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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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产品责任险

浅谈产品责任险
法律、 法规, 产品责任立法比
较分散 , 内容不够系统 、 整 , 完 有些条文在表述上也不够清晰。
国内主要是依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产 品质量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 等相关 法律 ;
( ) 偿 基 础 七 赔
根据 目 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生产者承担的产品责任为 严格责任, 销售者承担的产品责任原则上为过错责任。 而在《 欧
在我 国,产 品由于缺陷导致消费者人 身伤 亡或财产损失

消费者 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 的觉得费事费力地去索赔还不知 有
而在今 年上半 年 ,我 国进 出口总额达 9 0 8 9亿美元 ,同比增长 2 I 其 中出口 5 6 亿美元 , 33 %; 47 增长 2 . 在出 口额急速增长 76 %。
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 中缺陷定义为“ 产品存在
危及 人身 、 他人财产安全 的不合理 的危 险 ; 品有保 障人体健 产 康和人身 、 财产安全 的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的 , 是指不符合该标
盟产品责任指令》 中明确采用严格责任, 产品责任的承担者时
生产者 、 口 进 者及产 品供应者 。美国也是采用严格责任。
( ) 二 民众 索赔 意 识 不 强
目前使用 的产品责任险条 款赔偿基础为事故发生制。 事故 发生制是指保单将对任何发 生在 保单期 限内的承保 范围 内的
事故进行理赔 ,而不论事故 的发 现及索赔 的提 出是在什 么时 候 。为 了防止事 故发生制会产生长尾巴赔偿 , 目前 国内产品责
( ) 品 缺 陷 三 产
二 、 品责任 险发展 现 状及原 因分析 产
20 0 6年我 国责任 险业务 的保 费收人为 5 6亿元 , 占比不到 全 国财产险总保 费的 4 %。而产品责任 险在财产险保费收人中 占比更 低。 据统计 , 国内企业投保产 品责任险的 比例仅 为 4 %。

我国责任保险的现状与发展建议

我国责任保险的现状与发展建议

一、责任保险的概念、特点和意义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包括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其他特殊责任保险五大类产品。

涉及的承保客户从酒店餐厅等公共场所经营者,到企业雇主、生产商、出口商乃至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医院等等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各种不同角色。

在保险的众多险种中,责任保险受到了广泛关注。

这是由于责任保险具有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管理功能,它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对事故发生后的经济补偿作用已成为共识。

责任保险具有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赔偿的特殊性,它赔付的是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二是保障的广泛性,它的保障范围包括了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用工单位、产品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等。

三是责任风险的公众性,责任保险所保障的突发性风险一旦发生,对社会公众将产生巨大影响。

一方面,这些特点决定了责任保险具有明显的社会管理功能,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能够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纠纷;另一方面,社会管理是政府的重要职能,政府可以通过政策的资源配置和市场机制的资源导入两个方面实现社会管理,而后者就涵盖了包括责任保险在内的商业保险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

因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政府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市场已成为必然,责任保险也必将成为政府部门运用商业手段代替行政手段管理企业的有效方式之一。

二、责任保险的起源及我国目前情况从世界范围内来看,责任保险作为一类独立体系的保险业务,开始于19世纪中叶的欧美国家,发展于20世纪70年代。

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壮大,被称为保险业发展的第三阶段(前两个阶段中的第一阶段是指传统的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后来扩展到一切财产保险,第二阶段是人寿保险)。

保险业由承保物质利益风险,扩展到我国责任保险的现状与发展建议梁英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乌鲁木齐830063)[摘要]责任保险是保险业做大做强的重要突破口,能够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在支持国民经济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积极作用越来越重要。

试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责任触发机制的完善

试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责任触发机制的完善
对 于 防 范 医 方 多 头 索 赔 、转 嫁 已经 发 生 的 损 失 和 选 择
事故 长尾
追溯 日 索 赔 时 点
图 2 期 内 索赔 制 责 任 触发 机 制
较大 责任限额保单 索赔等 的道 德风险十分 重要 。 三是 医方 自知道 或者应 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 生之 日 起二年 内向保险人提 出索赔 。《 险法》 保 第二十 六条规 定 , 寿保险 以外 的其他保 险的被保 险人或 者收益人 , 人 向保险人请 求赔偿或者 给付保 险金 的诉 讼时效期 间为
二年 , 自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计 算 。 另外 , 保 险 公 司一 般 都 规 定 医 方 在 得 知 发 生 事 故 、 各 获 悉 可 能 引 起 诉 讼 或 接 到 相 关 法 律 诉 讼 通 知 时 ,应 立 即
不考 虑 导 致 该 索赔 的 事 故 何 时 发 生 以 及 发 生 时 是 否 投
动 医疗责任保险在 我国健康发展ຫໍສະໝຸດ 已势在必行 。 一、
医 疗 责 任保 险 的 两种 责 任 触 发 机 制
保 , 叫“ 又 以索赔提 出为基础 ” 图 2 。保 险人在某保单 ( ) 下 的赔偿责任 随着保单 的期满 而结束 ,过 了保险期 限 提 出的索赔 ,保 险人不予赔 偿 。保 险人摆脱 了索赔长 尾, 有利 于其 迅速 了解全 部索赔情 况 。 进而准 确厘定费
1 。医疗 风险潜伏期长 , 限定索赔 提出 的时 间 , 利 ) 不 有 于被保 险人 .却给保 险人 留下 了一 个 向后延 伸 的索赔
长 尾 。保 险 人 在 某 保 单下 的 赔 偿 责 任 在 很 长 时 间 内都
快速 调整 , 对被保险人 的风险转移不 利。 但 不限定事故 发生 的时间 ,期 内索赔制实 际上存在 一个 向前 延伸 的

论侵权责任与两种保险责任的关系

论侵权责任与两种保险责任的关系

论侵权责任与两种保险责任的关系要:责任保险和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保险责任的前提是侵权责任的成立,这两种保险责任是实现侵权责任的特殊方式。

笔者运用数学模型分析侵权责任和保险责任的优缺点,认为在赔偿责任实现方式上是相辅相成的,并由此形成了赔偿责任的二元体系。

另外,为使二者的关系更为合理,应当将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的适用范围扩宽到人身保险中;并且应当完善民事立法,允许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的赔付后,可以单就精神损害赔偿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

关键词:侵权责任、责任实现方式、二元体系、责任保险、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保险责任、代位追偿权、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进步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不协调日益明显。

其中笔者较为关注的问题是侵权责任与因第三人侵权而产生的保险责任或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以下简称保险责任)的关系问题。

有学者指出我国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体系应当是“以侵权责任为主,以保险责任为补充”的体系。

但是笔者对此并不完全赞同。

笔者认为侵权责任和保险责任是并行不悖的,二者的并存有其合理性,这也是现实的需要。

就实现责任的方式上,其构成了因侵权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二元体系。

在承认二元体系的前提下,笔者将针对侵权责任与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以及侵权责任与因第三人侵权而产生的保险责任分别进行论证,从而得出自己的观点。

一、侵权责任与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责任保险是一种以投保人将来会承担的侵权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所以实现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的前提是投保人侵害了第三人的权利,此时投保人就是侵权人。

在这一点上,责任保险与侵权责任较为相似,即责任产生的原因都是侵权行为。

所以有学者提出“责任保险为投保人所损害的人提供补偿是以他能够证明投保人的责任为条件的。

因此,这种保险在本质上是寄生的,在投保人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得到证明之前,任何赔偿均不得支付。

”责任险是实现侵权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方式,其本身不能完全代替侵权责任。

论煤矿雇主责任险在国内的发展(一)

论煤矿雇主责任险在国内的发展(一)

论煤矿雇主责任险在国内的发展(一)摘要:雇主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过程中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职业性疾病,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用合同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责任保险。

论文从煤矿业入手,力图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为开发煤矿雇主责任险找到突破口,使得这一险种能在最需要它的地方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雇主责任险;市场;政府一、引言雇主责任险是财产保险中的一个重要险种。

推广发展雇主责任险不但可以使自身在遇到意外时免受因巨额赔偿而带来的经济上的灾难,而且使受害者能得到及时的救助。

正所谓一举两得。

然而这么好的一个险种在我国却难以推广发展?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也是以法律强制方式来实施的。

我国雇主责任保险开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恢复保险以后,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虽已有了显著的发展,但与西方国家相比仍存在很大的差距。

据美国1993年统计数字,美国员工赔偿保险的净保费收入占总财产和责任险保费的13.8%,而中国2003年总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仅占全国财产保险总保费的4%,从而推之雇主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还不及4%。

我国雇主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的最主要原因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特别是有关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规定缺乏力度。

我国没有专门的雇主责任法,劳动法仅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集体企业,而大量的非公有制企业雇员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造成保险人在经营雇主责任保险时,一般只能以民法为法律基础,以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作为法律依据。

更没有员工赔偿法方面的相关规定,而美国在1908年就已经出台了第一部《员工赔偿法》。

加之,各企业雇佣合同条文不够完善、规范,彼此之间差异较大,赔偿标准也不统一,进而也不利于雇主责任保险的经营和发展。

当雇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通常都会与雇主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双方都需要花费大量精力来弄清事实,确定赔偿方案。

如果赔偿方案得不到雇员或雇员家属的认可,就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纠纷,甚至由于一个案件得不到妥善的处理而影响整个生产活动,这个时候如果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则可以把一切麻烦交给保险公司了。

论医疗责任保险范围的完善

论医疗责任保险范围的完善
“ 医疗 损 害说 ” 。 而“ 医疗事故说” 的范围又过于狭窄 , 虽然 目前实行
专家责任 险,而根据理论研究结果 ,专家应具有 4 个特
征 : 1 工 作 性质 具有 高 度 的专 门性 , () 其核 心 为精 神 的 、
脑力的而非体力 的工作 ; 2 有高度的职业道德 , () 与顾客 之间存在特殊的信赖关系 ;()具有从事专家服务的资 3
册 资格的医务人员” 有的主张被保险人范围除 了医疗 ;
机构 的医务 人 员 和个体 医 务人 员外 , 应将 进修 医师和 还 实习医师纳入进来 ; 有人主张“ 已取得资格并注册执业
保范围, 不涵盖医疗意外和医疗故意事件 。三是“ 医疗事 故说” ,即仅仅将 医务人员 由于过失而引起 的医疗事故
诉 的情 况 。实 际上 ,违 约损 害 和侵权 损 害 除发 生原 因 和 成 立要 件 有所 区别 ,在赔 偿 受害 者损 失 方 面并无 本 质 区 别 。而 医疗 责 任保 险 以分 散 风险 、 消化 损失 为 目的 , 其关 注 的重 点 不在 于损 害 发生 的原 因 , 在 于损 害发 生 后赔 而
纳 入承 保 范围 。 笔 者认 为 , 医疗 损 害说 ”范 围过 于宽 泛 , 无过 错 “ 将 责 任引 入 医疗损 害 赔偿 会 导致 一些 负 面影 响 。第 一 , 容
的进修医师可以投保 , 而处于见习期和实习期 的医学院 校的学生不能投保 , 但若 因其 自身的医疗过失造成医疗 损 害,担任其指导工作的执业医师为责任主体 ,即以其 指导 医师所投的责任保险承担赔偿责任”3 【 l 。
入水准 … 因此很显然 , 。 处于见习期 和实习期的医学生不 属于专家范畴 ,即使其属于医疗损害高发人群 ,也应另

交通事故中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理赔流程

交通事故中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理赔流程交通事故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意外情况,无论是车辆碰撞还是行人伤害,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事故受害者的经济负担。

然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理赔流程可能相对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理赔流程。

1. 事故报案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首先需要及时报案。

报案可以直接拨打交通事故报案电话,也可以通过交警部门报案。

在报案过程中,受害者需要提供详细的事故信息,包括事故地点、时间、车辆与人员受伤情况等。

2. 理赔申请一旦事故报案完成,受害者需要向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

在理赔申请中,受害者需要提供事故当场的照片、事故认定书、医疗诊断证明、治疗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此外,还需要填写保险公司提供的理赔申请表格,并尽可能提供证人证言以支持理赔申请。

3. 理赔审核保险公司收到受害者的理赔申请后,会进行相关审核。

审核的目的是确认事故的责任方和受害者的损失程度。

为了便于理赔审核,受害者需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调查,提供详尽的事故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派出专业的理赔员对事故进行勘察,并与受害者进行沟通和询问。

4. 理赔协商在理赔审核结束后,保险公司会与受害者进行理赔协商。

协商的目的是确定理赔金额和赔偿方式。

保险公司会根据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款和受害者所提供的证明文件来判断赔偿的合理性。

这一阶段通常需要双方进行多次沟通和协商,以最终达成一致。

5. 理赔支付一旦理赔协商完成,保险公司会根据协商结果进行理赔支付。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在签署理赔协议后的一定时间内将赔偿款项支付给受害者。

受害者可以选择将赔偿款直接转入个人账户,或者选择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医院或修理厂等。

6. 结案理赔款项支付完成后,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案件将会结案。

保险公司会要求受害者签署相关的结案文件,表示已经接受赔偿并放弃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此时,理赔过程正式结束。

论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是 可 以担任 破产 管理 人 的 。笔 者认 为 ,破 产管 理人 如果 为 自然
人, 不仅有 利于 提 高破产 案件 的效 率 , 确破产 程序 中的责任 归 明 属 , 有利 于节约 破产成 本 , 对于 国家 、 还 这 企业职 工和债 权人 等都 有 着积 极 的意义 。
更会 抑制 管理 人的 从业热 情 。 且破产 管 理人 工 而 目前在我 国 , 尚未 建立 完善 的个 人信 用 制度 , 人承 担责 任 执 业 责任 保险 , 个 的 能 力相对 较差 。而 且破 产事 务 管理 工 作涉 及到 法律 、会 计等 多 方面 的专 业知识 , 工作量 大 , 个人 的 知识 储备 及工 作能 力 毕竟 有限, 恐难 以适应 其 要求 。为防 范破 产管 理 人 的道 德 风 险, 强化
优 先 拨付 ,报酬 数 额相 对 比较可 观 。破产 企 业 的债 务负 担本 身
已经 很重 , 如果 再 负担 管理 人的投 保 费用 , 业职 工 、国家和 破 企
其在 其执 行职 务之 前 ,需 要 向法 院提 交一 份保 证诚 实 履 行
务 并维护 国家利 益 的保证 金 。高 额 的保 证金 足 以威慑 并迫 使 破
管理 人执 业 责任 保险 的被保 险 人是 从事 破产 管理 人职 业 的
核心 角 色, 其承担 责任 的 能力值 得 关注 。本文 对 如何 建立 完善 的破产 管理 人执 业 责任保 险 制度作 了简要 的论 述 。
关键 词 中 图分类 号 : 9 2 8 D 2. 2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企 业破 产法》 以下 简称 《 产法》 于 2 0 ( 破 ) 07 年 6 1 月 日起 正式 施行 , 为我 国 第一部 市场 经济 下 的破产 法 , 作 确 实实现 了很 大 的创新与 突 破 。 如扩 大 了破产 法 的适用 范围 、 重

论雇主责任保险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 0 1 4 年第 2 期( 总第 8 6 期)
论雇 主责任保 险
韩 超
( 海南 大学 法 学 院 ,海 南 海 口 5 7 0 2 2 8 )
[ 摘要]责任保险的标的并不只是侵权责任 ,合 同责任也是责任保险标的的一种 ,而雇主责任 保 险是 以合 同责 任 为标 的。 我 国 目前 的雇 主 责任 保 险发 展 缓 慢 ,是 由于其 承 保 范 围 与工 伤保 险 相竞合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对雇主所承担的责任 不明确所导致 。找到 了原 因就可以对我 国的雇 主 责任保 险 出现 的 问题 更 好地 完善 。 [ 关 键词] 雇主责任 ;保险;劳务派遣 ;个人 劳务
雇 主责任保 险是指 以雇主 ( 被保 险人)对其雇员在从事保 险合 同列 明的被保险人 的业务而 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引起的人身伤亡或疾病应 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 的的责任保险。 雇 主与雇员通过签订劳动合 同而形成劳动关 系 ,劳动合 同一经签订就成为规范合 同双方当
事人劳动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的内容会随着每个劳动岗位 的特点而不同 ,但是每 个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必备条款和补充条款 ,必备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必须具备的内容 , 欠缺了必备 条款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 1 ] 。合 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可 以 看 出雇主对雇员的安全卫生保护责任在我 国为合同责任 ,而不是侵权责任 。 2 . 合 同责任的可承保性 。
护提供保障 ,这是 因为在 1 9 3 0 年颁布的 《 第三者 ( 对保险人的权利)法》 中虽然规定 了 :雇主在保
单项下 的权利将转移给雇员[ ,但是如果不强制雇 主购买雇主责任 险 ,在雇 主破 产的情况下 ,尽管

论个人信息安全责任保险的契约构造

论个人信息安全责任保险的契约构造*蔡大顺(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摘 要:个人信息安全责任保险可作为信息企业分散责任风险之手段。

为拓宽个人信息安全责任保险之保障范围,充分发挥其社会价值,被保险人之范围应作扩大处理,使其不仅明确涵盖信息企业自身,还包括信息企业之管理人员、一般雇员及受托处理机构。

就承保范围而言,信息安全事故应以信息侵权行为为基础。

鉴于信息安全事故具有隐蔽性与潜在性,容易出现“长尾责任”,个人信息安全责任保险保单应采用索赔基础制。

就保险金之给付范围而言,由于个人信息权具有人格属性色彩,其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形态为非财产损害,因而保险金的给付范围主要为非财产损失。

为防范恣意,可作限额规定以进行应对。

此外,个人信息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亦应赔付被保险人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抗辩费用。

关键词: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保险;个人信息保护法;索赔基础制;长尾责任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41-2019(02)-0059-08一、问题的提出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已成为如水、电、气一般的基础设施。

与此同时,个人信息因网络安全原因遭受泄露的事件时有发生,个人信息安全日益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

在中国新闻网发起的消费者网购调查中,超过80%的网友表示有过网购信息被泄露的经历,有一半的网友对所使用的网购平台信息保护程度不满意①。

中央网信办的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网民在上网过程中遇到的安全问题中,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占比最高,达到27.1%②。

由此可见,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消费者在面对个人信息泄露的不利情形时,往往处在无助的境地。

在司法实践中,消费者囿于难以有效证明自身损失及其与侵权行为间的因果关系,其损害赔偿请求难以得到法院认可③。

如何有效救济消费者个人因信息泄露所引致的损失,占有、使用个人信息的企业如何通过保险等机制有效分散其信息泄露风险,成为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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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责任保险
这种保险也被之为“ 第一人保险” 而责任保险则不尽然。 。 责任
第 2 卷第 4 2 期
20 年 l 09 2月
湖 北 函 授 大 学 学 报
Jun l f o r a o HUB ors o d n eUnv ri EI r p n e c iest C e y
V0. 2N0. 1 . 4 2
De .0 9 c2 o
论 责 任 保 险
定 ,责任保险是 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 负的赔偿责任为 在这里 , “ 投保人 ( 被保险人 ) 以订立保险合同, 之所 其直接 目的 保险标的的保险” 依照责任保险合同制度 , 。 投保人( 投保人投 就是通过利用责任保险制度 ,保护其 自 身免受意外造成损 害
保后其身份即变为被保险人)按约定的数额向保险人支付保 须受的法律责任的不利后果。 这也是此种保险又被之为“ 第三 险费, 在被保险人造成他人损害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 由保 人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 的原因所在。当然, 无论是责任保 险人在合 同约定 的 险金额范围内承担支付赔偿金的义务。 保 险还是一般 的财产保 险 , 其基本 目的都是 为了分散责任 , 消化
保 险人 的人身或财产 ( 身利益 ) 自 为保险标 的, 以意外事故为 其次 , 险标 的不 同。 保 一般财产保 险的标的是有形的物质 承保危险的保险。 被保险人利用第 一人保险的 目的, 在于保护 财富 , 与物质财富相关的利益及其责任 , 虽然也在其保 险范 围 其 自身免受意外事件造成 的经济上的不利后果 ,该意外事件 之列 , 但这些只能是 附加在有形财产上的保 险,不能单独存
万 晓运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湖北武汉 40 7) 30 9
【 要】 摘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一种保险。这种保 险在保障 目的、 保险标的、 保险金额的确定以及理赔 的程序上 与纯粹的财产保 险都有所 不同。责任保 险是建立在 民 事责任的基础上的。这一制度在我 国有着很大的发展潜力。 【 关键词】 责任保险; 第三人; 赔偿 中图分类号 : 9 3 D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15 1 (0 90 — 0 6 0 17 — 9 82 0 )4 0 7- 2
的, 是为了填补投保人( 一般亦即被保险人) 因保险事故发生 该项财产在投保时已经灭失, 投保人也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
致使 自己财物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在这里 , 被保险人( 即投 因而不能据以向保险人投保。 亦 然而, 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在投保 保人 ) 之所以订立保险合同 , 其直接 目 的就是利用财产保险制 时 , 其保险标的还说是 “ 现实存 在”因为这一标 的是将来发生 , 度, 保护其 自 身免受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上 的不利后果 , 因而 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 亦即投保人) 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
收稿 日 , 0 — 1 0 期 ' 9 1— 9 2 0
作者简介 : 万晓运(93 )女 , 16一 , 湖北武汉人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法律 系讲师 , 法学硕士 , 研究方 向: 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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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晓运: 责任保险 论 任, 至于 日后是否会发生保险事故 , 是事先不能预见和确定 这 张新宝教授认 为 :虽然在一些社会里出现了医疗责任保 “
责任保险 ,是指 以被保险人依 法应 当对第三人 承担 的损 保 险设立 的 目的 , 主要是为 了填补被保险人 ( 亦即投保人 ) 依 害赔偿责任为标 的而成立 的保险合同。 国《 我 保险法》 4 第 9条 法必须承担 的赔偿责任所造成 的损失 ,并非填补保险事故发 第 2款的内容 , 实际上就是对责任保险定义 的界定 。 它明确规 生造成被保险人( 即投保人 ) 亦 自己财产 所遭受 的直接损失 。
责任保 险无疑是填补损失 的一种保险 ,而填补损失的保 危险, 实现损害赔偿的社会 化。但就责任保险而言 , 它还有一 险以其承担的风险类型和保险标的性质不 同 ,可以分为两种 个更为主要的 目的, 这就是更加及 时、 更加有利地保护无辜受
基本类型 , 即第一人保险和第三人保险 。 第一人保险是指以被 害人 的利益 。
=、 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的区别
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 而不是有形 的财产。从这一意义上说 , 责 任保险的标 的是无形的。
责任保险与一般 财产保 险标 的的不同 ,不仅表现在有形
首先 , 保险的 目的不 同。从大的方面来说 , 虽然责任保险
和一般财产设立的 目的都是为 了填补损失 , 但具体 而言 , 两者 与无形上 , 还表现在“ 现实存在” 将来存在 ” 。 与“ 上 作为一般财 的直接 目的是不一样的。一般的财产保 险 ,其设立的直接 目 产保 险的保险标 的, 在投保时一般就应该是现实存在的。 如果
的发生并不考虑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人保险是指以被 在。可见 ,一般财产保险 的保险标的是一种有形的财产或利
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 险标 的,以被保险人对 益。 这种被称之为“ 第一人保险” 的财产保险, 一旦发生保险事 第三人的给付承保危险的保险。由于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 故 , 就会立即造成 被保险人 ( 亦即投保人 ) 的财产或利益的灭 第三人 的赔偿责任为标 的 ,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赔 失或减损 , 以致被保险人( 投保人) 将失去利用它们的机会。 责 偿责任所受到的损失为 目的, 因此 , 责任保 险又被称之为第三 任保险则不同, 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 投保人) 对第三人依 人保险或者第三者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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