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
应征入伍员工的劳动关系等问题

应征入伍员工的劳动关系等问题【咨询问题】客户公司一名员工未经公司同意报名参加义务兵征召并通过了体检,现在该员工要求公司为其保留工作岗位及劳动关系,公司咨询能否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单律师回复】依法服兵役是每个适龄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无论是否经过公司同意,适龄职工均有报名入伍的权利。
员工入伍按照我国法律政策规定是需要企业与其保留劳动关系的,但是如何保留劳动关系,取决于双方协商。
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其实主要是薪酬福利方面的内容),可以约定中止劳动关系。
对于服役期间的薪酬福利目前法律政策没有规定。
对于服兵役期间的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国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一些地方政策规定,员工入伍服兵役期间,所在企业可以不用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员工退役之后回到原企业或者到新的工作单位,军龄应一并计算为企业连续工龄、养老保险投保年限等。
上海市关于义务兵社会保险有些特殊的规定,2002年2月及其以后应征入伍的本市城镇户籍的义务兵,应为其设立新义务兵缴费专户。
从义务兵(失业、在职)入伍后的次月起,按实际发放优待金的标准为基数,缴纳个人部分的养老保险费,费用统一由各区县财政部门核拨至应征入伍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入则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在职入伍的义务兵所在单位,应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的比例也应统一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法规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6条第二项: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2,《征兵工作条例》第27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3,《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1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
义务兵家庭 优待金 解读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解读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是指针对现役义务兵家庭发放的一种补助,用于改善义务兵的生活和加强家庭经济支持。
该优待金由国家财政、地方政府和军队共同提供,金额在不同地区和部队略有差异。
具体来说,现役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每个月有一定的工资收入,同时也可以享受诸如免费食宿、免费医疗等一系列福利待遇。
但是,有些义务兵家庭可能存在特殊困难,比如入伍前生活条件就不好,或者有重病老人需要照顾等,这些都会影响到义务兵的工作和生活。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和地方政府会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用于帮助他们缓解生活压力,提高干劲和士气。
需要注意的是,领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家庭收入证明、贫困证明、疾病证明等。
此外,在领取过程中,也需要遵守各项规定,比如不能虚报家庭收入情况等。
总的来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是由国家为了保障义务兵家庭生活所发放的一种优待,对于提高义务兵士气和发挥其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部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21〕69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2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新疆军区、西藏军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事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为了规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下简称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负担原则国家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
各省(区、市)要根据本省(区、市)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家庭优待金标准。
从2021年起,中央财政按人均1万元的定额标准对地方给予补助。
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地方各级财政要结合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做好经费保障。
二、资金分配中央财政根据各省(区、市)征兵任务数(以年度征兵命令为准)和人均定额标准,测算下达中央财政补助经费。
分配公式为:某省(区、市)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数=(该省(区、市)当年征兵任务数+该省(区、市)上年征兵任务数)×中央财政人均定额标准地方各级财政应当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并测算下达地方财政应安排的补助经费,确保家庭优待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资金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家庭优待金补助经费,用于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地方政府对其家庭发放的优待金。
上海市征兵 优待 安置工作法制化

的工作骨干都经过执法培训领取了政府法制部 门颁发的行政执法
作机制 , 兵役机关依法征兵形成制度 , 公民 、 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兵 役义务已成为 自觉行为。 依法实行优待。19 年 , 9 5 上海市政府依据地方法规制定 了义 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统一筹集和发放办法 , 使义务兵家属的生活
征兵 、 优待 和安置工作法制化 , 从而大大支持了国防和军 队建设 。 最近 , 国务院征兵办公室推广了他们的做法。 形成依法征兵机制 。早 在19 年 , 4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就根据 9
国家兵役法制定 了《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 规定全市的征兵工作 ,
实行兵役证制度 : 每年给经过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制发兵役证 , 适龄
水平与社会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年, 今 在修改地方法规时, 上海市
政府又作 出了把义务兵及 其家属优待金纳入 市和区县政府财政 预算的决定 , 由市人大常委会 列入 了征兵法规 。优待金标准继续
形式下 达 了具 体办 法 ,
一
U质 客观 量的 要求, 是纠 也 正和克 兵工作中 服征
的不正之风 、 维护人民军队良好形象、 努力践行 “ 三个
代表”的重要举措。 结合工作实际, 我认为做好廉洁征 接兵工作应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
要强化对征接兵人员的教育管理
明 确 : 役 士 兵 和 复 员 、 业 士 官 的 安 置 , 伍 前 是职 工 退 转 入
经受锻炼 后 , 增长 了才干 , 不但 能说 会写 , 而且 还明理 守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义务兵是国家的守护者,他们为了国家的安全和和平奉献了自己的青春和力量。
而在义务兵的背后,有着一群默默支持他们的家属。
为了给予这些家属更好的保障和关爱,国家制定了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首先,对于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发放标准,国家规定了一定的金额标准。
根据不同的地区和生活水平,优待金的发放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优待金的发放会根据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以保证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不会受到影响。
同时,国家也会根据通货膨胀等因素对优待金的标准进行适时调整,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其次,对于优待金的发放对象范围,国家也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来说,符合条件的家属包括义务兵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需要赡养的家庭成员。
这样的规定能够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属都能够得到应有的优待金支持,从而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让他们能够安心支持义务兵的工作。
此外,国家也规定了优待金的发放方式和时间。
一般来说,优待金会通过银行转账或者邮寄的方式发放给家属,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及时性。
而发放的时间一般会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会在每个月的固定日期发放。
这样的规定能够确保优待金能够及时到账,让家属能够更好地利用这些资金。
最后,国家也对优待金的使用进行了一定的管理和监督。
一般来说,家属在使用优待金时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同时,国家也会对优待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资金能够真正用于家属的生活保障,而不是被挪用或浪费。
总的来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能够有效地保障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让他们能够更好地支持义务兵的工作。
国家对于家属的关爱和保障,也体现了对义务兵家庭的尊重和关心。
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国家能够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这一制度,让更多的家属得到实际的帮助和支持。
上海市优待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办法

上海市优待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1.27•【字号】•【施行日期】1986.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上海市优待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办法(1986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条为了体现国家对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亲切关怀,鼓舞部队士气,巩固国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革命烈士家属(简称烈属)、革命军人家属(简称军属,包括现役军人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简称残废军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本办法所指“家属”系烈士或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无生活来源的十六岁以下弟妹,抚养烈士或军人长大的其他亲属。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新年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通过召开座谈会、登门走访等形式亲切慰问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接到军人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喜报后,应组织群众给其家属庆功报喜;接到军人牺牲、病故的通知书后,应对家属进行抚慰。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应定期发给抚恤金。
对烈属、军属免除义务工。
第六条家居城镇在职入伍的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由其原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优待金,其供养亲属仍享受原单位职工供养亲属的福利待遇。
待业入伍义务兵的家属,生活有困难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家居农村的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及义务兵家属,由乡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乡办或村办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奖金的百分之五十。
给烈属的优待要略高于义务兵家属。
给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乡人民政府应通知军人所在部队。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实行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实行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公布日期】1996.06.03•【字号】沪社保业一发[1996]13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实行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1996]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征兵办等五部门拟订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1995]63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实行养老保险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入伍前是城镇在职职工(含城镇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入伍时已在城镇落实工作单位的及其入伍前是城镇待业青年(含个体工商户和帮工)的义务兵,在享受优待金期间,其发放优待金的单位或街道(镇)应按本规定到单位或街道(镇)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义务兵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二、义务兵在服役并享受优待金期间,实行个人缴费,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
三、义务兵个人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统一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个人缴费比例,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下称《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执行。
四、义务兵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统一由发放优待金的单位或街道(镇)在年终发给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时一次性扣除,并到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报结算。
五、义务兵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记入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按《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执行,其中入伍前是城镇待业青年(含个体户和帮工)的,按企业办法记入。
六、义务兵由于各种原因,在停发优待金期间,不实行个人缴费,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予以封存。
七、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上海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

上海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义务兵家庭的优待,鼓励适龄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下简称“优待金”)发放对象为本市入伍的义务兵家庭,发放期为服义务兵役的两年。
义务兵因战、因公负伤留队治疗或执行任务延迟退役的,可继续享受优待金,并按延迟月份计发。
非本市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的士官,直接从地方考入军队院校的学员和义务兵考入军队院校(核发优待金已满两年)的学员,以及部队特招的文艺兵、体育兵,其家庭不享受优待金。
第三条优待金的支出,纳入市和区政府的财政预算,按照1:1比例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第四条由本市征集入伍的义务兵,按照“谁批准、谁发放”的原则,其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发放。
第五条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以上年度优待金标准为基数,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每年优待金标准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商市财政局、市政府征兵办制定。
对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优待金标准的两倍数额发放优待金。
具体人员服役情况,由市政府征兵办核实确认。
在职入伍义务兵原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对义务兵家庭进行优待。
第六条应征青年被批准入伍后,其家庭的直系亲属(含义务兵)应当协商确定一位领取人,优待金在义务兵服役期满后发给领取人;直系亲属不在本市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优待金在义务兵服役期满后发给本人。
第七条各级政府征兵办应配合同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
应征青年被正式批准入伍后,区政府征兵办应及时将本区此批入伍的义务兵名册以及中途赴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的义务兵情况报市政府征兵办,同时抄送同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政府征兵办审核、汇总后,抄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
第八条享受优待金人员的统计申报和经费核拨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义务兵征集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普通高校、直属局(公司)等大中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于每次征兵结束后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递交《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基本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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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5.12.22
【实施日期】1995.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拟订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进一步完善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政策,鼓励适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特制定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以下简称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
一、优待金的筹集
(一)凡在本市市区和郊区城镇交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国有企业、服份制企业、集体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以上均含中央在沪单
位)和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应按当年实交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3‰,交纳优待金。
优待金可在生产经营费中列支。
优待金应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纳,逾期不交的加收滞纳金。
(二)优待金由各级财政、国税和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并纳入市级附加收入,视作预算内收入。
(三)凡本市郊区农村的乡镇企业、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按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