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新)

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新)
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新)

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强化干部责任意识,弘扬优良作风,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监督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中央、省委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把监督工作贯穿于干部的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工作机制,努力培养造就团结有力、务实清廉、作风扎实的干部队伍,为建设和谐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干部监督工作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发扬民主、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四)关心爱护、预防为主的原则;

(五)依法办事、从严查处的原则。

第四条干部监督工作在集团公司党政的统一领导下,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监督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监督对象是所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均含非领导职务),重点是党政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对领导班子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上级决议决定、工作部署情况;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情况;

(三)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情况;

(四)责任法人目标完成情况;

(五)坚持走群众路线,维护职工利益情况;

(六)贯彻执行财经纪律,依法经营情况;

(七)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八)贯彻执行“一报告两评议”情况;

(九)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十)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情况;

(十一)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报批、任免票决、任前公示等制度情况;

(十二)需要纳入对领导班子监督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对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集团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二)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情况;

(三)参加中心组学习及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学习情况;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情况;

(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情况;

(六)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情况;

(七)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廉洁从业情况;

(八)需要纳入对领导干部监督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组织处理方式

第八条领导班子组织处理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限期整改;

(五)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六)责令负直接责任的领导辞职;

(七)整顿调整。

第九条领导干部组织处理方式:

(一)提醒谈话;

(二)批评教育;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

(五)调整工作岗位;

(六)降职、降级;

(七)劝其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八)免职;

(九)撤职。

第十条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或并用,被处理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应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整体效能低下,执行上级决议决定、工作部署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集团整体工作部署的,给予领导班子限期整改或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给予有关责任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给予领导班子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给予有关责任领导诫勉或调整工作岗位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重大事项未及时请示汇报,或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给予领导班子限期整改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给予有关责任领导诫勉或调整工作岗位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主要目标的,给予领导班子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给予有关责任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连续两年度未完成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在维护职工利益中,搞虚假政绩骗取荣誉和利益的,给予领导班子限期整改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给予有关责任领导诫勉或调整工作岗位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财经纪律,经营管理混乱,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不到位,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领导班子限期整改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给予有关责任领导诫勉或调整工作岗位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降职、降级或责令辞职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未严格执行集团重大工程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出现问题的,给予领导班子限期整改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给予有关责任领导诫勉或调整工作岗位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降职、降级或责令辞职组织处理。

第十八条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年度内本单位处级干部一人次受到省、市上级主管部门处罚的,给予领导班子限期整改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诫勉或调整工作岗位组织处理;给予有关责任领导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两人次及以上受到省、市上级主管部门处罚的,给予领导班子整顿调整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降职、降级或责令辞职组织处理。

第十九条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分管下属出现违纪违法行为,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领导班子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给予有关责任领导诫勉或调整工作岗位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降职、降级或责令辞职组织处理。

第二十条领导干部大局意识淡薄,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分不清是非,在紧要关头,不听调遣、敷衍了事、旁观退缩

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自由主义严重,或独断专行,拉帮结派,闹无原则纠纷,影响领导班子团结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

第二十二条领导干部思想观念陈旧,怕担风险,怕负责任,不思进取,不求上进,作风飘浮,工作效率低,造成工作无法有效推进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劝其引咎辞职或免职。

第二十三条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正职和分管此项工作的副职,连续两年属于“一票否决”的工作被否决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给予免职或撤职组织处理。

第二十五条决策严重失误,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不力,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二十六条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作为、乱作为,致使直接分管工作出现失误,或由于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到位,分管科室、车间的中层管理干部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罚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二十七条外派董事对需提交控(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未提前征求集团公司意见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二十八条外派监事、高管人员及财务总监发现控(参)股公司有损害集团公司权益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未向集团公司汇报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二十九条因调整工作岗位,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责令辞职或免职组织处理。

第三十条因个人的能力、专长与岗位不适应等其他原因,难以胜任现职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三十一条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率超过30%,并经考核考察确属不称职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连续两次“不称职”率超过30%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责令辞职或免职组织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组织处理。

第三十三条利用职务或权力之便,以权谋私,搞吃、拿、卡、扣、占、挪用或变相使用资金,或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三十四条领导干部个人违反廉洁自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三十五条支持、煽动和参与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有关负责人降职、降级或责令辞职组织处理。

第三十六条不贯彻执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三十七条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三十八条擅自突破机构编制,超职数提拔干部,超标准确定干部待遇,一律作无效处理,给予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并在集团公司干部大会上作检查。

第三十九条不履行干部报批手续,进行干部调整的,所作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作无效处理,给予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降职、降级或责令辞职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

第四十条决定干部任用,未履行推荐、考察、酝酿、讨论、票决等程序,或者未经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的,一律作无效处理,给予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责令辞职或免职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诫勉或调整工作岗位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将干部任免事项提交会议研究决定前,未认真把握任职基本条件和资格,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重视、不调查,造成选人用人失误的,给予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本单位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严重问题隐瞒不报、有意不查,本单位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严重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的,给予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责令辞职或免职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四十三条讨论决定任用干部,不考虑干部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不尊重班子多数成员意见的,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

第四十四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推荐的人选,领导干部私自改变或主要领导临时动议提拔干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组织处理。

第四十五条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不如实向组织介绍情况,所推荐人选在思想表现、廉洁从政、工作作风等方面有严重问题的,给予提醒谈话或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明知被推荐人选有严重问题,仍坚持推荐,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

第四十六条领导干部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干部选拔任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

第四十七条领导干部任人唯亲,不执行回避制度,指令或指使提拔本人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群众意见大或造成用人失误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四十八条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监督程序

第四十九条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或通过以下渠道及时发现有关问题,由组织人事处受理,并进行初步核实。

(一)上级机关及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党员代表、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其他组织和职工群众的检举、控告;

(四)干部监督公开举报电话及电子信箱收到的来电来信;

(五)工作选拔任用、考察考核中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五十条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的,组织展开调查。被调查对象应当积极配合,阻碍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提请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暂停其职务。

第五十一条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干部监督处理决定。

(一)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进行核实,重事实、重证据,不偏听、不偏信;

(二)调查结果反映适用于第三章有关规定的,应在调查结论作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干部监督处理决定。

第五十二条受处理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人事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三条组织人事处收到受处理对象的申诉,应当重新进行复议、复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处理决定事实清楚,但处理方式不当,变更原决定;

(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

第五章纪律和责任

第五十四条对领导干部实施监督管理,必须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五十五条接受监督检查的领导干部,要积极配合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凡弄虚作假以及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免职或撤职。

第五十六条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造成所作出处理决定错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调整工作岗位或开除。

第五十七条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安全管理、计划生育、公安信访等部门的作用,及时沟通情况,形成整体合力。

第五十八条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干部监督工作负总责,班子其它成员对所分管单位的干部负有教育和监督责任。因监督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或调整工作岗位组织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定稿版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规定实 施细则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有效规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均适用《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通过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巡视、执法督察、审计以及年度考核、合法性审核等形式进行。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党组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向被检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组长对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仍不整改的,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先免职,后处理。 第二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四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分解,应在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后30日内完成,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党组审议通过,以党组文件印发执行。 第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具体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每年按照《税务系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内容及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检查考核,使用)开展测评。

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有效规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均适用《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通过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巡视、执法督察、审计以及年度考核、合法性审核等形式进行。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党组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向被检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组长对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仍不整改的,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先免职,后处理。

第二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四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分解,应在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后30日内完成,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党组审议通过,以党组文件印发执行。 第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具体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每年按照《税务系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内容及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检查考核,使用《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测评表》(见附件1)开展测评。 考核等次根据检查结果及民主测评情况综合确定,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能够认真履行《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民主测评情况,可评为“好”、“较好”、“一般”等次,其中:“好”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好”;“较好”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较好”;“一般”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一般”。领导班子、领

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工作汇报

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工作汇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相互之间联系交流的机会增多,领导干部的“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它们的共同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领导干部手中都有一定权力,在人事安排、经费使用等方面有较强的自主性,客观上为他们的“三圈”活动提供了方便;二是领导干部的非正常交往,一方面是他人利用领导手中权力谋私利,另一方面是领导利用职权为己谋私利;三是领导干部“三圈”内的活动,以个人交往居多,以正当名义掩盖非正常的的交住居多;四是领导干部在“三圈”内,往往是正常交往与不正常交往交织在一起,家庭成员、亲戚、朋友参与其中,关系错综复杂。 领导干部的“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之所以容易发生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思想上存在模糊认识。主要有三种错误看法:其一是“管不着”。有的同志认为业余时间是自己的,谁也别想管,于是“天马行空,独往独来”,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其二是“不用管”。有的同志认为“三圈”大多以亲情、友情为“圈子”,无非是吃点、喝点、玩点,大的方面不会出问题就行了,于是警惕性不高,见怪不怪。其三是“没法管”。有的同志认为当前社会上客观存在着“酒绿灯红”,领导也不是生活在真空之中,“大环境”就是怎样,怎么加强管理也毫无作用。 二是管理教育相对滞后。有的单位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社会交往关注不够,重“八小时之内”管理,轻“八小时以外”管理,缺乏对领导干部社会交往行为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形成了一定的盲区和死角,给少数意志薄弱者钻了空子。 三是社会消极因素腐蚀影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社会生活节奏明显加快,既开阔了领导干部的视野,使他们接受了许多新思想、新观念、新知识,同时也使他们受不良思想、观念、行为影响的概率增大。 加强领导干部“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的管理,是领导干部防微杜渐,确保正确行使手中权力,保持廉洁自律的根本保证;是塑造领导干部自身良好形象,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威信的重要措施;是培养和保护干部健康成长的迫切需要。领导干部正常的、健康的交往能够起到思想互助、增长见识、加深友谊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工作和学习。反之,则会影响个人成长进步,影响家庭和睦,给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带来严重危害,严重的还会影响到单位事业的发展。交往是每个人都不可回避的,如何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纯洁、净化“三圈”,已成为各级领导和机关面临的紧迫课题。 首先,要把住“思想关口”。江泽民同志指出:“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党必须十分注重防范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维护党的队伍的纯洁。”作为领导干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这一要求,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和党性修养,校正人生的价值目标,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断增强自我约束力、控制力,做到不追逐低级趣味,不寻求感官刺激,不做与党员干部身纷不相符的事情。在社会交往中,要时刻保持高度的政治警觉,严守党的纪律,增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人,自觉做到不听信谣言,不传播小道消息,对上级不评头论足,不讲政治段子。 其次,要把住“行为关口”。要严格控制社交范围,尽量少搞与工作无关的社交,未经批准不得参加任何社团组织,严禁参加任何宗教组织和迷信活动。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确保交往内容的纯洁、健康,防止交往庸俗化,功利化和重利轻义、唯利是图。严禁领导干部的家庭成员干预单位事务,或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领导干部在社交中一定要严守法纪,增强“择人而交”与“慎重交际”、“健康交际”的意识,防止

中层管理干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青岛瑞华集团有限公司 中层管理干部、部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编制:宋述杰 审核: 批准: 日期:

中层管理干部、部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一、目的 为保证公司整体目标之完成,提高整体运作管理水平,提高中层干部工作积极性,促进管理干部主动完成各项任务。避免管理人员的不规则、不作为行为的发生。使管理者,在管理的同时首先要以身作则。真正做到我管大家,大家管我的目的,树立个人及企业的文明形象,特制定本制度。二、适应范围 适应于公司内部中层以上及后勤管理部门。即:生产车间主任、厂长、科长、主管、行政办、财务部、业务部、采购部等职能部门所有人员。 三、职责和权限 1、行政办负责推行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及时发现纠正偏差并保存监督实施结果,对监督不公平现象及时汇报总经理。 2、行政办负责对监督管理实施举报的信件、电话、短信、邮件的日常收集,并将结果及时汇总传达给总经理。 3、公司所有职工均有权对各管理职能部门进行监督、举报。 4、总经理负责核实监督举报情况,如属实,根据实际情况奖励举报人,同时下发处理意见。 5、中层管理每季度实行批评与自我批评管理制度,查

找自身存在问题,进行自我评价,然后自行整改。由总经理监督。 四、监督管理方式 1、在公司内部,每个车间设立“意见箱”。每周由专人负责收集相关信件,汇总后直接上报总经理。 2、公布举报邮箱、电话、短信号码等。 3、通过信件、电子邮件、实名电话、短信的方式对公司内部的一些不良行为和做法进行举报。(可以采取匿名举报) 4、公司所有职工均有义务对公司内部人员的不规则、不作为的行为进行举报。 五、奖励办法 1、对举报的事件在收到信息或信件后,及时整理后上报总经理。经总经理核实后给予不公开不记名奖励。 2、奖励方式:以现金奖励为主,其他方式奖励为辅。 3、对举报人实行绝对性的保密。进行奖励可通过银行账号或电话费充值等方式进行不记名不见面的奖励。 4、经核实,如所举报事件不属实,将放弃举报和奖励。 六、本制度由总经理负责解释、修订。

领导干部值班管理办法

管理人员值班制度规范 第一条:目的 为强化领导、干部值班工作,使生产系统能够及时得到协调组织与技术指导,保障生产组织系统得到高效、有序、顺畅的运行,确保生产系统安全、经济、稳定并最大限度地发挥生产能力,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加强煤采样系统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人员组成范围 公司值班人员:指服务生产的各部门经理、副经理、车间主任、副主任、技术部技术员组成的当天当班的值班人员。 第三条:值班人员的基本任务 1、值班人员应负责组织、协调当日的公司生产,要求全面掌握生产动态,精心组织、精心安排,有效地按照生产作业计划组织实施,保持工艺装置运行平稳,确保产、供、销畅通,使生产均衡、安全、稳定、有秩序地进行,保证生产作业计划的完成,检查各岗位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2、值班人员应在公司当班生产调度的统一指挥下,做好生产装置的巡检与技术服务工作,及时发现并及时协调处理公司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公司生产系统稳定运行。 第四条:值班人员的职责 1、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目标,以当班作业计划为依据,协调完成当班生产计划。 2、了解当班的原料、产品的储备状况。 3、了解当班的设备检修情况。 4、了解各装置生产动态。 5、对生产过程中临时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有关车间、部门,及时处理,必须做到处理问题不过夜。 6、及时组织协调处理生产事故,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7、服从当班生产调度的指挥,及时执行并解决当班调度令所涉及的问题。 8、对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应主动向主管领导汇报,并主动联系相关人员立即到现场解决,对未解决的问题,在未征得当班调度同意前,不得自行离开现场。 9、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定和岗位责任制。 10、按时参加公司调度大夜班交接班会。 11、及时填写值班记录,记录当班的生产状况。 12、有权处理当值时间内所有违章违纪行为。

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新时期干部监督工作,建立科学的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等有关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干部监督工作包括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委负责的原则; (二)职能部门联合监督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四)发扬民主和群众参与的原则; (五)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干部监督工作必须符合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把干部监督工作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促进干部健康成长,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乡镇党委、市直党委(党组)对所属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领导干部的组织监督 第五条领导干部谈话制度。谈话包括例行谈话、预警谈话、诫勉谈话。 (一)例行谈话是常规性谈话,由市委及组织部负责同志同基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每年一次。主要结合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和日常掌握的情况,进行激励性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努力方向。 例行谈话要按照省委组织部《党委及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同下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谈话制度》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进行。 (二)预警谈话是一种预防性、警示性的谈话,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有关领导或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随时进行。 1、领导干部出差、出国、工作变动及个人遇有重大事项时要及时进行谈话,提出要求和注意事项,防微杜渐。 2、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存在不廉洁行为或反映线索比较具体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谈话。 (三)诫勉谈话是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性谈话。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存在的一般性错误或尚不构成违纪的问题予以告诫。 1、凡领导干部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

干部监督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范文

长坝乡干部监督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做好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对于防止、纠正干部队伍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干部监督管理不到位,不仅会毁掉一批干部,更会影响一地政权稳定,耽误一域经济发展,败坏一方社会风气。一年来,我们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指导下,以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为根本目标,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大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力度,规范全乡领导干部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现总结如下: 一、在制度上,加大创新力度,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为了使我乡干部监督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一年来,我们在干部监督管理方面先后出台和完善了一系列制度。一是在规范选人用人行为方面,充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出台了干部公开推荐制、公开选拔制和任前公示制。二是在完善干部日常管理机制方面,对在工作、生活上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警示,出台了谈话诫勉制度和干部向组织回复有关问题制度;加强对包村干部实绩的考核,出台了干部动态考核制度和年终定期考核制度。三是在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精简干部队伍,提高干部素质,改进干部作风,在全乡村级组织建设中实行了“三改”,即改革村干部管理体制,改善村干部素质结构,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在加快制度创新的基础上,我们要求全乡各级党组织加强对制度的学习和贯彻,切实做好组织人事的规范、公正、科学。

二、在内容上,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效果 干部监督管理工作面广量大,必须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力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在此基础上,以点带面,实现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全面推进。为此,我们在工作中主要突出以下三个重点: 一是突出对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为全面、客观、公正地识别和选拔干部,实行领导干部定期审计和重点审计制度,建立审计台帐。乡党委定期、不定期召开纪检、组织、财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联席会议,通报审计情况,研究落实审计建议,并对各单位落实审计意见情况进行跟踪回访,从而保证审计意见得到及时落实。二是突出对领导干部的群众监督机制上。监督渠道不宽,言路不畅,是影响人民群众正常行使监督权的重要障碍。实践证明,依靠群众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是做好干部监督工作的重要保证。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围绕有信必查,有查必果的原则,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干部工作、生活、经济等方面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由纪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迅速查处报结,为乡党委提供用人决策依据,同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回复反映人,以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干部监督管理的积极性。 三、在手段上,实施配套改革,全方位拓宽监督管理范围 干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放在整个社会大背景下去考虑,需要方方面面的相关制度及实实在在的措施加以配套,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收到实效。为此,我们在不断加大干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的同时,还建立健全了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通过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领导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职能机关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形成了有效的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了干部行为,为全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一条政治“保障线”。

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协调机制,增强监督合力,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全面、准确地掌握干部现实表现情况,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是围绕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习关于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政策规定及有关文件,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讨论我区拟出台的有关干部监督工作的制度、规定; 通报县处级、厅级干部在廉政建设、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思想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县处级、厅级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已查处情况和违反组织、人事、财经工作纪律的情况; 通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交流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做法和经验,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办法; 协调涉及多部门参加的工作; 其他需要研究的问题。 第三条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由自治区

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自治区人事厅、审计厅、信访局等部门组成。各部门有关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根据工作需要,有关单位可列席参加。 第四条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联席会议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部部长为召集人,分管部长可受部长委托主持联席会议。 第五条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确定一个职能处室为联络处室,其处室负责人为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成员。 第六条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召开时间、议题的安排,综合整理各成员单位通报的情况,除尘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及时办理有关事项。 第七条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的议事程序: 召开联席会议前,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和业务范围,收集整理通报交流的有关问题,将有关材料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 召开联席会议时,与会人员就各自单位收集群众反映和组织上调查处理的有关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等方面情况书面或口头进行通报、交流,集体进行讨论研究。 联席会议结束后,联席会议召集人就议定的事项审定和签发会议纪要。各成员单位根据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分别落

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经验做法亮点汇报

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经验做法亮点汇报 政治监督强信仰,X帜鲜明聚能量。一是在思想教育中筑牢政治意识。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WZ头脑,结合“X、X”主题教育,把党章党规党纪列为党员干部日常教育重要内容,定期开展领导干部读书班、英模人物典型教育等活动,为领导干部常讲“政治课”、常念“紧箍咒”。近年来组织观看警示教育宣传片X人次、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培训累计参训X人次。 二是在巡视巡察整改中展现政治担当。针对上级巡视巡察反馈的问题,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标本兼治,把“全面改”和“重点改”结合起来,把“当下改”和“长久立”结合起来,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要求全区科级领导班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巩固巡视整改成果,对不认真对待反馈问题、整改打折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切实维护组织权威。 三是在选人用人中严把政治要求。坚持把政治监督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坚持“首关不过,余关莫论”,严把政治关、廉洁关、品行关、作风关。坚持“凡提四必”,动议即审、该核早核,对纳入考虑范围的人选,提前审核政治表现和廉洁自律情况,对发现问题、影响使用的及时终止选任程序,对政治上不合格的“一票否决”,确保选拔上来的领导干部是政治上的明白人。健全完善干部监督工作联

席会议制度,织密干部监督网络,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畅通“X”平台、干部任前公示等监督举报渠道,形成工作合力,营造风清气正选人用人环境。 履职监督促担当,攻坚克难本领强。一是完善平时考核督促干部担当作为。结合“双城同创”、“十四冬筹备”、“三大攻坚战”、高质量发展等全局性中心工作开展平时考核,近距离接触干部的日常工作,察清干部在落实决策部署、承担急难险重任务时的工作态度、能力水平和主要实绩。针对疫情防控这一特殊时期,与纪委监委组织开展“全覆盖”巡回督查,在疫情防控一线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情况,共实地检查小区(村)X个次、检查公路卡口及火车站X 个次,发现并整改各类问题X个。 二是注重树立导向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树立鲜明选人用人导向,X年至今在“三大攻坚战”等中心工作、各领域重大项目一线和基层镇办新提拔任职干部X人,对考核中发现的能力不足、状态不佳的领导干部,不予任命、提名到新的领导岗位工作,有效激励干部争当改革发展的先行者、排头兵。组织X余名领导干部参加脱贫攻坚、绿色发展、招商引资等教育培训,提升干部担当作为能力。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出台《年度实绩考核指标评定结果奖惩办法》,明确奖惩措施,激励担当作为。加强待遇保障,为X名乡镇干部落实乡镇补贴,X年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根 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坚持从严治党、依法监督、分级负责、违纪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依法治税,从严带队,勤政廉政,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各级党组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以及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六条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穿于税收工作大局之中,贯穿于税收政策法规制定、税收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两权”运行全过程之中,与税收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完善内控机制,强化权力的监督,保证责任落实,有效防范风险。 (三)把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四)每年对下一级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予以通报。

(五)每年召开一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党组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六)各级领导班子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管领导与分管部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七)成立由党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检组组长和其他有关成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监察部门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 第八条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一)领导本单位、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及下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进行监督。 (三)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亲自批办重要信访举报,指导重大案件查办工作。 第九条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在部署、检查、调研工

干部管理规定

制度管理控制表

干部管理规定 一、目的 规范干部管理,建设富有生机与活力的干部队伍,为公司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单位(含代管单位)。 三、名词定义 本规定所称干部指行政职务为公司本部主管、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岗位人员,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领导人员及董事、监事人员。 四、管理原则 (一)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坚持“三个不吃亏”和“两个不用”原则(不让综合素质高的人吃亏、不让干事的人吃亏、不让老实人吃亏;不用不讲原则、不分是非的“老好人”,不用不干实事、无所作为混日子的人)。 (二)坚持标准,逐级提拔。干部选拔应满足集团公司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条件》(附件1),同时应符合《五凌公司岗位任职资格标准》(附件2),特别优秀或确因工作需要可破格提拔。 (三)双向选择,以组织安排为主。建立干部有序交流机制,激发干部队伍活力,把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岗位上。 (四)按需聘任,调配优先。干部职数按照精简高效原则设置,空缺岗位优先从同级别现职干部中调配,调配不足人选从下一层级干部中选拔。 五、管理方式 (一)公司干部职级由高到低依次为总助(副总师)层级,中层正职层级、中层副职层级,办主任层级、办副主任层级。 (二)属集团公司管理的干部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三)公司中层副职级(含)以上的任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提出方案,按以下方式研究决定: 1.公司总助(副总师)以及电厂、在建单位和分、子公司(不含辅业子公司)正职、财务总监的任免,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方案,经总经理与党委书记酝酿、

与其他党委成员沟通后,由总经理提议,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报中电投集团公司批准,公司发文任免。 2.公司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副书记)等选任制干部由公司党委会研究确定候选人,报中电投集团公司相应机构同意后,根据选举的有关规定及程序选举产生。 3.本部部门正、副职、电厂和在建单位副职及分公司其他班子成员的任免,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方案,经总经理与党委书记酝酿、与其他党委成员沟通后,由总经理提议,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公司发文任免。其中,监察部门负责人的任免,需事先征求中电投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意见。 4.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组建、换届、调整,以及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员的任免,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会商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总经理与党委书记酝酿、与其他党委成员沟通后,由总经理提议,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推荐人选,按有关程序办理任免手续。具体程序和要求见《公司推荐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四)办主任级人员的任免,按以下方式研究决定: 1.电厂、在建单位办主任级人员的任免,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方案,经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所在单位发文任免。 2.分、子公司办主任级人员的任免,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研究决定,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备后,自行任免。 3.本部办主任级人员的任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方案,报所在部门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 4.按委派制管理的办主任级人员任免,其所在单位应事前征求委派管理部门意见。 (五)建立和完善中青年后备干部库。公司对后备干部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充实,始终保持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后备干部队伍。具体程序和要求见《后备干部管理办法》。 (六)社会化招聘人员的初次提拔任用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履行考核、测评程序。经考核、测评合格的,由人力资源部门直接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不再重新发文公布。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社会化招聘人员初次提拔任用前,人力资源部门应事先通过查阅社保纪录、个人档案和采取必要的外调手段核实其基本情况、工作资历、业绩等信息。

市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市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市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切实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不断强化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内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管副县级以上干部;市县(区)直部门、乡镇、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中省驻平单位科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强化预防、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依纪的原则。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仍应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注重社会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收钱敛财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行为。 3、公款吃喝、公车私驾、公车私用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 4、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行为。 5、参与封建迷信和宗教活动等行为。 6、参与黄、赌、毒活动和涉足色情场所的行为。 7、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言论的行为。 8、参加“**功”等非法组织,参与民间结社组会等行为。 9、不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酒后滋事等行为。 10、不顾家庭基本伦理,对父母老人不孝敬等行为。 11、不遵守社区、宿舍守则,邻里相处不融洽等行为。 12、不讲诚信,逾期不归还贷款、欠缴住宅暖气费、物业费、水电费等行为。 13、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需要监督管理的其它问题。 第五条实行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监察局、检察院、公安局、审计局、信访局、文明办等单位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研究、部署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实行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报告和考核制度。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主要领导的述职述廉报告和其他领导干部的书面述职述廉材料中,必须报告八小时以外表现情况,并填写八小时以外表现情况登记表。 第七条认真受理群众通过网络、来信来访、举报电话等途径投诉的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违纪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人员进行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及时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各新闻媒体通过内部反映和公开报道等形式,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违纪问题,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第九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依托社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情况进行监督。定期与街道社区党组织联系,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及廉洁自律、社会交往等方面的情况。第十条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每年召开一次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加强与领导干部家属的沟通。通过召开领导干部家属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入户走访等方式,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情况。 第十二条建立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对班子成员负有监管职责,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的工作人员负有监管职责。对不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本部

干部监督工作联系通报制度

干部监督工作联系通报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发挥组织部门与执纪执法部门的监督作用,全面、准确地掌握县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现实表现,为正确认识干部、使用干部、培养教育干部服务,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 二、工作联系通报内容 1、县纪委、监察局在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应及时将属县委或县委授权县委组织部管理干部的立案、核实情况或审查情况通报县委组织部。对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行政给予降职以上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上报审批前,要征求县委组织部的意见;结案后应将党、政纪处分决定书抄送县委组织部,归入本人档案,对举报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及时与组织部门通气。 2、县检察院负责将县委管理的干部因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问题受到立案查处的案件,以通报表的形式通报被查人的姓名及其问题的性质。对重要举报材料,经初步核实后,如确有问题向县委组织部进行通报。 3、县公安局负责将县委管理的干部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处罚的人和事因等情况,通报县委组织部。 4、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按照省委《关于实行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对乡镇主要领导即责任人受到警告、一票否决等情况,通报县委组织部。 5、县审计局负责按《石泉县乡镇和县直机关单位领导干部任期审计制度》的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财务工作的副职领导进行审计,提供审计结论,平时对科级单位的业务审计结果,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抄送县委组织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领导干部个人有违反财政法规经济行为的,及时向县委组织部通报情况。 6、县计生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计划生育工作奖励和一票否决若干规定》,对因领导不够重视,基层基础工作差;年度计划生育工作有关指标综合排名全县后3名的乡镇情况;给予黄牌警告乡镇的情况;对在计生工作中弄虚作假,统计数据严重失实,误差率超过10%,以及乱批生育指标的乡镇和县直机关中存在上述问题的单位及其有关情况,向县委组织部通报。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县委管理干部的情况,也要向县委组织部通报。 7、县信访局负责将群众反映某些科级干部的有关问题的来信来访笔录,包括调查了解的结果,以《群众来信来访摘要》的形式,通报县委组织部。 8、县委组织部在考察干部或在对干部监督检查中,发现干部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上述联系单位中的某一职能单位。组织部在考察干部中需要上述单位

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制度

党员干部监督管理制度 党员监督问题是加强党的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越是改革开放越要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是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之一。党的基层组织认真落实对党员进行监督的任务,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明确对党员进行监督的重点内容。对党进行监督的重点内容包括: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情况;遵守党的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同各种错误行为做斗争的情况;党员领导干部以积极态度,认真对待群众意见,改进工作的情况。党组织对党员进行监督,既要监督八小时以内的情况,也要监督八小时以外的情况。 2、坚持走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坚持党员教育、管理与监督相结合。 4、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 5、教育引导党员相互监督。 一、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线领导机关干部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二、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三、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是: (1)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

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国税党字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年11月18日国税党字[201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党组,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党委: 现将《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3月总局党组印发的《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推动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新时期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建设逐步深入,近年来先后修订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行政监察法》等一系列重要法规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决定对《监督管理办法》予以修订。 《监督管理办法》是规范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对于加强民主集中制,形成用制度规范领导决策、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深入学习宣传、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党组是贯彻落实《监督管理办法》的责任主体,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各负其责,职能部门具体落实;要将《监督管理办法》纳入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和领导干部个人学习的重点内容,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要带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执行;要多角度、多层面开展集中宣传,积极营造氛围,切实把各级领导干部的认识统一到总局党组的要求上来;要切实抓好教育培训,将《监督管理办法》列入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总局党校要将《监督管理办法》列为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要加强动态管理和信息反馈,总结经验,完善措施;要强化督导检查,把《监督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情况作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

党员、干部管理监督制度

党员、干部管理监督制度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党员队伍,根据白沙镇关于加强党员、干部管理监督的精神和要求,特此制定我支部党员、干部管理监督制度。 一、加强宣传教育 围绕建设廉洁、高效型队伍的要求,要狠抓反腐倡廉教育,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党内监督、党纪处分、党员权利保障三个《条例》,引导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反腐倡廉的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学习的重要内容,融于干部的选拔、管理、使用、培训的各个环节;积极开展廉洁教育进支部活动,将反腐倡廉纳入支部教育体系,扩大廉政教育的覆盖面。 二、明确工作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按照镇党委提出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要明确工作责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担负起各自应负的岗位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做到责任分解、责任督查、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四个到位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党政一把手“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并层层签订廉政责任书。

三、拓展监督渠道 在党员监督中,要采取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自我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发挥信访在揭露问题、加强监督等方面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拓宽群众反映意见和呼声的渠道,广泛听取党内外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把“下级评议上级、群众评议党员”制度化,充分依靠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促使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始终保持先进性,始终做到情为民系、权为民用、利为民谋。 四、严格监督办法 (一)坚持党组织对党员的评价制度 每年对每名党员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坚持统一组织和分类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共性工作目标考核与特色性突破性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干部使用相结合等“四个结合”,发挥好考核的导向作用,公平公正地评价每名党员、干部。 (二)落实党员、干部管理监督责任 各级党组织要对党员、干部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和年度考评。突出党员干部管理监督重点。确定部门领导为管理监督的重点人员;确定党员干部的“工作圈”和“生活圈”为管理监督的重点内容。三是定期通报党员干部管理监督情况。每年度在支部范围内通报每名党员干部的学习、工作和

【调研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的探索与思考

关于加强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的探索与思考 近年来,为加强和规范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强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00市以体系建设为抓手,规范机制运行,强化制度保障,逐步构建起全时态、广覆盖、多渠道的干部日常监管体系,全面加强对干部平时的监督管理,严防干部“带病上岗、带病提拔”,形成了从严监督管理干部的良好氛围。 一、主要经验做法 (一)坚持日常摸底与定期巡察相结合,实现干部监管“全时态”。加强对干部的平时性、经常性考察,通过随机抽查、常态跟踪、民意调查、电话访问等形式,对部分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干部履职情况、新选任干部表现情况进行摸底了解,做到准确、客观、全面、动态地了解识别干部。深入开展干部巡察工作,制定《党政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巡察制度暂行办法》,坚持每年年中开展一次干部巡察,通过听取汇报、个别谈话、走访调查、民主评议等形式,对各单位班子运行情况和干部表现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了解,对巡察过程中反映突出的问题进行研判分析,形成处理意见后反馈单位进行整改。2012年以来,坚持每年对全市00个镇街、所有副科级以上部门单位及各指挥部、委员会进行一次全面巡察,巡察过程中引入“人机对话”的方式,进一步了解领导干部整体表现情况。

(二)坚持个人报告与谈心谈话相结合,实现干部监管“广覆盖”。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每年年初组织全市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填写《领导干部年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同时要求个人有关事项变动及时向组织部门报告。大力推动干部谈话制度的落实,印发《关于实行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强化组织部长“双向约谈”工作,对主动提出约谈的领导干部,及时安排时间进行谈话,听取单位工作汇报,了解干部思想状况,收集干部意见建议。2012年以来,共约谈干部000余人次,收到了良好效果。同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诫勉制度,对工作力度不强、问题突出、年终考核排名靠后的镇街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增强了广大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坚持部门联动与举报受理相结合,实现干部监管“多渠道”。 加强同执纪执法等部门间干部监管信息的整合与共享,坚持干部选任前期向纪检监察、政法、检察、信访、计生等部门征求意见,有效防止了干部“带病上岗、带病提拔”。认真履行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境)审查职责,联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出国(境)人员的管控,有效杜绝了各类违规问题的发生。强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力度,按照“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并行,突出抓好任中审计”的工作思路,联合审计部门对连续在同一单位工作满两年的领导干部分批实行任 中审计,对离任领导干部均按要求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2012年以来,共对000名领导干部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其中任中审计00

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参考Word)

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国税党字【2010】7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坚持从严治党、依法监督、分级负责、违纪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依法治税从严带队勤政廉政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各级党组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以及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六条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第七条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一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穿于税收工作大局之中贯穿于税收政策法规制定、税收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两权”运行全过程之中与税收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二推进惩

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完善内控机制强化权力的监督保证责任落实有效防范风险。三把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四每年对下一级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予以通报。五每年召开一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参加会议。党组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六各级领导班子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管领导与分管部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七成立由党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检组组长和其他有关成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监察部门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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