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校办企业干部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工作,不断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我校依法治校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其他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经学校公布的对全校各单位、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
按照内容不同,一般称为“规定”、“办法”、“意见”、“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
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称为“规定”;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称为“办法”;对某项工作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称为“意见”;为有效实施学校有关规定或执行相关政策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称为“细则”。
第三条学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以及学校授权职能部门起草、解释规章制度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各单位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以及对具体事项的通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校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是学校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印发公布、监督实施、汇编各类规章制度。
第五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国家方针政策,贯彻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切实保障全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正和效能的原则。
第六条规章制度根据内容需要,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制度一般不分章、节,可以分条、款、项、目。
其中,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缩进二字书写。
第七条规章制度的内容应明确、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制度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规章制度用语应准确、简练,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正确、规范。
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LanzhouUniversity.doc

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各类财务风险,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是指以兰州大学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经济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包括商品买卖合同、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合同、合作办学合同、委托加工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服务合同、捐赠合同等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
不包括科研合同与劳动合同。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第五条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是经济合同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并负责合同管理办法的解释。
第六条财务处是经济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同签订程序的审核、合同正本的保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校长办公室负责授权委托等手续的办理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八条合同承办部门是经济合同的履行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草拟、送审、报批及履行等工作。
第九条学校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受理本部门所管辖经济业务合同的审核、授权范围内合同的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等工作。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各单位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图书、教材采购合同,学校公共场馆专用设备、设施采购和日常维修合同,各类咨询、委托、租赁等服务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各类实验室的设施、设备、办公家具采购及实验室、试验站内部修缮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三)基本建设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改扩建工程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四)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各类房屋修缮、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及校内旧建筑物拆除(基建处新建项目原址旧建筑物拆除工程除外)工程合同,小型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及后勤专用设施、设备及原材料、燃料、粮油、肉食品等消耗材料采购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五)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合作办学合同的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六)财务处:负责借、贷款及对外投资合同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七)发展规划处:负责学校各类捐赠合同的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八)审计处:负责各类委托审计合同的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九)其他单位按照《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所管辖业务经济合同的审核及监督。
大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实施细则

兰州大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实施细则(校审计字〔2011〕6号)第一条为增强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规范干部离任的经济事项交接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交接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党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机关部门、学院(研究院)、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党政领导干部,以及校办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是指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退休、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时,按规定办理的经济事项交接手续。
第四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领导干部离任的交接工作,将经济事项作为交接的重要内容,把好离任“交接关”。
通过交接,使离任者清楚、让接任者明白,防止离任一走了之、避免新官不理旧账,促进落实审计意见、提高财经管理水平。
第五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校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分别由党委组织部、资产公司牵头,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纪委(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国资处等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第六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全面及时的原则。
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债权债务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地移交紧急事项、重要工作和遗留问题。
第七条领导干部应在职务任免决定宣布后10个工作日内做好经济事项的交接。
遇有特殊情况,经分管(联系)校领导书面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交接内容主要包括财经工作、财务状况、实物资产、遗留问题、文档资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方面。
(一)财经工作1.经济管理职责,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及完成情况;2.急需办理的重要经济事项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经济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情况;3.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及有关重要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4.重大经济决策和经济事项决定的程序和效果;5.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情况;6.经济活动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改进建议。
兰州大学财务管理办法.doc

附件兰州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对预算执行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学校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行绩效评价和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规范校内经济秩序,防止财务风险.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各学院、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少数经学校批准的部门可实行“二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校办企业、基金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原则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财经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学校设立财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负责对学校日常运行中的重大经济事项进行研究或审议.第六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全面领导学校财经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财经工作领导责任。
分管校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和会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财务和会计工作。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和管理要求,制定校内财务规章制度、经济政策及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兰州大学XXXX年组织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共兰州大学委员会党组发〔2010〕3号关于印发《兰州大学2010年组织工作要点》的通知纪委,各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各学院、研究院,机关各部门,工会、团委,各直属单位:《兰州大学2010年组织工作要点》已经2010年3月2日党委组织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兰州大学2010年组织工作要点兰州大学党委组织部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主题词:组织 工作计划 通知 兰州大学党委组织部 2010年4月7日印发兰州大学2010年组织工作要点2010年兰州大学组织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全国全省组织部长会议和第十八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组部、教育部关于组织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执行学校党委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学校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大局,坚持以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加强领导班子能力建设、从严管理和重点管理干部、全面推进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为重点,与时俱进,系统谋划,务实创新,狠抓落实,努力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整体提升组织工作科学化水平,为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一、切实抓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整改落实后续工作,确保学习实践活动成为群众满意工程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活动成果,认真组织整改落实工作“回头看”。
要根据整改落实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时间进度、责任人,认真组织自查。
自查的重点内容是:哪些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群众反映怎样;哪些问题正在解决,措施是否得力;哪些问题短期内难以解决,主要困难是什么。
根据自查情况,对尚未解决的问题,进一步研究有效措施,采取分项立项、落实责任、整合力量和资源、明确时限等方式方法,切实推进整改落实后续工作,确保整改落实方案逐一兑现。
二、坚持把思想理论建设放在首位,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理论素养1.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党员干部、教育广大师生。
修订出台三重一大实施办法-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后勤集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的水平,更加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努力实现集团后勤保障、服务、经营与管理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有力实现政务公开,根据《兰州大学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并结合集团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事项内容(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涉及学校、集团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教职员工、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主要包括:1.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等实施意见和计划的制定;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建设等重要工作;3。
集团发展战略、总体思路、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以及重要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的制定和调整;4.集团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5。
以集团党委或行政名义行文的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6。
集团下属部门的设置、变更、撤销;7.工资、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的重要事项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8.集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9.集团下属部门经济目标责任合同的签订;10。
集团固定资产的重大调整与变更;11.集团先进集体和个人,向上级推荐的先进部门、集体和个人,向上级推荐的各类评奖项目;12.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置;13.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集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主要包括:1。
主任助理及以上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2.集团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3。
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员的选举推荐;4。
集团各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确定及调整;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的立项和建设,重要资源的配置和调整等。
高校校办企业干部管理办法

高校校办企业干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校办企业干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有关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及《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校办企业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管理体制第一条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资产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注册的校办企业,该公司不设行政级别。
第二条资产公司董事长原则上由主管产业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
若主管产业的校领导不担任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与财务总监及中层干部,参照学校现行处级、科级干部进行管理。
第三条校办企业任用干部时,结合企业的实际,严格执行《高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高校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等相关文件和规定。
第二章干部任用管理第四条资产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财务总监由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资产委)推荐提名,党委组织部按照学校处级干部的有关任免程序开展工作,经资产委同意,报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相关人员由董事会履行选举程序。
资产公司董事会起草文件,校行政发文聘任,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资产公司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推荐提名,党委组织部会同直属单位党委按照学校处级干部的有关任免程序开展工作,经资产委同意,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由资产公司董事会起草文件,董事长签发任用通知,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资产公司的副总经理由董事会推荐提名,党委组织部会同直属单位党委按照学校处级干部的有关任免程序开展工作,经资产委同意,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由资产公司董事会起草文件,董事长签发任用通知,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资产公司的中层干部,按照学校机构设置的情况,确定干部的职数,由资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提名,直属单位党委会同资产公司董事会按照学校干部任免程序进行,提交直属单位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由资产公司起草文件,总经理签发任用通知,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备案。
兰州大学校办企业周边开发收入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

兰州大学校办企业周边开发收入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周边开发收入的管理,规范有关企业(经营单位)的财务行为,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企业及其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产业等各项事业协调稳步地向前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大学各类校办企业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简称校办企业)从事周边开发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取得的周边开发收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周边开发收入,是指利用学校校园周边土地、建筑物等资产、资源,自行投资开发形成的房屋、场地、摊位等经营设施的租赁、竞标、拍卖使用权等相关收入。
第四条学校的周边开发收入是一种特殊性质的收入,应区别于其它经营收入,采用特殊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校办企业所取得的周边开发收入应全额纳入企业财务帐,单独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六条校办企业经学校批准经营和管理周边开发项目,应按规定向学校交纳条件占用费。
条件占用费按经营设施(房屋、场地)的建筑面积计算。
具体标准为,房屋:一楼每平方米每月9元,二楼以上每平方米每月5元;场地:每平方米每月2元。
条件占用费按月交纳,于当月20日前交清,列入周边开发项目的经营成本。
第七条校办企业的周边开发收入可在下列范围和幅度内用于以下成本费用开支:(一)人工费:是指企业中直接参与周边开发物业管理的有关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加班费、奖金以及企业编制人员的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等。
(二) 管理费:是指企业用于周边开发物业管理所发生的业务费(办公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差旅费、水电费(仅指自用及公用部分)、维修费、广告宣传费、房屋折旧费、财产保险费、业务招待费及财务费用等项开支。
(三) 有关税金:指相关的营业税、房产税等。
上述成本费用(不含条件占用费)支出的总额应控制在总收入的45%以内。
第八条校办企业周边开发收入在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利润,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所得税。
因国家政策优惠所减免的税金应由学校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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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兰州大学校办企业干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校办企业干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有关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及《兰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校办企业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管理体制
第一条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资产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注册的校办企业,该公司不设行政级别。
第二条资产公司董事长原则上由主管产业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
若主管产业的校领导不担任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与财务总监及中层干部,参照学校现行处级、科级干部进行管理。
第三条校办企业任用干部时,结合企业的实际,严格执行《兰州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兰州大学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等相关文件和规定。
第二章干部任用管理
第四条资产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财务总监由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资产委)推荐提名,党委组织部按照学校处级干部的有关任免程序开展工作,经资产委同
意,报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相关人员由董事会履行选举程序。
资产公司董事会起草文件,校行政发文聘任,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资产公司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推荐提名,党委组织部会同直属单位党委按照学校处级干部的有关任免程序开展工作,经资产委同意,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由资产公司董事会起草文件,董事长签发任用通知,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资产公司的副总经理由董事会推荐提名,党委组织部会同直属单位党委按照学校处级干部的有关任免程序开展工作,经资产委同意,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由资产公司董事会起草文件,董事长签发任用通知,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资产公司的中层干部,按照学校机构设置的情况,确定干部的职数,由资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提名,直属单位党委会同资产公司董事会按照学校干部任免程序进行,提交直属单位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由资产公司起草文件,总经理签发任用通知,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学校现有各级行政级别的领导干部,在企业从事管理、经营非领导职务的保留待遇人员,按现行干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九条校办企业中保留行政级别待遇的干部,在校内工作岗位变动或学校开展竞争上岗工作时,其原有级别或任职经历,可与校内其他同级别干部同等对待。
第十条资产公司下设的各企业不与行政级别挂钩,负责人的选拔任用,由学校直属单位党委会同资产公司,根据企业的实际另行制定办法。
第十一条现有按正处级单位管理的校办企业,其正、副经理的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改制完成后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校办企业干部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公司国有资产损失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或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免去相应的职务,取消相应的级别待遇。
第三章干部考核监督
第十三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对干部的监督检查,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对资产公司的干部任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凡根据本办法管理的校办企业干部,按照《兰州大学中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或《兰州大学各类人员及单位考评暂行办法》进行考核。
同时对资产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直属单位党委每年年底要对干部任免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专题报告,分别报送党委组织部和纪委。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