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治安管理条例

城市治安管理条例
城市治安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执法权限 (2)

第三章执法规范 (4)

第四章执法协作 (6)

第五章执法监督 (7)

第六章法律责任 (8)

第七章附则 (8)

城市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并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市城管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镇(乡)、街道派驻城管执法机构,以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名义,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协调城管执法机构在辖区内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特定区域派驻城管执法机构,以市或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名义,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建设、绿化市容、水务、环保、工商、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公安、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

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七条本市应当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制度和监督机制,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的意识,营造社会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氛围。

第九条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城管执法部门的工作,协助城管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执法方式和方法。

第十条对在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法权限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镇范围内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三)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绿化建设外的违反绿化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粪便;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以及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违反河道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非指定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道路运输、堆场作业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

任意倾倒或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违反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的有关规定,影响环境和他人生活;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以及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等规定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等不需要经过仪器测试即可判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或者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依据城乡规划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房屋外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九)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实施行政执法的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本市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可以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进行调整。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

第十三条已由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违法行为的查处。

管辖区域相邻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约定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五条市城管执法部门对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市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对社会影响重大的违法行为直接进行查处;必要时,也可以组织相关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共同进行查处。

第三章执法规范

第十六条城管执法人员实行全市统一招录制度,公开考试、严格考察、择优录取。城管执法人员经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统一培训并考试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城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佩带统一标志标识,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十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管执法巡查机制,并可以利用城市网格化管理系统,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本市举办重大活动时,市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组织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进行集中巡查。

第十八条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不同的行政执法方式。

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先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告诫、引导,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城管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

(二)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城管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无见证人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二十条城管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

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扣押措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扣押的,应当解除扣押,返还物品。第二十二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被扣押的物品易腐烂、变质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二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在登记后拍卖、变卖;无法拍卖、变卖的,可以在留存证据后销毁。

解除扣押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时认领。当事人逾期不认领或者当事人难以查明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认领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人认领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妥善处置,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应当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当事人弃留现场的物品,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城管执法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采用公告送达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其政府网站和公告栏进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网址和公告栏地址。

第二十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城管执法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执法协作

第二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管理职责,与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协作,采取疏导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应当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应当由城管执法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城管执法部门处理。移送案件涉及的非法物品等相关物品应当一并移送。

城管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和相关物品,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报移送部门。

第二十九条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有关资料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配合。

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违法行为和非法物品的,应当出具协助通知书。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如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管执法部门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

第三十条在城市管理中开展重大专项执法行动时,城管执法部门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城管执法部门协助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对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城管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城市管理与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管理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及时通报城管执法部门,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不断加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科学技术的研发投入,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在调查取证、检查检测等方面的普及运用。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对城管执法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执法培训、岗位交流、督察考核、责任追究和评议考核等制度。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和管理。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城管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市城管执法部门对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发生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提出查处建议。

第三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城管执法部门有违法执法行为的,可以向其提出书面建议。城管执法部门收到书面建议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城管执法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监督电话等事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管执法人员有违法执法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的,可以向城管执法人员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及时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第三十八条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组织社会评议;有关部门对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组织社会评议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予以配合。评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派驻本镇(乡)、街道的城管执法机

构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告知其所属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变更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的;

(五)故意损坏或者擅自销毁当事人财物的;

(六)截留、私分罚款或者扣押的财物的,以及使用扣押的财物的;

(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拒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制宣传讲稿

—《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制宣传讲稿—《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制宣传讲稿 同学们: 很高兴今天能够给大家讲一些法律知识,以便同学们在今后学习和生活中有所作用。也许有的同学会问:你不是来讲法律吗?怎么讲起《条例》了?是什么《条例》啊?我先给大家介绍一件真实的案例。 某中学的刘强在一天晚自习后,躲在一个三岔路口,拦住了三个放学的同学,刘强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威逼他们交出身上的钱,还威胁不准报告,其他人见刘强一副凶相,又有刀,只得把随身的十几块零钱交给了刘强,这才得以脱身。在回家的路上,一位同学拨打了110,民警将正在肯德基饱餐的刘强逮个正着,并依法进行了处理。那么,刘强的行为触犯了什行法律?有的同学会说,不就是要了这点钱吗?值得民警处理吗?其实啊,刘强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两项规定:一是第二十条“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二是第二十三条“敲诈勒索私有财产”,所以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在我们同学当中,有不少像这样的行为,虽然够不上犯罪,但依然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对社会造成了一定危害,

应当受到治安处罚,年依据的法律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这部条例总共四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条等。内容,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人们参与社会生活,遵守治安秩序提供了行为准则,同学们要熟悉了解它,一方面用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也就有了同违法行为做斗争的武器,能够更好地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 下面先介绍一下哪些行为是违法的,是要受到处罚的,《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列举的违法行为有14大类近百种,我这 里重点说的是七种: 一、是扰乱公共秩序。比如有的同学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大声起哄,甚至打架斗殴,引起围观,造成堵塞,影响极坏,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再比如乘坐飞机,不听工作人员的劝告,使用手机发短信息,这也是违法的,制造混乱;如果在国家工作人员检查食品卫生,进行城市管理或者其他执法过程中,拒绝检查,阻挠执法,妨碍公务,也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二、是妨害公共安全。像上面提到的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就属于这类。什么是管制刀具呢?它是指国家主管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管理的部分刀具,包括匕首、刮刀、弹簧刀、单刀、尖刀等。因为这些刀具容易成为坏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因此要实行管制。那什行是非法携带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二)

治安管理处罚法多选题第二部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是(ABCD )。 A.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B.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C.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D.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典当行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BCD )。 A.将房屋出租给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人 B.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 C.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D.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ABD )等车辆通行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A.消防车 B.救护车 C.运输贵重物资的车辆 D.警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予从重处罚的是(AC )。 A.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B.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C.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 D.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冒充(ABCD )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A.人民警察 B.解放军 C.武装警察 D.法院的法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下列行为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规定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规定有(ABC )。 A.工商干部蒋某冒充海关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 B.某企业职工冒充工商干部进行招摇撞骗活动

(完整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公共场所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须进行健康检查(每年一次)、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且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三、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顾客用品用具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反复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一客一换一消毒。 四、公共场所经营者须根据规模、项目设置清洁、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并保持正常运行。 五、公共场所消毒间须独立密闭设置,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消毒设施和消毒设备,且运转正常;消毒程序符合要求,消毒记录及时规范。 六、公共场所须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七、公共场所经营者采购洗化用品、消毒产品等公共卫生用品时须索取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建立台账。 八、公共场所经营者须制定公共场所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方案),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应当立即处置,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九、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室内须有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有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十、公共场所经营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信誉度等级及卫生检测结果。

公共场所卫生“五四”制 一、四加强即加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自身卫生管理;加强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加强与监督部门之间的联系。 二、四统一即统一在公共场所内正面悬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统一在公共场所内正面悬挂量化分级公示牌;统一在公共场所内正面悬挂卫生管理制度;统一配发一套卫生管理档案盒(内有制度、各类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操作规范等九项内容)。 三、四建立即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和卫生档案制度;建立洗化用品、消毒产品等索证制度;建立台帐登记制度;建立化妆品、消毒产品等进货入库检查验收制度。 四、四及时即公共场所环境要及时清扫;公共用品、用具要及时消毒;客用物品要及时更换(一客一换)并做好记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及时报告。 五、四做到即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做到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员;做到每月开展一次卫生管理自查,并做好登记;做到从业人员定期健康查体、定期培训,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穿戴整洁工作服帽;做到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设置独立的密闭消毒间,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消毒设施和消毒设备,消毒程序符合卫生要求,消毒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论城市化进程中的社会治安管理

论城市化进程中的社会治安管理 廖春丽 (12政治学与行政学5班20120603004)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构建和谐社会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城市社会建设在取得辉煌成绩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社会矛盾和问题,这其中也包括社会治安问题。城市化给城市社会治安管理带来的是双重影响,在看到它的正面影响的同时,其负面影响更是不容忽视。加强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营造良好社会秩序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推进城市化合理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 关键词:城市化;城市社会治安管理;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社会治安一直以来都是社会的热点话题。社会治安问题,不仅仅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经济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也关系到经济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改革开放以后,中国逐步放开了原有对人口流动的控制,大量农民工流向了城市,同时加快了城市化的进程。城市化进程的迅猛发展,所带来的社会影响是全面而深刻的。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深刻的影响。 一、有关概念的定义 (一)城市化 城市化也有的学者称之为城镇化、都市化,是由农业为主的传统乡村社会向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的现代城市社会逐渐转变的历史过程,具体包括人口职业的转变、产业结构的转变、土地及地域空间的变化。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城市化就是农村生活方式转化为城市生活方式的过程,农村人口不断地向城市转移,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不断上升。城市化是城市社会或城市物理环境、空间进一步膨胀,并向多元化、多样化发展的状态或过程。 (二)城市社会治安管理 城市社会治安管理是指为了有效地建设和维护城市治安秩序,城市政府及其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的对城市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以及对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和处理。 (三)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由城市社会治安管理机构主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经济等手段,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改造违法犯罪分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九条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十一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第十二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第十三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四条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 第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治安管理条例试题

治安管理条例试题 一、单选题 1.治安管理处罚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力,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的一种重要手段。 A、经济 B、行政 C、刑事 D、民事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基本的特征是()。 A、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B、具有违法性 C、尚不够刑事处罚 D、应受治安管理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为依据。 A、事实 B、性质 C、情节 D、社会危害程度 4.公安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应当在()内经本机关或者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A、三日 B、二日 C、二十四小时 D、十二小时 5.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A、行为人 B、监护人 C、其所在的单位 D、行为人或者监护人 6、以下哪种情形,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A、在台湾地区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B、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C、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 D、全国人大代表违反治安管理的 7. 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参加人数在( )以上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许可。 A、一千人 B、两千人 C、三千人 D、五千人 8.下列属于治安管理处罚中,应当收缴的选项是()。 A、赌博行为人在实施赌博行为的过程中偶然使用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B、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借来的工具 C、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偷来的工具 D、注射毒品的用具 9.()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A、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B、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C、精神病人 D、怀孕的妇女 10.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 A、警告 B、二百元以下罚款 C、五百元以下罚款 D、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1.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 A、以卖淫、嫖娼行为从重处罚 B、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刑事责任 C、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收容教育 D、劳动教养 12.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对象是()。 A、积极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 B、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或者发起人 C、所有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 D、围观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公安机关劝阻离去的人员 13.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 A、不予折抵 B、可以折抵 C、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D、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二日 14.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分别处罚。 A、年龄大小 B、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C、是否亲自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D、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使用的手段 15.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处()罚款。 A、二百元以下 B、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C、五百元以下 D、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16.违反治安管理()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 A、六个月 B、九个月 C、一年 D、二年 17.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A、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B、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C、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D、怀孕的 18.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3修正)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3修正)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06.26 【实施日期】199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印章刻制、印刷、旧货、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和下列公共场所: (一)舞厅、卡拉OK厅(包房)、游戏(艺)机房、台球室、游乐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下统称娱乐场所); (二)电影院、剧场、音像制品放映场所; (三)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 (四)咖啡馆、茶座、经营酒类的餐饮场所; (五)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营业性射击场; (六)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 第三条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公安部门和专业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体育、旅游、文化广播影视、绿化、商业、卫生和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和审核 第五条开办旅馆、印章刻制、旧货业中的典当行和拍卖行、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开办咖啡馆、茶座、营业性射击场等公共场所以及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以下简称《公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导读:本文是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希望能帮助到您! 最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

城市社会治安管理

城市社会治安管理 是指为了有效地建设和维护城市治安秩序,城市政府及其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的对城市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以及对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和处理。 加强城市治安管理是市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其重要意义有如下几个方面: 1、城市治安管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必要保证。 2、城市治安管理是开展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3、城市治安管理是维护我国声誉和搞好对外开放的重要条件。 城市社会治安管理机构的职责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维护城市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和其他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在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的发展。 具体的说,城市社会治安管理机构的一般职责包括: (1)执行和实施国家有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研究制定城市社会治安管理的政策和法规草案。 (3)研究制定城市社会治安管理的规划及其实施措施。 (4)组织和开展城市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编辑本段城市社会治安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的人口逐渐增多,楼房逐渐取代了平房,人们都住进一幢幢的单元楼,城市社区建设快速发展。但是随着城市外来人口的增多,社会成分复杂,人际关系淡化,邻居间互帮互助、团结一家的特点减弱,给某些犯罪分子提供了良好的犯罪机会。 当前我国城市社区犯罪在类型上的特点表现为以侵占财产为目的财产犯罪,如盗窃、抢劫、诈骗等居首位,约占80%左右,而且侵犯人身权利的伤害以及卖淫嫖娼等性犯罪日益增多。因此,社区治安“久治不安”和社区违法犯罪“常打不息”已经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顽症,作为一种综合性的社会现象,我们应该如何对待这一难题,究竟是打击优先还是预防优先?值得我们思考。 党的十五大指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走“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之路,同样我们在处理社区违法犯罪问题也要以预防为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预防社区违法犯罪,保障社区健康安全文明的发展,我们必须做到以下四个结合: 一、治安、文明和福利结合 城市社区要正常稳定地发展,首要的标准是安全,治安搞不好,群众就没有安全感,因而其他任何建设都无从谈起,所以我们必须以治安为突破口,加上提高市民文化素质,搞好公益福利,才能将城市社区搞好。 首先,加强城市社区治安管理。第一,在社区中建立户籍民警执勤室,使民警紧贴群众,不但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人民警察形象,而且有利于密切警民关系,群众有困难可以及时找警察;另外建立执勤室不仅维护了社区内部治安秩序,而且也加强了外部巡查,控制了周边环境和社区的各个社会层面,从而保障社区内外良好的治安秩序。第二,建立社区保安巡逻队,加强社区内部巡逻。确保社区内的打击和防范违法犯罪活动在力度、时间和空间上有绝对的优势。总之,公安民警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正 式版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为了贯彻实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规范本单位员工以及外来施工人员、车辆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公司员工进入生产厂区一律穿工作服,戴安全帽。不准穿拖鞋、赤背上岗。若发现不按规定穿戴者,每一项罚款50元。 二、进入厂区的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公司领导或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外来参观人员进入生产厂区,需存放下手机、戴安全帽方可进入车间。对不服从管理者,经

批评教育拒不改正,处以50元罚款。 三、对有“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之一者,未造成事故,责任者最低处以50元罚款,并写出书面检查。因“三违”造成事故,处责任者最低处以200元罚款,或根据事故大小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凡本公司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骑摩托车、电动车者,必须戴头盔,如发现不戴头盔者,罚款50元。 五、严禁在公司门卫室及厂区内吸烟,严禁在生产厂区内使用手机。若发现在生产厂区携带烟火者,罚款500元;私带手机者,罚款200元;发现在生产厂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令第80号)解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80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6589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 标准版本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了贯彻实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规范本单位员工以及外来施工人员、车辆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公司员工进入生产厂区一律穿工作服,戴安全帽。不准穿拖鞋、赤背上岗。若发现不按规定穿戴者,每一项罚款50元。 二、进入厂区的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公司领导或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外来参观人员进入生产厂区,需存放下手机、戴安全帽方可进入车间。对不服从管理者,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处以50元罚款。 三、对有“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

劳动纪律)现象之一者,未造成事故,责任者最低处以50元罚款,并写出书面检查。因“三违”造成事故,处责任者最低处以200元罚款,或根据事故大小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凡本公司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骑摩托车、电动车者,必须戴头盔,如发现不戴头盔者,罚款50元。 五、严禁在公司门卫室及厂区内吸烟,严禁在生产厂区内使用手机。若发现在生产厂区携带烟火者,罚款500元;私带手机者,罚款200元;发现在生产厂区接打手机者,罚款500元;发现在生产厂区吸烟者,罚款2000元(包括在煤场西厕所内);发现在休息室、门卫室及更衣室内吸烟者,罚款200元。 六、进入厂区的所有人员需文明礼貌,如有打架

治安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11213 治安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治安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总则 1.1 为了保持项目部施工生产和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当地公安机关对项目部治安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1.2 凡参与XXX局XXX港XXX港区滨江综合码头工程项目经理部工程施工的人员,都必须学法守法,讲求社会公德。提倡树正气灭歪风,勇敢地与坏人坏事作斗争。上下要齐抓共管,为项目部营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 1.3 本规定适用于XXX局XXX港XXX港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 (2019年04月23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浅析城市社会治安管理

浅析城市社会治安管理 ——城市社区治安管理

浅析城市社会治安管理 ——城市社区治安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的人口逐渐增多,尤其是外来人口的增多,社会成分复杂,人际关系淡化,邻居间互帮互助、团结一家的特点减弱,使得城市社会治安问题日益凸显。其中,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最基本的城市单位——社区,它的治安管理尤其值得我们关注。 要了解城市社区治安管理,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个大概念——城市社会治安管理。城市社会治安管理是指城市政府社会治安管理机构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对城市社会公共秩序进行维护,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打击和处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而社区是社会的细胞,社区安全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所以,城市社区治安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什么是城市社会治安管理呢?社区治安管理也可以称为社区治安,它是指在一定地域内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治理,是社区治安管理主体依靠社区群众、协同公安、司法机关、对涉及社区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依法进行治理,促进社区秩序安定有序的过程。社区治安管理是维护社区正常社会生活秩序、保障社会安定团结的日常社会管理活动。良好的社区治安是人民安居乐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是社区发展的前提条件。目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城市社区治安现象构成要素分为:城市刑事犯罪、城市社区治安违法和城市治安事故三大类。

简单了解了什么是城市社区治安管理,我们就要问:为什么城市社区治安管理如此重要呢?为什么我们要重视社区治安的管理呢?这是因为,近年来,伴随着城市危机不断出现,城市的安全管理已经成为城市管理的重点。而在对一个城市进行发展和管理的过程中,城市社区的安全保障功能显得尤为重要,所以,城市社区治安管理才引起全社会的普遍认同和关注。正如之前提到的,社区是构成城市的基本单元,也是城市管理和功能完善的主要载体。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经过城市发展的实践证明,在城市发展过程中,社区安全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城市社区安全保障不仅是城市发展和稳定的前提,而且直接影响着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反映着城市发展的现代化程度和整个社会的和谐文明程度。所以,我们要重视社区治安管理,建设和谐稳定的社区,使人们安居乐业,真正实现经济、社会共同发展。 那么,城市社区治安管理存在哪些问题呢? 一、社区基础设施不完善,法制不健全,限制社区的治安管理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时至今日,人们的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人们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都大大增大,同时,人们对其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城市人口生活在社区,无论是物质生活还是精神生活都离不开社区这个城市的基本单位。因而,社区需要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建设,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求。可是,正如我们亲身体验到的,我国目前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是不完善的,资金投入相对较少;另外,社区的基本规范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缺失或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条文及释义 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条文释义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按照本条的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6条中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等职责。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治安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的秩序。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也

治安管理学

治安管理概念: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 动。 治安管理的范围:公共治安秩序管理、特种行业管理、违禁危险物品管理、户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监督管理、出入境与为国人管理、社会 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 治安管理学:是关于治安管理主、客体矛盾运动规律的学说,是研究警察力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理论、经验、知识、技能的学科体系。 治安管理的职能:1.组织管理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能(概念:主要是指在社会活动中对涉及社会治安问题的人、物、时、信息进行组织、指挥、监督和调节,管理好社会公共安全事务,防止各种灾害的发生,为各行各业以及人民生活创造安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功能:维护社会的基本治安秩序;保障社会成员的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保障生产安全,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维护生产秩序。途径:依法管理(主体、过程、行为、行为的内容都必须合法。)和科学管理。);2.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能;(通过三条土境内来实现:1通关控制和防范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公民合法权益。2.通过及时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公民合法权益。3.通过与公民广泛接触、联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3.社会服务职能。 治安管理的任务:1.维护社会治安秩序2.预防、发现和控制各种犯罪活动(只要做好以下几项:1强化各项治安管理措施,严密社会面的控制2开 展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做好青少年的犯罪预防3加强对社 会上监该对象的监督改造工作4加强对群众性治安组织的指导, 开展群众性的治安防范工作)3.预防、发现和查处各种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 治安管理的原则:“服从”原则;“服务”原则;依法行政原则;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原则;专门机关管理与依靠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治安管理权力: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和民警在履行职责时所具有的支配力量,是国家在组织、管理社会治安秩序中运用警察力量的 意志表现。 治安管理权力的种类:宣传教育权;监督检查权;治安行政管理权;治安处罚权; 建立治耳目权;使用警械武器权。 治安管理手段:是指治安管理主体为了实现治安管理的目标,达到维护社会治安的目的,依法对社会治安秩序实行控制管理的各种措施和方法的总 称。 治安管理手段的特征:权威性、强制性、目的性、预防性、多样性、互补性 治安管理的具体手段:1.治安管理的法律手段(治安管理处罚;治安行政强制措施; 治安管理的其他法律手段和措施)2.治安管理的行政手段(行 政指令;行政审批;监督检查;禁止、取缔)3.公安专业手 段(治安调查;治安巡逻;守望;堵卡;当场盘问检查)4. 治安管理的教育改造措施(治安防范教育;社会帮教;监督 改造) 公安派出所概念:是县(市)、区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派出机构,是集防范、管理、打击、服务于一体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 公安派出所的种类:一类是地方公安机关派出所,分为城市、农村、水上、边境。 另一类是专门公安机关的派出所,分为铁路、交通、民航、林 业。公安人口管理的概念:1.人口、家庭与住户。2.户口、户籍与户政3户口管理4人口基本信息5户政管理学 公安人口管理的制度:1.常住人口登记制度2.暂住人口登记制度3出生登记制度4死亡登记制度5迁出登记制度6迁入登记制度7变更更正登记制度 居民身份证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有关居民省份证印制、申领、换领、补领、使用、签发、管理、查验等内容的一系列规范。 公共复杂场所主要包括:公共交通场所、公共文娱场所、公共游览场所、公共贸易 场所以及集会、游行、示威场所等。 特种行业:全国性特种行业:旅馆业、刻字印章业、旧货业;地方性特种行业:机动车修理业、出租汽车业、营业性射击场、舞会业、音像放映业、台球 室、电子游戏室、饮食业、洗浴按摩业 危险物品是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能,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过程中,容易引起人身伤亡,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受到损 毁的物品。我国列为危险物品的主要有: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 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危险物品的管理方式:1.展开安全防范宣传教育2.严格公共安全行业的审批许可和备案制度3.加强公共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4实行公共安全隐患的综合治理5依法查处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6重视公共安全情况的调查研究 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群体或个人为满足某种需要,在特定的环境下聚众共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和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并 导致事态加剧扩大,必须立即予以处置的突发性事件。 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处置:处置原则:1、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 处置的原则;2、防止矛盾激化的原则;3、依法果断处置 的原则;4、慎用警力、强制措施、和武器、警械的原则。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步骤和方法:1、处置预案:处置原则;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 的组织指挥机构、指挥人员及其职权;任务分工; 处置方法;通讯联络;应急措施;纪律作风。2、 现场处置:调动警力,赶赴现场;掌握情况,统 一指挥;采取措施,平息事件3、群体性事件的 事后处置 治安灾害事故是指由于违反治安管理法规或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影响社会安定,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一种灾害性事故。分 类:爆炸事故、枪弹事故、中毒事故、放射性事故、公共秩序混乱 造成的伤亡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

治安管理处罚法讲解

虹桥镇2011年企业职工 农民工学法资料(一) 《治安管理处罚法》讲稿 各位同志: 大家好,今天很荣幸和大家共同谈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当日以主席令第三十八号予以公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与1986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五章四十五条)相比,《治安管理处罚法》具有“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的特点,符合中国国情,能够适应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的需要,也符合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有利于防止侵犯公民权利。该法分为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执法监督和附则共6章,共119条。不仅条文的数量有了很大增加,而且内容也有一些新变化。 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和大家谈谈该部法律: 第一部分、该法在我国立法体系中的地位 1、提高了法律的层级。根据我国立法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法律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见法律的效力是最高的,而且由我国的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基本法,虽然仅仅一字之差,但是其法律地位却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有利于执法,也体现了我国对社会管理秩序的重视。可以看出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

步发展,我国将加大治安管理的力度。 2、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程序公正、执法为民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执法上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内容。在该法第一条规定立法目的或立法宗旨方面,明确表明该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在治安处罚方面,首先非常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其次对治安处罚的种类和适用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最后,该法以专章的形式,严格规定处罚程序,制定执行监督机制,从而有效限制公权力的行使,为私权利的实现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体现了法制的统一精神。《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衔接,增强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性,便于操作执行。 第二部分、对法律条文做以下具体分析 1、总则部分,共计9个条文;分别从该法的立法目的、处罚的对象、适用的效力范围包括地域范围、处罚程序、原则、主管部门以及治安处罚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等方面作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有关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就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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