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处分权及其法律监督

合集下载

高校监察工作实践探索——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角度

高校监察工作实践探索——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角度
⑤《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依 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国家监 察全面覆盖。”
⑥ 江利红 :《行政监察职能在监察体制改革中的整 合》,《法学》2018 年第 3 期。
⑦王旭: 《论套取高校科研经费治理的〈国家监察法〉 适用》,《法学杂志》2020 年第 7 期。
⑧《 国 家 监 察 法 》 第 十 五 条 第 四 项 及《 监 察 法 实 施条例》规定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 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 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 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中, 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三)健全高校科研经费使用配套监管机制 从国家近年来对高校科研发展政策来看,发展科 研事业与尊重科研人员智力创新价值成为国家改革发展 趋势。但套取科研经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仍是一个重要隐 患。规范高校科研人员使用科研经费,监管其使用科研 经费时可能存在的套取经费行为,更好地平衡对高校科 研经费“放”与“管”的职能,更大地发挥保障作用和 激励作用,是一个重要的课题。《条例》的出台,更是 为解决规范高校健全完善科研经费使用配套监管机制提 供了法律依据。 一是构建“权责明确”的高校科研经费监管组织 体系。明确高校监察、行政监察和派驻监察合作的“三 级监督体系”,实现覆盖预算申报、预算安排、过程管 理、结题审计和综合绩效评价在内的“全周期监督、权 责明确、运行高效”的监管机制。 二是健全覆盖全流程的高校科研经费监管信息平 台。建立经费监督信息报送制度、监督数据汇交共享平 台,提高数据质量,实现监督数据在线汇交、共享,并 实现对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行为的联合惩戒。 三是制定以“防范为主”的高校科研经费监管服务 体系。对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行为进行分类梳理,在有 条件的科研项目中实行经费支出负面清单管理,统一经 费监管准则。汇总科研违规案例,制定科研经费使用标 准和编制防止科研违规行为发生的“百问百答”手册。 四、结语 《条例》的出台是对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 化,对于其在高校的适用上,我们仍发现有需要进一步 阐释和完善的地方:如需要进一步明确高校监察与行政 监察、派驻监察的关系,进一步明确高校科研人员这一 特殊群体的监察对象身份,进一步明确套取科研经费这

高校大学生现实权利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概要

高校大学生现实权利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概要

作者简介:王树平(1968-,男,内蒙古集宁人,沈阳工程学院学生处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胡剑英(1976-,女,辽宁沈阳人,沈阳工程学院学生处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侯卫平(1970-,男,内蒙古包头人,中共沈阳市委教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高等教育改革的全面深化,大学生的各种权利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受到重视。

从现实权利的角度看,大学生实际享有的权利与实现权利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因此,对高等教育以及学校自身的教育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大学生现实权利维护中存在的问题(一大学生受教育权状况不容乐观一是学校过分行使处分权,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威胁。

高校往往出于良好愿望,出台了诸多加强学籍管理、严肃纪律的规定,这些规定的设置规范程度不高,特别是有关学历学位颁发、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超出了教育部的规定范围,而且存在着与上层规范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现象。

如未通过全国英语四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不予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某些学校实行的“末位淘汰制”,大学生的听课权、考试权、学位权等基本的受教育权利受到威胁和侵犯。

近几年来,学生诉高校侵权的案例屡见不鲜,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案”[1],反映了由于高校过分使用处分权,使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

二是大学生学习自主权的实现存在较大差距。

大学生学习自主权是受教育权的核心内容。

通过对大学生学习需求的调查,有81.7%的学生认为“自己有权对教学安排提出建议,对自己自主学习做出决定”,但现实中学生对教学的参与和自主学习的机会并不令人满意。

学习自主权的实现,同实际正在运行的相关教学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甚至是矛盾与冲突。

一方面,固定的修业年限制度,阻碍了学生选择适合于自己的学业完成进度;另一方面,课程安排制度的僵化,使多数学生对其所学的内容没有选择的权利。

关于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案例分析及对策思考

关于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案例分析及对策思考

关于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案例分析及对策思考现在的中国公立高校中,学术不端现象泛滥。

学术不端行为指的是指学生以及教师在学术活动中存在的违反道德准则、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学术不端现象对高校有极其恶劣的影响,对公共道德、学术道德以及学术秩序的破坏构成了极大的威胁,给学校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危害了正常的治安秩序,干扰了教学秩序与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必须采取根治措施,加强学术道德的教育,进行严厉的处分。

一、案例分析1、案例一:2016年3月,某著名高校发现,一枚叫李某的大学生,在某一项实验过程中,私自调整实验设备,拔掉一台实验机器的插头,使实验损坏,经核实属实。

学校给出的处分是开除学籍,拒绝复学。

2、案例二:2015年7月,在某著名高校,有一名叫张某的大学生,在教室上言行不当,影响到了其他同学的学习,学校给出的处分是开除学籍。

二、公立高校处分权的分析1、公立高校的处分权,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赋予,学校只是执行有关规定,在学业和行为规范上,统一实施校外人员不能干涉。

2、公立高校处分权应该以学生行为权利为基准,坚持学校纪律,维护学校秩序,采取处分的理由合理,程序公正,处分程序得到学校层面的监督,处分判决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有效空间承认,从而有利于学校保持秩序,遏制学术不端等问题。

三、公立高校处分权的对策思考1、学校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估机制,引导教师坚持学术道德以及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引导教师以优良的精神状态从事教学活动,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和谐的教学氛围。

2、加强教育管理。

加强教学管理,强化教师的教学督导,建立完善的学术不端预防和发现机制,对学习进行实时督促,对学生的学习与考试情况实行监督和追踪,及时发现学术不端行为,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维护大学正常的教学秩序。

3、建立科学有效的学生处分机制。

学校应根据学生案情,针对学生行为特点,采取有效的处分措施,开除学籍等,以此来激励学生遵守行为规范,有效禁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高校纪检监察制度

高校纪检监察制度

高校纪检监察制度高校作为为学生提供教育的重要场所,其纪检监察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对于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以及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介绍高校纪检监察制度。

高校纪检监察制度是指高校建立以纪律为核心的组织机构,将监察、制度、法规、处罚等有关工作整合在一个系统内,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科学、法律性强的管理制度,维护高校纪律、规范行为,保持高校文明秩序的制度。

它的意义在于,能够有效推进高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管理水平的不断改进,保障高校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校园文明建设的能力和成效,有力维护和巩固高校的政治稳定和集体团队的凝聚力,实现高校内部有序发展。

高校纪检监察制度内容众多,其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纪检机构的建立及职能在高校内部,应该设立一定职能的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选派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对高校内部进行监察和调查研究,对高校内部的人员进行纪律监管,实现对高校职员的管理。

2、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处分及其后果对于涉嫌违纪违规的行为,在经过纪检机构之后进行认定和处分,由于高校内部可能会涉及到一些行政决策,因此也需要符合当地相关法律和规定,最终决策需要符合法律准则。

3、举报奖励制度为了增强高校纪检监察工作效益,应该建立完整举报制度及奖励制度,对于能够为高校工作质量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士给予奖励。

4、纪检监察知识宣传与教育对于高校内部的职员和学生,需要进行纪检监察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和学生的纪检观念和守纪处事能力,见贤思齐,教育引导。

高校纪检监察制度的优势在于:1)有优秀的制度,有良好的法规;2)内控机制较为完善,能够及时监督和纠偏;3)可以有效解决纪律及行政管理问题。

如今,高校纪检监察制度仍需进一步加强,尤其是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处理上仍需改进;需要加大技术投入,引领信息化建设;加强对高校内部的监督,规范管理,促进高校和谐稳定发展;加强高校内部的纪检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拒腐防变的意识,扭转恶劣风气,提高高校群体纪律性。

论高等学校处分学生的正当程序

论高等学校处分学生的正当程序

现代 法 治精神 倡导 的“ 当程序 ” 正 理念 相 背离田 由于缺 乏 。 符合 法 治精神 的程 序规 范 . 致使 “ 序违 法 ” 为高 校败诉 程 成 的一 个重 要 的原 因。在 实践 中 , 等学 校处 分学 生 程序 违 高 法 主要 表 现 为 : 第一 。 校作 出处 分 决 定 时不 向学 生 说 明 学 处 分的 理 由和依据 。按 照正 当程序 的要 求 , 受处 分 的学 生 有权 知道 学校处 分 的依据 和理 由。 而很 多学 校却 漠视 学 然 生 的合理 要求 . 使学 生在 不知情 的情 况下 被 动地 接受 学 致 校 的处分 决定 ; 二 , 第 剥夺 了学 生 的陈述 权和 申辩 权 。 当 正 程序 特别 强调 在作 出对他 人 产生 不利影 响 的决定 时 . 当 应 听取 当事人 的意见 , 许其 为 自己 申辩 。 在实践 中 , 允 而 学生 的权 利往往 被 忽视 ,学校 很少 给学 生进 行 申辩 的机会 : 第 三 , 乏告 知程序 , 响 了学生 法律 救济 权利 的行 使 。 实 缺 影 在 践 中 , 的学 校 不告 诉学 生 救 济 的途 径 和期 限 , 至 有 的 有 甚 学校 没 有将 处 分决 定 通 过法定 的程 序送 达 给被 处 分 的学 生 。 等学 校对学 生 的处分 , 高 尤其 是开 除学籍 的处 分 . 直接 涉及 到被处 分学 生 的受教 育权 . 充分 保障 当事 人 的权益 从 的原 则 出发 . 学校 在作 出处 分决定 之后 必须 将处 分决定 通 知 被处 分 的学生 本人 , 告知 其法 定救 济 的途径 和期 限。 并 为 完善 高等学 校处 分学 生 的程序 . 维护 学生 的合法 权 益 ,0 5年 9月 1日起实 施 的 《 通 高 等教 育学 生 管理 规 20 普 定 》 五 十 五条 规定 : 学 校对 学 生 的处 分 , 当做 到程 序 第 “ 应 正 当 , 据 充分 , 证 依据 准 确 , 处分 恰 当。 ” 虽然 新 的《 普通 高 等教 育学 生管 理规定 》 规定 了学 校对 学生 的处 分应 当做 到 程序 正 当 , 是该 规定 对处 分学 生 的程序 规 定 的还 是 比较 但 简单 。因此 , 必要 对 高等学 校 处分 学生 的正 当程 序作 进 有

关于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程序的探讨

关于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程序的探讨
过程,其普 遍形态是 :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 理争论点,公 平 性。该理 论体现在公权力运行 过程 中就是对公 民作为程序主体 地 听取各方意见 , 在使当事人可以理 解或认可的情况下做 出决定 。 地位 的肯 定。后 来,尊重 人 的尊严 的思想为 ( 《 世界人 权宣 言》 以此为基础,可以将 高校 学生纪律处分程 序界定为 : 高校行使 和联合 国宪章所 肯定,成 为公认 的、法律 应当严格遵循 的重要 学生纪律处分权 、做 出纪律处分决 定所遵循 的方式、步骤 、时 原则。该思想体现在高校学 生管 理领域 ,就是 规定学生在纪律

受制约 的权力必将导致 专制,损害相对人 的权 益,危害社会公 共利益 。作为 国家教育权 重要组 成部分 的高校 自主管 理权 ( 包 接影 响,能够 改变学生的法律地 位,影 响其未 来发展 。特别是

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程序之界说
纪律 ,指要求人们 遵守业 已确定 了的秩序、执行命 令和厉 括纪 律处分权)的行使将对学生教育 法律上 的权利义务产生 直
维普资讯
中国 电力教育
面面面 鬲
关于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程序的探讨
王 亚鹏
摘要 :本文论 述了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程序的理论依据 ,分析了当前我国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程序存在的问题 ,并在阐释其价值取 向的
基础上试图构建一整套规 范性的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程序体 系。
认为探 究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程序、规范高校学生纪律 处分行为 , 作为 主体 有效 地参与 了影响 自己权利 的决 定的制作 ,体现了对 不仅是教育法学 者面对现实、 回应公众的一种应然之举 ,而且 公 民人格尊严 的尊重 ,体现了个人一 _定程度上 的 自治和 民主 。不
也是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 园的迫切需要。

高校行政行为监督的实现途径

高校行政行为监督的实现途径

高校行政行为监督的实现途径*徐凌云(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社会科学系,甘肃兰州730050)[摘要]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体系中对高校的行政地位有相关规定,但对这种行政行为的监督及救济途径却缺乏明确的形成体系的构建。

本文以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和高校的行政行为为视角,论证对高校行政行为监督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高校;行政行为;监督;实现途径[中图分类号]DF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5823(2008)01-0059-03一、高校行政主体地位的事实存在(一)从现行高校法律制度证明在我国行政法学领域,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1]这里所说的行政职权不仅包括传统的行政职权,还包括公共管理性质的行政职权。

所以其它公权力组织只要从事公共管理职能,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行为的就应该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行政主体的类型应该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那些没有法律法规特别授权但是从事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2]从我国对高等院校的立法中能很清晰地判断,高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

5教育法6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中第3项规定的招生权,第4项规定的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第5项规定的颁发学业证书权,第6项规定的聘任教师及奖励、处分权等,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因而在性质上应当属于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3]。

这说明,高等学校经由国家法律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等学校考试违纪处分权合法性的思考

高等学校考试违纪处分权合法性的思考

政法的法律性质。
层审批程序 ,但这只是一种行政程 序 , 过 及记过 以上处 分 ,直 至开除学籍 处
我 国《 育法 》 2 教 第 8条规定 , 校 并非真正法律意义上 的程序 , 学 真正法律 分 。 这与《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十 享有“ 按照章程 自主管理” 对受教育者 意 义上 的程序必须 维护 当事 人 的知情 六条 “ “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
行学 习 、 生活上 的管 理 , 所产生 的权利 程 序合法指违 纪处分实施 的行 为过程 弊行为 的认定和处罚 规定上 , 用词要尽 义务关系既有民事法律关 系 , 又有行政 要有法 可依 , 这是高校违纪处分所必须 量准确 、 密。如 : 严 某高校《 考试违规处 法律关系 , 涉及到管理学生在校生活事 的。不少高校在 这类诉讼 案 中败 给学 理办法》 中将 “ 故意销毁试卷 、 答卷或者 项所 产生 的权 利义务关 系是 民事法律 生 , 就是处分 的程序不规范 。恰 当的程 考试材料的行为 ;在考场 内无理取 闹、 关系 , 而涉及到管理学生在校学习事项 序能 防止错误的发生 , 减少对学生的伤 损坏公物 ,严重扰乱考试秩序 的行为 ;
制定 学生违纪 处分条例 并对违 纪学生 考 核成绩计为无效 , 由学校视其违纪 应 的学位 , 并 颁发学位证书 。以上规定说 加 以处分 的权利。 违纪处分 对学生违纪 或作弊情节 , 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 明 , 学生的学位证发放条件与学术水平 行为具有强制约束力 , 这种强制命令 的 律处分 。” 由他人代 替考试 、 “ 替他人参 有关 , 与学 生的违纪行为关系不大 。学 性质决定 了违纪处分是一种法律规则 , 加 考试 、 组织作弊 、 使用 通讯设备 作弊 校为严肃校纪校规 , 将处分与学位证挂 它 的权力来源于国家行政权 力 , 因而是 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 学校可 以给予 钩 , 没有 法律依据 , 与“ 这 以生 为本” 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近年以来,许多被高等学校处分退学的学生纷纷将母校告上了法庭,掀起了一阵沸沸扬扬的有关高校处分权的诉讼浪潮。

在这一系列案件当中,绝大多数起诉都被法院以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多以失败而告终。

然而,本文把关注的目光集中在高等学校处分权行为的法律监督机制和被处分学生的权利救济途径上。

高校处分权问题集合了普遍性和重大性。

言其普遍,是因为在现实当中,正有一些高校仍然在行使类似的高校处分权,有如同该案类似情况的大学生已经被退学或者即将被退学,并且相类似的诉讼案件已经发生[1];言其重大,是因为如果不从根本上规范高校处分权,解决高校处分权中所存在的问题,不仅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而且还会引起连锁反应:学生与高校的矛盾如果得不到一条有效的渠道消解,将会影响到高等教育的深化改革,司法的中立权威性,社会秩序的稳定,其后果是不容忽视的。

为此,对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当中的处分权进行界定,分析其现状,对其法律救济现状予以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本文选择了“大学生怀孕被退学”案作为个案研究的对象,2002年10月初,重庆某大学女生李某由于与其大学生男友张某在外出旅游途中同居,导致其怀孕。

事情发生后,学校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该校《违纪学生处罚条例》中关于“道德败坏,品行恶劣”,“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给予两名当事学生勒令退学的处分。

两名学生则以“定性错误,于法无据”为由起诉,要求学校撤销这一行政处分。

2003年元月底,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的行政裁定,以此事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

[2]该个案的选择主要基于两点理由:(1)开除怀孕大学生的高校处分权,具有处分合法性依据上的模糊性,并且本案由于涉及法律和道德认定标准的相关性,因而成为一个高校处分权与公民权利冲突的典范。

(2)此案具有普遍、重大的社会影响,成为广受媒体、法学界关注的重大法制事件。

有关法律讨论的资料更为详实,从而使本文的研究能够建立在比较全面的资料基础之上。

一、案例引出的问题:高校处分权的界定法院在“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的审理中,认定驳回起诉的前提和基础是认为高校处分权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然而,对这么一个对该案审理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一个重要法律概念,即高校处分权问题,法院并没有充分阐释。

为了澄清这一法律问题,需要从高校处分权的权力性质及其法律渊源谈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除了《教育法》上以“权利”字样概括提出了“高校处分权”的概念外,《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又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六种处分形式外,还有一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在学籍管理当中的退学管理情形[3]。

我们认为,对于处分权的认识不能仅仅局限于法条规定,从狭义或者形式意义上来认识,而应当从其对受教育者权益的实质影响来考虑,作广义上的理解。

所谓的“高校处分权”,应当是指学校根据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损害受教育权,或者使学生丧失受教育权的权力,是学校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一种强制性处分。

现行法律规定将学籍管理当中的退学管理与学生处分相区分,是因为二者在起因和后果上有所不同。

[4] 但是,这种区分并不能否认二者在本质上的相同:具有强制性和使学生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学籍,即改变了原有的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在学法律关系”。

[5]与一些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高校处分学生的条件和程序,相反,只是强调高校处分权的实施是法律笼统授予高校的法定职权[6]。

高校往往出于良好愿望,出台了诸多加强学籍管理,严肃纪律的规定,而这些内部规定的设定多不规范。

并且,高校对行使的处理结果,通常被视为“内部处理”,没有必要的形式、程序,对学生事先不予告知,给予其申诉、申辩的权利。

以退学权为例,一位学者具体地描绘了高校处分权的设定不当,可能损害公民利益的诸种情形:“……首先,在退学权的设定方面主要表现为:(1)设定退学规范的主体层级多且规范的位阶低。

前者有中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高校,后者有如《××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有关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规定。

……(2)设定的主体权限划分不明确,规定之间有冲突。

下层位主体超越了上层位主体的权限,下层位规范与上层位规范不一致甚至相抵触。

……(3)设定的内容不规范,缺乏程序性规范。

突出表现为对受教育者义务的增加或者对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限制。

……后者如受教育者的被告知权、申辩权、申诉权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7]然而,高校擅自出台加强学籍管理的文件和举措,所作的决定超出了国家教委的规定范围,增加了学生的义务,不管合不合法,学校的处分行为都立即生效,而且不违反“空白授权”的法律条款。

立法概括性空白授权[8]的缺陷,导致了现实中高校处分权行使的混乱,不尽合理的地方多得让人超乎意料。

以本案为例,对怀孕女大学生做出勒令退学处理的依据,是学校制定的校规校纪中的“道德败坏,品行恶劣”,以及“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

论者通常都指出学校的这种不分性质、情节轻重、过罚不相当的处分必然导致处理结果的不公正,从本质上说,高校对学生加重义务是高校处分纠纷的根本原因。

几乎所有的作者都呼吁受教育权容不得高校处分权的轻易剥夺,对于侵犯公民合法的受教育权的高校处分权坚决不予准许:“学校让这两名学生退学是违法的。

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3条就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学生发生了哪些情况可以勒令退学,可以开除学籍。

没有提到不正当的性行为,也没有提到品行恶劣,道德败坏。

所以说学校根据一种违法的条文对学生进行处理,肯定是违法的。

……学校的这一规定本身就违反了相关的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9]正如北京市西城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吴鸣所说,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重要权利,对公民的宪法权利进行限制,并非是任何规范性文件都能做出的,学校仅凭自己制定的内部违纪处罚条例就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其合法性令人质疑。

”[10]许多专家和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什么是“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什么是“不正当性行为”进行了讨论。

“吉林大学法学博士陈雄飞认为,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对婚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对未婚男女性选择和行为的垄断。

认为没结婚就不能有性关系,有了性关系就是不正当性关系,这显然是对法律的误解。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陈新欣认为,学校认定学生的性行为属不正当性行为是不妥的。

学生在相爱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说明双方是自愿的,没有金钱交易。

”“怀孕大学生该不该被开除,当事人仍在等待”[11],“至于将因爱情而发生性关系视为‘品行恶劣,道德败坏’,是用传统的性道德观审视现代男女关系,这种观念是迂腐的。

[12]多么一致的立场!多么共同的关心!然而,面对汹涌如潮的批评声浪,学校祭起了规则大旗,声称“处分是依据校规及相关规定做出的,符合法律”,对学生“处理的整个过程都是合法的,是依据教委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文件执行的”。

[13]而学者亦有认定学校此举虽欠妥当但并不违反法律的观点,从而为学校处分决定提供了一种合法性的解说。

[14]我们完全相信人们的真诚,可是,联想到高校凭借立法上的空白授权规定,单从法律规定当中无法直接得出学校不能开除怀孕学生的结论,这就出现了一个耐人寻味的尴尬局面:面对现实,作者们都大声疾呼要加强对高校处分权的监督和对当事人的救济;而面对法律,恐怕没有谁能够制约高校这种不合理却合法的处分行为。

如何解决这一制度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反差呢应当说,单纯从权力来源上考虑,在处分权的领域内,高校是法律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实施处分权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应当受到行政法的调整。

从终极意义上,问题的关键在于高校处分权行使本身的实质合法性,即高校行使处分权也应当符合法治的精神,遵循“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比例原则”[15],又称“最小侵害原则”,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在做出行政处罚时所作决定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时,应当将这种不利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使“目的”和“手段”之间处于适度的比例。

“正当程序原则”[16],指行政主体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理由和依据,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以保证所做出的处分行为公开、公正、公平。

二、高校处分权与法律保留原则:立法上的监督简单勾勒国外的先进行政法理念,往往难以涉及在规则和理论背后并构成其基础的丰富的法律实践和传统。

也许,认知的缺陷、规则及其理论生长情境的特殊性,始终是我们借他山之玉时所面临的两个难题[17]。

在中国尚未制定行政程序法,以及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性质的认识尚不明晰的时候,单纯谈论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的应然性可能并不具有太多的现实意义。

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基于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同样,作为对公民受教育权有重大影响的高校处分权应当引起法律的重视。

高校处分权是否应当遵循和适用“法律保留原则”所谓“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对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

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置疑。

20世纪70年代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确立了“重要性”理论[18],即学校行政中的法律保留是指在宪法中法治国原则与民主国原则要求,属于学校重要事项立法者,有亲自以法律规定之义务而不得听任行政机关为之。

虽然,何者为学校行政中的重要事项的轮廓尚不够明晰,但是“重要性”理论至少提供了判断在学校行政领域中应当有法律保留适用的思考方向,而且在学校行政领域中作成若干个法律保留适用的判决已经表明:由于高校处分权的处置影响学生的求知权和工作权,故学校对学生的强制退学等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须有法律依据,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即由立法者以法律规定。

那么,与学生有关的哪些事项当属法律保留范围之内,哪些又是教育行政机关或者学校可自行规定的台湾学者引德国学者的观点,认为:“举凡教育内容、学习目的、修课目录、学生之地位等有关大学生学习自由之‘重要事项’,皆应以法律明文限制之,或有法律明确之授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