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427号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我部组织修订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现予公布,自 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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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MP”)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

农业部兽药GMP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兽药GMP办公室”)承担兽药GMP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兽药GMP检查员培训与管理及农业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报资料审核及企业兽药GMP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审查

第四条新建、改扩建和复验企业应当提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复验应当在《兽药GMP证书》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交申请。

第五条申请验收企业应当填报《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表1),并按以下要求报送书面及电子文档的申报资料各一份 (电子文档应当包含以下所有资料;书面材料仅需提供《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及以下第4、5、8、12目资料)。

(一)新建企业

1.企业概况;

2.企业组织机构图(须注明各部门名称、负责人、职能及相互关系);

3.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检验、仓储等工作人员登记表(包括文化程度、学历、职称等),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4.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含检验动物房)平面布置图及仪器设备布置图;

5.生产车间(含生产动物房)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人流、物流流向及空气洁净级别);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6.生产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空气净化系统及产品工艺验证情况;

7.检验用计量器具(包括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校验情况;

8.申请验收前6个月内由空气净化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洁净室(区)检测报告;

9.生产设备设施、检验仪器设备目录(需注明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

10.所有兽药GMP文件目录、具体内容及与文件相对应的空白记录、凭证样张;

11.兽药GMP运行情况报告;

12.拟生产兽药类别、剂型及产品目录(每条生产线应当至少选择具有剂型代表性的2个品种作为试生产产品;少于2个品种或者属于特殊产品及原料药品的,可选择1个品种试生产,每个品种至少试生产3批);

13.试生产兽药国家标准产品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

(二)改扩建和复验企业

除按要求提供上述第1目至第13目资料外,改扩建企业须提供第14目的书面材料;复验企业须提供资料第14目的书面材料以及第15至第17目的电子材料:

14.《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5.企业自查情况和GMP实施情况;

16.企业近3年产品质量情况,包括被抽检产品的品种与批次,不合格产品的品种与批次,被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的情况或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整改实施情况与整改结果;

17.已获批准生产的产品目录和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包括产品批准文号批件、质量标准目录等);所生产品种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

榆林市造林检查验收办法

榆林市林业建设项目(造林)检查验收办法为进一步巩固我市林业建设成果,规范林业项目检查验收管理工作,提高林业建设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验收的目的 1.检查验收的目的在于,以尽可能精确、客观和合理的方式,对造林以及其他林业项目活动(如松林抚育间伐和林道建设)的完整程度以及实施是否成功等进行评估,及时掌握项目建设的进度与质量,使其达到项目建设的要求; 2.验收的结果,将作为给造林承包方支付报酬的基础和依据。 二、适用范围 本检查验收办法适用于荒山造林、沙地造林、退耕还林、通道绿化、城镇绿化、景观绿化、幼林抚育、林木管护、防火线通道建设等系列营林工程的验收检查。 三、遵循的原则 检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充分听取汇报、审查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核查的方式进行。 四、检查验收流程 1. 自查及申请报验 造林实施方在造林施工完成后对照作业设计对造林模式、造林地块及边界、造林面积、树种、苗木规格、株行距、造林密度、以及造林成活率等要进行全面的自查,并向市或县(区)林业局提交自查报告。

施工方在完成每一道工序并自查合格后,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工序报验单),由监理人员负责初验并与上报甲方,申请验收。甲方组织验收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则出具工序验收报告,工程可转入下一工序施工;若验收不合格则出具返工通知书,待返工合格后再次申请验收。 造林实施方按合同要求或规定完成所有工序施工,自检合格后,书面向市或县区林业局提出《工程验收申请》,由市或县区林业局组织验收人员到施工现场对工程进行验收。 2. 初验 市或县(区)林业局接到造林实施方提交的《工程验收申请》后,组织初验。验收时,抽调的验收人员会同监理人员及施工方管理人员按合同约定的施工标准到现场进行验收,验收时测量的数据要详细记录在验收记录表上,并及时统计验收的结果。参与验收的人员共同在每张验收记录表和结果统计表上签字确认。 3. 年度检查验收 由各县(区)林业局实施的林业建设项目,县(区)林业局组织初验的结果,可作为第一年度检查验收的结果,用于计算付款; 市林业局及以上级实施的林业建设项目,由市林业局组织检查验收。 根据林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常规合同要求,要进行年度验收,作为年度付款的依据。一般合同规定三年付清款项,就要进行三次检查验收。 (1)第一次(年度)检查验收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林造发〔2014〕140号)

国家林业局 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林造发〔2014〕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为指导各地科学开展森林抚育,提高森林抚育质量,规范检查验收工作,在总结近年来森林抚育特别是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工作的基础上,我局组织修订了《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 2014年9月29日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客观评价森林抚育政策实施成效,促进森林抚育作业质量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检查验收工作。其他森林抚育作业检查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核查验收和国家级抽查三级管理。 第四条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组织、专业实施。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国家级抽查;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省级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森工(林业)集团、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下同)、县级单位(县、国有林场、团场、林业局等,下同)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开展省级核查验收、县级自查工作。检查验收工作由具有林业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承担。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以现地检查为基础,内业检查与外业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核实作业面积、作业设计质量和作业施工质量,同时检查了解森林抚育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全面反映森林抚育成效。

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规定

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规定 为加强兽药生产质量的管理,规范兽药检查验收工作,农业部组织修订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MP”)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 农业部兽药GMP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兽药GMP办公室”)承担兽药GMP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兽药GMP检查员培训与管理及农业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报资料审核及企业兽药GMP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审查 第四条新建、改扩建和复验企业应当提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复验应当在《兽药GMP证书》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交申请。 第五条申请验收企业应当填报《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表1),并按以下要求报送书面及电子文档的申报资

料各一份(电子文档应当包含以下所有资料;书面材料仅需提供《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及以下第4、5、8、12目资料): (一)新建企业 1.企业概况; .企业组织机构图(须注明各部门名称、负责人、职能及相互关系); .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检验、仓储等工作人员登记表(包括文化程度、学历、职称等),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含检验动物房)平面布置图及仪器设备布置图; .生产车间(含生产动物房)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人流、物流流向及空气洁净级别);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生产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空气净化系统及产品工艺验证情况; .检验用计量器具(包括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校验情况; .申请验收前6个月内由空气净化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洁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客观评价森林抚育政策实施成效,促进森林抚育作业质量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检查验收工作。其他森林抚育作业检查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核查验收和国家级抽查三级管理。 第四条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组织、专业实施。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国家级抽查;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省级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森工(林业)集团、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下同)、县级单位(县、国有林场、团场、林业局等,下同)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开展省级核查验收、县级自查工作。检查验收工作由具有林业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承担。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以现地检查为基础,内业检查与外业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核实作业面积、作业设计质量和作业施工质量,同时检查了解森林抚育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全面反映森林抚育成效。

(三)严格规范、责任到人。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及其组织、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的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实施。检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操守、检查核查工作规定和廉政纪律,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客观、公平、公正评价森林抚育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下列文件是森林抚育检查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其最新修订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一)《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 (二)《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三)《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 (四)《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 (五)地方森林经营技术规程(标准)、实施细则等。 第二章县级自查 第六条县级自查包括外业检查和内业检查。外业检查必须对全部抚育作业小班逐一进行现场检查。 第七条县级自查应当采取抚育作业小班完成一个、检查一个的要求,加强抚育作业中间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承担抚育任务的单位或个人(林场、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等森林经营主体)在完成抚育作业任务后,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林业相关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章省级核查验收

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规定

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MP”)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 农业部兽药GMP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兽药GMP办公室”)承担兽药GMP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兽药GMP 检查员培训与管理及农业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报资料审核及企业兽药GMP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审查 第四条新建、改扩建和复验企业应当提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复验应当在《兽药GMP证书》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交申请。 第五条申请验收企业应当填报《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表1),并按以下要求报送书面及电子文档的申报资料各一份(电子文档 应当包含以下所有资料;书面材料仅需提供《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及以下第4、5、8、12目资料): (一)新建企业 1.企业概况; 2.企业组织机构图(须注明各部门名称、负责人、职能及相互关系); 3.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检验、 仓储等工作人员登记表(包括文化程度、学历、职称等),并标明所 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4.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含检验动物房)平面布置图及仪器设备布置图; 5.生产车间(含生产动物房)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人流、物流流向及空气洁净级别);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 置图; 6.生产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空气净化系统及产品工艺验证情况; 7.检验用计量器具(包括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校验情况; 8.申请验收前6个月内由空气净化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洁净室(区)检测报告; 9.生产设备设施、检验仪器设备目录(需注明规格、型号、主要 技术参数); 10.所有兽药GMP文件目录、具体内容及与文件相对应的空白记录、凭证样张; 11.兽药GMP运行情况报告; 12.拟生产兽药类别、剂型及产品目录(每条生产线应当至少选择具有剂型代表性的2个品种作为试生产产品;少于2个品种或者属于 特殊产品及原料药品的,可选择1个品种试生产,每个品种至少试 生产3批); 13.试生产兽药国家标准产品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 控制项目; (二)改扩建和复验企业 除按要求提供上述第1目至第13目资料外,改扩建企业须提供 第14目的书面材料;复验企业须提供资料第14目的书面材料以及第15至第17目的电子材料:

造林竣工验收报告

造林竣工验收报告 1 2020年4月19日

采育镇平原造林建设工程竣工报告 1.工程概况: xxx平原造林建设工程,建设任务为总造林面积xxxx亩。 本项单位工程划分为两个子单位工程:一个是xx工程(xx 镇),建 设任务为造林面积xx亩;另一个是xx区xx镇xx工程,建设任务为 造林面积xxx亩。 本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为xx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单位为北京xxxx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开工时间为xx年x月x日。工程竣工时间为xx年x月x 日。 2.工程完成情况: 截止xx年x月x日,经现场核查,本工程实际完成造林面积xx 亩,其中京津塘高速绿色通道工程xx亩,景观生态林工程xx 亩;栽 植各类乔木和花灌木以及地被植物411279株,其中完成常绿乔木栽 植17475株,完成落叶乔木栽植52623株,完成花灌木栽植241566 2 2020年4月19日

株,完成地被植物99615株;同时,还完成与园林绿化相配套的基础 设施打井 24眼(其中景观生态林工程11眼,京津塘高速绿色通道 工程13眼),铺设园林给水管线 31074米(其中景观生态林工程 0 米,京津塘高速绿色通道工程13104米);景观生态林工程还完成修 建园路2745米。 经过现场核查,工程总体实际完成造林面积2054亩,完成造林面积核实率为100.00%,苗木质量合格率达到98.00%以上,苗木成活率达到95.68%,工程后期的养护管理工作基本符合相关规范,工程质量合格达标。 另外,承担本项工程的施工单位进场后清理死树164061平方米(未包括中标清单内的324822平方米),回填土工程量96184.1立方米,清运渣土和垃圾21183.8立方米。 3.工程管理情况: 3.1、应用园林绿化高科技措施,有效控制工程质量: 3 2020年4月19日

退耕还林验收办法

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 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检查验收程序,保证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切实把项目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西部…2010?138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0?547号)、《关于印发<关于做好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发改农经…2009?1447号)和我省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是经国家和省批准安排的各县(市、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中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农民培训和补植补造项目。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检查验收负全责,按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农民培训和补植补造项目分类。按各行业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实施,以县(市、区)的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为各类项目的基本建设单位和验收单位,以建设项目为验收的基本单元。 第四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检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管理、任务计划完成、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的全面检查和总结,是安排调整后续年度项目建设任务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检查验收依据与技术标准 第五条检查验收的依据。各级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下达的年度项目建设任务计划文件;经省、市评审批复的各县(市、区)年度项目(可研报告)实施方案,包括方案说明、投资概算;经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施工图(作业设计)和图纸;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协议。 第六条检查验收的技术标准。国家《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规定的技术标准;国家和省颁布实施的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获得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施工图(作业设计)中的技术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三章检查验收的条件和内容 第七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已完成了相关部门下达和批复的项目建设任务计划、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作业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全部建设内容;项目各单项工程(单元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

基于我国森林抚育技术体系现状及完善对策的研究

基于我国森林抚育技术体系现状及完善对策的研究 摘要:我国自2009年开始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开始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益,但是同时也是存在一些问题的,一是我国关于森林抚育技术虽然有很多研究成果和检测资料,但是还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二是在实践的过程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针对这两个问题,提出更加完善的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森林抚育技术;理论与实践;生态建设 自从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来,我国每年在环境上的投入逐年递增;治理沙漠、清理水污染,到如今的治理雾霾等等都是一系列举措。而对于森林的抚育更是国务院极度重视的一项工程,因为这对我国是否能做到可持续的全面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森林抚育的工程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便是2009年的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与此配套的诸如《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等单行规定让这项工作的进行有了更加具体的准则和依据,保证了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由于我国森林赋予技术体系才刚刚起步,开始实行的时间也比较晚,因此其中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仍然有问题,仍需要一些相应的政策来对其进行完善。 一、森林抚育技术体系现状 (一)理论研究的表层化 正是由于我国对于生态问题的认识不足,以前总是在走先开发再治理的老路子,使得很多人对于森林抚育工程的认识度低。对于森林还是停留在木材的使用上而非是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环节。对于观念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因此这方面还是要加强宣传。 人们对于森林抚育技术的认识度低也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我国的技术还不够完善,正是由于技术力量的薄弱造成在进行的过程中没有一个良好的效果,在人们无法看到良好效果的情况下就无法对森林抚育技术的成效有一个清楚的认识。目前各地方对于森林抚育技术的方案实践操作性太低,内容空、假、大,技术指标也单一,不能按照客观实际来进行。还有地方为了完成指标任务,用割灌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原料药培训试题及答案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培训试题及答案 姓名:成绩: 一、最佳选择题(每题4分,共20分) 1、《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施行时间是:(A ) A、2020年7月1日 B、2021年7月1日 C、2020年6月1日 D、2020年5月1日 2、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B )帕斯卡。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和(或)设置监控系统。 A、5 B、10 C、8 D、7 3、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贮存和分配应当能够防止微生物的滋生。纯化水可采用循环,注射用水可采用(A ) A、70℃以上保温循环 B、循环 C、100℃以上保温循环 D、70℃保温 4、企业应当对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直接接触兽药的生产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以后(D )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A、每四年 B、每三年 C、每两年 D、每年 5、中间产品应当有明确的标识,应当标明的内容不包括:(B ) A、产品名称或企业内部的产品代码 B、成品有效期 C、数量或重量(如毛重、净重等) D、产品质量状态(必要时,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20分) 1、质量管理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包括:(BCD )

A、确保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已经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管理部门 B、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符合工艺规程的要求和质量标准 C、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 D、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确认或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确认或验证方案和报告 2、主要生产和检验设备、仪器、衡器均应建立设备档案,内容包括: (ABCD ) A、生产厂家、型号、规格 B、技术参数、说明书、设备图纸 C、备件清单、安装位置及竣工图 D、检修和维修保养内容及记录、验证记录、事故记录 3、原辅料、与兽药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接收应当有操作规程,所有到货物料均应当检查,确保与订单一致,并确认供应商已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每次接收均应当有记录,内容包括:(ABCD ) A、交货单和包装容器上所注物料的名称 B、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 C、接收后企业指定的批号或流水号 D、检验报告单等合格性证明材料 4、用于兽药生产或检验的设备和仪器,应当有使用和维修、维护记录,使用记录内容包括(ABCD )等。 A、使用情况 B、日期 C、时间 D、所生产及检验的兽药名称、规格和批号 5、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兽药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应当符合要求包括:(ABCD ) A、应当根据兽药的特性、工艺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供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的评估报告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兽药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兽药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注册要求的兽药。 第三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一节原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兽药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兽药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兽药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销售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兽药符合注册要求。 第五条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六条企业配备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等条件,应当满足质量目标的需要。 第二节质量保证 第七条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第八条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 (一)兽药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 (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管理职责明确; (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符合要求; (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 (六)确认、验证的实施; (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 (八)每批产品经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九)在贮存、销售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兽药质量的适当措施; (十)按照自检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九条兽药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 (二)生产工艺及影响产品质量的工艺变更均须经过验证; (三)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

重庆森林工程林业项目营造林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庆森林工程林业项目营造林生产管理和建设 质量,确保营造林成效,根据《重庆森林工程管理办法》、《造林技术规程》、《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和《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重庆森林工程林业项目营造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森林工程林业项目营造林工程年度 检查验收。 第三条检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年度实施方案与作业设计执行情况。包括作业区的地点、范围、面积、树种、营造林作业方式等。 (二)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验收主要包括作业设计、面积核实、成活率、混交、档案、自查验收以及生长情况、病虫危害情况、森林保护和配套设施施工情况等。 (三)上年度的补植、抚育、保存、管护情况。 (四)工程管理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档案、数据库、音像图片、内业资料等情况)。 第四条重庆森林工程林业项目营造林实行区县级全面自查、市级部门核查、市级统一复查的检查验收方式。 (一)区县级自查:区县级自查由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自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营造林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分建设项目的自查结果进行汇总统计,编制县级林业项目营造林自查验收报告上报市林业局并抄送同级森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二)市级核查:市级核查由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林业局根据各区县上报的自查验收成果资料,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营造林检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核查的面积不低于年度计划面积的30%进行抽样核查。市级核查后应形成工程项目建设年度核查报告,抄送市森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级统一复查:市森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在区县(自治县)、市级各相关部门验收的基础上,委托有营造林检查验收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单位按不低于年度计划面 积10%的比例随机抽取建设地点、建设任务进行年度统一复查,形成森林工程年度综合验收报告。 第五条区县森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和被抽中单位应如实提供森林工程规划材料,计划文件、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和自查验收报告、图(表)以及作业设计批复等资料。 第二章技术标准 第六条面积核实。 (一)检查验收以作业设计区划的小班为单位,营造林面积按水平面积计算,凡造林面积连续成片在1亩以上的,按片林统计。 (二)面积大于15亩以上的小班用1:10000比例尺地形图调绘求算其面积,小于15亩的小班用GPS仪或罗盘仪测量求算其面积。 (三)单行栽植的线性小班,设计间距内的缺株连续不超过两株,连续长度150米以上,其面积计算为:面积(亩)=长(米)×4(米)

退耕还林年度检查验收办法(最终稿)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掌握和客观分析评价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情况,保证退耕还林工程质量和效益,并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计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工程的年度检查验收。 第三条年度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三级检查验收方式。各级检查验收范围为上年度的退耕还林人工造林与封山育林(以下简称实绩检查验收)和造林后满三年的人工造林与封育后满五年的封山育林(以下简称成效检查验收)。此外,县级自查每年还应对原有政策补助未到期的其它年度退耕地还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条检查验收内容 (一)实绩检查验收 1、人工造林(含退耕地还林和荒山造林,下同)和封山育林面积核实情况。 2、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面积合格情况。 3、工程管理情况。 (二)成效检查验收 1、造林后满三年的人工造林面积保存情况、县级自查原有政策补助未到期的其它年度退耕地还林保存(成活)情况。 2、造林后满三年的人工造林保存面积成林情况。 3、封育后满五年的封山育林成效情况。 4、工程管理情况。 第五条县级自查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省级复查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国家核查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各级检查验收人员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六条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按照具体年度部署要求,完成验收工作。 第二章技术标准

第七条引用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 (一)《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 (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 (三)《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四)《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林资发[2003]92号) (五)《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退字[2003]33号) (六)《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退发[2003]90号) (七)《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 (八)《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 (九)《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 (十)《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 15163-2004) (十一)《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工程封山育林工作的通知》(林退发[2005]169号) (十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 (十三)《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试行)》(林退发[2008]146号) 第八条造林密度标准 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 (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 (三)《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 (四)其他经国家林业局批复同意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树种初植密度标准第九条造林地区类别 造林地区类别分为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特殊地区包括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干旱半干旱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地区,特殊地区以外的地区为一般地区。 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以《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的附录D和《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附件一为准,名单详见附3。

【工作通知】林业厅关于认真做好森林抚育补贴工作的通知

林业厅关于认真做好森林抚育补贴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抚育补贴项目管理,规范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确保森林抚育作业质量和成效,根据《XX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森林抚育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编制作业设计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是森林抚育工作的基础,科学、规范编制作业设计是森林抚育工作的关键环节。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森林抚育规程》和《XX 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实施细则(试行)》等技术标准,委托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规范编制。要以森林资源调查数据为基础,对符合抚育条件的林分认真开展外业调查。作业设计应当遵循现场调查、现场设计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维护生物多样性,以增强森林多种功能、提高林分质量为宗旨,在充分考虑森林培育目标和林分发育阶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抚育作业的内容,切实把抚育任务落实到林班、小班和山头地块,确保作业设计科学有效、操作性强。 二、科学制定抚育措施 要按照提高生态功能、促进林木生长、突出重点、相对集中连片的原则,优先选择密度大、结构不合理、卫生条件差的中幼龄林作为抚育对象。要根据林分特点和生长现状,提出既符合林分实际需求、又切实可行的抚育措施。设计抚育方式时,要综合采用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卫生伐、割灌除草、修枝、灌溉、培埂扩穴、施

肥、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抚育措施,避免无效作业,从而实现改善林木生长环境、提高单位面积森林蓄积量、提升林地生产力的目的。灌溉、培埂扩穴、施肥暂不单独作为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方式,应当与其他抚育方式结合,作为综合抚育措施之一。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天保工程区的森林抚育政策,对特殊保护地区的生态公益林(国家一级公益林)不进行任何形式的抚育活动。不得以商品林抚育标准对公益林进行抚育作业设计,不得以森林抚育为名砍伐天然乔木幼树生产销售“山棍”,确保天然林资源自然恢复生长。 三、提高抚育经营水平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不同林种、不同树种在不同立地条件下抚育间伐、定向培育等可持续经营技术的试验研究和示范推广。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开展森林抚育试验示范,研究适合我省不同区域、不同类型森林抚育模式,推广多种森林经营模式,办好一批森林经营示范林场(乡镇),发挥样板示范作用。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森林抚育精细化管理、科技化支撑、专业化施工、机械化作业的有效形式,努力提高质量、降低成本,逐步实现对森林的集约化经营、科学化管理。 四、强化抚育质量监管 开展森林抚育对提高森林质量、带动就业增收、实现林业“双增”目标和促进绿色增长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森林抚育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机制,靠实工作责任。要从技术指导、施工监管、检查验收、资金管理等多个环节入手,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全面加强森林抚育工作的质量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各级林业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使得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职工和林农群众掌握森林抚育的政策、技术规程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XXXXXXX兽药生产企业GMP管理文件 1目的:明确我公司质量管理体系,使各职能部门、各级行管质量责任明晰。2适用范围:是对确定和达到质量所必须的全部职能和活动的管理。 3责任人:公司各级人员 4正文: 4.1概述: 4.1.1质量管理包括有关质量政策的制定、质量水平或目标的确定;以及在企业内部和 外部有关产品、过程或服务方面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组织的措施。 4.1.2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通过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4.2主要职责: 4.2.1制定企业质量责任制和质量管理及检验人员的职责。 4.2.2负责组织自检工作。 4.2.3负责验证方案的审核。 4.2.4制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制定取样留样观察制 度。 4.2.5制定检验的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标准溶液、培养基等使用管理办 法;消毒剂使用管理办法。 4.2.6决定物料、中间产品的使用。 4.2.7审核成品发放前批记录,决定成品发放。 4.2.8审核不合格产品及退回药品的处理程序。 4.2.9对物料、标签、中间产品及成品的取样、检验、留样,制定相应制度、出具检验 报告单等质量凭证;

4.2.10 定期检测洁净区尘埃粒子数和微生物数及各种工艺用水的质量监测。 4.2.11负责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原料的贮存期、药品有 效期提供数据。 4.2.12负责产品质量指标的统计考核及总结报送工作。 4.2.13负责建立产品质量档案工作。 4.2.14负责组织质量管理、检验人员专业技术及兽药GMP规范的培训考核、总结工作。 4.2.15会同相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4.3权限: 4.3.1对不合格产品有权制止出公司。 4.3.2对不合格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有权制止使用,对不合格中间产品有权制止进入 下道工序,对包装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有权提出返工。 4.3.3对公司出现的质量事故有权提出追查和提出处理意见。 4.3.4有权建议调整质量监督(QA)人员和质量检验(QC)人员。 4.3.5有权决定原辅材料、中间产品投料及成品出库放行。 4.3.6组织机构:质量部直属公司总经理领导,其在组织地位与生产部平行。 4.4质量管理基本原则: 4.4.1质量必须建立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影响质量的真正因素,并不在检验。影响质 量好坏的真正原因主要在于设计和制造,其中设计质量是先天性的,它决定质 量的等级或要求;而制造则是实现设计质量,是一种符合性质量。 4.4.2质量管理活动必须是有计划、整体的、相互协调的:生产和管理作业专业分工 越细,对协调的要求就越高。“协调”是高级生产管理组织水平上的一项重要管 理工作的标志。在质量管理活动中,如果没有相互之间良好的、主动的协调, 质量问题就无法解决。 4.4.3质量管理活动的目的在于防止事故:要贯彻预防的原则,重要的是要实行对生 产过程的控制。是将过程控制和最终检查相结合。对尚未和正在生产的药品要 强调预防;而对已经生产出来的药品则强调最终检查。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只 有二者结合,才能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4.4.4质量管理活动必须贯穿整个生产过程,必须得到符合规定质量的产品,并重视 各个环节的配合和信息反馈。药品的生产全过程包括原料、包装材料的采购、

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 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六条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 第七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 第八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 (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 (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乌的设施、设备; (五)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河南2015级森林抚育实施方案

河南省2015年度省级森林抚育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河南林业生态省提升工程建设,不断提高我省林业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切实抓好省级森林抚育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大力加强以中幼龄林抚育为重点的森林抚育经营,提高森林质量和效益,增强森林的多种功能,满足社会的多样化需求,促进国有林区富余职工与集体林区林农的就业和增收。 二、工作原则 2015年省级森林抚育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源相对集中原则。要求森林资源相对集中连片,具有一定规模,集体林单片面积原则上要在50亩以上。 (二)专业队抚育为主原则。集体林抚育应以经过培训的抚育专业队为主进行施工,国有林抚育应由国有林场职工组成抚育专业队伍进行施工,确保抚育成效和质量。 (三)抚育方式合理原则。为提高森林抚育成效,各单位抚育作业要以实地踏查为基础,合理确定抚育方式。同一林分需要采用两种及以上抚育方式时,要同时作业,避免分头作业。天保区的国有林抚育以定株为主的疏伐和卫生伐为

主,结合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进行,严格控制采伐蓄积量不超过500m3的原则。 (四)抚育时间适宜原则。间伐一般在树木落叶后和萌芽前的冬春休眠期进行;割灌除草应在生长旺盛的春夏季节进行,不得在秋冬季节进行。 三、任务和范围 (一)抚育任务。2015年省级森林抚育任务共235.244万亩。其中省级工程抚育171.044万亩,补植20.2万亩,幼林抚育44万亩。集体林151.84万亩,国有林31.01万亩。共涉及142个县(市、区)和23个国有林场。 各单位抚育任务详见《河南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5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提升工程营造林明细计划的通知》(豫林计〔2015〕5号)。 (二)抚育对象。抚育对象为幼龄林和中龄林。林种包括防护林、特用林、用材林,以及竹林和生态经济林(含生物质能源林、木本油料林和干果类树种等)。 四、工作要求 (一)抚育方式。主要包括抚育采伐(含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卫生伐)、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修枝、割灌除草等。竹林抚育方式主要包括劈山、垦复等;生态经济林的抚育方式主要包括扩穴、除萌、定干、整形、补植等。对于新造生态林造林后的第2年至第3年根据造林成活率和保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 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 第二条本规范是兽药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注册要求的兽药。 第三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一节原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兽药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兽药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兽药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销售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兽药符合注册要求。 第五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六条企业配备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等条件,应当满足质量目标的需要。 第二节质量保证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企业应当对高风险产品的关键生产环节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在线记录和监控。 第八条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 (一)兽药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 (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管理职责明确; (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符合要求;

(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

(六)确认、验证的实施; (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 (八)每批产品经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九)在贮存、销售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兽药质量的适当措施; (十)按照自检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九条兽药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 (二)生产工艺及影响产品质量的工艺变更均须经过验证。 (三)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 1.具有相应能力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 2.足够的厂房和空间; 3.适用的设施、设备和维修保障; 4.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 5.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6.适当的贮运条件。 (四)应当使用准确、易懂的语言制定操作规程。 (五)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六)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 (七)批记录、销售记录和电子追溯码信息应当能够追溯批产品的完整历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 (八)采取适当的措施,降低兽药销售过程中的质量风险。 (九)建立兽药召回系统,确保能够召回已销售的产品。 (十)调查导致兽药投诉和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投诉和质量缺陷再次发生。 第三节质量控制 第十条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 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

鼎城区2012年度森林抚育自查验收报告

鼎城区2012年度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县级自查验收报告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湘财农[2012]60号文件精神,2012年我区共实施10000亩森林抚育试点项目。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为客观检验试点工作成绩,发现问题,总结经验,2013年3月、6月,我区认真开展了该项目的县级自查验收工作,现将自查验收结果报告如下: 一、作业设计执行情况 为保障我区2012年度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任务的顺利完成,我区按照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湘财农[2012]60号)文件精神、《湖南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湘林办造[2012]7号)和《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要求,我们于2012年11月编制了《鼎城区2012年度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根据实际情况,作业设计报请市局作了适当调整,并上报市林业局审批后施工。设计作业施工面积1万亩、83个小班,其中抚育间伐5895亩、小班42个,割灌除草4105亩、小班41个。涉及我区钱家坪乡、黄土店镇、尧天坪镇、长茅岭乡、大龙站镇、长岭岗乡、双桥坪镇、周家店镇、黄珠洲乡、中河口镇等十个乡镇及国有花

岩溪林场和区茶场。根据检查验收,抚育试点严格依照批复的作业设计施工,各项工作按照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执行。 鼎城区2012年度森林抚育补贴试工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 二、任务完成情况 根据省厅下达的计划和批复的作业设计,我区2012年度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应完成任务1万亩、小班83个,其中抚育间伐5895亩、小班42个,割灌除草4105亩、小班41个。经检查验收,截止目前全县已完成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任务1万亩、小班83个,计划完成率100%。其中,抚育间伐完成5895亩、小班42个,计划完成率100%,割灌除草4105亩、小班41个,计划完成率100%。根据试点工作相关要求,我区分抚育类型建立了监测标准地。试点工作各项建设任务较好完成。 三、施工作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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