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法理学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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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基本特征

第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

体,又区别于非规范性的决定、命令。法的规范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1)法对人们如何行

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法律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们的行

为进行规范和指引。(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法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立的,

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立的。法对行为的调整表现为一种规范性调整,而非个别性调整。

(3)法是反复适用的。法不是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限内对其指向的对象反复适用的。

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

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法与道德、社会舆论等社会调整手段的重要区别在于,法仅仅调整和

约束人的外在行为,而不调整和约束人的内心思想、情感。

第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的种类繁多,除了法之外,还有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规

范、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等。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

规范。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

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

范以法律效力。法既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

第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

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权

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义

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行为。正

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

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法的这种调整方式也使它与道德、宗教、习惯相区别。由于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作为自

己的主要内容,所以,法属于“应然”的范畴,而不属于“实然”的范畴。

第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

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必须指出,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不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

助于国家的系统化的暴力。也不是说,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在法律实施过程

中,国家暴力常常是备而不用,“无所在,无所不在”。当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时,

法的强制力只是潜在的,不为人们所感知;而当人们的行为触犯法律规范时,法的强制力才会

显现出来。

2、法的本质

第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法是人们有意识活动的产物,因此,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这种意志,归根结底,要受到客观规律的制约。也正是因为如此,才说法是上层建筑。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不过,虽然统治阶级

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但其形成和调节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

(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

共同意志,而非纯粹的个人利益。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表现出来,只

有“被奉为法律”的才是法。“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

第二,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

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

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正是通过生产力

和生产关系使自然界的一部分转化成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生物的人上升为社会成员,创造

了社会;另一方面,生产过程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根本的社会关系,其他一切关系包括

法律关系在内都是从这里派生出来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内容。

当然,除此之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等因素对法的内容也有间接影响。也正是因为如此,

才造就了世界上千差万别的法律制度。

在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统治阶级的意志是较浅层次的“初级本质”。当然,这二者又是相互统一的。

3、现代国家法的渊源

主要包括:(1)立法。(2)国家机关的决策、决定或阐释。(3)司法机关的判例和法律解释。(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5)习惯。(6)道德规范、正义观念、宗教规则。(7)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8)乡规民约、社团规章以及其他民间合约性规则。(9)外国法。(10)国际法。

4、当代中国法律的渊源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制定法,习惯法仅在特殊场合作为制定法的补充,除香港特别行政

区以外,判例在原则上不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当代中国制定法主

要包括:

正式法的渊源:

(1)立法。

(2)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这种法的渊源主要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行政措施、重要文告

等。

(3)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

(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

(5)国际法。

非正式法的渊源

(1)习惯。在中国法的渊源中,习惯有重要地位,并将继续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2)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3)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

(4)外国法。

(5)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5、法的对象效力

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法学上也将法的对象效

力称为对人的效力,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所拟制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各国法的对象效力颇有差异,所实行的原则大体有四种:其一,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

的国别为标准。其二,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其三,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其四,综合或折衷原则。即以上三种原则的结合而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性原则。当今世界

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原则。

6、法的空间效力

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即为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范围主要由国情和

法的形式、效力等级、调整对象或内容等因素决定。通常有四种空间效力范围:第一,有的法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即在一国主权所及全部领域有效。第二,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第三,

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第四,国际法一般适用于缔结国和参加国,但缔结国和参加国声明持有

保留态度的除外。

7、法的溯及力

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

一般说法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行为,不应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法

生效前发生的事件,亦如此。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这一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各国规

定大体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二是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

三是从轻原则,即比较新法与旧法,哪个处理轻些就按哪个法处理。四是从新兼从轻原则,即

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旧法。五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

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新法。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取从

旧原则,法没有溯及力。在法律规定有溯及力的国家,通常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当代中国主

要也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溯及既往。

8、法的要素的特征

作为与法律整体相对应的法的要素,具有如下特征:

(1)个别性和局部性。它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是组成法律有机体的细胞。

(2)多样性和差别性。组成法律的要素具有多样性,不同的要素具有差别性。

(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虽然每个法律要素都是独立的单位,但是法律要素作为法律的组成

部分又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9、法律概念的功能

(1)表达功能,法律概念及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无概念的法律是难以想象的;同时,法律概念也是表达司法判决的重要工具。

(2)认识功能,概念使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不借助法律概念,人们便无法认识法律的内

容,难以进行法律交流,更无法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实践活动。

(3)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丰富的、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提高法律的明确化

程度和专业性程度,使法律成为专门的工具,使法律工作成为独立的职业。从表面上看,似乎

法律概念不如法律规则和原则重要,其实不然。由于法律概念的不同,同一法律规则可能表达

不同的含义,表面上不同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其含义则可能是相同的。另外,一个概念的外延改

变也常常会改变法律规则或原则本身。

10、法律规则的特征

在法律诸要素中,与法律原则相比,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1)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

覆盖的相对有限的事实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2)可操作性较强,只要一个具体案件

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

自己的行为方式;(3)确定性程度较高,与原则相比,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程度要高得多,这个

确定性包括他它的内容相对明确与恒定,它的效力也较为清楚明确。

11、法律原则的功能

法律原则功能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

(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1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

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

(2)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原则通常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不

会轻易改变,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得多。

(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

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同。冲突的规则的适用常常是要么无效,要么有效,确定相互冲

突的原则的适用时,常常要对冲突的原则所代表的利益作出权衡

13、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

与法律规则的适用相比,法律原则的适用有三个特点。一是法律原则是适用存在于法律运作的

全过程。二是法律原则的适用有分量问题,也即法律原则可以部分适用,当两个法律原则发生

冲突,可以将两个法律原则不同程度地适用。三是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排斥规则的适用,这是

在法律规则与个案相连接产生与法的精神不一致的结果,即发生个案不公正的情况。在司法中,要适用法律原则,必须遵循以下规则:

第一,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

第二,法律规则优先适用。

第三,严格说明理由。

14、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1)整体性原则。即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划分对象,划分结果必须囊括一国现行法律的全部内容,

使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法律都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

(2)均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

体上的均衡,不能使某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即规范)特别多,而有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则特别少。

15、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

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现行的主要法律规范就是198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三次修宪通过的修正案。除此而外,宪法相关法还包括一些种类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和规范。

(2)民法商法法律部门

民法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

(3)行政法法律部门

行政法是调整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经济法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社会法法律部门

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刑法法律部门

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6、为什么说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

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

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

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例如,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的宪法,它规定国

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上各个阶级、

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

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再次,权利和义务通贯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法的运作以立法为起点,以执法、守法、

司法、法律监督为主要环节。立法是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过程。

执法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的活动中,依靠国家权力,落实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过程。守

法就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忠实而又积极地履行法定义务。司法就

是通过国家的审判活动和各种诉讼程序,确认被模糊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恢复被搁置、被

破坏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监督就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法

人和公民个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实行监督,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权利、义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正是

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宣告与落实,统治阶级把自己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变为国家和法的价值取

向和选择,并借助于国家权威和法律程序而实现。

17、权利义务的关系

权利义务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首先表现在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辩证过

程中。言其对应,是说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而不管这个

义务是权利人自己的还是他人的,有其一,必有其二,无其二,其一便毫无存在意义。言其依

存,是说权利以义务的存在为存在条件,义务以权利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缺少任何一方,它方

便不复存在。言其转化,是说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

利,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从一个角度看该主体是权利人,从另一

角度看,该主体是义务人,也可能他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权利和义务就是对应、依存、转

化的过程中在一组关系内由对立走向统一。

第二,权利和义务的另一关系式是一社会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的等式。如果把权利作为数轴

的正侧,把义务作为数轴的负侧,则权利每前展一个刻度,义务必向另一方向延展相同的刻度,

权利的绝对值总是等同于义务的绝对值。

第三,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种展现方式是价值的一致性与功能的互补性。价值的一致性是说无

论是权利还是义务,其设立的目的都等于立法目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主体所需要的,它们是主

体所执左右两柄,共同构成了主体支配客体的手段。功能的互补性是说权利与义务对同一主体

同时贡献着启动与抑制、激励与约束、主动与被动、受益与付出两种机制。以社会需要而言,

当活力与创造及革新为人们所追求时,权利的功能就会被人们格外重视;而当稳定、秩序与安

全为人们所珍视时,义务的功能更能满足人们的要求。

第四,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展现方式是权利义务守恒定律。该定律表现为权利义务在不同关系中

的三大比例关系:其一,在权利义务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私权利义务与公权利义务间成反比例

关系;其二,私权利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成等比例关系;其三,权利义务相对于一国经济、社会

文化及民主的状况成正比例关系。

18、权利与权力的差异

(1)权力的拥有者只能是表现出强制力和支配力的专门机关、执行职务的公职人员或对内的社

会集团的代表,公民不能充为权力主体,而权利主体却是公民个人,国家或集团在成为权利主

体的时候,已是与公民平等的在法律上被人格化了的“人”。

(2)权力的内容重在“力”上,表现为某种形式的强制或管理。权利的内容则侧重于“利”,表现为权利人要求实现的价值。

(3)指向对象的确定程度不同。权力的指向对象是特定的,管理活动与支配行为必定有具体的

承担人,且权力拥有者与权力对象地位不平等。权利指向的对象,在一部分法律关系中是特定

的,而在另一部分法律关系中又是不特定的,权利关系中的权利人与义务人地位是平等的,不

象权力关系那样存在着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

最后,法律对权力与权利的要求不同。权力与职责相对应,职务上的责任是公权力的义务,法

律要求权力变为职责,职责是不能放弃的,弃置权力将构成渎职。

19、权利的界限

首先,权利具有时间性。一些权利可供人终生享用,而有些权利却只是一时的,法定行使时间

一过,权利性便悄然逝去。所谓一时权和永久权就是对权利时间范围的划分。

其次,权利具有空间性。空间的划定,有些权利是固定的或绝对的,而有些权利的空间是不固

定或相对的。

最后,权利具有对人性。权利对人的范围一般应分为普通对人范围和特殊对人范围两种界限。

普通范围又称一般范围,它是指向所有人的范围,即权利的效力表现在所有人都承担着义务上,

这个范围是无限的,具有对世性。此类广泛界限内的权利叫作对世权或绝对权,如所有权。特

殊范围是指向特定人的范围,即权利的效力表现在只有特定的人才承担义务上,这个范围是极

其有限的。此类有限范围内的权利叫作对人权或相对权,如债权。权利的对人界限主要指的是

相对权的界限,相对权在实现的时候如果要求对世的范围,相对权会随而变为零。

20、权利的滥用的构成要件

第一,权利滥用的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

第二,权利滥用的客体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与权利。

第三,权利滥用的主观方面是权利人损人利己的故意。

第四,权利滥用的客观方面是有危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后果发生的行为。

除此之外,由于权利利己的属性,还应当再设道德上的标准来认识权利行使的意义。任何权利

行使都不允许歪曲它的目的、使命和社会职能,法律上能够支持的只是基于社会主义公德的权

利利用,权利人对人对己都不能推卸所应承担的法律上和道德上的双重义务,任何以不道德为

目的利用法的形式损害他人的行为都是对权利的亵渎。

权利滥用是违反权利规范和破坏法律秩序的行为。权利滥用一经认定,必然伴随两种法律后果,首先是被滥用的权利归于消灭。其次由于权利滥用而给社会和他人所造成的损害将依性质和程

度而引起刑事的、民事的等法律责任。

21、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所谓社会意义,是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

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

(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所谓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

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具体来说,首先,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调整和规定的行为。其次,法

律行为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所谓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具有两层含义:第

一,法律行为往往是交互性的,处在一定的关系(法律关系)之中,或对其它行为有支配力(如行使权力的行为),或受其它行为的支配(如履行义务的行为)。第二,法律行为一旦形成,就受

法律的约束或保护。所谓产生法律效果,是指法律行为能够引起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

变更或消灭,它们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承认、保护或奖励(如合法行为),也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撤销或惩罚(如违法行为)。

(3)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具有意志性。

22、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

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从实质上看,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

形式,正在于它体现国家的意志。

(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3、法律关系的客观性

法律关系的客观性表现在:

第一,任何法律关系都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关系,反映一定经济关系的要求。

第二,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除了受经济关系的制约外,还受其他社会关系

的制约,反映一定社会关系的性质、内容和发展规律的要求。

第三,从法律关系本身来看,其一经形成,就作为一种社会法律现象而存在,并对一定社会关

系发生影响。

24、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第一,它必须是对主体的“有用之物”,而且围绕着、针对着它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因此需要对

之做出利益界定即权利义务的分界,明确其所属所归。

第二,它必须是人类能够控制或部分控制的“为我之物”。只有人类能够控制的东西才适宜由法

律调整,才可以成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作用的对象。

第三,它必须是独立于主体(在认识上可以与主体分离)的“自在之物”。

25、法律责任的本质

法律责任的本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这

种评价的直接目的在于为法律制裁提供法律上的前提,其根本目的在于消除或减少滥用权利和

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从而使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的利益和兴趣在秩序的状态下最大限

度地得到实现。

其次,法律责任的目的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

最后,法律责任也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

法律责任的实质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界限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

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国家强制违法者做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到侵

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手段。

29、法的规范作用

(1)告示作用。法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该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这种意见和态度以成文的形

式昭示天下,想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能或必须如何行为的信息,起到告示的作用。

(2)指引作用。法是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

整人们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情况,第一,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规定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

或不作一定的行为。第二,不确定的指引,即通过授予法律权利,给人们创造一种选择的机会。

(3)评价作用。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法不仅具有

判断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而且由于法是建立在道德、理性之上的,所以也能衡量人们的行为

是善良的、正确的,还是邪恶的、错误的;是明智的,还是愚蠢的。通过这种评价,影响人们

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法的评价作用有着自身的特点。首先,法的评价有着比较突出的客观性。也就是说,什么行为是正当的,什么行为是不正当的;什么

行为是可做的,什么行为是不可做的,在法律规范中有明确的规定。其次,法的评价具有普遍

的有效性。对法律规范来说,不论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主要他们的行为进入了法律行为的范

畴,法律规范的评价对他们来说就是有效的。如果不想受到法律的制裁,它们的行为必须在客

观上与法的评价协调起来。

(4)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

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进而根据这种预知来作出行动安

排和计划。

(5)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首先表现为,通过把国家或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凝结为固

定的行为模式和法律符号而向人们灌输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使之渗透于或内化在人们的心

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广泛传播。

(6)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它是其它作用的重要保障。通过制裁可以加

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

30、法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法是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它不是唯一的方法。虽然在当代社会,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最主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会关

系和社会生活领域,法并不是主要的方法。且在各种规范调整方法中,法有时也不是成本最低

的方法。

(2)法律并不能有效地干预和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法律通常只能有效地控制公开的、外显的、可观察的社会行为,而很难控制个人的隐秘行为,更难控制人们内心的思想、情感、信仰。

(3)法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社会生活是丰富多彩,且不断向前发展的,而法律自身

的稳定性以及抽象性往往使其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且要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应用于具体的社会实

践,往往会出现不公平、不合理的结果。

(4)法的运作成本巨大。法是一种成本高昂的社会控制方法。法的运作成本包括立法成本、行

政执法成本、诉讼成本等。凡此种种,皆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巨大。

(5)法律作用的发挥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法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系,其实行必须有人来运作。即使有最良好的法,如果缺乏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法律专业人员,

这样的法也难以起到预期的作用。法的实施也需要有相应的精神条件或文化氛围,还需要必备

的物质条件。

3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进行法学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始终把探讨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作为基本

出发点。总观马克思进行法学研究的全过程,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现象

本体属性的分析,从逻辑关系上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首先,把法的现象放置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来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

地位。在批判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观的过程中,马克思把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关系再颠倒过来,

明确指出不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

其次,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的“思辩”,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

系。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的命题,决不是单一的、片面的、局部的、抽象

的规定性,而是一个具有多种规定性的分层次的综合性命题。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现象本

质属性的综合性命题,是一个多层次、多关系、多系列的具体逻辑规定总体,它为历史唯物主

义法学理论的完整性、系统性和体系性,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再次,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性的内在机理。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坚持法哲学的辩证法,在明确强调社会经济基础对法的现象的最终决定作

用的同时,坚决反对法学本体论问题上的庸俗的“机械决定论”,充分肯定政治权力和法的现象

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反作用。

32、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学之所以能在文明社会法学史上实现一场伟大的革命,这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

对法学方法论的把握是息息相关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由两个方面所构成:

其一是研究方法,即“从具体到抽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

科学世界观出发,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法哲学方法论思想,提出并坚持唯物主义的“从具体

到抽象”的方法论原则按照这一方法,人们应当把各个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生活及其关系理解

为一定法的现象的基础,并且从这个基础出发来阐释各种不同的法的现象的具体产生条件和途

径。

其二是叙述方法,这是建立法学理论体系的方法,即“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当法学在借助于“从具体到抽象”的研究方法形成一定数量的概念和范畴之后,总会提出一个如何系统化的问题,

即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再现出来,形成一个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法学理论体系。这是一个从法

学思维抽象上升到法学思维具体的过程。反映这个过程的方法,就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

叙述方法。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上述两个方面并不是漠不相关的,而是互相联系的。法学研究方法是

法学叙述方法的前提,法学叙述方法则是法学研究方法在思维行程中的再现或“复归”,二者构成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完整系统,成为科学的法学思维的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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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一般而言,法律责任的构成主

要包括以下要件:

第一,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二,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主要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

第三,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

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

第四,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一般

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类。

第五,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必然联系。

27、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须以合法、公正为指导,坚持以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包括:

第一、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

者的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第二、排除无法律依据的

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第三、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2)因果联系原则。基本要求是:

第一、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这是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第二、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

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因素。

第三、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

间接的。

(3)责任相称原则。其含义包括:

第一、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第二、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

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第三、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具体指:

第一、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第二、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

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第三、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

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28、法律责任的免责

免责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

部免除其法律责任,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

免责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有效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

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所达成的免责,即所谓“私了”。

(6)自助免责。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所谓自助行为是

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

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

(7)人道主义免责。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

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

法理学论述题及其答案

一、论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 (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1、一般法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一般法:(1)指法的整个领域,即包括宪法、民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2)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情况的综合研究。 2、法理学与部门法学 法理学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服务。法理学可能回答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引用何种法律,适用何种制裁等等,它所关心的是法律的原理性问题。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则必然是理论性的和思维性的。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法是什么?法是怎样产生发展的?法有什么作用和价值?同时,法理学还要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畴如法、权利义务等,是各个部门法学共同适用的。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法理学特别注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其所研究的一些方法也运用于各部门法学的研究。 二、论法学的研究方法亦可见教材P24-29 1、价值分析方法 法律是调整利益关系的标准,只有研究法律的价值问题,才能对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目的、作用和社会意义等问题做出理论说明。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 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 法律体系是一种有序的逻辑结构,并通过语言符号表达出来,如果排除对法律形式问题的研究,人们就无法理解、运用和执行法律。形式逻辑(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比较分类)和辩证逻辑(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归纳与演绎的统一,分析与综合的统一,以及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 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 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它的运行是一种社会过程,只有把法律和相关的社会事实联系起来,对法律的研究才是全面的,法律也才是真正的法律。 三、论三大法学派的法律观念 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 (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 其一,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

法理学模拟试题(含答案)

法理学 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在阶级社会中,法的实施主要依靠( D ) A.自觉遵守 B.领导威信 C.社会舆论 D.国家强制力保证 2.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属于法的构成要素中的( B ) A.法律规范 B.法律概念 C.法律原则 D.法律技术性规定 3.在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和利益的关系是( A ) A.一致的 B.对立的 C.矛盾的 D.对等的 4.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中一个突出问题是( C ) A.无法可依 B.法律滞后 C.不依法办事 D.违法不纠 5.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 B ) A.一般人的行为 B.人们相互的行为 C.每个人本人的行为 D.违法者的行为 6.法的消亡是如何实现的( B ) A.国家领导人废除 B.自行消亡 C.由国家公布法律予以废除D.全民公决废除

7.社会主义的法是怎样产生的?( A ) A,在没有自己的经济基础的条件下产生的 B.在已有自己的经济基础的条件下产生的 C.以资本主义作为自己的经济基础而建立起来的 D.不需要有自己的经济基础的 8.美国法属于哪一法系?( D ) A.大陆法系 B.法典法系 C.罗马一日耳曼法系 D.普通法系 9.资产阶级法律的核心是( A ) A.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B.维护资产阶级专政 C.维护资产阶级民主 D.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和平等10.下列哪项不是法治所蕴涵的法律精神? ( A ) A.依法办事 B.法律至上 C.权力制约 D.权利本位 11.在中国古代,下列哪一项是儒家的主张( B ) A.依靠圣君贤人通过道德感化治理国家 B.由掌权者通过强制性法律来治理国家 C.贤人政治 D.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12.下列对法律与商品经济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 D ) A.商品经济越发展,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就越多 B.法律保证商品生产和流通 C.商品经济越发展,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增强,法律作为重要手段,其作用日益增强

2015北大法学考研法理学简答题:法律关系构成要素(附答案)

2015法硕考研法理学简答题:法律关系构成要素(附答案) 法理学是法律硕士考研的重点科目,只有掌握了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才能够更好地利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今天大家分享法理学简答题,并附有答案,希望考生能够利用自己的所复习的知识点去解决实际问题,提高自己的做题能力。 凯程在2014年北大法学考研中录取8人,其中2人勇夺细分方向状元,3人复试第一名,北大法学院作为国内最好的法学院,培养了大量的人才,包括总理,凯程对法学的理解,具有独到的优势,三级法是北大法学考研的法宝,并且北大法学专业课6+1,凯程都有全面而应试性的辅导,集训营提供了最强的专业课和公共课保障,也是凯程法学成功的保障。 2015法硕考研法理学简答题:法律关系构成要素(附答案) 1.简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①主体:自然人、法人。 特殊权利能力须以一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

责任能力是行为能力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 ②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将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 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条件:1)一种资源2)有稀缺性3)有可控性。 法律关系客体种类:1)物(主要地位)2)行为3)精神产品4)人身利益。 ③内容: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取得或付出的状态。 权利义务是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最基本的范畴。 本质上,权利是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行为方式上,权利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为、必须怎样为、不得怎样为,是意志与行为的自由。 义务是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必须怎样为、不得怎样为,是意志与行为的限制。 权利义务是法律调整特有,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标志,法律与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

法理学历年试题简答题汇总

简单题: 09.7 41.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答:(1)法是为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 (2)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存在的社会规范; (3)法是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主要依据的社会规范; (4)法是普遍的、明确的、肯定的社会规范; (5)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 42.如何理解立法的科学原则? 答:立法的科学原则问题,也就是立法的科学化和现代化问题。 (1)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有助于产生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所需要的高质量的良法,有益于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也有利于避免或减少错误和失误,降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益。 (2)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3)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需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 (4)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更具有直接意义的是要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 43.简述法律责任的构成。 答: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1)行为。有行为才有责任,这是现代法制社会的一般原则。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包括直接侵害行为和间接侵害行为。 (2)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通称主观过错。 (3)损害事实。即受到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财产和精神的损失和伤害。损害必须具有确定性。 (4)因果关系。要确定法律责任的存在及其限度,必须指明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损害直接原因的行为要承担责任,而作为间接原因的行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 44.英国政治思想家戴雪对法治原则的概括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英国政治思想家戴雪对法治原则的概括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具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地位; (2)任何人的权利和义务都必须由普通法院来审决; (3)不是宪法赋予个人权利和自由,而是个人权利产生宪法。 09.4 41.简述法理学的构成要素。 答:法理学的三大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内容性、方法性、渊源性。 其可以有多种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基本表现形式之一是全面涵括形式,即在同一著作中较为完整的涵括法理学的三大构成要素。 (2)在各种单项的法理学专门著作中涵括法理学三大要素。

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

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 1.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变革 2.法有哪些的基本特征 3、法的产生有哪些共同规律 4、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 5、当代中国法学应在哪些方面作出努力。 6、法的规范性作用可分为哪几种作用 7、如何理解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8、学习法理学有哪三个方面的意义 9、我国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矛盾时应遵循哪些准则 10、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法律大体上有哪几种 11、法制一词大体上有哪三种含义 12、西方法律思想史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有哪些重要观点 13、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有哪些 14、简述法产生的条件和原因 15、简述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的作用 16.划分部门法的原则 17.法的适用的特点 18、广义违法行为的概念及构成因素 19、法律关系客体和分类 20.科技进步为什么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推进 21.法的执行的特点 22、立法的特征 23、简述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的相互作用 24、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25、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26、法律与宗教的区别 27、权利本位法的特点 28、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28、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29、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异同点 30、法的价值的特征 参考答案:1答: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唯物史观为基础,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2分) 其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2分) 再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法将趋向于灭亡。(2分) 2答: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2分)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2分) 3、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2分)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2分) 3答:1、对人的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到规范性调整,即不是对特定的人和事的调整,而是对一般人和事的调整。(2分) 2、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2分) 3、从法律、道德和宗教三种规范混为一体逐渐转化为各个相互独立的不同社会规范。(2分) 4答: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5分)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1.5分)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5分) 4、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1.5分) 5答:1、必须坚持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1分) 2、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理论和实践。(1分) 3、贯彻执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1分) 4、贯彻双百方针。(1分) 5、借鉴一切有用的知识。(1分) 6、专业法学工作者对法学所作的努力。(1分) 6答:1、指引作用。又对本人行为的指引,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2分) 2、评价作用。(1分) 3、教育作用。(1分) 4、预测作用。(1分) 5、强制作用。(1分) 7答:1、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1.5分) 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1.5分) 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性的矛盾。(1.5分) 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1.5分) 8答、1、对学习其他法学学科或课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2分) 2、有助于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民主与法制观念。(2分) 3、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资产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2分) 9答、1、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1.5分)2、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1.5分) 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1.5分) 4、善于选择最佳方案。(1.5分) 10答、1、为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的法律,如有关自然资源、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已经基本社会秩序的法律。(1.5分) 2、有关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法律。(1.5分) 3、有关技术规范方面的法律,如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等方面的法律。(1.5分) 4、有关一般文化事务的法律。(1.5分) 11答、1、静态意义的法律和制度,简称法律制度。(2分) 2、动态意义的法律,即立法、执法、守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改革环节构成的系统。(2分) 3、“依法办事”的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分) 12答:1、法本身代表正义,法与正义是等同的。(2分)2、正义是衡量法(指实在法)是否符合法的目的及正义的准则。(2分) 3、法与正义(道德)是无关的,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不正义、不道德的法律,只要合法地制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2分) 13答:1、维护秩序,促进建设和改革开放,实现富强、民主与文明。(1分) 2、根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分配利益,确认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1分) 3、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并对他们滥用权力或不尽职责行为实行制约。(1分) 4、预防和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机关之间的争端。(1分) 5、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1分) 6、为法律本身的运作和发展提供制度和程序。(1分)14答:1、经济原因:法的产生是由多种社会因素相互 作用的产物,但这些因素又是在阶级因素最终起决定作 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法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 产物。(2分) 2、阶级原因:是当时阶级划分、阶级斗争的结果,产 生了私有制、国家和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利 用国家和法律来维护自己的统治。(2分) 3、其他原因:随之社会的发展,社会公共事务比以往 的原始社会复杂,为了处理这些事务,原始社会中的简 单的习惯不能适应,因而需要一种新的行为规则即法 律。还有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也促进了法的产生,人文、 地理等因素也有影响。(2分) 15答:1、社会主义立法直接确认和保障人权(1.5分) 2、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直接维护和保障人权(1.5分) 3、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得以实现的环境发生作用(1.5 分) 4、参加国际人权条约,维护和保障人权(1.5分) 16答:1、合目的性原则(1分) 2、从实际出发的原则(1分) 3、适当平衡的原则(1分) 4、相对稳定的原则(1分) 5、重点论原则(1分) 6、辩证发展的原则(1分) 17答:1、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根据法定职 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国 家权威性。(1.5分) 2、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 具有国家强制性。(1.5分) 3、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 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合法性。(1.5分) 4、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 书具有法律约束力。(1.5分) 18答:违法行为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 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1分) 由五个构成因素: 1、以违反法律为前提(1分) 2、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1分) 3、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的行为(1分) 4、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1分) 5、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1 分) 19答: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 分) 分类:物、精神财富和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3分) 20答:1、科技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需要法律加以确认 (1.5分) 2、科技活动引起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调整(1.5分) 3、参加国际科技经济的竞争与合作需要法律的保障 (1.5分) 4、对科技成果的非道德使用可能造成的社会危机需要 法律加以防治(1.5分) 21答:1、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 家权威性(1.5分) 2、法的执行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1.5 分) 3、法的执行具有国家强制性(1.5分) 4、法的执行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1.5分) 22答:1、是一项国家机关的活动,是同国家权力紧密 联系的活动(1.5分) 2、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权活动,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专门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1.5分) 3、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1.5分) 4、是一项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活动。(1.5分) 23答:1、经济对社会主义法具有决定作用(1分) 立法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1分) 立法应正确处理各种物质利益关系。(1分) 2、社会主义法对经济具有服务作用(1分) 法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战略部署并保障其顺利实 现,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 (1分)法直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1分) 24答: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 观念层面,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基本是同一的。(1分) 从秩序层次来看,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是很难区分的。 (1分)从阶级本质看,阶级本质相同的法律与道德的 功能是一致的。(1分)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1分)表 现形式不同。(1分)体系和结构不同。(1分)作用范 围不同。(1分)作用机制不同。(1分)保障实施力量 和制裁方式不同。(1分) 25答: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2分)数量上的等值关系。(2分)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1分) 26答:法律与宗教的区别 产生的条件不同。(1分)创制的主体不同。(1分)调 整的范围不同。(1分)适用的对象不同。规范的内容 不同。(1分)实施的方式不同。(1分) 27答:权利本位法的特点 第一,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2分) 第二,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 段。(2分)第三,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 下,可以作出权利推定。(2分)第四,权利主体在行 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2分) 28答: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一,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 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 的。(2分)第二,法律制度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的调 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2分)第 三,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 成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2分)第四,法律、道德和 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饨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 的规范系统。(2分) 29答: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异同点 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一致性: 经济基础相同。(1分)阶级本质相同。(1分)指导思 想相同。(1分)历史使命相同。(1分) 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的政策的区别: 体现的意志不同。(1分)实施的方式来不同。(1分) 表现形式不同。(1分)调整的范围不同。(1分)稳定 程度不同。(1分) 30答:法的价值的特征 社会性与阶级性的统一。(1分)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 一。(1分)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1分)目的性与 手段性的统一。(1分)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1分) 1

法理学简答题和论述题复习

1.马克思主义法学不同于其他法学的基本特色: 1)客观性。坚持唯物主义的观点,认为法所体现的是由物质社会生活所决 定的。 2)历史性。坚持辩证发展的观点,认为法具有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 3)阶级性。坚持阶级分析的观点,认为法主要体现执政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2.近代法学体系为什么由分支学科构成? 1)社会关系复杂,所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部门法不得不复杂,每一个重要的 部门法需要一个法学分支学科来研究,因而形成了众多的法学分支学科。 2)法学作为一门系统研究法律问题的学问,不仅需要不同的部门法,还要 从不同角度,运用不同的方法,综合地研究各种法律问题,于是出现了 具有一般理论特制或具有综合特质的法学分支学科。 3.西方法学派对法学研究对象的主要观点: 1)法学要以“应然法”或“理想法”为研究对象。 2)法学的研究对象因为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在实际生活中真实存在的法。 3)法学的研究对象应为法与社会的院系。 4)法学的研究对象应为法的价值、形式和事实,或法学的主要任务是注释 各种法律和法规。 5)法学应把如何以法治国和寻求治国之道作为研究对象。 4.法哲学的含义: 1)用来指称那些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 题的专门学问,与法理学并行的一种学问。

2)作为法理学的同义语来理解和使用的法哲学,其内涵和法理学大致相同, 是法理学的另一种说法。 3)指称法理学中那些更注重理论抽象或更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问题的法理 学,是较为纯粹的或更高层次的法理学。 5.近代法理学诞生的标识: 1)有了自己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2)有了专门的学者和专门的著作。 3)本身已形成了理论体系。 4)既是法学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同其他法学分支学科有明晰的界限。 6.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 1)研究范围广阔,涉及法学体系中其他各门分支学科。 2)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学领域中重要的、基本的、根本的主题,它的成果 对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有重要的理论基础作用。 3)法理学还研究法、法的现象同其他种种社会现象的关系。通过研究这些 关系来深刻地理解各种法、法的现象和法的发展规律的精神实质。 4)法理学在同法学其他学科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对这些法学分支学科具有 普遍的知道意义。 7.法理学流派思潮形成的条件: 1)有自成法理学理论学会所体系并对法理学的发展或进退产生影响的人 物。 2)代表人物有较为集中和系统表述其法理学理论学说的代表性著作。 3)这些人物和作品所阐述的法理学理论学说,在目的上较为明确的追求和

2020年法律硕士法理学冲刺必备论述题(二)

2020年法律硕士法理学冲刺必备论述题(二) 6 ,论述法在执行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作用。 7、试述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杜会作用的主要表现。 8 、论法律制定的合宪性和法制统一性原则。 9 、试论述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10 、试论法律体系的三大结构要素的区别。 参考答案 6 、答: ( 1 )在阶级社会中。法除了有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这个主要作用外。还具有执行各种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所谓社会公共事务,是指与阶级统治作用相对来说的。这些事务与阶级统治并无直接关系。而在客观上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 ( 2 )在各个阶级社会中,社会公共事务相关的法律性质、作用、范围不尽相同。但总括起来,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维护人类基本的生活条件。这些基本条件包括最低限度的公共治安。绝绝大部分社会成员的人身安全、食品卫生、生态平衡、交通安全等。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公共安全法、人权法规、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交通法都是为达这种目的而制定的。其二。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包括确定生产管理的一般规则,确定各种交易行为的根本规范。确定基本劳动条件等。如产权法、合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这些方面的法是为了减少生产和交换过程中的偶然性和任意性,提升确定性和连续性。增加交易安全。减少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商生产和交换的效率。其三。组织社会化生产。随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广泛使用。生产的社会化水准越来越高。以致壮会只有集中众多的资金、技术、劳力才能完成诸如水利,能源、交通、航天等社会公共事业的建设,国家通过法律对之实行组织,管理和实施,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须。其四,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相关产品、

法理学复习参考答案

法理学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 1、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 B )。 A统治阶级的意志B社会物资生活条件 C 生产力D阶级斗争状况 2、以“他人的行为”作为作用对象的法的( B )。 A 指引作用B评价作用C教育作用D预测作用 3、下列不属于法产生的共同规律的表述是( C )。 A、由个别性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 B、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 C、由公法为主发展成为公法、私法并重 D、由法律、道德和宗教规范混合为一体到逐渐分化 4、根据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可将其划分为:(C ) A 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B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C 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 D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5、下列属于智力成果这类法律关系客体的是:(A ) A 商标 B 厂房C隐私 D 公交车承载乘客 6、下列关于法与自由的关系的说法错误的是:(D ) A 自由是法所体现或促进和实现的价值之一 B 法是保障自由和实现自由的重要的社会条件 C 法既要保护和实现自由,又要对自由作出合理的限制 D 法律对自由的限制没有任何标准可以遵循 7、下列不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为:(C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国务院 C 镇人民政府 D 省人大常委会 8、按照是否允许依法自主调整,法律规范可以分为:(A ) A 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 B 绝对确定性规范和相对确定性规范 C 授权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D 调整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 9、下列属于法的工具性价值的是:(B ) A 公正 B 保护 C 自由 D 效益 10、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权利,这种权利属于:(D ) A 普通权利 B 救济权 C 相对权利 D 基本权利 11、下列没有立法提案权的是( A )。 A、十个全国人大代表 B、中央军委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1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项原则的含义之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 B )。 A、权力机关的干涉 B、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C、上级司法机关的干涉 D、政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3、黄某是甲县人事局的干部,他向县检察院举报了县人事局领导叶某在干部调配中收受钱物的行为,两个月后未见动静,黄某几经努力才弄清是检察院的章某把举报信私下扣住并叫给了叶某。黄某于是又向县人大、市检察院举报章某的行为。黄某的行为属于下列哪种?( B ) A、法的适用 B、法的遵守 C、法的执行 D、法的解释 14、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司法部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解释属于( A )。 A、行政解释 B、立法解释 C、司法解释 D、非正式解释 15、在我国,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是( C )。 A、国家审判机关 B、国家监察机关 C、国家检察机关 D、国家权力机关 二、多项选择 1、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ABCD )。 A 有法可依B有法必依C执法必严D违法必纠 2、法产生的基本标志是(ABC )。 A 国家的产生B权利和义务的分离C诉讼和审判的出现D私有制的产生 3、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是(AD )。 A法的调整方法B法的调整范围 C 法的调整内容D法的调整对象 4、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ABD ) A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成的B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的 C权利和义务都有严格的法律界限 D 权利和义务两者不可分割,且有统一性。 5、我国法学工作者研究法学通常使用的方法有(ABCD )。 A 社会调查的方法B历史考察的方法C逻辑分析和比较方法D语义分析的方法 三、选择题 1.法学是专门以(D )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面,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4、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5、法的本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其内部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 6、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 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 法律秩序的职能。 10、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 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 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 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 能。 11、分配的正义:就是对不同的 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人的功 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 荣誉。 12、矫正的正义:(或称“改正 的正义”)指不管什么人,只要损 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 予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原 则,适用于处理民、刑事案件, 用以矫正并恢复被损害者的利 益,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 事后公正。 13、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 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14、法治:是指依法治理的原则。 1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 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 阶级意志对法所做的基本分类。 1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 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 类。 17、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 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 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 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8、契约自由:是人们按照自己 的意志订立契约(合同)而不受 他人限制和干涉的自由权利。 19、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 质和内容的法基本出发点和指导 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是反映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 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 想。 2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 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 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22、政策:是一定阶级处理国家 事务、公共事务,调整国家各种 关系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措施 的统称。 23、习惯:就是一定事实关系的 多次反复,成为人们行为的习性 而形成的社会规范。 24、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是法 律要求人们承担作出积极行为的 义务的调整方式。 25、允许的调整方式:是法律赋 予人们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的调 整方法。 26、禁止的调整方式:是要求人 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 整方法。 27、法律调整机制:是用来保证 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 各种法律手段的整个系统。 28、法律秩序:就是依法建立的 秩序 29、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 象认识的感性阶段,或者说是低 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 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觉和情 绪,它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是表面 的直观的。 30、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 的理性阶段,或者说是高级阶段, 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系统化、理 论化的思想观点,它在法律意识 中属于主导的地位。 31、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 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 的概念,法律意识、法律制度、 法律实践都体现一定的法律文 化。 32、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 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 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3、法律规范的制定:是指国家 或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 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4、法律规范的认可:是指国家 或国家机关对业已存在的行为规 范承认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 动。 35、立法技术:是指在法的创制 过程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规则、 方法、技巧、经验和知识。 36、假定: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 该规范适用的条件的部分,它指 明该法律规范在什么条件下才可 以适用。 37、处理:就是行为本身,即法 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 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 分。 38、制裁: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 违反该规范时应承担什么样的法 律后果的部分。 39、命令性规范:就是以规范性 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的国家规范 性命令,一项命令往往就是一个 规范。 40、保护性规范:则是维护已被 调整好的社会关系,制裁违法、 犯罪,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 41、 b:是指不允许执法机关、 执法人员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 范。 42、相对确定性规范:是指允许 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性 调整的规范。 43、情况性规范:是指允许执法 机关、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直 接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范。 44、以择其一的规范:是指规定 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必须适用规 范中列举的若干方案中的一种。 45、任选的规范:是指在规范中 除了规定可供采用的基本方案以 外,也规定了任选方案。 46、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 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 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47、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 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 方法的不同所做的分类。 48、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

大学考试—法理学——试题库及答案

64岁的李老太太在家中采用迷信的方法为刘某看病,获得刘某人民币9千元,法院宣判后,她一再声称,我没有文化,我不懂法,我有罪。李老太的行为形成哪一种法律关系 A. 单向法律关系 B. 横向法律关系 C. 民事法律关系 D. 调整性法律关系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C 诉讼法属于 A. 私法 B. 社会法 C. 宪法 D.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D 郝某的父亲死后,其母季某将郝家住宅独自占用。郝某对此深为不满,拒绝向季某提供生活费。季某将郝某告上法庭,法官审理后判决郝某每月向季某提供生活费300元。对此事件,下列哪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A. 子女赡养父母主要是道德问题,法官判决缺乏依据 B. 法官作出判决本身是一个法律事实 C. 法官的判决在原被告之间不形成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 D. 该事件表明,子女对父母只承担法律义务,不享有法律权利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B 《律师法》属于 A. 宪法 B. 程序法 C.

D. 社会法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C 在我国违法者的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权属于() A. 人民法院 B. 全国人大 C.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D. 公安机关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A 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 A. 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 B. 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

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 D. 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D 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文献是() A. 《法国民法典》和《人权宣言法》 B. 《国民法典》和《德国刑法典》 C.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D. 《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刑法典》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C 《深圳经济特区禁止使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第4条:“餐饮业经营者不得以禁止使用的野生动物一起产品的名称、别称制作招牌、菜谱来引导顾客。”这一规范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 确定性规范

《法理学》期末复习试题与参考答案解析

《法理学》期末复习题与参考答案解析 1、下列关于法的判断中,正确的是()。 A、法可以管制人的思想; B、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故合同是法; C、所有国家机关的内部规章制度都是法; D、法的根本属性是其阶级性。 2、“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法律规范中,()是该规范的假定部分。 A、“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C、“有配偶而重婚的”; D、“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结婚登记会引起()。 A、法律关系的发生; B、法律关系的变更; C、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D、法律关系的消灭。 4、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 A、生产关系发展的要求; B、阶级矛盾不可调和; C、社会革命力量的推动; D、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 5、违法行为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是()。 A、主观存在过错; B、应受法律制裁性; C、违法性; D、社会危害性。 6、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是()。 A、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 B、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C、违法行为的客体; D、违法行为的主体。 7、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 A、法系; B、立法体系; C、法学体系; D、法律体系。 8、法律调整是一种( )。 A、个别性调整; B、规范性调整; C、习惯性调整; D、具体性调整。 9、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部门法的( )。 A、唯一标准; B、次要原则; C、主要标准; D、主观标准。 10、大陆法系是以( )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A、法国民法典; B、德国民法典; C、罗马法; D、美国法。 11、下列对法的认识,正确的是()。 A、法可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关系; B、好的法律文件必然会导致公正的法律后果; C、法是唯一的统治工具; D、法与现实生活总有一定程度的不适应。 12、在司法实践中,当行为发生在新法事实之前,而新法与旧法规定不同时,

法理学简答题全

法理学简答题全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简述法的转移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1、社会发展和法律的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法的移植具有必然性。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的移植的必要性。 3、法制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也是社会现代 化的动力,而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4、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在法的渊源转变为法的过程中,其价值实现的基本情形有哪些1、自觉性。是在理解和认知法的渊源价值及其实现的基本理念、 知识和方式的前提下,自觉地发现、整合和实现渊源价值,从而实现预期的法或法制度。 2、自发型。是盲目地、被动地在某种动因的促动下,消极地实现 某些法的渊源价值,形成了某种法或法律制度。 简述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区别 1、法律责任针对的特定的主体;法律义务针对的是一切社会主体 2、法律责任通常具有惩罚性;法律义务一般不具有制裁性 3、法律责任的产生是以法律义务为前提,没有主题队义务的违反 就不会产生法律责任 简述法律传统与传统法律的关系 法律传统是有传统法律发展演变而来的一种法律文化和精神,它与传统法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传统法律是法律传统得以孕育和形成的母体。传统法律是作为一种法律状态,即是一种制度规范体系,也表现为一定的法律观念。作为制度规范体系的传统法律只能在其生长的社会中发挥作用,一旦传统社会解体,它就要退出历史舞台。而传统法律制度中蕴含的精神或文化,则可以与后世的法律制度相结合,成为现代法律生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怎样理解法律责任的竞会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同一行为同时符合不同法律责任间的冲突。特点: 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 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 3、改行为符合两个或连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现代法治的主要标志有哪些 1、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的各个基本方面或绝大多数环 节,都依法运行。 2、这种法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宁,有利于保障人 类的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3、所制定的法律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中具有最高的 地位和权威,获得普遍的服从,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凌驾于其上,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了法都要受到应有的追究。 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1、法首先是为主体即个人和组织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这是 法首要的基础性的特征。 2、法是以国家政权已知形式存在的社会规范。这是重要特征 3、法是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主要依据的社会规范。 4、法是普遍的、明确的和肯定的社会规范。 5、法是以全身内力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 简述法的继承的原因 1、法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独立性。 2、法是一种极为重要且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它的存在自然是一 个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它也自然会表现出历史的连续性。 3、从历史的眼光来看,法是一种文化现象,是人类文明的一种表 现形式,它的发展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文化积累过程。 简述法的形式的价值 1、法的形式是区分法和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 2、不同的法律的形式由不同国家机关或主体产生。 3、不同法的形式可以表现不同法律的效力等级 4、不同法的形式适用于调整不同社会关系。 简述法律责任的免除情形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4、协议免责、辩诉交易免责 5、自首、立功免责 5、试论述立法种类的多样化 1、从立法的主体上看。 2、从立法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看。 3、从立法的内容看。 4、从立法的方式看 试述法的渊源价值与良法美制的关系 1、法的渊源的范围是广阔的,不是所有法的渊源都能转化为法, 最基本的选择就是:把法的渊源向法的转化同形成良法美制结合起来。 2、从法的渊源中选择和提炼有关要素以形成法,不能脱离现实的 的世界,去做徒劳的事情。 3、法的渊源的价值实现,其效果如何,同法所规定的制度是否属 于应当由法调整的事项、是否适合人的行为密不可分。 4、善于把握不同法的渊源的特质或禀性,把这种特质和禀性同法 的特质和禀性加以融合,也是法的渊源价值得以有效实现的一个保障。 5、法的渊源差不多都有可能被选择和提炼为相关这部提所需要的 要素,以形成法和法律制度,从而能实现其价值。 6、从各种法的渊源中采集和提炼有关要素以形成法,还需要注意 适度。 简述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主要区别 1、调整的方式不同。 2、适用的范围不同。 3、发生效力的方式不同。 简述法的继承的主要内容 1、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法律制度或法律规则是可以继承的。 2、反映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一般规律或基本规则的法律制度或法 律规则是可以继承的。5、人类在法律发展过程中取得的成果。 3、凝聚法律实践的成功经验的法律制度或法律规则是可以继承的。 4、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法律制度或法律规则是可以继承的。 简述法的渊源价值 主要价值在于法的形成方面。 1、法的渊源是某些法的直接来源。 2、法的渊源是某些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的来源。 3、法的渊源是某些法的精神品格、文化特色、社会特色、先进经 验的来源。 4、法的渊源中的立法、行政、司法等进路性渊源,是法和法律制 度得以形成的基本途径。 5、法的渊源也包含着使法得以形成、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根本动因。 为什么要对权力资源实行法律调控 1、法治是一种以法为依据的社会调控方式。 2、权利资源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可以支配社会主体和其他社会资源 的强制性力量。 3、法在法治国家处于特别重要的地位。 试述法律论证理论 P498 试述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特质 1、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法的基本内容 2、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构成了法的内在机理 3、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的关系也是各部分法调整的重要内容简述法对经济的作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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