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5〕2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连云港市市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22日连云港市市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居民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等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应急性、过渡性的专项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教育、公安、财政、人社、建设、住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审批和管理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调查、初审、公示等有关服务工作。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下岗失业职工中特困群体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下岗失业职工中特困群体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31•【字号】连政办发[2002]132号•【施行日期】2002.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下岗失业职工中特困群体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02]1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关于促进下岗、失业职工中特困群体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7月31日关于促进下岗、失业职工中特困群体再就业工作的意见保障下岗、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促进下岗、失业职工中特困群体(以下简称特困群体)再就业,对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特困群体的关心和照顾,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实现富民强市、快速崛起的奋斗目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援助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4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下岗、失业职工中的特困群体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特困群体的范围和对象特困群体是指符合下列条件,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不挑剔就业岗位的城镇户口人员:(一)具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含市级劳模)下岗、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或其子女;(二)已下岗、失业的革命烈士配偶或其子女;(三)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或一户家庭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单亲家庭一人)非本人原因下岗或失业,无其他稳定经济来源,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四)年龄偏大(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技能偏低,下岗、失业后再就业困难,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连政办发〔2020〕19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连政办发〔2020〕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2020年度规范性文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保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有序、高效推进,现就做好2020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对列入市政府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项目,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合理规划、统筹兼顾,按照计划进度完成文件起草送审任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需要延缓或者取消计划项目的,起草单位要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具体情况。
凡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因工作需要、急需在今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并履行立项程序,经市政府批准后抓紧制定。
二、严格制定程序。
各起草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和《连云港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等文件要求,严格履行调研起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性别平等审查、合法性审查和集体研究等相关程序,严把规范性文件草案质量关。
起草过程中要注重发挥法律、行业专家等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顾问和参谋作用,形成合法、规范、优质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计划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5•【字号】连政办发[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计划的通知(连政办发〔2008〕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2008年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五日连云港市2008年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计划根据《连云港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7-2010年)》(连政办发〔2008〕59号),编制本年度工作计划。
一、年度计划目标(一)2008年度低收入家庭标准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分为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标准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
2008年度连云港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标准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500元和民政部门登记在册的城市低保家庭;2008年度连云港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是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000元。
(二)2008年度住房困难标准2008年度连云港市城市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三)建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2008年6月底前,建立起城市住房困难家庭档案,逐户分类,跟踪动态管理。
(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目标2008年全市计划投资2.6亿元,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7万平方米,竣工13万平方米,解决2508户家庭住房困难,其中市区解决1350户家庭,四县解决1158户。
全市计划廉租住房保障家庭1755户,其中新增廉租住房655套,市区为350套,四县305套;租赁补贴及租金核减1100户,其中市区700户,四县400套。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13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日连云港市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加强连云港市政务云平台的建设、管理和应用,通过集约化方式,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连云港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连政发〔2017〕128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单位使用政务云平台的活动。
第三条市各有关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全市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应用,原则上不再新建、续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
现有的应用系统应按市政府统一要求迁移到政务云平台。
按照上级关于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的要求,各县区(管委会)原则上不单独建设政务云。
使用市政务云平台的所需费用由各县区(管委会)承担。
第四条市政务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推动政务云平台的规划、建设、应用、管理和监督,审核市级机关单位的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
具体工作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电子政务办)承担。
使用政务云平台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各自应用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和安全。
市信息中心负责政务云平台的日常运维、技术支撑、服务保障和平台安全,及时处理各类技术问题,协助市电子政务办指导使用单位开展系统集约化整合及应用系统的部署工作。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2•【字号】连政发[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发〔2008〕6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市区城镇困难居民基本医疗,切实解决市区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困难和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市区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协助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第四条医疗救助实行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政府救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统筹兼顾、分类救助、分级运作,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医疗救助对象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的市区城镇困难居民。
第六条医疗救助方式:(一)对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适当救助;(二)对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救助对象个人自付且超出起付线的部分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第七条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
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户主或者本人向区民政部门申请,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也可代为申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连云港市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连云港市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连政办发[2011]109号•【施行日期】201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连云港市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连政办发〔2011〕1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快发展我市家庭服务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49号)要求,建立连云港市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协调处理我市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大问题,组织制订我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研究制定鼓励支持家庭服务业加快发展、扩大社会就业的具体措施,推动建立服务规范,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家庭服务业年度和阶段性发展计划,督促检查各县区、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并向各县区、各部门通报情况。
二、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一)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
主要汇报发展家庭服务业政策落实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推广发展家庭服务业的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工作安排的建议,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二)每年召开一至两次联席会议。
主要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工作部署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研究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安排及其它重要工作事项。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
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三)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单位职责,研究拟定推动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措施以及相关工作计划,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务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务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30•【字号】连政办发〔2018〕153号•【施行日期】201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务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1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政务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30日连云港市政务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数据安全管理,保障全市电子政务健康运行,加快“数字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连云港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连政发〔2017〕128号)、《连云港市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连政办发〔2018〕1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公共服务企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或者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数据。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安全管理是指政务数据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和提供者(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单位)为防范数据伪造、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非法使用等风险与危害而采取的系列措施和活动。
第三条实施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应当坚持正确的网络安全观,遵循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强化管理、积极防范、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务信息化暨“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务数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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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连政办发[2017]149号【发布部门】连云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0.16【实施日期】2017.1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发〔2017〕1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6日连云港市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平、公正、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规范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切实提高社会救助、扶贫开发工作的精准性和公信力,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以及《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阳光扶贫”监管系统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连发〔2017〕2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社会救助、扶贫开发等相关政策时,对申请或已享受相关救助、帮扶政策的城乡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下统称困难家庭),委托市、县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统称核对机构)对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第三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坚持属地管理、依法核对、信息共享、协作联动、客观公正、保护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核对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充分利用核对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及时会商协调解决核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内安排必要核对工作经费,保障核对工作顺利开展。
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形成政府主管、民政牵头、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核对工作格局。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在市“阳光扶贫”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做好对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是同级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市、县区核对机构,是政府批准设立的,负责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具体实施的机构,承担同级核对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日常工作,具体承担核对委托、核对开展、核对结果反馈等工作。
第六条参与核对部门是指与困难家庭经济状况必要信息数据紧密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参与核对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核对机构建立健全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核对平台系统,通过提供数据接口,与核对机构建立核对对象数据信息连接和交换通道,实现在线比对。
尚不具备在线比对条件的部门及单位,可通过制作电子表格等形式进行数据交换。
参与核对部门经核对对象授权,根据核对工作要求,及时向核对机构提供与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有关的必要信息,确保数据全面、真实、完整。
第七条参与核对部门及职责内容: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户籍人口登记、变迁、注销、违法处罚和机动车辆拥有情况等信息。
财政部门负责提供财政供养人员信息。
人社部门负责提供在职、退休人员,就业、失业人员登记信息,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婚姻登记、殡葬、社会组织、领取救助金等信息。
住房部门负责提供房屋交易信息、个人住房信息(含享受保障房信息)。
国土部门负责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
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就学、助学信息。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客运、货运、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质信息。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登记注册信息。
国税部门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纳税等信息。
地税部门负责提供个人纳税、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纳税等信息。
司法部门负责提供法律援助信息。
农委部门负责提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信息。
农机部门负责提供农用车辆登记信息。
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缴纳、提取、贷款信息。
人行市中心支行负责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银行开户和存款信息。
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协调保险业金融机构提供商业保险购买缴费和获益等信息。
残联负责提供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和享受救助等信息。
总工会负责提供特困职工家庭认定和享受帮扶救助等信息。
其他未列入数据由相关部门根据核对需要及时提供。
第八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核对工作由县区核对机构承担;有跨县区核对需求的,由县区核对机构向市级核对机构提出核对申请。
第九条核对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核对,提升核对专业化程度,提高核对效率。
第十条市、县区核对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县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阳光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第三章核对对象及内容第十一条核对对象是指申请享受和已享受社会救助、低收入家庭帮扶政策的家庭成员。
具体核对对象认定范围按申请事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核对内容主要包括:核对对象的家庭基本情况,包括户籍、婚姻、就业等信息。
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情况,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信息。
核对对象的财产情况,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房产、机动车辆、农机具等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
具体核对内容按申请事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核对程序第十三条核对机构应坚持以信息化、实时化核对为发展方向,根据核对信息数据来源、数据特点、数据整合程度,采用与本地区核对技术与核对能力相适应的核对模式高效开展核对工作。
(一)核对系统自动比对。
运用核对信息系统,实现核对机构与相关部门数据库对接,将需要核对的困难家庭相关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
(二)部门数据交换比对。
参与核对部门按照核对机构提供的核对对象名单,做好困难家庭相关数据的核对工作,在约定时间内反馈比对结果。
(三)参与部门反向比对。
委托部门将已享受社会救助、低收入农户帮扶政策的家庭成员动态更新数据,及时提供给参与核对部门。
当核对对象实名下登记的核对内容发生变动时,参与核对部门及时将变动情况推送给委托部门。
第十四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流程一般包括:核对委托、信息获取、开展核对和结果反馈四个阶段。
(一)核对委托。
委托部门向核对机构提出核对委托,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认定标准,明确要核对的内容,并提交《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与核对机构协定核对结果反馈形式及时限等事项。
核对机构对委托核对事项进行审核评估,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缺乏政策依据的委托不予受理。
(二)信息获取。
核对机构受理核对委托后,委托部门要根据核对机构提出的核对数据格式,在2个工作日内向核对机构提交核对对象签订的《连云港市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扫描件,格式见附件)和核对对象基本数据表。
委托部门对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核对机构对委托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包括核对授权书、数据表)应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核对规范的材料退回委托部门重新整理,并告知原因。
核对机构根据核对内容,需要相关参与核对部门协助核对的,在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参与核对部门发送核对请求,并做好相关核对数据对接。
(三)开展核对。
核对机构及参与核对部门确定核对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认定标准,采用与当地实际相适应的核对模式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核对工作。
(四)结果反馈。
参与核对部门要在约定时间内将核对结果向核对中心反馈,并对核对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核对中心要及时将核对结果反馈委托部门。
其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核对结果同时反馈给阳光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委托部门收到核对结果后,对存疑问题要及时提请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核查,隐瞒不报的应严肃追究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违规问题严肃查处问责,将核查情况及时反馈给委托部门。
委托部门督促申请事项审批部门根据实际调查情况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申请或已享受相关救助、帮扶政策对象数据库及时更新。
同时,申请事项审批部门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认定标准,组织开展困难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公示等工作,确保困难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核对工作开展频次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的核对对象动态管理频次确定。
特殊情况下需要提高核对频次的,需由委托部门与同级核对机构主管部门会商。
第十七条核对机构与参与核对部门和委托部门进行数据交换时,可根据具体核对事项内容签订核对工作协议,协定建立常态化核对机制,减少周期性核对业务交接环节。
同时,核对数据交换按照“谁经办、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核对数据交换与核对结果反馈可留痕、可追溯。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各级核对机构和委托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核对机构和相关参与核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核对工作规范,对核对对象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无关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第二十条核对机构和相关参与核对部门工作人员在核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核对机构、参与核对部门及委托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县区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实施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制度,需委托核对机构对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的,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民政局商市“阳光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连云港市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附件连云港市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申请,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授权并自愿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指定的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相关经济信息的核查:一、本人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全部真实有效,所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全面真实,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愿放弃申报、退缴已享受的相关救助待遇,并接受管理机关依规给予的处罚。
二、本人及全家授权并自愿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指定的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查,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房产、工商、税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涉及的所有经济信息。
同意按有关规定进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
三、我们全家共同委托户主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具体申报经办人,其申报行为代表全家意愿。
四、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一份放入申报资料中,一份作为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查依据并留档。
连云港市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