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向前发展。
制定于1979年,历经1996年全面修订,2012年再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从检察机关的业务特点出发,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本文立足于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以问题为导向,比照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谈谈如何进一步规范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一、存在问题(一)执法理念问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理念,再严格的制度,再完备的程序在执行中也会扭曲。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行为,都能在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中寻找到思想根源。
主要表现为:人权理念淡薄,认为犯罪嫌疑人当然不能和正常人同样待遇;程序价值模糊,认为法律修改“脱离实际”、“束手束脚”,“对执法要求越来越高,案件越来越难办”;功利主义为先,对有关规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利于自己的就执行,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
(二)侦察措施问题侦查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仍然较多地采用“由供到证”,技术侦查措施所占比例少;二是不能顺利对涉案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房产等财产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有的是有关机关根本不配合,有的是这个过程中“跑风漏气”。
(三)强制措施问题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逮捕和取保候审之间缺少有效过渡措施,要么逮捕羁押,要么取保放人,而为了侦查方便、防止犯罪嫌疑人不能随传随到,更倾向于逮捕羁押,监视居住很少使用,即使使用也常常是变相使用羁押犯罪嫌疑人于指定的办案场所。
(四)证据制度问题证据制度方面最主要的问题一是证人不愿意作证,既不愿意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更不愿意出庭作证,二是有关单位尤其是相关政府机关以工作忙、找不到等理由不愿提提供关健证据,三是本案侦办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案件不能同步管辖、同步处理,影响本案处理,比如徇私枉法案,原案系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但公安机关迟迟不予处理,则本案就无法办理。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研究,实现“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主题,是发展检察工作的迫切需要。
为此,笔者结合我院开展职务犯罪工作的实际,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进行了初浅的研究。
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个新旧体制衔接过程中,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大量存在,法制仍然不够健全,权力缺乏充分的制约和监督。
加入世贸组织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诱导腐败的因素大量存在,一方面是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不断加大,在这种扩张力和抑制力的相互作用下,职务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
1、职务犯罪手段翻新、科技含量提高随着资讯科技以及互联的迅速普及,职务犯罪的手段日益翻新,专业化、智能化的趋势明显,也出现了许多新型的职务犯罪。
我院查处的蛇口港某售票员贪污公款案,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脑修改售票数据实行贪污;蛇口工业区某公司证券部主管王某某受贿案,犯罪嫌疑人则动用公司资金高价从庄家手中接货,从而接受庄家的巨额回扣。
2、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查能力增强随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水平的提高,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水平也在“水涨船高”,犯罪表现形式更加隐蔽,难以发现和认定。
以贿赂犯罪为例,犯罪嫌疑人把收受贿赂与谋取利益的间隔时间拉长,收钱后不马上办事,或者办事后不马上收钱,甚至是在职时办事,离职后再收钱,故意制造一种二者之间没有的假象。
还有的犯罪嫌疑人收了钱不办事,或不违反程序和规定办事,使得犯罪查证困难,有时甚至难以认定。
3、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的现象十分普遍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挖空心思规避法律,以各种公开的、合法的(或者轻微违法的)旗号掩盖犯罪之实。
如行贿人以信息费、咨询费、劳务费、顾问费、分红的名义行贿;有的以借贷为名,所谓的借,其实是有借无还;还有一些变相贿赂,如提供免费出国、免费旅游、免费劳务,提供营利机会;送给对方大件耐用商品如住房、汽车的长期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在行贿者手中。
论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应对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86-2017 年第 5 期职工法律天地论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应对王永乐(014100 包头市土右旗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 内蒙古 包头)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加大力度,更新措施,全面提升职务犯罪侦防工作水平,成为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和侦防工作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
这一要求的提出必将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带来实质性的影响,也必将对检察机关工作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挑战。
但是当前,基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其直接表现为两高两低,即不起诉率高、撤案率高、起诉率低、有罪判决率低,存在着立不准、诉不出、判不了等现象。
反贪部门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创新发展,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不高,在办案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新的办案形势下,随着办案要求的进一步提高和执法程序的进一步规范,程序性、材料性的工作增加,凸显出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是侦查人员习惯于“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特别是对“一对一”的贿赂案件中,侦查人员对口供的依赖性还是很大,而新刑诉法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给办案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获取口供带来一定难度。
三是在同步录音录像审讯条件下,保证嫌疑人充分的休息、饮食时间权利,并保证笔录记录与录音录像的审讯同步,这也打破传统的办案模式。
在以往的讯问过程中,办案人员习惯于对嫌疑人成功突破口供后,对其犯罪事实形成证据材料,记录笔录的精力和时间主要放在审讯后期,但是按照新的法律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反映审讯期间的全部事实,要求侦查人员的讯问与笔录记录保持一致。
浅谈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机制推进反腐败工作

浅谈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机制推进反腐败工作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深入推进,职务犯罪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了更好地打击职务犯罪,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机制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职务犯罪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推进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机制的措施。
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非法占有的违法犯罪行为。
职务犯罪既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
目前,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果,职务犯罪的发现和打击力度有了明显的增强。
然而,职务犯罪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职务犯罪的手法日趋隐蔽化,侦查工作的难度加大。
其次,职务犯罪往往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协调工作不畅,无法形成合力。
再次,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多发于基层,人力物力不足,导致侦查工作难以开展。
最后,对于一些涉及外逃腐败分子的案件,国际协作机制不够完善,难以追逃追赃。
推进反腐败工作,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职务犯罪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妨碍了国家的稳定和繁荣。
推进反腐败工作,可以恢复人民对政府的信任,提高国家的治理能力。
其次,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机制可以加强协调力量,形成合力。
各个相关部门之间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可以提高职务犯罪的侦查效率,更好地打击职务犯罪。
再次,完善国际协作机制可以加强对外逃腐败分子的追赃追逃工作,防止他们将不义之财转移至他国。
总之,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机制对于推进反腐败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当根据职务犯罪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提高侦查效率,更好地打击职务犯罪。
只有不断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机制,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繁荣。
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的两个维度

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的两个维度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公职过程中利用职权或职务的地位,以非法手段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职务犯罪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损害,因此,如何完善对职务犯罪的侦查体制已经成为一件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两个维度来分析如何完善职务犯罪的侦查体制。
一、强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要想完善职务犯罪的侦查体制,首先就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当前我国对于职务犯罪的反腐败法律法规较为完善,而且在执行方面也是严厉打击,但问题仍然存在:职务犯罪的手段日益复杂化,不断变更,加之国际间金融刑事犯罪的频繁出现,要加强对职务犯罪的依法治理,必须要重新审视现有的法律法规是否跟上了时代的步伐。
要完善职务犯罪的侦查体制,首先需要加强对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
与此同时,还需要加强对于法律的执行和实施。
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各个有关方面的配合和协同。
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加强对于职务犯罪的行政监管。
目前我国对于职务犯罪的监管机构并不统一,这并不利于对职务犯罪的及时发现和依法治理。
因此,需要加强职务犯罪的行政监管,建立一个统一、高效的职务犯罪监管机构,以确保职务犯罪得到及时发现和打击。
二、加强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技能和素质培训要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除了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还需要加强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技能和素质培训。
这一点十分重要,因为对于职务犯罪的侦查人员来说,他们的技能素质和侦查能力的提高,不仅能够有效地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而且也能够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成功率,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要加强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技能和素质培训,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提高法律水平。
职务犯罪侦查人员需要掌握国内外刑事法律法规,了解刑事诉讼程序,提高执法能力。
2、增强网上调查手段。
职务犯罪侦查人员需要灵活运用各种网络调查方法,掌握网络侦查的基本操作技巧。
3、提高对于现代科技手段的运用。
职务犯罪侦查人员需要了解先进的科技手段,如DNA检测和人脸识别等。
我院反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我院反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为了林区经济建设健康发展,为了创建平安林区和谐社会的有利环境,林区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应认清形势积极探索、认真研究如何提高技术侦查手段才能确保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质量问题。
现就当前林区反贪工作的现状问题,粗谈一下目前反贪侦查工作中亟需改革的几项措施。
1 目前反贪侦查工作所存在的问题1.1反贪情报的收集和管理缺乏科学化,案件线索相当匮乏一是公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热情很高,但举报线索数量少而且质量低,个别地方竟出现了找米下锅的窘境。
二是反贪情报的收集和管理没有形成相关有效的方法与机制,举报中心只是简单的“收发室”,办案人员不能自觉地把情报系统、信息化等现代观念引入查案系统,导致线索搜集上的“盲人摸象”,始终处于被动局面。
1.2案件侦查难度增大犯罪嫌疑人越来越狡猾,作案手段越来越智能化,攻坚战越来越多,翻供率越来越高。
另外,当事人及家属的相关投诉越来越多,起诉部门退侦案件越来越多。
然而与之相对应的,我们的林区反贪工作还是一直沿袭着传统的办案模式,“一支笔、一张嘴、两条腿”;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运用科技手段获取和固定证据的能力较差。
同时,针对林区职务犯罪中已出现的“高职位、高智能、高技术”三高结合的窝案、串案、群案现象,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中,反职务犯罪的职能机关连直接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规定都没有。
1.3侦查队伍建设跟不上时代发展要求侦查队伍中的传统意识、特权思想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侦查思路不开阔,侦查方法不多。
侦查人才结构不合理,侦查骨干的培养和使用没有形成良好机制,在“双聘”时往往会流失。
另外,长期采取运动战、攻坚战、消耗战,使干警无法得到必要的休整,身心疲劳感增大,有厌战情绪。
1.4有些地方存在行政干预,使案件侦查陷入僵局近年来少数地方出现了行政领导动用行政手段干预检察侦查工作的现象,这一情况发生的主要原因除了上面提到的少数部门内部存在着官僚主义和部门利益驱使,使有的领导害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修改版]
第一篇: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学习xx县人民检察院x勇职务犯罪案件能否成功起诉和审判,取决于案件侦查收集固定的证据及证据的证明力。
侦查人员如何围绕犯罪构成全面客观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努力提高证据的证明力,是摆在侦查人员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因为证据上的原因,导致一些案件在检察机关诉不出,在法院判不了,不得不作撤案或不诉处理的情况。
究其原因,是因为侦查人员在取证中出了问题。
本人结合自身侦查实践及案件质量检查、公诉、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归纳起来,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证据收集方面(一)不按犯罪构成要件收集和固定证据犯罪构成要件是侦查取证的指南。
不同的案件,其犯罪构成要件虽有不同,但总体上是一致的,那就是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
我们的侦查人员往往容易忽视的是对主体和主观方面证据的收集,而这恰恰是案件定性量刑最至关重要的东西。
主体身份不同,所涉嫌的罪名不一样。
比如,同样是受贿,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一个是企业人员,由于主体身份的不同,其涉嫌犯罪的罪名也不一样,一个构成受贿1犯罪,一个则可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
同样是企业人员受贿,一个是国有公司人员,一个是非国有公司人员,他们所涉嫌犯罪的罪名也不一样。
再如破坏乡镇换届选举和破坏村(居)委选举,前者可能构成破坏选举罪,而后者则不构成犯罪。
主观故意不明,直接影响案件定性。
在一些渎职失职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把自己的渎职失职行为说成是工作中的失误;在一些索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将自己向他人索贿说成是向对方借钱,如果我们的取证工作稍有不慎,就会出现罪与非罪的争议。
(二)不按证据的关联性收集和固定证据一些侦查人员在取证中,不认真分析证据的关联性,不管与案件有关或无关,都一古脑儿取回来。
结果案卷装了厚厚的几大册,有用的证据找不到几个。
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难点及对策
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难点及对策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日益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特别是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和起诉方面,检察机关的作用更是不可或缺。
然而,由于职务犯罪案件涉及到的人员和职务层级较高,侦查难度较大,如何克服这些难点成为检察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难点分析1.职务犯罪案件层面高职务犯罪案件通常涉及的人员和职务层级都比较高,案件涉及范围广,不仅涉及领导干部,也包括了一些涉及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职务、重要责任人。
2.证据获取难度大职务犯罪案件中,作为案件的依据,证据的获取难度相对于一般案件要高得多,其难度主要表现在:证据获取的范围广泛,涉及机构或人员多、时间长、地域广,证据材料种类复杂,其中有很多需要技术手段才能获取的数据。
3.根据法律进行定性职务犯罪涉及案件多,种类繁多,属于管理以及行政范畴的,它的规范基础也非常复杂,要根据法律进行定性比较困难。
二、对策措施1.加强协同侦查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要重视与各个相关部门的合作,加强协同侦查。
构建多部门、多领域合作机制,互相支持,加强线索协查,以最大限度发掘证据,确保案件顺利侦办。
2.强化证据保护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证据获取难度较大,证据的保护也是一个重要环节。
检察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证据材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在抽象证据的同时,也要注重摸清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防止造假等情况的发生。
3.精准定性职务犯罪案件定性较难,检察机关应当制定科学、严谨、合理的定性标准,协助立案机关对其性质、情节等方面进行具体的判断,以实现从定性上对职务犯罪的规范性要求。
三、案例分析1.邱学强案邱学强案是我国著名的职务犯罪案件,该案件是一起因涉嫌受贿犯罪案件,案发时间和地点分别在2017年1月18日和深圳市,涉案金额高达亿元人民币。
该案件取证难度很大,涉及到大量的涉案人员和时间长,对于证据的保护和获取提出了极大的考验。
2.蒋洁敏案蒋洁敏案是一起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拘的案件,也是国内比较恶名昭著的案例之一,案中蒋洁敏作为省级机关的领导干部,其贪污行为已达到了5个亿的惊人数字,该案件的开庭审判涉及了众多的证据材料,侦查人员需要细致、耐心的进行获取和审议。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问题与对策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十分薄弱,与职务犯罪治理法治化要求不相适应,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亟待完善。
完善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意义在于,有效发挥工作机制监督职能,有利于惩治和预防犯罪。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问题;对策一、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能力较低在职务犯罪侦查方面,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既是当前我国侦查权配置的一种既存状态,同时也是历史发展自然沿续的一种结果。
勿容置疑,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职务犯罪侦查不但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同时有也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中国职务犯罪在数量不断攀升的同时还呈现出组织化、专业化、跨区域化的趋势日益明显的新特点。
一是犯罪手段智能化程度增强,职务犯罪人大多是高学历、高智商者,职务犯罪中智能化程度越来越强;二是窝案串案增多,如近几年来先后查出的多起官员腐败窝案串案,都较单一腐败官员的犯罪案件其侦查难度加大;三是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增强,就已经被查处的职务犯罪来看,许多都是在涉嫌犯罪四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后才被查处;四是职务犯罪同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相交织,甚至有些职务犯罪人本身就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五是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增强,个别腐败官员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对抗上级检察机关的侦查。
(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职务犯罪嫌疑人利用其关系网和保护层而实施的阻碍侦查、对侦查活动施加压力等行为,使得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更多的是权力与权力的对抗。
检察机关在缺乏内部监督硬性机制的情况下,出现了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背离了检察机关的职能。
因为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自行决定立案、自行决定并采取侦查措施,自行起诉,这都不利于刑事司法制度设计中的权力制衡原理,不利于保障案件当事人权利。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为视角
等 问题 , 必要 建 立 健 全职 务 犯 罪侦 查 工作 机 制 、 内线 情报 网络 ” 制 、 有 “ 机 外部 调 查 取证 配合 机 制 、 工
作 保 密机 制 和 污点 证 人 制 度 , 完善 初 查程 序 的立 法 和 侦 查 强 制措 施 , 集 中线 索管 辖 权 和 侦 查 权 , 并
整 合侦 查 资 源 。要 加 强 省 级检 察 院对 基 层 检 察 院 的 指 导 和领 导 工作 , 实解 决 目前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切
自修正 《 刑事诉讼法》 以来 , 国在立法层面 和实践 层面先后 建立 了一 系列职务犯罪 侦查工 我
作机制 , 为职务犯罪 侦查工作 的顺 利进行提供 了根本 性的制 度保障 。但是 , 者通过 对基层检 笔 察 院的调研 发现 . 目前 我 国职 务犯 罪侦查 工作 机制还存 在 不少 问题 , 引起 立法 、 应 司法 和学术 界 的重视 。 以芜湖市两级检察 院职务犯罪 侦查工作情况 为视角 , 重从 加大办案力度 的角度 , 现 着
职 务犯 罪侦 查 工作 机制 存 在 的问题 及对 策
— —
以基 层检 察 院职务 犯 罪侦 查 工作 为视 角
陈 广 计
( 湖 市 人 民检 察 院 ,安徽 芜 湖 2 1 0 ) 芜 4 0 0
摘 要 : 目前 我 国检 察 系统 职 务 犯 罪侦 查 工作 中存 在 着 案 件 线 索 来 源 渠道 不 宽 , 索及 侦 查 管理 线
初 查工作 “ 是处理 案件 线索 的一 项重 要措 施和 途径 , 既 也是 立案程 序 的一项 重要 内容 和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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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对于保证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十分重要。
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还存在着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渠道不宽、信息不畅,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及侦查管辖属地化、抗干扰能力不强,初查手段立法规定位阶低、较为单一,职务犯罪侦查资源分散、力量不集中,职务犯罪侦查队伍管理和建设现状落后,拘传12小时时限的过短,职务犯罪侦查法定手段不力、尤其是不能使用特殊侦查手段,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保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有针对性完善职务犯罪侦果工作措施机制,以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标签: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完善对策通过对基层院的调研,笔者认为,目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还存在不少问题,已远远不能适应对付日益严重职务犯罪的需要。
我们现以W市两级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为视角,实证分析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寻求完善对策。
一、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1、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渠道狭窄,信息不畅抓好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是搞好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很少有具体的被害人,“当某种犯罪在人们看来不可能对自己造成损害时,它的影响就不足以激发起对作案者的公共义愤。
”[1]根据我们对近三年来芜湖市两级检察院所立案查办的245件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情况来看,有不到10%的案件是从举报、信访中查获的;有约40%的案件是检察机关主动出击搜集线索或以案找案、深挖串案窝而获取的;有约45%的案件来源于上级院交办的案件线索、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
单靠举报线索破获职务犯罪案件成功率很低,且有不少的举报线索属于多头举报、模糊笼统,成为制约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一大瓶颈。
2、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及侦查管辖属地化,抗干扰能力不强。
目前,除县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要案外,绝大多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及其案件侦查大都由的基层院负责进行。
这种属地化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及其侦查管辖,使基层院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很难抵制来自权力、人情、亲情等各种因素的干扰。
同时,由于基层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主管领导与有关发案部门人员平时大都“低头不见抬头见”,必然会给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带来沉重的心理压力。
不少基层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反映:“我们在查办案件时,经常会遇到这些情况:昨天我们还在一起聊天、喝酒,今天他(她)是我的审讯对象;我们昨天在一起打乒乓球或蓝球,互相问好,今天则对他(她)立案侦查……真的让我们很难直面犯罪嫌疑人眼神。
”3、初查手段难以适应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需要初查工作“既是处理案件线索的一项重要措施和途径,也是立案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和环节”[2]。
目前,有关初查的问题表现如下:(1)初查制度缺乏法律依据。
初查作为侦查程序的前奏,理应被纳入侦查的法律规范中。
但在刑事诉讼法中却并没有明文规范,只有高检院以部门规则的形式规定初查制度,明显法律依据不足,以至于检察机关到有关部门初查时,有点理不直、气不壮。
(2)初查手段有很大局限性,影响初查工作的开展。
根据《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现行的初查手段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从而严重束缚了侦查人员的手脚。
在目前信息社会发达、犯罪嫌疑人关系网密集的条件下,由于初查没有必要的强制手段,往往会使涉案的款物被迅速转移而导致案件流产。
4、法定侦查措施没有体现职务犯罪工作的特殊性(1)拘传12小时时限过短。
目前,职务犯罪侦查有关手段和强制措施,特别是拘传12小时时限的规定,主要依法适用对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措施,没有充分考虑到职务犯罪的特殊性。
在调研中,基层院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普遍反映,现行法定的拘传12时时限太短,再加上现在职务犯罪嫌疑人心理素质比过去要好得多,要在12小时时限内突破案件根本不可能的。
如芜湖市检察院侦办的三山区原区长王某某受贿案件,其主要行贿人许某某长期在内蒙古从事房地产开发居住在内蒙古,试想王某某即便刚被传讯到案就交待了其收受许某某贿赂的问题,需要行贿人许某某的证言,仅12小时也是不够的。
事实上,各院为了规避12小时问题,大都采取邀请纪委监察机关介入配合,以延长拘传讯问时间。
借用纪委、监察机关配合本身涉嫌违法,不能成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常态。
(2)强制措施的决定和执行分离不能满足现实工作需要。
检察机关在侦查中依法行使强制措施时,实行决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是极易导致泄露侦查秘密。
其次是把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本身可以胜任的工作交给公安机关,扭曲了侦查结构,影响了侦查效率。
(3)职务犯罪侦查不能使用特殊侦查手段,易导致职务犯罪侦查贻误战机。
目前,法定常规的职务犯罪侦查手段已不能完全适应职务犯罪侦查的特殊性要求。
近年来,职务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发达的信息社会,给职务犯罪案件泄密或犯罪嫌疑人潜逃、串供提供了更多的可能。
因此,迫切依法赋予检察机关特殊侦查措施。
但根据高检院和公安部规定,检察机关只能请求由公安机关协助使用。
这样不仅启动程序复杂,而且不利保密,极易导致职务犯罪侦查活动贻误战机。
如,镜湖区检察院在合肥市追逃一职务犯罪嫌疑人时,通过各种信息得知该职务犯罪嫌疑人就在合肥,但不知具体位置。
于是以朋友的名义打其手机,手机通了,但却谎说现在北京。
于是镜湖区院侦查人员立即请公安机关启用手机定位系统查询该职务犯罪嫌疑人所在的方位。
然而等手续办好启用时,该犯罪嫌疑人已有察觉逃出合肥了。
后来经过千辛万苦将该职务犯罪嫌疑人抓获时,令办案人员哭笑不得的是,当时办案人员在合肥打他手机时,他离办案人员不到20米。
5、外部调查取证的配合机制不健全在调研中,基层院职务犯罪侦查员普遍反映,现在职务犯罪侦查外部调查取证配合机制不是很顺畅,主要表现为:一是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配合不是很顺畅。
现实中,在侦查员向金融部门、工部部门、通信部门查询有关信息时,经常遇到他们相互推诿、拖延时间,甚至于拒绝配合,有的还向侦查人员收取相关费用。
更有竟出臺相关文件,拒不接待基层检察机关。
二是证人不配合现象较为普遍。
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如贪污、受贿、渎职等案件的知情人,如行贿人、财务人员等往往与犯罪嫌疑人涉及利益等牵连关系,往往害怕受到处罚而不愿作证。
职务犯罪侦查外部调查取证配合机制不畅,且检察机关没有相应的强制取证权,会导致侦查取证工作无法进行。
6、职务犯罪侦查资源分散(1)职务犯罪侦查机构分散。
与省院和高检院相对应,市级院和基层院都设置了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
这种职务犯罪侦查机构分开设置对基层院是不适合的。
因为从近年来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来看,有近80%以上的贪污贿赂案件通常都与渎职案件是交织在一起的。
将职务犯罪侦查机构分开,会导致各自为政、人为分散侦查力量。
还有,基层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都有人员不足之困境。
(2)职务犯罪侦查基础设施建设分散。
目前,我市两级院都建立了侦查监控讯问室、警务办案区。
但各家建立侦查基础设施技术水平层次不一,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要。
同时,各院每年办案的案件数大都不超过10件,利用率较低,不仅是一种资源浪费,而且不利优化职务犯罪侦查基础设施建设。
7、职务犯罪侦查队伍建设和管理落后于实际需要(1)职务犯罪侦查队伍量少质弱、办案骨干相继流失。
目前,我市职务犯罪侦查队伍量少质弱,真正能独当一面办案的侦查骨干,占人员总量的不到30%。
且骨干侦查人员流失严重,特别是能战斗在第一线的侦查人员更是青黄不接。
同时,严重缺乏金融、税务、房地产、证券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
(2)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管理机制不能充分调动侦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目前,在基层院,职务犯罪侦查的管理过于集中。
虽然有的院实行主办自侦案件检察主办检察官责任制,但实际流于形式,再加上现行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绩效考核制只重于对部门负责人的考核,而在充分调动个体侦查人员积极性方面,明显泛力。
在调研中,不少侦查人员反映:我们普通侦查人员都是凭良心干事,案件办成功了,都是局长的荣耀;案件办失败了,我们也不会承担多大的责任。
8、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保密机制需要进一步规范做好职务犯罪侦查的保密工作,对于赢得侦查战机、保证侦查工作出奇制胜作用极大。
调研中,基层侦查人员普遍反映:现行职务犯罪侦查保密工作很很做。
导致案件泄密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现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尚缺乏较为系统、完善的保密操作机制。
二是举报人四处举报、多头举报导致案件泄密。
三是由于侦查工作需要多方面进行调查取证而易泄密。
四是有关办案人员或知晓案情的人与人谈话不小心导致泄密。
最后极少数侦查人员或知晓案情的人出于亲情、友情而泄密,有的甚至通风报信。
二、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应采取的主要对策1、建立“内线情报网络”机制,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针对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有价值的职务犯罪线索来源严重短缺这一现状,在继续采用以往行之有效的方法基础上,检察机关应在党政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等热点部门和领域秘密建立“内线情报”机制,聘用一批有关单位人员为“检察情报员”,实行三年或五年的聘期,让他们将自己接触到或听到的有关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及时提供给检察机关。
这样,不仅可有效拓宽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渠道,而可有效增强案件线索的成案价值。
近年以来,芜湖市检察院建立了类似“线人”制度的“检察联络员制度”,在国有大中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单位,聘请了一批检察联络员。
自该制度实行以来,效果良好。
2、实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权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集中由市级院行使的制度。
针对当前基层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易受干扰情况,应取消基层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管理权,统一集中由市级院管理。
即基层院控申举报部门受理的职务犯罪举报线索,要一律移送到市院控申举报部门,由市院控申举报部门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联合成立一个“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评估机构”,对所有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评估或初查,认为有成案价值的,再移送给职务犯罪侦查部门。
同时,要实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由市级院集中管辖制度,正科级以下非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仍由基层院侦查管辖。
这样,可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有效摆脱来自地方各种权力和人情方面的干扰。
早些年,江苏无锡市检察院就实行实副科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及案件侦查由市院统一管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很值得借鉴[3]。
3、完善初查程序的立法(1)提升初查规定法律位阶。
应将初查工作及其手段的立法位阶提升,将其纳入《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织部分,以提高初查工作的权威性,为搞好初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后盾。
(2)赋予检察机关适当的初查强制措施权。
应赋予检察机关在初查程序中享有适当的强制调查权,如强制被调查人员到案权等,以保证初查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