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抽采达标评价与衡量工作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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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最新版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最新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综合治理,强化和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Ο一一年十月十六日附件: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的;(四)矿井年产量为1.0~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的;(五)矿井年产量为0.6~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的;(六)矿井年产量为0.4~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的;(七)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

《四川省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试行)》

《四川省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试行)》

附件1四川省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井的瓦斯抽采管理,规范瓦斯抽采,有效预防瓦斯事故,根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四川省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煤矿井下所有的瓦斯抽采地点。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一)开采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出量大于3m3/min的。

(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1.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2.生产能力100-150万t/a年的矿井,大于30m3/min;3.生产能力60-100万t/a年的矿井,大于25m3/min;4.生产能力40-60万t/a年的矿井,大于20m3/min;5.生产能力30-40万t/a年的矿井,大于15m3/min;6.生产能力21-30万t/a的矿井,大于10m3/min ;7.生产能力9万t/a 以上21万t/a以下的矿井,大于8m3/min;8.生产能力9万t/a及其以下的矿井,大于6m3/min;9.虽不符合以上条件,但使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第三条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配备足够的瓦斯抽采工和至少1名煤矿主体专业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瓦斯抽采工作。

瓦斯抽采工应当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质。

第四条抽采瓦斯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当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

第五条抽采瓦斯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XX煤业二0一二年元月二十五日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中有关瓦斯抽采的各项规定,在生产实践中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起到积极广泛的指导作用。

随着瓦斯抽采技术的普及和提高,在相关抽采规定及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细化。

特制订瓦斯评判细则,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XX煤业二0一二年元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贯彻《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等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有关瓦斯抽采的各项规定,实现抽采达标,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瓦斯抽采评判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施工作业区域、地点。

瓦斯抽采是防治瓦斯突出的有效途径,因此,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瓦斯抽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按照本规定必须对二1煤层瓦斯进行抽采;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三条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利用率达100%,杜绝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四条抽采瓦斯必须落实瓦斯抽采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五条各级监管部门和对我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地点,禁止安排采掘作业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矿长是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的;(四)矿井年产量为1.0~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的;(五)矿井年产量为0.6~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的;(六)矿井年产量为0.4~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的;(七)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

第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煤矿企业、矿井的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以下统称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抽采达标规定

抽采达标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工开采煤矿企业的矿井瓦斯抽采工作及其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瓦斯防治必须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采平衡”的原则。

煤矿瓦斯抽采应当紧密结合煤矿实际,加大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力度,强化现场管理,采取多种可能的抽采技术和工程措施充分抽采瓦斯,实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

瓦斯抽采工作要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煤层预抽时间和瓦斯预抽效果,保持抽采达标煤量与生产准备及回采的煤量相平衡。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做到抽采系统能力足够、设施完善,抽采工程超前、“抽、掘、采”平衡,抽采计量和参数测定准确,抽采管理制度完善,抽采后的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以下简称《抽采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等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煤矿采掘工程和生产组织应安排在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对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只有在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六条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应设置瓦斯抽采机构,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的瓦斯抽采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上述各环节工作以及矿井通风、瓦斯超限等情况进行监督监察,检查矿井瓦斯抽采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抽采效果是否达标。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认真研究、积极落实关于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提高瓦斯抽采和利用工作水平。

煤矿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制和落实煤矿瓦斯利用规划,加强瓦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瓦斯利用机制,加大瓦斯利用工作力度,以利用促抽采,增强瓦斯抽采利用保障能力,减少向大气中排放的瓦斯量。

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管理制度(三篇)

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管理制度(三篇)

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管理制度红旗煤矿采掘工作面消突评价、抽采达标评判管理制度为认真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区域防突工作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特制定本管理制度,集团公司所属各煤矿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突出煤层(含煤厚0.3m以上)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煤层瓦斯参数测定和突出危险性鉴定,以指导矿井防突工作,为消突评价、抽采达标评判提供基础数据。

未进行瓦斯参数测定或鉴定、或经测定具有突出危险性又未采取措施消突和抽采达标的严禁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条采用预抽煤层瓦斯治理措施和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的采掘工作面、揭煤工作面,预抽煤层瓦斯后必须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____)要求进行消突评价和抽采达标评判,并编制评价、评判报告。

第三条消突评价、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实行审查审批制度。

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防突队及有关部门进行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后编制,组织防突队、生产科、安监科、通风科等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核后,由工程师以上有关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矿长审定签字后报公司批准。

未经批准的,该工作面严禁采掘作业。

参加评价、审查人员必须熟悉掌握防突专业技术知识,并区域防突工程的可靠性、瓦斯抽放的真实性、区域措施效果检测检验方法及手段、评价过程的客观公正性等负责。

1第四条上报公司审批必须按办公程序进行,即以请示上报公司办公室,领导阅批办理。

公司实行定期审批制度,每月对上报公司审批资料集中审查三次,各单位审批资料需在审批三天前上报办公室,并将明件材料和电子材料交有关审查部门,以便提前预审。

第五条在实施抽放钻孔时必须按经审批程序批准的设计和不同施钻条件的施工设计进行施工,并在实施治理工程时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实测煤层原始瓦斯参数,为治理、消突评价和抽采达标评判提供准确依据。

瓦斯抽采达标考核

瓦斯抽采达标考核、奖罚制度为了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及“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

开展瓦斯抽放工作,从源头上治理,提高抽放效果,消除掘进工作面作业和采煤工作面回采过程中瓦斯超限问题,防止瓦斯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本矿已经签定标高1050m水平以上无突出,煤层无爆炸性,煤层自燃发火期为Ⅲ类为不易燃烧,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瓦斯抽采达标的检查、考核、奖惩管理制度。

一、瓦斯抽放日常要求1、建立地面瓦斯抽放永久系统,矿提前做好矿井抽放瓦斯工程设计。

同时建立抽放监测系统,实现自动监控,以保证瓦斯抽放安全。

2、矿井瓦斯抽放方法需根据瓦斯工程设计结合矿井瓦斯来源、煤层地质条件以及瓦斯基础参数确定。

我矿回采工作面采用以“采空工作面埋管抽放”为主,以“运输巷打钻孔抽放”、“采、掘前预抽”等综合抽放方法进行抽放。

并采取提高瓦斯管路安装质量,码放编织袋严密封闭工作面上隅角,严密封闭抽放钻孔空口,增加抽放钻孔瓦斯钻孔量等方法,提高抽放效果。

3、通防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瓦斯抽放技术试验方案和月度、年度抽放计划的制度工作,负责瓦斯抽放监督检查等日常技术业务管理工作,负责瓦斯抽放量、工作面瓦斯超限时间的统计汇总以及抽放瓦斯效果分析和瓦斯超限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并负责建立健全瓦斯抽放有关管理制度和瓦斯抽放系统图、泵站平图与管网(包括阀门、安全装备、检测仪表等)布置图、泵站供电系统图:建立抽放设备台帐、抽放工程台帐、抽放量台帐,瓦斯超限追查事故处理台帐,完成瓦斯抽放工程设计文件及竣工报告、瓦斯抽放总结与分析报告。

4、矿通防队负责瓦斯抽放系统及抽放管路安装、瓦斯抽放工程和钻孔施工、采空区抽放管路埋设以及各类抽放管路的检查和维护工作,负责瓦斯抽放泵站运行管理及日常维护工作。

负责建立抽放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抽放参数测定记录、泵站值班记录、瓦斯抽放系统运行记录、填报瓦斯抽放工程年、季、月报表,抽放量年、季、月、旬、日报表。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工开采煤矿企业的矿井瓦斯抽采工作及其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瓦斯防治必须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采平衡”的原则。

煤矿瓦斯抽采应当紧密结合煤矿实际,加大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力度,强化现场管理,采取多种可能的抽采技术和工程措施充分抽采瓦斯,实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

瓦斯抽采工作要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煤层预抽时间和瓦斯预抽效果,保持抽采达标煤量与生产准备及回采的煤量相平衡。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做到抽采系统能力足够、设施完善,抽采工程超前、“抽、掘、采”平衡,抽采计量和参数测定准确,抽采管理制度完善,抽采后的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以下简称《抽采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等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煤矿采掘工程和生产组织应安排在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对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只有在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六条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应设置瓦斯抽采机构,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的瓦斯抽采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上述各环节工作以及矿井通风、瓦斯超限等情况进行监督监察,检查矿井瓦斯抽采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抽采效果是否达标。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认真研究、积极落实关于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提高瓦斯抽采和利用工作水平。

煤矿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制和落实煤矿瓦斯利用规划,加强瓦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瓦斯利用机制,加大瓦斯利用工作力度,以利用促抽采,增强瓦斯抽采利用保障能力,减少向大气中排放的瓦斯量。

瓦斯抽采评判细则

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矿井瓦斯抽采达标指标,细化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流程,规范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股份公司所辖矿井(含托管)区域瓦斯抽采达标评判适用本细则。

突出矿井采用瓦斯抽采作为采、掘工作面局部防突措施时的效果检验技术要求及流程,按股份公司《安全生产技术审批制度》关于局部防突措施的规定审批。

第三条原煤公司必须制定瓦斯抽采技术管理制度,对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抽采钻孔设计、抽采钻孔施工、抽采钻孔验收、抽采钻孔封孔、联网抽采、抽采计量、抽采钻孔施工安全管理、抽采系统管理、抽采技术资料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基本要求第四条凡是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七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第八条必须抽采瓦斯条件之一的矿井,均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

第五条所有未开采保护层的突出煤层未经区域预测或区域预测具有突出危险的区域均必须预抽瓦斯,实现抽采达标,消除突出危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掘工作面采掘前均必须预抽煤层瓦斯,实现抽采达标:(一)日产量为1000吨及以下的采煤工作面煤层可解吸瓦斯量超过8m3/t;(二)日产量超过1000吨的采煤工作面煤层可解吸瓦斯量超过7m3/t;(三)绝对瓦斯涌出量超过3m3/min的掘进工作面;(四)绝对瓦斯涌出量超过5m3/min的回采工作面。

第六条原煤公司应当每年组织各矿井根据矿井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煤层瓦斯基本参数、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选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编制或修订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应当包括为抽采达标服务的各项工程(抽采巷道、抽采钻场、抽采钻孔、抽采管网、监测计量、放水、排渣和施钻除尘等)的布局、工程量、施工设备、主要器材、进度计划、资金计划、接续关系、有效服务时间、组织管理及预期抽采瓦斯量和效果等。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工开采煤矿企业的矿井瓦斯抽采工作及其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瓦斯防治必须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采平衡”的原则。

煤矿瓦斯抽采应当紧密结合煤矿实际,加大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力度,强化现场管理,采取多种可能的抽采技术和工程措施充分抽采瓦斯,实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

瓦斯抽采工作要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煤层预抽时间和瓦斯预抽效果,保持抽采达标煤量与生产准备及回采的煤量相平衡。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做到抽采系统能力足够、设施完善,抽采工程超前、“抽、掘、采”平衡,抽采计量和参数测定准确,抽采管理制度完善,抽采后的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以下简称《抽采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等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煤矿采掘工程和生产组织应安排在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对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只有在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六条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应设置瓦斯抽采机构,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的瓦斯抽采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上述各环节工作以及矿井通风、瓦斯超限等情况进行监督监察,检查矿井瓦斯抽采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抽采效果是否达标。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认真研究、积极落实关于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提高瓦斯抽采和利用工作水平。

煤矿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制和落实煤矿瓦斯利用规划,加强瓦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瓦斯利用机制,加大瓦斯利用工作力度,以利用促抽采,增强瓦斯抽采利用保障能力,减少向大气中排放的瓦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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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1.关于印发《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的通知

公司通字〔2013〕17号 六矿,松河煤业公司、马依煤业公司、恒普煤业公司、盘南煤炭公司: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已经公司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及上级有关瓦斯抽采要求,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消突,实现 “零超限、零爆炸、零燃烧、零窒息、零突出”的目标,特制定本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 第二条 制定公司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的依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煤矿瓦斯抽采规范》、《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 第三条 矿(公司)是本矿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的责任主体。 矿长(经理)是本单位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各矿(公司)总工程师是本单位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价报告等。 安全副矿长(安全副经理)是本单位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的监督负责人,负责瓦斯抽采评价的监督工作,确保瓦斯抽采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 矿(公司)瓦斯抽采工作应落实“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的要求。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瓦斯抽采系统应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第五条 公司将不定期对所属矿(公司)的瓦斯抽采达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弄虚作假,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矿(公司)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细则、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设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总工程师 生产副总经理 安全副总经理 成 员:公司通风部、安监局、生产部、动力部、调度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级要求; (二)负责组织审查公司瓦斯抽采工作规划、计划等; (三)负责组织瓦斯抽采技术科研攻关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和应用; (四)负责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等。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面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工作,并实现抽采达标: (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大于0.74MPa或瓦斯含量大于8m3/t的; (四)石门揭煤工作面等。 第十条 矿(公司)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矿(公司)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以预期的矿(公司)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抽采达标规划应包括:抽采达标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设备设施(表)、资金计划(表),抽采达标范围可规划产量(表)、接替(表)、巷道掘进(表)等。 年度实施计划应包括:年度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范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接替(表)、巷道掘进(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设备设施(表)、施工队伍、抽采时间、抽采量(表)、抽采指标、资金计划(表)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矿(公司)应积极试验和考察不同抽采方式和参数条件下的煤层瓦斯抽采规律,根据抽采参数、抽采时间和抽采效果之间的关系,确定合理抽采方式下的抽采超前时间,并结合抽采工程施工周期,安排抽采、掘进、回采三者之间的接替关系。 公司对矿(公司)的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设施以及抽采计量、效果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审查。

第四章 抽采方法及工艺 第十二条 预抽煤层瓦斯方案应在分析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基础上进行,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应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 卸压瓦斯抽采方案应根据邻近煤层瓦斯含量、层间距离与岩性、工作面瓦斯涌出来源分析等进行,采用多种方式实施综合抽采。 抽采达标方案设计应包括为抽采达标服务的各项工程(井巷工程、抽采钻场和钻孔工程、管网工程、监测计量工程、放水除尘排渣等管路管理工程)的布局、工程量、施工设备、主要器材、进度计划、资金计划、接续关系、有效服务时间、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及预期抽瓦斯量和效果等。抽采达标的方案设计应由矿(公司)总工程师和矿长(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应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平剖面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角、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采瓦斯时间、预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设计应由矿(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四条 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进行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报告应由矿(公司)总工程师审核、签字。 瓦斯抽采工程竣工报告除应有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各工程开工时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如喷孔、顶钻、卡钻等)等内容。 第十五条 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封孔并连接抽采,并确保钻孔封孔质量和准确记录钻孔接抽时间。

第五章 瓦斯抽采达标评价 第十六条 矿井(公司)应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价。在基础条件满足“先抽后采”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价。 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价报告,经矿(公司)总工程师和矿长(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瓦斯抽采达标评价报告应包括工作面概况、抽采系统概况、瓦斯抽采工程设计与施工、瓦斯抽采、计量和指标测定、参数测定与抽采效果、评价结论等内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一)未按相关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 (二)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不能达到本体系第十一条、十二条要求的; (三)无矿井(公司)瓦斯抽采达标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或者不能达到本体系第十一、十二条要求的; (四)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本体系第十三条要求的; (五)没有建立矿井(公司)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细则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 (六)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 (七)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 (八)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 (一)采、掘工作面无瓦斯抽采工程施工设计; (二)瓦斯抽采工程未按设计施工; (三)无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 (四)掘进工作面单孔瓦斯抽采浓度大于10%; (五)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大于0.74MPa或残余瓦斯含量大于8m3/t等。 第十九条 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步骤: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一)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及评价; (二)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 (三)抽采瓦斯效果评判指标测定及评价; (四)抽采效果达标评价等。 第二十条 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的有效控制范围进行界定,界定方法如下: (一)对顺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按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最边缘2个钻孔及钻孔开孔位置连线确定。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为钻孔有效孔深点连线,相邻有效钻孔中较短孔的终孔点作为相邻钻孔有效孔深点; (二)对穿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取相邻有效边缘孔的见煤点之间的连线所圈定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在有效控制范围内均匀程度进行评价。预抽钻孔间距不得大于设计间距。 第二十二条 将钻孔间距基本相同和预抽时间基本一致的区域划为一个评价单元。 对同一评价单元预抽瓦斯效果评价时,首先应根据抽采计量参数计算抽采后的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及可解吸瓦斯量,当其满足预期达标指标要求后,再进行现场实测预抽瓦斯效果指标。 按《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以下简称《含量测定方法》)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按《煤矿井(公司)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以下简称《压力测定方法》)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压力,依据现场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计算现场测定的煤层可解吸瓦斯量。 残余瓦斯含量、残余瓦斯压力、可解吸瓦斯量的计算,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突出煤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测定点应符合下列要求(非突出煤层参照本条执行): (一)用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或回采区域煤层瓦斯时,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米至少布置1组测定点。当预抽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或预抽回采区域采煤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米时,每组测点沿工作面方向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否则至少布置2个测点; (二)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米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 (三)用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时,至少布置4个测定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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