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的预备与未遂
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相同点有哪些?

If you want to live an ordinary life, you will encounter ordinary setback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相同点有哪些?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相同点都是对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
一般来说,犯罪未遂是指在犯罪与背时没有进行相关的处理而停止而犯罪预备是指,而犯罪预备是指在犯罪过程之中实施相关的准备活动,进而完成犯罪。
一、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相同点有哪些?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也包括两个方面:(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又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
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
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
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
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该因素不足以阻碍行为人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也认识到这一点的(排除行为人存在认识错误而构成犯罪预备的情形),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中止。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
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如何有效区分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既遂

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则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判定犯罪是否既遂,应当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完全具备的是既遂;未能完全具备的则不是既遂.
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是其有自动性,即由于主观意志因素的放弃或防止导致犯罪未完成。
自动(视为中止)的表现:接受劝说;害怕法律制裁;虽然客观失败,本人主动放弃。
被动(视为未遂或预备)的表现:自然力等外界障碍;自身能力如体力、技巧;错误、错觉、幻觉。
而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则都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未完成,区别在于是否着手实行行为。
A和B预谋要杀害C
犯罪预备:A和B在犯罪前进行了一系列的准备比如观察C的居住地准备了杀人凶器等
犯罪中止:A在准备杀害C之时突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就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
犯罪未遂:B在杀害C的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使犯罪行为继续,被迫放弃犯罪行为而非主动放弃如被害人高呼救命有人发现打雷吓坏他和他的小伙伴等
犯罪既遂:B成功杀害了C。
分析刑事案件中的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

分析刑事案件中的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是刑事案件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本文将分析刑事案件中的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并讨论其法律意义以及对刑罚量刑的影响。
一、犯罪预备的定义及特点在刑法中,犯罪预备指的是犯罪分子对犯罪行为作了实质性的准备工作,但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阶段。
犯罪预备是犯罪行为与犯罪未遂之间的过渡状态。
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主观要件:犯罪预备需要有犯罪分子的故意或主观上的犯罪意图。
2. 客观要件:犯罪预备需要有实际行动的准备,例如收集相关工具、勘察作案地点等。
3. 动摇要件:犯罪预备还要求犯罪分子没有因外在原因而放弃犯罪的决心,即还存在恶意。
二、犯罪未遂的定义及特点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在故意犯罪后,因某种原因未能完成犯罪行为,即未达到犯罪的完成阶段。
犯罪未遂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故意犯罪:犯罪未遂需要犯罪分子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意图,并已经实施了相应的行为。
2. 客观要件:犯罪未遂的客观要件是犯罪分子没有达到犯罪的预期结果,可能是因为干扰、失败、抵触等原因。
3. 制止要件:犯罪未遂要求行为人在犯罪未达到预期结果之前被制止。
三、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尽管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在概念上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重要的区别:1. 完成程度:犯罪预备没有完全达到实施犯罪行为的阶段,而犯罪未遂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未达到预期的结果。
2. 刑罚责任:犯罪预备的刑罚责任较轻,通常可以被酌情从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而犯罪未遂的刑罚责任较重,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社会危害:犯罪预备尚未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而犯罪未遂已经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
四、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对刑罚量刑的影响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对刑罚量刑有一定的影响。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预备者,可以从轻或不处罚,从而减轻刑罚;而对于犯罪未遂者,则可以从重处罚。
刑罚量刑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动机:如果犯罪动机不纯,明显存在侵害他人的意图,那么即使仍处于犯罪预备阶段,也应该从重处罚。
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有什么区别

一、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有什么区别犯罪预备: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这只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并非犯罪预备的概念。
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
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三、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以行为的实行客观上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并且这一行为实际上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态。
如甲用枪向乙射击,意欲打死乙,但由于其枪法不准,未能击中乙,乙见状得以逃脱。
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但由于其行为的性质,致使其行为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态。
在不能犯未遂中,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即实际上不能完成犯罪而行为人却认为可以完成犯罪。
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区别

一、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区别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
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
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
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二、犯罪预备是否构成犯罪犯罪预备和预备犯不是同一种概念二者之间有着巨大的区别,相对应的处罚也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在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对预备犯也应予以刑事处罚,但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犯罪预备期间有犯罪中止么行为人在犯罪预备的过程中,着手实行犯罪之前而停止实施犯罪行为的,属于预备形态的中止。
当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中止犯罪行为的,是犯罪实行形态的中止。
例如甲携带凶器去杀乙,路上遇到几名治安联防队员,治安联防队员并不知道甲的目的,走了。
后来,甲内心悔悟,打消了杀人的意念,返回家去,因而未着手实行杀人行为。
甲的行为构成预备阶段的中止。
实行阶段的中止,是指在犯罪的实行过程中,自动地中止了实行行为。
例如,甲在杀乙的过程中,见乙痛苦呻吟的惨状,产生了怜悯之心,中止了杀人行为。
教唆未遂与未遂教唆辨析———《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解读

教唆未遂与未遂教唆辨析———《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解读安军;马建华【摘要】刑法理论界对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中教唆未遂的内涵和外延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按照类型化思维,依法益侵害危险远近以及教唆犯罪的因果发展流程对其进行详尽解读。
【期刊名称】《信阳农林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28)001【总页数】5页(P8-11)【关键词】教唆未遂;未遂教唆;教唆犯【作者】安军;马建华【作者单位】[1]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法学系,湖北十堰442002;[1]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法学系,湖北十堰44200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4教唆未遂一词继受于德日等大陆法系刑法学理论,其语义不甚明确,再加上翻译的缘故,我国学者又结合我国刑法典的规定,赋予其不同的称呼,陡增研究的难度。
1 教唆未遂的内涵1.1 德日刑法理论简介德国学者对教唆未遂(versuchte Anstiftung)的概念基本没有争议,但由于我国学者对同一德文的中文译法因人而异,反而人为地造成了体系的混乱。
我国大陆学者一般将德文versuchte Anstiftung翻译为教唆未遂[1],即德国刑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的是教唆未遂,其要求教唆者已经直接开始唆使他人犯重罪,最低限度是已经向被教唆者做出了说明,而且被教唆者必须具备双重的故意,既唆使被教唆者实施重罪,又促使其实施正犯行为。
如耶赛克与魏根特教授就认为,教唆未遂包括“被教唆者不接受行为决意(失败的教唆);被教唆者未实施该行为决意(无结果的教唆);或者被教唆者在被教唆前就已决定实施犯罪了(不能犯教唆)。
”而明确排除未遂犯的教唆,“如果被教唆人至少以应受处罚的未遂形式实施了正犯行为,可适用第26条(教唆犯),因为教唆已不再是未遂,而是既遂[2]。
”日本现行刑法典并无教唆未遂的规定,但理论界也将教唆未遂与未遂教唆予以区别研究。
日本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教唆未遂指教唆者虽然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者却没有实施犯罪的场合。
教唆犯的概念是什么

教唆犯的概念是什么
现实中,有的⼈⾃⼰没有实施犯罪⾏为,但却怂恿他⼈实施,认为只要不是⾃⼰亲⾃实施犯罪的,那就不能追究⾃⼰的责任。
但这种情况下其实已经构成了教唆犯。
那在法律上什么是教唆犯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教唆犯的概念
教唆犯就是故意引起他⼈实⾏犯罪意图的⼈,即教唆他⼈犯罪的⼈,在理解教唆犯的概念中,关键的⼀点就是如何理解“教唆”⼀词。
“教唆”的基本含义是怂恿、指使的意思,包括劝说、授意、⼀般性威逼、乞求、请求、收买、引诱、煽动等⾏为,都是⼴义的教唆。
⽽作为被教唆实⾏犯罪⾏为的“他⼈”,其范围应有所限制,即限于有刑事责任能⼒的⼈;其中还包括部分限制⾏为能⼒的⼈,在其有意识和意志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作为教唆对象的“他⼈”。
且“他⼈”还必须是原先不具有犯罪思想或者犯罪思想不够坚定的⼈。
因⽽,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教唆犯可定义为:教唆犯是指故意地怂恿指使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犯罪的⼈。
教唆犯以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划分:
1、以教唆⽅式为标准,教唆犯可分为直接教唆犯和间接教唆犯;
2、以教唆犯⼈数为标准,可分为单独教唆犯与共同教唆犯;
3、以教唆犯与被教唆犯之间是否实际成⽴共犯关系为标准,可分为共犯教唆犯与⾮共犯教唆犯(共犯教唆犯指被教唆⼈故意实施被教唆之犯罪犯罪,教唆⼈与被教唆⼈构成共犯的情形。
⾮共犯教唆犯则相反,被教唆⼈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犯罪⾏为,⼆者不构成共犯。
此种划分在研究教唆犯的停⽌形态问题上有重要意义);
3、以教唆犯所教唆内容是否明确、具体为标准,可分为确定性教唆犯与概然性教唆犯;以教唆的停⽌状态为标准,可分为教唆犯的既遂犯、未遂犯、中⽌犯以及预备犯。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主观上具有为了犯罪的目的。
(二)客观上有犯罪预备行为。
准备工具,即准备实行犯罪的工具。
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工具以外的一切为实行犯罪的预备行为。
常见的制造条件行为有:1.练习犯罪的手段或演练犯罪技能;2.犯罪前的调查,如踩点;3.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如行为人抢银行;4.勾引共犯或商定犯罪计划(犯罪共谋),其中也包括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组织犯罪集团,这种组织、参加犯罪集团的行为也是犯罪的一个预备行为,比如说,为了盗窃和抢劫而勾结共犯或者组织犯罪集团就是盗窃、抢劫的预备行为。
但是,如果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属于实行行为。
因为这两种犯罪集团是刑法分则直接禁止的犯罪行为。
5.跟踪、埋伏等候、尾随作案目标。
关于预备行为,刑法分则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刑法分则规定的都是实行行为。
(三)停止的原因: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1.主要是看有没有实际的犯罪准备行为。
如果行为人流露出某种犯罪的意思,这本身不是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预备。
2.刑罚惩罚的是犯罪行为,而不能惩罚思想。
3.刑法不惩罚思想,但并不等于通过语言、文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都仅仅是思想或犯意流露,而不是行为。
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成立要件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有以下三个要件。
这三个要件也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根本标志。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
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也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相区别根本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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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第22卷 第4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 nstitute f or Ad m inistrat ors
Dec.,2009
Vol.22 No.4
【司法实践】
教唆犯的预备与未遂
刘晨琰1,刘晓雷2
(11山西省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山西太原030002;21山西省司法学校,山西太原030006)
〔摘 要〕 共同犯罪问题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而教唆犯问题又是其中一个难点。
学术界关于教唆犯的理论问题存在多种学说,文章根据不同学说对教唆犯的预备与未遂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 教唆犯;预备;未遂
〔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09)04-0084-02
一、教唆犯的预备与预备犯的教唆
在西方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外,一般对预备不予处罚。
社会主义刑法给予社会危害性学说,刑法规定要处罚犯罪预备,因此从理论上说教唆犯的预备是存在的。
但是教唆犯的预备状态是否可罚仍然存在争议,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对立。
肯定说的学者认为教唆犯的预备行为往往十分隐秘,教唆犯本身就是一种以语言、文字为主教唆他人的犯罪,因此取证较难,但是为了不放纵犯罪,不能因为取证难而放弃侦查或起诉。
否定说则恰恰相反,其认为教唆犯的预备是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其预备仅仅是一种思想与方法,并不是一种犯罪,所以不构成犯罪的预备。
笔者认为,教唆犯的预备不可罚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教唆犯本身就是一个实行犯的事先行为,具有和预备犯相同的特征,教唆犯的预备犯有“预备犯的预备犯”的性质,惩罚这样的行为是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的。
第二,教唆犯的预备状态一般是以文字、语言表达出来,是一种纯思想表达、一种犯意表示,本着思想不处罚的原则,这种行为也不应该处罚。
第三,教唆犯本身就是一种“修正的犯罪构成”,而预备也是在这基础上进行“修正的犯罪构成”实无必要。
而且这种情况连教唆犯也无法构成,根本不符合教唆犯的成立要件,也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至于预备犯的教唆,其是指被教唆人接受教唆之后,实施被教唆行为的预备状态。
预备犯的教唆犯是否可罚也是教唆犯理论中的一大难点。
笔者认为应该是可罚的,从教唆犯的性质而言,教唆犯已经完成教唆,被教唆人也已经为实施被教唆行为开始了预备行为并且具有社会危害性,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为预备行为时可罚的。
同时,教唆犯已经完成教唆的要件,也完全可以处罚。
二、教唆犯未遂
按照刑法学界通论,犯罪未遂有三个特征,一是已经着手实施,二是未得逞,三是由于行为人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犯罪未构成既遂。
由于对教唆犯的性质认识不同,因此对教唆犯是否具有未遂状态也有不同的看法,一些持教唆犯从属性质说的学者认为教唆犯不存在未遂状态,如日本学者久礼田益善。
大部分学者根据教唆犯独立性质说和两重性质说持反面意见。
笔者认为从教唆犯关联性和独立性的角度出发应该承认教唆犯存在未遂的形态。
未遂的第一个条件就是行为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
从主观上看行为人的意志已经通过行为人的动作表现出来,不是行为人预备实行犯罪的意志,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开始侵犯社会主义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对于“着手”由于各派观点不一也出现不同的看法,从教唆犯从属性来说,他们认为
收稿日期:2009-09-20
作者简介:刘晨琰(1984-),男,山西太原人,山西省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
刘晓雷(1958-),男,山西左权人,山西省司法学校副校长。
被教唆人的实行行为是教唆犯成立的前提条件,所以只有被教唆人着手实施被教唆罪的时候,教唆犯才算是着手,这样就当然的排除了教唆犯着手实施教唆的情况为“着手”。
从独立性质来言,教唆犯的性质有其独立性的特征,因此教唆犯的“着手”是以教唆犯开始实行教唆为起点,两重性质说与独立性质说比较类似。
刑法理论中,未遂中的“未得逞”存在以下几种学说。
犯罪目的说,即犯罪人的犯罪目的没有达到即为未遂。
犯罪结果说,即犯罪人所期望的结果并未出现即为未遂。
犯罪构成要件说,即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的构成要件并没有齐备就是未遂。
笔者认为第三种学说即通说是正确的。
因为有一些犯罪是不以犯罪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这部分犯罪或者要件齐备即为犯罪,或者构成某种危险状态即为犯罪,这些情况并不以结果作为必备要件之一。
犯罪目的说中虽然有一些犯罪未达到目的,但是要件已经齐备,并不是未遂的状态。
根据从属性的学说,只限于被教唆人着手实行犯罪而以未遂告终这种情况。
根据这种学说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到被教唆人实施被教唆的罪这段时间内就不存在教唆未遂的情况。
因为这种情况不成立犯罪,也就不成立教唆未遂,但是这种情况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发展。
虽然有的日本学者提出了“独立教唆”的概念,但是这种观点的提出已经违背了教唆犯从属性学说的基础,也从侧面证明教唆犯从属性说已经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
根据教唆犯独立性质说,教唆未遂的类型有以下几种:教唆行为没有完成;被教唆人没有接受教唆;被教唆人接受了教唆但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罪;被教唆人实施被教唆的行为处于预备阶段;被教唆人实施被教唆的行为处于未遂阶段;被教唆人实施被教唆的行为处于中止状
态。
根据教唆犯双重性质说,教唆犯的犯罪未得逞问题应从教唆犯的构成特点着手研究,教唆犯是结果犯,其目的在于通过被教唆人的行为而达到具体的犯罪结果,没有具体的犯罪结果就不能说犯罪得逞。
未遂理论中意志以外的原因是行为人本人意志之外的原因,这一直是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
当然不同的学说,对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的认识也是不同的。
教唆犯从属性质说认为,教唆犯是从属于实行犯,教唆犯不具有独立的人格,他的人格是以实行犯的人格存在为基础的。
这种学说强调教唆犯是没有自己的独立思想和人格的,考虑教唆犯未遂的情况只能从实行犯这个方面来思量。
譬如说,被教唆人中止了正在实施中的被教唆的罪,而且有效的阻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这种结果是违背教唆犯意志的,仍然是按照教唆犯的中止情况来处理。
反之,教唆犯实施了中止行为而导致被教唆犯的实行未遂,这样的情况仍然是教唆未遂。
独立说和双重性质说恰恰相反,教唆犯的未遂中教唆犯“意志以外原因”既包括被教唆人所引起的,仅对教唆犯来说是意志以外原因的情况,也包括对教唆犯和被教唆人来说都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参考文献:
[1]赵秉志.犯罪总论问题探索[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2]刘佳雁.海峡两岸刑法中教唆犯之比较研究[J ].台湾研
究,1995,(2).
[3]魏克家.“略论教唆犯”[J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3,
(2).
[4]吴振兴.论教唆犯[M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6.[5]伍柳村.“试论教唆犯的二重性”[J ].法学研究,1982,
(1).
(责任编辑:宋 洁)
Prepara ti on and A tte m pt of Fag i n
L IU Chen -yan 1
,L IU Xiao -lei
2
(1.Shanxi Ta lent Exchange S ervice Center ,Taiyuan Shanxi 030002;
2.Shanxi Justice College,Taiyuan Shanxi 030006,China )
Abstract:Joint cri m e is an i m portant p r oble m in Cri m inal La w,and fagin is a difficult point .There are s ome kinds of vie ws in acade me about the fagin .The article research on the p reparati on and atte mp ted of fagin based on the different theories .
Key words:fagin;p reparati on;atte mp ted
5
8第4期 刘晨琰等:教唆犯的预备与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