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司法保护调研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司法保护调研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司法保护调研

司法实践中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

及征地补偿权问题浅析

汪丽1

内容提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及“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政策保持了相对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但也存在重大缺陷,农村妇女结婚或离婚后土地承包权前、后难以协调。笔者列举了五个审判实践中案例,给予分析,并为我国在司法与立法上的完善提出了建议。我国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征地补偿权,除特别加以保护外,亦有学理探讨之必要。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征地补偿妇女权益案例分析完善

一、导论

2005年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征地补偿权的规定只有两条,即该法第30条和第50条。这两条规定,可以说仅仅是原则性规定,实践中,远不能适应农村现状。2005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32条、33条增加了有关规定,并于第55条规定了违反本规定的处理。但这几条,仍可以说是原则性规定,司法实践中,则问题多多。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村妇女属弱势群体,其承包经营权常受到侵犯。农村中普遍存在问题是妇女结婚或离婚后,其应当取得的承包地、宅基地等合法财产权益及与土地相关的其它财产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这个问题已成为一个重大而普遍的社会问题,并且党中央与国务院也已有所觉察与重视。

1998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说明“要坚定不移的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同时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1995年9月国务院《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的通知》中规定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三十年不变的土地联产承包制”,保持了相对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但也存在重大的缺陷:农村妇女结婚或离婚后土地承包权与农村妇女结婚或离婚前土地承包权如何衔接、如何协调的矛盾。请看以下五则案例:

二、实例:

案例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某村李某夫妇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该村5分田的承包权。在其丈夫死后,李某改嫁到他村,原村委会遂将其承包土地另行发包给同村村民黄某。李某得知后,以承包未到期为由要求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遭拒绝后向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判决:村委会和黄某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经过村委会的正当发包程序订立的,黄某是该村村民,具有承包资格,且对土地进行了实际耕作,故应确认其所取得的承包权合法有效,但鉴于原告的原承包合同未到期,且对土地进行了实际投入,应予适当的补偿。[1]。

案例二:江苏省海门市三星镇民乐村一组女村民杨某,1987年与同镇太阳村村民龚某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女儿随母杨某落户于民乐村一组。1993年该组42.5亩土地被当地政府征用,建造三星叠石桥绣品城。同年12月1日,绣品城管委会与民乐村村委会、民乐村一组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由管委会每月补偿给民乐村一组村民2808.60元。1995年2月,民乐村村委会制订了“村规民约”,规定已婚姑娘户口不愿迁出的,不享有一切待遇。杨某遂起诉至法院。海门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妇女结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杨某结婚后,其户口及所生女儿户口一直在民乐村一组,故杨某母女享有与同组其他村民平等的权利。民乐村村委会制定的“村规民约”于法不符,严重侵犯了妇女合法权益,应确认无效。最后判决村委会支付村民杨某母女土地补偿费1032元。[2]

1汪丽,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案例三:安徽省繁昌县峨山乡风形村村民鲁某,1997年出嫁到繁昌县城关镇城西村东风村民组,1998年生子汪某,鲁某、汪某现户口均在城关镇城西村东风村民组,但在城关镇城西村东风村民组未承包土地,其中,鲁某在出嫁前在原村已分有土地且至今未变动。2002年7月,城关镇城西村东风村民组全部土地230.02亩被征用,并被给付土地征用费755万余元。城关镇城西村东风村民组按承包土地人口数发放了大部分土地征用费,因鲁某、汪某未承包耕地,故未分。经交涉无效后,鲁某、汪某以应分而未分得土地征用费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分得土地征用费42190元。(755万余元土地征用费扣除青苗补偿费后按全村民组现有农业人口350人平均分配,每人21095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鲁某、汪某在城关镇城西村东风村民组未承包土地,鲁某在娘家已分享土地承包权为由,驳回了鲁某、汪某之诉讼请求。

案例四:芜湖市棠桥卷塘村女村民王平安招女婿张某,1988年1月生育一子,1994年11月张某户籍由庐江县迁入卷塘村。2005年12月,属于卷塘村、王家祠村和小周村共同所有的莲塘口水面被行政征用,卷塘村因此取得84万元水面征用补偿款。依2006年8月公示并经全村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大部分村民及汀棠街道办事处批复同意)的卷塘村莲塘口水面补偿分配方案{现户口在卷塘村的为常住户(外嫁姑娘,外来女婿及其子女除外),此类人员按100%比例分配;卷塘外嫁的姑娘,户口现仍在卷塘的按70%比例参与分配……}因王平安一家三口分别属于外嫁姑娘、外来女婿及其子女,按照“分配方案”王平安一家只有王平安能够参加分配,又因王平安精神上有残疾,特殊照顾王平安一人不按70%而按100%比例分到2000元,而不是6000元,遂成讼。2006年11月30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镜民一初字第718号判决: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王平安一家三口水面征用补偿款6000元。

案例五:芜湖市广福行政村黄家村自然村女村民杨军,1991年与广福行政村殷家山自然村村民陶某登记结婚,2000年户籍迁入殷家山陶某户。杨军出嫁前在黄家村承包有土地,在嫁入殷家山村后没有承包土地。1999年至2002年期间,广福行政村黄家村及殷家山村土地被长江大桥开发区等征用。有关征地安置费,黄家村居民组分配方案为:1991年以前出生的人,在黄家村有田地且户籍在黄家村的此次可以参与分配安置补助费,人均1850元;对1991年以后出生的人,户籍在黄家村的也可享受分配。殷家山居民组制定的分配方案为:1982年在殷家山分到田的人,按总金额30%实际人均1594元;1991年分到田的人,按总金额70%实际人均为3142元。因杨军的户籍在殷家山居民组,而田地在黄家村居民组,不符合两个居民组所制定的分配安置补助费条件,两居民组均未向原告发放土地安置补助费。后原告杨军诉诸法院。2007年2月12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镜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被告广福黄家村居民组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杨军征地安置补助费1850元,驳回其对殷家山居民组的诉讼请求(即选择娘婆二家之中的一家安置补助费标准进行补偿,而不能不补偿)。

三:法理分析

以上案例一,从理论上分析,法院是将农村土地承包权定性为债权而处理案件的。寡妇改嫁,其一般财产可随身带走,而承包经营权则亦可带走,代价是相关人相应补偿或赔偿即可。这种判决值得商榷。如果将农地承包权定性为债权,那么发包人完全可以将土地再次发包,而仅仅对原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在这种法律机制下,发包人完全可以赔偿损失为代价收回已发包的土地,从而实现其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目的。特别是农村妇女的权益。相反,将农地承包权定性为物权,如果承包人通过正当发包程序取得这种权利,就取得了一种既能针对发包人又能针对其他任何人的绝对权,物权在有效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功能上强于债权,其效力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享有债权性质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妇女,在其权利受到发包方之外的第三人侵犯时,很难针对该第三人获得充分救济;但如果其享有的是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那么她就可以直接针对任何侵犯其权利之人主张其排他性的权利。[3]依据物权法则,法院判决是错误的。在法学理论上倡导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有利于充分保护农村妇女财产权益,避免农村妇女之承包地被发包方或其它任何第三人之侵犯。

案例二是有关土地征用费补偿的案例,法院判决维护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并认定原村委会规定的“村规民约”违法而无效。实践中,各地政策不一,类似的乡规民约则很多,很乱。如199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安徽省繁昌县城关镇土地调整实施办法规定了十类人享有土地承包权,同时亦规定了十类人不享有土地承包权。[4]其中难免有属于“乡规民约”之类似条款,和违反法律与政策的情况,并最终侵害农村妇女权益。特别是从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十类人中之第二类、第六类、第九类、第一类中可明显看出有违法之嫌。“女方出嫁在农村的(不论户口是否迁出)”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所嫁农村规定在原娘家享有土地,则就存在扯皮现象。

案例三中,鲁某系农业人口,其所在集体土地全部被征用后依法应当享有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领取安置补助费的权利。征用被承包的集体土地的,应依法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征用土地不能越过集体土地所有者而直接向土地承包者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即应属全体村民共同享有,村集体的任何一员,都有权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与土地承包人系两个不同的概念。本案鲁某所在村民小组集体土地288.63亩已全部征用,依《土地管理法》第47条2款规定,全村现有农业人口以户口为准均系安置人员,包括现有土地承包人和未承包土地的人。一审法院按1995年承包土地人口分配上述费用值得商榷,这种做法将要造成的结果是承包人享有了所有者权益,承包期限不是30年而是永久的,土地承包人实际成了土地私有者。

本案相反意见认为,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土地征用补偿费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分割,更没有规定是以户口人数为标准进行分割。该土地补偿费性质上属于对土地承包人的补偿而不是出卖土地所得的价款,不是被征用土地的承包人,自然无权领取。土地补偿费并非完全意义上的纯集体资产,以拥有户口就得到分配财产的资格,也是一种错误地理解。户口只是主管部门对社会成员管理上的措施,并不当然取得财产分配权。(比如挂户人口)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3款的规定,此种情况应由行政机关解决。鉴于孩子汪某在土地承包确立以后出生,发包之初未预留机动地,以后也没有新开垦的及他人自愿交回的承包地,这涉及到当初承包方案,由行政机关用更为科学的农村承包方案来解决而非用司法方法解决。而案中鲁某,在娘家取得了当地的土地承包权,至今该权利仍旧存在。鲁某自1997年5月嫁入繁昌县城关镇城西村东风村民组后,并没有履行任何与土地相关的义务,不得作为特等公民而享有双份权利。

笔者意见,这是农村妇女出嫁后娘、婆二家土地承包权的衔接问题。因农村中土地价值不一样,各地政策也不完全统一,应该允许妇女选择较妥。以迁户口为准,允许妇女选择一份土地承包权,若无机动地可分可选,则应按市场行情酌情补偿。

案例四我镜湖区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王平安一家三口水面征用补偿款6000元的诉请。我们在判决理由中写到:因城市建设需要,被告部分塘口水面被征用,而水面作为土地的一种,被征用的补偿费应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该补偿款是对村民集体丧失生活保障资源的一种补偿,凡是属于村集体成员的,均有权依据成员身份参与分配。原告王平安原来即是卷塘村的村民,其子出生后即落户于卷塘村,其夫张某1994年11月户籍由外地迁入卷塘村,王平安一家也一直居住在卷塘村,因此原告王平安三人应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分配权利,现三原告要求与其他卷塘村村民享有同等的卷塘村塘口水面补偿款分配权(即发放补偿款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分配方案”系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但我们认为,“分配方案”即使经三分之二卷塘村村民同意,但也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分配方案”有关外嫁女的分配原则与男女平等原则相违背,有关内容应当无效。

案例五我院镜湖区法院判决被告杨军娘家所在的村民组补偿杨军征地安置补助费1850元。我们在判决理由中写到: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原告虽嫁入殷家山居民组,但在殷家山居民组没有取得承包地,而安置补助费是基于对失地农民

进行的一种生活补助,原告的土地仍在黄家村居民组,有权要求与黄家村居民组其他村民一样平

等分配安置补助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黄家村居民组给付安置补助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数

额应以黄家村居民组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支付。原告在黄家村居民组享有分配土地安置补助费

后,在殷家山居民组不能再重复分配,故原告对殷家山居民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例四、

五为镜湖区法院所判决,均较好地保护了农村妇女的与土地相关的权益。

四、司法与立法完善:

随着我国的法律的逐步完善和国家对农村问题的日益重视,涉农审判、切实保障农村妇女权

益等问题引起了更多的研究讨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应在以后的妇女法中强化。新婚姻

法第39条增加的一款:“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也

应在以后的立法中有所体现与细化。

日常生活实践中,对于违背政策缩短土地承包期、收回结婚或离婚妇女承包地、提高承包费

等错误做法,必须坚决纠正。为充分保护农村妇女权益,目前农村应做到几下几点[5]:第一、

根据实际拥有的土地、山岭、草原、森林、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的具体情况,按照该集

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人数确定每人可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并平均划分;第二、不分性别均分,

并不得在土地数量、质量优劣上歧视妇女;第三、在确定应完成上交的承包任务时,必须男女一

视同仁,不得对妇女提出与男子不平等的要求;第四、使用宅基地时,必须对男性成员和女性成

员平等对待、公平处理,保证男性和女性成员都平等地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第五、在分享土地征

用补偿费时,也应该公平合理并适当照顾嫁到本农村的妇女,不得歧视。

要善于总结农村中的经验教训,必要时上升到法律予以完善。笔者意见,应该赋予农村结婚

或离婚或丧偶之妇女选择权,允许其优先选择对其有利的娘家或婆家土地承包经营。在妇女作为

家庭成员共同承包农村土地时,为增强对其权利的保护,需要在妇女法等相关法律中增设关于妇

女出嫁时承包户分割承包地的特别规定。对于妇女结婚时原承包地的处理,可以按照共有物的分

割之民法原理进行。如果承包土地在分割后无损于其经济价值,则可按承包户各成员的份额进行

分割,有损其经济价值的的,可给予相应经济补偿。[6] 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不因离婚而丧失

或有重大改变。农村妇女在离婚后不离开原地的,承包农村土地及其他村民待遇不变;离婚后离

开原居住地的,相关单位应协调处理好她们离婚后的生活问题。若在娘家的土地未收回,原所在

地可视情况恢复,若在娘家土地已被收回,原所在地不可对农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份额作出收

回的规定(可由男方代耕或每年支付给女方有偿使用费),要切实赋予离婚妇女相对的稳定的土

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让她们生活没有出路。

注释:

[1] 参见陈小君,麻昌华,徐涤宇“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和完善---以具体案例的解析为分

析工具”.《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第77页.

[2] 参见鲁建春“‘村规民约’失公正村民告倒村委会”.《人民法院报》2002年1月25日.

[3] 参见陈小君,麻昌华,徐涤宇“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和完善---以具体案例的解析为分

析工具”.《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 第78-79页.

[4] 参见中共中央繁昌县城关镇委员会文件(城发1995第023号)《中共城关镇委员会城关镇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5] 参见郭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讲话》.中国工人出版社1992年7月出版,第

83页.

[6] 参见陈小君,麻昌华,徐涤宇“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和完善---以具体案例的解析为分

析工具”.《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 第80-81页.

维护海洋权益

坚决维护海洋权益,努力建设海洋强国 一些国家不顾《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千方百计的与我国夺南海海域及其资源。面对周边国家的种种活动在新一轮的海洋竞争中如何处理潜在矛盾和冲突,如何应对复杂的海洋权益争端,是事关我国南海发展和安全带的重大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报告为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确定了宏伟目标,指明了前进方向。关键字:海洋权益,海洋维权,海洋强国。 2012年年初以来,我国周边海域热点频发,我国维护海洋权益形式严峻,引发国内外关注。作为青年学生,我有必要理解认识什么是“海洋权益”,海洋权益的意义在那里,如何看待我国维护形式如何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如何建立海洋强国,而且要为之付出长期不懈努力。全面理解海洋权益,何为海洋权益?一般的理解是,是国家在认识和利用海洋活动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例如:毗连区管制权、专属经济区和大陆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在他国管辖海域的航行权利,行驶公海六大自由的权利,以及分享国际海底区域人类公共继承财产利益等。严格说国家海洋权益包括两方面:一是在海洋上可行驶的权利,二是可获得的和需要维护的利益,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有关国际法,以及我国《厉害及毗连区法》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法律法规,我国的海洋权益有着十分丰富的内涵,既包括在我国管辖海域范围内的权益,也包括我国在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和南北极等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我裹拥有的海洋权益包括:第一,在内海和十二海里领海内,拥有排他性的主权。第二,在我国领海以外,宽度以十二海里的毗连区拥有海关财政,出入境管理,卫生以及安全的管制权。第三,在宽度不超过二十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拥有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主权权益。拥有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筑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第四,我国可以根据《公约》主张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权益,经联合国大陆架界线委员确立后,享有与二百海里内大陆架相同的权益。第五,我国对在我国版国上标注的“南海断续线”内的岛屿反其附近话语拥有主权,并享有该线内相应历史性权利。在我国管辖海域范围以外,我国拥有海洋权益包括,第一、我国公海享有广泛的海洋权益。我国在《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在公海享有航行,飞跃、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捕鱼和科学研究等六项自由,我国对在公海航行的悬挂中国旗帜的船舶拥有管辖权,我国对于在公海发生的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某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具有普遍管辖权。第二、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拥有对海底矿产资源的开发权。由于国际经济的交流和相互依赖并不能直接改变国际政治领域的矛盾和摩擦。因此,对海洋运输线的安全保卫能力将成为中国经济安全面临的重大课题。 力和国际地位的提高,世界各国纷纷要求中国承担大国责任。经济上,维护中国的海洋资源,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改革开放的伟大设计师邓小平提出:“把经济搞上去,”是中国的大局,一切都要服从“国家建设这个大局。”在世界各国竞相发展经济的今天。资源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中国的陆地矿场资源虽然丰富,但是也面临着与满足经济建设发展与要求差距不断拉大的局面。而与此同时,中国广阔的海域却蕴藏着丰富的生物,油气、矿场资源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聚宝盆。以南海油气资源为例,油气资源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最重要的资源之一,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报告正式版

For the things that have been done in a certain period, the general inspection of the system is also a specific general analysis to find out the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报告正式版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报告 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报告资料适用于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事情,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同时 也是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找出成绩、缺点和不足,并找出可提升点和教训记录成文,为以后遇到同类事项提供借鉴的经验。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近年来,由于农村城镇化和项目建设的不断发展,尤其是部分乡镇、开发区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征地款的分配问题引起群众的广泛关注,在分配土地征用款时往往出现一些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近两年来,我市妇联共接待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案件 7件(其中4件,XX年3 件),涉及25人,其中重复上访 2 批 7人。占信访总量 181 件(126件,XX年55件)的3.8 %。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土地权益、探索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解决、落实妇女土地权益的办法,妇

联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在我市的几个重点乡镇作了专题的调研。 一、接待来访事项的简要情况和特点 从我市妇联接待有关农村妇女反映土地权益纠纷的信访事项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上访来源地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征用的地方,如:高码乡、经济开发区、东江镇、香花乡等;二是反映的诉求基本一致。基本上是户口在本地的出嫁女、男到女家落户者家庭成员要求享受土地征用分配款,也有少部分为丈夫去世后或离婚后其土地权益受到一定侵害的问题;三是因妇女权益受损引发的上访多存在重复上访倾向。如高码乡邵爱玲因其夫到女家落户家庭成员要求

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调研报告

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调研报告 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主要是指农村妇女因婚嫁而导致的土地承包权和相关经济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主要集中表现在农嫁非农、嫁入外村但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及她们的子女不能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及村民待遇。还有离婚或丧偶妇女也要丧失她们所拥有的一份土地。为深入了解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更有针对性的做好妇女维权工作,区妇联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等不同形式,对全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有关情况如下: 一、此次调研,共发放调查问卷725份,收回有效问卷661份,回收率91%。调查结果显示,鼎城区农村妇女的生活状况整体上是比较平稳的,在土地初次分配中不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都能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但由于婚嫁、移居等不同原因,有些村不同程度地存在妇女失地情况,在失地妇女中,90%以上都是已婚妇女。 二、当前侵害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几种形式 1、结婚妇女可能首先失去娘家村的土地承包权。按照传统习惯,一般要“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妇女结婚后都将户

籍从娘家迁移到婆家村,因此,出嫁女面临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权利流失。受传统习俗的影响,绝大多数出嫁女并不依法主张自己的继承权。她们中的许多人甘愿在出嫁或离婚后将属于自己的一份土地留给父兄、前夫或前夫的家庭。本次调研中,有超过90%的出嫁女在婚后自愿放弃,这说明大部分人仍然被禁锢在封建传统的思想之下,极少有通过法律获取自己应有的土地权益者,即或有这样的妇女也很难得到社会习惯的支持。 2、嫁入婆家村的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按户籍分地原则”赋予了合法婚姻关系而迁入的新媳妇获得承包耕地的平等权利,但是有的村庄认为嫁入的新媳妇是外姓人,不予以承认,有的村庄没有足够的“机动地”可以随时用来补充新增人口的承包耕地,更有的村庄按照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一成不变,新媳妇以及其他新增人口都只能“排队”等待。在鼎城区农村妇女中,有过一成的妇女并未将户口从娘家迁出,这或许也是因为知道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而想出来的一种解决捷径。 3、离婚或者丧偶妇女土地权利也面临一次裂变。在一些地方,土地被看成夫家的财产,离婚妇女不敢提出要土地的要求,由于怕失去土地而失去生活来源,所以有些破碎的

试析物权法中的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试析物权法中的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论文关键词]物权法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 [论文摘要]新出台的物权法关注农民土地权益,特别是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确立为物权,是一大进步。通过对物权法中相关内容的介绍可以看出,物权法对于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分五编十九章二百四十七条,专门针对农民权益设置的条文有21条,与农民权益密切相关的条文有22条。其中更是把与农民土地权益息息相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单独列为两章(第十一章和第十三章)。由此可看出,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是物权法重要内容之一。民法学家王利明教授更是将物权法看作是“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基本法。” 一、物权的确立是物权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基础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也就是说,权利人不需要借助他人的帮助,就能够依据ft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特定的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比如转让物权时,不需要征得他人同意,他人也不得进行干涉,即使是政府及其官员,否则就是违法。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国家利益至高无上,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冲突时,个人只能无条件服从”的传统观念,体现出物权法最大的亮点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 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经济收入来源,也是其最后的社会保障。土地权力问题是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最核心的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又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关系到农民安身立命的基本权利,将其写入物权法,从法律上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就是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到物权保护的范畴中。 如果说《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第一次把农村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剥离,那么《物权法》就是将农村土地使用权作为物权给予法律明确。虽然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款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内容似乎并没有多少变化。但是物权法却大大提升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尤其是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承包人可以在司法上获得保护其权利的更多途径:他可以基于物权行使物权请求权,基于承包合同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基于法律规定行使侵权行为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请求权。”打个比方,如果你以前承包一个果园,但是后来发包方嫌承包费太低,他就可以收回,而最多只支付一下违约费用。而现在明确为物权,作为绝对权,发包方没有权利随意撤回发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为物权后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增强农民抵御来自他人,包括发包方、地方政府不正当干涉和侵害的能力。一旦出现对承包权的侵犯,无论这种侵犯是来自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或者外部,承包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获得法律保护。像承包人因承包土地获得丰厚报酬而受到集体内部打压的情况,其维权将有法可依,而不再仅仅局限于道

关心国家安全 维护海洋权益

关心国家安全维护海洋权益“关心国家安全,维护海洋权益”。首先,我要号召大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关心国家安全。我们从大海中索取的实在是太多了,海洋为我们提供了各种食物,提供船舶航行的条件,给我们呈现美丽的风景,但是人类在利用海洋的同时并没有悉心呵护海洋,她现在面临着海水污染等问题,更多的是人类排放的大量生活污水严重影响了海洋的生态环境,所以我们的当务之急是遏止海洋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我们要想拥有干净的海洋,就必须要让海洋生态环境有一个明显改观,这需要所有人共同努力,更何况我们作为一名中学生,更应该及早树立起保护海洋的意识,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保护我们美丽的家园。 海洋,是人类声明的药老,在世界海洋史上,既有初探大西洋的马可波罗,又有发现新大陆的哥伦布,既有七下西洋的郑和,更有环球航行的麦哲伦。在中国的海洋史上,既有精卫填海的神话,又有哪吒闹海的传说,既有林则徐虎门销烟的壮举,也有中日甲午战争的惨败...海洋带给我们太多惊人的故事和传奇,那一则则故事,都会带给我们深刻的启迪,让我们获得更多的知识;那一个个惊人的传奇,让我们百看不厌,带给我们太多的思考和我们对于未知世界的不断探索。 曾记得,中国有绵延一万八千公里的海岸浅,有着三百

万平方公里的蓝色国土,我们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而这丰富的海洋资源孕育着我们中国的每一位人类,所以我们可以自豪地说我们中国是一个海洋大国,但是,我们却不能说我们是一个海洋强国。1840年外国列强用炮火攻开了我们的国门,我们国家开始了屈辱的百年近代史,海洋四周强邻还同,国力衰弱,国家有志士痛心疾首,四处奔走寻求救国之计。著名爱国华侨陈嘉庚先生,他目睹国家海洋实力薄弱,遭受外国列强欺凌,于1920年在家乡集美创办了集美航海教育,立志为国家培养高级的航海人才,增强国家的海洋实力。正因为有着许多像陈嘉庚先生这样的爱国志士,以一颗报国之心,为祖国的发展做出了不朽的贡献。还记得去年六月,“蛟龙”号潜水艇下潜到七千米的深海,这意味着我国的海洋科研实力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此后不久,又一个令人鼓舞的消息传来,我国第一艘航空母舰“辽宁号”在大连下水,正式交付海军服役,听到这些消息,作为中学生的我内心无比激动,为国家海洋实力逐渐增强,科学技术的进步感到无比自豪和骄傲。 我知道国家实力的增强离不开众多科研工作者的辛勤付出,我也想成为这众多科研工作者中的一个,为国家科技进步作出自己的一份贡献。但是,我作为一名中学生,就得为自己的梦想为之努力,就得拼命的读书,只有这样我才有机会为海洋发展作出努力,作出自己力所能及的贡献。党的

妇联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情况的调研

妇联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情况的调研 土地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是农村妇女赖以生存发展和实现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的土地承包使用权,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使农村妇女从中深深受益。但是由于种种历史和社会的原因,虽然《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进行了立法保护,但在改革发展的历史进程中,部分地方还存在着歧视、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象。为全面了解我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探索充分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有效途径,减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发生,全面促进和谐xx建设,近日,xx市妇联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对全市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现状为全面了解xx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落实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和现象,xx市妇联对xx市的张湾、茅箭两区的2个街道1个开发区的6个村进行了专题调研,听取了街道、开发区的情况回报,召开了6个村负责人和部分妇女群众参加的座谈会,查看了街道、村两级土地二轮延包资料,走访了部分农户。从调查结果来看,xx市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落实情况较好。1、妇女群众对土地承包政策的贯彻落实较满意。各级政府严格依法依规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特别是自1996年国家出台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后,各级均成立了土地二轮延包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工作专班,市

县乡村各级妇联组织均参与了土地延包工作,妇女群众对农村的土地承包政策的知晓率较高,对政策的落实基本满意。2、程序规范,土地矛盾纠纷少。被调查的乡镇、村,在开展完善二轮延包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照市、区的统一部署,依法规、按政策办事,较好地坚持了民主协商、公开公平公正和男女平等的原则。各地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工作方针,按照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对于人地矛盾突出的地方,按照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意愿,在民主参与、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因村制宜进行了微调,有效地化解了部人地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婚嫁妇女的土地承包权。3、土地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土地延包工作完成后,各地依托地域优势确定了适合本地发展的农业特色产业,按照市委市政府“分区域规划、分产业布局、分类型指导、统筹城乡发展”的一统三分战略,全市形成了以烟叶、蔬菜、粮食、药材、畜牧等特色支柱产业基地,充分调动了农村妇女依托土地致富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的问题及主要表现xx市各级政府在落实土地承包政策工作中,都较好地贯彻执行了“男女平等”原则。但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不断增大,城市周边土地被大量征用,而在土地利益格局的分配调整中,歧视和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象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1)因婚姻的变化而丧失土地承包权一是因结婚丧失土地承包权。农村女性出生后,按照土地承包政策,由其户籍所在地分给土地,一般都能享受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而在结婚后户口会迁移到男方家庭,由于农村

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调研报告示范文本_1

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调研报告示范文本 After completing the work or task, record the overall process and results, including the overall situation, progress and achievements, and summarize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future corresponding strategie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调研报告示范 文本 使用指引:此报告资料应用在完成工作或任务后,对整体过程以及结果进行记录,内容包含整体情况,进度和所取得的的成果,并总结存在的问题,未来的对应策略与解决方案。,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和生活资料,是农民 发展和实现其它权利的重要基础。虽然《农村土地承包 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进 行了立法保护,但是,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 生,妇女在这方面的咨询与投诉也一直不断。此类问题不 仅事关农村妇女生存与发展,而且事关社会的稳定与和 谐。因此,为了给解决好这类问题提供依据,海伦市妇联 组织力量,采取问卷调查、走访等形式,对海伦市农村妇 女土地权益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的问题及危害 这次调查面向23个乡(镇)。在查阅了海伦市妇联3年

来妇女土地权益案卷的基础上,结合这次调查结果,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海伦市农村贯彻落实情况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妇女结婚后的土地权益缺乏保障。由于实行了“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绝大多数乡村在土地承包或延包过程中都没有预留机动地、也没有新开垦地和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所以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很难取得承包地。结婚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权的情况下,原居住地虽为其保留了承包地,但实际上,这些妇女很难去其娘家从事耕种或向娘家索要其承包地的收益,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妇女结婚后实际上就变相丧失了。 二是妇女离婚或丧偶后土地权益缺乏保障。妇女离婚或丧偶改嫁的,因为土地的不可移动性,即使保留了自己的土地,很多妇女仍不能继续行使自己的承包权。

浅谈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历史不止一次的用事实向我们证明了“海洋兴则国家盛、海洋衰则国家败”的道理。事实证明,享有海洋权益并不等于控制了海洋,一个国家的海洋经济权益是需要一支强大的海军力量来加以捍卫的。同时,对于如何维护国家 的海洋权益,不能简单的认为单凭先进的科学和技术手段就能对海洋的资源来加以控制和利用,说到底,必须拥有一支强大的海军力量来有效捍卫国家海洋权益和海洋经济资源的开发利用。 美国著名的军事理论家A.T.马汉曾指出:“自有史以来,海权都是统治世界的决定性因素,任何国家要称霸世界,并在国内达到最大限度的繁荣与安全,控制海权为首要之务。”世界近现代史更是用史实说明了“海洋兴则国家盛、海洋衰则国家败”的这样一个道理。这也是人类历史上围绕海权发生过大小无数次战争的原因。 就当今世界而言,虽然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主题,但是竞争与争端也仍然存在,特别是陆地资源的枯竭,21世纪将是海洋的世纪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于是,海洋就成为了国家间领土的控制和资源争夺的“热点”地带。作为拥有300万平方公里海洋国土的我国,在海洋权益纷争不断、海洋资源被严重掠夺的情况下,应该如何主动应对,才能确保海洋国土的安全?这将是影响国家未来发展的重大课题。 一、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主要问题 纵观历史,可以说,一个国家的全球性地位,都是随着这个国家海权的兴衰而变化的。一个国家对海权控制的如何,在一定程度上也就真实体现了这个国家的经济和军事实力。 目前我国所面临的国家海洋安全问题主要有:岛屿主权的、海域化解和海洋权益的维护。 第一:由岛屿主权的归属问题而产生的争端 在海域划界和海洋权益的问题上,如果没有涉及到实际的军事占领和开发,其争端也就多表现为口头或书面上的争执。同海域划界和海洋权益问题相比,岛屿主权的归属则是最敏感,同时也是最容易引发局部冲突的问题,因为解决海域划界和海洋权益争端的最终结果是随着岛屿归属的最终确定解决的。 中国的海岸线长达18000多公里,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岛屿就有6500多个,其中,近大陆岛屿占90%,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我国拥有领海海域38万平方公里,可划归我国管辖的海域有近300万平方公里,在这片海域中,这些岛屿分布广泛、相互毗邻,形成了近50多个列岛、群岛,是天然的海上屏障,对我国国防和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几年以来,在我国海域内出现了岛礁被他国侵占、海域被分割、所属海域内海洋资源被掠夺等等极其严重的形势,而这种局势在我国南海诸岛和钓鱼岛的争端中表现的最为激烈。以南海诸岛为例,南海诸岛地区分布着东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等众多岛礁,而且自古以来就是属于中国的“历史性水域”。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只有极少数的个别国家对南沙群岛提出过非法的主权要求,但最终都没有得逞,随着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南海的石油天然气资源被源源不断的勘测出来,其周边的一些国家纷纷抢占南海诸岛岛礁,对其进行军事占领,其最终目的就是想获取南海地区丰富的石油资源。目前,除西沙群岛有我国海军驻守、东沙群岛由台湾军队驻守、中沙群岛位于水面以下之外,南沙群岛有近40多个岛礁被他国非法侵占,仅越南就侵占了29个岛屿。 第二,由海洋资源而引发的争端 南海海域除了拥有种类众多的鱼类资源以外,还蕴含着极其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南海海域面积宽广,其海底盆地面积大,沉积厚,具有多层产油等特点,是亚洲大陆架上的最大的储油区之一,同时还是与波斯湾、墨西哥湾、北海齐名的世界四大海洋油气区。目前南海已探明的石油储量为230~300亿吨,天然气储量为8~10万亿立方米。以我国2008年共

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9d14309768.html, 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作者:王心怡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7期 【摘要】农民土地权益问题在当今中国显得日益重要,处理好农民的土地问题才能为建 设和谐社会打号基础。针对目前所体现出来的种种问题,农民土地权益争议另一方的特殊地位,传统意义上单纯依靠现有法律的做法就显得力不从心。为了更好的实现法律与现实的结合,提高法律的执行力,结合国外的经验,在我国建设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协会是十分有必要的,这也为农民权益问题的解决引出了一个新视角。 【关键词】农民;土地权益;农民协会 一、我国农民权益保护主要问题 根据上述内容指出的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学者态度,除了现有法律制定上的一个漏洞原因之外。法律的执行力角度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方向。 (一)法律的制定与现实的脱节。我国现有法律对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罪具可行性的便是《物权法》相关内容的规定,物权具有保护的绝对性的特点,即物权属于可以要求一切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予以尊重的权利,是一种绝对权或者对世权。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常受到侵害,发包方、基层干部等组织或个人,常以种种方法侵犯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承包方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和具体内容不够明确,承包方到底享有哪些具体的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以何种方式获得救济,在法律上都不是很清楚。此外,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利益受损的农民都能够申请撤销决定。有些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做出的决定即使会造成农民权益的损害但是是完全遵照国家或者上级政府的相关指导规定,那么其便相当于披上了合法化的外衣,然而多数现实中发生的问题都很少是赤裸裸的违法侵权,都或多或少的披上了合法化的外衣,在此之下,权利受损农民需要经历繁杂的收集证据过程,然而面对这类在中国受教育程度偏低的农民阶级来说便如登天之难,那么此时法律的操控便如同一纸空文,完完全全的脱离于现实,变的束手无策。 (二)司法机构执行力度上态度消极。基于我国的现实,司法和政治是没有形成完全的独立,司法机关在很多情况下便如被掐着手腕写字一般的不自如,特别是当其面对的诉讼一方是非平等的当事人。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涉及与村民委员会和党支部委员会以及地方政府,法院如果判农民方胜诉,那么其就等于认定政府行为违反,便认定该政府的行为与国务院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这边上升到了地方法院法官的权限问题的层面,我们不得不担忧另一个洛阳种子案的悲剧结局出现。

怎样维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土流网)

怎样维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 第一,明确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归属。 按照物权理论,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的权能,只有真正的权利主体才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明确规定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没有明确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没有解决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利益关系,这种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不完整。由于权利界定是土地产权交易的基本前提,也是权利人获得利益的基本前提,只有真正拥有土地所有权及其相应的使用权、处置权,农民才有可能真正拥有土地征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防止随意征地侵权行为的发生,其合法利益才能得到真正保障。因此,必须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进行明确界定,承认农民集体与其他社会法人具有同等的市场主体地位。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强化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第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 通过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现行土地承包法没有提供以承包权进行抵押的法律基础。允许抵押将能使农民更充分并有保障地享有土地权利,有利于实现农村土地与城市土地享有同等的权利,因此应赋予农民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内的抵押权。同时,应修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重新调整予以清晰和明确的限制,详细列出哪些是属于可以视为土地调整依据的“特殊情况”;设计和颁发统一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证书,将其纳入《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条款;出台土地登记监管条例,建立农村土地登记系统;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即将出台之际,继续完善有关解决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实施细则和规定,着手建立仲裁委员会。2008年2月1日起实施的新《土地登记办法》突出了对城镇和农村土地权利一视同仁的物权保护,明确规定了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

高中地理第四单元维护海洋权益4.3我国的海洋权益教案鲁教版选修

第四单元维护海洋权益 第二节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设计思路】 本课最主要的任务是通过运用不同领海基线划分方法让学生认识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洋空间的划分||,理解不同空间范围的主权内容||,运用材料分析我国的海洋基本国情||,以中日钓鱼岛的争端说明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重要性||。 本课主要采用阅读课本、梳理知识的方法||,以小组合作学习||,采用案例分析的方式来解决说明关于国际岛屿与海域争端的解决方法||。 【知识构建】 本课主要包含三大模块||,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海域的划分、我国的海洋国情与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在理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海域划分与我国的海洋国情后||,可以更好的解决世界关于岛屿争端解决的依据||,针对中日钓鱼岛问题为案例分析如何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树立海洋国土的观念||。其框架结构图如图1||。 1. 2. 3. 图1 1.教学重点 依据课程标准||,可将本课的教学重点确定为“《公约》中管辖海域的划分||。”||,“我国海洋国情的基本特点与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重要意义”||。 2.教学难点 本课的知识内容识记较多||,内水、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等概念||。我国海洋国情的基本特点;理解建立和维护国际海洋新秩序的重要性||,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重要意义||。难点在于运用有关资料的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的培养||,分析、表达能力要求学生不仅能从文字和图像中提取有用信息||,还要能将知识进行有效的迁移和整合||,并在此基础上||,尽量用书面语言简洁、完整地作出表达||。

【课前准备】 提前布置学生搜集关于中日钓鱼岛争端与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相关报道||。 课前做好学习小组的组建与分工工作||。建议每个小组以4-6人为宜||,每个小组成员在教室中的座位邻近||,可以随时集中起来围坐在一起||。每个小组确定1名小组长||,1名记录员||,1名发言人||,1名纪检员||。提前为每个小组打印好“小组合作学习研讨过程记录表”(如表2所示)||,以便在讨论过程中及时记录学习情况||。 【课堂活动设计】 材料一:我国海域分布图||。 材料二:我国大陆海岸线全长1.8万km||,加上岛岸线||,总长度为3.2万km;面积大于10km2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农村妇女是推动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充分调动、保护、发挥她们的积极性,必须依法切实保障她们的土地权益。当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婚嫁客观受损。《农村土地承包法》明文规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党的十九大又明确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婚嫁后的妇女因原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难以获得新的权益,客观上导致权益受损。 二是传统观念影响。有些地方过于强调“村民自治”,忽略“依法”的轨制,常搬出传统的落后观念来作文章,主张嫁出去的姑娘到男家落户,所生子女更没有理由再到娘家争土地权益,这些“村规民约”导致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不时发生。 三是利益驱动导致。伴随着农村(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农村)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农村的户口红利不断增加,经济发达村庄的有些女性出嫁时不愿意把户口带走,有的甚至不愿随丈夫将户口迁往城镇,导致农村有限资源同人口的快速增长矛盾突出,出现排斥“出嫁女”和“离异女”等人群的现象。 四是离异难以保障。土地作为不动产,无法随着人口流动而转移。在以户为单位取得土地的条件下,农村妇女离婚后,无法再享有原有的土地权益。法院判决时一般也不会把土地作为夫妻

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得到执行。此外,离异妇女在外打工时将户口空挂本村,村里有时会把她们当做“城里人”对待,也存在一定的隐性矛盾。 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关系社会和谐,为此建议: 一要加大政策法律的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多种有效载体,进一步加大对保障妇女权益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倡导文明进步的性别平等观念,提高妇女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懂得在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要加大权益维护的力度。依法查处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各种不法行为,政府部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司法部门积极探索法律救济措施,妥善解决农村妇女合法土地权益纠纷,依法切实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要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各级政府监督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建立对村规民约进行备案审查和跟踪监管的工作机制,确保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一致性,举一反三对其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等内容坚决予以废止。

2019-2020学年高中地理人教版选修2课后检测:第六章 第三节 维护海洋权益 加强国际合作 Word版含解析

一、选择题 读图,回答1~4题。 1.上图能正确表示一个沿海国家毗连区范围的是() A.a B.b C.a+b D.a+b+c 2.对于沿海国在b+c区域内享有的权益,说法正确的是() A.享有与领陆、内水一样的主权 B.行使管制权 C.只行使管辖权 D.享有部分主权权利及其他管辖权 3.沿海国在b享有的海洋权益是() A.享有的主权及于其上空和底土 B.防止和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法律和规章的管制权 C.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D.享有勘探、开发包括海床、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的权利 4.各国船只在④海域享有的海洋权益是() A.享有的主权及于其上空和底土 B.防止和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法律和规章事项的管制权 C.海洋强国可以有效声称将其置于其主权之下 D.应用于和平目的 解析:第1题,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不超过12海里。第2题,由图判断a为领海,b为毗连区,b+c为专属经济区。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其他国家的行为必须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第3题,b为毗连区,沿海国具有防止和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法律和规章事项的管制权。第4题,④海域为公海,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公海只应用于和平目的。 答案:1.B 2.D 3.B 4.D

如下图,中间多边形表示一岛国。读图,回答5~6题。 5.该图数字所示区域为该国的() A.领水B.领海 C.专属经济区D.内海 6.关于该区域的叙述,正确的是() A.该区域范围小于领海 B.该区域范围应从领海基线起算 C.其他国家不得在其上空自由飞越 D.所属国对该区域享有领海所包括的所有主权 答案:5.C 6.B 2019年7月11日,第十五届中国“航海日”论坛在浙江宁波举行。国家设立“航海日”,对于我国开发海洋,维护海权,加强海防,实现建设航海强国和海洋强国的目标,有着十分深远的战略意义。据此完成7~8题。 7.我国可主张海洋权益的范围中面积最大的是() A.内水B.领海 C.专属经济区D.毗连区 8.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具有________的国情() ①人均海域相对较小 ②海洋环境质量恶化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③海洋划界问题已经解决 ④部分岛屿归属存在争议 A.①②B.②③ C.①④D.②④ 解析:第7题,该组题主要考查与海洋权益有关的概念。专属经济区的范围最大。第8题,我国海洋环境质量恶化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我国海域也存在海域划界和岛屿归属的争议。 答案:7.C8.C 读下图,回答9~10题。

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障

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障——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为视角 熊金才﹡ 摘要: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确认是集体土地流转的前提,其决定集体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人和利益的享有者,是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基础。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规定不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赋能不足以及农民土地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等,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的共有权被虚置,农民的土地利益被剥夺。破除体制机制壁垒,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通过立法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资格,明晰农民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份额,拓展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强化农民土地利益的法律保障是农村改革和农业现代化的必然,也是城乡协同发展和社会公平公正的必然。关键词:农地;所有权;法律保障 On the Protection of Farmer’s Land Interest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Reform Abstract:The legal recognition of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is the base of collective land transference as well as the base for the protection of farmers’ rights to collective land, which determines the beneficiaries of respective land occupation, utility, proceeds, and disposition. Farmers’ interests on collective land, however, are deprived because of the current law ambiguilty of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and the insufficiency of the rights of collective land. To access to justice and to better protect farmers’ right to collective land and to enhanc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ral areas and agriculture, it is suggested that China should reform current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by means of legal recognization of farmers’ ownership to collective land and clarifing their respective shares to the land. Key Words: farm land; ownership; legal protection

维护国家主权,确保海洋权益

维护国家主权,确保海洋权益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拥有国际法基础上的300多万平方公里海洋国土的主权。然而,从单位陆地面积平均拥有的海岸线长度来看,中国只占世界第94位。如果按照可管辖的海域面积与大陆面积之比,世界沿海国家平均为0.94,中国仅为0.3,不到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而我们的邻国日本超过11,朝鲜是2.17,越南是2.19,菲律宾是6.31,都大大超过中国。至于人均海洋面积,世界沿海国家平均为0.026平方公里,而中国只有0.0029平方公里,只是世界平均数字的十分之一,而与我国相邻的海洋国家的平均数都超过中国的10倍以上。 即便如此,上述这些数据,都是在"中国拥有300万平方公里海洋面积"这个前提下而言的。但实际情况是,中国面临着激烈的海域划界争端,中国海洋安全形势处于相对和平态势,但不确定的因素仍然存在,各国之间力量的角逐日趋激烈。 中国大陆周边海洋形势相对平稳,黄海形势稳中有忧,东海形势突破与挑战并存,南海形势复杂多变。在南海,目前南沙群岛的安全问题尤为突出,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南海之争,表面上看是岛礁之争,实质是资源之争。在东南亚地区,南沙群岛争端解决没有实质性进展,中国“岛礁被侵占、海域被瓜分、资源被掠夺”的状况没有改观。 在发展海洋事业,维护海洋权益、确保安全环境等方面,中国都面临着机遇和挑战,需要谨慎面对、妥善处理,积极参与,进而谋求最大的海洋安全局面和利益,从而为创建和谐的周边海洋环境,为综合国力的强盛提供保障我国是传统的陆权国家,海洋意识淡薄,对海洋问题长期缺乏应有的重视,加之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的海上形势日趋严峻、复杂,其中尤以我国与周边海上邻国的权益争端为甚。近年来,我国面临着政府声明不奏效、外交谈判谈不拢、军事打击打不得的尴尬局面。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明确我国海洋权益具体表现在那些方面,目前面临什么形式的威胁,这样才能有方向和针对性得看待这一问题,为更好地保护海洋权益打下基础。 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局势有以下几点: 首先,我国岛屿被侵占。在东海,中国固有的领土钓鱼岛被日本非法占有。日本拒不承认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在南海的南沙群岛,有40个岛屿被他国侵占,中国实际控制的只有8个。 就此次钓鱼岛问题,需要全面综合的分析认识。钓鱼岛具有重大的战略价值,它不仅在于岛屿本身的主权标志,而且在于其潜在的经济与军事等价值。其重大的战略价值使得中日双方都是十分重视,钓鱼岛问题也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但是无数事实和资料证明,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日本的理论是缺乏依据的,行为是有悖于事实的,中国对钓鱼岛拥有不可争辩的主权。因此,无论从经济发展的角度,还是从国防安全、国家利益的角度,我们都必须坚决保卫钓鱼岛的主权所有。钓鱼岛作为我国应有的主权,由于国家海军力量薄弱,邓小平执政时期就曾讲过“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中国传统的道家思想,尤其是老子的“弱者生存”的思想,加之邓小平提出的“韬光养晦”战略,造成了目前中国政府的一味忍让。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国家之间的斗争不是过家家,一旦哪个国家出手就无法挽回。所以作为国民,面对错综复杂的严峻形势带来的考

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专项工作方案

莆田市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问 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根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 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出发,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切 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 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贯彻国家关于土地征收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征地程序,完善征地补 偿安置办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督促地 方政府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二、牵头单位和参与部门 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 头,成员包括: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劳动保障局、审 计局、信访局、法制办等。 三、工作内容 依法检查纠正土地征收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土 地权益,重点是检查各县区执行征地拆迁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各项 政策措施情况。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l 、各地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 >办法》和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征地补偿;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核算费用;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给

集体经济组织或发放到农民个人是否足额到位。 2、征地程序执行情况。征地报批前各地是否按规定做好征地告 知、调查、依申请组织听证工作;征地批准后是否严格实行征地“两公告一登记”(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程序。 3、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主要采取什么安置 形式,是否多途径安置群众;是否按照《莆田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 训和社会保障暂行规定》的要求,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 4、征地补偿费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中的分配和使用情况。村 集体依法提留的土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实施专项管理,是 否采取措施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土地补偿费是否按有关规定在村集 体和农民间作合理分配,使用中是否存在违纪违法问题。 5、是否有新的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现象,有关部门 责任人员是否依纪依法作了处理;检查征地补偿是否按批准的征收 土地方案执行,凡低于批准征收土地方案补偿的应及时补足,并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检查征地中是否严格执行征地程序;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是 否到位;是否有违法采取强制交地措施;有关征地拆迁信访、投诉 举报件的调查核实及处理情况。 四、工作方法 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采取县区人民政府 及有关部门自查自纠和市牵头单位与参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的办法, 重点以各县区日常工作为主,突出自查自纠,努力将征地工作的矛 盾化解在基层,并能举一反三,创新工作方法,从源头上治理侵害 农民土地权益的行为,避免群众越级上访,特别是群体性上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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