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协的发展经验趋势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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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协的发展及其对中国的经验启示

日本农协的发展及其对中国的经验启示

日本农协的发展及其对中国的经验启示%笪管珊(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0)眼摘要演建立在农业小规模经营基础之上的日本农协在促进日本农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以及组织建设上都取得了比较好的成就。

中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面临着与日本农协发展之初的相似背景:小规模土地经营格局、大量兼业农户的存在以及城乡一体化的诉求。

发展中的日本农协建立了自上而下的完备的组织网络,并根据分化的农民及其多元化的需求不断调整组织功能,促使日本农协发展壮大。

借鉴日本农协发展的经验,可以更好地思考中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问题。

眼关键词演日本农协;小规模土地经营;农户分化;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眼中图分类号演F306;F331.34眼文献标识码演A眼文章编号演1673-0461(2014)06-0027-05收稿日期:2014-03-06网络出版网址:/kcms/doi/10.13253/ki.ddjjgl.2014.06.005.html 网络出版时间:2014-5-2813:16:15基金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路径研究》(NCET —11—064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湖北农村社会管理组织体系研究》(2013RW036)。

作者简介:管珊(1987-),女,湖北石首人,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业经济管理、组织社会学。

2014年6月第36卷第6期日本农协全称是“农业协同组合JA (Japan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是以“农业者”(包括农户以及小规模农业法人)为主体,由农民自主经营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

日本农协是建立在农业小规模经营的基础之上,是世界范围内成功的组织形式之一。

1980年在莫斯科召开的国际合作联盟大会上,加拿大代表就称赞日本农协是为地区社会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模范协同组合”,对日本农协在市场的“恶魔之手”下为保护农民所发挥的作用给予了高度评价。

日本农协经验对我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启示

日本农协经验对我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启示

然而社区性组织为农民服务以及为农产 品开拓市场的职能并未发挥出来,某种 程度上造成了资源浪费。结合日本农协 组织发展的经验,充分发挥社区性组织 的社会管理职能以及经济职能,将社区 不仅建设为农民的自我管理组织,也将 其建设成农民的经济组织,使其成为沟 通政府与农民关系的桥梁,为政府颁布 的农业政策以及对农业实施宏观调控提 供良好的媒介。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动农 业合作组织发展以及农业产业化还必须 要正确处理合作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利 益关系。结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与“共同富裕”原则,以“先富带后富”, 以互帮互助的手段带动所有农户同奔小 康之路,维护农户在农业合作组织内部 的平等地位,以效率和公平作为农户利 益关系处理的基本原则。 四、结语 日本农协发展的过程及经验表明农 业合作经济以及产业化转型是未来现代 农业的发展方向,也是确保农业基础地 位的有效保障。经过多年的发展,日本 农协在如何发展农业合作组织以及产业 化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做法。我国 农业与El本有着较为相似的国情,应当 以农业合作组织、产业化经营作为现代 农业改革的方向和发展路径。我国农业 合作组织要坚持市场化改革,充当农户 与政府、农户与市场之间的媒介,为农 民提供技术支持、资金信贷支持、保险 服务、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市场动向 以及销售途径等方面的指导与支持。政 府应为农业合作组织以及农村经济产业 化经营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法律环境, 确认农业合作组织的社会地位与法律地 位,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探索出具 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发展路径。
我国政府必须要对农业进行政策性的倾
斜,加大政策支持、财政资金投入。此外, 政府在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大型农业设 备、农产品销售渠道以及农民资金支持 等方面给予便利。 (二)合理利用社区组织资源并协 调利益关系 纵观我国社区建设、农业合作组织 建设改革以及农业产业化的过程,我国 社区性合作组织只是存在于人们的观念 中,大多数仅仅发挥了内部管理职能。

日本农协的发展经验之鉴

日本农协的发展经验之鉴
的。从组织 来看 ,农协是 系统 的组织 ,完全 的社 服务 ,各 个农 协都 配备负 责这类指 导服务 的专 职
会化 服务体 系 ;从 社会作 用来看 ,可 以称之 为农 指导 员 。农 业 指 导 员 的职 责 主要 是提 供农 业 经 村的 “ 第二政 府 ” ;从经 济上看 ,象是 垄断 了农 营 、生 产 和 技 术 方 面 的指 导 。具 体 内容 包 括 : 村市 场的超 级公 司 。因此 ,农协应 视 为不 同于合 作社 的 、反 映 日本独 特性 的社会组 织 。 ()帮 助农 户制 定 长期 经 营计 划 。根据 农 户 的 1 土地 、资 金 、劳力等情 况 ,计划好 如何经 营 。对
地少 国家。 日 本资源比较贫乏,山地和丘陵约占 工 、存 储和 运销 的 ,农 户所 需生产 资料 和生活 资 总 面 积 的 8 % , 耕 地 面 积 约 占 总 面 积 的 料 七成 以上 是通过 农协得 到 的 ,农户 所需农 业 资 0
1. %。 日本 农业 是典 型的小 农制模 式 ,户均耕 金 的绝 大部分 也靠农 协信 用部 门来提 供 。此 外 , 35 票 地 面积 14 . 7公 顷 ,农业 经 营 以分 散 、细 小 的农 农 协 系统还是 执政 党不敢 小视 的 “ 田” ,政府 户为单位 。 日本经 过战后 几 十年 的快 速发展 ,实 对 农业 的行政 指导 与农业 政策 ,也要 通过农 协系
南 方农 村 21 年第 1 00 期
・ 3・ 7
国农业
史 上 很 强 的 分 散性 与很 弱 的 组织 性 形 成 鲜 明对 及农业 生产 、经 营等多 方面 给农 民 以指 导 。指 导
比 ,用 “ 作 社 ”来 概 括 农 协 是说 明不 了 问题 服务 主要是 为农业 生产 和农 民生活提供 各种 指导 合

日本农协的发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农协的发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来 股 金 逐 年 增 加 , 到 1 9 年 ,基 层 农 协 股 金 90
1 .农 业 专 业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发 展 市 场 化
日本 从 “ 明治 维 新 ” 后 走 上 资 本 主 义 道 路 ,农
业 市 场 化 比较 早 .农 产 品商 品 率 高 ,农 业 生 产 通过 社 会 化分 工 很早 就转 到 以盈 利 为 主 要 目 的 ,为 了抵 御 工 业 资 本 对 农 业 的 剥 削 ,农 场 主 自觉 、 自愿 地 组 成 合 作 社 ,这 是 早 期农 业 专业 合作 经 济 组 织 ,有 较 强 的 自觉 性 和 自愿 性 。 随
已 达 96 9 L日元 ,平 均 每 个 农 28 日元 , 7 , f _亿
组 合 员 人 均 l 万 日元 。 现 日本 农 有 35 4 5 7 个 基 层 农 协 、4 个 县 经 济 联 合 会 和 一 个 中 央 联 7 合 会 ,三 级 农 协 组 成 了 完 备 的 流 通 服 务 网 络 ,
大 量 小 农
经 营 将 难 以 为
继 ,甚 至 重 新
失 去 土 地 ,再
推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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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张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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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沦 为佃 农 。二 是 保 障 农 产 品 供应 ,增加 农
因 此 ,农 协 具 有 很 强 的 生 命 力 ,在 日本 农 业
产 业 化 中 也 发 挥 着 巨 大 作 用 一 是 巩 固 土 地
改 革 成 果 ,保 护 自耕 农 利 益 农 围 绕 流 通
和 金 融 领 域 , 为 小 农 生 产 者 提 供 了 产 前 、 产

日本农业经济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农业经济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农业经济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1.日本农业经济发展特点日本农业自然资源稀缺,人均耕地不足0.05hm2,境内多山地和坡地,农业经历了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的漫长过程。

“二战”前,农业土地占有制度和农村产业结构都有细微改变,农业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地位较低。

“二战”后,日本国民经济高速增长,农业经济发生了相应变化。

农业劳动生产率迅猛增长,经济实力为农业机械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日本高度重视生化技术,广泛推广优良畜禽品种,同时大力发展农业人才教育,为本国农业经济发展奠定了人才基础。

日本农业在长期发展中逐渐与本国国情特点相适应,农业经济发展特点突出表现为经营规模小,专业农户少,农业集约化水平高,单位耕地面积固定资本额大,农业基础设施好,农业生产向工业化发展等。

农户平均拥有农业固定资本额快速增长,重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农地改良,很多农村实现了田园化,土地生产率高,农产品质量好。

农户与产前、产后部门紧密联系,可以在生产方面得到有关机构的支持,日本从中央到町村建立了各种为农户生产生活服务的农业协同组合,促进农业实现现代化。

2.日本农业经济发展的做法日本农业发展的主要政策包括贸易保护政策、价格支持政策、财政支持政策等。

20世纪50年代初期,日本农业进口数量逐渐增多,政府采取保护农产品生产政策,将重要农产品指定为国家贸易项目,不实行自贸,限定农产品贸易项目,严格限制进口数量。

由于西欧国家农业生产率高,日本农业投入大,只能通过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农业。

日本现行农品价格政策主要有管理价格制度、稳定价格制度、稳定价格基金制度等。

农产品价格制度弊端较多,但对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

政府重视农业投资,各级财政用于农业支出的增速很快,用于农业直接投资的,主要是对农业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等发放补助金,对不同种类主体费用负担比例作出明确规定。

对农林水产金融,日本以农协等系统金融机构和政府金融机构共同承担,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融通资金,对民间金融机构借款实行系列政策性金融。

浅议日本的农业组织形式及其借鉴意义

浅议日本的农业组织形式及其借鉴意义

浅议日本的农业组织形式及其借鉴意义日本是一个农业发达的国家,其农业组织形式和经验对其他国家具有借鉴意义。

本文将从日本农业组织形式、农业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以及其借鉴意义等方面进行浅议。

一、日本农业组织形式日本的农业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农户、农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

农户是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农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共同经营、共同服务和共同利益的方式,提高农民的生产效率和收入水平的组织形式。

而农业企业则是现代化农业生产组织,具有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的特点。

日本的农业合作社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最初是由政府和地方政府主导成立的。

到了20世纪20年代,农村合作社积极发展,成为了农民的自主组织。

而农业企业则是在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迅速发展起来的,通过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模式,实现了农业的现代化和产业化。

二、日本农业发展的历史和现状日本的农业经历了从传统农业到现代化农业的发展过程。

在20世纪初至中期,日本农业以小农经济为主,生产方式和生产工具都比较落后。

但随着战后经济重建和农业改革的推进,日本农业经历了大规模的现代化和产业化进程,农业技术得到迅速提升,生产效率大幅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也得到了显著提升。

目前,日本农业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土地资源有限、农村空心化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日本政府不断推进农业改革,鼓励农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提高农民的生产技术水平和收入水平,增加农产品增值,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日本的农业组织形式和经验对其他国家具有借鉴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农业合作社模式:日本的农业合作社具有较为成熟的经营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了各种服务和支持。

其他国家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建立健全的农业合作社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生产效率。

2. 农业企业模式:日本的农业企业具有现代化、规模化和专业化的特点,通过引进新技术和新模式,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产量。

日本综合农协的发展经验借鉴——基于系统的视角

日本综合农协的发展经验借鉴——基于系统的视角

——基于系统的视角摘 要:近年来,关于农民合作社的性质、定位及发展走向等议题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

基于相似的阶段性发展特征,日本综合农协为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

系统梳理日本综合农协的运作模式,或许可为中国乡村治理、乡村发展中农民主体性缺失等问题提供新的解释思路。

本文基于系统视角,从日本综合农协的组织体系系统、制度设计系统、集体行动系统出发,描述综合农协的组织化运转,阐释农民、合作社与政府之间的耦合发展,政府与农民双主体连接的过程,以及农户与组织间风险共担、生计可持续发展等问题。

提出要在乡村振兴进程中挖掘和释放中国农民的主体性,就需要从政府的政策供给搭建农民合作化框架,从组织的协同去激发农民主体性活力,通过社会工作专业力量的培育搭建农民的协作平台。

总而言之,农民主体性是乡村建设和发展的内生动力。

激发农民主体性意识、倡导农民主体性行动是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根本动力,推动构建中国特色的农民合作社可以为农业产业、农民主体、农村社区三位一体协同发展释放活力,助力乡村振兴。

关键词:日本综合农协;系统理论;农民主体性;乡村振兴一、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政策体系,促进要素更多向乡村流动,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城乡融合发展的主要工作是逐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

因此,畅通城乡间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就成为较关键的环节。

农民合作社以其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为实现农民现代化、构建现代化农业生产方式提供专业的平台,在促进要素平等流动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农民合作社在改善传统的农业生产结构、提高农业生产的附加值和总产值方面提供直接支持,在改善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农民对日常生活产品的消费能力方面积累相应的财富资本。

农民合作社能够改变传统的由城市向农村单向的贸易流动,促进经济融合,缩小城乡发展差距,进而实现农业农民共同富裕。

关于日本“农业协同组合”事业的调查与启示

关于日本“农业协同组合”事业的调查与启示

关于日本“农业协同组合”事业的调查与启示摘要: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是日本农业中最大、最完善的合作经济组织。

该组织以服务于农户为宗旨,在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生产环节,为农户提供物资、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在日本农业现代化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文章以日本岐阜县海津郡农协生鲜果蔬分选销售公司为对象,通过调查实证研究了日本“农业协同组合”事业的投资、运行形式以及所取得的实际效果。

并结合其经验,提出了以服务于农户为宗旨,建立健全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日本农业协同组合一、序言我国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后,伴随着农户经营形式的确立以及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业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

许多专家学者认为,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措施是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化服务,实现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

不过,研究该问题的专家学者对于建立什么性质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如何运行等问题各抒己见。

笔者在考察日本农业协同组合事业建立与运营之后认为,其经验对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与运营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之前,我国学者对日本“农业协同组合”虽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绝大部分的研究侧重于制度、体制方面的考查,对于日本“农业协同组合”事业的投资方式、运行形式以及所产生的实际效果的调查研究见之甚少。

然而,其具体的投资及运行形式对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因此,本文以日本岐阜县海津郡农协生鲜果蔬分选销售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实地调查和分析,阐明日本“农业协同组合”事业的投资方式、运行形式以及所产生的实际效果。

并对比分析目前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发展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性建议。

二、海津郡农协生鲜果蔬分选销售公司的创立与经营(一)海津郡的农业概况及西红柿产地的形成过程海津郡位于日本岐阜县的西南部,土壤肥沃,气候温暖,光照充足,农业自然条件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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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协的发展经验趋势及启示发布时间:2007-07-19访问次数:47一、日本农协的性质和职能日本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初叶,但农协(农业协同组合)的建立则是在1947年《农业协同组合法》颁布实施之后,依据该法自上而下推行的结果,有很浓的村落社区性质。

一是农协的社员来自全体村民,日本99%以上的村民都加入了农协,农协既直接向全体农民服务,又同时“指导”着全体农民;二是农协的组织机构分为基层农协、县农协以及全国联合会三级,同行政的中央、县、基层三级完全吻合。

日本农协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是企业。

农协的经营管理等业务基本上是依照企业(公司)经营的法律规范来进行的。

比如农协采取参加者投资入股的方式集资,由股东投票产生董事会,再由董事会选择合适的人经营具体业务。

协同组织的职员由经理招聘,并领取工资。

而且,农协拥有自己的生产加工设备、储藏设施、运输、销售系统及其他有关设备、设施。

它通过自己的经营活动来为组合成员提供服务。

不难看出,日本农协在设立、治理结构以及经营活动等方面,与普通企业(公司)并无二致,是一个经济实体,体现出鲜明的企业性质。

另一方面它又是群众团体,是农民团体和合作社。

它不仅代表农民的利益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而且对农民从多方面进行指导,介入农业生产和生活全过程。

它的宗旨是为农民服务,而不是为了赚取利润。

在农协组织中,不管股金多少,都是一人一票,以人为基础入农协。

农协的盈余依照组合成员和农协的业务多少、规模大小,按比例返还给组合成员,股金分红受限制。

日本农协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职能:一是桥梁职能。

农协是连接政府和农民的桥梁和纽带,国家关于农村发展的政策与策略要依靠或通过农协来实现,政府对农业生产的保护、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普及、低息贷款发放等工作也都是通过农协来完成的。

二是购销服务职能。

包括帮助农民采购农业生产资料、生活用品,收购、加工、储藏、销售农产品。

日本的农村供销基本是由农协控制的,农协供给农民的生产资料占农户总购买量的74%左右,农民通过农协销售的农产品达到了农民年销售额的90%以上。

三是信用、保险服务职能。

农协的金融机构提供吸收社员存款、优惠贷款给社员的信用服务及防备意外灾害的保险服务。

四是技术教育培训和生产服务职能。

农协购置大型农机具租赁给农户使用或为农户代耕;向农户提供优良品种的种苗和畜禽良种;派营农指导员向农民介绍先进农业科学技术,并设有专门培训教育部门,对农民进行技术和经营技能教育培训。

五是社会服务职能。

日本各地的农协一般都设有医疗卫生服务部门,提供医疗保健服务,还设有文化中心和生活中心,提供农民需要的各项服务。

在日本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农协本身的努力下,现在的日本农协的业务范围已经渗透到了日本国民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实际上是日本农村的生产和生活的组织者,是农村社会的支柱”。

受上述业务范围的影响,日本农协的种类主要是综合性的,专业性农协的比例较小。

可见,日本农协起初是一个半官半民的、非盈利性的、以生产服务为主并涉及社员生产生活方方面面的、以综合性为主、专业性为辅的合作组织。

二、日本农协的成功经验(一)法律保护日本早在1947年就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赋予农协合法的社会地位并对其行为进行规范。

日本农协还根据经济发展和环境的变化提议政府不断修改原有的法律和制定新的法律,使农协的一切活动都有可靠的法律依据。

到目前为止,随着情况的变化和发展,该法已修改了28次,依法治社保障了农协组织的顺利运行。

(二)政策支持有了法律保护的日本农协,在发展过程中同样得到了政策的大力支持。

体现在日本各级政府制定的农业政策、税收及金融政策等方面。

目前日本政府每年拨款大约10亿日元对农业进行补贴,主要用于大型水利设施的建造、农产品的价格补贴等。

与财政政策相配合,日本通过为农民提供贴息、低息贷款,解决了农业资金短缺的问题。

同时,政府还给农协优惠于一般私人企业的税收政策,如垄断法不适用于农协经营的农产品和农资,农协的各种税率均比其他法人纳税税率低10%等。

这些政策的特点是:与法律保持高度一致性,促进农业向规模经营和集约化方向发展,使农民得到实惠,促进农业基地化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

坚持以经济手段调整农业,而很少使用行政命令的办法。

如政府在新品种推广、农业基地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及产品加工设备建设、稳定蔬菜生产等方面都是通过制定相应的补贴政策来完成的,不仅使政府的计划得以实现,也保证农民得到实惠。

各种政策对农协的扶持,使农协的发展具有了强大的后劲。

(三)农民的积极参与日本农协把分散农民组织起来,以共同组织生产,进入市场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坚持服务第一,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

农民踊跃参加农协,服从农协的指导,保证了农协发展有坚实的基础。

这在农协成立之初表现得最为明显。

只是在进入90年代以后,由于受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影响,加之日本农协本身的一些原因,才使农民对农协的依赖程度有所下降。

(四)重视农业科学技术的普及与人才的培养日本政府一贯重视农业科研与推广工作,通过正规教育和社会教育并举的办法,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培养农业科技人才。

农协也建有完整的教育体系,用协同共济精神培养农协人才。

国家设有农协中央学院,各地方有41所农协大学及各种研修中心。

农协有严密的科学研究体制,遍及全国的向农民普及农业技术和科技新知识,传播农业经营、市场动向、品种改良等信息的农业经营服务业和农事改良普及实业(如农业试验场,农业技术普及站等)。

三、日本农协发展的新趋势(一)精简组织机构原来的农协,涉及面广,覆盖范围大,工作人员多,基层社多,机构复杂,层级关系纵横交错,显得庞大臃肿,缺乏灵活和有效性。

农协的改革首先从减少基层社开始。

从1960年到1998年,农协总数(包括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从28896个减少到5141个,其中综合农协数从12050个减少到1812个,专业农协(包括出资组合和非出资组合)从16846个减少到3329个。

此外,农协联合会(包括出资联合会和非出资联合会)的数量从1216个减少到438个。

以鸟取县为例,综合农协的数量1970年为66个,1980年为49个,1994年为41个,1995年减少到26个,1996年为14个,1997年为13个,1998年为5个,2004年为4个。

有的县已经实现了一县一农协。

为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费用,提高效率,有人提出,取消县级农协,变原来的“基层—县—中央”三级组织体系为“基层—中央”两级组织体系,由国家级农协直接面对基层农协。

与大刀阔斧地精简合并农协相伴的,就是相应裁减农协工作人员。

这样,既减轻了自身的负担,提高了竞争力和效率,又有能力和资金进行自身的调整,以适应社员不断增加和变化着的需求,尤其是对高新技术和现代化规模经营的需求。

(二)扩大经营规模为降低成本和费用,增强基层农协的竞争力,农协组织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向大型化发展。

农协走向大型化的途径主要有:一是并会,即几个农协组织直接合并,这是主要途径;二是农协之间在某一方面建立联合组织,或订立某种协议,进行协同经营,但协作各单位仍保持其独立性;三是农协通过自身积累来扩大规模。

虽然已经合并的多数农协,其经营、竞争能力增强的效果尚未体现出来,但这是大势所趋。

预计农协合并计划仍将继续推行。

日本农协还有一个值得一提的做法是“合理化土地利用”趋势。

在日本,自1947年实施土地改革以来,土地出租就已经被法律明文禁止,农户拥有的土地不能转让。

这个规定当然旨在保护农户的土地权益,避免象土地改革以前一样被剥夺,但实际上却影响了土地的利用效率,特别是在农村城市化、村庄空洞化、农民非农化、兼业化、人口老龄化等现象日趋严重之后。

面对依然狭小的经营规模,以及滞后的生产结构(如水稻的过剩),农协一方面利用自己的进言渠道,促进土地出租;一方面通过组建农业生产联合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实施规模经营。

(三)创新成员制度为强化农协的组织基础,解决农业劳动力的不足问题,从1986年起基层农协开始改变原来的一户一个农协正式组合成员名额的标准,导入复数正式成员的制度,使农家青年、妇女都可以作为农协的正式成员参加农协的组织活动。

这一制度虽然从长远看会造成农业劳动力的妇女化,但也解决了燃眉之急。

同时,农协为支持人才与技术的交流,鼓励自愿务农,在资金上也给予一定的补贴。

对于务农的年轻人,农协还为他们制定学习计划,增加农业技能。

另外,农协开始吸纳非农会员作为准组合成员。

农协原来的会员全部是农民,但工业化完成之后(1973年后),农民人数大为减少;加之农民的兼业化,就使农民社员的人数大减。

在日本又有一个流行的做法,加入会社,就意味着成为被优待的对象,会社也同时扩大了自己的“铁杆”消费者群落。

于是,农协开始从社会成员中广泛吸收社员。

为了保持一贯性,农协将非农会员称为准组合成员,只要交纳一定的费用,并认可没有继承权的选举、被选举权的条件,就可以成为农协的一员。

现在,准会员的数量已经大大增加,3个会员中,就有1名准会员。

这些准会员一般是工人、商人或者会社甚至社团。

这样,农协的消费者、推销宣传者队伍无形中得到了大大扩充,农协的潜在市场也相应扩大了。

(四)引入企业经营机制农协经营环境的恶化,使农协向企业化经营方向转变,但由于农协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在引入企业化经营机制的同时要同合作经营组织的原则结合起来,以保障农协经营不违背农民团体和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

目前,比较成熟的方案是实行常务理事会负责制,聘任社会上的企业家担任常务理事,具体负责农协的日常业务经营。

农协开始扮演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龙头企业”的角色。

农协不仅继续向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一系列服务,为社员提供资金、购买生产资料、贩卖农产品、仓储和加工服务、进行质量管理和市场谈判等等,农协还直接与批发商和零售商签订合同,直销农产品。

“农协”牌牛奶,就因为农协自己担当“龙头企业”角色,借助合作社加农户这一一体化形式,有效地降低了生产成本和交易费用,从而以低价优质,深受消费者的青睐。

但是农协并没有到此为止,一些地方的农协更直接举办零售和批发商业企业,直接把社员生产的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

由于这种方式比前一种直销方式环节更少、交易费用更省,消费者更觉物美价廉,竞争力也更强。

(五)改变经营重点以生产为主,本是日本农协的重要特色之一,派出为数众多的“指导员”深入农家地头,也是日本农协的独到做法。

但是自日本经济高速增长(1960-1973)之后,原来服务于生产的信用服务、保险服务、购买服务,逐渐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据农林渔业省(现在的农林水产省)的《农协统计》,1985年较之1955年,在农协业务总利润的构成中,信用事业由23%增长到43%,保险事业由不到1%增加到17%,购买事业变化不大;而与生产直接相关的贩卖事业、仓储事业以及加工和设施利用事业的比重,则分别由16%、12%、10%下降为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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