- - 2 - 引言 ------------------------------------------------------ - 3 - 一、大陆法系消灭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 - 4 - (一)法国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 - 4 - (二)德国消灭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 - 5 - (三)日本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 - 6 - 二、英美法系出诉期限制度的立法目的 ---------------------------------- - 7 - (一)英美法系出诉期限制度概述 ---------------------------------- - 7 - (二)英美法系出诉期限制度的立法目的 ---------------------------- - 7 - 三、社会主义法系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 - 7 - (一)社会主义法系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 - 8 - (二)社会主义法系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 - 8 - 四、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 - 8 - (一)我国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 - 8 - (二)我国民法理论界的讨论现状 ---------------------------------- - 9 - (三)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立法目的的归纳与分析 ---------------------- - 9 - 结语 ----------------------------------------------------- - 13 - 参考文献 ------------------------------------------------- - 14 - - 1 -

摘要

诉讼时效制度是传统民法中一项拥有着悠久历史的重要制度,直接关系到民事权利的保护。没有任何一项制度能够像诉讼时效制度一样引起人们情感上的冲突。然而诉讼时效制度长期以来一直受到不公平的对待,不为公众所理解,在司法实务中也常常被搁置在一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变化,诉讼时效制度显得越来越重要,也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学者进行研究、争论与探讨。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在分别研究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相关制度的立法目的的基础上,归纳和分析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本文从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来论述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微观方面包括:第一,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第二,免于当事人备证,便于法院审判。宏观方面包括:第一,保障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秩序;第二,提高交易效率,促进社会整体效益。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大陆法系消灭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英美法系出诉期限制度的立法目的、社会主义法系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和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其中,前三个部分分别论述了法国、德国、日本、英美、前苏联5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

关键词:诉讼时效 消灭时效 立法目的 - 2 -

Abstract Limitation of actions is an important system of the traditional civil law system,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civil rights.No any system to be as the limitation of actions system to cause the emotional conflicts of people. However the limitation of actions system has long been unfair treatment, and not for the public understand, and often hold was in at the side in judicial practic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and the changes of social life, the limitation of actions system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and also attracted more and more scholars to research, debate and discussion. This paper is to explore the legislative purposes of limitation of actions system in our country,on the basis of discussing the related system of continental law system, anglo american legal system and socialist legal system then summary and analysis the legislative purposes of limitation of actions system in our country. This article from the micro and macro two aspects to exposition the legislative purposes of limitation of actions system in our country, microscopic aspects including: first, get after the obligee to exercise their right positively in time; second, make the parties free from preparing the evidence and make the court easy to the judgement. Macroscopic aspect including: first, ensure the safety of transactions, stable social order; second, improve the trade efficiency, promote the overall social benefits.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he legislative purposes of negative prescription system in continental law system, the legislative purposes of the lawsuit time limit system in anglo american legal system, the legislative purposes of limitation of actions system in socialist legal system and the legislative purposes of limitation of actions system in our country. Among them, the first three part separately explore related system of five countries, include France, Germany, Japan, Britain and American and the former Soviet Union . Key words: limitation of actions; negative prescription; legislative purposes - 3 -

引言 诉讼时效制度是一项基本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因其悠久的历史积淀而形成了独特的法律文化,因其既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又和当事人的权益密切相关,而在各国的民商事法律中都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认为,诉讼时效是法律制度中最重要、最有益的一项制度。英国学者也指出,时效法的规定构成了英格兰及威尔士法的重要部分,并必然的影响着那些寻求法律意见的当事人的权利与诉讼请求。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并历经多年成为司法实践中人们熟知的法律现象。尽管如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现存的诉讼时效制度已经不能完全的指导民商事立法和司法,出现的问题主要包括:立法上,诉讼时效类型和时限单一化、时效体系不完善等;司法上,由于我国特别的法律文化背景,诉讼时效在实践中被启用的频率远不及其他的基本民商事制度。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困扰着民商事纠纷的解决,甚至对于人们追求正义和公平造成了阻碍。针对这一现象,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对诉讼时效进行理论上的研究和探讨,提出了许多具有学习和指导意义的见解和解决方案。我们都知道,任何一项法律制度在立法上都有其特有的价值取向和所要追求的目标,即通过制定法律,运用法律的调整、规范和控制所要达到的目的。而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是指诉讼时效这一法律制度在立法过程中所追求的和欲实现的,并最终为该法律制度所表现的主观愿望和理想,它反映了这项制度的价值取向,在客观上表现为该制度所具有的功能。因此研究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对于整个制度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拟在整理和学习前人的研究基础之上,分别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的相关制度出发,归纳和分析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期盼能够对后人学习有一定的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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