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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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蚕业现代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广西蚕业现代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总结了广西蚕桑业产业化发展的现状,分析了蚕桑现代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发展对策,以期为广西蚕业现代化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蚕业;现代化建设;现状;存在问题;对策;广西壮族自治区近代蚕业经历了从欧洲到日本,再到中国的转移历程,如今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东部沿海地区工业化、城镇化程度的日益提高,蚕桑业再次出现了“东桑西移”的转移现象,这表明一个行业能否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取决于其自身效益的高低。

蚕业本身就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行业,“苦、脏、累”是传统蚕业的特点[1-2]。

蚕业现代化就是改变传统蚕桑生产方式、管理方式、经营机制和思想意识,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改造传统蚕业,以实用的科学技术设备装备蚕业,用现代科学方法管理蚕业,用现代农业标准培育蚕农主体,用工业的理念发展蚕业,推进蚕业向科学化、持续化和产业化方向发展。

广西蚕茧产量从2005年起连续5年稳居全国首位,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全国蚕业第一大省,然而养蚕区的年轻人宁可出外打工都不愿种桑养蚕,从事蚕桑生产的蚕农普遍老龄化,蚕桑生产后继乏人[3]。

促进传统蚕业向现代蚕业转变势在必行,实现高效率、高科技种桑养蚕,提高蚕业行业的效益,任重道远[4]。

1广西蚕业现代化发展现状1.1蚕业生产现代化条件刚刚起步一是机械化。

随着市场中工业品的丰富,人们开始尝试用机械动力取代人畜动力,用机械操作取代手工操作,比如用小型汽油机带喷淋器取代手摇式的喷雾器消毒;用电动切叶机取代手工切桑叶等,以提高生产效率。

二是桑园水利化。

近年来广西进行了农田改造工程,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桑园灌溉条件,为提高桑叶单位产量、质量打下了基础。

三是电气化。

目前广西有几个蚕种场建设了配备有电热自动控制系统和湿度调控系统的蚕种催青室、配备有中央空调或独立空调的蚕种生产车间。

四是蚕房标准化。

蚕区很多蚕户的蚕房不再是简易式,而是水电方便、六面光、有对流窗,有的已安装空调和排风扇等先进设备。

1.2现代科学桑蚕生产技术有所普及统一催青、小蚕共育、少回育、简易自动上簇等生产技术在广西都已取得很好的成绩,并得到了推广普及。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蚕种管理办法》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蚕种管理办法》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蚕种管理办法》实施情况检查的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年(卷),期】2008(000)009
【摘要】农办发[2008]123号各蚕桑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外贸)厅(局、委)、丝绸总公司:《蚕种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两年来,对于规范全国蚕种生产经营行为,提高蚕种质量水平,防止伪劣蚕种流入市场,保护蚕桑生产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仍然有些地方对《蚕种管理办法》宣传不够到位,执行不够得力,以致无证生产经营、损害蚕桑生产、损害蚕农利益的事件屡屡发生。

为了严
【总页数】1页(P37-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3
【相关文献】
1.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开展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 [J], ;
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种子法》贯彻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 [J], ;
3.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的通知 [J], ;
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八批)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J], ;
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兽药GMP飞行检查工作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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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小蚕共育发展现状及对策

广西小蚕共育发展现状及对策

广西小蚕共育发展现状及对策摘要分析广西小蚕共育发展现状,指出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广西蚕业当前现状,提出小蚕共育持续健康发展对策,以推动广西小蚕共育的发展。

关键词小蚕共育;问题;对策;广西小蚕在整个养蚕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推广小蚕共育是现代蚕业发展的方向[1]。

小蚕共育模式就是小蚕共育户利用自身专业技术把娇气难养的小蚕集中到一起饲养,把相对易养的大蚕留给蚕农,充分利用社会分工,降低农民养蚕门槛,提高养蚕成功率。

小蚕共育技术具有“四省”(省劳力、省投资、省蚕房、省桑叶)、“三便于”(便于管理、便于消毒防病、便于新技术推广)等优点,能很好地解决农村养蚕难的问题[2]。

1 广西小蚕共育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随着广西桑蚕业的快速发展,小蚕共育技术日渐成熟,小蚕共育在广西各地迅速发展,环江、宜州等地小蚕共育率达90%以上,有些村屯甚至户户共育小蚕,每户单批共育小蚕100~3 000张,成为远近闻名的“共育村”。

然而,在利益的驱动下近几年各地出现的共育户、共育室、共育中心良莠不齐,部分共育室没有专业技术员和必要的养蚕设施,消毒把关、合格检验机制不严,导致小蚕质量不高,不仅自己养蚕失败,而且使蚕农损失惨重,严重打击蚕农养蚕积极性。

小蚕质量低下的共育户无法售完小蚕,只能压低价格或提高单张蚕种蚁量,恶性竞争影响小蚕共育市场正常秩序,阻碍小蚕共育技术推广和发展。

虽然目前许多地区出现小蚕共育协会,但协会没有足够的资金实力,没有约束力,共育户如同一盘散沙,各自为阵,在强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共育协会如同摆设。

2 持续健康发展对策小蚕共育技术要持续健康发展,就应由政府引导,加强执法力度,合法竞争,扶良淘劣,走规范化、专业化道路,逐步健全完善小蚕共育市场。

2.1 政府引导合法经营2.1.1 专业技术员持证上岗。

在各县市区举办小蚕共育专业技术培训班,对各辖区内小蚕共育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颁发小蚕共育技术员证书,定期对技术员培训,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不合格者要求重新培训或撤销技术员证书。

小蚕专业共育管理实施细则

小蚕专业共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蚕共育管理,提高小蚕质量,保障蚕桑产业健康发展,根据《蚕桑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小蚕共育的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蚕桑生产区域内的蚕农。

第三条小蚕共育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统一规划,分户饲养;(三)科学管理,优质服务;(四)资源共享,风险共担。

第二章共育基地建设第四条共育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交通便利,水源充足;(二)蚕房设施齐全,符合蚕室建设标准;(三)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四)具备蚕种、饲料、消毒剂等物资储备。

第五条共育基地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蚕房面积根据共育规模合理确定;(二)蚕房通风、透光、保温、消毒设施完善;(三)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和物资;(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蚕种管理第六条蚕种应当选用优质、高产、抗病、适应性强的品种。

第七条蚕种采购应当从正规渠道进行,确保蚕种质量。

第八条蚕种运输、存放应当符合技术要求,防止污染和损伤。

第九条蚕种使用前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四章饲养管理第十条共育基地应当建立健全小蚕饲养管理制度,确保饲养质量。

第十一条小蚕饲养应当遵循以下技术规范:(一)蚕种催青、消毒、孵化等技术操作;(二)小蚕饲养密度、温度、湿度控制;(三)饲料配制、投喂技术;(四)病害防治。

第十二条共育基地应当对蚕农进行技术培训,提高蚕农饲养技术水平。

第五章质量控制第十三条共育基地应当建立健全小蚕质量检测体系,确保小蚕质量。

第十四条小蚕质量检测项目包括:(一)蚕种质量;(二)孵化率;(三)眠性、体质;(四)病害发生情况。

第十五条共育基地应当对小蚕质量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风险防范第十六条共育基地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降低生产风险。

第十七条共育基地应当加强病虫害防治,防止疫情发生。

第十八条共育基地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第七章资金管理第十九条共育基地的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二)透明公开;(三)节约高效。

养蚕农场规章制度

养蚕农场规章制度

养蚕农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蚕丝生产质量,促进养蚕农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养蚕农场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养蚕农场应当注重环保,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擅自排放废弃物,不得滥砍滥伐。

第四条:养蚕农场应当加强科技创新,提高养蚕技术水平,不断提升蚕丝产量和质量。

第五条:养蚕农场应当加强与养蚕相关的卫生防疫工作,确保蚕丝生产的安全。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养蚕农场的所有员工和管理人员。

第二章养蚕基地管理第七条:养蚕农场应具备良好的养蚕环境,保证蚕丝生产的质量。

第八条:养蚕农场应建立完善的养蚕制度,确保蚕丝产量和质量的稳定。

第九条:养蚕农场应建立科学的品种配置和种子管理制度,选择适宜的蚕种。

第十条:养蚕农场应加强对蚕种的保护和培育,保障其繁殖能力和遗传稳定性。

第十一条:养蚕农场应定期进行蚕种检疫,确保蚕种的健康状况。

第十二条:养蚕农场应建立完善的蚕室管理规定,确保蚕丝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养蚕农场应对蚕室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提高蚕丝质量。

第十四条:养蚕农场应加强对蚕室温湿度的监控,保证蚕的正常生长发育。

第十五条:养蚕农场应定期进行蚕丝产量和质量的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养蚕农场应加强对蚕丝的贮存和包装,确保产品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七条:养蚕农场应建立完善的物流体系,保证产品的及时交付。

第三章养蚕技术培训第十八条:养蚕农场应对员工进行蚕丝生产技术培训,提高工作技能。

第十九条:养蚕农场应定期开展养蚕技术培训,提高员工对养蚕技术的认识和掌握。

第二十条:养蚕农场应建立养蚕技术交流平台,促进员工之间的学习和交流。

第二十一条:养蚕农场应鼓励员工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水平。

第四章养蚕农场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养蚕农场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养蚕农场应加强对设备和设施的维护和保养,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养蚕农场应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2016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2016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2016修正)【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3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11.30【实施日期】2008.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2008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维护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林木种苗产业化、标准化进程,促进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繁殖材料或者种植材料,包括林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苗管理的具体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林木种苗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林木种苗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组织实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四)负责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行为;(五)负责林木种质资源及林木新品种的管理,组织、指导林木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审定、登记、开发和林木良种的繁育、推广工作;(六)组织落实救灾备荒林木种苗贮备任务;(七)负责林木种苗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技术人员、种苗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及技术交流;(八)负责有关林木种苗管理的其他工作。

广西桑蚕资源综合利用现状及发展对策


大 力 开展 桑蚕 资源 综 合利 用 , 是桑 蚕 茧 丝 绸行 业 和特 色农 副产 品 市场 需 求发 展 的 必然 趋势 . 是发 展 现代 高 效农 业 、 护桑 蚕 产业 稳定 、 进蚕 农 增收 致 富 的必 然要 求 。 维 促 在 各级 政 府及 农业 ( 业 ) 管 部门 大 力支 持和 宣 传下 , 区 蚕 主 该 桑蚕 资源 综 合利 用得 到了较 好 的 发展 。 各地 不 断摸 索 出 了 形式 多 样 的综合 利 用模 式 , 些资 源利 用模 式 取得 了 良好 有
续 6年位 居全 国第 1 广西 已成 为名 副其实 的 中国桑 蚕生产 。 第一 大省 、 世界 重要 原料 茧生产 基地 。 目前该 区桑蚕 产 业 但 主要 以产茧 为主 , 蚕产 业 的综 合 开发利 用还 远远 不够 , 桑 产
径 , 大 资金 扶助 力 度 , 后 引进 了 广 西宜 源 菌业 、 州天 加 先 宜
成 菌 业 、 州 黄龙 示 范基 地 等 3家 规模 以 上 的桑 杆 食 用 菌 宜
生产 企业 。 目前 , 杆 食 用菌 生产 规模 已达 到年 产 2 0 桑 0万 0
筒 , 及农 户 5 0户 。 涉 6 同时依 托 企 业 为龙 头 , 不断 加 大 示范
推广 力度 , 力培 育发 展 “ 业 ( 司 ) 协会+ 着 企 公 + 基地+ 户” 农 的 生产 模 式 。 在产 品 开发 、 产 和市 场 营销 上 下功 夫 , 步 并 生 逐
22 桑 蚕 废 弃 物 循 环 利 用 模 式 .
221 桑 枝一 食 用菌一 肥 料 。 西桑 园 面 积约 1 . .. 广 40万h , m2
每 年 生产 的桑 枝达 3 0万 t 0 以上[ 各地 积极 引 导蚕 农 开展 4 1 。 桑 枝栽 培食 用菌 , 因地 制宜 栽培黑 木耳 、 香菇 、 平菇 、 秀珍 菇 等 。 港、 州、 贵 宜 横县 、 城 、 水等 地取得 了较 好 成绩 。 中 柳 融 其 宜州 市在 这 方面 发 展 有了 一 定 的规模 。 过 “ 通 以商 招 商 ” 途

2019年种桑养蚕技1.doc

种桑养蚕技术第一章种桑养蚕的意义一、扩大中国丝绸对世界的影响中国桑蚕有着6000年的文化历史,尽管历经风风雨雨,潮起潮落,但是中国的桑蚕产业仍然一路走先,而且越来越大,蚕茧的产量、茧丝的出口量均占世界的70%以上,东方丝绸已成为中国的品牌,在世界影响极大。

比如,2001年上海APEC(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与会各国元首身着丝绸唐装出席会议,我国申请举办2008年奥运会的宣传影片三次提及丝绸,引起了世人的瞩目。

从2001年开始,国家又全面取消了丝类产品出口企业经营资格限制的政策,使中国的丝绸企业能够在一个公平、开放、有序的格局中竞争,打造出了一批有世界影响力的企业,涌现了“凯喜雅”、苏豪、丝丽等一批在国内外都有较高知名度的丝绸品牌,中国的丝绸对世界的影响越来越大。

二、对我县农村经济的发展将起到一个很大的促进作用(一)、首先我们来算一下养蚕的经济效益,蚕茧从2003年下半年价格开始回升,由5.3元/斤,涨到现在14元/斤,按我们现在养蚕水平测算:1、单张效益:销售收入:以2005年灵川东田村、荔浦下樟村农户养蚕为例,一般单张产鲜茧40-50公斤,按40公斤计算,每公斤收购价18-28元,按20元/公斤计算,单张养蚕收入为20×40=800元。

成本计算:(1)蚕苗支出:每养一张蚕需蚕种款05年50元,小蚕共育费20元,合计70元。

(2)低值消耗品测算;养一张蚕需占用蚕台一套(含育小蚕的箱、蚕架等),计价100元,纸板方格簇200片,计价格250元,合计350元,一年使用9次,2年折旧完,即350÷9÷2=19元/张。

(3)每张蚕药费用(含石灰):30元。

(4)蚕园管理费用:按单张养蚕计算,肥料农药等共计150元,以上构成单张养蚕支出成本为:70+19+30+150=269元。

单张养蚕纯收入为:800-269=531元。

2、每亩桑园养蚕收入计算如采用早春种植“桂桑优12号”品种,就可以当年成园,当年可养蚕4张,产值3200元,第二年正常投产,按正常管理,全年产桑叶5000公斤以上,可养蚕8-10批,7张以上,产鲜茧280公斤左右,每亩桑园产值5600元以上,按以上单张收入计算,每亩桑园养蚕纯收入在3717元(7×531张/元)以上。

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兴办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是指饲养同一畜禽,养殖户5户以上,实行分户饲养、统一管理,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养殖场所。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第五条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和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二)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三)距离畜禽屠宰场、畜禽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2000米以上;(四)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五)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六)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一)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二)肉禽养殖场: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三)蛋禽养殖场:常年存栏500只以上;(四)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10头以上;(五)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20头以上;(六)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50只以上;(七)家兔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只以上;(八)其他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第七条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一)生猪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头以上;(二)肉禽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三)蛋禽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500只以上;(四)奶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头以上;(五)肉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60头以上;(六)肉羊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七)家兔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八)其他畜禽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关于提高广西区蚕种质量的若干建议 (提纲)

关于提高广西区蚕种质量的若干建议 (提纲)
黄君霆
【期刊名称】《广西蚕业》
【年(卷),期】2005(042)0z1
【摘要】@@ 1背景rn广西土地资源丰富、自然条件宜桑宜蚕;近年来全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以及多民族地区农村经济发展都期望种桑养蚕;近二十年来广西培养了一支优秀的蚕业技术队伍,在蚕茧主产区建立了蚕业技术推广网络;研究取得并推广应用了包括优良桑、蚕品种在内的一批先进科技成果.
【总页数】3页(P65-67)
【作者】黄君霆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
【相关文献】
1.加强基础建设提高检验水平促进浙江蚕种质量稳定发展——浙江省蚕种质量检验站五年工作回顾 [J], 楼霞;周金钱;吴海平;陈灵方
2.加强科研攻关,提高蚕种质量——摘自农业部农业司关于加快蚕品种改良步伐稳定提高蚕种质量的几点意见 [J],
3.加强蚕种质量管理完善激励机制促进蚕种质量提高 [J], 胡智明;刘新国;林忠芬
4.提高蚕种质量的几点体会 [J], 施祥斌
5.提高冷藏浸酸蚕种质量的体会 [J], 柳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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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号
发布日期:2007-4-10
执行日期:2007-6-1
生效日期:1900-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2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陆兵
二○○七年四月十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蚕种生产经营,保护蚕农合法权益,促进桑蚕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境内从事蚕品种选育、推广和蚕种生产、经营、质量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商品小蚕共育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禁止从自治区外引进未经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通过的蚕品种,但从事科学研究的除外。

从自治区外引进经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通过的蚕品种,应当进行区域适应性试养,经自治区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确认适宜饲养的,方可推广。

第四条购销已经区域适应性确认的区外蚕种,应当具有质量合格证、标签和省级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注明适宜饲养区域,并接受成品卵微粒子病检疫。

销售区外一代杂交蚕种的,应当在销售前10日内报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区外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的,应当在销售前15日内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蚕品种推广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弱点或者不宜推广的情形,自治区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提出终止推广建议,并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

禁止经营、推广已公告终止推广的蚕品种。

第六条科研、教学单位以科研、教学为目的生产蚕种,应当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但生产蚕种用于经营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经营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蚕种经营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共育商品小蚕应当遵守养蚕技术规程,并报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九条共育商品小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共育规模相适应的专用桑园和专用蚕室及蚕具;
(二)有经培训的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小蚕质量的其他相关设备。

第十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蚕种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蚕种生产、经营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蚕种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蚕种生产、经营档案,商品小蚕共育者应当建立小蚕共育档案,并保存2年以上。

蚕种生产档案应当载明品种名称、原种来源、繁育地点、生产日期、生产数量、检验检疫结果、冷藏浸酸记录、蚕种去向、技术与质检负责人等内容。

蚕种经营档案应当载明品种名称、数量、来源、保藏日期、保藏地点和条件、运输方式、质量状况、责任人及销售去向等内容。

商品小蚕共育档案应当载明品种名称、数量、来源、共育日期和地点、质量状况、责任人及销售去向等内容。

第十二条蚕种冷库应当按照蚕种生产许可证核定的蚕种级别和冷藏能力冷藏蚕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库冷藏:
(一)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的蚕种;
(二)不具有质量合格证、标签和省级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的蚕种。

禁止无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蚕种冷藏和浸酸处理。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蚕种冷库的监督检查。

冷库所有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经营的蚕种应当具有检疫合格证明、质量合格证和标签,标签不得缺项和涂改。

蚕种经营者和商品小蚕共育者应当向用户提供蚕种品种性
状、饲养要点和注意事项的书面说明以及相关咨询服务,并对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禁止经营下列蚕种:
(一)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
(二)无检疫合格证明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重复使用检疫合格证明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经营的。

第十五条蚕种生产者应当设置检验室,配备蚕种质量检验人员和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经检验不合格的蚕种不得出场销售。

第十六条蚕种实行检疫制度,检疫合格的方可经营。

蚕种实行微粒子病强制检疫。

检疫不合格的,由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烧毁。

第十七条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蚕种检验检疫,出具检验检疫报告,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蚕种检疫半年度合格率低于85%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因蚕种质量造成用户经济损失的,蚕种生产、经营者应当赔偿。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未经区域适应性确认的蚕品种;
(二)经营已公告终止推广的蚕品种。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之一;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之一。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蚕种标签缺项、涂改;
(二)共育商品小蚕不按规定建立和保存商品小蚕共育档案;
(三)蚕种经营者不按规定向使用者提供蚕种品种性状、饲养要点和注意事项的书面说明。

第二十二条蚕种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建立和保存蚕种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出具检验检疫报告的,由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予以办理许可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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