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宋代的民事立法与经济立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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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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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宋朝法律制度学习重点:1、两宋的法律思想;2、宋代主要立法和法律形式;3、宋代法律编敕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编敕的地位高于《宋刑统》,但《宋刑统》并未被完全废弃,“诸敕令无例者从律,律无例及例不同从敕令”,《宋刑统》仍可被适用。

(三)编例编例是指将原本临时性的具体的案例经过编修程序,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指挥与断例。

1.指挥是中央尚书省等官署对下级官署的指令,对下级官署有约束力。

2.断例是审断案件的成例,断例表现为法律形式时与诏敕一样,需经编纂的程序。

(四)条法事类南宋中后期立法活动的“条法事类”的出现。

条法事类指的是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

它改变了原来所编的敕、令、格、式中,同一类法律关系的法规分散在不同的篇章中,缺少条理,难以检索,给司法官员的实践带来诸多不便的情况。

最早的条法事类是《淳熙条法事类》,保存至今的是《庆元条法事类》。

三、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一)行政法律规范1.中央“二府”与“三司”机构及其相互关系中央:“两府三司”:两府:中书门下(最高行政机关)与枢密院(最高军事行政机关);三司: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掌握财权)2、职官的管理与任用官吏的选拔“糊名考校法”,科举考试仍然是宋人任官的最主要途径。

宋朝每三年举行一次科举,为了防止科场作弊,宋朝创造了“糊名考校法”与“誉录试卷法”。

前者是把试卷上的考生姓名、籍贯等糊封隐没,使阅卷官不知试卷作者;后者是在糊名考校法的基础上,为防止考官辨认考生字迹和剥换卷首而创设,但如何确保誊录过程中与原文的完全一致成了这一方法的最大问题。

(二)刑事法律规范1.刑事政策《重法地法》:仁宗嘉佑年间,统治者首先出于京城地区安全的考虑将京城开封诸县划为“重法地”,规定在“重法地”内犯罪的,加重处罚。

随着地方民众反抗的加剧,“重法地”的范围逐渐扩展到各个重要的府、州、军,其量刑也日益加重。

宋朝经济法律内容

宋朝经济法律内容

法制史:宋朝经济法律内容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财政需要的不断增加,宋朝的经济立法有所加强,主要有禁榷立法、货币立法、市易法、市舶条法、会计立法、审计立法等。

(一)禁榷立法禁榷又称专卖,是国家对某些商品的生产或销售进行垄断经营的制度,又分为全部专卖制与部分专卖制。

前者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包括“民营官卖”,统归国家独占经营;后者是商人在国家直接控制下进行购买和销售。

宋朝为解决财政危机,扩大了汉唐以来的禁榷范围。

除盐、茶、酒以外,还有钒、香药、铁、石炭(煤)、醋等多种商品。

从宋初开始,就对盐、茶、酒等产品进行控制,明令规定:私自煎盐三斤、酿酒三斗、造酒曲十五斤、炼钒十斤,均处极刑。

两宋期间,制定有专卖法规严加管制,尤以盐、茶两项立法最为重要。

盐的生产由国家统一管理控制,私人不得擅自经营。

官家及商人经营,要有“盐引”或“盐钞”。

否则,依成盐斤两定罪量刑。

盐的分销有“官鬻”与“通商”两种形式,前者为官营运销,后者为商贩运销。

经营者须按规定在产盐地批发食盐,在指定地区贩卖;若入禁地贩食盐十斤或硷盐三斤以上,依法处死。

茶的专卖与盐法大致相同。

在江淮一带产茶区,有专门机构统一掌管生产经销。

茶农除以茶折税外,还要将茶卖给官府;匿不送官及私卖者,茶叶没收,按值论罪。

主管官吏私以官茶贸易,价值一贯五百即被处死。

私自将茶叶卖给少数民族地区,按军法治罪。

(二)货币立法宋朝以前,主要流通金属铸币,包括铜钱与铁钱。

宋朝货币仍以铜铁钱为主,其制造、发行、流通、兑换、币值等均由官府统一掌管,严禁民间私自铸钱。

《宋刑统·杂律》“私铸钱”明确规定:“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

”同条所附《刑部格敕》又加重规定:凡私自铸钱或组织谋划者,一律处绞刑并决杖一百;从犯或容留犯人者,加役流并决杖六十;铸钱地邻保配徒一年,里坊村正决杖六十。

此后,两宋政权还陆续颁行诏敕,对钱币的规格、毁损、私运、境外贸易等作了详备规定。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易流转的加快,宋朝白银贵重,铜钱不足,铁钱笨重,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遂发明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交子。

宋代经济法律案例(3篇)

宋代经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经济、文化、科技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然而,在这一时期,经济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宋代江宁府府库亏空案为例,探讨宋代经济法律制度及其运作。

二、案情简介江宁府府库亏空案发生在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江宁府知府刘昌言因府库亏空被弹劾。

经查,江宁府府库亏空达十万贯,其中部分资金被官员挪用,部分资金被私吞。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宋真宗接到刘昌言被弹劾的消息后,立即派遣监察御史到江宁府进行调查。

监察御史通过查阅府库账目、询问相关人员,了解到亏空情况。

2. 审理程序根据宋代法律,刘昌言被押解至京城,由大理寺审理。

大理寺是宋代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案件。

3. 审判结果大理寺经过审理,认为刘昌言犯有贪污罪,判处其死刑。

宋真宗考虑到刘昌言曾为国家立下战功,特免其一死,改为流放。

四、案例分析1. 宋代经济法律制度宋代经济法律制度较为完善,包括《宋刑统》、《唐律疏议》等法律典籍。

这些法律典籍对经济犯罪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案件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案件审理特点(1)重视证据:宋代审理案件时,非常注重证据,对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进行严格审查。

(2)注重法律程序:宋代审理案件时,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案件公正、公开。

(3)重视官员责任:宋代对官员贪污、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行为,采取严厉打击措施,以警示其他官员。

3. 案件影响江宁府府库亏空案对宋代经济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方面,该案提高了宋代经济法律制度的威慑力,使得官员不敢轻易贪污、挪用公款;另一方面,该案也推动了宋代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为后世经济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五、结论江宁府府库亏空案是宋代经济法律制度运作的一个典型案例。

通过该案,我们可以了解到宋代经济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

同时,该案也为我们研究宋代经济法律制度提供了宝贵资料。

在今后的研究中,我们应继续关注宋代经济法律制度的发展,以期为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中国法制史宋

中国法制史宋
诸以己田宅重叠典卖者,杖一百,牙保知情于同罪. 诸以己田宅重叠典卖者,杖一百,牙保知情于同罪. 寡妇无子孙,(若子孙)年十六以下,并不许典卖田 寡妇无子孙,(若子孙)年十六以下, ,(若子孙 擅自典卖田宅者,杖一百,业还主. 宅;擅自典卖田宅者,杖一百,业还主.
一,民事法律 (二)契约 典卖制度 5,典物时效. "证验显然者,不限年 典物时效. 证验显然者, 并许收赎" 岁,并许收赎". "经三十年后,并无文契,及虽执文 经三十年后,并无文契, 难辨真虚者,不在论理收赎之限. 契,难辨真虚者,不在论理收赎之限." 诸典卖田产,年限已满,业主于务限前 诸典卖田产,年限已满, 收赎,而典主故作迁延占据者,杖一百. 收赎,而典主故作迁延占据者,杖一百.
二,主要立法
(四)编纂条法事类 条法事类以事类(公事性质)为标准分门 条法事类以事类(公事性质) 篇章)编纂的法规大全, (篇章)编纂的法规大全,每项事类中同时 收入相关的敕, 申明等. 收入相关的敕,令,格,式,申明等. 条法事类产生于孝宗淳熙年间. 《淳熙条法 条法事类产生于孝宗淳熙年间. 事类》 庆元条法事类》 淳熙条法事类》 事类》 《庆元条法事类》 《淳熙条法事类》 《庆元条法事类》凡437卷.所收为南宋初年 庆元条法事类》 437卷 1127)至庆元年间(1195—1200 1200) (1127)至庆元年间(1195 1200)敕,令, 式和随敕等. 格,式和随敕等.
一,民事法律
(一)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扩大: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扩大: 1)农业劳动者获得主体地位,有承佃 )农业劳动者获得主体地位, 与转佃的自由 2)家内服役者获得主体地位 ) 3)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的主体地位得 ) 到进一步肯定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1 第八章 宋朝法律制度 (公元960年—1279年)

重点、难点 : 一、《宋刑统》及编敕、编例的立法特点; 二、宋朝刑事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 三、宋朝民事经济立法的主要内容; 四、宋朝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

唐朝灭亡后,中国社会又经历了半个世纪的五代十国分裂割据状态。960年,后周禁军将领赵匡胤发动陈桥兵变,夺取后周政权,建立宋朝,定都汴梁(今河南开封),史称北宋。1127年,北宋被金政权灭亡,康王赵构继而即位,迁都临安(今浙江杭州),史称南宋,1279年被元朝所灭。 北宋统治前后,我国北方地区的一些少数民族也先后建立政权,并长期与两宋王朝对峙。916年,契丹族耶律阿保机建立契丹国。947年,耶律德光改国号为大辽。1125年,辽被金国所灭。1038年,党项族元昊称帝,建立大夏国,史称西夏。它先后与北宋、辽及南宋对峙而立,1227年被蒙古军灭亡。1115年,女真族完颜部首领阿骨达建立金国,并先后灭掉辽及北宋。1234年,金被蒙古军与南宋联军灭亡。1206年,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1271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1279年,元朝结束了两宋时期各民族政权分裂并立的局面,重新统一了全国。1368年,元朝被元末农民起义推翻。 宋辽金元时期持续四百余年,是中国历史上多元法制并存的时期。由于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比较突出,社会问题相当尖锐复杂,其法律制度的时代特色最为鲜明。宋朝吸取唐末五代弊政的历史教训,加强统一,防止分裂,高度强化中央集权,因而立法活跃,法律形式多样,重法惩治“盗贼”犯罪,注重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有重大发展,皇帝对司法的控制更为严密。辽金元等少数民族政权的法制日趋汉化,但又大量保留原有的民族习惯,因而具有强烈的民族统治特征。

一、宋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加强控制,集权君主 北宋政权是在五代十国分裂割据的基础上建立的,因此,宋初统治者将削弱地方割据势力,恢复政治经济秩序,建立统一的高度中央集权国家作为基本国策,采取了一系列专制主义集权措施,将兵权、政权、财权、司法权统归中央,集权于君主。 首先,宋太祖解除禁军将领兵权,重新编配禁军,将藩镇所辖精锐兵力收补到中央禁军 2

论我国古代国家民事立法欠发达的原因

论我国古代国家民事立法欠发达的原因

中国古代 家族 本位 的思想 也影 响着 我 国古代 立法 观念 时以
法拥有 绝对物权 , 使 从事商业 活动 的人为 了寻求 官府庇 护, 这 不 义 务为本位 的, 这在 一定程度上剥 夺 了庶 民应 具有 的民事行为权
惜 花 费大量钱 财, 向官 员行贿 , 成官 商勾 结 的局面 。考 察统 治 利 , 形 即片面强 调庶 民应履行 义务 。从某 种意义 上来说 , 这种义 务 者为何推 行重 农抑商 的政策 , 可能 有 以下 几个 原因: . 1统治者 以 具有 特定 性 。这 与 我古代长 期盛 行 的中央集权 的封 建专 制存在 农为本 , 主将土地 租赁给 农 民, 主可 以加强 对农 民人身依 附 很大 关联 , 次 , 家学 说的重义 轻利法 律思想 和“ 的思想在 地 地 其 儒 仁”
对于古代 国家刑事立 法而言 , 中国古代 国家 民事 立法 相对薄 弱欠 他成 员则无权 随意处 置财产 , 这使 得庶 民难以形成私有 的法律观 发达 。那制约 中 国古代 国家 民事立法 欠 发达的 原因究 竟在哪 ?
念。
下文将 对这一 问题 进 行分析 探讨 。

同时 中国 古代法 律所 强调 的是庶 民与卑贱 者 的社会 成员只
色, 处于根 本地位 。 因为统治 者发现 , 只有这 种零 星 、 散的 自 分 给 的变 化, 然而 , 不曾有 丝毫动 摇 。 而久之 , 却 久 民众逐 渐对这 种情 自 的生产 方式, 可 以牢牢控制 农 民的人身 自由 , 足 既 让他 们一辈 况习 以为常 , 从而 形成 了这样 的局面 :中 国 自古以来就不 许人 民 “ 子 离不开土地 , 劳作到死 : 又可 以凭借 土地征 收各种赋税 , 国家 具有 什么基 本 的权利 观念” 庶 民缺 乏权利 意识 而过 度地 履行 供 。0

宋代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宋代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和内容宋代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和内容是以经济繁荣为背景,注重规范商业行为,保护商人权益,促进商业发展。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强市场监管宋代商事立法注重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市场秩序。

对商业活动进行了明确的规范,禁止欺诈行为和不正当竞争手段。

比如,禁止商人在买卖中使用虚假标识,禁止商人对商品进行虚报或掺假,禁止商人采取低价倾销等手段破坏市场秩序。

此外,还规定商人应当遵守商业道德,保持诚信,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二、规范商业契约宋代商事立法对商业契约进行了规范,保护契约双方的权益。

商人在签订契约时,应当明确约定商品的品质、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重要条款,确保交易的公平和合法性。

同时,对于违约行为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契约的有效性和商业信用的稳定。

三、促进商业发展宋代商事立法还注重促进商业发展,为商人提供便利和保障。

一方面,立法规定商人可以自由经营、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鼓励商人发展新的商业模式和创新。

另一方面,立法规定商人享有产权保护,鼓励商人进行投资和创业。

此外,还规定商人有权自由流通商品,禁止任何人干扰商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四、保护商人权益宋代商事立法注重保护商人的权益,提高商人的社会地位和声誉。

立法规定商人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侵害商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同时,商人在经商活动中受到不公正待遇或者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依法维权,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

总的来说,宋代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是以促进商业发展为目标,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商业行为,保护商人权益。

这一立法体系为宋代商业的繁荣和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也为后来的商事立法奠定了基础。

宋代经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宋代(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经济繁荣、文化灿烂的时期。

在这一时期,宋代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经济法律措施,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宋代经济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宋代经济法律的特点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二、案例背景案例背景:南宋时期,江南地区某县发生了一起因经济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因买卖一批丝绸而发生纠纷,张三认为李四未按照约定支付丝绸款项,而李四则认为张三提供的丝绸质量不符合约定。

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县衙。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概述本案中,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因丝绸买卖纠纷诉至县衙。

原告主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丝绸款项,被告则认为丝绸质量不符合约定。

县衙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调查审理。

2. 案件审理过程(1)证据收集县衙在审理过程中,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张三提供了丝绸买卖合同、丝绸样品等证据,而被告李四则提供了丝绸质量检测报告、丝绸市场行情等证据。

(2)审理程序县衙依法进行审理,首先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然后,县衙组织双方进行辩论,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3)判决结果经审理,县衙认为原告张三提供的丝绸样品与合同约定不符,被告李四未按约定支付丝绸款项。

根据《宋刑统》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李四支付原告张三丝绸款项,并赔偿原告张三损失。

3. 案例特点(1)重视证据本案中,县衙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严格的审查,确保了判决的公正性。

(2)法律适用县衙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照《宋刑统》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体现了宋代法律的特点。

(3)注重调解在审理过程中,县衙积极引导双方进行调解,以期达成和解。

虽然本案未能调解成功,但反映了宋代法律在处理经济纠纷时注重调解的特点。

四、宋代经济法律特点1. 法律体系完善宋代经济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包括《宋刑统》、《唐律疏议》等法律典籍,为经济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法律适用严格宋代法律在适用过程中,注重法律规定的严谨性,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宋代的法律

2020/4/16
¡ 二、立法概况 ¡ 1、《宋刑统》的颁布 ¡ 宋太祖建隆4年颁布,窦仪主持。 ¡ 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2020/4/16
¡ (1)体例上 ¡ A.名称上不同 ¡ B.篇下设门,共213门。 ¡ C.律、令、格、式、敕汇编。前加“准”字,
以示经过皇帝批准。 ¡ D.新增“起请”条。是窦仪等人关于定刑量
2020/4/16
2020/4/16
第二节 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 与立法活动
¡一、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 ¡1、设官分职,加强对各级官吏实权的控制 ¡2、中央实行“两府三司”制,防止宰相专权 中书门下、枢密院;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 ¡3、收回武将兵权,地方官用儒臣,设路一级 中央派出机构,监督 ¡临下以简,务必哀矜;重惩贪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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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关于归宗女与在室女并存时的分割方式:诸户绝财产,尽给在室诸女,归宗者减半。
2020/4/16
¡ 《宋刑统·户婚律·户绝资产》条: ¡ 【准】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
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 余财并与女。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 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 ¡ 【准】唐开成元年七月五日敕节文:自今后,如百姓及 诸色人死绝无男,空有女,已出嫁者,令文合得资产。其间 如有心怀观望,孝道不全,与夫合谋有所侵夺者,委所在长 吏严加纠察,如有此色,不在给予之限。 ¡ 臣等参详:请今后户绝者,所有店宅、畜产、资财,营 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予一分,其余并入官。如 有庄田,均与近亲承佃。如有出嫁亲女被出,及夫亡无子, 并不曾分割得夫家财产入己,还归父母家后户绝者,并同在 室女例,余准令敕处分。

第八章 宋朝辽金的法律制度(可编辑)

第八章宋朝辽金的法律制度第八章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一、宋朝法制的特点: 1.强化了中央集权的行政立法 2.民事法律显著发展(1)随着部曲制逐渐向租佃制过渡,佃农摆脱了依附于主人的私属地位,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在身份上是自由的,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参与各种民事活动,从而扩大了民事权利主体的范围。

(2)从法律上划分业主权和物主权,出现了官府确认土地所有权的凭证-红契。

(3)作为债的发生的契约形式,取得了显著发展。

(4)对于个人所有权进行多方面的保护。

(5)婚姻和继承基本沿袭唐律,但又有时代特色。

如婚姻不重门第而重财富;不限制妇女的离婚和再嫁等等。

3.实行《盗贼重法》,划分重法地,规定重法之人。

4.鞠谳分司与民事诉讼进一步制度化二、宋朝立法的成就与法学的发展(一)立法成就:《宋刑统》、敕令格式、编例、《条法事类》(二)法学的发展郑克《折狱龟鉴》,中国第一部汇集历史上有关决狱、断狱和司法检验的案例,并作出分析评述与总结的学术著作。

桂万荣《棠阴比事》,从执法、断狱、量刑、司法检验等各方面总结历代司法审判的经验与教训。

《名公书判清明集》也保存了珍贵的法制史料。

《洗冤集录》是宋慈对中国古代法医学的全面总结,既是中国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

第一节宋代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附图:北宋与辽、南宋与辽的形势图附图:宋太祖(赵匡胤)宋朝开国皇帝赵匡胤之父赵弘殷少时骁勇异常,擅长骑马、射箭。

在后唐作战时有功,深得唐庄宗信赖,后汉时官拜护圣军都指挥使。

后周太祖郭威起兵推翻后汉建立后周。

赵弘殷又在郭威和周世宗柴荣手下效力,先后任铁骑第一军都指挥使,检校司徒,统率禁兵。

赵匡胤是赵弘殷的第二个儿子,但骑马、射箭的本领在其父之上。

后汉天雄军节度使郭威招兵买马时,他投至麾下谋了一个职位。

郭威建立后周,赵匡胤积功升任定国节度使、殿前都指挥使,与父亲赵弘殷一同统领禁兵。

周世宗临终时,拜他为检校太傅、殿前都点检,成为禁军的最高统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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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宋代的民事立法与经济立
法状况
试述宋代的民事立法与经济立法状况
宋代法制在沿袭隋唐法制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尤其在其民事、经济立法上
显示了突出的成就。在这一期,所有权制度、契约制度、继承制度等民事法律
制度在前代的基础上都有所突破,而榷货制度、市舶制度与赋税制度等经济法
制建设也跃上了一个新台阶,这些法制成就为推进两宋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以及
进一步完善中华法系体制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一、宋代民事立法状况
(一)、编户齐民政策
两宋时期民事法律有了极大的进步,这主要体现在两宋时期实行编户齐民
政策,佃户的身份有了长足的改善,商人的地位更是有了明显的改观,就连前
代的贱民也有了一定的民事主体资格,良贱之别在宋代实际社会生活中被谈化,
这一切变化促进了两宋时期封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宋朝建立以后,将全国户口区分为主户和客户,规定佃户虽无田产;也编
入客户,从而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不再是地主的私属。编户按照客户居住地
进一步划分为“乡村户”与“坊廓户”。对于主户则依照其所拥有的财产多寡进
一步区分等第,以利于国家征收税赋。由于户等是国家征收赋役的依据,因此,
每三年一修版籍加以调整,以便及时反映户等的变动情况。主户和客户都具有
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即使是雇工、人力、女使等在唐代没有独立人格的贱民,
也由于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而在法律上作为民事权利主体,有权参与民事法律
活动。
商人的社会地位在两宋时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他们被认为是“能为国致
财者也”。商人被编人坊廓户,成为国家编户齐民,不再被列人“市籍”,其合
法权益受到保护,“妄有取索赊荷”者,将依律治罪。同时,商人还取得了科举
人仕、从政为官的权利。总而言之,商人的社会地位在宋代有了很大的提高。
(二)、宋代的所有权制度
宋代所有权制度比之前代有了较大的发展,已经有了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
所有权的区分。不动产主要指田宅,谓之产业,所有权人为业主。动产则包括
六畜、奴婢,以及矿产、植物,还有货币及有价证券,这些被称之为物或财物,
其所有权又称物主权。
宋朝采取“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允许官僚、地主以经济
手段任意购置、兼并土地。宋朝法律为适应这种新的变化,强调对地主土地所
有权加以保护。规范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买卖的法律是宋朝法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公田法”的实施
所谓“公田法”,即北宋末年将查检无主土地收归国有的法律,实质是制造
借口依靠国家的强制力剥夺私人土地所有权。
(四)、族产
族产是以宗族社团为所有权主体的产业、史称“义庄”。义庄出现于北宋,
其财产主要来源于宗族中有能力者的捐献。族产不允许自由买卖,其用途是供
应祭祀以及赡养本族(指贫穷、灾害或读书之类)。族产对于宗族的结合和巩固
有重要意义,是封建族权的物质基础。
(五)、契约制度的完善
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债法的发展。契约是宋代债的主要形式之一。
在各种契约形式中,不动产的买卖契约占重要地位。宋代买卖有绝卖和活卖之
分。绝卖是所有权转移后永不回赎;而“活卖”,义称典卖,是在一定的期限内
可以收赎,故典价比卖价低,如在限定的时间内不回赎,则成绝卖。除买卖契
约外,宋代税佃契约也相当活跃。
(六)、婚姻、家庭与继承立法的进步
宋代婚姻立法基本上沿袭唐代旧制,但是宋代商品经济发达的历史背景,
必然会在婚姻关系上有所反映。比如,随着奴婢身份的上升,良贱之间通婚已
经不再受严格限制。另外,妇女离婚的自主权也有进一步扩大的倾向。据《清
明集》记载:“已成婚而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也就是说,丈夫因犯罪
而离乡服刑,妻子有权提出离婚并应该得到允许;妻子“被夫同居亲强奸,虽
末成,而妻愿离者,听。”寡妇再嫁的权利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夫亡,
“妻不能自给者,自今许改适”。寡妇确不能自力更生者,应该允许其再嫁。这
些规定在封建立法中出现,体现了其进步意义。
在家庭方面,诸如确认家长制度,维护家长对卑幼的教令权、主婚权、家
内财产的支配权等方面,宋代法制沿袭唐朝旧制。但对于以法律确认亲子关系,
以及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等方而,宋代法制有其进步之处。宋代法律允许收养
异姓子弟为养子,赘婿的法律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义犹半子”的赘婿有权参
与妻子家财产的分割。另外,对于户绝之家,法律规定了详细的命继与立继制
度,以维持其香火。
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按照法律的规定是与丈大不平等,“其妻员非卑幼,
义与期亲卑幼同”,因此妻子在家中的权利受丈大的制约。大妻间相犯,同罪异
罚。但是在丈夫死亡之后,妻子则可上升为家长,享有家长的—切权利:比如,
在处置家庭财产时,子女如果不征得女户主的同意,不以寡母为契首、即视为
违法交易,应该加以处罚。
宋代继承法虽以唐朝法制为基础,但法条增多,规范细密,出现了命继与
立继的区分,妇女的财产继承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确认等特点,说明宋代继承
法已经达到了相当完备的程度。

二、宋代经济立法状况
(一)、宋代农业立法
宋初实行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政策,使私有土地在全国土地总数中占绝
对优势。据统计资料显示,宋代属于官田的屯田、营田、官庄、职田、学田、
监牧地等只占全国土地总数的百分之四点三。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立法的主要任
务,是保护土地私有权,巩固新的土地关系,促进农业发展。从宋初起,“输钱
印契”便成为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依据。此外,官府不干预民间的土地买卖,
相反还采取各种刑事制裁手段,保护合法的土地权益不受侵犯。
鉴于五代战乱以后,大量土地荒芜,朝廷积极推行垦荒政策,以增加赋税
收人和安置流民。法律确认垦荒者享有新垦田的永业权,并以垦荒多少作为考
课地方官吏政绩的标准。直到南宋时期,仍然继续实行以垦荒田为水业田之法。
宋神宗时期,先后颁布了《方田均税法》、《青苗法》、《农田利害条约》等
几部农业法典,促进了宋代水利建设和农业生产的发展。
(二)、宋代工商业立法
1、专卖法
宋朝政府沿袭前代做法,对食盐实行专卖制度,称为“榷盐”。据记载,在
北宋中期仅盐利一项就占全国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除“榷盐”之外,宋代还
对酒、茶等基本生活物质实行专卖制度。
2、市舶条法(海外贸易法)
市舶指海外贸易,其主管机关是市舶司。宋代市舶法律制度也得到相当的
发展。宋代有关市舶方面的法律制度总称为市舶条法,或称条约、条贯等。神
宗元丰三年(1080年)颁布《广州市舶条法》,是宋代市舶条法的集大成者。此后,
大量的市舶法规以敕、指挥等形式出现,更进—步丰富了两宋市舶条法的内容。
(三)、赋税和货币制度
宋代名义上沿袭唐末的“两税法”,一般夏征钱帛,秋征米粟。但在两税之
外,附加杂税多如牛毛,如农田税、牛革筋角税、义仓税、进际税、蚕盐税、
醋息税、头子钱等等。宋代役法的特点,是除了徭役(为官府提供无偿劳动)
外,还有名目繁多的“职役”(又称“差役”)。
宋代由于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我国历史上最早的纸币——“交子”。
真宗时,成都16家富商联合集资,刻印“交子”发行四川地区,这是世界上最
早的纸币。但这种私家发行的“交子”开始仅有信用券的作用,不具备流通货
币的法律效力。宋仁宗天圣元年(1023年),将“交子”的制造发行权收归朝廷,
并规定严禁私人制造发行“交子”。国家法律也对此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除“交子”外,宋代还发行了两种纸币,“会子”与“关子”。据《文献通
考·钱币考》载,宋太祖开宝年间还出现了中国最早的汇票制度。可见,宋朝
货币律法的发达是空前的,它标志着两宋社会经济、商业贸易发展在我国封建
时期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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