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秦代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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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3 秦律

法制史3 秦律

再次,对于司法官吏的违法行为,法律还专
门作了规定。官吏对所辖地区的犯罪活动, 不能及时发现的,叫做“不胜任”; 知道而 不敢论处的,叫做“不廉”; 处刑不当,失 轻失重的,叫做“失刑”; 罪当重而故意轻 判,或罪当轻而故意重判,叫做“论狱不 直”; 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或减轻情节, 故意使犯人逃脱制裁的,叫做“纵囚”。
(三)调整经济关系,保障封建经济的发展
秦国家为集中全国的物力、财力投入统一战争,自商鞅 变法起就着手对全国的经济实行严格的控制,并用法律手段 调整各种经济关系。首先,秦自商鞅变法以来所一直推行的 重农政策,在法规中到了充分的反映和贯彻。其次,手工业 在秦经济中也占有重要地位。秦的手工业主要是官营的,秦 律对官营手工业的管理,从产品的品种、规格到劳动力的调 配,及劳动定额,技术工人和培训等都有法律规定的标准或 根据。再次,秦律对市场的管理,是颇为严格的。《金布律》 对作为货币流通的布帛、钱币的规格和使用,以及商品的标 价等,都有所规定。
(五)关于行政强制 秦代的行政法规要求民众必须履行各种繁重的义务,若不履 行义务则会受到制裁。这种制裁是由行政机关直接施予的. (六)关于行政处罚 由于秦代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故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也很 难分清楚。相对而言,对百姓不履行法律之义务及违反一般 社会治安的行为而给予较轻微的处罚,均可视为行政处罚。
4、法律答问: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对秦律进行解说。 5、廷行事:是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
有“判例”之意。
6、其它:程、课等。
三、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一)
(一)刑事法制 1、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① 责任年龄的确定: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② 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③ 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称“端”,或“端为”;过失称

3秦朝法律制度(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7年)

3秦朝法律制度(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7年)
. ◙6.株连刑 . ◙7.耻辱刑 . ◙8.资格刑 . ►(二)罪名 ( ◙1.危害封建政权及皇权的犯罪 . ◙2.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 . ◙3.侵害公私财产权的犯罪 . ◙4.违反国家经济管理秩序的犯罪 . ◙5.官吏渎职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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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活动 ►(一)云梦秦简 ( ►(二)云梦龙岗秦简 ( ►(三)里耶秦简 ( 三、法律形式 秦的法律体系为律令法体系,包括律, 秦的法律体系为律令法体系,包括律,令, 法律答问、廷行事、 制、诏,法律答问、廷行事、课、程、式等 是成文法, 律是成文法,是比较稳定的法律形式 是国家针对一时之事而发布的政策、 令是国家针对一时之事而发布的政策、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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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 . ◙3.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的立法 . ◙⒋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⒋ ► (三)婚姻家庭制度 ◙1.婚姻形态 . ◙2.夫妻关系 . ◙3.父母子女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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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秦朝的司法制度 一、诉讼审判机构 ►(一)中央诉讼审判机构 ( 秦朝开创了中国监察制度的先河。 秦朝开创了中国监察制度的先河。秦在 中央设御史大夫,御史中丞, 中央设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在地方设 有监御史。 有监御史。 廷尉是秦朝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 廷尉是秦朝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其职 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诏狱” 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即“诏狱”; 同时也审理县郡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 同时也审理县郡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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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秦律中的“诬告反坐”原则 考点】秦律中的“诬告反坐” 答案】 .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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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诏是以皇帝名义临时发布的命令 法律答问是秦官方所作的法律疏释 法律答问是秦官方所作的法律疏释 廷行事, 廷行事,即官府成例 课,即考核规制 程,即规章制度 式,即规格程式

3 第三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

3 第三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

4、财政货币管理

统一货币:全国范围内只允许使用国家所确定的货币, 制币权由国家决定垄断,民间私铸钱币属犯罪行为。 秦代统一货币的规格和比价,并用法律确保货币流通。 以金、钱、布为流通货币,布的规格有具体要求,不合 格不得流通。 货币比价:十一钱折合一布,以出入钱折合黄金或布, 应按法律规定进行。 货币流通过程中,好坏钱应一起使用,不得挑拣选择。 财政审计方面: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账目检查制度。
吏渎职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违令买酒罪、逃避徭役罪、逃避
赋税
降敌罪、不敬国君罪、挟书罪、以古非今罪、言论罪
(二)刑法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身高 2、区分故意与过失,诬告反坐。 3、加重原则:
累犯加重,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加重。教唆同罪,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


4、减轻原则:
自首减免刑罚,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
(1)中央机构:三公九卿。
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九卿: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 粟内史、少府 (2)地方机构和基层组织:郡县制。 郡:郡守、郡尉。 县:县令、丞、县尉。 乡:有秩、乡老、啬夫、游徼。 里:里正、里典,十里为亭,设亭长。




畜牧业:设厩啬夫、牛长等官职,分别负责牛马的饲养 和管理。
用法律形式保护农田水利、山林、河鱼等自然资源。


2、手工业管理 设置官啬夫、工师、工室丞、曹长负责手工业作坊 的管理。对手工业产品规格、质量、生产定额及劳 动力调配、劳动量的计算都有规定。


3、商业管理
调整商业市场:禁止和打击非法商业和非法经营、 保护和规范合法商业

吕武中国法制史第三章秦朝法律制度

吕武中国法制史第三章秦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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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罚体系
(一)死刑 (二)肉刑 (三)劳役刑(作刑) (四)流刑 (五)耻辱刑 (六)财产刑 (七)连坐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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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
枭首、弃市、腰斩、车裂、 戮、定杀、具五刑、囊扑、 凿颠、抽肋、镬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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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肉刑
黥、劓、刖、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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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役刑(作刑)
1、城旦舂 2、鬼薪,白粲 3、隶臣妾 4、司寇 5、罚作 6、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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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
1、因契约所生之债 2、因非法侵害所生之债 3、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 4、因损失公物所生之债 5、因行政措施所生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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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法律
(一)农牧业与自然资源立法 (二)手工业立法 (三)市场交易与金融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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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法律制度
(一)在婚姻成立的要件方面,特别强调 “经官”才为法律上的有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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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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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
(一)名籍制 (二)物的占有、使用与处分方面的规
定 (三)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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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籍制
官府把百姓名姓、财产登记到簿籍上 称为名籍。 人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或身高)才能 取得登记名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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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的占有、使用与处分 方面的规定
原物、孳息物的区别 主物、从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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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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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成因与犯罪构成
(一)犯罪成因 (二)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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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成因
1、犯罪的经济原因 2、犯罪的政治原因 3、犯罪的生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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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构成

《秦代的法律制度》课件

《秦代的法律制度》课件

秦代的行政管理制度
中央行政机构
秦代中央行政机构实行三公九卿 制,三公为丞相、太尉、御史大
夫,九卿分管各项事务。
地方行政机构
秦代地方行政机构实行郡县制, 郡设郡守、郡丞、郡尉等官吏, 县设县令、县丞、县尉等官吏。
行政法规
秦代制定了《置吏律》、《行书 律》、《内史杂律》等行政法规
,规范行政行为。
秦代的监察制度
秦代法律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为后世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奠 定了基础。
秦法规定了各项行政、经济、军事制度,构建了封建国家管理体系,对后世行政管 理体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秦法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对后世的法制思想产生了重要影 响。
秦代法律制度的评价与反思
秦法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秩
包括弃市、枭首、腰斩、具五 刑等,执行方式残忍且多样。
徒刑
将犯人拘禁在一定场所,从事 劳役,期限根据罪行轻重而定 。
耻辱刑
剃发、剃须等,使犯人感到羞 耻并起到警示作用。
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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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与过失区分
故意犯罪处罚更重,过失犯罪 处罚较轻。
身份等级
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罪,刑罚 Fra bibliotek所区别。秦法过于依赖君主意志,导致 法律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削 弱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感谢观看
THANKS
THE FIRST LESSON OF THE SCHOOL YEAR
秦代实行土地私有制,国家承认土地私有权,允许土地买卖和转 让。
土地登记制度
秦代建立了严格的土地登记制度,要求土地所有者向官府申报土地 数量、位置等信息,并缴纳土地税。

法制史第三章-秦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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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文帝的刑制改革,本意是要废除肉刑,但却存 在两个明显的缺陷:一是把原先斩右趾上升为死 刑,实为从轻改重;二是斩左趾及劓刑改为笞刑, 由于笞数过多,罪人也难保性命。
• 汉景帝即位后先是下令把斩左趾的笞五百改为笞 三百,劓刑的笞三百改为笞二百;后来又下诏把 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笞二百改为笞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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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从“约法三章”到汉律六十 篇
(一)“约法三章”——汉朝立法的开始
• 刘邦入咸阳,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 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二)萧何制《九章律》
• 汉初,刘邦令萧何制律令,韩信定军法,张苍作 章程,叔孙通定礼仪。
• 萧何在《法经》与《秦律》六篇的基础上,新增 三篇:户律、兴律、厩律,形成《九章律》。
(一)刑罚原则
5、犯罪连坐 • 连坐又称“缘坐”、“从坐”,指本人无罪因他人犯
罪受牵连而入罪。 • 秦律中的连坐分为全家连坐、邻里连坐与职务连坐三
种。 6、诬告反坐 • 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者,按其所诬陷的罪名,对诬
告者处罚。 7、累犯加重处罚 8、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9、教唆犯与现行犯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 10、自首与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处罚 11、同罪异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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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汉承秦制
• 中央具体管理机构仍设九卿,但一些官职名称 已改动,如奉常改为太常、郎中令改为光禄勋、 典客改为大鸿胪、治粟内史改为大司农、卫尉 改为执金吾、将作少府改为将作大匠,并把隶 属于丞相的九卿逐渐改为三公分治。
• 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沿袭秦制,实行郡、县二级 体制,并分封了一些同姓诸侯王。
• 不直与纵囚罪:司法官员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 判为不直,故意放纵犯人而使其免受惩罚为纵囚。

中国法制史秦朝法律制ppt学习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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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刑事法律制度
罪名体系
秦朝建立了完善的罪名体系,包括危 害皇权罪、侵犯财产罪、侵犯人身罪 等,为定罪量刑提供了明确依据。
刑罚制度
侦查与审判
秦朝重视案件侦查,建立了严密的告 发、逮捕、审讯制度。审判程序分为 庭讯、取证、判决等环节,注重证据 和口供。
秦朝的刑罚种类繁多,包括死刑、肉 刑、徒刑、流刑等。刑罚执行严格, 体现了秦法“重刑主义”的特点。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将六国的法律进行整 合,制定出统一的法律制度,如《秦律十 八种》、《效律》、《法律答问》等。
在秦朝法律制度中,儒家思想的影响逐渐 显现,如“以法治国”与“以礼治国”相 结合的思想,以及“德主刑辅”的刑罚原 则。
秦朝法律制度的特点与影响
01
法家思想为主导:秦朝法律制 度以法家思想为主导,注重法 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强调法 律的统一和适用上的平等。
中国法制史秦朝法律制ppt学 习教案
目录
• 秦朝法律制度概述 • 秦朝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 秦朝法律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目录
• 秦朝法律制度与社会治理的关系 • 秦朝法律制度的传承与发展
01
秦朝法律制度概述
秦朝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03
商鞅变法
统一六国后的法律整合
法律儒家化
公元前359年,秦孝公任用商鞅进行变法 ,废除世卿世禄制,推行县制,加强中央 集权,同时改革土地制度、户籍制度和赋 税制度。
义,重视口供和证据,对案件进行公正、及时的审理。
诉讼制度与审判程序
01
诉讼制度
秦朝实行严格的诉讼制度,原告和被告必须亲自到法庭参加诉讼,不得
由他人代理。同时规定了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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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法律规范
秦代的债权份分为:国家债权和私人债权。
国家债权主要因赋税、赀罚、损坏或丢失 公物等情况发生; 私人债权主要因契约、侵权行为、损害赔 偿等情况而发生。
(三)婚姻与家庭法律规范
▪ 结婚只有经官方登记认可,才能受到法律保 护。
▪ 离婚亦需经官方批准,否则构成“弃妻不书” 罪。
▪ 其它规定: 禁止“娶人亡妻”、禁止“弃子而嫁”、丈 夫不得伤害妻子、妻子可以揭发、控告丈夫 的犯罪行为。(P62)
三是官吏玩忽职守而给国家利益带来损害,一般处“迁” 刑。
4.官吏的考核
(1)上计法。
“上计”的内容主要是经济活动方面的情况,一般 由县及相当于县级的都官向中央有关部门进行书面 汇报,中央有关部门在对其汇报内容核实后决定有 关官吏奖惩。
(2)考课法。
“考课”即对官吏定期进行考核,并以考核的结果 进行奖惩。除了县级政权对下属官吏进行考核外, 中央政权就县级及相当于县级的“都官”向中央汇 报的内容(“上计”)进行考核,并以考核后的情 况作为对官吏进行升迁奖惩的依据。
三、 秦代的刑事法律
▪ (一)主要罪名 ▪ (二)刑罚体系 ▪ (三)刑法原则
(一)主要罪名
▪ 盗窃罪、贼杀伤罪、诽谤罪、不敬 皇帝罪、以古非今罪、非所宜言罪、 妄言罪(P56-57)。
(二)刑罚体系
1、生命刑,即死刑。秦代执行死刑的方式 多达二十余种,如族、阬、具五刑、车裂 等。
2、身体刑,即“肉刑”。秦代沿用奴隶制 时期的墨、劓、剕、宫、笞等肉刑,并 且把肉刑与劳役形结合起来使用。
7、耻辱刑,是一种带有侮辱性质的刑罚,如 髡、耐。
(三)刑法原则
▪ 1、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称“端”;过失称 “不端”。
▪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以有无明确的犯罪意 识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 3、从重、从轻原则:自首从轻;共犯加重。 ▪ 4、规定刑罚时效。 ▪ 5、合并论罪。
区分故意和过失
▪ “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 人,问甲可(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 为告不审。”
(三)秦代法制的基本特色
▪ 其一,轻罪重刑。
“以刑去刑”,即指对轻罪处以重刑,则人 们不敢犯轻罪,那么就更不敢犯重罪了。
▪ 其二,法网严密。
“事事皆有法式”,即指秦帝国中的大大小 小的事情法律都有所规定,法律规定过于细 密、繁琐。
二、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一)主要的行政法律规范(P53)
(二)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
3、劳役刑,即强制犯人劳动的刑罚,相当 于后世的徒刑,如城旦、舂;鬼薪、白 粲;司寇、作如司寇;罚作、复作。
(二)刑罚体系
4、财产刑,即剥夺犯人财产的刑罚,如赀、 赎、没和收。
5、身份刑,即剥夺犯法者的爵位、官职等政 治身份的刑罚,如夺爵、废。
6、流放刑,指判处犯人去指定地区(一般是 边远地区)服役的刑罚。流放刑的刑名在秦 代叫“迁”。
2.官吏任用的条件
官吏任用的条件有四:
▪ 首先,必须具备忠于君主的政治思想条件; 其次,必须具有胜任其官职的能力;
▪ 再次,曾受过“废”,即撤职永不叙用及其 他刑罚的人不得任职;
▪ 最后,必须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法 律技能。
3.官吏的责任
(1)行政责任。 即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履行义务而又没有触犯刑律的官
律、令、式法律答问、廷行事
2.秦朝的法律形式
(1)律:《秦律》,国家的正式成文法典。
(2)令:皇帝针对一时之事以国家名义颁布 的单行法规。
(3)式: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 封等方面的文书程式。
(4)法律答问: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律文所 作的解释。
(5)廷行事:指法庭的判例,即国家中央一 级司法机构的成例。
(一)司法机关 (二)主要诉讼制度 (三)秦代的监察制度
(一)司法机关
▪ 1、中央司法机关:廷尉、皇帝。 (1)廷尉的主要任务有二:一是负责审理由
皇帝下令审理的案件;二是审理地方移送的 重大和疑难案件。 (2)在帝制时代,皇帝无疑具有最高的司法 审判权。 ▪ 2、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决曹掾”。
秦代的法律制度
▪ 一、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 二、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 三、秦代的刑事法律规范 ▪ 四、秦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 五、秦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二)从《云梦秦简》看秦朝主 要的法律形式
▪ 1.《云梦秦简》中的法律: 《语书》《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 《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 《为吏之道》 ▪ 2.秦朝的法律形式:
1.国家机构及官吏的设置 2.官吏任用的条件 3.官吏的责任 4.官吏的考核
1.国家机构及官吏的设置
(1)中央的三公九卿:
三公,指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九卿,即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 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
(2)地方分为四级:郡、县、乡、里。
郡设郡守、郡尉,还有中央派来的监察御史; 县设县令、县丞、县尉; 乡设“有秩”、“三老”、“啬夫”、“游徼”; 里设有里正、里典。
员,通过司法程序而直接实施行政处分。
秦代的行政处分主要有四种: “谇”、“赀” 、 “免” 、“废” (p55)。
(2)刑事责任。 指官吏以职务之便进行犯罪而承担的刑事责任。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官吏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按秦律规定“与盗同 法”;
二是官吏利用职权进行内外勾结,与他人合伙骗取国家 的赏金和赐爵,一般处耐刑;
▪ 翻译:甲控告乙盗牛或杀伤人,而乙其实并 未盗牛或杀伤人,若甲系故意,则以诬告罪 论处;若甲系非故意,则以控告不实罪论处。
四、秦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一)所有权法律规范 (二)债权法律规范 (三)婚姻与家庭法律规范 (四)经济法律规范
(一)所有权法律规范
主要包括官私土地及其他官私财产的所有权。 ♣秦始皇“使黔首自实田”后,土地私有制 被正式法定化; ♣秦律保护官私土地所有权和其他官私财产 所有权。
(四)经济法律规范
▪ 秦代的经济法律规范颇多,如《工律》、 《田律》、《仓律》、《关市律》、《金布 律》、《工人程》等等。
▪ 其内容涉及四个方面: 其一,有关农业生产管理的规定; 其二,有关官营手工业管理的规定; 其三,有关市场贸易管理的规定; 其四,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
五、秦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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