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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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08•【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7]162号•【施行日期】2007.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162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机关相关处室:为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做好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和《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渝府令第19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的定义、范围和原则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以下简称用地预审)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国有土地上拟动工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利用等方面的事项进行的审查。

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的预审,从其规定。

用地预审的范围包括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申请行政划拨和按工业用途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建设项目用地。

用地预审时,各级国土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是否达到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严格执行供地标准,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目标。

二、用地预审申办的程序和要件(一)行政划拨用地行政划拨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进行用地预审。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通知》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等9 则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通知》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等9 则

LAND&RESOURCES信息视点InformationNetwork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通知》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1月6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充分认识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控制制度,促进无标准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规范开展节地评价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批、供地、用地等环节,进一步落实标准控制制度。

对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有法定审批权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中超标准的原因、申请用地的依据开展节地评价,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

对于国家和地方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通知》提出,有法定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行业专业技术设计规范、建设规范等,加强审核把关。

主要包括:规模、功能分区等是否体现了项目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特征;是否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或者科学、合理提高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是否采取了先进的项目工艺流程、施工工艺和技术;对存在远期预留用地的项目,是否可以分期报批,避免低效、闲置;是否采取措施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是否为降低建设成本而粗放用地;是否设置了不必要的功能分区;是否存在“搭车用地”、多报少用等。

依据申报材料以上内容无法作出判断的,有法定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节地评价,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通知》强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做好建设用地审批与节地评价的工作衔接,不得新设审批事项。

要保障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经费,不得向市场主体转嫁费用。

自然资源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节地评价。

《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

《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

《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3号)作者:未知发布日期:xx-4-9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xx]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当前,各地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xx]20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的要求,抓紧组织开展各项工作,落实各项措施。

治理整顿期间,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紧急通知》关于暂停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各类规划修改和暂停新批的县改市(区)和乡改镇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修改的决定,同时结合治理整顿工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系统评价,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规划修编前期调研工作。

现将开展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目的和任务(一)规划实施评价。

现行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土地宏观管理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促进土地集约合理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一些地方,不依规划办事,违反规划批地用地的现象仍然存在,擅自或变相修改规划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规划在执行中反映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开展规划实施讦价,是为了全面分析规划实施效果,促进有关地方落实规划目标、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同时通过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提出改进规划工作的对策建议,作为修编规划和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规划实施评价是修编规划的前提。

报国务院审批的省级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提出修编的,必须先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报部审查同意后,才能开展规划修编工作。

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也要参照上述要求,建立规划实施评价制度。

规划实施评价的主要任务包括:(1)规划的执行情况,包括规划目标以及主要用地指标、用地布局调整的实现程度,违反规划和调整、修改规划的情况(包括案例数、面积、发生频率、原因等),规划项目和实施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国土资源部通知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

国土资源部通知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



济适
用住
房及 建筑 面 积 在 9 0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中小 套 型
普通 商 品住房建设 。

为 进 一 步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关 于 促 进 。
区 、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 区和海关特殊监 管
各类开 发 区 土 地 集约利用 评 价工 作 的组 织 实施 、检查 指 导 和 审 核验 收 。 开 发 区 所 在 市 、县 国 土 资源 行政 主 管部 门
通 知 要 求 , 开 发 区 土 地 集 约 利 用 评 价 工 作 要 严 格 按 《开 发 区 土 地 集 约 利 用 评 价 规 程 》( 试 行 )执 行 。 国 家 级 开 发
区 评 价结果 经 省 ( 区 、 市 ) 国土 资源 行政 主管部 门审核后 于2 0 0 8 年底 报 部 。 省级 开 发 区 评 价工 作 应 于 2 0 0 9 年6 月 底
加强信贷合法合规 审查 ,进 一 步改进金 融服
务。
《通

》要




商业




信贷管
理 、
严 格 农 村 集体 建 设 用 地 项 目贷 款 管 理 ,
对 节 约 集 约 用 地 项 目优 先 予 以 金 融 支 持 在 .
符合 国家各项政策和 金融机 构贷款条件 的
前提下



先 支持 廉租
住房
上 海要严格按照
中央要求


国家有关部 门的指导下
,结合
自身 实 际
积极开



部市合作”
、共建试点
、努力为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1.26•【字号】渝国土房管〔2015〕93号•【施行日期】2015.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93号市执法监察总队,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万盛经开区国土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市局相关处室,涪陵区、垫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贯彻执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82号)的有关规定,推动全市国土房管系统深入开展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现将《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报告,共同研究解决。

联系人:李永德电话:137****7192电子邮箱:****************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15年1月26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2014年10月,市政府颁布实施的《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8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明确了违法建筑的查处职责、查处程序和协调机制等事项,是查处整治违法建筑的重要行政规章,也是国土房屋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必将推动全市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全面贯彻执行《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现制定以下具体的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查处整治工作职责(一)努力构建共同防范整治新格局。

查处违法建筑是国土房管系统一项重要的职责和任务。

各单位要按照《若干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违法建筑的举报受理、查处认定和行政监管等工作机制,认真开展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严厉惩治违法用地行为;积极支持、主动参与区县(自治县)政府(含两江新区管委会、北部新区管委会、万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的违法建筑查处整治工作,互通举报线索、共享监管信息、强化协调配合,努力构建共同防范整治违法建筑的新格局。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5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5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5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属有关单位,有关单位:为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就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工业用地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围绕深入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工业用地市场配置机制,完善差别化供应政策,严格工业用地监管,建立完善符合企业发展规律、产业生命周期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实行差别化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一)强化产业项目准入管理。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标准化厂房、孵化器和加速器等产业项目,优先安排供地;严禁淘汰落后产能、不符合产业定位的各类禁止类产业项目准入;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准入,各类限制类产业项目应达到相关规定条件后方可供地。

用地规模较小且没有特殊工艺和安全生产要求,适宜使用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不得单独供地。

(二)严格产业用地标准控制。

按照土地使用标准,会同发展改革、经信、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强化对不同产业类别、不同投资规模工业项目的用地定额、建设强度、容积率、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创造税收、能耗、环境容量等各项控制指标的管控。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5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地环总站、市地防中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避免因不当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类别按实施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分为区域用地、建设场地、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其中,区域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适用于各类高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和其它有条件的区域。

区域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开展,应在立项用地规划阶段前完成。

单个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开展区域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可不再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适用于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开展,应在建设用地审批之前完成,作为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审批要件之一。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适用于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开展。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由当地政府委托开展,应在规划成果出台之前完成,并作为规划编制的依据。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试行)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试行)国土资源部二〇一〇年四月目次前言 (1)引言 (2)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总则 (1)4 工作准备 (2)5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3)6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 (4)7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 (7)8 成果编制 (9)9 成果验收与公示 (9)10 成果应用与更新 (10)附录A (规范性附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流程 (11)附录B (规范性附录)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程序与数据处理 (12)附录C (规范性附录)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及定义 (14)附录D (规范性附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定义 (18)附录E (规范性附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工作用表 (20)附录F (规范性附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工作用表 (30)附录G (规范性附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报告编制要求 (32)附录H (规范性附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图件编制要求 (34)前言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均为规范性的附录。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解释。

本规程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北京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略)本规程其他起草人员:(略)引言为规范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促进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开发区土地管理水平,为开发区扩区升级审核、实施动态监管、建立相关评价考核制度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技术方法、成果要求等。

本规程适用于依法审批的各类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除外)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

开发区相关区域的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国土资源部通报第57期——国家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情况通报(2016年度)

国土资源部通报第57期——国家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情况通报(2016年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文号】国土资源部通报第57期•【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通报第57期国家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情况通报(2016年度)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2016年,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了全国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更新评价工作。

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更新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480号)要求,共有472个国家级和1100多个省级开发区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对土地集约利用状况进行了评价。

近期,部对各地上报的国家级开发区评价成果进行了汇总分析。

现将全国国家级开发区评价结果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本次评价工作在2014年度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开展,评价时点为2015年12月31日。

参与评价的国家级开发区共472个,批复四至范围内土地总面积4651.79平方公里,约占全国建设用地面积的1.21%,平均每个开发区面积为9.86平方公里。

按区域分,东部地区232个,中部地区95个,西部地区105个,东北地区40个。

按评价类型分,工业主导型开发区386个,产城融合型开发区86个。

按管理类型分,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经济类开发区237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高新类开发区13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00个。

截至2015年12月31日,472个国家级开发区累计完成工业(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60万亿元;2015年度实现工业(物流)企业总收入21.79万亿元、开发区二三产业税收总额2.02万亿元、工业(物流)企业税收总额0.99万亿元、高新技术产业总收入9.31万亿元、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总额0.49万亿元。

关于开展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调查与评价工作的建议

自本世纪初以来,国家相关管理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节约集约用地政策,从试点到全面推进,逐步完善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调查与评价相关工作,构建了覆盖全面、科学规范、管理严格的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管理制度体系,旨在全面掌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为管理部门制定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提供基础数据和技术支撑。

调查与评价工作内容的联系与区别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调查与评价工作是国土大调查内容之一,主要包括开发区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城市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高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评价等。

在新一轮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调查与评价实施方案中,工作内容和名称都有变化,分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整体评价、详细评价和专项评价,其中专项评价包含开发区评价和工业用地评价。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整体评价、详细评价和专项评价是按照评价范围、评价目标的不同而设置。

1.整体评价主要着力于掌握城市用地面上情况,以行政辖区为评价范围,市县级行政辖区为评价单元,以掌握辖区内建设用地的整体利用效率和节约集约利用程度,评价成果旨在服务于管理部门建设用地管理战略分析、政策制定和规划编制等方面。

2.详细评价是以城市中心城区为评价范围、以宗地为基本评价单元,目的是查清城市内部建设用地现实潜力规模和分布情况,服务于管理部门编制城市空间规划、再开发利用低效用地、调整城市用地结构和布局等方面。

3.专项评价包含开发区评价和工业用地评价。

开发区评价是针对开发区土地建设开发利用效率、效益和集约程度进行评价,目的是掌握开发区用地情况,为开发区管理、考核、升级扩区提供依据。

工业用地评价是针对某一区域或者某一类型的工业用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查和集约利用潜力评价,目的是为研究工业用地管理政策制定、推动工业用地利用方式转变等方面提供基础和依据。

调查与评价工作的意义节约集约用地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转变国民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客观要求,调查与评价工作本身不能直接提高城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而是通过调查与评价成果的应用和依据成果制定政策、措施、技术手段等来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目的,所以调查与评价工作是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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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
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4.21
【实施日期】2010.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各开发区管委会,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22号)精神,现将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的重要性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是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工作。

项目的开展是全面掌握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状况,推动开发区土地利用管理信息建设的基础;可为开发区扩区升级审核、动态监控及有关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工作的开展有利于促进开发区低效用地挖潜,提高用地
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制度与长效机制,增强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开发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组织和任务分解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重庆市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顺利开展,成立重庆市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整个工作的组织、协调,重大问题决策和成果资料的验收。

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作部署和成果审核。

技术指导小组负责对参与该项目的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开发区、技术承担单位的技术培训,承担和指导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对工作成果进行汇总、分析和初审。

(二)任务分工
市、区(自治县)县国土资源部门作为行政管理部门要领导、组织、协调、推进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

市土地勘测规划院作为我市的技术指导单位,要负责指导有条件的技术单位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技术工作和内业成果审核验收,受开发区委托也可承担其评价技术工作。

开发区所在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要配合开发区提供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相关资料的搜集、审核,确保收集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各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此项工作的委托单位要指导专门部门及落实专人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规程及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落实工作经费。

三、工作进度安排
请各单位于2010年5月31日前将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集约利用评价更新成果报市局审核,并于2010年6月底前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一)项目准备工作
2010年4月16日完成工作部署和技术培训工作,同时各开发区所在区县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在培训后一周内完成《工作任务书》的编写,并报市局审查通过后实施。

(二)开展开发区用地状况调查
2010年5月1日前完成外业基础调查,经开发区管委会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确保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三)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和潜力测算
2010年5月10日前完成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和潜力测算工作。

(四)成果编制
2010年5月15日前完成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编制工作,包括成果报告、成果图件和数据库。

(五)成果初审
2010年5月20日前各技术承担单位报市土地勘测规划进行成果初审。

(六)成果修改
2010年5月25日前各技术单位根据审核结果修改完善,同时上报重庆市土地勘测规划院。

(七)成果验收
2010年5月31日前各技术单位根据审核结果,修改完善,邀请专家进行评审。

(八)成果完善和汇总
2010年6月10日前各技术承担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同时上报市土地勘测规划院,由市土地勘测规划院进行汇总。

(九)成果入库和上报
2010年6月25日前完成成果的入库和上报。

(十)成果应用与更新
国家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结果更新后经部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示,并作为开
发区扩区、升级审核依据。

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评价结果研究确定推进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的方向和政策措施。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更新成果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

四、成果上报要求
开发区集约利用成果更新工作要按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试行)、《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数据库标准》(试行)、《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要求》等进行编制。

(一)提交成果内容要求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主要包括报告、图件、基础资料汇编、数据库四方面的内容。

1、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报告成果包括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和专题报告,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严格按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要求》进行编制。

2、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图件成果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状况图(I、II)、闲置土地分布图、典型企业分布图、土地集约利用扩展潜力分布图、土地集约利用管理潜力分布图等。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编制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分布图。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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