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谈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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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谈话记录

致(身份证号):

鉴于您即将离职,为使您更加清楚了解相关保密、知识产权和竞业限制(如有)的法律规定,了解您和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和由此产生的离职后您对公司所负有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公司特安排法务部与您作离职谈话以向您阐述上述内容,如有任何不明之处,可向法务部了解。

1、根据您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商业秘密及公司客户/用户个人信息保密义务告知书暨员工承诺函》、《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协议,无论在职还是离职后,您都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律义务,商业秘密是指公司所有不向社会公开的各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模式、客户和供应商名单/情报、产销及定价策略、内部激励政策、公司组织架构、人事信息、计算机程序、产品工艺、配方、样品、试验数据(无论该等信息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的载体存在)。如未经公司书面同意而使用、向任何第三人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都属于违法行为,公司有权向您追索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直至报案追究您的刑事法律责任。

2、根据法律规定和上述协议,您有保守客户/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联系地址/家庭住址、银行卡信息、购买记录等信息的法律义务,严禁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如有违反,不但需要赔偿公司和公民的全部损失,还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根据法律规定和上述协议,无论在职还是离职后,均不得诽谤、捏造、诋毁、恶意攻击公司及公司员工,在任何媒体或公共场所发布损害公司声誉的言论或文字,如有前述行为,公司有权追究您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声誉损害赔偿,直至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4、根据法律规定,您为执行公司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均属于公司的知识产权,包括(1)在本职工作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2)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公司的本职工作或与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以及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未经公司书面许可,您无权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发明创造。

以上内容已向本人充分阐述,本人已知悉上述内容,并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签署的相关协议。

签字:

时间:

谈话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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