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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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事局

文号:沪人[1999]83号

发布日期:1999-7-20

执行日期:1999-7-20

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干部)部门:

为配合《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的实施,现将《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实施细则》、《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审定实施细则》、《上海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上海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实施意见》和《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等六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申报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办理了《工作寄住证》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沪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国家或本市相关的申报条件,即可自主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三条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由个人提供材料,向所在单位或申报服务机构申报。

申报服务机构是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改办)委托的受理职称申报的专门服务机构,申报服务机构名单和委托受理范围由市职改办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应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

二、个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

三、专业技术成果及其获奖情况、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资料;

四、主送论文或论著;

五、学历、职称(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接受继续教育以及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等证明材料;

六、2寸证件照一张;

七、评委会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个人申报材料须经单位进行核实,出具有关证明并附上申报人业务考绩档案及个人信息上报软盘,方可按规定送市职改办委托的申报服务机构。如有必要,个人申报材料也可请公证机关公证,然后送申报服务机构。

第六条申报服务机构应对送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经分类汇总后,送相应的评审(审定)委员会。对于申报条件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服务机构应拒绝受理。

第七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申报条件、材料要求及报送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由市职改办经过申报服务机构以及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本市不能评定的专业,经市职改办同意后方可委托外省市或中央单位评定。外省市或中央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本市评定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初级

(一)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和专业

1、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和专业:

船舶、统计、会计(审计)、经济、国际商务、计算机软件。

2、本市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

卫生。

(二)实行只聘不评(只聘不评是指实行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考评与岗位聘任相结合,按照国家《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择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再组织每年一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认定。下同。)的系列:

工程、农业、民用航空、高等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出版、群众文化、艺术、播音、工艺美术、文学创作、体育教练、新闻、图书资料、翻译、公证、律师、文物博物、档案。

二、中级

(一)实行职称(资格)评审的系列:

工程(除国家实行相应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外)、农业、民用航空。

(二)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和专业:

1、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和专业:

船舶、统计、会计(审计)、经济、国际商务、计算机软件。

2、本市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

卫生、图书资料、翻译、公证、律师、文物博物、档案。

3、实行只聘不评的系列和专业:

高等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出版、群众文化、艺术、播音、工艺美术、文学创作、体育教练、新闻。

三、高级

(一)实行职称(资格)评审的系列:

工程、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卫生、高等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实验、翻译、民用航空、船舶。

(二)实行职称(资格)审定的系列和专业:

图书资料、艺术、群众文化、文物博物、档案、新闻、出版、体育教练、播音、工艺美术、律师、公证、统计、会计(审计)、经济、国际商务。

(三)实行只聘不评的系列和专业:

文学创作。

(四)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施只聘不评。凡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均可开展只聘不评的试点工作。

四、根据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专业技术队伍发展的实际,本市将及时调整系列分类分级管理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审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评定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立上海市高评(审)委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评办),承担本市高评(审)委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评审和审定工作的指导,对评审和审定程序进行监督,对评审和审定质量进行检查。市高评办设在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条对于学术性、技术性强,具有专业可比性且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系列和专业,根据有关系列《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制订细化、量化的评审标准和相应的实施办法,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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