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要点

法理学导论要点
法理学导论要点

法理学导论——复习

引论:

第一节法学

一、法学的概念(P1)

法学(属于社会学科):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答案的学问。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

中国传统律学特点:

1.重视逻辑归纳,而较为轻视逻辑演绎;

2.重视考据,轻视理性论证;

3.重视实用技巧,较为轻视学理阐释;

4.重视刑事,轻视民事

现代法学的知识范式是由西方的学者确立的,当下中国法学在理论框架、基本概念和方法等方面也大体来西方。

二、…

三、法学的性质(P3)

实践性构成法学的学问性质

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行业语言;

5.法学研究反映人类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四、法学的研究对象(P4)

概括讲:法学研究法律现象:

1.法律制度问题;

2.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

3.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

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

一、法学思维(P7)

法学思维:是指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法学思维的特点

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

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二、%

三、法学方法(P10)

广义上法学方法包括法学构建方法、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律适用方法

狭义上法学方法指法律适用方法

法学方法的主要任务是指导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从有效的法中发现法,为其面临的法律问题或纠纷找到裁判依据。

法学方法论以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的寻找为中心,包括:

1.法条的理论; 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 3.法律的解释;

4.法官从事的续造之方法;

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

第三节法理学

一、“法理学”一词的演变及含义(P11)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A: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法理学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作横断面的考察

四、法理学体系

从研究范围上看法理学的理论大体包括

1.本体论(尤其是法概念论)

2.法价值论

3.法认识论

4.法学方法论

从功能上看法理学包括

1.经验功能

2.分析功能

^

3.规范功能

五、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

法学体系也称“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不等同于法学理论体系,法学体系也不完全是法学的课程设置体系。

中国法学学科划分

1理论法学

2法律史学

3国内应用法学

4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

5国际法学

6法学的交叉学科(边缘法学)

法理学的地位

#

1法理学总是要站在法学学科发展的最前沿来追踪、吸纳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成就,反思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从法学的角度对各种人文思潮作出回应2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3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结合,反过来对于法理学自身的发展也用重要影响

六、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1人类精神的演化和科学的进步离不开思辨的哲学;

2法理学不仅为人们提供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培养法律和法学工作者的见识和境界;

3法理学重在训练人们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

第一章法

第一节法的名称

一、~

二、中国历史上的法的名称

三、西方历史上的法的名称

第二节法概念的争议

一、应然法与实然法

二、自然法与实在法

三、“国法”及其外延

我们所研究的法的概念,笼统地讲是指“国法”(国家的法律),其外延包括

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制定法或成文法)

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

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

~

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

第三节法的特征

一、法的规范性

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行为模式包括

1可为模式

2勿为模式

3应为模式

二、法的国家意志性

法的产生通过制定和认可(明示认可、默示认可)

国家存在是法存在的前提

法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重要手段

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不总通过法来表现

三、法的国家强制性

国家强制力不是无限的

国家强制力不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

四、法的普遍性

1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

2法的效力的重复性

法的规范性是其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和延伸

法适用范围是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的一切成员

/

普遍性不等于绝对性和无限性

1以国家权力管辖范围为界

2调整对象是有限度的

另一层含义,相同的事项和相同的法律主体适用相同的法

五、法的程序性

法具有程序性的理由

1现代社会的要求

2法在本质上的要求

3为保障法律之效率和权威提供条件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治发展的程度,事实上取决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程序化的程度及对法律程序的遵守和服从的状态

七、|

八、法的可诉性

法律之所以为法律,就在于具有可诉性

1可争讼性

2可裁判性

第四节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含义

法只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或社会关系,但其产生的作用却可能及于人们的内心

法的作用的实质是国家意志和国家权力运行的表现

二、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有选择性的指引、确定性的指引)

`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如何行为、行为后果)

4教育作用(反面教育、正面教育)

5强制作用

三、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

2推进社会变迁

3保障社会整合

4控制和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

5促进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

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法的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2法律是只调整法律所能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方法

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也不是法律所能够完全解决的

4法律自身的缺陷也影响其发挥作用(立法空白、法律的滞后性、法律的僵硬性、语言模糊性)

第二章法的内容与形式

第一节法的内容与形式的概念

一、法的内容与形式的含义

法的内容是指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包括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律部门,法律体系等

法的形式指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包括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法典,判例法,习惯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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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依赖于内容,并随内容的发展而改变

法的内容是主要的、决定的方面,内容决定和支配形式

法的形式并不完全消极被动,它对内容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能动的反作用于法的内容,影响制约着法的内容的发展变化

同一法的内容可能有多种与之相适应的法的形式,而同一法的形式也可能表现多种法的内容

第二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一)研究权利和义务概念的重要性

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基本范畴,是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

(二)权利的概念

!

关于权利本质的看法

1自由说

2范围说

3意思说

4利益说

5折衷说(综合意思说与利益说)

6法力说

7资格说

8主张说

9可能性说

10选择说

法律权利的特点

1法律权利的法律性

2法律权利的自主性

3法律权利的利益性

4与法律义务的相关性

法律权利的三要素

1自由权

2请求权

3诉权(胜诉权)

其中,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时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手段

(三)义务的概念

/

义务的性质表现

1义务指出的是人们“应然”行为或者未来行为

2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

义务结构上包括

1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

2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

(四)权力的概念

主体是国家

不仅指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从事这种行为的可能性,而且也意味着其有从事这一行为的必要性,否则就构成失职或违法

二、<

三、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根据其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划分

1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

2普通权利和义务(宪法以外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其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划分

1一般权利和义务(对世权利,对世义务)

2特殊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人权利,特定权利,对人义务,特定义务)

根据其之间的因果关系划分

1第一性权利和义务(原有权利)

2第二性权利和义务(补救权利,救济权利)

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

{

1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

2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划分

1个体的权利和义务

2集体的权利和义务

四、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扯淡,但会考)

1结构上,二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2数量上,二者总量相等

3从产生和发展看,二者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

4价值上,二者代表不同的法律精神,法律发展规律之一是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演进

第三节【

第四节法的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

一、历史上各种法的表现形式

习惯法、判例法、制定法

《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的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18世纪古巴比伦,世界上迄今完整保存的最早的成文法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与判例法

二者划分标准是法律是否以规范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

不成文法并非绝对没有任何文字记载,而是不具有文字表述的条文形式,表现的不如成文法完整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之间相互的优缺点纯属瞎掰

三、~

四、法的形式与法的传统

第五节法系

一、法系的概念

主要有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社会主义法系

二、民法法系

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

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两个支系:法国法系(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

德国法系(强调社会利益)

三、普通法法系

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

正式法源包括英国普通法(基础)、衡平法、制定法

两个分支:英国法系(单一制,不成文宪法,法院没有审查权)

美国法系(联邦法和洲法,成文宪法,法院有审查权)

四、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之比较

1法的渊源不同(制定法;制定法和判例法)

2法典编纂不同(法典形式;单行法律法规)

3适用法律技术不同(由事实看法的规定;由类似案例比照相近)

4法的分类不同(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

5诉讼制度不同(法官中心国家干涉;抗辩制当事人主义)

,

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

一、法的渊源释义

简称法源,其含义有

1法律的历史渊源

2法律的理论或思想渊源

3法律的本质渊源

4法律的效力渊源(正式渊源)

5法律的文献渊源

6法律的学术渊源

`

分为两种

1有约束力的渊源——正式渊源

2无约束力但有说服力——非正式渊源

二、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的区别

三、法的渊源的种类

1立法

2国家机关的决策、决定或阐释

3司法机关的判例和法律解释

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

5习惯

6道德规范、正义观念、宗教规则

7理论学说(尤其是法律学说)

8乡规民约、社团章程以及其他民间合约性规则

9外国法

10国际法

第二节正式渊源

一、正式渊源的含义

正式的法的渊源简称正式法源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简称非正式法源

对于正式法源,法官必须予以考虑,其判决必然建立在正式法源之上二、当代中国的正式法源

"

当代中国的正式法源表现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为主的形式

宪法的效力和地位是最高的

中国正式法源按效力排列

1宪法

2法律(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

5民族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

6经济特区法规(授权立法)

7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

8国际条约(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

三、$

四、正式法源的一般效力原则

权力的等级性是法源效力划分的主要标准和决定因素

(一)法律位阶的适用顺序

下位法优先适用上位法(不冲突)

(二)法律位阶的冲突规则

不同位阶冲突,适用“上位法优先适用于下位法”的原则——效力等级规则

同一位阶冲突,“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后法优先适用于前法”,两原则交叉由制定机关裁决

位阶交叉法源冲突

1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由国务院裁决,适用部门规章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或者适用地方性法规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由国务院裁决

3授权立法与法律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三)&

(四)国际条约在国内是否适用问题

条约的转化(间接适用,我国)和并入(直接适用)

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采取原则

1宪法效力最高,与之抵触不得适用

2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高于国务院批准的

3国务院核准的高于政府部门规章

4若处于同一位阶,条约效力优先

第三节非正式法源

一、非正式法源的含义和种类

非正式法源不能产生法律上的直接约束力

|

历史上的非正式法源

1权威法学理论

2公平、正义等公认的社会价值观念

3公共政策

司法机关通过两种方式实施其政策功能:消极否定式,宣布一项法律、法令、规则或政策无效来干预公共政策;积极主动式,直接地、主动制定规则和政策

法律原则优先适用公共政策

二、当代中国的非正式法源

1习惯(民族习惯有特殊性,有些为正式法源)

2判例

3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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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法的分类

一、法的分类的概念

二、法的一般分类

所有国家基本适用的分类

1国内法和国际法(主体不同,前者个人组织,后者国家)

2根本法和普通法(前者宪法,后者其他法律)

3一般法和特殊法(前者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全国适用,同一位阶)

4实体法和程序法(前者权利义务,后者实施程序)

三、法的特殊分类

某类国家或地区适用

1公法和私法(民法法系,前者涉及公共利益,后者与个人利益有关)

2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法系)

3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联邦制国家,前者联邦中央制定,后者联邦成员制定)

第四章法的效力

第一节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意义

解决法是什么的问题

法要发挥作用,必须取得相应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法律发挥指导人们行为、确立社会秩序作用的先决条件

二、·

三、法的效力的概念

广义上指对所有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规范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狭义上指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不针对特定个体)

狭义上是制定法(成文法),现行法的拘束力

四、法的效力范围

分为三个部分1法的时间效力范围

2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3法的对人效力范围

五、法的效力的层次

讨论法为何具有效力是展现的三个层次

1法的应然效力(产生就要遵守)

%

2法的事实效力(法的实效)(实际上遵守的程度)

3法的道德效力(道德确信)

法的应然效力必须得到法的事实效力与法的道德效力的支持

第二节法的时间效力

一、法的生效时间

(一)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原因效果:

1“任何人不得以不知法为理由对抗法律”

2国家不得实施未公布的法律

(二)其他类型的生效时间

/

1法律本身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

2参照其他法律确定本法律的生效时间

3自法律试行之日起生效

4自法律文件到达之日起生效

二、法的失效时间

(一)明示废止

1新法律取代旧法律,并同时宣布旧法废止

2有关机关颁发文件,宣布某个法律废止

(三)默示废止

1新法公布后,“新法优于旧法“,旧法自然失效

2法律调整对象消失或法律明显不适应新的形势而不再发挥作用自然失效}

3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二、法律溯及力

法律溯及力的四种原则

1从新原则(溯及既往)

2从旧原则(不溯及既往)

3从新兼从轻原则(原则上有溯及力,从轻)

4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从轻)

绝大多数国家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三节、法的空间效力

一、法的域内效力

(一)!

(二)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三)在局部地区生效

二、法的域外效力

第四节法的对人效力

一、对人效力的原则

1“属人主义”原则

2“属地主义”原则

3“保护主义”原则

4“折衷主义”原则(以“属地”为基础,“属人”为补充,兼及“保护”)

二、—

三、我国法律的对人效力

1对中国公民(国内一律适用,外国原则上适用,区别不同情况)

2对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一般适用)

第五章法律规范

第一节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的概念辨析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三要素说:假定、处理、制裁

两要素说: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新三要素说: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一)假定又称假定条件

1法律规则的适应条件

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行为主体的资格构成,行为的情景条件(二)行为模式

1可为模式(权利行为模式)

2应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

3勿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

(三)法律后果

1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又称合法后果

2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又称违法后果(表述上不可省略)

三、·

四、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1一规则由同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数条文表达

2一规则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条文表达

3一条文表达规则的某个或者若干个要素

五、法律规则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前者分为权力性和职权性,后者分为命令性和禁止性)2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3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第二节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含义

$

其具有重量或重要性面向,是最佳化的命令

区别法律原则和法律原理(前者正式法源,后者非正式法源)

二、法律原则的分类

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是否与政策相关)

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关注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内容不同,前者权利义务,后者实施)

三、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性质上不同,前者最佳化命令,后者确定性命令

2适用范围不同,前者范围更广

3初始性特征不同

4规则冲突和原则竞争的解决方式不同,前者看谁更具分量,后者全有全无

四、(

五、法律原则的功能

1指导功能

2评价功能

3裁判功能

六、法律原则适用条件和方式

适用条件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适用方式

法律规则的适用方式是涵摄,法律原则的适用方式是衡量

1哪些原则适用

2原则之间的优先关系

3优先关系的条件

4个案符合哪种优先性条件

5满足优先条件的法律后果适用个案

第六章法律体系

第一节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特征

1只限于一国范围

2只限于现行法律规范

3一定组织结构(法律部门)构成

4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与法系区别

1前者限于一国范围,后者反映若干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状况

2前者限于现行法,后者反映现行法也反映历史上存在的法律状况

3前者按调整对象调整方式划分,后者按历史传统和外部表现形式划分

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区别

1划分标准不同,前者基本单位是法律部门,后者基本单位是法学分支学科

2反映的内容不同,前者限于一国现行法,后者不限国家地区不限时间古今

3范畴属性不同,前者是法律部门划分问题,属制度范畴,后者是法学分支学科分类问题,属理论范畴

*

法律体系的形成和研究意义

1形成特征:主观性、客观性和动态性

2研究意义:立法上认识现行法律结构和内容的缺陷

法律实施上有助于执法和司法者准确判断处理案件

法学研究和教学上,对法学分支学科的分类和课程设置有参考作用

二、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部门的特点

1同类法律规范构成的整体

2具有相对独立性

3内部具有协调统一性

4类别具有相对稳定性

5具有开放性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多重标准说

2主辅标准说(调整对象为主,调整方法为辅)(学界普遍采用)

3唯一标准说(调整对象)

第二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一、当代中国的主要法律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部门

2民法商法部门

3行政法部门

4经济法部门

5社会法部门

6刑法部门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

二、“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律体系问题(法律体系统一性问题)

1“一国两制”下的法律状况打破了当代中国单一性质的法律体系格局

2“一国两制”下的法律状况导致法律体系内部产生更多冲突,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机制受到挑战

第七章法律关系

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

一、法律关系的定义与特征

特征1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3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种类

1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2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

3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第二节法律关系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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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享有者——权利人

义务的承担者——义务人

我国法律关系主体包括

1公民(自然人)(一定范围也包括由公民集合的特定主体,如个体户,农户,个人合伙等)

2机构和组织(法人)(包括各种国家机关,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各政党和社会团体)3国家(多数情况下由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法律关系)

四、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资格

1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2行为能力,分为权利行为能力、义务行为能力和责任行为能力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的标准(年龄,神智是否正常)

1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

/

2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划分公民

1完全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

3无行为能力人

公民与法人的行为能力的区别

1前者有完全和不完全之分,后者总是有限,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

2前者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可以不同时存在,后者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生同灭

第三节法律关系内容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

二、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界限

义务的限度表现

1实际履行义务的主体资格

2时间的界限

3利益的界限

第四节法律关系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实质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

三、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

1物(法律认可;为人类认识和控制;有经济价值;具有独立性)

不得成为私人法律关系客体的有: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

军事设施、武器

危害人类之物

2人身

活人整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

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

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

3精神产品,西方学者称“无体(形)物”,我国法学界常称“智力成果”“无体财产”

4行为结果,分为物化结果和非物化结果

第五节*

第六节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1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

2法律行为,与人的意志有关,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恶意行为和违法行为

同一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在法学上,通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称为“事实构成”

第九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

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

1违法行为

2违约行为

3法律特别规定(无过错责任)

三、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的特点

1法律责任的法定性

2法律责任的国家强制性

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道德要求

从法律和社会关系上,法律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反映了社会关系的内在要求

从法律自身看,法律是一个规范系统,合法行为会得到法律的肯定性评价,违法行为会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法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难

法律责任的设定在于追究法律责任,其作用在于

1惩罚与教育 2通过惩罚与教育,预防违法

3恢复和救济

第二节法律责任的分类与竞合

一、法律责任的分类

(一)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责任行为违反法律的性质)民事责任又分违约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和公平责任

刑事责任只有过错责任,主观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及其程度有重要影响

(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主观过错在法律上的地位)

过错责任的理论前提是人的主体性,即有行为能力才有责任能力、

无过错责任只具有恢复和救济的作用

趋向:在个人自由领域内的责任由个人承担,在自由领域外的损失责任由社会承担(四)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行为主体的名义)

三、法律责任的竞合

一般把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责任竞合称作广义的责任竞合,又称责任聚合

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发生的责任竞合称为狭义的责任竞合

法律责任的竞合来自于法律规范的竞合,规范竞合关注行为模式,责任竞合关注否定性后果

实质上责任竞合是规范竞合的表现形态

!

第三节法律责任的归结和免除

一、一般法律责任的构成

这里是指民事上一般侵权责任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1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4过错

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决定作用,二者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是为原因,承担法律责任行为对结果的发生只起一定的作用,是外在的偶然联系,是为条件,依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

1法律特别规定

2损害行为

3损害事实

4因果关系

二、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

(一)责任法定原则

(二)责任相称原则

法律责任的定性

法律责任的定量

1法律责任的轻重与违法行为的损害后果相适应

2法律责任的轻重与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

:

3法律责任的轻重与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原因力相适应

(五)责任自负原则

四、法律责任的免除

法定免责和意定免责不同

私法上的免责和公法上的免责不同

法定的免责条件

1时效免责

2人道主义免责

3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免责(根本没出现责任,哪来免责一说)

私法上意定免责条件包括

1自愿协议

2受害人放弃

3有效补救

公法上的免责条件

1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2超过时效

3自首或立功

第四节法律制裁

一、法律制裁的概念

违法行为引起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导致法律制裁

责任主体自觉承担法律责任,没有介入国家强制力,不导致法律制裁

二、法律制裁的种类

(一)民事制裁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其主要赔偿方式是损害赔偿

从法律制裁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上看,还要有惩罚性损害赔偿

(二)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即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刑事制裁和民事制裁的区别

1前者主要载体是自由,后者是财产

`

2前者一般由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提起公诉,后者由受害人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

3前者的主要目的是惩罚犯罪、改造犯罪、预防犯罪,后者在于赔偿损失遏制违法行为刑事制裁的理论解说:报复论、功力论、复归论

(三)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拘留、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劳动教养和劳动改造有区别,后者针对剥夺自由的刑事罪犯

(四)违宪制裁

违宪制裁的主要方式有: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等

第十一章法的实施

>

法的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的监督

第一节执法

一、执法的含义与特征

(一)执法的含义

又称法的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章指狭义

(二)执法的特征

1执法主体的特定性

2执法内容的广泛性

3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二、当代中国的执法主体

1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

]

2各级政府中的职能部门

3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三、执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2法律保留原则

(二)合理性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

2平等原则

3正当裁量原则

4比例原则

(三)!

(四)效率原则

第二节司法

一、司法的含义与特征

(一)司法的含义

又称法的适用,司法权一般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

(二)司法的特征

1主体特定性

2程序法定性

3判断权威性

二、司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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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基本要求可归结为正确、合法、及时

司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合法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司法独立原则

4司法责任原则

第三节守法

一、守法的含义

又称法的遵守,包含两层含义:依法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利;依法承担义务并履行义务二、守法的构成要素

~

(一)守法主体

(二)守法范围(法源)

(三)守法内容: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

三、普遍守法的条件(随便扯扯)

1良好的法律品质

2良好的法律意识

3良好的法制环境

4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节法律监督(谁监督谁倒霉)

法律监督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法理学名词解释50个

司考资料收集:法理学名词解释50个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6、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17、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国家的原则。 18、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1、法理学:是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 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的法学分支学科。 2、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生活的 规范科学。 3、法学体系:是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 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4、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一定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 系。 5、法:1)马克思认为法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觉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由国 家强制力保证施行行为规则的总称。 2)法是可以判断人们是非曲直进行公正的裁决,具有公平正义等价值取向的由国家 强制力保证实行具有普遍性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6、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具有规范性、意志强 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7、法的形式:就是指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包括法条、规范性法律文 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8、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题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 和保障手段。包括自由权、请求权、诉权。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9、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 定人们应当做出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有限制义务、被请求义务、被诉义务。 分类基本义务和普通义务;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 10、法律要素:是和系统相对而言的,是指那些联系和作用的构成规范性文件内容的 要素、规则、原则和法律术语。有独立性、差异性、关联性的特点。 11、法律规则:是对一定的实施状态赋予明确的法律意义,并确定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具有独立性、可预测性、一般性的特点。由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控制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12、法律原则:是指能作为规则的来源或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或准则。具有不 确定性、衡平性、强行性。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13、法律术语:是指具有法律性质或专门法律意义的用语概念。具有明确性、规范性、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整理

名词解释整理 1.法学: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2.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5.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一个国家的法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 7.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8.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什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0.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与其他的行为准则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即“恶法亦法”。 11.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12.法的内容:是指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13.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14.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特点:法律性、自主性、利益性、与法律义务的相关性)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实际上是三个权利要素的统一: 1)自由权。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基础) 2)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内容) 3)诉权。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保障)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五类基本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怎么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其他社会方面是如何相互运作的。 3、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阶级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4、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俄一直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5、法的基本特征: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 6、法律概念: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7、法律规则: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

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和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程序性规则。 9、法的渊源:法律源自于哪些基本形式。 10、法的效力范围:法律约束力所及的范围。 11、法的溯及力:法溯及以往的效力。 12、法律汇编:是指按照一定的目标和标准,对现行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编排并汇集成册的活动。 13、法律清理:有权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要求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14、法律编纂:对某一类或某一部门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使之形成系统的法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法典的活动。(创制) 15、法的效力等级: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16、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生活关系的结果。 17、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 4、 5、 6、 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 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 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 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 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 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 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 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 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 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 1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 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 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做 的基本分类。 1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 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 行的分类。 17、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 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 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 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 的一种现象。 18、契约自由:是人们按照 自己的意志订立契约(合同) 而不受他人限制和干涉的自 由权利。 19、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 的本质和内容的法基本出发 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是 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 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 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 个系统。 28、法律秩序:就是依法建 立的秩序 29、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 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或 者说是低级阶段,是人们关 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 形成的感觉和情绪,它对法 律现象的认识是表面的直观 的。 30、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 意识的理性阶段,或者说是 高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 现象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 观点,它在法律意识中属于 主导的地位。 31、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 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 律活动水平的概念,法律意 :是指 :是指 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 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 该做什么的部分。 38、制裁:就是法律规范中 关于违反该规范时应承担什 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39、命令性规范:就是以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的 国家规范性命令,一项命令 往往就是一个规范。

(完整word版)法理学导论 名词解释(中国政法大学)

法理学导论 名词解释 1.法学: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2.法理学: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3.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 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4.应然法:指“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 的法。又称理想法或理念法。 5.实然法:指“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 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6.法的内容:构成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7.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诸如“法 典”、“判例法”、“习惯法”等等。 8.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 9.法律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 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10.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 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11.不成文法:有学者称之为非制定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 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习惯法是由习惯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判例法是由判例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 12.法系: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 征对法作的一种分类。 13.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 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民法法系内部包括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两个支系。14.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 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普通法法系内部包括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两个支系。 15.法律渊源: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 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如制定法(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16.法律: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 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7.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 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一种重要的法的渊源。 18.经济特区法规:是指我国经济特区根据国家授权法所制定的一类规范性法律文件。 19.法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 20.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 21.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22.实体法: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知识讲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 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

自考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 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一般是指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方面的准则和标准,技术规范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 行为模式] :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 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 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 法律后果] :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法的概括性(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的评价准则:它是法的价值一个方面,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的矛盾时,法根据什麽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 法的作用] :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它与法的本质,目的和特征密切联系。 法的强制作用:指制裁,惩罚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分析的,是指维护有利于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种本质和目的不是很容易认识,要通过对大量现象的研究才得以认识。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指法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商社会的转变过程及其相关问题。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目标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授权立法:是立法机关(议会)在它所制定的一项原则立法(授权法)中,规定将某些具体事项立法授予行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关,司法机关或地方国家机关。不同于授权法,后者指授权立法的整个活动或者过程,包括授权机关制定授权法和被授权的机关根据授权法的立法活动。 法系: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经济体制:又称经济管理体制,一般指国民经济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 经济基础:是生产关系的三个方面的综合,即所有制形式,人与人的相互关系,分配形式三者的综合。 人民民主专政:它是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度。它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 政治:就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以国家政权问题为中心,所展开的处理阶级关系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关系的活动,说到底就是经济的集中体现。 政策: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依据自己的长远目标,结合当前的情况或历史条件所制定的实际行动准则。 人权:是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结合,具有二重性。 [ 民主的法制化] :指掌握政权阶级,运用所掌握的国家政权,将自己的民主,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总结、确认和固定,使之法律化、制度化,从而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 法律意识] :一般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或态度等。社会意识的一种形

法理学导论期末试卷及参考答案

法理学导论期末试卷及参考答案

信息来源:法大BBS 付姿祯搜集整理 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 《法理学导论》(课程号301010012)期末考试 试题 本期末试卷满分为10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 100% 答题要求 ①请将所有大难统一写在答题纸上,不按要求答题的,责任考生自负 ②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A卷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法的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 2、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 5、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表明法律具有哪

种属性? A 国家强制性 B 国家意志性 C 规范性 D 普遍性 2、下列不属于司法的属性是哪一项? A 中立性 B 裁判性 C 主动性 D 程序性 3、国务院根据自己的职权制定的,是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A 行政法 B 行政法规 C 法律 D 行政规章 4、下列关于法理学的表述,错误的是哪项? A 法理学是理论法学,不是应用法学 B 法理学围绕实践理性展开讨论 C 法理学具有理论意义,不具有应用意义 D 法理学是法学的理论基础 5、《合同法》第17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则属于哪种类型? A 确定性规则 B 准用性规则 C 委任性规则 D 义务性规则 6、对法的词源考察,汉字古体“法”字有诸多意蕴,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 神明裁判 B 公平 C 制裁 D 一般调整先于个别调整 7、大陆法系对法的基本分类是哪一个? A 实体法和程序法 B 普通法和衡平法 C 公法和私法 D 根本法和普通法 8、关于法律体系,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 法律体系是国内法体系,不是国际法体系 B 法律体系包含国际私法内容 C 法律体系以法律部门为基本单位 D 英美法系没有法律体系 9、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基本法》,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 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B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 C 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 D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 10、关于非正式法源,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 它没有法律效力 B 它没有法律意义 C 它有一定的说服力 D 它会影响司法裁判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对象:法理学以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为研究对象。 法:法是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法律概念: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一种特殊的、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调整性规则: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保护性规则:体现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义务性规则:也称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即规定主体的消极不作为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绝对确定性规则:规定了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相对确定性规则: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以内根据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 强行性规则: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自行协议解决问题。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权利义务。确认性规则: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行为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在该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 构成性规则: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确定性规则: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某一规定的规则。 法律原则: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基本原则:体现法的总体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则。 具体原则:基本原则在不同领域或法律调整过程不同阶段的具体化。 社会原则:法反映和体现一定形态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确认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这会制度的原则。专门法律原则:反映和体现法律自身特点和规律性的原则,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原则”,或者“纯粹”的法律原则。) 公理性原则:从一定形态的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成员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准则的公理。政策性原则: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一定目标而作出并被确认为法律准则的政治决策。 法的历史类型: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法系:根据历史渊源、历史传统、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不同而对当今法律制度做出的分类。

中国政法大学 法理学导论2013-2014期末试题(无答案)

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法理学导论》期末考试试题(A)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法的指引作用与法的评价作用 2.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 3.行政法与行政法规 4.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 5.民事制裁与刑事制裁 二、单项选择题(每一题只有1项正确答案,每题1分,共10分) 三、多项选择题(每一题至少有2项正确答案,每题2分,共20分) 1.当代世界各国的法律形式包括() A制定法B判例法C习惯 2关于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一个条文可以表述一个规则B几个条文共同表述一个规则C法律规则三要素必须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表述出来 3下列属于我国法律部门的有() A宪法B民法C行政法规 4关于无过错责任的功能,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惩罚B预防C救济 5关于法律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律关系具有合法性B合法行为导致合法的法律关系的产生C违法行为导致违法的法律关系的产生 6 下列哪些法律分类不是大陆法系对法的基本分类() A 普通法与衡平法B制定法与判例法C公法与私法 7 关于非正式法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它没有法律意义B它没有法律效力C它具有说服力 8 关于司法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它解释法律B它解释宪法C它具有个别效力 9 关于公民的能力,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有权利能力就有行为能力B有行为能力就有权利能力C权利能力既包括享有权利又包括承担义务 10 关于法律体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法律体系是国内法体系B法律体系包含国际法因素C法律体系是部门法体系 四、分析题(每题8分,共40分) 1、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所谓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请结合相关知识分析这一条文所蕴含的法理。(8分) 2、1999年3 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宪法第五条

法理学导论复习整理

法理学导论重点复习 一、法律的基本特征及其本质 基本特征:1.国家创制性 2.特殊规性 3.普遍适用性 4.国家强制性 本质:初级本质:法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二级本质:法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终极本质:法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法律消极作用产生的根源 一是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偏私性,二是立法者和执法者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三是法律自身所固有的缺陷(如滞后性)。 三、法律与道德的异同 相同点:1.法律和道德都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现象,其总体精神和主要的容大致相同; 2.二者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不同点:1.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法律的产生晚于道德。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原始氏族制度的解体和私有制与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道德则是人类早期文明的表现,它的产生是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的。在原始氏族公社时期,道德是最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 2.形成的方式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道德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自发”地形成的。 3.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明确的容,通常表现为规性法律文件。道德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一般存在于人们的社会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论和行为表现出来。 4.调整的围不同。道德的调整围要比法律广泛得多。法律只调整那些对建立正常社会秩序具有比较重要意义的社会关系,而道德几乎涉及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 5.作用的侧重点不同。法律主要作用于人的外部行为。道德则主要作用于人的心世界。 6.实施的方式不同。法律在实施上具有国家强制性,它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后盾。道德在实施上也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没有国家强制性,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心信念等力量来获得实施。 四、法的产生规律和发展规律 法的形成的原因: 1.社会分工和私有制出现是法律形成的经济根源; 2.阶级出现和阶级斗争是法律形成的政治根源; 3.文明的进步是法律形成的社会根源。 法的形成的标志: 1.国家的产生;

法理学重点

名词解释: 实体法: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体正义为主要容的法律规的总称。权义复合型规则: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的总和。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法的时间效力:是法的效力围首先触及的问题,意指法的效力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以及有无溯及力得问题。 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时效免责:者在其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简答题: 法律原则的功能: 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wq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 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法律事实的特征: 1、是一种客观事实 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当事人或法官不能无中生有,编造、伪造事实以增加权利或减少义务。 2、是一种规性事实 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3、是一种具体的而非抽象的事实 一定是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具体的行为或事件。 4、是法官依法认定的事实 法律继承的原因: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的客观存在。 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演进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4、法律演进的历史事实也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 立法的特征: 1、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1)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2)一国哪个或哪些机关有权立法,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情之下是不同的。 (3)立法所以要由特定主体进行,根本原因在于立法是国家活动中最重要的活动之一。 2、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3、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4、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5、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法的本质: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归纳 1、法学方法论: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 明。其内容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包括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者确证一定社会 价值或理想的方法,是法学的基本方法。法学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体所蕴含的价值属性为对象的,它要探究特定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的,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标准和价值排序。价值评价是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照已经得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评断与取舍。 3、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描述为基础来建立和检 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所谓价值中立,指的是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好恶来影响资料和结论的取舍,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 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与法律制度和实施有关的一切社会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的词句、语法和逻辑。作为基本法学研究方法,它的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实证研究方法包括社会调查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逻辑研究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4、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 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特征有以下四点: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5、法的预测作用: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 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安排。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法具有预测作用,因为法具有规范性、确定性,法的预测作用可减少行为的偶然性、盲目性,提高行动的实效。 6、法的渊源:指具有法律效力的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文件。法的渊源包括两个不可 分割的要素:一是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即只有产生法的效力的法律文本或条款才有可能成为法的渊源,二是指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即要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或非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7、规范性文件:专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 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主干部分,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公开性、一般性等特征。 8、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总称,有以下特点:第一,针 对特殊主体、特殊事件并在特定时间而制定的法律文件;第二,多数没有规范性,一般不重复适用;第三,有一部分不属于一国的法律渊源,即具有复杂性。 9、判例法: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种制定对以后判决具有 法律规范的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作为不成文法的一种,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是由司法者在案件审理中创设的,又称法官法或普通法。判例法的根本原则是所谓“遵循先例”,指某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该法院及其所属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情基本相同或近似的案件。10原始习惯:原始人在长期共同生产生活中自然形成的、世代相传的共同遵守的各种行为

《法理学导论》试题

《法理学》综合测评卷A 一、单项选择题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它的研究对象是() A.社会现象 B.法律现象 C.自然现象 D.综合现象 2、在我国,国务院有权制定() A.法律 B.部门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法规 3、下列法律文件中,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是() A.宪法 B.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C.《证券法》 D.法院调解书 4、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是()A.个别性调整 B.规范性调整 C.特殊性调整 D.社会性调整 5、当代我国法学对法律制度进行本质分类的概念是() A.法律体系 B.法律部门 C.法的历史类型 D.法系 6、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条件是() A.生产力发展 B.阶级斗争激化 C.社会革命 D.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 7、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法学上被称为() A.法学体系 B.法律体系 C.法律制度 D.法系 8、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是() A.维护等级特权 B.依法治国原则 C.保留原始习惯痕迹 D.确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9、有权对法律做出司法解释的是() A.最高人民法院 B.高级人民法院 C.中级人民法院 D.基层人民法院 10、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前提条件是() A.无产阶级夺取政权 B.阶级斗争激化 C.摧毁旧法体系 D.人民参加立法 11、社会主义法区别于剥削阶级法的最基本特征是() A.科学性和公正性统一 B.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C.强制性和自愿性的统一D.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12、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区别是() A.反映意志不同 B.思想基础不同 C.目的作用不同 D.制定和实施的方式不同

(完整版)法理学名词解释100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100题 1. 法学: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2. 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 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 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5. 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 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一个国家的法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 7. 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8. 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什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 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0. 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与其他的行为准则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即“恶法亦法”。 11. 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12. 法的内容:是指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13. 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14. 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特点:法律性、自主性、利益性、与法律义务的相关性)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实际上是三个权利要素的统一:

法理学 名词解释

法理学 法理学 名词解释 1.法学是经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2.法学体系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指法学研究和分科。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往往有不同的法学体系。3.法理学即以前所称的“法学基础理论”,是以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为研究对象的一门主要法学学科。 4.法的效率是指人人都可以依法行事,不必事先经过批准。 5.法律规范是一种社会规范,即特定社会群体中一般成员共有的行为规则和标准。 6.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7.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8.准用性规则即是并未规定行为规则,而规定参照,援用其他法律条文或其他法规。 9.法律概念是法律上规定的或人们在法律推理中通用的概念。10.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 11.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

12.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从字面上看,正义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到事业,关系,制度等.从实质上看,它是一种观念形成,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13.分配的正义是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关于正义的一种分类法,对后世法学有重大的影响.它是指根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 14.利益就是好处,是某种需要或愿望的满足.在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中都存在利益,但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条件下,利益的性质,内容和相互关系是不同的. 15.法的评价准则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予盾时,对它们进行评价的标准. 16.法的规范作用指法主要是由法律规范(规则)构成的,它调整人们的行为,是从法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这一角度出发来解释的作用. 17.法的作用(功能)是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它与法的本质,目的和特征密切联系. 18.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为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服务的,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出发来解释法的作用. 19.确定的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 20.法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有可预测性的特征,即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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