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纳 达: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10年3月) 2010-03-30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5号现公布《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1年2月3日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证券交易所根据内幕交易防控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随着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的日益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沟通管理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尤其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更加严格而且更加重视。
实施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既是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规则的必然选择,也是为了更好地把握风险,保护上市公司股东权益,更好地发展上市公司事业。
下面,就《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作一详细论述。
一、主要内容(一)知情人的概念、定义及范围上市公司的知情人是指具有与上市公司有关的内幕信息的相关从业人员,其中包括上市公司各级负责人、职工、实际控制人、关联人,以及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法人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二)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现对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上市公司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说明、查询、调整等工作,纳入其日常报告、研究、规划及其他管理督导及内部控制工作的范畴,实行制度化管理。
(三)知情人的告知义务上市公司应当将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关于内幕信息及相关信息处理的要求及本制度的内容,在即将担任知情人时及时向知情人告知,并要求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
二、实施步骤(一)确定知情人名单确定知情人名单是管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第一步。
上市公司应当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条例》、《公司法》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其知情人名单,并将其记录在包括但不限于反馈信息、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报告、风险管控报告、信息披露的知情人名录等文件中。
(二)建立知情人登记管理系统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知情人登记管理系统,通过使用技术手段,实现对于知情人的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确保知情人登记信息的安全性、抗破坏性及可靠性,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定期检查安全防护系统,确保知情人登记信息的完整性。
(三)健全登记管理制度针对上市公司不同层级和角色的知情人,应适当建立管理制度,并制定知情人登记及管理办法,以确保上市公司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1.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内部员工和其他与公司具有特殊关系的人员;2.具体特殊关系包括但不限于:(1)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的投资者;(2)上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合作伙伴的高管及其工作人员;(3)公司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和其它服务机构的员工;(4)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5)任何与上市公司有关的重要人士。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程序1.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得或者知悉内幕信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或上市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包含以下内容:(2)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及控股股东信息;(3)获知或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途径;(4)现持有的公司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数量及股权结构情况;(5)承诺不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的声明。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义务1.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保守内幕信息,不得私下泄露;2.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传递给他人或者提供给其他人进行买卖;3.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规定提交内幕信息报告,如需要变更信息,应及时更新。
六、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纪律处分,并可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2.对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3.内幕信息知情人如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市场禁入等。
七、附则1.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信息应妥善保管,严格保密;2.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按期更新登记信息,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3.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内幕交易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4.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监控和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地向市场披露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信息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公司各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各项目机构负责人、各关联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各部门、单位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项目机构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
上述各单位涉及本制度第七条规定之内幕信息的需在知悉该内幕信息发生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送证券投资部。
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协助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发布任何内幕信息。
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并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已成为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股东利益。
为了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公司内部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概述1.1 背景介绍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内幕交易和内幕信息泄露的法律法规。
合法、公正、透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是实施内控管理、防范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
第二部分:登记管理制度设计2.1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和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对公司内幕信息有知情权或者控制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职工代表、核心技术人员等。
2.2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程序(1)提出申请: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向公司申请登记,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和申请书。
(2)审核与审批: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满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条件,决定是否批准登记。
审核过程应严格保密。
(3)登记备案:经审核通过后,公司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内部进行保密。
2.3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义务和责任(1)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保守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泄露给他人。
(2)监督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监督公司内部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3)违规责任:对于违反保密义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追责,包括行政处罚和法律诉讼等。
第三部分:制度执行与监督3.1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督与检查公司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权限和访问范围,通过技术手段和系统日志进行监督和检查。
同时,公司应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培训,加强其对内幕交易及信息泄露的认识。
3.2 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其他员工的区分公司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其他员工进行明确的区分,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利用其特殊地位进行违规操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模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全资、控股(及有实际控制权)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应配合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条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
未经董事长批准,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界报道、传送或以其他方式向外界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事先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_0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_0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原则为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公司运营质量和规范性,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合法、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二)保障内部人掌握的非公开信息不影响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三)严格保密、认真遵守保密要求;(四)依法依规,及时清晰准确地披露公司信息。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以及与公司具有密切业务往来的方。
第三条定义(一)内幕信息:指未公开且属于某公司应公开且需要具有价格或者公司价值敏感度的信息。
(二)知情人:指掌握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人员和与公司有重大合作关系的外部人员。
(三)禁止交易期:公司规定的在禁止交易期间,禁止公司内部人员买卖公司股票。
(四)禁止通过其他账户代客交易:指公司内部人员不得使用父母、子女、配偶等亲属或者名字不同的其他人的名字进行买卖公司股票的交易方式。
第四条责任分工公司董事会对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公司负责全面指导和监管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具体实施责任由公司总部内部保密室负责,各控股子公司应设立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负责人,由内部保密室具体指导。
第二章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第五条信息登记公司内部人员知悉公司重大经营数据或者信息时,无论是文本、图像、枚举或者其他形式,必须及时报告内部保密室,并由保密室统一登记内部人员及其掌握重大经营数据或者信息,做好资料归档管理,并通过内部渠道及时将需要严格保密的内容进行宣布局面。
第六条登记内容(一)登记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掌握的重大经营数据或信息的内容、产生或掌握时间或其他标志性信息;(三)获知内幕信息的来源;(四)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代号、保密程度等;(五)其他可供登记记录的事项。
第七条信息管理公司内部人员掌握内幕信息,应加强保密,不得泄露给除有关人员外的任何人,不得将内幕信息用于自己和他人获利,不得利用他人账户进行买卖股票等活动,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账户,避免被他人代为买卖股票。
城投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城投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确保财务报表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投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各项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相适应,及时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二章内部控制目标第四条内部控制目标包括:(一)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三)保证公司财务报表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三章内部控制要素第五条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目标设定:管理层根据公司风险偏好设定战略目标。
(二)内部环境: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
(三)风险评估:识别、分析、评估公司面临的内外部风险。
(四)控制活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五)信息与沟通:建立健全信息与沟通机制,确保内部控制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
(六)监督检查: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四章内部控制制度第六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一)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投资行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二)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规范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行为,防止内幕交易。
(三)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活动,保证财务报表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范人力资源管理,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员工素质。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管理事宜。
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组织和管理,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具体操作。
第四条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各项目组负责人,为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项目组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有关事项的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项目组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有关事项的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管理工作负责。
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首席执行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官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分配股利、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经营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涉及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内容的相关信息;(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精品模板)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精品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第六条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三)公司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八)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十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十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三) 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有关方案及董事会形成的相关决议;(十四)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十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十八)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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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等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五)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一)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二)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八)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九)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其中,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安徽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督促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安徽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