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五周年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14•【字号】冀人口发[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冀人口发﹝2007﹞16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国人口发[2006]7号),保障人民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民主监督权利,加快形成依法行政、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省人口计生委决定在全省人口计生系统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制度,具体意见如下:一、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目的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力争做到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民主监督水平明显提高,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二、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部门和组织(一)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机构);(二)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三)行政村(居)委会。
三、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公开的原则。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需要向群众公开的都要公开。
二是真实公正的原则。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27•【字号】冀人口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人口发〔2007〕10号)各市人口计生委: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在全国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统一安排,省人口计生委制定了《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维护正常生育秩序,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央《决定》“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的精神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安排,在全省开展一次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
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治理整顿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推动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发挥城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模范带头和辐射作用,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一是清查处理违法生育人员。
在我省开展的“四清三落实”活动的基础上,以城镇二胎审批、生育和非婚生育为重点内容,通过二胎审批、生育情况及违法生育人员处理情况检查、群众举报及个人申报等途径,查实未依法予以处理的违法生育个人。
依法依纪处理违法生育人员,从严处理党员、干部的违法生育。
二是曝光揭露违法生育的典型案件。
定期公布治理工作开展的情况,对于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典型案件,要在媒体上进行报道,公开处理结果,警示违法生育人员,教育广大群众。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开展“河北省7000万人口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开展“河北省7000万人口日”宣传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计划生育协会,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冀人口联[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开展“河北省7000万人口日”宣传活动的通知(冀人口联[2009]4号)各市人口计生委、计生协,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计生协:2009年3月31日,河北省常住人口将达到7000万。
这是河北省人口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统筹解决我省人口问题,既面临着良好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为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及《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良好环境,定于2009年3月下旬开展“河北省7000万人口日”宣传活动。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中央《决定》精神为指导,围绕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加强宣传倡导和社会舆论引导,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认识,广泛传播婚育新风和新型生育文化,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思想基础、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
二、主题河北省7000万人口日----挑战与希望三、重点宣传内容(一)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取得的辉煌成就和宝贵经验;宣传现阶段人口发展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宣传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方针、总体思路、目标任务、政策体系和保障措施。
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冀直人计字[2004]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直人计字[2004]1号)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提高省直机关后勤服务水平,推进省直机关形象建设,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今年7月成立了河北省省直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河北省省直机关绿化委员会、河北省省直机关人民防空委员会、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省直机关交通安全委员会(冀办字[2004]42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直机关爱卫会等五个事务性专门委员会的通知》)。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为抓好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职能的落实,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4年9月16日召开了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落实。
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直机关爱卫会等五个事务性专门委员会的通知》(冀办字[2004]4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全面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两个转变”,确保2010年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奋斗目标的实现,结合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指导思想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为目标,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核心,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坚持强基固本,实行依法管理,深化优质服务,始终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努力在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社会保障三个方面实现新的突破,为河北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发文字号】国人口发[2006]86号【失效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含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发布日期】2006.08.24【实施日期】2006.08.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国人口发〔2006〕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现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五五"普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在认真总结"四五"普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将"五五"普法的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及存在的问题报送国家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简称"五五")规划。
一、"五五"普法目标及原则"五五"普法目标: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法制政府的要求,扎实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普遍受到系统的法制教育与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使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普及率进一步提高,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用法律规范生育行为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2010年率先实现部门工作法治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五"普法基本原则:--围绕"十一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服务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全局,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01•【字号】冀人口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冀人口发[200各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安排全年工作,突出重点,真抓实干,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九年一月一日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年工作要点2009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计生工作,继续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及《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紧紧围绕“低生育水平得到稳定、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有新突破、育龄群众得到实惠、计划生育事业有新发展”的工作目标,着力抓好稳定低生育水平、计生惠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创新,培树典型。
抓住重点,抓出亮点,以优异的成绩向建国60周年献礼。
一、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力促后进转化,千方百计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一)严格实行并不断完善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
继续实行严格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组织考核并严格兑现奖惩。
继续坚持从省到乡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考核评估,认真落实重点管理、一票否决、追踪奖惩制度。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1•【字号】冀发[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冀发[2007]17号2007年10月11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
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全省少生3400多万人,提前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实现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正确认识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
当前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总体是好的,但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
全省已进入长达10多年的第四次出生人口高峰期,总人口每年净增40-55万人;人口素质总体不高,出生缺陷发生率较高;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居高不下,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隐患;劳动年龄人口数量庞大,就业压力持续增加;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社会保障面临空前压力;流动迁移人口持续增加,对公共资源配置构成巨大挑战。
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仍有差距,工作难度依然很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机制创新滞后,不适应形势和任务的发展要求。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1.08•【字号】冀人口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冀人口发[2007]1号)各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7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安排全年工作,深化改革,突出重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七年一月八日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7年工作要点2007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的要求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以及省委七次党代会精神,按照“稳定、提高、统筹”的工作方针,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等任务,通过抓基层基础工作、抓能力的提高、抓依法行政、抓利益导向、抓综合治理等项工作,促进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圆满完成人口计生责任目标,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2007年要突出抓好中央《决定》的贯彻落实,以依法管理、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和基层网络建设为重点的基层基础工作,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为重点的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农村育龄妇女免费服务“民心工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等六项重点工作。
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决定》(一)在全省掀起学习、宣传中央《决定》的高潮。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的意见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28•【字号】冀财教[2011]238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的意见(冀财教〔2011〕238号)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精神,进一步强化公共财政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支出的保障责任,全面支持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全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导全省“十二五”以及今后一个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工作,根据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的意见》(财教〔2011〕55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完善投入保障机制的重要意义计划生育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的基本要求,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按期完成了“十一五”末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30元的投入目标,促进了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目前,我省面临的人口形势依然严峻,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任务非常艰巨。
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总量不足,奖励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基层财政负担过重等突出问题依然明显。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
•【字号】冀人口发[2005]29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冀人口发〔2005〕29号)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对《条例》具体应用中有关问题做如下解释:
一、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未婚生育过一个子女,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结论后,参照《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二项规定批准再生育。
二、《条例》规定的申请再生育的农村居民,是指具有农村居民户口连续10年以上,依法享有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不属于这个范围。
三、《条例》第十九条“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是指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前领取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
四、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于2003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可以补发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只适用于农村居民。
六、已领取《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夫妻,擅自实行中期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作废后再生育的,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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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
施五周年纪念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8.14
【实施日期】2007.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五周年纪念活动的通知各市人口计生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颁布,并于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
今年9月1日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五周年纪念日,为引起全社会对新形势下人口问题的高度关注,增强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深入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自觉性,切实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有关要求,省人口计生委决定自2007年9月至2007年年底,在全省人口计生系统开展纪念《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五周年活动。
为了搞好这次纪念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以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纪念活动
各市要结合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
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落实《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五五"普法规划,广泛、深入地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及其他纪念活动。
活动形式力求多样,如举办讲座、咨询服务、文艺演出、召开座谈会、组织走访慰问、进行执法检查、开展便民维权活动,就广大群众最为关注的困难和实际问题开展送温暖、办实事活动等等。
通过这些活动,进一步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逐步形成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人口环境。
二、省人口计生委在纪念活动期间计划开展的主要活动
(一)在省会召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五周年大型纪念活动。
省人口计生委将于9月初与石家庄市联合举行以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