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准入退出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准入退出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园区工业投资项目管理,保证企业用地符合审批要求投产运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充分发挥产业集聚效应,推动入园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贵州省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在普安县境内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的贵州省特色工业园-普安县工业园区,具体包括青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东城区小微产业园区和白沙石材产业园区;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园区内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或企业投资建设的工业用房,包括工业生产厂房(单层、多层)、工业研发楼、办公楼、中小企业孵化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等,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三条园区企业(项目)准入原贝!]:(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以效益为目标,注重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原则;(三)节约集约、提升园区整体价值创造能力的原则;(四)以规划为基础,分别、分期、分层管理的原则;(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直线责任、属地管理的原则;(六)谁发包、谁监管,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七)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生态保护责任不可替代的原则。
第四条园区企业(项目)准入条件:以实现园区环境损害最小化、经济和社会综合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促进园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入驻园区企业(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州、县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产业规划布局、规划约束标准;(二)入园企业(项目)必须在普安县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注册公司类型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三)自建厂房入园企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300万元以上,亩均工业产值2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3万元以上,亩均提供就业岗位10人以上。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1995年2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5]10号批准1995年8月30日苏府[1995]9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开发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借鉴新加坡城币规划建设管理的经验,结合园区近期开发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新合作开发建设的70平方公里工业园区。
第三条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包括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设计、建设施工质量和建筑维护管理。
第四条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规划建设局)是园区城市规划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在园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园区规划建设局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设计、施工质量和建筑维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具体负责园区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建设设计、施工质量和建筑维护管理;(三)参与和城市规划有关的国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其他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四)查处园区范围内违反本办法的案件(五)负责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交办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园区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单位和个人在园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园区规划建设局成立统一的行政执法队伍,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园区规划建设局的工作人员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可对园区内的所有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及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违法建设和违反规定、不符合质量要求施工等活动进行制止、调查、取证。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建设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拦,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九条园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办法的义务,并可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十条园区编制城市规划遵循下列原则:(-)从实际出发依据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二)科学预测园区远景发展的需要,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护自然景观,创造园区城市特色;(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和科学技术文化事业发展;(五)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治安和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范文(5篇)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深粮公明工业园管理的发展,规范工业园区管理行为,提高园区服务质量和水平,塑造管理有序、服务周到、优质整洁的园区形象。
提供现代化企业发展的生产,生活环境,提升园区档次。
按照服从发展与科学管理并重的原则,促进工业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二、为了加强园区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园区内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园区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以《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标准,结合本园区实际情况,由深粮公明工业园管理处为本制度实施的主要部门。
凡在园区内的企业及个人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园区物业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全方位实施安全管理。
第二章、园区环境与卫生管理一、企业和个人有维护环境卫生和环卫设施,尊重环卫作业人员的劳动,服从监督管理的义务;不得阻挠和妨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作业人员的正常作业。
二、园区内设置垃圾转运点,用于存放园区内各企业生活及生产垃圾,由园区负责统一清运,禁止在规定之外其他地方随意乱泼乱倒生产垃圾及生活垃圾。
三、每一名员工都用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爱惜园区内花草树木。
所有员工不得破坏公共区域内卫生、不得践踏草坪,破坏绿化。
四、严禁在公共区域各处乱涂乱画、乱张贴,若需悬挂条幅或张贴海报,须向兴富祥园区服务中心申请,并在使用后及时收回,并清除痕迹。
五、严禁在公共区域内肆意喧哗、打闹和制造噪音。
六、对于违反规定破坏公共区域卫生、破坏绿化和制造噪音的人员,每名员工都有义务进行劝阻和检举,查证后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七、园区内各企业必须爱护公共环境设施,不准毁坏、搬动、拆除。
八、不准乱排放废水废气。
九、园区内不准吸烟,不准乱扔果皮纸宵。
十、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完好、整洁;属企业自身责任区的要适时清洗。
十一、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完好、整洁;属企业自身责任区的要适时清洗。
工业园开发建设管治规章制度(4篇)

工业园开发建设管治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园开发建设管治行为,保护环境、保障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工业园区内的各类企业、机构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工业园开发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效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园开发建设应优先发展绿色、低碳、环保产业,鼓励创新、高新技术产业。
第五条工业园开发建设应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设备和环境安全。
第六条工业园开发建设应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工业园规划建设管理第七条工业园开发应进行全面调研,合理规划用地,确定发展目标和布局。
第八条工业园规划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防范等因素,合理布局各类企业。
第九条工业园建设应强化项目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工业园建设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绿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十一条工业园建设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良好的交通、电力、水源等配套设施。
第三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二条工业园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体系,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
第十三条各企业应依法取得环保执照,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进行生产。
第十四条工业园应建立排污许可制度,对企业进行排污许可管理,确保废水、废气、固体废物达标排放。
第十五条工业园应加强环境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六条工业园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
第十七条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保证生产设备和场所安全。
第十八条工业园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工业园应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经营管理第二十条工业园应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优化经济结构,提高附加值。
第二十一条工业园应积极引进科技人才,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第二十二条工业园应鼓励企业开展企业文化建设,提升员工满意度。
第二十三条工业园应加强企业之间的合作和交流,促进共同发展。
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

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化工园区是指为集中开展化学工业及相关行业生产、研发和创新的区域性工业园区。
为了规范化工园区的建设和管理,需要制定一定的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
下面是一份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的草案:一、化工园区建设标准1. 土地条件:化工园区应占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地处远离居民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有良好的地质地形条件和交通便捷的区位优势。
2. 环境保护设施: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处理设施,并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
3. 安全生产设施:化工园区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体系,重点关注化学品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4. 绿化环境建设:化工园区应建设绿化带和生态景观,增加绿色空间,改善空气质量,并且在规划设计中注重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5. 产业配套设施:化工园区应建设完善的产业配套设施,包括科研机构、检测中心、仓储物流设施等,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
二、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1. 认定条件:申请认定化工园区的地区应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和发展潜力,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并能满足化工园区建设标准的要求。
2. 认定程序:申请认定的地区需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过初步审查和现场评估,最终由批准机关进行认定。
3. 认定效益:认定为化工园区后,地区将享受相关政策和扶持措施,包括财政补贴、税收减免、项目支持等,以促进化工产业的发展。
4. 管理责任:认定后的化工园区需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负责规范园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统计、监测和评估工作。
5. 审核监督:认定后的化工园区需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定期审核和监督检查,以确保园区的合规运营和达到预期的发展效益。
以上是一份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的草案,旨在规范化工园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化工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同时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是指针对在苏州工业园区从事就业或居住的人们所制定的一项管理政策。
该管理办法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良好的住房条件,促进工业园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
首先,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了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计算方法。
根据个人的月收入,雇主和劳动者分别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公积金。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确保劳动者的住房需求得到满足,也可以为工业园区吸引更多的人才。
其次,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劳动者可以利用公积金购买、租赁或者维修自己的住房,提高居住条件。
但是,必须符合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遵守法律法规,不能进行违规操作。
此外,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还强调了公积金的管理与监督。
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公积金的缴存、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同时,还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公众对公积金政策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也是相当值得肯定的。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劳动者的公积金缴存率逐年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也在不断增加。
这表明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有效性和受益人的普遍认可。
总体而言,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是一项为劳动者服务的重要政策,通过制定合理的缴存比例和使用限制,为劳动者提供了良好的住房条件,促进了工业园区的发展。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比如资金的使用审批流程过于繁琐,导致有些劳动者的公积金无法及时使用。
因此,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公积金的使用便捷性,为工业园区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管理办法为规范招商项目入园,加强园区项目管理,提升园区项目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快效益建园、特色建园、产业建园、生态建园建设步伐,经县政府研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实行招商项目准入制。
所有招商引资项目只有符合甘泉工业园区项目准入条件方可入园。
在符合项目准入条件的情况下,符合主导产业的项目、高税收项目和高科技项目可优先入园。
第二条:招商项目入园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企业及自然人;(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市场前景广阔,竞争力强,能持续发展的,无落后生产工艺、无陈旧设备、无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三)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布局;(四)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或每亩土地年纳税5万元以上;(五)入园项目建成投产后应达到国家工业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六)鼓励在工业园区兴办以下主导产业项目:农副产品加工、炼化装备加工、精细化工加工产业。
第三条:甘泉工业园区对入园项目的审核程序:(一)招商单位与客商洽谈达成初步投资意向;(二)审核项目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交的入园申请;(三)招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到客商投资公司实地考察;(四)由招商服务单位提交县项目评审小组进行项目评审;(五)用地及优惠政策审批:项目引进单位填写用地审批表报管委会规划建设科、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县长逐级审批;对园区企业投资亿元以上、税收高的、需“一厂一策”的项目由县利用外资领导小组报县政府审批确定优惠政策;(六)工业园区管委会与入园项目签订项目入园协议书;(七)工业园区管委会放出项目征地范围,县利用外资领导小组向相关乡镇(工业园区)下发项目征地抄告单;(八)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土方平整;(九)“七通一平”后,凭供地审批表放界址红线,凭审批的厂区规划建筑图放建筑红线。
第四条:工业园区项目用地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坚持节约用地原则,入园项目固定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亩;土地效能比为每亩土地创税不低于5万元;建筑容积率达到1.0以上,建筑密度达到0.4以上,项目主体厂房要求3层以上(工艺有特殊要求除外),宿舍楼原则上建5层以上,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小于7%,厂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5%。
江西省工业园区分类管理试行办法

江西省工业园区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工业园区的管理,促进工业园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工业园区的分类管理。
第三条工业园区分类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二)分类指导,差异化管理;(三)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四)市场导向,政府引导。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工业园区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管理职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第二章分类标准与程序第五条工业园区按照产业类型、发展阶段、环保要求等要素进行分类。
第六条工业园区分类标准由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定期评估调整。
第七条工业园区分类管理程序包括:(一)园区自评;(二)县级初审;(三)市级复审;(四)省级认定。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八条根据工业园区的分类,实施差异化的土地使用、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政策。
第九条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工业园区等,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发展。
第十条对于发展滞后、环保不达标的工业园区,实行限期整改,必要时予以退出。
第十一条加强对工业园区内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保、安全、质量等标准。
第四章监督与服务第十二条建立工业园区分类管理监督机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业园区和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应提供政策咨询、市场信息、技术支持等服务,帮助工业园区提升管理水平。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合法程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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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步伐,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工业园"某某工业园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某某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登记注册的企业。
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具体指某某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规划区及随着工业规模发展需要而新增的工业项目区。
第三条园区管理内容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项目入园服务管理、企业生产规范管理、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税收规费征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权职责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园区管委会,代表县人民政府行使相关管理职能。
第五条园区管委会享有和行使以下职权(一)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授予在园区的管理权限以及开发建设权限。
具体包括:在园区行使全部或部分财政、税收、工商、国土、招商、规划、建设、环保、司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社会事务等管理权;在园区内的开发建设权;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依法组建园区建设投资公司,并加强对公司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园区管委会根据自身职责和工作任务,设立相应的内部职能机构,在园区内行使县人民政府赋予的与相关部门相对应或相关联的管理权限,但业务上接受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相关部门在园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接受主管部门和园区管委会的双重管理。
(三)依法对园区内的单位和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园区管委会承担以下主要职责(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县关于园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园区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园区建设与发展的有关办法、意见等,并负责组织实施;(二)研究编制园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现代管理体制,研究新时期园区的发展思路和规划布局;(四)负责园区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安全、环保以及社会稳定等工作;(五)负责协调、沟通、处理好园区内企业与政府及各部门的关系,做好服务工作,保障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六)根据规划要求和产业定位,积极主动地做好择商选资和安商工作;(七)协调管理园区内的服务组织;(八)按年度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园区发展的经济评估报告;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第七条园区的土地利用规划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逐步发展和壮大工业园区。
第八条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县城总体规划相衔接,并按照园区产业定位和功能分区的要求以及《某某县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操作。
第九条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做好园区土地规划、征收、报批、出让、发证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园区土地利用分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行政生活用地。
其使用方式分为土地出让、土地租赁和行政划拨等。
土地出让按照〃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价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规定的某某县工业用地的最低出让标准。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价入股与其他企业合作、合资。
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为50年(时间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计算,第十一条园区内土地利用规划,主要以安置工业企业为主, 占园区土地总面积的65%以上,其它用地分别安排为市政公共设施用地、行政生活用朔口商业用地。
第十二条严格园区规划控制区内土地管理,园区周边相关村组建设道路、水利等公共设施及农户建房等,必须符合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周边村组开展以上建设要先报园区审核,再报国土、建设等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园区企业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指标:(一)工业企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43%以上,容积率控制在0.6-1.0之间,绿化率控制在23%—30% ,办公生活用地控制在本企业用地总规模的7%以下。
(二)工业企业用地投资强度控制。
凡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必须在80万元以上,产出密度亩均年缴纳税金2 万元以上。
同时土地出让按投资规模分档,即2000万-5000 万元为一档,5001万元-1亿元为一档;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外资按外汇实时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
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规定实施前,以零出让获得的土地,需要转让、抵押登记的必须按现有最低标准补交出让金。
(三)企业用地实行保证金制度。
企业入园用地按面积大小向园区交纳用地保证金:30亩以下(含30亩)交10万元,31-50亩交20万元,51-100亩交30万元,101-200亩交50万元201-500亩交100万元z501亩以上交200万元。
用地保证金由县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第十四条防范园区土地闲置。
(一)入园项目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园区管委会会同国土部门按12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已收的闲置费不予退回)。
(二)项目建设密度、投资强度、亩均年税收(投产后3年平均数)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按该项计算闲置土地面积。
如有多项达不到要求,以最高的一项为依据计算闲置土地面积,并按相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
(三)招商服务单位在控制闲置土地中的责任。
招商项目实行谁引进谁服务、谁负责的机制。
凡签约项目未按期开工建设,未按期投产或投产后三年内建筑密度、投资强度、亩均年税收有一项或多项达不到要求的,招商服务单位应协助相关部门无偿收回土地或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
如不能按要求收回用地或缴清土地闲置费,县财政将从招商服务单位的可用财力或经费中酌情扣缴。
第四章工程规划建设管理第十五条园区所有的工程规划与建设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体要求。
第十六条园区管委会相应的内设机构是园区工程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园区所有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预决算、招投标和建设管理工作,以及园区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报)批、安全监督、质量监督、施工队伍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由园区管委会实施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严格遵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园区工程建设制度执行。
凡工程预算造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一律向社会公开招标承建;工程预算造价不足3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竞价议标。
所有工程招(议)标实行阳光操作,择优选择,公正办理招投标事务。
第十八条各职能部门承建的管线工程,应遵守园区的统一规划,在园区管委会的统一指导下进行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企业规划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企业规划建设必须做到依法有效。
企业厂区规划与建设必须聘请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杜绝“三无”单位进入园区企业规划建设。
(二)企业厂区规划与建设时,应提供按规定要求设计的用地规划平面图和厂区建设效果图,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再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通过审批后,由园区管委会放土地红线,并严格按设计方案实施。
(三)企业厂区建设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报批。
在获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通过规划放线、施工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未经报批强行施工的项目,园区管委会可依法依规制止其施工并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物。
(四)企业厂区布局设计必须符合园区整体规划,维护园区整体形象,服从园区的规划管理,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L厂房建设要规范标准,必须是轻钢结构或钢碎结构,杜绝以钢管为原材料的简易厂房,外观装饰符合园区厂房整体布局要求。
办公楼建设原则上应建成三层以上,且设计新颖外观漂亮;2、临公共区域的厂区围墙必须按要求建设,禁止以厂房墙体充当围墙,或利用围墙作为墙体搭建附属建筑物;3、厂房建设要求美观整洁。
企业出入口须服从总体规划。
管道、线缆等不得在临路的墙体上铺设,只能内设或侧、后放置。
厂房外墙粉刷要求整洁美观,与园区整体形象协调一致;4、厂区建设须严格按规定退让建设红线,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都不得伸入道路红线内。
退让距离内的土地按园区总体规划,由企业实施绿化、硬化;5、附属建筑和隐蔽工程必须符合园区的统一规划,做到先批后建。
凡需对园区公共设施进行破坏性的建设工程,除必须先申报并获得批准外,还需缴交其恢复费用的2-5倍工程保证金后方可动工。
(五)建设、施工单位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向园区管委会出具相关资料,申请验收。
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后出具验收报告,合格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道路建设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
在用地规划改变时,可视情况对支路进行增减建设。
道路及公用设施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随路铺建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十一条广场及公共绿化地按规划筹建,其面积视功能确定。
第二十二条园区基础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五章项目入园服务管理第二十三条园区重点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及经省级以上部门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园区主导产业及其配套项目。
第二十四条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项目入园首先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审批。
第二十五条规范投资协议。
招商服务单位与投资方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范入园程序。
投资协议签订后,投资方须向园区管委会提交投资协议、项目可行性报告、环评初审意见、立项批复,提出项目用地申请,经园区项目准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与园区管委会签订正式入园合同。
国土部门凭入园合同界定的项目用地范围,签订用地协议,投资方在一次性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和用地保证金后,再按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用地选择要遵照园区规划的产业定位和功能分区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七条项目正式入园合同中要明确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亩年均税收、年主营业务收入以及开工建设日期和投产时间等条款。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规定在1年以内。
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并在合同中加以约定。
第二十九条加强现有入园企业转让、继承、拍卖、租赁及变更管理,防范企业在变更过程中套取优惠政策。
属同一宗土地、同一类产品、同一生产规模的企业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
凡现有入园企业需转让、继承、拍卖、租赁及变更的,须由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参与协调,严禁企业未经许可擅自操作。
第三十条厂房及生活配套设施可由投资客商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设,或委托园区建设投资公司代建,或购买、租赁园区企业闲置厂房。
第三十一条园区管委会对入园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理,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服务职能,监督项目建设,对违约项目依法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招商引资服务单位要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排解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员工招聘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