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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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管理办法

党员干部管理办法

党员干部行为规范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我镇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教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我镇党员干部行为规范:一、政治行为规范1、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业务知识,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理论素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2、严守政治纪律。

维护党和国家的尊严和荣誉,严守党的秘密,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不发表与党中央及各级党委政府不一致的言论,不听、不信、不传播政治谣言,不传播小道消息;坚决抵制拉票贿选、恶意告状、造谣诬陷等行为。

3、服从和服务于全镇工作大局。

坚决执行党委政府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坚决执行的同时,通过正常渠道逐级反映,不得拒绝执行、消极抵制或变相抵制。

4、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自觉遵守教育系统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与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现象作斗争,不参与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

二、廉洁从教行为规范5、严格遵守党员干部廉洁从教的有关规定。

廉洁奉公,秉公办事,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自觉履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

6、严禁婚丧喜庆大操大办、违规收受礼金。

严禁邀请管理或服务对象参加婚丧喜庆等活动;严禁以迁新居、过满月、过生日、升学、参军、工作变动等名目借机收受礼金。

7、严格遵守教育部《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号召广大党员教育干部及教师严格履行《规定》:①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②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③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④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⑤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党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党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党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首先,应将党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列入日常党建工作重要内容,并与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党组织活动、党章学习等结合起来。

其次,应根据党员八小时以外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党建活动,制定一套可行的监督方法。

党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应该突出“工作、学习、生活”三个方面的监督,以便于全面掌握党员的情况和行为。

首先,应注重党委和党总支的定期抽查和督查,及时发现重大问题;其次,应在工作平时,采取个性化的监管,以防止任何不当的行为;此外,应合理建立党员考核制度,及时反映党员的工作表现。

党员八小时以外管理监督还应加强对学习活动的监督,如党章学习、史学学习、思想政治理论学习等。

应根据党员特点、学习方式等不同,做出合理安排,以促进党员的学习,丰富活动形式,开展具有辩论性、提问性、研讨性等思想层面的活动。

其实,党员八小时以外管理监督也包括对党员的生活行为的监督,以确保党员的个人行为是否遵守党的章程。

应加强党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党的章程,要求党员遵守党规纪律,表现出正确思想人格,帮助他们建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党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应坚持以实际行动促进党员的个人成长和发展,宣传教育以促进党员的党性锻炼,以及切实执行督促检查,加强有效的处置工作。

通过综合实施上述措施,可以
有效实施党员八小时以外的监管管理,实现党员的基本任务和职责。

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制度

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制度

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制度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制度为了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以下各项制度:1、“三会一课”制度党员大会每月一次,党总支委员会每周一次(可在业余时间进行),党支部会每月一次,党课每学期至少2次。

通过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以及坚持自学、讨论、参观、轮训等各种形式,对党员经常性地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增强党性观念和先锋意识,全面提高党员政治素质。

2、思想工作汇报制度每两个月党员向组长、组长向支部、支部向总支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和群众的反映;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每季度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汇报;支部和总支每学期向党员大会汇报一次工作;总支每学期向上级党委书面报告工作。

重要情况及时汇报。

3、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必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加强组织观念,增强党性锻炼。

党的组织生活要建立必要的考勤制度,定期在党的会议上公布。

党的会议不应无故缺席,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时,必须事先向党组织请假。

党的组织生活要认真严肃,充分准备,保证质量。

因公因事较长时间外出的党员,暂不能参加组织生活时,回校后,应主动向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思想情况。

因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或因病长期病休疗养的离退休党员,总支或支部应指定党员负责与他们保持联系,向他们传达文件或有关会议精神,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4、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上级规定,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三次,每次会前都要充分准备,按规定内容进行检查、总结、开展批评与自和批评,保证生活会质量。

支部委员和总支委员都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5、党员发展工作制度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总支和支部要教育全体党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

【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

【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八小时以外”活动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

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的迫切需要。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监督内容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要以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为重点,以维护领导干部的公众形象和防止利益冲突为核心,盯住重要事项、重点场所、重点时段,着重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等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党员领导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

(一)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社交圈”的监督。

重点监督在各种社交场合是否讲党性讲原则,注意个人言行和身份,自觉抵制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蚀;是否注重自身公众形象,有无在公共场合或群众面前耍特权、逞威风;是否拉帮结派和借联谊会、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活动搞“小圈子”,或搞官商勾结“傍大款”;是否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插手不该管的事项等。

(二)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生活圈”的监督。

重点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是否严格要求,有无包庇、纵容等违反党性原则的行为。

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身边工作人员是否接受利益关系人的馈赠和招待;有无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等与民争利的行为;有无大操大办或参与他人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事宜;是否参与封建迷信活动;有无通奸、包养情人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是否按规定请示报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等。

(三)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休闲圈”的监督。

重点监督有无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娱乐、公车私用等行为;是否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是否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从事古玩字画、珠宝玉石、名贵花木及其他艺术品、奢侈品收藏和交易;有无违规兼任书画协会等社团组织职务;有无参加管理服务对象组织的摄影、钓鱼、骑术、游艇等“雅尚”休闲活动;有无违规打高尔夫球、出入私人会所;是否参加其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高消费活动。

党员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3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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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市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市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市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切实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不断强化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内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管副县级以上干部;市县(区)直部门、乡镇、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中省驻平单位科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强化预防、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依纪的原则。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仍应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注重社会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1、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收钱敛财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行为。

3、公款吃喝、公车私驾、公车私用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

4、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行为。

5、参与封建迷信和宗教活动等行为。

6、参与黄、赌、毒活动和涉足色情场所的行为。

7、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言论的行为。

8、参加“**功”等非法组织,参与民间结社组会等行为。

9、不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酒后滋事等行为。

10、不顾家庭基本伦理,对父母老人不孝敬等行为。

11、不遵守社区、宿舍守则,邻里相处不融洽等行为。

12、不讲诚信,逾期不归还贷款、欠缴住宅暖气费、物业费、水电费等行为。

13、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需要监督管理的其它问题。

第五条实行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监察局、检察院、公安局、审计局、信访局、文明办等单位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研究、部署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

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运管局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将依法治国略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参照《行政监察法》等一系列重要法规制度,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坚持从治党、依法监督、分级负责、违纪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领导干部必须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行政管理机关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坚持执法为民的运管工作宗旨,依法行政,从带队,勤政廉政,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局党委负责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工作,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六条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一)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穿于运管工作大局之中,贯穿于运管政策法规制定、运管管理体制机制建设之中,与运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完善控机制,强化权力的监督,保证责任落实,有效防风险。

(三)把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委重要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容。

(四)每年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予以通报。

(五)每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党委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六)各级领导班子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管领导与分管部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七)成立由党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检组组长和其他有关成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监察部门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

第八条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一)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纪检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纪检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纪检监督检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改进纪检监督检查工作,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质量,保证检查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纪检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纪检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党章和中央对纪检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办事。

第四条纪检监督检查的工作原则是: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原则、公正执纪、严格监督、先进性、时效性。

第五条纪检监督检查应当按照程序进行,确保监督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六条纪检监督检查工作机构包括:党内监督局、纪检监察室、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

第七条党内监督局是党的纪律检查机构,负责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纪检监察室是监察机构,负责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察工作。

第九条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是管理机构,负责对纪检监督检查工作的协调管理。

第十条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纪检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一条党内监督局应当根据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需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检查方案。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室应当负责调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

第十三条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应当协调管理纪检监督检查工作,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纪检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保持政治清醒,严守守纪律,不得参与违法乱纪行为。

第十五条纪检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纪检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严守廉洁自律。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七条纪检监督检查应当按程序进行,不得擅自处理违纪违法问题。

第十八条纪检监督检查应当严格保护党员领导干部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纪检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

第二十条纪检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漏查误报。

第五章纪检监督检查工作的效果评估第二十一条纪检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加强实效评估,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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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监督管理制度
党员监督问题是加强党的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越是改革开放越要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是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之一。

党的基层组织认真落实对党员进行监督的任务,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明确对党员进行监督的重点内容。

对党进行监督的重点内容包括: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情况;遵守党的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同各种错误行为做斗争的情况;党员领导干部以积极态度,认真对待群众意见,改进工作的情况。

党组织对党员进行监督,既要监督八小时以内的情况,也要监督八小时以外的情况。

2、坚持走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坚持党员教育、管理与监督相结合。

4、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

5、教育引导党员相互监督。

一、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线领导机关干部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二、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三、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是:
(1)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2)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3)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敢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4)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5)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的活动,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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