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
工会活动经费预算方案

工会活动经费预算方案工会经费是保证工会开展活动必要的物质基础,做好拨缴工会经费工作对于工会工作大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下面是有工会活动经费预算方案,欢迎参阅。
工会活动经费预算方案范文1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方案》,保障各级工会工作的正常经费,依法规范工会经费的征收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征。
一、代征工会经费意义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代征,一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强化全社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意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权工作;二是有利于工会经费征收的规范运作,提高工会经费征缴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方便各缴费单位在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税款的同时一并缴纳工会经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四是通过地税部门征收工会经费,有利于各级工会组织活动的开展,从而较好地发挥工会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二、代征工会经费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方案》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凡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且已建立工会组织,应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的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和事业单位(财政拨款单位除外);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但应上交工会筹备金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市总工会(包括按规定比例上解省总工会、全国总工会的部分)的工会经费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征。
三、征缴经费缴纳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方案》第二十八条:“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工发[20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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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工发[2011]17号)各市州、县市区总工会、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支行,省直机关工会:现将《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缴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缴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以下简称工会经费)管理,规范工会经费收入缴库业务流程,确保工会经费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湘政办函[2007]129号)和《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县以上地方工会经费分配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湘工发[2011]1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职责省总工会负责确定省与市州、县市区的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确保工会经费缴库、对账业务准确及时进行。
各市州、县市区总工会负责收集、整理本级工会经费收缴的相关数据、资料,依法对未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发出催缴通知,定期与同级国库、地方税务机关对账。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全省工会经费的代收管理工作,确保工会经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国库部门按照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所列预算级次,准确及时地将工会经费汇缴入库,并分别转划到省、市州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第三条账户设置(一)工会经费汇缴专用账户省分库和中心支库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为省总工会和市州总工会开设过渡性的“工会经费汇缴专用账户”。
广东省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政策解答

广东省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政策解答为规范和加强工会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以下统称“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有效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省将于2013年7月1日开始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
为了给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并逐步形成工会组织、地税机关、企事业单位三方相互理解、依法申报、代收到位的良好局面,现将我省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工作有关政策阐释如下:一、关于工会1.中国工会是个什么样的组织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
2.哪些单位需要建立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规定: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
所以,在中国境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等基层单位,都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3.职工人数少的单位如何组建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通知长地税发[2005]82号2006-09-19来源:【字体:大中小】|【打印】|【纠错】|【关闭】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的有关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委托市地税局代收的意见〉的通知》(长政办发〔2005〕22号)文件精神,确保依法收好工会经费,现就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市辖区内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驻长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和事业单位(由财政代扣工会经费的单位除外),应上缴市总工会和各县(市)、区工会的工会经费以及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和全国总工会总工办发〔2004〕29号文件,尚未建立工会但在开业投产或者成立满一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由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均由主管地税部门代收。
二、代收工会经费的方法和步骤缴费单位的分类缴费单位划分为已成立工会的单位、未成立工会的单位。
1、已成立工会的单位包括市属单位、县(区)属单位。
⑴市属单位包括市属直属单位、市属产业类单位、市属系统类单位。
①市属直属单位即由长沙市总工会批准成立工会组织并下发工会组建批文的企、事业单位。
②市属产业类单位即由省产业工会批准成立工会组织并下发工会组建批文的企、事业单位。
包括市属A类产业单位(国防军工、邮电通信)、市属B类产业单位(金融保险、电力、地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绍兴市工会经费代收拨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绍兴市工会经费代收拨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8•【字号】绍政办发[2014]62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绍兴市工会经费代收拨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4〕6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绍兴市工会经费代收拨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28日绍兴市工会经费代收拨缴暂行办法(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为依法、及时、足额收缴工会经费,规范工会经费的拨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国工会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代收拨缴范围(一)越城区行政区域内已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且已建立工会组织,应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除外)、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由地税部门负责代收工会经费。
(二)开业或设立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地税部门负责代收工会建会筹备金。
(三)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财政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2014年度仍按原规定由总工会直接收取。
二、代收拨缴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建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
贵州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工会(gōnghuì)经费税务代收管理方法(fāngfǎ)贵州省工会(gōnghuì)经费税务代收管理方法(fāngfǎ)贵州省工会(gōnghuì)经费税务代收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标准全省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管理,确保工会经费依法及时足额收缴,支持工会组织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能,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贵州省工会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转发的通知》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贵州省总工会委托贵州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含建会筹备金)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工会经费按照地方税收征收口径实行属地管辖,由缴费单位生产、经营地或者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代收。
地方税务机关具有征收、管理、检查等权限。
代收管辖范围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裁决。
第四条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管理。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和催报催缴的力度,实行“税费同管、税费同查〞,做到依法依规征收。
第六条各级地方总工会和省产业工会应与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建立联系机制,进行信息交流,总结分析代收工作情况,推动代收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后,实行省、地(产业)、县分级管理。
第八条各级地方工会和省产业工会收到的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留成及上解工会经费的比例和渠道,按现行工会财务体制执行。
第二章代收范围及标准第九条工会经费代收范围〔一〕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含中央直属、省级企业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黔企业)及其各种形式的分支机构、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
贵州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管理,确保工会经费依法及时足额收缴,支持工会组织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能,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贵州省工会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贵州省总工会委托贵州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含建会筹备金)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会经费按照地方税收征收口径实行属地管辖,由缴费单位生产、经营地或者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代收。
地方税务机关具有征收、管理、检查等权限。
代收管辖范围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裁决。
第四条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管理。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和催报催缴的力度,实行“税费同管、税费同查”,做到依法依规征收。
第六条各级地方总工会和省产业工会应与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建立联系机制,进行信息交流,总结分析代收工作情况,推动代收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后,实行省、地(产业)、县分级管理。
第八条各级地方工会和省产业工会收到的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留成及上解工会经费的比例和渠道,按现行工会财务体制执行。
第二章代收范围及标准第九条工会经费代收范围(一)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含中央直属、省级企业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黔企业)及其各种形式的分支机构、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
(二)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和中国金融工会的单位,应按规定上缴各级地方工会的部分工会经费。
工会活动经费预算方案
工会活动经费预算方案工会经费是保证工会开展活动必要的物质基础,做好拨缴工会经费工作对于工会工作大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下面是有工会活动经费预算方案,欢迎参阅。
工会活动经费预算方案范文1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方案》,保障各级工会工作的正常经费,依法规范工会经费的征收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征。
一、代征工会经费意义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代征,一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强化全社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意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权工作;二是有利于工会经费征收的规范运作,提高工会经费征缴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方便各缴费单位在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税款的同时一并缴纳工会经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四是通过地税部门征收工会经费,有利于各级工会组织活动的开展,从而较好地发挥工会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二、代征工会经费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方案》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凡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且已建立工会组织,应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的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和事业单位(财政拨款单位除外);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但应上交工会筹备金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市总工会(包括按规定比例上解省总工会、全国总工会的部分)的工会经费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征。
三、征缴经费缴纳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方案》第二十八条:“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
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产业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作委员会:《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经省地方税务局、省总工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的征缴管理,维护和保障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湘政办函〔2007〕1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湖南省总工会委托湖南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会经费由湖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收管理,具有征收、管理、检查等权限。
工会经费按照地方税收征收口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辖,由缴费单位生产、经营地或者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缴纳,由总机构汇总清算。
代收管辖范围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总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裁决。
第四条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管理。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纳入税务部门工作考核内容,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和催报催缴的力度,实行“税费同管、税费同查”,做到依法依规征收。
第六条各级地方总工会应与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信息交流,总结代收工作经验,查找并解决代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代收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代收标准及范围第七条工会经费缴纳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本省范围内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组织依法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的规定执行。
尚未执行本规定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由部分代收过渡到全额代收。
工会活动经费预算方案范文3篇1
工会活动经费预算方案范文3篇1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方案》,保障各级工会工作的正常经费,依法规范工会经费的征收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征。
一、代征工会经费意义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代征,一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强化全社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意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权工作;二是有利于工会经费征收的规范运作,提高工会经费征缴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方便各缴费单位在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税款的同时一并缴纳工会经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四是通过地税部门征收工会经费,有利于各级工会组织活动的开展,从而较好地发挥工会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二、代征工会经费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方案》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凡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且已建立工会组织,应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的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和事业单位(财政拨款单位除外);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但应上交工会筹备金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市总工会(包括按规定比例上解省总工会、全国总工会的部分)的工会经费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征。
三、征缴经费缴纳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方案》第二十八条:“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
上级工会应当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依法建立工会,工会建立后,按照规定比例将筹备金返还该单位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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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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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税务代收工会经费【颁布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青工﹝2013﹞23号【发文日期】2013-06-24【实施时间】2013-06-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
各市直工会、各基层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支行: 现将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联合下发的《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试行)》(鲁会[2012]11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84号)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代收范围及时间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自2013年7月1日起,实现的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实行财政统一划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渠道不变。 二、缴费比例 建立公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的工会经费,准予税前扣除。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由各单位按月拨付本单位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比例执行。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建会筹备金,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待建立工会组织后由各单位拨付本单位工会。 三、申报缴纳 缴费单位于每年4月和10月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其中,4月份缴纳上年度10月份至本年度3月份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纳期限为4月1日至15日;10月份缴纳本年度4月至9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纳期限为10月1日至15日(遇节假日按规定顺延)。 缴费单位2013年7月至9月实现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应上缴40%部分于2013年10月15日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2013年7月1日前各缴费单位拖欠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青岛市总工会负责收缴。 附件: 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代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代收范围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在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自2013年1月1日起实现的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 第三条 省总工会直属产业、大企业工会和实行财政统一划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渠道不变。若自愿实行税务代收,可与地方工会协商纳入代收范围。 第三章 计提标准及缴费比例 第四条 计提标准:缴费单位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在各单位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劳务派遣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含住房补贴、通讯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对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会经费计提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字[2009]37号)以及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 缴费比例: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40%缴纳工会经费。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比例执行。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建会筹备金。 第四章 帐户和预算科目管理 第六条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以下简称"中心支库") 在"国库待结算款"会计科目下设立"工会经费汇缴户"子科目,用于核算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纳和划转业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务,月初该会计帐户清零。 各市总工会应向中心支库提供预留印鉴。 第七条 各市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立"工会经费集中户"。该银行结算帐户属专用存款 帐户,用于本级及所属县级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转入、汇集及结算,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该帐户开设、变更、撤销需书面报省总工会和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立"工会经费集中户"。该银行结算帐户属专用存款帐户,用于上级工会将代收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及时返还拨付,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该帐户需报各市总工会备案。 第九条 涉及上述银行结算帐户的开设、变更、撤销按现行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审批。 第十条 国库部门应在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TCBS)中使用规定的预算外收支科目核算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支。 收入科目:180-工会经费、18001-工会经费、1800101-一般工会经费、1800102-建会筹备金、1800103-工会经费滞纳金。 支出科目:280-工会经费支出、28001-工会经费支出、2800101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章 缴纳和代收 第十一条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每月按规定计提,自2013年4月1日起向地税部门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各市确定。对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由工会核定缴纳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数额,向地税部门缴纳。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年度为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申报缴纳事宜。 第十四条 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的税收票证,作为征缴凭证。 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采用上门缴纳或网上缴纳方式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采用上门缴纳方式的,缴费单位应当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缴费事宜,由地税部门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帐完税证》,按照税款入库有关规定办理缴库。地税部门在填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时,"缴款单位"一栏,"全称"按企、事业单位全称填写;"科目代码"一栏,填写18001款"工会经费"下有关项级科目;"收缴国库"一栏,填写当地国库名称。"级次"为"市级预算外"。 采用网上缴纳方式的,缴费单位应当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登录地税网上申报系统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生成扣缴信息,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自动从申报人指定的银行帐户扣款后缴入人民银行国库。 第十六条 缴费期终了后,地税部门应及时将缴费单位的名称、缴费金额等信息传递给同级工会部门。对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由工会部门进行催报催缴。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第十七条 向地税部门缴纳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应当纳入地方税务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统一缴入当地人民银行国库,由中心支行转入市总工会帐户。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减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费单位确因经营困难、连续3个月以上发不出工资的,可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向县级以上工会申请缓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县以上工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单位,必须由缴费单位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相关复印件,报上级工会核销。 第六章对账和资金划拨 第十九条 月(年)度终了,中心支库打印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入报表一式三份,与辖内省管县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入报表一同于3个工作日内交同级地税部门、工会部门。地税部门在收到对帐资料的3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一份留存,一份退回国库。 月度终了,中心支库打印"工会经费汇缴户"月度对帐单一式两份,于3个工作日内交市总工会,市总工会于3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一份留存,一份退回国库。 日常金库对帐与其它税种一致。 第二十条 月度终了,市总工会与同级地税部门、中心支库对帐后填制"中国人民银行电汇凭证"(以下简称电汇凭证,格式见附件)划转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电子凭证汇款人"全称"栏和"账号"栏填写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为市总工会开立的子科目的帐户户名、账号;"汇出行名称"一栏,填写当地国库名称;收款人"全称"和"账号"填写市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户名、账号,"汇入行名称"栏填写商业银行行名;"附加信息及用途"栏,填写"2800101工会经费支出"。 中心支库根据市总工会填制的电汇凭证将工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全额划转至市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每年12月31日前,各级税务与工会部门应暂停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缴,市总工会在与中心支库对帐后,应及时填制电汇凭证划转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将中心支库"工会经费集中户"余额清零。 第七章 上解下拨和退付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工会对收到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仍按原规定渠道和比例上解和下拨。 第二十二条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行地税代收后,原则上不再办理退付,但因失误、错收等原因造成多缴的,由缴费单位向上级工会提出申请,经上级工会审核确认后,将多缴的经费抵顶以后应上解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地税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开户银行不办理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退付业务。 第八章 代收工作经费和核算工作费 第二十三条 各市总工会应按实际缴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总额的3-5%拨付地税部门代收工作经费,用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作所需软件开发、设备购置、系统维护、收缴管理、宣传培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