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卫医发200832号文临沂市医疗机构管理许可程序

临卫医发200832号文临沂市医疗机构管理许可程序
临卫医发200832号文临沂市医疗机构管理许可程序

临卫医发…2008?32号

关于印发《临沂市卫生局

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临沂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发局,市管各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我局依据《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临沂市卫生局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县区卫生局及医疗机构在试行中发现问题后,请及时反馈我局,联系电话:8313079。

二OO八年十二月二日

主题词:医政医疗机构行政许可通知

临沂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2日印发

临沂市卫生局

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为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医疗机构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临沂市卫生局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㈠受理范围:全市从事院前急救工作的急救站(点)、急救中心(分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机构,100---499张床位综合医院,不满200张床位的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臵申请。

三区的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医疗设臵,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复核。

㈡办理程序:市卫生局受理,组织专家组审查申请材料,经集体审议决定后,报分管局长审批,出具正式批复文件,核发《设臵医疗机构批准书》。

㈢办理期限:自受理设臵申请之日起30日内。

㈣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筹建单位或筹建负责人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

2、筹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设臵医疗机构申请书》;

4、设臵可行性研究报告;

5、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手术室、消毒供应室平面图单列);

6、所在地县级《医疗机构设臵规划》;

7、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臵规划、同意设臵的正式文件;

8、《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9、名称中含有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的,提交该单位或组织的书面同意意见;

10、由两个以上单位、组织共同申请设臵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臵医疗机构的,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11、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㈠受理范围:由市卫生局核发《设臵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单位或个人。

㈡办理程序:市卫生局政务大厅窗口受理,市卫生局组织

专家组审查申请材料和实地考察、核实,报分管局长审批,市卫生局政务大厅窗口出证。

㈢办理期限: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

㈣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臵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单位资质证件复印件;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8、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汇总(包括姓名、职称、职务、所在科室、已取得相关证书名称、编号等);

9、医疗机构拟注册或变更注册人员(医师、护士)登记汇总表(包括姓名、资格证书取得时间、(拟)注册地点、执业范围或注册年限)及其注册或变更注册申请表;

10、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

11、《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报表;

12、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及购

买发票、合格证的复印件;

13、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

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

15、有病员食堂的须提交《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16、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医疗机构校验

㈠受理范围:市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申请。

㈡办理程序:市卫生局政务大厅窗口受理,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组审查申请材料和实地考核(或委托县区卫生局实地考核),报分管局长审批,市卫生局政务大厅窗口出证。

㈢办理期限:自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30日内。

㈣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本校验期内医疗机构执业情况自查报告(严格按照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内容自查);

4、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包括姓名、职称、职务、所在科室、医师执业证书编号、注册地点、执业范围等内容)及相关证书复印件;

5、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

6、《大型医用设备配臵许可证》和《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7、校验期内因医疗事故、违法违规执业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情况登记表;

8、医疗机构消毒(中心)供应室合格证明;

9、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审批及工作开展情况;

10、消防部门出具的年度验收意见;

11、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㈠受理范围:市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㈡办理程序:市卫生局政务大厅窗口受理,市卫生局审查申请材料,报分管局长审批,市卫生局政务大厅窗口出证。

㈢办理期限: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

㈣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3、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医疗机构变更名称

㈠受理范围:市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㈡办理程序:市卫生局政务大厅窗口受理,市卫生局审查申请材料,报分管局长审批,市卫生局出具正式批复文件;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组审查申请材料和实地考核(或委托县区卫生局实地考核),报分管局长审批,市卫生局政务大厅窗口出证。

㈢办理期限: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

㈣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为市卫生局的,提交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说明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4、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应提供所在地编制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名称批准文件;

5、拟以病名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原则上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并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科技或卫生部门的科研成果奖励;

6、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医疗机构变更地址

㈠受理范围:市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㈡办理程序:同医疗机构变更名称。

㈢办理期限: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

㈣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为市卫生局的,提交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说明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4、迁移目的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迁入的正式文件;

5、医疗机构新住址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6、医疗机构新住址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7、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单位的资质证件复印件;

8、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

10、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仅因路、牌、号发生变化,医疗机构不迁移地址的,只需提交前三项材料和当地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医疗机构变更所有制形式

㈠受理范围:市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㈡办理程序:同医疗机构变更名称。

㈢办理期限: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

㈣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为市卫生局的,提交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说明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4、涉及国有资产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医疗机构变更注册资金

㈠受理范围:市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㈡办理程序:同医疗机构变更名称。

㈢办理期限: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

㈣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为市卫生局的,提交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说明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4、符合规定的验资证明及出具单位的资质复印件;

5、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

㈠受理范围:市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㈡办理程序:同医疗机构变更名称。

㈢办理期限: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

㈣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为市卫生局的,提交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说明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4、拟增设诊疗科目从业人员名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

5、拟增设诊疗科目从业人员人员(医师、护士)的注册(或变更)申请表;

6、拟增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和购买发票、合格证的复印件;

7、拟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

8、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9、专项科目或技术批准证书(如《放射诊疗许可证、人类

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等》);

10、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医疗机构变更床位(牙椅)

㈠受理范围:市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㈡办理程序:同医疗机构变更名称。

㈢办理期限: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

㈣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为市卫生局的,提交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说明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各科室(诊疗科目)与床位、卫生技术人员对应关系表、医疗机构人员配备情况一览表(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附表5-4);

5、增加床位数需要改、扩建医疗用房的,需提供改、扩建医疗用房建筑设计平面图;

6、涉及变更注册资金的,应同时办理注册资金变更申请;

7、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一、医疗机构注销登记

㈠受理范围:市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

疗机构。

㈡办理程序:同医疗机构变更名称。

㈢办理期限:自受理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

㈣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为市卫生局的,提交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说明申请注销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2、《医疗机构执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的印章;

5、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㈠受理范围:符合《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设臵条件规定的医疗机构。

㈡办理程序:市卫生局受理,组织专家组审查申请材料,经集体审议决定后,报分管局长审批,出具初审意见,报卫生厅审核。

㈢办理期限:自受理设臵申请之日起45日内。

㈣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所在地《医疗机构设臵规划》;

2、筹建单位或筹建负责人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

3、《设臵医疗机构申请书》;

4、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合作意向书(各方签字原件),至少应包括:

⑴合作外方详细背景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主营内容、企业规模、商业信誉等;

⑵申请设臵医院的执业地址;

⑶申请设臵医院的名称、类别、所有制形式、服务范围、诊疗科目(明确到二级科目)、规模(病床数、牙椅数等)、投资总额、注册资金、经营期限;

⑷经济效益分成及风险承担分析(资金额度单位是人民币);

⑸外汇平衡情况。

5、可行性研究报告(各方签字原件),至少应包括:

⑴进一步明确项目合作双方基本背景情况;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件号码;

⑵所在地区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

⑶所在地区(目标)人群健康状况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⑷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⑸拟设医院服务范围应与医院名称、类别相符合;

⑹拟设医院服务范围应与医院名称.类别相符合;

⑺明确拟设医院的组织结构(科室设臵)和人员配备;

⑻拟设医院各科室业务用房、床位编制、仪器、设备等方面的配臵情况;

⑼拟设医院服务方式和时间;

⑽拟设医院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⑾拟设医院的污水污物处理方案;

⑿明确拟设医院投资预算;

⒀明确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金来源、投资方式(外方拟投入医疗设备清单),各项资金额度(单位是人民币);

⒁明确拟设医院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医疗服务收入、支出等);

6、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手术室、消毒供应室平面图单列);

7、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8、合资、合作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合资双方各自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资信证明应能够满足拟设医院投资总额要求;

10、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现汇)投入的应提交:

⑴资产所有者同意投资的批复文件;

⑵资产评估报告;

⑶国资办对拟投入国有资产(土地)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⑷如国有房产投入另提供拟设医院土地、房屋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文件及建筑物平面图。

11、涉及国有资产租赁的应提交:

⑴资产所有者同意租赁的批复文件;

⑵租赁合同或意向书;

⑶如国有房产租赁另提供拟设医院土地、房屋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文件及建筑物平面图。

12、以上涉及外方提供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8、9、10项)均需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并经公证处公证。

13、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获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按照规模向省卫生厅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执业登记注册申请。其中属在市卫生局登记注册的,按照本通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程序办理。

十三、申报资料填写要求

1、以上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相关表格可在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9d5702280.html,)“表格下载”中下载。

2、提供的《申请书》和《注册书》填写要求准确、完整,不得空项,对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3、除《申请书》和《注册书》外,申请人(单位)应在申报材料原件逐页盖章,没有印章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逐页签名;

4、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任意涂改;涂改后,应加盖印章或签字;

5、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须注明“与原件相符”

并加盖印章或签字;

6、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和符号;

7、提供外文资料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后,并经公证处公证;

8、提交的证件原件(除需办理执业注册外),均为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由申请单位盖章或个人在复印件上签章;

9、申请人应按照以上要求如实提供资料,并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样本),以对申办事项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0、申报材料一式4份,一份原件, 3份复印件;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为12号字;

11、提交材料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不予受理。

工商年度报告及公示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 专业合作社报送年度报告及公示即时信息的公告 2015-2-27 根据2014年10月1日施行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信息公示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应自行依法报送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信息。为做好2013、2014年企业年度报告及即时信息的报送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依法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当依法自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的网上平台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吊销营业执照的,也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信息并公示。 二、年报时间 各类市场主体须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于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于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报送2013年度报告。 三、即时信息公示的范围及时间 自2014年10月1日起,企业应当自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实行即时信息公示制度。 四、公示方式 企业应通过互联网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办理年度报告报送和即时信息公示。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互联网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办理年度报告报送。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以上方式办理年度报告,也可以通过向当地工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纸质年度报告表可以到当地工商所领取。 五、年报和即时信息公示的指导服务 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的法规规定、具体内容及操作流程,可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https://www.360docs.net/doc/9d5702280.html,)或“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9d5702280.html,) 查询,也可到当地工商机关登记大厅、工商所年报咨询窗口咨询。 根据《条例》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送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或者报送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 注册号:370100200165116:密码193322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工商系统企业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

山东省工商系统企业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9.12 【实施日期】2008.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工商系统企业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 (2008年9月12日) 各市、县(市)工商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努力把登记窗口打造成“建设和谐工商、展示良好形象”的示范窗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及省政府推动政府工作提速的要求,现就全省工商系统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打造规范化一流登记窗口为目标,围绕转变作风、规范服务、提高效率、优化环境,积极推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为地方经济健康较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主要内容 (一)制度建设 1.“首办责任制度”和“AB角制度”。受理人员对企业的登记申请实行全程负责制。受理人员是落实首办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登记咨询、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材料审查、营业执照颁发、年检等实行全程负责。两位同班登记窗口工作人员互为“AB角”,即A角因故不在岗时,由B角及时替岗,并将工作情况及时告知A角。 2.政务服务承诺制度。要全面推行并切实兑现企业登记办事时限政务服务承诺。对企业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名称预先核准实行当场办结制度;企业变更登记、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设立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急事急办;符合当场登记条件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登记决定。 3.注册局(科、处)长带班制度。登记大厅要设置注册局(科、处)长带班席,并有一名局(科、处)长带班。带班局(科、处)长具体负责督促大厅值班人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等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园林绿化、苗木、花卉销售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 万元。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在报刊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实缴额 注册资本中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第七条拟在适当时机,对内部员工转让不超过30%的合同优先股份。合同优先股份的权力和义务: a、合同优先股份不承担企业经营的风险; b、享有股份购买、退出的自由; c、合同优先股份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d、合同优先股份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

e、每年享有5%的保底奖励; F、合同优先股份不得向第三方买卖、抵押、转让或质押,双方另约定除外。 第五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时间 第八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期出资额应在公司设立之时,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之内缴足)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山东省工商局房屋租赁合同标准范本

LTP—96—005 合同编号: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座落(路名、幢号、门牌号) 。 间数,使用面积平方米。 房屋质量。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年零月,出租方从年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注: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失效。) 承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个月的。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出租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缴纳期限 租金(大写):元。 缴纳期。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扰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冲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租赁期间的水、电、通讯、等费用由承担。 交纳方式、时间 第六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权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交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赔偿违约金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元。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损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损毁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国家工商局文件工商个字107号文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地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 民间投资是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地重要力量.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地若干意见》(国发〔〕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地通知》(国办函〔〕号)文件精神,积极营造平等准入、公平竞争地市场环境,服务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做了大量工作.为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为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营造公平公正地市场主体准入环境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地规定,按照统一地登记标准、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为民间投资设立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开公平、便捷高效地准入环境. (二)支持民间投资以多种形式设立市场主体,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地行业和领域. (三)拓宽非货币出资方式,鼓励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地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地首次出资.

(四)落实有关中小企业注册登记费减免地政策规定,减轻企业负担.认真落实国家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法规规定条件地,在一定期限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为民间资本重组、联合、转型提供优质高效地登记管理服务 (一)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地要求,配合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力度,促进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民间投资质量.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地改制重组. (三)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竞争优势地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组建大型企业集团.鼓励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对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之间、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开展境外投资,需要组建企业地,依法做好登记衔接和服务. (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地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 (五)做好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中地工商登记衔接.积极支持中西部地区在承接产业转移中新设市场主体,增加市场主体总量.鼓励和支持东部地区地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以多种方式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发展,支持企业以整体迁移方式实现东部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地有序转移,支持产业转移中企业资产整合和兼并重组,支持产业转移中地项目对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山东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范文

山东工商行政管理 系统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现代化建设,促进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扎实深入开展,建立规范有序的网络商品交易秩序,推动全省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领导 (一)保障措施。 各级工商机关要高度重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强化人员、经费、物资等保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列入对辖区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和评先树优的重要内容。 (二)职责分工。 各级工商机关相关机构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场管理机构(网络监管机构)负责

辖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其它相关职能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指导、推进和落实;基层工商所具体负责辖区网络经营主体的建档、巡查和指导,监督落实有关管理措施,查处有关网络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三)人员配备。 各级工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应分别至少配备一名熟悉市场监管业务和信息化技术的专职或兼职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人员,并制定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具体工作职责。 (四)工作部署。 每年度制定下发工作方案,对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进行部署。实施重点突破和典型引路,积极开展监管工作试点,培育辖区工商机关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和网络经营主体先进典型,组织开展现场观摩和经验交流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全面展开。 (五)设备配置。 各级工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要分别配备至少一台性能较好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专用计算机,并开通互联网(或安装无线上网卡),同时配备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等相关器材,还要适应查处网络商品交易案件的需要,根据本地条件购置相应电子证据取证设备,以保障网络经营主体搜索建档、巡查监管、执法办案等工作的高效开展。

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鲁工商合规字[201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在企业自愿基础上,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及其他相关信用监管信息进行记录,并向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示企业”,是指经审查符合公示条件并通过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公示的企业。 第四条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 示机关,山东省企业信用与社会责任协会协同组织。 第五条山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受 理和监督机关。负责对企业申请资料受理和审查、对公示企业投诉信息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是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 示平台。 第七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自愿参加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非终身制原则。

第八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和其 他经济组织,凡符合公示条件,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标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并做出成绩的,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第九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采取集中公示的方法,两年公示一次。活动年的3月15日前为申报期,6月30日前公示。 第二章申报企业条件 第十条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设立时间应满五年以上,实行 资质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中等以上资质等级,在同行业中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重视合同管理,信用意识强。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合同)管理工作,坚持诚实信用经营理念,企业领导、专(兼)职信用(合同)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熟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具有较高的信用(合同)管理水平。 (二)企业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近两年在相关部门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三)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较广,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省内行业领先水平。 (四)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健全,有比较 完善、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合同信用管理机制落实。 (五)合同行为规范。合同签订规范,台账完整,积极使用合同 示范文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合同争议解决与处理制度完善。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市场属地监管责任制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市场属地监管责任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工商市字[2003]10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3.06.17 【实施日期】2003.06.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5)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市场属地监管责任制的通知 (鲁工商市字〔2003〕107号) 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的监管责任意识,促进市场监管职能到位,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工商系统实行市场属地监管责任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市场属地监管责任制 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行“局所联动,以所为主,上级督导”的市场属地监管责任制。市场属地监管的对象是:本辖区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以及

虽未登记注册但已纳入监管范围,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包括各类天天交易的专业性或综合性市场、农村集市、城市早市、夜市以及集贸市场性质的商城、商厦等。 (一)基层工商所全面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场监管工作。要普遍成立市场巡查组织,强化市场巡查力量,全面履行市场监管职能。要将市场管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量化分解到各市场、各环节和各岗位,按照职责权限和人员分工,逐级落实到市场巡查组织和具体巡查人员,通过分片包干、层层签订责任书等形式,实行定岗位、定人员、定责任的全方位目标管理。工商所长是法定职权范围内属地市场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所有市场的监管工作负总责。 (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制定属地市场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统一组织指挥辖区内的联合执法行动,协调处理与有关部门的关系,为基层工商所创造内和外顺的工作环境。同时,要加强对基层工商所市场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确定市场监管工作的总体目标和重点,并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的市场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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