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程序内在价值
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在新的形势下,为了提高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公信力,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法官要正确处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要以程序公正有效地保障实体公正,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统一,才能实现司法公正追求的价值最终目标。
最高人民法院院肖扬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指出:“要将实体公正作为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将程序公正作为实现这一价值取向的根本保障,坚持两者的有机统一。
”肖扬院长的指示精神,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实和谐统一,我们应该:(一)充分认识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切实解决轻程序观念诉讼程序的价值有两个方面,一是程序工具性价值,二是程序本位性价值。
程序的工具性价值是指程序对于公平、安全、正义等结果的产生是否有用和有效的价值标准,作为程序实施和实现实体法的工具。
程序的本位价值是指不依赖于判决结果而存在的,即使并未增进判决准确性,法律程序也要加于维护的价值。
长期以来,我们的立法和司法都过于侧重程序的工具性价值,而忽视程序的本位性独立价值,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通过程序公开,当事人可以看见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是否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是否保持中立,是否平等地重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举证、质证等,容易使当事人从心理上和行为上接受。
程序公正要使当事人感觉在被充分尊重的诉讼氛围中得到他所期待的结果,法官裁判的过程就是当事人感受平等、客观、公平、公正的过程。
这样的裁判才能使诉讼双方获得“双赢”的效果,才容易被民众所接受,才能真正体现司法公正。
因此,我们既要重视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又要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并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要切实解决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要严格按程序法规则办事,要以程序公正有效地保障实体公正。
(二)强化当事人责任,弱化职权主义由于受我国传统的诉讼制度和程序操作方式过分强制职权主义影响,在审判实践中,还有部分法官庭审以“纠问式的庭审操作”方式进行或为了达到事实清楚违法调查取证用以代替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当事人诉讼处分权未给予应有的重视,实践操作随意性很大,影响了诉讼和审判的公正。
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和优先性

[ 中图分类号]D 9 1 0 . 1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 1 0 0 9 — 6 5 6 6 ( 2 0 1 3 ) O l 一 0 0 7 6 — 0 3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程序正义 ,是指确认或分配权利义务的过程与方式所体现 的正义 ,强调过程与方式的正 当与合理 ,是法所固有的检验司法活动公正与否的标准。 程序价值理论在我 国向来不甚发达 ,法律程序 自身的公正性也不被真正重视 ,立法 、司 法甚至法学界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 “ 重实体轻程序”甚至 “ 程序虚无主义 ”的倾 向,探讨程 序正 义价 值 的理 论及 其 独立 性和 优先 性 对我 国法 律程 序 价值 理 论 的重 新构 建 具有 非 常 重要 的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 0 1 3 年第 1 期( 总第 7 9期)
程序正义价 值 的独 立性和优 先性
康 玉 娟
( 兰州 工业 学 院社科 系 ,甘肃 兰 州 7 3 0 0 5 0 ) [ 摘要] 法的 正 义是 程序 正 义和 实体 正 义的统 一 。程 序 正 义对 于 实体 正 义 、 司法 正 义 的 实 现 乃至人 的 尊严 的 维护 等具 有独 特价 值 。认 真研 究程序 正 义价 值 的 独立 性和 优 先性 ,对 于我 国 “ 依 法治 国”策略 的 实现具 有 重要 意义 。
启动[ 引 。
二 、程序 正义 价值 的独 立性
的意见 和辩 解 ,从 而使 其人格尊严和 内在价值得 到尊重 。这样 ,公正的法律程序就使实体权益处 于危 险境 地 的 人 在裁 判 结 论 制 作 过 程 中有 了 与裁 判 者进 行理性交涉 的机会 ,而他在这一交 涉活动 中与裁 判者一样具有人的尊严和价值 。被裁 判者 所具有 的这种作为人的价值和尊严 ,标 志着他拥 有 了一种 道德主体性。换言之 ,程序正义 旨在表 达一种最 基本 的思想 :一个人在 国家裁判机构作 出对 其 利 益 有 利 或 者 不 利 的裁 判 时 ,应 当 至少 能
行政程序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几点思考

中图分类号 :9 0 0 I 2 . ) 在社会关 系 日益 复杂 和社会事务 日益 专业化 、 术化 技 的今天 , 行政 自由裁量 权是 现代行 政发展 的重要 特征 和趋 势。行政裁量权 是一 把 双刃 剑 , 得好 , 用 能够有 效 回应 社 会, 实现正义 , 运用不 当, 则极 易滥 用 , 侵害人 权 , 导致行 政 失衡, 与法治相悖 。当然法治所 要求 的并不 是消 除广 泛的
趋势向世人 昭示 : 行政程 序是控 制行政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尤 其是行 政 自
由裁量权的重要 方式 。离开 了行政 程序 , 便不 会有行 政管
理的存 在和运 动 , 行政 自由裁量 权作为行 政管 理活动 经常
运 用的一种行政权 , 必然 地体现 出 明显的程 序性特 点。如 果 自由裁量权不按预 先设置 的方式 、 法 、 方 步骤运行 , 有 就
行政程序控制行政 自由裁量权 的几点思考
孙 爱 华
(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苏州 250 ) 江苏 10 8
摘 要: 行政 自由裁量权是把双 刃剑 , 运用不 当会导致行政权 滥用。本 文从 行政程序 角度 , 讨其 对行政 自由裁 探
量权有效控制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 : 行政 自由裁量权 ; 行政 程序 ; 实效性
文献标识码 : A 政 自由裁量权 的独特价值 。 因此 , 要想达到行政 程序控 制行政 自由裁量权 运行 的 有效 目的 , 内容设计层 面, 在 不仅 要实现行 政程序 的外在形 式, 行政程序本 身是 否具备实 现行 政程 序正 当性 的内在价 值; 另外 , 在实践层面 , 无论立法层面的程序设计 如何 完善 , 如果 在实际运行过程 中不 能有效地 贯彻执 行 , 那么这 种程 序也 就徒具形式 、 毫无用处 , 反而会破坏法治 在人们心 中的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证

2010-1理论创新□于法昌多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行政,树立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
但在一些地方,也还存在着违法行政的现象,特别是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思想观念。
有的同志凭着多年的工作经验,对案件的定性基本上看的是准的,通常不会出现原则性的问题,但在办案程序上,往往看重的也是自己的工作经验,忽视法律程序的规定,容易出现适用程序方面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执法过程中的办案程序有一个全面、深刻的认识。
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内涵法律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分。
法的正义价值就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
其中,实体正义是我们追求的结果,而程序正义为实体正义提供保证。
实体正义即裁判结果的公正,是指执法部门裁判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使合法的权益受到保护,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追究。
只有做到实体正义,才能维护正常、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可以说,实体正义是公平公正执法的基本目标。
程序正义即形式的公正,是指执法程序必须公正、公开、民主,符合有关程序法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听证、申诉等参与权利,并充分体现效率的原则。
程序是否公正是当事人、执法者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程序正义,一向被看作是“看得见的正义”。
如果连“看得见的正义”都缺乏,实体正义将无从谈起。
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好心办好事却无好评价”甚至“好心办坏事”现象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的执法权威,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程序正义主要包括下述几方面内容:程序的独立性。
是指程序的开启和运作应当以实现法律目的为依归,免受其他法外程序的干扰和影响。
在办案过程中,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国家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干预。
程序独立性是程序正义的首要保障,它使程序可以对抗其他国家机构的法外干涉。
程序的民主性。
是程序正义的要义,它包括:程序设置是否以大多数人利益为重,是否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是否方便大多数人;程序能否体现和保障公民权益在实体上的实现;程序性义务是否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等等。
论“法不溯及既往”是法的内在要求

论“法不溯及既往”是法的内在要求摘要:以法不溯及既往是世界上通用的一项法律适用原则,结合国际国内相关理论、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
通过论述法不溯及既往应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内在价值体现法治的精神;也具有体现公平、正义及保护人权的价值取向。
充分论证了例外溯及是法不溯及既往的有益补充,结合中国目前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理论和态度,提出应将法不溯及既往作为一项原则在宪法中应予以规定,使其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充分体现其价值,更好地维护公民的权益。
关键词:法不溯及既往法治内在价值公平正义有益补充人权保护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具有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作用,应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解决法的溯及力的基本原则。
因此,对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价值作用、理论和观点应予以充分的重视。
一、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理论早在古罗马时期,自然法学派主张法不溯及既往,形成了一个法律格言:“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
之后,古典自然法学派继承罗马法的传统,坚持法不溯及既往。
这是因为在哲学观上他们坚持理性主义的立场,强调人的主体意识,认为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产物,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基于这样的目的组成的法治社会;又因法治的基本原则要求人不应被尚不存在的规则束缚,认为法律不应溯及既往。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罗尔斯在法治思想中也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他们认为追求公平、效率等实质正义必须借助于形式正义,在富勒的著作中称形式正义为“法律的内在道德”;而罗尔斯称其为“作为规则的正义”是对实质正义的落实中的正义,是对实质正义所要求人们的规定严格的贯彻执行。
罗尔斯认为,用于这时的实质正义已经具体化为一套法律制度,所以形式正义就体现为对这些法律制度的严格执行。
当形式正义的观点和有规则的、公平的行政管理的公共规则被运用到法律制度中时,就是法治。
因此,形式正义主要涉及的问题就是法治。
法不溯及既往就是法治原则中的一项,在富勒的法治八原则中,第三项为“法律的非溯及力,只面向未来,不面向过去”。
浅析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正义

浅析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正义作者:苏楞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1期摘要:正义作为一种理想和价值观念,始终是以一种抽象的形式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的。
这也就是要求它必须借助于一种外在的载体方式才能实现,而法律的正当程序则是最好的选择。
程序公正本身就是正义的一部分,程序公正着眼于机会的公平、平等,侧重于通过规范的程序性操作把正义从理论形态转化为现实形态的过程。
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本身就有自己的独特价值,那么对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就应该予以保障,比如程序及时、程序公开、法官中立、当事人参与等等。
我国传统上倾向于结果正义有关,从而使得程序正义的观念和意识缺乏产生的土壤、根基与契机。
所以,在我国以后的法治建设进程中,一定要逐步完善程序正义。
关键词:程序正义;正当程序;价值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1-0051-03一、程序正义的价值正当程序溯及英国的“自然正义”,后又在美国发展成为“正当法律程序”,盛行于英美普通法系。
正当法律程序,是指剥夺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之前,必须给予适当的呼唤,听取针对自己的指控、质证和辩护的机会。
即正当的、合理的、合法的、适当的、正常的、必经的法律程序。
具体可理解为:正当性,是指大家对程序的制定能够接受,对遵循程序所产生的结果可以坦然承受,而不会引起不必要的骚动。
合理性,即合乎常理,符合人们最自然的理性思维。
合法性有两层含义:一是合乎既定法律,在形式上遵循法律预先设定好的程序,不能超越或凌驾于法律之上,且不得随意更改;二是为大众所认可并予以接受。
适当即指有一定的限度,在公认的范围之内,而不应当过分涉及不必要的内容。
当人们的利益遭受损失,为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从而参与到种种程序中,其所求的也无非是给予自己一个合理的结果,期待公平的对待。
首先,正当程序是宪政制度的核心,有利于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对人权保障有重要作用。
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
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2016.05.16我们可以对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辩证关系做一简单归纳:一般情况下,程序法的功能是辅助性的,即辅助实体法功能的实现;例外情况下,程序法的功能是填补性的,即在没有相应实体法适用于个案时,允许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遵循程序法的规定造法。
前者是由程序法的“外在价值”决定的,后者是由程序法的“内在价值”决定的。
(一)一般情况下的关系1.程序的启动以实体法的实现为目的程序的启动、运作是有成本的,程序仅仅是过程、环节、方式、步骤,因此,程序运作的目的只能是涵于程序之外,即为了实现实体法而启动程序。
例如日本的《行政程序法》第1条第1款规定:“本法的目的在于通过规定与处分、行政指导以及申报有关的行政程序上的共同事项,以确保行政活动的公正,提高其透明性(指行政上的意思决定之内容及过程对国民而言是明晰的),从而有助于保障国民的权利利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行”。
2.程序运作的终点是实体法目标之最大限度的实现行政目标的实现是行政程序的终点;犯罪分子受到惩罚,无辜的人免于追究,国家和社会的统治秩序得以维护是刑事诉讼的终点;民事权利义务的判定是民事诉讼的终点。
3.评价程序运作状况的标准实体正义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现以及其实现的代价大小,是评价程序运作状况的标准。
(二)例外情况下的关系1.无相应实体法适用于个案时,程序法的规则是判定结果是否合乎正义的标准。
无论多么完美的法律体系,也难以避免法律空白、法律漏洞的存在,适用者常常采取“法律解释”的形式,运用自己的法律意识或执政党的政策解决个案。
这种“法律解释”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遵守程序规则即为合法。
司法理念对公正的理解(可打印修改)
中国司法理念对公正的理解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不平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决却是弄脏了水源”西方的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权利而准备的宝剑。
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
天平与宝剑共同构筑的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首要要求,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何为公正? 博登海默曾将其比喻为“普罗米修斯的脸。
”但是简单说,公正应当是“人们之间分配关系上的合理状态。
” 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法治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我认为在中国,公正就是平等的姿态对待每一位当事人、以正当程序司法手段和合乎理性、人性的司法理念追求最终的司法结果实质性正义的过程。
这一精神在中国的司法理念中无不贯穿始终。
一、平等对待——司法公正的大前提平等对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具体要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
没有平等对待,公平正义便成为抽象的空谈。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法律上的平等就是给予各方参与者以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各方的证据、主张、意见予以同等的对待,对各方的利益予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并在裁判时将各方提出的有效观点平等地考虑在内,不因其社会地位、名誉、财富、出身、家庭背景、收入的差异而有任何不同,任何人、任何阶级都不能高于法律,或不受法律的约束,法院和裁判机构也应独立地维护每一个人权,只要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国家法律就应该不偏不倚、不加分别地坚决予以追究,判处适当的惩罚。
平等这个词概括了人类迄今为止所取得的一切进步,体现着中国司法已经走过的全部历程的结果。
二、程序公正——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有一句很有名的法律格言说:“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主要是指裁判过程的公平,法律程序的正义。
《行政处罚法心得3篇行政处罚法学习心得体会
《行政处罚法》心得3篇_行政处罚法学习心得体会《行政处罚法》心得一:根据办公室统一要求,我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学习了《行政处罚法》,通过这次学习,我思想上有了新的提高,工作上有了新的思路,增添了自己的动力和干劲,为以后的工作扫清了思想障碍,在这里,我就学习和领会《行政处罚法》精神实质的情况,谈几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一、《行政处罚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该法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责任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中的所有规定要求,无论是处罚执行还是处罚决定都体现了它的公正和公开性,很好的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目前我们执法监督情况来看,我市各行政执法部门都较好的贯彻落实了《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执法程序有章有序,遵循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在日常的行政执法中,没有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同时也没有发生过违法的处罚行为,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必须重点把握《行政处罚法》的实施程序在国家颁布实施的几部法律中,《行政处罚法》是和我们联系最为密切的,因为我们作为政府法制部门,经常性的要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法》在执法部门落实的好坏,成效如何,很大一部分责任在于我们的监督检查是否落到实处。
《行政处罚法》的实践性、操作性、专业性都很强,所以,必须对本法中的实施程序进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从实施程序上的规定来看,必须要求执法部门做好行政处罚的每个细节,做到程序上不违法,使法的原则和精神得以真正的体现。
在实际的操作中,执法部门要较好的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程序去执行,但由于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和我们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有时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执行的某些程序上由于对某些规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彻,从而导致在行政处罚的执行时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相应规定。
这就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须完全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法定规定去实施,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行政处罚法》心得3篇
《行政处罚法》心得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文是《行政处罚法》的心得,仅供参考。
《行政处罚法》心得一、根据办公室统一要求,我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学习了《行政处罚法》,通过这次学习,我思想上有了新的提高,工作上有了新的思路,增添了自己的动力和干劲,为以后的工作扫清了思想障碍,在这里,我就学习和领会《行政处罚法》精神实质的情况,谈几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一、《行政处罚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该法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责任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中的所有规定要求,无论是处罚执行还是处罚决定都体现了它的公正和公开性,很好的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目前我们执法监督情况来看,我市各行政执法部门都较好的贯彻落实了《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执法程序有章有序,遵循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在日常的行政执法中,没有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同时也没有发生过违法的处罚行为,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必须重点把握《行政处罚法》的实施程序在国家颁布实施的几部法律中,《行政处罚法》是和我们联系最为密切的,因为我们作为政府法制部门,经常性的要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法》在执法部门落实的好坏,成效如何,很大一部分责任在于我们的监督检查是否落到实处。
《行政处罚法》的实践性、操作性、专业性都很强,所以,必须对本法中的实施程序进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从实施程序上的规定来看,必须要求执法部门做好行政处罚的每个细节,做到程序上不违法,使法的原则和精神得以真正的体现。
在实际的操作中,执法部门要较好的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程序去执行,但由于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和我们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有时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执行的某些程序上由于对某些规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彻,从而导致在行政处罚的执行时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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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级别:内部 学位级别:硕士 提交日期: 2002年4月 答辩日期: 2002年 5月 论文中文题目:论 行 政 程 序 内 在 价 值
论文英文题目:ON THE INTRINSIC VALUE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作 者:曹中海 所在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指导教师:崔卓兰教授 所在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分类标识:DF3 中文主题标识:行政程序 内在价值 程序价值 英文主题标识: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INTRINSIC VALUE PROCEDURAL VALUE 中文文摘 论 文 摘 要
由于传统中国权利意识的淡漠以及建国后计划经济模式下指令式行政思维的顽固延续,我国行政法学界偏重强调行政程序的外在价值,对其内在价值关注甚少。本文在探索法学思潮的演进路向的前提下,考察中国现实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程序内在价值理论进行了一次相对深入系统的探讨,以求助益于中国的行政程序建设。 全文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从理论发展的角度,对行政程序内在价值的概念进行了必要的界定,并在法学思潮的演进中寻求其产生与发展的渊源。首先,笔者在视角转换的背景下,通过分析一般价值的概念和行政程序的价值的概念,推出了行政程序内在价值的界定,即:行政程序的运行过程中体现出来的能满足人们主观欲求的属性。其次,笔者从权利本位的法学观念,社会多元利益,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及法制文明等多个角度强调了行政程序内在价值相对于外在价值的优先地位。最后,也是最重要的,笔者通过对萨默斯的“程序价值理论”,马修的“尊严理论”,韦德的“自然正义观”,戈尔丁的“自然正义九大原则”,罗尔斯的“纯粹程序正义”,富勒的“程序自然法”,贝勒斯的“程序原则”等观点的评价中,对行政程序内在价值的理论渊源进行了一番检阅和回顾。 第二章,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指出行政程序内在价值的存在基础和目标指向。首先,作者认为,传统行政权力的固有特征及其现代转型,国家权力重心的转移(从三权分立到行政主导),市场经济从构建到成熟,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的法律本位观的演变,公私法从分立到融合,“正当法律程序”向行政领域的延伸等六大要素是行政程序内在价值的存在基础。其次,作者从人类主体性发展角度,指出了行政程序的核心目标指向是:在交涉性基础上对人的主体性的认知和尊重。并在此基础上认为行政程序内在价值由如下十大要素构成:合法性,确定性,透明性,参与性,公平性,非强制性,可接受性,可论证性,可辩驳性,时效性。并且认为这种结构是开放性的,体系性的,相对化的,且处于最低限度。最后,附带说明了行政程序内在价值的外在意义,着重阐述了其与司法审查相联系所发挥的作为行政程序合法性最低判准的作用。 第三章,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研究了行政程序内在价值实现的路径选择及制度建构的问题。首先,对于行政程序内在价值实现的路径选择,作者提出以制度先行超越本土论与西方化的论争。其次,作为对行政程序内在价值的制度回应,作者认为如下制度可以作为行政程序内在价值实现的制度载体:情报公开制度,告示制度,咨询制度,听证制度,回避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职能分离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复审制度,有限强制制度,保护私人秘密隐私制度,时效制度。最后,作者引入经济学中的博弈分析方法对行政程序制度进行分析,指出符合行政程序内在价值要求的具有交涉性的行政程序 实际上是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在相互认同主体性价值基础上展开互动博弈的过程,博弈分析方法应成为行政程序制度设计的重要指导原则。 英文摘要 Abstract
Owing to the indifference to rights in traditional Chinese consciousness and the obstinate lasting of imperiously administrative thoughts in the planned economy pattern afte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R.C., too much importance has been paid to the exterior value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in the field of Administrative Law. But to the intrinsic value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only a little. In order to benefit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in this article, I investigate the reality of Chinese social development, and make a relatively deep and systematic research on the theory of the intrinsic value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on the premise of exploration for the developing trend of Law. This article is composed of the following three chapters: Chapter one. In this part, I, from the viewpoint of theory development, necessarily define the connotation of the intrinsic value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nd try to find its theory origin in the flowing trend of jurisprudence outlook. Firstly, in the background of viewpoint turn, I, by analyzing the definition of common value and 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 value, put forward the definition of the intrinsic value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i.e. the properties that are reflected by the working course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nd can meet the people’s subjective desire. Secondly, I, from such multiple viewpoints as right-oriented jurisprudence, social multiple interests, democratic politics, planned-economy, civilization of rule of law, and so on, emphasize the prior status of the intrinsic value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to the exterior, and show its research significance. Finally, even the most importantly, I give a review of the following theories: Robert S.Summers’ Theory of “Process Values”, Jerry L. Mashaw’s “Dignitary Theory”, H.Wade’s Idea of “Natural Justice”, Golding.Martin.Philip’s “Nine Principles of Natural Justice”, John.Rawls’ “Pure Process Justice”, Lon L.fuller’s “Procedural Natural Law”, Michael D.bayles’ “Principles Of Law”, and so on, and, in the course of it, make an inspection and retrospect of the theory origins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 intrinsic value. Chapter Two. In this part, I want to state the existential basis and goals of the intrinsic value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Firstly, I think that the following six facts form the existential basis of the intrinsic value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the inherent characteristics of traditional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its modern transformation, the shift of national power core (from “Division of Three Powers” to “Administrative Domination”), the change from construction to maturity of market economy, the evolution from power-oriented theory to right-oriented theory of jurisprudence outlook, the change from division to blending of Public Law and Private Law, the extension of Due Process of Law to the field of administration, and so on. Secondly, I, from the viewpoint of human subject development, point out that the central goal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 intrinsic value lies in the knowledge and respect to human subjectivity on the base of negotiation. Then, on the base of it, I say that the following ten elements make up of the intrinsic value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egitimacy, definition, transparence, participation, fairness, non-enforceability, acceptability, reasonability, arguability, limitation, and so on. By the way, I say that this kind of structure is open, systematic, relative and lying in the lowest limitation. At last, I state the external significance of the intrinsic value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in passing,focusing on its function as the lowest criterion of the legitimacy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while associated with Judicial Review. Chapter Three. From the viewpoint of institution construction, I make a research on how to realize the intrinsic value and how to build the institution. Firstly, to the former, I think that we should build the institution in advance, surpassing the debate between Localism and Westernization. Secondly, to answer the requirement of the intrinsic value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the following institution may be its institutional carries: the institution of information openness, the institution of notification, the institution of consultation, the institution of administrative hearing, the institution of avoidance, the institution of express reason, the institution of functional division, the institution of non-unilateral-contact, the institution of reexamination, the institution of limited strength, the institution of protecting private secrets and privacy, the institution of limitation, and so on. In the end, I apply the principle of game analyzing into the analysis of the institution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nd point out that, in fact, the negotiable administration procedure, in correspondence with the requirement of the intrinsic value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is the course of a game against each other between administrative bureau and the other part on the base of acknowledgement of the other’s subjectivity. And the method of game analyzing should be the important guide of the device of the institution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