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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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基本原理(一)诉讼时效概述概述: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特征:1、诉讼时效是一项制度。

它包括了诉讼时效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法院应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等问题,诉讼时效普遍适用于各种请求权。

2、诉讼时效是关于权力行使期限的规定,诉讼时效直接表现为一定期间,是期限的一种类型。

3、诉讼时效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诉讼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4、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不受保护,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就是权利人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予以保护。

性质:诉讼时效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二)诉讼时效适用范围1、诉讼时效主要用于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原则上说,债权请求权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主要有基于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发生的不作为请求权;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力的法定期间。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4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不是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如《合同法》、《继承法》、《海商法》、《票据法》等3、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时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赔偿的;延付或拒绝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精解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精解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解读第一条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仅适用债权请求权。

但下列债权请求权除外:1、存款本息;2、债券本息;3、缴付出资;4、其他第二条时效期间可否约定变更不可。

第三条法院可否主动援用诉讼时效不可。

第四条二审、再审是否可以主张诉讼时效不可。

例外:二审根据新证据可以主张。

第五条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时效期间起算时间最后一期履行期满之日。

第六条履行期限不明时效期间起算。

1、依法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确定的期限届满日起算;2、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1第一次主张就明确拒绝的——拒绝之日;(2其他——宽限期满之日。

第七条撤销合同的诉讼时效1、请求撤销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适用,应该适用一年除斥期间;2、合同撤销后请求返还、赔偿损失的时效起算撤销之日。

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时效起算:知或应知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

第九条无因管理时效起算:1、管理人索赔管理行为结束且知本人之日。

2、本人索赔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第十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形1、直接送达权利文书(催款函,索赔函;2、信件、数据电文到达或应到达对方的;3、金融机构扣收欠款本息的;4、下落不明,在国家级或省级的媒体上刊登公告的,第十一条对部分债权主张权利,时效中断效力是否及于全部债权。

是第十二条起诉时效中断是从提交诉状之日还是立案之日提交诉状之日第十三条与起诉有同等效力的行为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保全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第十四条向有关组织提出维权请求的效力从提出请求之日起时效中断。

第十五条向司法机关报案、控告的效力1、时效从报案、控告之日中断。

2、决定不立、不诉的,时效从知道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十六条“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形:承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第十七条连带之债的一人时效中断的效力对全体有效第十八条代位权诉讼的效力时效中断及于主债权和次债权。

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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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期!!!!!!!!!!!!!!!!!!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第(卷第!%期#!!!!!!!!!!!!!!!.,/0123,4562,161789:616;<02<6,1=,33>7>"?,3-(-+,-!% ###################################################民主与法制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张!健"华侨大学!福建厦门$&%#%!#!摘!要"!!我国!民法通则"未明确界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年公布的!民法$草案%"作出了新的规定&而文章认为无论是债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和人身权上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都应当区别对待& !关键词"!!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人身权上的请求权!中图分类号"H)%#-@!!!文献标识码"8!!!文章编号"!##(#@#"$$%##&%#!%###$*##%!!诉讼时效!也称为消灭时效$消灭时效者!指因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致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它的基本含义就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权益应受司法保护$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若权利人未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义务人亦未表示履行义务!权利人即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起!失去对义务人的实体意义上的请求权!其权益则不应受司法保护$时效制度是从时间上对民事权利的行使给予限制的制度!起源于罗马(十二铜表法)!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一般都既规定诉讼时效也规定取得时效$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并未涉及取得时效!而且未明确界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只是(民通意见)第!*#条规定了’*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学者争论很大$大陆法系民法理论根据权利的作用将权利分为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及请求权$所谓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权利!如物权+债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对于支配权!由于其义务主体不特定!不会发生因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而丧失对特定义务人强制履行其义务的情形!因而支配权无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的行为便可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如撤销权+解除权+催告权+承认权$对于形成权!由于其存在的法理基础不同于请求权!形成权的消灭为权利本身的不复存在!故其法定的消灭期间!应为除斥期间!%%&因而也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抗辩权通说认为也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大多认为是由于抗辩权人不行使权利即表明其对权利的放弃!无给予其一定期间来行使权利的必要!也不得适用于诉讼时效$请求权是指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一词!系由德国普通法学者温德夏特在对罗马法诉权制度予以研究后创立的一个法律概念$在法律中最早是由(德国民法典)第!)@条第!项加以规定的$大陆法系将诉讼时效的客体规定为请求权!中国民法继受的是大陆法系的传统!因而其诉讼时效的客体应为请求权$依据请求权所表现的权利的种类的不同!请求权又可以分为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人身权上的请求权三种$下面笔者将按此种分类依次论述$一&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一种不依附于其他权利的独立请求权!是债权的本体权利$一般而言在以请求权为诉讼时效客体的国家!基于债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无论是基础性请求权还是其转化而成的救济性请求权!原则上都是诉讼时效的客体$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的特定情形’"一#-有的债权请求权由于与一定的事实关系及法律关系始终共存!因此当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依然存在时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这些债权请求权主要有’!-基于储蓄关系+债券关系的请求权!如存款及利息支取请求权+债券还本付息请求权-%-基于合伙+联营+合资关系的请求权!如收益分配请求权+股息支付请求权-$-在监护期间被监护人对监护人与监护机关的债权请求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的债权-"-债务人享有债权上的用益权的-&-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对父母的债权$"二#-债权请求权中的侵权之债中!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请求权这三种请求权均是针对持续性侵权行为!如果适用诉讼时效明显不利于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二&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即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德国民法典)第)("条及!##@条规定了三种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即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和停止侵害请求权!并在他物权中也规定了可以准用关于所有权保护的规定$德国立法上以及学理中均认同物权请求权原则上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除了因登记或因提出异议而得到保障的权利所产生的请求权和一些内容涉及公共利益的相邻法上的请求权$%@&对于物上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大陆及台湾学者的观点概括起来有三种’第一种肯定说$李宜琛+王泽鉴先生采此种观点$第二种观点否定说$史尚宽+王利明先生持此种观点$第三种折衷说$梁彗星先生认为只有返还财产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其他的物上请求权皆不适用$%"&而陈华彬博士认为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不宜因诉讼时效而消灭!但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及由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则适用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年公布的(民法"草案#)第!#"条+!#&条已明确肯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确认物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笔者认为物上请求权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必要$任何一项法律制度所追求的价值应当是多元的!在设计一项法律制度时立法者就应对相关价值利益进行选择与衡量$在设计作为对民事权利限制手段的诉讼时效制度时!立法者需要考量的价值包括’正义价值+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等$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价值之一!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在于尊重久已继承之事实状态!即在于社会秩序之维持$%*&同时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也体现了效率价值!它促使权利人在期限内积极行使权利从而提高物的使用效率!实现社会财富增值功能的最大化$物权关系中假如没有诉讼时效制度权利人长期不向义务人主张其民事权利!不利于物的最大化利用!也必将导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上的利益关系相互脱离形成一种新的经济秩序$在新的法律秩序已经建立的情况下对原权利人进行保护!将使许多现有的法律关系受到质疑和挑战乃至被推翻!从而有损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物上请求权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必要!但应当区别对待$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不宜因诉讼时效而消灭!由于其权利的状态已用登记进行了公示!物权人为登记所公示的权利人!若第三人与物权人进行交易后!却因占有人的永久抗辩而无法实现其权利!登记的公信力便受到挑战$在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及由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中!返还原物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而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则不应$下转第$)页%!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张!健"!)(@’#!女!华侨大学法学院#"级民商法研究生$%##&年!%月第(卷第!%期黄婉青!新订中国"公司法#若干重要法律问题比较研究H>I-%##&##################################################?,3-(-+,-!%组$逾期不成立的可以请求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关键是该条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清算’规范&公司清算从此有法定解决之途&尤为彰现重要(!((条&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于清偿债务的&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条公司发生严重管理困难&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五!公司利益关系群的权利救济和保护法谚%没有程序&没有正义’&法律救济是国家公法的第二次救济)崔建远语*(英美法系对于股东的的权利救济从实体到程序皆竭尽全力&可谓集大成者(本次新订公司在公司相关利益群体的权利保护和救济着力甚多&与旧公司法相比较)最高院依之在颁布的民事案由规定主要仅(种救济类别*可以讲基本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权利救济体系(笔者试应用公司发展的时间坐标和不同权利主体的救济坐标双线简要分类如下&以期为大家提供比较清晰的权利救济图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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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R%!!’%"@&!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年%月*版&R$("责任编辑#一然-------------------------------------------------!"上接第$*页#适用诉讼时效!首先&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制度的最核心功能为稳定法律秩序&返还原物请求权长期不行使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而且可能也会导致举证困难&增加程序成本&降低程序效益(学者持否定观点的主要理由是将会产生与物权适用诉讼时效相似的不良后果!返还原物请求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这导致权利人的物权在实质上归于消灭&而相对人并未同时取得该物权&从而出现权利真空(但是应当看到物权人在未来任何时间仍有接受占有人返还的受领权&同时物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只是相对于占有人而丧失&如果占有人脱离对物的占有&如物被他人侵夺&那么诉讼时效期间便重新开始计算&物权人对物的返还请求权也就自然恢复(其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关于物权人的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有学者认为由于这些请求权通常相对于持续性侵害行为&时效起算点难以确定&因而无法适用诉讼时效(笔者赞同此种观点(此种情形中因侵害具有持续性的特点&如果时效期间自侵害发生时起算&而经过诉讼时效期间该妨碍或危险往往仍然继续存在&剥夺其请求权对权利人很不公平要永久承受这种痛苦&而在侵害停止之后&此种请求权也当然归于消灭(三!人身权上的请求权由于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主要是规范财产交易关系维护交易安全&而且人身权涉及公序良俗与人格尊严&所以各国法律在对人身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上都区别对待(因人格关系产生的请求权(该类请求权&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类请求权&为维护人格利益所必要&不因时效而消灭(-(.当然因侵害人格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一般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因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分为纯身份关系的请求权和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请求权(前者由于常常涉及社会的公序良俗&故不因时效经过而消灭("德国民法典#第!)@条第%款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该类请求权如!夫妻同居请求权&离婚之抚养请求权&亲属间抚养请求权+离婚请求权等(对于后者&学者间存在一定的分歧(有学者认为此处应以与公序良俗有无关系进行区分(无关系者&如因亲属关系侵害而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过失之配偶&因判决离婚&对于有过失的他方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得因时效而消灭$与公序良俗有关者&如受抚养权利人之抚养费请求权&赡养费请求权等&不因时效而消灭(-).但是有学者并不作这样区分&认为非纯粹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均有消灭时效的适用(-!#."注释-!.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另见史尚宽-"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王则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王利明-"物权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德国民法典#-!)@条&)#%条&)%@条-".梁慧星-"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第%*%’%*$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M.-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第%$%页-*.史尚宽-"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页-(.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史尚宽-"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另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页-!#.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另见施启扬-"民法总则#-M.-$@&页"责任编辑#文哲!。

诉讼时效二年的法律规定(3篇)

诉讼时效二年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该权利丧失法律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我国,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本文将围绕诉讼时效二年的法律规定,从时效的概念、适用范围、起算时间、中止和中断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该权利丧失法律保护的法律制度。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其诉讼请求。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于以下民事法律关系:1. 侵权责任法律关系;2.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3. 合同法律关系;4. 无因管理法律关系;5. 信托法律关系;6. 其他法律关系。

四、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指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具体起算时间如下:1. 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2.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3. 合同法律关系: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4. 无因管理法律关系: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因管理行为之日起计算;5. 信托法律关系: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托关系存在之日起计算;6. 其他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的起算时间计算。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1. 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中止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止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2)权利人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死亡;(3)权利人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权利人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被宣告失踪;(5)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我国现行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研究

我国现行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研究

81区域治理RULE OF LAW作者简介:李 媛,生于1987年,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我国现行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 李媛摘要:诉讼时效制度是整个民法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其中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问题则是其制度构建的基础问题,该问题能否获得适当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到其制度设计在理论上的合理性,对于这样一个基础问题,我国的现行立法规定得过于简单笼统,难以解决变化中的实践问题,一些问题长期争论不休,司法裁判难以统一。

而理论界对诉讼时效适用范围这一问题虽然已经有一定程度的研究,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争议,包括抽象层面的理解以及具体适用范围的争议。

本文拟通过对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该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诉讼时效;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范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范围中图分类号:D91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2-0081-0002一、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概念在整个民法体系中,诉讼时效制度是其中很重要的部分,由于诉讼时效制度是“舶来品”,所以我国在《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制度方面的内容主要参照的是德国等一些先进国家的立法。

在实践领域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后,平衡了权利人、义务人和第三人间的利益关系,对稳定社会交易秩序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其中,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在时效制度中最基本的问题是研究时效其他问题的前提。

通过对其深入研究,能够使我们对诉讼时效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究竟哪些权利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各国法律都各有规定,有的规定为民事权利本身,有的规定为诉权,有的规定为请求权等。

但并不是一切民事权利,一切诉权或一切请求权都可予以适用,其解决的问题是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和不应适用的分别是哪些。

故研究这一问题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最长诉讼时效20年理解

最长诉讼时效20年理解

最长诉讼时效20年理解引言诉讼时效是指在特定法律关系下,当权利受到侵害后,主体需要在一定时间内通过法律途径行使权利或追索权益的期限。

而最长诉讼时效20年是指在某些法律规定下,当事人最多可以在20年内提起诉讼。

一、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法律依据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0年。

例如,在合同法中,当事人需要在合同关系产生纠纷后的十年内提起诉讼;在侵权责任法中,受害人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侵权行为后的二十年内提起诉讼。

二、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适用范围最长诉讼时效20年适用于各种不同类型的案件和权利要求。

无论是合同纠纷、侵权行为还是其他诉讼事项,只要涉及到诉讼时效问题,并且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均可以在20年内提起诉讼。

三、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意义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设定,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允许当事人在相对较长的时间内对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进行追索与维护。

由于一些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往往需要时间来收集和整理,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设定给予了当事人充足的时间去准备和行使自己的权利。

其次,最长诉讼时效20年也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某些诉讼事项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来解决,尤其是一些复杂的民事案件。

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设定使得当事人不必过分担心时间问题,有足够的时间去寻找证据、调查案情,以及寻求法律援助,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设定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

如果诉讼时效过短,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行使自己的权益,进而引发社会不满和不稳定。

相反,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设定为当事人提供了足够的时间和空间,使得当事人可以在合理范围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增强了社会的法治性和稳定性。

结论总体而言,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设定在维护当事人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真题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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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真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财产中,属于可分物的是()(A)奶牛(B)大楼(C)面粉(D)汽艇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A)支配权(B)请求权(C)形成权(D)抗辩权3、民法的调整对象是()(A)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B)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关系(C)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D)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调控关系4、某车站未及时清理湿滑的地面,致使乘客秦某滑倒受伤。

秦某的损害应由()(A)秦某自行承担(B)秦某与车站管理者各承担一半(C)车站管理者承担(D)车站管理者依公平原则分担5、甲咨询公司与乙物业公司签订一份测温仪买卖合同。

该买卖合同效力为()(A)有效(B)无效(C)效力待定(D)可撤销6、合同转让引起的法律后果是()(A)履行方式改变(B)履行期限延长(C)合同主体变更(D)履行地点变更7、甲、乙共同将丙打伤。

甲、乙对丙承担()(A)按份责任(B)连带责任(C)无过错责任(D)公平责任8、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权占有的是()(A)保管人的占有(B)善意第三人的占有(C)留置权人的占有(D)承运人的占有9、某公司经理甲因车祸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甲的下列亲属中,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的是()(A)父母(B)成年子女(C)兄弟姐妹(D)配偶10、赠与合同属于()(A)无偿合同(B)有偿合同(C)无名合同(D)要式合同11、下列情形中,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是()(A)侵害隐私权(B)侵害肖像权(C)故意污染环境造成严重后果(D)非法出售个人信息12、甲请乙代买婴儿奶粉,该代理属于()(A)法定代理(B)委托代理(C)复代理(D)表见代理13、下列选项中,属于非营利法人的是()(A)基金会(B)股份有限公司(C)有限责任公司(D)合伙企业14、甲生前先后立有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代书遗嘱等四份有效遗嘱,但遗嘱内容相互抵触。

债务纠纷中的诉讼时效与追溯原则

债务纠纷中的诉讼时效与追溯原则

债务纠纷中的诉讼时效与追溯原则诉讼时效与追溯原则在债务纠纷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否则失去追究债务人的权利。

而追溯原则则是指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追溯到债务的发生时间,并判断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

本文将对这两个法律原则进行深入探讨,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在债务纠纷中的诉讼时效和追溯原则的运用。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及适用范围诉讼时效是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原则。

在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其债权将失去法律保护。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包括民事债务纠纷、借款纠纷等多个方面。

诉讼时效的适用不仅对债权人有利,同时也对债务人有保护作用。

当债权人长时间不主张权利时,债务人有权获得合理的安全感,避免无端忧虑。

这就体现了诉讼时效的法律平衡与合理性。

二、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与中断方式在债务纠纷中,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通常是债务到期之日,但也存在例外情况。

例如,当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行为不知情时,诉讼时效的计算可能会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开始。

此外,诉讼时效有多种中断方式。

典型的中断方式包括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达成书面的调解协议等。

中断诉讼时效后,诉讼时效的计算将重新开始,债权人将获得更多的时间来维护自身权益。

三、追溯原则的适用条件与效力追溯原则在处理债务纠纷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使得法院有权在一定范围内追溯债务的发生时间,从而准确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点。

追溯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债务的性质、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的知情情况等。

追溯原则的主要效力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追溯债务发生时间,即使债务人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诉讼时效,债权人仍然有权维护自身权益。

追溯原则的运用使得债务纠纷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

四、诉讼时效与追溯原则的适用案例以下是两个典型案例,用以说明诉讼时效与追溯原则在具体债务纠纷中的运用:案例一:小明借给小红一笔款项,规定在两年内必须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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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时效的适用围作者:田出处:中国民商法律网日期:2011年8月31日一、既有理论及其批评既有理论认为,消灭时效的客体即消灭时效适用的权利的围,而各国消灭时效的客体可归纳为四类,即:(1)诉权(《法国民法典》第2262条、《俄民法典》第44条);(2)债权(《瑞士债法典》第127条);(3)债权及其他非所有权之财产权(《日本民法典》第167条);(4)请求权(《德国民法典》第194条)。

而依通说,我国的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胜诉权。

但是,所谓"诉权"(或者胜诉权)的消灭,仅仅具有程序上的意义,因时效完成而在实质上受到影响的,应当是某种实体权利。

实质上,在任何一种时效的立法模式中,时效的最终效果都必须通过两个具体的效果而得以发生:一是时效完成时,赋予义务人以时效抗辩权;二是义务人在诉讼中一旦为时效抗辩,则导致权利人败诉。

这就表明,在任何一种时效的立法模式中,权利人的败诉(无胜诉权)都是必然现象。

因此,时效的客体不应是诉权而应是某种实体权利,而我国诉讼时效的客体,应当是因时效届满而丧失强制力的民事权利,该权利的具体围,即诉讼时效的适用围。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在规定诉讼时效的同时,并未限定"向人民法院请求诉讼保护"的"民事权利"的具体围,故较长时期中,诉讼时效被认为可以适用于一切民事权利。

但此种认识在司法实践中很快遭到质疑。

在处理请求返还被他人长期不法占有的房屋的诉讼纠纷中,法官在援用诉讼时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同时,发现存在两个在观念上无法接受的事实:一是房屋所有人虽然仍享有房屋所有权,但却永远无法行使其权利;二是房屋占有人可以永远占有房屋,但却永远无法取得其所有权。

于是,人们渐渐知道诉讼时效并不能适用于一切民事权利的保护,渐渐知道了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是两根缺一不可的拐杖,失却一端,时效便成为跛脚的制度。

而仿德国以及我国地区立法例,认为诉讼时效的适用围仅限于"请求权"的观点,也就逐渐成为我国民法理论的主流。

但相关理论或者相关结论至少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论证前提的错位既有理论在论证诉讼时效应仅适用于请求权时,首先运用排除的方法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进行了分析,但因这些论证的前提并不存在,故其论证不仅错位,而且毫无意义,不能成为论证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的论据。

相关理论总是不厌其烦地指出,请求权之外的其他类型的权利均不得适用诉讼时效,其中包括支配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甚至还包括抵押权、留置权等等。

但如前所述,诉讼时效期间并非针对处于正常状态的实体权利(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等)而设定的法定保护期间,亦非对程序性权利(形成权、抗辩权)或者资格性权利(监护权、代理权等)而设定的权利存续期间。

诉讼时效成立的基础,是权利受不法侵害后,权利人之有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

因此,无权利受侵害的事实,即无权利人寻求诉讼保护的余地,亦无诉讼时效适用的余地。

而法律对于遭受侵害的权利予以救济的方法主要有两种:(1)本属请求权的权利(如债权),如因义务人到期不为给付而受侵害者,赋予权利人以请求义务人实际履行债务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2)不属请求权的权利(如物权、身份权等),如因他人之行为而遭受侵害者,赋予权利人以请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及其他责任的权利。

而诉讼时效的功能,仅在于规定权利人在其权利遭受侵害之后,行使法律所赋予的上述请求权的法定期间。

因此,有关?除请求权之外,其他任何权利(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论证,是一种错位的论证。

而诉讼时效只能适用于请求权,则是一个显而易见、根本无需特别加以论证的问题。

实际上,需要论证和确定的,不是诉讼时效是否仅仅适用于请求权,而是诉讼时效究竟适用于哪些请求权。

(二)结论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在民法理论上,由于"请求权"这一概念本身游离于既定实体权利分类之逻辑体系(即"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身份权"等)之外,故各种请求权相互之间不可能不出现交叉与重叠,由此必然导致既有理论所确定的"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的结论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民法上的"请求权"是泛指请求特定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对此,理论上似无分歧。

但有关"请求权"这一概念的理解和运用,却存在一定的混乱。

在大陆法系民法的历史上,请求权(Anspruch)的概念系由德国法学家温德赛(Winscheid)由罗马法上的Actio发展而来,其认为于诉权(公权)之外,尚存在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私权)。

基于其不同发生基础,请求权被进一步区分为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以及身份权上的请求权等。

对于请求权的性质,学者指出:请求权系由基础权利而发生,为"权利的表现,而非与权利同属一物"。

换言之,任何请求权均为权利产生或者包含的权利:债权请求权为债权的基本权能,由债权本身所包含;某些身份权上的请求权也为某些身份权的基本权能(如夫妻之间的同居请求权为配偶权的一部分容),但物权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以及另一些身份权上的请求权,则系因权利受第三人侵害而发生。

但笔者曾指出,上述有关请求权的理论尤其是关于请求权的分类,存在某些逻辑上的含混。

比如,作为债权权能之一的所谓"债权请求权"与作为物权受侵害而产生的所谓"物权请求权",其性质和特征就完全不同:前者是"原权"中包含的权能,而后者却是"原权"(物权)受到侵害以后产生的救济权;又如,鉴于人格权的"权能"中并不包含任何请求权能,故所谓"人格权上的请求权",应指人格权受到侵害之后产生的救济权利,其中当然应包括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损害赔偿请求权本身即为债权之一种(损害赔偿之债),而债权的权能之一却又是所谓"债权请求权"。

由此,在权利基本分类(物权、债权、身份权以及人格权)之外再依不同的角度或者逻辑起点而归纳出来的所谓"请求权",其本身并不是一种与物权、债权等基本权利类型相并列的权利种类。

总而言之,某些"请求权"不过是债权所包含的一项权能,如"债权请求权";而某些请求权性质上本身应属债权,但基于特别的原因而被视为一种独立于债权的权利,如"物权请求权"。

至于所谓"人格权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如果对"债权"的概念稍作扩,即认定债权不限于纯粹财产上的给付请求,则其因侵权所生的全部请求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乃至赔礼道歉等请求权),均可纳入债权亦即所谓"债权请求权"的围。

但身份权的情形较为复杂,除因身份权遭受侵害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之外,某些直接表现为请求权的身份权(如抚养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等),其请求权究竟应视为该种身份权的基本权能,或应视为债权或债权之外的独立请求权,尚难定论。

由此,各种"请求权"相互之间,难免存在着复杂的交叉和重叠。

既然如此,在确定诉讼时效适用围之时,以"请求权"作为基准,肯定会出现模糊和重叠。

对此,笔者认为,如果理论上将诉讼时效适用围确定为"请求权"尚有一定价值的话,那么,其价值应主要表现为除债权之外,诉讼时效尚可适用于其他独立于债权之外的请求权,故非以"请求权"作为诉讼时效适用围的表达则不足以具有概括性。

但真实情况如何,应作实证分析。

换言之,如果诉讼时效实际上仅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则因其本为债权的基本权能,故诉讼时效的适用围即仅为债权,无需累及其他。

反之,则应另作考虑。

二、关于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的论证纵观各种理论分析,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阐述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围时,既有理论的着力点并非在于确定该类请求权的具体围,而是在于论证和阐述除"债权请求权"之外的其他众多"请求权"如何"不得"适用诉讼时效。

其结果便是:在将种类繁多的各种请求权"赶尽杀绝"之后,能够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大体上总是仅仅残存"债权请求权"一种!除债权请求权之外,还有什么请求权能够适用诉讼时效呢?对此应当逐一分析。

(一)各种请求权得否适用诉讼时效的分析1.债权请求权依既成理论,债权请求权非为债权受侵害后所生之请求权,而是债权本身所包含的基本权能。

债权一旦到期,如债务人未为给付,则债权人得请求诉讼保护,其请求诉讼保护的法定期间,即为诉讼时效。

所以,诉讼时效主要是为限制债权人行使其请求权的法律保护期间所设。

进一步讲,凡属债权者,原则上均得适用诉讼时效,包括契约所生之债权、损害赔偿所生之债权、无因管理以及不当得利所生之债权等等。

2.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物权遭受不法侵害后,物权人为回复物权完满状态而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具体包括三种: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除去(排除妨碍)请求权、妨害防止(消除危险)请求权。

就物权请求权应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理论上存在很大争议。

"否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依附于物权而存在,既然物权不罹于诉讼时效,则物权请求权则一直伴随物权而发生,故亦不罹于诉讼时效。

《瑞士债法典》明定仅债权适用消灭时效,故被认为采用此说。

《日本民法典》对此未明确规定,但有关判例和学说采用此说。

我国地区一些学者和地多数学者支持这一观点,并进行了深入的阐述。

其中,就返还原物请求权在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况下有可能与取得时效的效果不相衔接的"尴尬"所作揭示(如果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短于占有物的取得时效,则有所有权而无所有物,所有权将有名无实),系最为有力之论据。

"肯定说"则认为,物权请求权以特定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为容,故原则上应适用消灭时效。

对于权利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罹于时效后,其所有权有名无实的问题,此说以"所有权仍继续存在,所有人得因任何理由再取得占有,可对于非占有人的承继人之人(例如盗取人)请求返还,以举所有权之实"为其说明。

采此说的有《德国民法典》,我国地区一些学者也赞同此观点。

我国主流学说认为,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其原因在于,由于民法设置了取得时效制度,此种请求权应当随物权因占有人主取得时效消灭而当然消灭,但不能因诉讼时效而归于消灭。

鉴于上述"肯定说"以丧失返还请求权的所有人得"因任何理由再取得占有"作为论据,明显背离实际生活,故我国主流学说应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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