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韩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
水产品的安全问题及其对策

产品贸易。因此 ,面对水产 品安全标准将与国际接轨的 形势 ,抓好水产品的安全 工作就显得 更加紧迫和重要。 下面就各 国对水产品安全的要求 以及如何抓好水产晶的 安全工作的问题作一阐述:
一
养殖业 正在托起农村经济 “ 半边天”,挑起农民收入增
长 的大梁 ,成为国民经济 中的重要产业和农村经济的重
不 得检 出 冰鲜 、冷 冻产 品 虎红 ( 焦油 色 素) 性 阴 冰鲜 ( 方提 供检 测方 法 ) 韩 冷 冻产 品
、
≤10 0 / 00 0 克  ̄30 0 0 克 00 0 /
无需 蒸煮 即可 食用 的冻 鱼及 软 体 贝类 冻鳕 鱼 内脏
克/ 千克、近海鱼类为3 毫克/ 千克;各种致病微 生物如
沙 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胞增生李氏特菌 、霍乱 弧菌 、副溶血性弧菌、大肠杆菌均不得检 出。 3 韩 国对 进 口水产品安 全卫生 的要 求 . 韩国作为我 国第二大水产品输出国,对水产品安全 卫生的要求也很高。20 年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韩 01 国海洋水产部签订了 一 《 项 中韩进出口水产卫生管理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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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产 口 口 口
一 的安茔问题及其 对策
长期以来,我国的渔业管理者为追求水产品数量的 提高,以满足人们对水产及其制品不断增长的需求,
往忽 视水 产 品 的安全 问题 。此外 ,我 国作为 水产 品出 口
冻罗非 鱼 ( 空包 装产 品) 真 冻金枪 鱼 ( 块和 鱼 片产 品) 鱼
2 .日本对进 口水产 品安全卫 生的要 求 生指标有明确的规定 ,氯霉素、孔雀石绿 、呋喃唑酮 、
大肠 菌群 数
无需蒸 煮 即可食 用 的冻 鱼及 软体 贝类
日本、新加坡进出口食品安全卫生检测监控项目一览表

日本出口水产品安全卫生检测项目一览表(2009年6月修订)
注:1、裹粉类产品辅料粉经检测敌敌畏、甲胺磷、甲拌磷、对硫磷合格的,辅料粉进行核销,产品可监控检测。
否则产品批批检测。
2、含有蔬菜的水产品批批检测敌敌畏、甲胺磷、甲拌磷、对硫磷。
韩国、新加坡出口水产品安全卫生检测项目一览表(2009年6月修订)
品、干制品监控检测沙门氏菌、霍乱弧菌、细菌总数、大肠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冻头足类产品批批检测重金属镉。
如原料检测合格的,出口时监控检测。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
一、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1.定义
本协定中原产地规则,指参与协定的双方共同认可的一组准则,旨在
确定满足协定中的免税条件的货物的原产地。
2.原则
(1)参与该协定的双方同意,本协定中货物的原产地应参照文本。
(2)协定实施前的批准:在本协定颁布之日起实施的货物的原产地,必须已经经过双方有关部门的批准。
(3)协定实施后的批准:对于本协定颁布之日之后出口的货物,必
须经双方有关部门的批准,然后才能满足协定的免税条件。
(4)本协定所定义的原产地规则的应用范围:本协定定义的原产地
规则应用于参与本协定的双方的贸易活动中所有受协定影响的货物。
3.原产地规则
(1)货物必须在其中一国家完全生产出来:满足本协定免税条件的
货物,必须在其中一国家完全制造出来,即工序完全在其中一国家完成,
并有该国政府的相关批准文件明确指出该国为货物的原产地。
(2)货物至少有一个工序在国家完成:满足本协定免税条件的货物,其至少有一个关键工序在其中一国家完成,包括采购原料、加工、装配等,并有该国政府的相关批准文件明确指出该国为货物的原产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渔〔2017〕1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渔〔2017〕13号辽宁、天津、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省(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渔业协会、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渔委会”)第十六届年会于2016年12月29日在北京举行,双方就2017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问题达成一致。
现将《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第十六届年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正文(附件1)、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大韩民国渔船入渔规模和作业条件》(附件2)和《大韩民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入渔规模和作业条件》(附件3)印发你们,并就2017年《协定》实施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我国渔船进入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作业2017年,韩国许可我国渔船进入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以下简称“韩国水域”)的作业船数为1540艘、渔获配额5.775万吨,渔获配额分配到船。
根据《会议纪要》和我部有关要求(附件4),有关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已将允许入渔船数和渔获配额落实到船,请组织做好2017年我在韩国水域作业渔船的许可证发放、渔船标识、渔船进出水域通报、作业日报和季报、渔捞日志记载、船名册汇总、通报以及渔船管理等相关工作。
中国渔业协会和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应按照我部委托及有关要求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根据《会议纪要》,2017年继续实施模范船制度和渔获物运输船定点检查制度。
2015年、2016年均入渔韩国水域且未被韩国执法部门处罚、安装有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渔船,可在申请入渔许可证的同时申请模范船资格。
《中韩渔业协定》相关问题研究

《中韩渔业协定》相关问题研究摘要:《中韩渔业协定》生效以来,对有效养护和合理利用黄海生物资源,维护海上渔业秩序和倒逼渔民转产转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文章重点分析了《协定》签署的背景、内容与意义,以及执行以来的双方相互入渔情况,提出应当对《协定》进行修订、补充的意见建议。
关键词:中韩渔业协定;入渔;修订中图分类号:DF46 文献标识码:A作者简介:李少帅(1990-),河南汤阴人,硕士研究生学历,武警海警学院海警研究中心,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少校,研究方向:海上维权执法;李林,武警海警学院(1968-),湖南衡阳人,硕士研究生学历,武警海警学院海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专业技术大校,研究方向:海上维权执法。
《中韩渔业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生效以来,对有效养护和合理利用黄海生物资源,维护海上渔业秩序和倒逼渔民转产转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我国渔民因“非法捕捞”,被韩国抓扣等问题却屡见报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一方面,中韩渔业问题关乎我周边渔民生存大计,甚至影响到我国黄海的主权权益问题;另一方面,维护中韩双方位黄海渔业秩序,对其渔业资源做到合理养护等,是中韩双方的共同追求,作为中韩双方渔业领域独有的法律依据[1],对《协定》进行深入研究将显得格外重要。
一、《协定》的签署一方面,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于世界各地的海洋争端解决和海洋资源管理等具有指导性的意义。
但以“全部吸纳”的方式妥协通过的《公约》,各项规定较为宏观。
面对复杂的司法(如中韩黄海划界)问题时,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中韩两国隔东海北部、黄海相望,两国间海域最短距离仅94海里,最远距离也未超过400海里,如果按照《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有关规定,将存在较大的重叠区,根本无法满足双方200海里的需求,双方就划界问题长时间未达成一致意见。
另一方面,黄海作为中韩两国的主要渔区,生长的鱼类多为鱿鱼、墨鱼和黄鱼等洄游特性的鱼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9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5.12.18【实施日期】2015.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5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韩国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韩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韩国之间的《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进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韩国:(一)在韩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二)在韩国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三)在韩国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是符合《中韩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的;(四)《中韩自贸协定》签署前在朝鲜半岛上已运行的工业区(以下简称“已运行工业区”)生产的《特别货物清单》项下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中韩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和《特别货物清单》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原产于韩国的货物,从韩国境内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对《韩国有关修改水生动物疾病规范公告的通报》的评议
中国渔业质量与标准Chinese Fishee QuaOty and StandardsSep.2020 Vol.10No.52020年9月第10卷第5期DOI:10.3969^.ion.2095-1833.2020.05.013对《韩国有关修改水生动物疾病规范公告的通报》的评议Comments on the announcement of South Korea aboutameeding the standard of aquatic animal diseasesWTO/TBTSPS国家咨询中心农业农村部联系点《关于请对韩国有关修改水生动物疾病规范公告的通报提交官方评议意见的函》(农业农村部联系点函〔2020〕251号)收悉。
该通报(G/SPS/N/KOR/692)的主要内容为韩国海洋与渔业部在《水生生物疾病控制法》第2(6)条和本法实施细则的第1条中增加了罗非鱼湖病毒(TiLV)和十足目虹彩病毒1(DI1)%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通报进行了研究,并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一、对外评议意见我方暂不接受通报的相关内容,请韩方提供通报的相关科学依据%(一)依据《0IE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第5-1章“关于签发卫生证书的一般性义务”第5.1.2条“进口国责任”中要求:不得包含针对未列入0IE名录的病原或疫病的要求,除非进口国做了风险分析,确认该病原对该国构成重大风险%TiLV和DIV1均为0IE未收录的新发疫病%韩国以动物卫生和为动物所致的人类卫生为理由,提出对加利亚罗非鱼、齐氏非鲫、Tistramella simonis、丝足鲂等开展TiLV检疫要求;对中国对虾、斑节对虾、日本对虾等开展DI1检疫要求%所列动物种类超出0IE发布的疾病诊断卡所列易感动物范围,目前未见经热加工的水产品有TiLV和DI1疫病的报道%另外,目前无任何科学依据表明TiLV和DI1对人类健康有影响%韩国所提要求未提供任何科学依据和风险评估材料,违背了WTO/SPS风险评估和协调等相关原则%(二)依据《0IE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第5-1章“关于签发卫生证书的一般性义务”第5.1.2条“进口国责任”中要求:为管理某病原体或疫病风险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不应高于进口国现行官方管控措施所能达到的保护水平%第5.4章“评估水生动物商品安全的标准”第5.4.1条表述:满足相应加工条件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危及其安全性%对供人类食用消费的活鱼及其产品、活虾和冰鲜、冷冻虾产品等开展规定疫病检测,应按照0IE标准进行进口风险分析,并公布风险分析报告%韩国通报提OIE标准险的险报告。
中韩原产地规则
中韩原产地规则1. 背景介绍中韩原产地规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之间关于原产地标志的协定。
该协定旨在规范双方商品的原产地标识,确保贸易活动的公正、透明和可信度。
2. 原产地标志的定义原产地标志是指一个商品在制造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家或地区。
它可以通过标签、包装或其他方式来表示。
原产地标志对于消费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可以帮助他们判断商品的质量和真实性。
3. 中韩原产地规则的目的中韩原产地规则旨在促进中韩两国之间的贸易合作,并加强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和质量的认知。
通过明确规定原产地标志的使用条件和要求,双方可以避免误导消费者或扭曲市场竞争。
4. 中韩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中韩原产地规则适用于双方出口到对方国家或领土的商品。
根据协定,商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享受优惠待遇和原产地标志的使用权:•商品必须在中韩两国之间进行实质性加工或制造。
•商品必须满足协定中规定的原产地要求,包括材料来源、加工程度等。
•商品必须符合协定中规定的认证和检验要求。
5. 原产地标志的使用方法根据中韩原产地规则,商品可以使用以下方式来标示其原产地:•标签:商品可以在包装或标签上明确标注其原产地。
这种方式是最直接和常见的方式,消费者可以通过阅读商品包装上的信息来了解其原产地。
•附加文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无法直接在商品上标注原产地的商品,可以通过附加文件来说明其原产地。
这种情况下,附加文件必须与商品一同提供给消费者。
6. 原产地标志的监管和保护为了保证中韩原产地规则的有效执行和保护双方企业的合法权益,两国政府将建立监管机构来负责原产地标志的管理和认证工作。
这些机构将对申请使用原产地标志的企业进行审核,并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同时,中韩两国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执法机构将加大力度打击违法行为,并对侵犯原产地标志权益的企业进行处罚。
7. 中韩原产地规则的影响中韩原产地规则的实施对于中韩两国之间的贸易合作有着积极的影响:•提升消费者信心:明确的原产地标志可以帮助消费者判断商品质量和真实性,提高购买的信心。
海关总署关于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联网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联网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有关事宜的公告为进一步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实施,自2016年7月1日起,中韩海关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将实时交换《协定》项下货物原产地数据。
现就《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16年7月1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须按照以下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一)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9>原产地证书编号”。
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进口报关单申报商品与原产地证书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
报关单商品序号与原产地证书项目编号应当一一对应。
同一批次项下享受和不享受《协定》协定税率的商品可以在同一份报关单中申报,但是不享受协定税率商品的序号不能填写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
“单证对应关系表”填写示例见附件。
(二)进口报关单上申报的原产地证书编号与原产地证书所载编号一致。
(三)进口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四)进口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数量不能大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数量。
(五)进口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应当在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内。
(六)原产地证书所列的所有商品应当为同一批次货物。
二、进口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HS编码前6位应当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HS编码前6位一致。
三、自2016年7月1日起,对于海关尚未收到有关原产地电子数据的进口货物,进口人申报进口时,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将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
在2016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含9月30日当日,以下同),对于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情况,进口人可选择继续申报。
自2016年10月1日起,对于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情况,进口人应当按照现行规定申明适用《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申请办理有关货物的担保放行手续。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韩国输华食用水生动物新版卫生证书样本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韩国输华食用水生动物新版卫生证书样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6.17
•【文号】国质检动函[2013]327号
•【施行日期】2013.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韩国输华食用水生动物
新版卫生证书样本的通知
(2013年6月17日国质检动函[2013]327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因韩国政府机构改革,韩方签发输华水生动物卫生证书的机构由农林水产检疫检查本部变更为国立水产物品质管理院,现将韩国输华食用水生动物新版卫生证书样本及印章印发给你们(见附件,纸质证书样本随后寄发),新版卫生证书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请按照新版卫生证书样本开展口岸查验工作。
上述证书样本可在“国外官方检疫证书分析及验证识别系统”(http:
//10.37.0.1/ciqcert/ homepage.htm)中查询。
另外,根据与韩方协商,自6月15日起,各局对出口韩国水生动物出具卫生证书时在证书评语中增加一条内容,即“本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10天”
特此通知。
附件:1.韩国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卫生证书样本(略)
2.签发机构及印章样章(略)
3.证书用纸更新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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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 中华人民XX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和大韩民国农林水产食品部 关于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
中华人民XX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大韩民国农林水产食品部(以下简称双方)经友好协商,双方就加强在进出口水产品卫生安全管理方面的相互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根据两国的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共同增进两国间水产品卫生安全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合作: 1. 保障向对方出口水产品的卫生安全。 2. 相互交换有关水产品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制定、修改和执行方面的信息。 3. 保障有关专家及官员对对方国家的访问,以利于交换有关水产品检验的信息。 4. 其他方面的合作。
第三条 该协议适用如下食用的水产品: 2 / 11
1. 水生动物原料(活的水生动物除外); 2. 水生动物的初级加工品,即虽经切割、加热、干燥、熟制或腌制(未使用除食盐以外的添加剂及其他原料),但从外观上可以识别水生动物原型的产品。
第四条 加工厂注册登记:出口水产品加工厂应符合进口国的卫生管理标准,经出口国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后,向进口国检验检疫机构通报注册登记工厂,进口国应接受这些,以便简化进口国的进口卫生检查。 1. 出口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对注册登记的加工厂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加工厂的卫生条件符合进口国的要求,并对结果进行记录及管理。 2. 出口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出口水产品的处理、制作、加工过程中是否混入进口国所规定的对人体构成危害的物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对结果进行记录及管理。 3. 进口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可对已注册登记的加工厂进行抽查,保证双方履行本协议内容。
第五条 出口水产品包装上应有进口国文字及英文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品名、出口国家名称、注册登记加工厂名称及注册编号,所有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 3 / 11
第六条 出口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具出口水产品没有双方所规定的对人体有害的细菌、有毒有害物质(见附件1)和金属异物的证书(格式见附件2)。
第七条 在进口水产品中发现安全卫生问题时,按附件3进行处理。必要时,经双方协商,双方可对进口水产品的安全卫生问题开展联合调查。
第八条 在向对方国家派遣检查人员或专家时,旅行经费及住宿费由派遣方承担。
第九条 协议签字后,在双方完成各自的必要程序并相互通报对方后生效,有效期5年,如一方不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要求终止该协议,该协议将继续5年有效。
第十条 1.该协议可通过双方协商进行修订或改正。 2.本协议替代2001年4月5日在中国签署的《中华人民XX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大韩民国海洋水产部关于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 4 / 11
本协议于2008年8月25日在首尔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韩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在解释存在异议时,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XX国 大韩民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林水产食品部 代 表 代 表 5 / 11
附件1: 1. 中韩进出口水产品安全卫生标准 检查项目 协议限量标准 适用产品 麻痹性贝类毒素 ≤80μg/100g(<4 MU/g) 软体双壳贝类及其产品 细菌总数 ≤100,000/g ≤3,000,000/g 无须蒸煮即可食用的冻鱼及软体贝类 冻鳕鱼内脏 大肠菌群 ≤10/g 无须蒸煮即可食用的冻鱼及软体贝类 金黄色葡萄球菌 阴性 无须蒸煮即可食用的冻鱼及软体贝类 沙门氏菌 阴性 无须蒸煮即可食用的冻鱼及软体贝类 副溶血性弧菌 阴性 无须蒸煮即可食用的冻鱼及软体贝类 单增李斯特氏菌 阴性 无须蒸煮即可食用的冻鱼及软体贝类 抗生物质 ---土霉素 ---恶喹酸 ---氟甲喹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螺旋霉素 ---磺胺甲基嘧啶 ≤0.2mg/kg ≤0.1mg/kg ≤0.5mg/kg ≤0.1mg/kg ≤0.2mg/kg 不得检出 冰鲜、冷冻产品 ---养殖鱼和甲壳类
国际上禁止使用物质 ---氯霉素 ---孔雀石绿 ---硝基呋喃类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冰鲜、冷冻水产品 一氧化碳(CO) ≤20μg/kg ≤200μg/kg ≤10μl/L 冻罗非鱼(鱼块和鱼片产品) 冻金枪鱼(鱼块和鱼片产品) 冻罗非鱼(真空包装产品) 虎红(焦油色素) 阴性 冰鲜、冷冻产品 ---鱼子酱及其替代物(包括盐腌产品) ---马哈鱼和鳟鱼、鱼片 ---蚶类、海胆和阿拉斯加鳕鱼籽 金属异物 不得检出 冰鲜、冷冻产品 6 / 11
备注:进口国对未列入协议附件1的检验项目进行检测,进口国已有明确检测规定的,应在开展检测前或检测的同时,及时通报出口国,包括有关检测方法及使用标准等信息;实施新的检测标准,进口国应按照WTO/SPS的规则向出口国通报,并给予出口国一定的准备期。
2. 输入河豚的特殊条件 (1) 可输入的河豚的种类
编号 学名 1 星点东方豚 2 斑点东方豚 3 豹纹东方豚 4 潮际东方豚 5 紫色东方豚 6 暗纹东方豚 7 痣斑东方豚 8 红鳍东方豚 9 假睛东方豚 10 黄鳍东方豚 11 黑鳃兔头豚 12 棕斑腹刺豚或棕腹刺豚 13 暗鳍腹刺豚 14 密沟豚或皱纹河豚 15 菊黄东方豚 16 斑短刺豚 17 六斑刺豚 18 布氏刺豚 19 密斑刺豚 20 粒突箱豚 21 密点东方豚
(2)输入产品的类型:冰鲜、冷冻 7 / 11
未经加工的生河豚 仅去除内脏的河豚 (3)进口商须提供输出国政府机关或由政府机关批准的机构出具的证书,在证书上注明河豚鱼的学名和捕捞区。 附件2: 8 / 11 대한민국농림수산식품부국립수산물품질검사원 NATIONALFISHERIESPRODUCTSQUALITYINSPECTIONSERVICE MINISTRYFOR FOOD, AGRICULTURE, FORESTRYAND FISHERIESOFREPUBLICOFKOREA SANITARY(HEALTH) CERTIFICATE(위생증명서) SerialNo(발행번호) : NameandAddressofConsignor : (선적자성명및주소) NameandAddressofConsignee : (수하인성명및주소) DescriptionofGoods : (제품명) WeightDeclared : (신고수량) NumberandTypeofPackages : (포장개수및형태) ContainerNo. : SealNo. : (콘테이너번호) (봉인번호) Name, AddressandApprovalNo. oftheEstablishmentApproved : (등록공장명칭, 주소및등록번호) PlaceofDispatch(Port) : PlaceofDestination(Port) : (선적지항구) (도착지항구) MeansofConveyance : DateofDispatch : (운송수단) (선적일자) Date(Period) ofProduction : [생산일자 (기간)] Thisistocertifythat(이증명서는다음사항을증명한다) : 1. TheabovefisheryproductswereefromtheestablishmentapprovedbyMinistry for Food, Agriculture, Forestry and FisheriesofRepublic of Korea. (상기의수산물은농림수산식품부에등록된가공공장에서생산되었음) 2. Theproductswereproduced, packed, storedandtransportedundersanitarycondition, whichwereunderthesupervisionofMinistry for Food, Agriculture, Forestry and Fisheriesof Republic of Korea. (본제품은농림수산식품부의관리하에위생적인조건에서생산, 포장, 저장및운송되었음) 3. TheproductswereinspectedbyNationalFisheriesProductsQualityInspectionServiceofKoreaandnotfoundanypathogenicbacteria, harmfulsubstancesandforeignsubstanceregulatedin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본제품은국립수산물품질검사원이검사하였으며, 중국에서규정하고있는병원성세균, 위해물질및이물질이발견되지않았음) 4. Theproductsmeetsanitaryrequirementsandfitforhumanconsumption. (본제품은위생조건에충족하고식용에적합함)
DateofIssue(발행일자) : Stamp : SIGNATURE ChiefofBranch NATIONALFISHERIESPRODU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