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聘用实施细则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模版(二篇)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乡村医生的退休、养老、聘任和培训管理工作,提高乡村医生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乡村医生的退休、养老、聘任和培训管理。
第三条乡村医生是指在农村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生,包括全科医生、中医医生、妇产科医生等。
第四条乡村医生的退休、养老、聘任和培训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退休管理第五条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六条乡村医生享受退休待遇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乡村医生退休后,可以申请继续从事医疗卫生工作,但应当获得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乡村医生退休后,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培训和考核,保持医疗技术的更新和提高。
第九条乡村医生退休后,享受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相关政策。
第三章养老管理第十条乡村医生在退休前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国家和地方提供的养老金。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的养老金计算方法和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退休后,享受国家和地方提供的基本养老金,应当按时领取,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章聘任管理第十三条乡村医生可以通过自主就业、合作社合作、承包等方式在农村从事医疗卫生工作。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在聘任前应当经过资格审核和综合考核,具备相关的医疗卫生执业资格。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的聘期一般为一年,到期后可以续聘,但应当经过考核。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在聘期内应当全面履行医疗卫生服务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享受聘任待遇的标准和方式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培训管理第十八条乡村医生应当参加定期的培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乡村医生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基础知识学习、临床技能培训、卫生健康政策宣传等。
第二十条乡村医生培训的形式可以包括集中培训、在线培训、定向培训等。
2023年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2023年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乡村医生的退、养、聘、培训管理,提高乡村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在乡村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包括正式聘用和合同制医生。
第三条乡村医生在工作中应遵守医疗伦理和法律法规,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和质量。
第四条乡村卫生机构应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管理和培训,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
第二章乡村医生的退休管理第五条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选择退休或继续从事工作。
第六条乡村医生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和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乡村医生退休后如有意愿继续提供医疗服务,可以与乡村卫生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并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安排。
第三章乡村医生的养老管理第八条乡村医生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乡村医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和相关医疗保障。
第十条乡村卫生机构应妥善保管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和个人信息。
第四章乡村医生的聘任管理第十一条乡村医生的聘任工作由乡村卫生机构负责,并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乡村卫生机构聘任乡村医生时,应注意医生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的聘任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可以为固定期限或不固定期限。
第五章乡村医生的培训管理第十四条乡村医生应定期参加医学培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
第十五条乡村卫生机构应为乡村医生提供培训机会,并保证培训的质量。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正常工资和相应的补贴。
第六章监督与评估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乡村卫生机构应定期对乡村医生进行评估,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十九条乡村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乡村医生信息档案,包括个人信息、工作经历和培训记录等。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乡村医生,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乡村卫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考核细则范本

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考核细则范本一、背景介绍乡村医生签约服务是一项重要的医疗改革举措,旨在提高农村地区的基层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为了对乡村医生的签约服务进行科学、客观的考核评估,制定了以下考核细则。
二、服务项目1. 健康管理乡村医生应积极参与居民健康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健康管理方案、定期随访居民、做好健康宣教等。
2. 疾病诊疗乡村医生应具备基本的疾病诊疗能力,包括正确判断疾病种类、及时给予治疗、规范用药等。
3. 门诊服务乡村医生应提供规范、高质量的门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接诊患者、开具处方、进行常规检查等,并注意做好医患沟通工作。
4. 急诊救治乡村医生应具备基本的急诊救治能力,包括正确判断紧急情况、采取适当救治措施、及时转运患者等。
5. 卫生宣教乡村医生应积极参与卫生宣教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指导居民良好的卫生习惯等。
三、考核指标1. 健康管理(1)制定健康管理方案:乡村医生应根据居民健康状况以及需要制定健康管理方案,并详细记录居民健康档案。
(2)定期随访居民:乡村医生应根据需要,定期对签约居民进行随访,记录随访情况,并根据随访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和干预措施。
(3)健康宣教:乡村医生应定期开展健康宣教活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健康饮食、运动锻炼、慢性病防控等方面。
2. 疾病诊疗(1)正确判断疾病种类:乡村医生应根据患者症状和体征,准确判断疾病种类,并做好相关检查和鉴别诊断。
(2)及时给予治疗:乡村医生应根据病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并及时给予治疗,有效控制疾病发展。
(3)规范用药:乡村医生应根据临床需要,合理选用药物,并注意药物的使用方法和剂量。
3. 门诊服务(1)接诊患者:乡村医生应及时接诊患者,对患者主诉和病情进行认真询问和分析,并合理安排诊疗流程。
(2)开具处方:乡村医生应根据患者病情,开具准确、规范的处方,包括合理的药物搭配和用量。
(3)常规检查:乡村医生应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常规检查,如血压测量、体重测量等,确保患者病情得到全面了解。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华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实施细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宁州街道办,县属各办、局和企事业单位:现将《华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华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所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实施细则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主题词:卫生医改队伍建设△实施细则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华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0月20日印发(共印200份)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目标和任务通过实施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深化乡村医生人事制度改革,理顺管理体制、明确乡村医生职责,重新核定乡村医生岗位,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建立合理的准入和退出、养老机制,完善收入分配、绩效考核机制。
(一)乡村医生退出、补助工作:3年内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8名乡村医生,277名2011年10月前已退出的乡村医生逐渐办理退出手续,发放退出补助费。
(二)学历提升工作:三年内将通过选送30名乡村医生到玉溪卫生校全日制中专学历教育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函授教育、成人教育培训,面向社会招聘,逐步使全县乡村医生的学历层次达到中专学历以上的目标要求。
(三)继续教育工作:坚持提升学历和继续教育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培训制度,分批轮训、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进行全员有计划、分层次的提升培训,其余人员采取到乡镇卫生院和县区医院临床进修的路径培训,促进农村卫生队伍的业务水平全面提升。
(三)乡村医生招聘工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0名中专以上全日制医学院校毕业生(尤其是取得法定执业资格)到村卫生室工作。
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考核细则

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考核细则乡村医生是我国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中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为改变农村的看病雉,看病贵发挥着独特作用,是建立农村卫生预防保健体系组成部分。
下文是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考核细则,欢迎阅读!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考核细则一为进一步加快全区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对农村广大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水平,优化村医队伍结构,彻底打通医疗卫生服务最后一公里,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决定公开聘用52名医学类高校毕业生,充实农村医疗卫生队伍。
一、聘用范围及条件1、医学类专业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朔州市户籍。
3、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医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农村医疗卫生事业,自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的义务;无违纪违法行为。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聘用程序1、发布聘用公告,公布报名条件、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试、确定聘用、公示,签订聘用协议。
2、招聘工作在区卫计局统一领导下,由聘用领导组具体组织实施。
3、招聘工作委托第三方负责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和考试等工作。
三、聘用办法1、发布聘用公告在朔城区人事人才网及相关媒体公布。
2,、公开报名⑴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
报名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的原件、复印件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者提交原件、复印件;近期免冠2寸白底照片4张,报名费60元。
⑵报名时间、地点以公告为准。
3、资格审查在聘用领导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4、组织考试试题总分为100分。
试题内容为医学公共基础知识和卫生法律法规、公共卫生管理等。
考试方式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长为120分钟。
整个考试过程严格按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考试程序组织进行。
考试命题、制卷、阅卷、登分工作全部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
乡村医生聘用制度

乡村医生聘用制度篇一:XXX县乡村医生聘用管理使用办法XXX县乡村医生聘用管理使用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医生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农村居民获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和基本医疗等综合性卫生服务,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依据《XXX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经注册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人员。
二、人员聘用第三条准入条件(一)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乡村医生、护士等法定从业资格。
(二)热爱农村卫生事业,遵守有关制度规定,身体健康。
(三)村卫生室不少于1名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以上资格);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的村卫生室,每增加500~1000人应增加一名乡村医生。
(四)乡村医生年龄要求不超过60周岁。
对确实达不到人员数量要求又难以调配的村,可对超过60周岁人员实行人员返聘。
经个人申请、村委会同意后,报乡镇卫生院审批,县卫生局备案,即可返聘。
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五)新进入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且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六)由省招录的大学生村医,实行乡管村用,签订专用聘任合同。
(七)对我县自主培养的40周岁以下的“大学生村医”,在乡镇卫生院缺编时,同坐公开招聘,优先录用。
第四条聘用程序符合准入条件人员,按照公开竞聘,择优录用原则,由本人申请,村委会推荐,经乡镇卫生院考核,县卫生局批准后进入村卫生室。
由乡镇卫生院聘用,一年一聘。
第五条人员调配村卫生室主任由村委会推荐,乡镇卫生院负责考核任免。
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在本乡镇区域内统一调配使用。
三、人员培训第六条实施“大学生村医”工程。
组织40周岁以下、中专学历的乡村医生,委托医学院校进行为期3年医学知识培训,毕业后颁发国家承认的医学专科毕业证书。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文(四篇)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村医生的退、养、聘、培训管理工作,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依法保障乡村医生的权益,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乡村医生的退休、养老,以及乡村医生的聘用和培训管理。
第三条乡村医生指在农村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生,包括全科医生、中医医生和妇幼保健医生等。
第四条乡村医生的退休、养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本实施细则不再重复。
第五条乡村医生的聘用和培训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乡村医生队伍管理制度。
第六条乡村医生的聘用和培训工作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机构配合协作。
第二章乡村医生聘用管理第七条乡村医生的聘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当地人才需求和乡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为依据。
第八条乡村医生聘用的程序包括招聘、考核、聘任等环节。
第九条招聘乡村医生的方式应公开透明,公告招聘信息,鼓励专业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
第十条招聘乡村医生应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公平对待所有报考人员,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不公正竞争。
第十一条参加乡村医生招聘的应聘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卫生从业资格要求和相应的培训要求。
第十二条考核环节应采取科学、公正、客观的方式进行,综合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工作经验等。
第十三条聘任乡村医生应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聘期满后可续聘。
第三章乡村医生培训管理第十四条乡村医生培训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旨在提升乡村医生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培训应根据不同类别乡村医生的需求进行分类设置培训项目和内容。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培训应注重实践操作和技能提升,提供实际工作中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术。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培训的方式多样化,包括理论讲座、实践操作、现场教学等,培训地点和时间灵活安排。
乡村医生聘用实施细则.doc
乡村医生聘用实施细则乡村医生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乡村精英,他们在发展之初承担着健康信息的传播工作,为乡村健康传播做出了重要贡献,并成为我国乡村健康传播中重要的意见领袖。
下文是乡村医生聘用实施细则,欢迎阅读!乡村医生聘用实施细则一为进一步加快全区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对农村广大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水平,优化村医队伍结构,彻底打通医疗卫生服务最后一公里,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决定公开聘用52名医学类高校毕业生,充实农村医疗卫生队伍。
一、聘用范围及条件1、医学类专业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朔州市户籍。
3、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医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农村医疗卫生事业,自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的义务;无违纪违法行为。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聘用程序1、发布聘用公告,公布报名条件、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试、确定聘用、公示,签订聘用协议。
2、招聘工作在区卫计局统一领导下,由聘用领导组具体组织实施。
3、招聘工作委托第三方负责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和考试等工作。
三、聘用办法1、发布聘用公告在朔城区人事人才网及相关媒体公布。
2,、公开报名⑴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
报名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的原件、复印件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者提交原件、复印件;近期免冠2寸白底照片4张,报名费60元。
⑵报名时间、地点以公告为准。
3、资格审查在聘用领导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4、组织考试试题总分为100分。
试题内容为医学公共基础知识和卫生法律法规、公共卫生管理等。
考试方式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长为0分钟。
整个考试过程严格按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考试程序组织进行。
考试命题、制卷、阅卷、登分工作全部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
2024年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考核细则(2篇)
2024年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考核细则一、背景与意义乡村医生的签约服务是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医生为中心,对家庭成员进行全方位、连续性的户外医疗保健服务,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的管理与监督,提高服务质量,制定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考核细则是必要的。
本考核细则旨在明确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的考核标准和流程,确保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的有效实施。
二、评价指标体系1. 服务满意度考核期间,通过家庭居民满意度调查问卷,收集和统计签约家庭对医生服务的满意度。
满意度包括医生的服务态度、诊断水平、治疗效果等方面。
2. 疾病管理能力评估乡村医生的疾病管理能力,包括对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与治疗水平、慢性病的长期管理效果等。
3. 服务覆盖率考核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对服务覆盖范围的广度和深度,包括签约家庭的数量、签约家庭的成员参与情况等。
4. 急救能力考核乡村医生应对急危重症的处理能力,包括紧急救治的正确性、及时性、有效性等。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考核乡村医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能力,包括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应急服务的准确性、应对能力的协调性等。
6. 卫生知识宣传能力考核乡村医生开展卫生知识宣传的能力,包括宣传活动的组织性、专业化、适应性等。
三、考核流程与方法1. 考核流程(1)组织筹备:确定考核组成员,明确考核标准和流程,制定考核细则。
(2)信息采集:通过问卷调查、核查签约记录、观察等方式,收集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的相关信息。
(3)信息统计与分析: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统计与分析,得出考核结果。
(4)考核结果公示:将考核结果公示于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单位,接受对考核结果的监督和反馈。
(5)奖惩措施:根据考核结果,对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单位进行奖励或监管,激励服务质量的提高。
2. 考核方法(1)个案观察法:对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过程中的特定个案进行观察和评价,了解医生在实际服务中的表现和水平。
(2)问卷调查法:通过问卷调查方式,评估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的满意度和质量。
乡村医生聘用实施细则
乡村医生聘用实施细则概述为了加强农村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实施乡村医生聘用工作。
乡村医生指为农村地区服务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本文档旨在明确乡村医生聘用的实施细则,包括招聘条件、聘用标准、聘用程序、待遇等方面的规定。
招聘条件专业要求应聘者需具备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医学、药学等相关专业毕业生需取得医生或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相应的实习经验。
年龄和性别乡村医生聘用对象是年龄不超过50岁的中青年医生,不限性别。
政治要求应聘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无违法记录,无任何疫情接触史,并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服务意识。
能力和素质要求应聘者需具备以下能力和素质:1.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遵守医德守则,尊重人权,保护患者隐私;2.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善于团队合作和分享工作经验;3.能够独立开展基础医疗服务工作,诊断、治疗、预防和保健等方面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4.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抗压能力,能够适应乡村地区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聘用标准岗位设置根据实际需求,设乡村医生岗位,岗位数与聘用需求量相符,涵盖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卫生院诊所等乡村医疗机构。
聘用时长和用工性质聘用乡村医生的时长和用工性质,可根据实际情况区分为以下两种:1.长期聘用。
适用于需要稳定医疗服务的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疗中心等医疗机构,聘用时长一般为2年以上,符合要求可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2.短期聘用。
适用于季节性疾病高发期间需要临时增援的卫生院诊所、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聘用时长不超过6个月,符合条件可签订短期劳动合同。
待遇乡村医生享有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津贴、各项社会保险,发放与聘用单位保持一致。
聘用程序招聘方式和流程乡村医生聘用方式和流程如下:1.招聘公告。
聘用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发布乡村医生招聘公告,并公示招聘岗位、条件、待遇等信息;2.报名审核。
报考人员需将报名表、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证书等材料提交聘用机构,经审核初步符合报考条件的,按照招聘公告要求进行面试、体检、考试等环节;3.面试及考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乡村医生聘用实施细则乡村医生聘用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20-05-21乡村医生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乡村精英,他们在发展之初承担着健康信息的传播工作,为乡村健康传播做出了重要贡献,并成为我国乡村健康传播中重要的意见领袖。
下文是乡村医生聘用实施细则,欢迎阅读!乡村医生聘用实施细则一为进一步加快全区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对农村广大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水平,优化村医队伍结构,彻底打通医疗卫生服务最后一公里,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决定公开聘用52名医学类高校毕业生,充实农村医疗卫生队伍。
一、聘用范围及条件1、医学类专业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朔州市户籍。
3、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医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农村医疗卫生事业,自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的义务;无违纪违法行为。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聘用程序1、发布聘用公告,公布报名条件、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试、确定聘用、公示,签订聘用协议。
2、招聘工作在区卫计局统一领导下,由聘用领导组具体组织实施。
3、招聘工作委托第三方负责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和考试等工作。
三、聘用办法1、发布聘用公告在朔城区人事人才网及相关媒体公布。
2,、公开报名⑴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
报名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的原件、复印件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者提交原件、复印件;近期免冠2寸白底照片4张,报名费60元。
⑵报名时间、地点以公告为准。
3、资格审查在聘用领导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4、组织考试试题总分为100分。
试题内容为医学公共基础知识和卫生法律法规、公共卫生管理等。
考试方式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长为120分钟。
整个考试过程严格按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考试程序组织进行。
考试命题、制卷、阅卷、登分工作全部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
涉考保密管理参照人事考试相关要求。
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确定聘用1、拟定聘用依据本人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选定拟聘人员。
末位出现并列名次,先以学历比较,高者优先。
学历相同则以执业医师资格比较,高者优先,取得者优先。
成绩不及格者不得聘用,缺额不再递补。
2、考核考察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考核、考察不合格不予聘用。
3、公示拟聘用村医名单在朔城区人事人才网、朔城区卫生局公示栏公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正式聘用。
4、岗位确定由本人从高分到低分自主选择。
如出现并列名次,按照本项第一款中的优先办法确定自主选择顺序。
5、岗前培训正式聘用的村医在上岗前由区卫生局组织进行岗前培训。
五、管理办法1、实行村医乡管原则,即由乡镇卫生院与村医签订协议,区卫计局注册备案,纳入村医管理。
日常管理工作由所聘乡镇卫生院负责。
2、聘期五年,每年考核,合格继续留用,不合格解聘。
六、福利待遇享受国家规定的村医待遇,外加完成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补贴。
七、组织领导为了切实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成立聘用领导组,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魏立山(区卫生和计生局局长)副组长:贾小军(区卫生和计生局副局长)成员:刘金兰谭志茹刘梁张财李晓虹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计局,办公室主任由贾小军兼任。
八、此方案仅限于本次村医聘用。
乡村医生聘用实施细则二为不断完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xx〕87号)精神,结合和田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目标任务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条件,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合理规划配置乡村卫生资源,逐步实现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村卫生室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重点内容(一)界定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职责有:1、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2、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民族医药方法为农牧区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及转诊服务。
3、开展卫生保健、宣传教育、计划生育宣传指导,并协助做好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4、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等。
(二)完善村卫生室设置。
根据自治区卫生厅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暂行)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xx〕11号)要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为45-60平方米,室内布局合理,分设诊断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和药房,各室相对独立。
村卫生室由政府或集体筹建,属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医疗卫生机构,其资产所有权归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各县市要加大对村卫生室建设的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以及对口支援省市支持并落实配套资金,确保20xx年底前实现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任务。
(三)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执业地点在村卫生室,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卫生室配1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在500-1000人的,配1-2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配2-3名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要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形式,引导大中专医学专业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力争在20xx年年底前实现每个村卫生室都按要求配备乡村医生。
(四)加强规范管理,提高乡村医生综合服务能力。
1、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
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并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
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对暂时达不到要求的乡村医生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新卫农卫发〔20xx〕12号)相关规定执行。
严禁并依法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和全科医疗科,提供中医民族医服务的村卫生室应同时将中医民族医科登记为诊疗科目。
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2、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并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进行技术指导,对村卫生室的业务、药品器械供应和财务管理及绩效进行考核。
(1)人员统一管理。
加强村卫生室岗位管理,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村卫生室实行定岗。
乡村医生实行聘用制,并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村卫生室须有医疗机构许可证,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其法人代表为乡镇卫生院院长,村卫生室负责人由乡镇卫生院选定。
各县市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意见(暂行)》(新卫农卫发〔20xx〕4号)要求,加强绩效考核,每年组织一次乡村医生考核。
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补助经费核算和对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
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奖惩制度,对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合格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全额拨付核定的补助经费;对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扣减相应补助经费,扣减部分全部用于奖励考核优秀的乡村医生。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要在全县范围内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具体奖惩办法由各县市自行制定。
(2)业务统一管理。
一是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做到门诊有登记,发药有处方,收费有收据,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
加强服务质量管理,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确保医疗安全。
村卫生室要按照相关要求,运用适宜技术和基本药物,为农牧民群众提供规范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二是加强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乡镇卫生院要制定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培训计划,通过采取例会、病例讨论、业务培训等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
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支持村卫生室人员参加在岗医学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三是转变服务模式。
注重公共卫生服务,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逐步为辖区内农牧民建立健康档案。
通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有效掌握当地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病人、职业病病人、精神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等服务,减少疾病发生风险。
四是加强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
将村卫生室信息化网络管理平台纳入当地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的建设范畴,整体规划,整合资源,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对村卫生室的服务收费、药品使用、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居民健康档案、公共卫生服务等实行统一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3)药械统一管理。
一是规范药物配备使用范围。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xx年版)(以下简称《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内规定级别的药品。
二是药物的购销方式。
以自治区为单位统一招标配送,并执行统一的药品价格。
村卫生室要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
严格禁止村卫生室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三是药物使用基本要求。
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的要求,规范、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其中乡村医生须在《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内开具规定药品处方,不得擅自扩大用药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