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侵权责任的应对措施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3篇)

第1篇一、引言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学生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学生人身受到伤害的事件。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不仅关系到学生的身心健康,也关系到学校的声誉和社会稳定。
本文旨在探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原则1. 依法处理原则: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人道主义原则:关注受伤学生的身心健康,给予必要的关爱和帮助。
3.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
4. 优先保护学生权益原则: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应优先考虑学生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学生的权益。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1. 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救援。
(2)对受伤学生进行初步救治,确保其生命安全。
(3)保护现场,避免事故扩大。
2. 事故调查(1)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学校领导、教师、家长代表等组成。
(2)调查事故原因、过程、后果,收集相关证据。
(3)对涉及事故的相关人员进行分析、评估。
3. 事故责任认定(1)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2)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包括行政处分、经济赔偿等。
4. 事故处理(1)对受伤学生进行救治,保障其身心健康。
(2)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行政处分、经济赔偿等。
(3)对事故处理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 事故善后处理(1)对受伤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生活。
(2)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教育、警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总结事故教训,完善学校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措施1. 加强安全教育(1)开展安全教育讲座,提高学生安全意识。
(2)组织学生参加安全演练,提高学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时,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概述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是指在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其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由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学习或者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
幼儿园,通常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电化教育机构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社会的明显进步,近年来我国的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据统计,我国在各类教育机构学习的人员总数已经达到甚至超过我国总人数的五分之一,其中,绝大多数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再考虑到其父母、近亲属,可以说在教育机构就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安全牵动着全社会每一个人的心。
但一个严峻的事实是,近年来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频发生,一些重大恶性事故也有发生。
导致在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发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情况:(1)因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管理、维护不当引起的人身损害;(2)因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或者其他物品不合格引起的人身损害;(3)因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4)因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引起的人身损害;(5)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组织学生进行实验教学或者劳动时发生的人身损害;(6)学生之间互相嬉戏、玩耍造成的人身损害;(7)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出现的人身损害;(8)校外人员在校内造成的人身损害;(9)因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10)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人身损害;(11)其他因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发生的人身损害;因这些原因而导致的在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的人身损害,有的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有的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没有过错,应当由第三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校园法律纠纷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校园成为了广大师生共同生活的场所。
然而,在校园这个大家庭中,由于种种原因,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校园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对其进行分析,以期对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借鉴。
一、案例背景2019年,某高校一年级学生小张(化名)在宿舍内与室友小李(化名)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小张情绪激动,用手指戳了小李的头部,导致小李头部受伤。
事后,小李向学校反映情况,学校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处理。
经调查,小张的行为构成校园侵权,学校对小张进行了警告处分,并要求其承担小李的医疗费用。
二、案例分析1. 法律关系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小张与小李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小张的行为导致小李受伤,侵犯了小李的人身权益,小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小张与学校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小张在校园内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校有权对其进行处分。
(3)小李与学校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小李在校园内遭受伤害,学校有责任保障其合法权益。
2. 法律责任分析(1)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张的行为侵犯了小李的人身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扰乱学校秩序,违反学校纪律,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本案中,小张在校园内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对其进行了警告处分。
(3)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小张的行为虽构成侵权,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犯罪行为,故不承担刑事责任。
3. 案例启示(1)加强法制教育。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预防校园侵权事件的发生。
(2)完善校园管理制度。
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园管理制度,明确学生行为规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承担的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学校在教育过程中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发生在某中学的法律责任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以期为广大教育工作者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中学一名15岁学生在上体育课时,因违反纪律,被班主任要求进行跑圈惩罚。
在跑圈过程中,该学生不慎摔倒,导致腿部骨折。
事后,学生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2. 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1)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案中,学校未能有效监管学生的行为,导致学生在跑圈过程中受伤,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学校存在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要求学生进行跑圈惩罚,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存在过错。
3. 学校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1)学校违反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园安全。
在本案中,学校未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导致学生受伤。
(2)学校违反了《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学校要求学生进行跑圈惩罚,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判决学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学校违反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学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案例启示1. 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
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 学校应合理制定惩罚措施。
学校法律纠纷处置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中学是一所位于我国某市的重点中学,以其优异的教育质量和良好的社会声誉而闻名。
然而,在教育过程中,学校与家长之间也难免会出现一些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XX中学与家长之间的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学校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的应对策略和处置过程。
二、纠纷起因2021年9月,XX中学七年级学生李某因家庭原因,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学生休学需经家长同意,并由家长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然而,李某家长在得知孩子休学申请被批准后,认为学校处理不当,与学校产生了纠纷。
具体纠纷原因如下:1. 家长认为学校在处理学生休学申请时程序不规范,未充分征求家长意见。
2. 家长认为学校在批准学生休学后,未及时通知家长,导致家长对孩子的教育问题一无所知。
3. 家长认为学校在处理学生休学申请时,未充分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导致孩子学业受到影响。
三、纠纷处置过程面对家长提出的纠纷,XX中学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校长、德育主任、年级组长和班主任组成的纠纷处理小组,具体处置过程如下:1. 倾听家长诉求:处理小组首先与家长进行了沟通,详细了解了家长对学校处理学生休学申请的质疑和不满。
家长表示,希望学校能够重新审视学生休学申请的处理过程,并给予合理的解释。
2. 调查核实情况:处理小组对家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
经调查,发现学校在处理学生休学申请时,确实存在程序不规范、沟通不畅等问题。
3. 与家长协商:处理小组与家长进行了多次协商,就家长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
在协商过程中,学校表示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并对家长表示诚挚的歉意。
4. 制定解决方案:针对家长提出的问题,学校制定了以下解决方案:a. 重新审视学生休学申请的处理流程,确保程序规范、透明。
b. 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及时向家长通报学生的教育情况。
c. 建立健全家校沟通机制,定期召开家长会,增进家校之间的信任和理解。
d. 对涉事教师进行批评教育,提高教师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感。
校园欺凌行为的法律责任与预防措施PPT

根据反馈和评估结果,不断优化反欺凌制度和机制,确保其更加有效、可操作,切实保护师生权益。
全面推广
将成功的反欺凌经验推广到更多学校,为构建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贡献力量。
社会参与
鼓励家长、社区、舆论等各方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反对校园欺凌的良好氛围。
校园欺凌的法律界定
法律定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校园欺凌行为是指学生在校园内或者可管辖范围内,通过言语、身体或其他方式,对他人实施的故意伤害、威胁或侮辱行为。
法律性质
校园欺凌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侵权、骚扰、殴打等,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保护
法律对受害学生的人身权利、健康权等提供保护,要求学校和家长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欺凌行为的发生。
家长的法律责任
监管子女行为
家长负有监督子女、引导子女行为的义务和责任。如果子女实施校园欺凌行为,家长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教导子女道德
关注子女心理
如果子女成为欺凌的受害者,家长应该给予适当的心理辅导和帮助,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2
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
邀请心理咨询师进行一对一辅导,帮助受害者恢复心理健康,重建信心。
3
建立支持性群体
组建支持小组,让受害者感受到同伴的理解和关爱,共同克服困难。
4
关注长期心理健康
持续跟踪受害者的心理状态,提供长期的心理辅导和必要的心理医疗支持。
总结经验与持续改进
总结经验
通过对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理措施的持续评估,总结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工作提供依据。
提高全社会的反欺凌意识
媒体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反欺凌的重要性,提高公众的关注度和认知。
法律讲堂案例校园(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意识的增强,校园欺凌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校园欺凌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也破坏了校园的和谐氛围。
本篇法律讲堂将以一起校园欺凌事件为例,探讨法律应对措施。
一、案例背景某中学初二学生小明(化名),因学习成绩较差,常受到同学嘲笑和辱骂。
一天,小明在放学途中,被同班同学小李(化名)等人围攻,遭到殴打和侮辱。
小明被打伤后,不敢告诉家长和老师,独自忍受着痛苦。
二、事件处理1. 学生层面(1)小明向班主任反映情况,班主任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召开班会,对涉事同学进行批评教育。
(2)学校对小李等涉事同学进行严肃处理,要求其向小明道歉,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
2. 家长层面(1)小明家长得知情况后,与学校沟通,要求学校对涉事同学进行严肃处理。
(2)家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涉事同学的法律责任。
3. 法律层面(1)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开展调查,对涉事同学进行询问。
(2)根据调查结果,公安机关认定小李等涉事同学的行为构成校园欺凌,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3)同时,公安机关向学校发出《校园欺凌治理建议书》,要求学校加强校园欺凌治理工作。
三、法律应对措施1. 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李等涉事同学侵害了小明的人身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刑法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小李等涉事同学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教育法根据《教育法》第76条规定,学校、教师违反教育法的规定,侵犯学生、教师或者其他教育工作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有责任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4. 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学校法律救济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学校法律救济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因学校、教师或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的一种制度。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学校法律救济案例,旨在分析学校法律救济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学生遭受校园暴力,家长寻求法律途径(一)案情简介某市一所中学的初中生小张,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同校的另一名学生小王及其同伙殴打,导致小张头部受伤,造成轻微脑震荡。
事发后,小张家长向学校提出赔偿要求,但学校认为小王及其同伙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与学校无关,拒绝赔偿。
小张家长遂将学校告上法庭。
(二)法律分析1. 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张在放学路上受到伤害,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疏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学校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学校应赔偿小张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二、案例二:教师体罚学生,家长寻求法律途径(一)案情简介某小学教师小李在课堂上因学生小明上课不认真听讲,用教鞭打了小明,导致小明脸部受伤。
事发后,小明家长向学校提出赔偿要求,但学校认为小李的行为属于教学管理范畴,不予赔偿。
小明家长遂将学校告上法庭。
(二)法律分析1. 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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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侵权责任的应对措施
【摘要】校园人身伤害事故越来越成为司空见惯的侵权案件,
科学合理的处理该类案件对学生、学校、社会都是举足轻重的。本
文将对校园伤害事故中现行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若干应
对学校侵权案件的措施。
【关键词】校园侵权;侵权责任;应对措施
近几年,随着我国教育水平的提高和受教育人群范围的扩大,
越来越多的适龄人获得了各种接受教育的机会.然而随之出现的各
类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率,在全国范围内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因此,
严格界定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责任范围,不但有利于校园人身伤
害事故的科学处理和有效防范,也可以为相关的校园立法提供借
鉴,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有关校园伤害事故相关法律反思
(一)公平责任的内涵模糊
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的,如果没有学生和学校的过错,又
没有侵权的第三方,那么学生能根据公平责任的原则要求学校承担
责任吗?《侵权责任法》对这类情况仍未明确规定。该法第24条
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然而,该条款不能直接使用到处理学
校伤害案件中去。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此种情形时,一般
都会考虑到社会公平的因素而判决校方承担适当损失。《侵权责任
法》第38-40条体现了若干种归责原则,但是能否仍然在学校伤害
案件中适用公平承担责任依然存在疑问。如果公平的责任可以适用
于校园伤害案件,那么侵权责任法为什么没有给公平责任以明确的
定位呢?如果说公平责任不适用于校园伤害案件,那么长期的司法
实践将失去其法律基础,民众对新法所报的期望也会落空,客观上
影响了新的法律的可接受性。因此,公平责任是否能够继续适用于
校园伤害案件时的处理中以及如何适用该原则,仍然是我国立法解
释需要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确定行为能力归责原则的标准尚不明
目前,学界认为确认侵权的证明责任和归责原则的标准是行为
能力,根据受害学生的精神状况和年龄将区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以便适用相应的归责原则。这种方式在实践
中容易操作,也可以更加准确合理的确定学校的责任,因此备受专
家学者推崇,认为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方面的一大进步。但是,笔
者认为这种划分方式过于僵化,标准太过唯一。就本文所研究的问
题而言,实际上年龄就决定了行为能力的划分,但年龄绝对不是决
定行为能力的唯一标准。我国的法律将10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分割点,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个9岁的孩子
对事物的理解能力不一定不如10岁的孩子,他们在对事物的认知
上差别很小;于是,在同一起校园侵权案件中,如果学生年级相差
不多,但是却分别被确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理所应当区别适用归责原则,由此便导致事出同因,有的情形
下学校就要承担责任,但也有因为年龄等事由,学校可以不承担责
任,那么不公平就是显而易见并且“符合法律规定”。
(三)在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学校是否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
利规定模糊
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当侵权发生后,如果第三人没有赔偿相应
损失份额的能力,由学校代第三人承担其所应承担的赔偿份额。那
么在学校代替第三人承担其责任之后,学校是否可以向第三人行使
追偿权呢?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实
践中,由于追索权问题在逻辑上本就条理不清,更无法明确规定在
学校承担补充责任之后是否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在学理上,学
者对于法律是否应当将此权赋予学校,也颇有争议。有的学者认为,
立法的目的是通过法律的设计来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即使在
现实操作中学校对直接责任人的追偿可能无法获得满足,但学校还
是应当享有在承担补充责任之后向第三人主张追偿的权利,如此才
能符合侵权法的法义。还有学者认为,由于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失
而导致侵权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当承担由此而生的责任,因此不能
向第三人主张追偿。我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第78
条规定:“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不享有对直接侵权人
的追偿权;超出其相应的范围承担的补充责任,对直接责任人享有
追偿权。”由此可见,学校根据是否超出其所承担的补充责任的范
围来决定对第三人享有的追偿权。因此,学校是否对负有责任的第
三人享有追索权不能轻易定论。在个案中如何确定学校对第三人追
偿的范围一直是法律实务中的难点,而该建议的进步之处在于将这
一范围与实务联系了起来。
二、现行法中有关校园伤害事故的应对措施
(一)校园伤害事故中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和地位
在处理校园侵权案件中,公平责任作用突出。在对《侵权法》
进行司法解释时,公平责任的地位、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都需明确
规定并严格限制,促使公平责任能切实发挥作用,而不是只作为处
理校园伤害案件的兜底条款。要严格限制公平责任的使用,该责任
应当在学校、第三方对损害结果都不存在过错时,基于社会公平而
由双方分担责任。那么,若是学校或者第三人因过错而造成损失的,
公平责任原则就不具备适用条件;因此,在校园伤害案件中不能想
当然的把学校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只有学校存在管理上的漏洞给受
害者造成损害时才根据受害者损失的程度适当分担损失。如果任意
扩大校方承担责任的范围,显然对学校是不公平的。
(二)明确学生行为能力的定位对确定归责原则的作用
区分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根本区别点在于举证责任如何
进行分配,而这种责任分配应该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标准
依照法官的经验来做出具体判断。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来平衡学生和
学校的利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即就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时,法官
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享有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以此为依据,在处
理个案的时候综合考虑未成年学生的认知能力,把其作为确定学校
的过错程度及分配举证责任的因素。这同时也符合我国实践法学的
发展方向。笔者坚持认为,不应仅仅把受害者的行为能力状况作为
确定归责原则的单一标准,而应作为判断学校过错程度的标准及法
院分配举证责任时所要考虑的因素。因此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补
充一项规定:应用相同的标准来确定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责任承担
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还是过错责任应由法官自由裁量解决,对
此不宜做硬性规定。做这样的规定是有例可循的。如《侵权责任法》
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应当以相同数额
确定死亡赔偿金。该条解决了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有条件地修正了
户口决定赔偿金的问题。
(三)《侵权责任法》不再规定学校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明确了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
同一损害时,学校该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的条件,这样便有
效解决了由于学校在管理上存在漏洞的校园侵权与第三人侵权竞
合所产生的学生人身损害问题。具体而言,如果因为学校的不当行
为或第三人侵权行为而独自给学生带来损害,那么校方与第三人承
担连带责任;如果能够认定责任的份额,那么由学校和第三人分别
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认定责任份额的,平均承担责任。因此,严
格来讲《侵权责任法》第40条并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本质上看,
第三人是以积极作为的方式侵权的,学校由于不作为的方式——违
反安全保障义务而侵权,作为的侵权和不作为的侵权在因果关系上
的结合就是所谓的竞合。根据侵权法中的“按份责任”和“连带责
任”便可以公平合理解决责任分担问题,没必要再将相应补充责任
原则作为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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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广东省阳江市广播电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