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创业板上市主要法律问题及解决对策-《首次公开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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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非财务审核及关注的问题 100分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非财务审核及关注的问题 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1. 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A. 三个月B. 九个月C. 十二个月D. 六个月2. 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司法》的规定,拟申请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必须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人数应小于()。

A. 250人B. 200人C. 400人D. 300人3.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向交易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A. 二十四个月B. 四十八个月C. 十二个月D. 三十六个月二、多项选择题4.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拟申请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经营能力,具体可表现在()等方面。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 发行人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和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或使用无重大不利变化B. 发行人的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不存在对关联方或重大不确定性客户的依赖,以及净利润主要来自于合并报表外的投资收益的情形C.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和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无重大变化D.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无重大变化5.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发行人拟申请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以下有关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规定正确的是()。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B.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C.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D. 发行人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6. 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资产完整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鸿利光电: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011-04-29

鸿利光电: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011-04-29

关于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所律师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上市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厂房“三旧”改造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了发行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都汽车城东风大道以西的生产经营场所已纳入广州市“三旧”改造规划及2010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需要经过的审批程序以及2011年1月发行人取得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同意改造的批复(粤地政[2011]1号)。

2011年3月11日,发行人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订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0114-2011-000002),约定发行人受让位于花都区汽车城东风大道以西面积约14,917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1,825,841元,发行人应当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已签订上述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发行人在进一步依法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厂房权属证书将不存在法律障碍,上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及业绩构成重大影响,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除非另有说明外,均与《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和本所负责人签名,加盖本所印章,并签署日期后生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本页无正文,是《关于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签署页)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程 秉负责人: 签字律师: 程 秉 黄 贞签字律师:王志宏年 月 日。

企业在上市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企业在上市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企业改制上市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先进地区还有很大差距。

虽然已拥有一定数量的优势企业,其资产规模、科技含量、盈利水平等也具备了较好的上市条件,但是,目前仍存在着认识不够到位、信息沟通渠道不畅、企业治理机构不完善、土地房产证照不全等问题,成为影响企业上市的“软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企业的认识还不够到位。

一是对融资的认识还不够到位。

相对于资本市场融资来说,大多数企业更习惯于通过银行等传统渠道解决资金问题。

二是对上市的认识还不够到位。

在部分企业的内部管理中,家族制管理模式占主导地位,企业上市意味着要实行股份制改造,担心股权多元化后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

上市后公司经营透明、公开,监管严格,担心企业和个人的既得利益受影响。

同时,存在着“小富则安”的思想,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发展,对上市的愿望比较淡薄。

三是大部分企业缺乏上市经验的专业人才,以致与中介机构沟通过程中,不能及时准确地准备的提供符合相关要求的应披露资料,影响上市时间和进度。

(二)企业上市成本高且存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财务规范成本较高。

由于历史原因,我区部分企业财务制度有待规范,同时由于政策倾斜享受的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企业需要对前三年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整处理,个别企业还需要补缴税金、职工保险等;预期成本较高。

企业在上市过程中,要缴纳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过户等费用,过户交易服务费,支付评估、验资、审计等成本费及不可预测费用,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而投入还不一定有回报。

此外,严格的上市审核制度、较长的上市等待期及其他不确定性也加大了企业上市的风险。

(三)企业上市推进工作缺少手段。

缺少系统规划,目标责任考核不到位。

由于企业上市规划未能纳入全区对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的工作目标考核,形不成强有力的目标考核责任制,直接影响到工作实效;工作方法创新不够,激励政策落实难。

在推进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上市过程中发现,虽然政府领导明确表态完全按政策执行,但具体操作起来有困难,尤其是在土地、房产权属过户,建设、规划手续办理的费用免缴及先缴后返等方面,依然很难做到不打折扣。

创业板研讨会法律实务问题.doc

创业板研讨会法律实务问题.doc

创业板重点法律问题研讨会简报时间:2009 年6 月4 日、7 月1 日、7 月4 日地点:深圳、北京、上海参会人员: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创投机构专业人士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企业培训中心从2009 年5 月份起举办“创业板专题系列研讨会”,邀请中介机构专业人士针对创业板发行审核中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共同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创业板专题系列研讨会”之“创业板重点法律问题研讨会”分别于2009 年6 月-7 月在深圳、北京、上海各举办一期,证券律师、保荐与创投机构代表共300 多人参加了研讨。

现将研讨的重点内容整理如下。

一、创新型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范问题及审核要求探讨(一)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探讨1、“重大违法行为”的范围界定不明确,实践操作中中介机构难于把握此项尽职调查的广度和深度,最终可能将构成影响企业申请创业板发行上市进程的重要因素之一。

这一问题是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目前尚无统一说法。

与会律师有认为,变相公开发行股份行为可以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违反环保、税务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另外,公共利益的界定应当慎重,不能把所有违反工商、税务、海关、土地、房产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都界定为损害公共利益。

有代表认为,怎么界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希望中国证监会出台较清晰的适用性意见,以使保荐机构和中介机构在业务中可以统一掌握。

2、从渊源上讲,第26 条源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5 条内容。

在适用中,中介机构是否要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36 个月内是否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进行核查,是否需要请求工商、税收、土地、环保等部门就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违法情况出具相关证明,值得商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并在创业板上市是许多企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这一过程不仅为企业提供了广泛的融资渠道,也为投资者带来了新的投资机会。

然而,要成功实现这一目标,企业需要遵循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管理办法。

一、创业板上市的基本要求企业要在创业板上市,首先需要满足一系列的基本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主体资格企业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财务状况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股本要求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4、股权清晰企业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5、规范运作企业需要依法规范运作,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二、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是创业板上市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企业需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企业向公众披露自身情况的重要文件,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财务会计信息、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的内容。

2、定期报告上市后,企业需要按照规定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向投资者展示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

3、临时报告对于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临时事件,企业应当及时发布临时报告,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重大诉讼等。

三、审核与注册程序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与注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受理企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证券交易所对申请文件进行核对和受理。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Nanjing TDH Technology Co.,Ltd.(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6号联创大厦B座20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声明:本公司的发行上市申请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应程序。

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

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上海市广东路689号)声明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概况重大事项提示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下述重大事项提示。

此外,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发行人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正文内容。

一、财务报告截止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一)2022年1-12月审阅数据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年修订)》的要求,天健会计师对公司2022年7-12月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23]6-6号《审阅报告》。

2014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2014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不得在发行上市中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为股票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八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关于XX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辅导工作总结报告【模板】

华融证券发[2015] 146号关于XX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辅导工作总结报告2010年,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或“我公司”)接受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德制药”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泰德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辅导机构。

此后,我公司辅导工作小组本着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泰德制药实施了辅导工作,并于2010年12月通过了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的辅导验收。

2010年12月22日,泰德制药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2014年10月25日,泰德制药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XX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经整改,泰德制药拟再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继续聘请华融证券担任其本次申报的辅导机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延续2010年辅导工作的基础上,现将对泰德制药的辅导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一、辅导过程概述2010年,华融证券与泰德制药签署了辅导协议后,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成立了辅导工作小组,制定了详细的辅导计划。

华融证券2010年辅导过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下,通过对公司的全面尽职调查,对公司的历史沿革、公司治理、财务会计、业务运作等进行了全面梳理,及时督导公司完成了相关事项的规范工作,并针对公司实际情况完成了对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集中授课和培训,强化股东、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第二阶段,对泰德制药是否达到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并协助公司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准备工作。

接受华融证券辅导的人员包括泰德制药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财务会计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上市专题研究28:创业板重点法律问题探析

上市专题研究28:创业板重点法律问题探析博注:1、本文素材来自深交所培训中心文章《创业板重点法律问题研讨会简报》。

2、小兵判断,该文整理者应该不是专业人士,且不论文法和结构多有瑕疵,且对有关问题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判断,不成体系思路也有些混乱。

3、小兵对此稍作研究,提炼几个比较热点和关键问题,与大家分享,同时希望大家多多交流。

4、原文在投行先锋论坛有下载,也可以与小兵联系。

一、创新企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规范问题创业板较之主板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就在于将合法合规要求延伸至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这反映了人的因素对一个创新企业“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现实,更体现了监管层对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关注。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理解适用1、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有人认为变相公开发行行为可以认定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重大违法行为;违反环保、税务等法规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损害公共利益在理解上应该突出“公共”二字界定应当慎重,不能把所有违反工商、税务、海关、土地、房产等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都界定为损害公共利益。

在中小板的审核方面,实际控制人曾经触犯刑法的,都不能作为实际控制人,这种判断应该同样适用于创业板。

也就是说,如果最近三年因为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都应当视为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从渊源上来看:本条规定源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5条关于发行人的规定。

在适用中是否需要对控股股东和控制人“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进行审核,是否需要请求工商、税务、土地、环保等部门就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违法出具相关证明,尚没有明确的结论。

(二)关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是否适用于创业板的探讨虽然有人认为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主板上市企业的,不能确定是否能同样适用创业板企业,但是小兵认为,适用意见1号出台自创业板暂行办法之前,自然无法对创业板企业涵盖进去。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一、摘要《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是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创业板市场的上市申请、审核、批准、发行和交易等全过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创新创业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及其股东、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等所有相关方。

二、定义1. 创业板:是中国证券市场为支持和扶持高新技术和创新型企业而设立的交易板块。

参与创业板交易市场的公司普遍具有快速成长、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点,同时也面临资金、技术、人才等多方面的挑战。

2. 上市申请:是指企业首次在创业板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挂牌,成为公众公司的过程。

上市申请需要满足证监会和交易所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规定。

3. 承销商:是指担任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或副承销商的金融机构,负责发行前后的各项工作和监管义务。

4.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提供证券发行、托管、清算、交易、信息披露等服务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银行等。

5. 上市委员会:是交易所设立的独立审查机构,负责审核和决定企业的上市申请是否符合规定和标准,保证投资者的权益和市场的稳定发展。

三、上市条件1. 公司基本条件(1)公司注册地在中国境内;(2)公司股权结构合理,没有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3)公司实际控制人符合资格审查要求;(4)公司核心业务方向明确,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性。

2. 财务条件(1)公司最近连续三年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5000万元;(2)公司最近年度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且最近三年累计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3)公司最近三年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但最近一年度不低于5000万元。

3. 投资者条件(1)公司最少有200名股东,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东不少于100人;(2)初步询价配售时,不超过10%的股份要向不多于35个投资者配售。

四、主承销商条件1. 持有证券业务资格证书;2. 具备丰富的证券承销和跟投经验;3. 具有稳定的财务实力和市场声誉;4. 无不良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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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27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曹平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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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题
2019/2/27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曹平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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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重大或有事项问题
•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 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 第十五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 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2019/2/27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曹平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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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持续盈利能力问题
•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 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 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019/2/27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曹平生 律师
十三 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审计委员会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 ,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 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 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 度。
2019/2/27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曹平生 律师 19
十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问题
•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 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 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 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2019/2/27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曹平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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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法律架构
• 基本法律 《证券法》《公司法》
• 主板 • 中小板 • 创业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三板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 非上市公众公司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 股票交易市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且不上市的管理办法》(制 (OTC)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订中)
2019/2/27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曹平生 律师 3


创业板的定位问题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行为,促进成长型创业企业特别是自主创新企业的发展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 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 自主创新是指通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独特的核心技术以 及在此基础上实现新产品的价值的过程。原始创新-集成 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 《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2019/2/27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曹平生 律师 4

持续经营时间问题
• 第八条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 算。 • 自然人股东个税?评估?整体变更与整体改制?整体变更 与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外商投资企业?国企改制?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曹平生 律师

2019/2/27


实际控制人问题-多人共同控制情形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 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 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 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 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没有充分、有说服力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的,其主张不予认 可。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 情形作为判断构成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因素。 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 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企业创业板上市主要法律问题及解决对策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意见稿)主要法律条款解读
曹平生 合伙人律师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提纲
一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法律架构 二 创业板的定位问题 三 持续经营时间问题 四 主要资产权属问题 五 主营业务问题 六 实际控制人问题 七 财务指标问题 八 持续盈利能力问题 九 税收问题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重大或有事项问题 股权问题 “五独立”问题 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问题 重大违法行为问题 募集资金运用问题 招股说明书的签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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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问题-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情形
• 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 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 发生变更: (一)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 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 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 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 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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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 第十八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 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 股东大会-权力机构 董事会-决策机构 监事会-监督机构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者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 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外部董事。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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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资产权属问题
• 第九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 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 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 房屋?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非专利/软件著作权? 厂房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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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问题-国企重组情形
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无偿划转 直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或者对该等企业进行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 更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一)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经国 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决策通过,且发行人能够 提供有关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二)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大量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 首发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的情形; (三)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 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属国有企业与 地方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股权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比 照前款规定执行,但是应当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提交相关批复文件 。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 的,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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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问题
• 第十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 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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