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滨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20〕2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月15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28日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工程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总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代建制。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监狱等政法设施;(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代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市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变。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一、引言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是一项重要的过程,旨在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介绍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步骤。
二、竣工验收程序1. 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在竣工前应向相关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申请中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主要施工内容和施工单位、主要工程质量标准等信息。
2. 资料准备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准备齐全的竣工验收资料,包括施工图纸、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
3. 现场验收竣工验收组织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工程结构、设备安装、安全设施等方面的检查。
4. 技术验收竣工验收组织人员对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测和测量,确保项目达到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5. 结果评定根据现场验收和技术验收的结果,评定建设项目的合格与否,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告知。
三、备案管理1. 提交备案材料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的规定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提交竣工备案材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图纸、施工记录等。
2. 材料审核备案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核对与竣工验收结果一致性,并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备案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对审核通过的备案材料进行登记,并发放合格标识或备案证书。
4. 监督检查备案管理部门将对备案项目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维持在合理的水平。
四、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
五、结语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是建设项目的最后一道关口,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通过规范的程序和科学的管理,可以有效提高建设项目的质量水平,为社会提供更可靠、安全的基础设施。
建设单位和备案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推进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的改进与提升。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格式和细节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8•【字号】滨政发[2009]77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09〕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领取施工许可证:(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工程;(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工程;(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
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等政策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城市、县城、镇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具体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理、业务管理、执法检查等工作。
因职能划转有关工作不在同一部门的,应明确职责、分工负责。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对所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是否按照经审批的用地范围、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要求开发建设;2.是否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开发建设,明确移交的是否完成产权(使用权)移交或签订产权(使用权)移交协议;3.单体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备案手续是否完备;4.红线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绿化、路灯、环卫、排水等)是否按照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5.红线内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设,达到使用条件且已交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营管理;通信基础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6.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按照要求交纳;7.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第七条开发企业应在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持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到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2•【字号】滨政发[2008]6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08〕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二日滨州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商品房预售及其管理。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对商品房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以下简称预售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商品房预售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品房预售管理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房地产公司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备案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备案管理规定一、为适应&&&市建管局关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一户一验”的要求,加强公司对建筑工程验收及备案过程中的程序化管理,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项目部(项目公司)工程部主任负责组织进行。
三、竣前检查与准备1、单体工程施工完成后,先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施工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并安排施工人员针对自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施工企业自检通过后,按&&&市建管局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
2、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检查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竣前检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待施工单位整改自检合格后,再次进行验收。
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按&&&市建管局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报项目部(项目公司)进行检查。
3、在单体工程完成后,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检查过程中,项目部(项目公司)可同时联系测绘部门进行竣工测量,并邀请规划、人防、消防、节能、环保等部门检查,取得认可文件。
接到监理单位检查要求后,工程部主任应立即组织项目部(项目公司)有关人员与公司相关部门(安全质量监督中心、客户服务中心、项目前期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进行竣前检查,检查程序与依据以国家验收规范和&&&市建管局有关要求进行。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部(项目公司)给监理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由其监督施工单位整改。
施工单位整改完成,通过自检、监理检查及项目部(项目公司)组织的检查后,由工程部主任填写有关申请,请市质监站有关人员来进行竣前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尽快整改,直至通过质监站组织的竣前检查。
四、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体工程通过质监站组织的竣前检查后,由项目部(项目公司)组织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小组,由工程部主任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等报质监站,并按时在质监站相关人员监督下进行验收。
滨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滨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滨建房字 [2008]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系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滨州市建设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监督和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
委托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对全市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和备案实施监督和指导,并具体负责市区内(包括滨城区、开发区)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监督和备案工作。
各县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监督和备案工作。
第五条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第六条开发企业是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第一责任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开发合同约定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参加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出具的意见和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内容:1 、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审批规划(容积率、绿化率、建筑面积、经济适用房比例、户型等)实施开发建设;2 、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按规划建设完毕;3 、单项工程是否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4 、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5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6 、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7 、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程序:1 、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后,或分期验收的开发项目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可以分期投入使用后,开发企业应组织由规划、城建、房产、质监等管理部门、各参建单位及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参加的综合验收组;2 、综合验收组成立后,应公布综合验收项目、时间和综合验收组及其成员的联系方式,接受购房户对开发项目提出的意见,并将公示内容和结果的相关资料一并纳入竣工综合验收资料。
关于转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第一篇:关于转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关于转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11〕7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要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综合验收备案,项目分期的规模标准,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中约定。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按《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证明材料。
按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项目建设完毕的证明、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建设完毕并达到使用条件的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及有关落实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证明到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到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城市排水、供水、燃气、供热的验收合格证明到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办理;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材料、物业质量保修金交纳证明到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供电设施的验收合格证明到市供电部门办理。
开发企业取得开发项目相关各单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持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到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经审查合格的,发放《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发企业与房屋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须将取得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做为房屋交付使用的约定条款。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办理预售许可且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屋,开发企业可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交付使用,待取得《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后,方可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各县(市)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24年滨州城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滨州城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 前言为了有效规范滨州城商品房预售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结合经验,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滨州城商品房的预售活动,特别是涉及预售许可证核发、销售范围、销售价格、认购、签约、交易等环节的管理。
3. 预售许可证的管理3.1 预售许可证的办理1.开发企业应先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才能申请预售许可证。
2.预售许可证应在开工前获取,开发企业应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使用材料,并视情况进行公告。
3.预售许可证涉及的房屋面积、套数、销售期限等重要内容若有变更,需事先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履行相应程序。
3.2 预售许可证的公告1.预售许可证办理完成后,开发企业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同时提交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2.公告内容应包括预售房屋的具体地点、面积、套数、销售价格、销售时间等重要信息。
3.3 预售许可证的监管1.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建立预售许可证的档案,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追责。
2.开发企业应全面记录预售房屋的销售情况,不得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房屋。
4. 商品房的销售范围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拥有产权证书的商品房均可作为销售房源。
2.按照市场需求和规划用途等因素,可以设置投资型、自住型商品房等不同销售范围。
5. 商品房的销售价格1.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应当参考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的房屋公积金贷款信息。
2.必须严格按照内部定价原则,不得在合同订立前提出加价条件。
6. 认购1.开发企业限定认购价格,严禁违规操作、超限超价。
2.量化认购资格要求,避免“认购资格如何获取”和“认购资格标准是否最优”的问题。
7. 签约1.在签约环节,购房双方应该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保证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2.在签约之前,应当充分了解房屋周边交通、教育、医疗、商业、公共设施等情况,并对自身的购房需求进行评估。
2024年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2024年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的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依法进行,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所处的具体行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评定和验收。
第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和实施工程竣工验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和支持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对合格的工程给予批准使用,对不合格的工程予以整改和追责。
第二章竣工验收程序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申请:工程建设单位经工程竣工,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工程完工申请。
(二)资料审查: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完工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要求。
(三)现场检查: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对工程结构、设备安装、工艺流程等进行检查和测试。
(四)技术评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工程进行技术评审,对合格部分进行评价和认定。
(五)验收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现场检查和技术评审的结果,对工程提出验收意见。
(六)报审批:建设主管部门将验收意见报送审批机关,待批准后才能正式使用。
第三章竣工验收内容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质量:对工程结构、设备安装、材料使用等进行检查和测试,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工程安全:对工程安全设施、防火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等进行检查和测试,确认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三)工程环保:对工程环保设施、污染物排放等进行检查和测试,确认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
(四)工程用地和土地资源:对工程用地和土地资源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确认,确认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法规。
(五)工程竣工图纸和施工记录:对工程竣工图纸和施工记录进行审查和确认,确认施工过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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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滨建房字[2008]8号
滨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
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机关各科室站所办、局属各单位:
现将《滨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
滨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系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滨州市建设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监督和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
委托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对全市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和备案实施监督和指导,并具体负责市区内(包括滨城区、开发区)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监督和备案工作。
各县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监督和备案工作。
第五条 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第六条 开发企业是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第一责任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开发合同约定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参加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出具的意见和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内容:
1、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审批规划(容积率、绿化率、建筑面积、经济适用房比例、户型等)实施开发建设;
2、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按规划建设完毕;
3、单项工程是否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
4、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
5、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6、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7、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程序:
1、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后,或分期验收的开发项目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可以分期投入使用后,开发企业应组织由规划、城建、房产、质监
等管理部门、各参建单位及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参加的综合验收组;
2、 综合验收组成立后,应公布综合验收项目、时间和综合验收组及其成员的联系方式,接受购房户对开发项目提出的意见,并将公示内容和结果的相关资料一并纳入竣工综合验收资料。
具备条件的,可邀请购房户代表参与竣工综合验收;
3、 综合验收组应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企业汇报,进行现场检查,对开发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
4、 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的,由开发企业制作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5、 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开发企业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整改完成后,另行组织竣工综合验收。
经过整改仍留有难以弥补的质量和观感缺陷的,应当在竣工综合验收报告中注明,并告知购房户,在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由开发企业与购房户协商解决,并请购房户书面确认,方可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第九条 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条 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开发企业应在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制作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并附有下列材料:
1、 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2、 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绿化、道路、路灯、垃圾收集房等)按规划建设完毕的证明材料;
3、 城市排水许可证明材料;
4、 供水、供热、供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基础设施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7、落实住宅产业化技术的证明材料;
8、落实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证明材料;
9、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建设的证明材料;
10、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材料;
11、对购房户所提意见的处理结果的相关资料;
1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理程序:
1、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前,开发企业到相应的备案机构领取《滨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和《滨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标准文本,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2、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持《滨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滨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向相应备案机构提出综合验收备案申请;
3、备案机构收到开发企业综合验收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综合备案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综合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综合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证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综合备案申请;
4、 备案机构受理开发企业综合验收备案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备案机构发现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并重新组织竣工综合验收;
(2)、经备案机构审查,材料齐全,或责令重新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再次报送备案申请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准予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5、 综合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开发企业保存,一份留备案机构存档。
第十二条 《滨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和《滨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标准文本,由市建设局统一制定。
各县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综合验收备案工作中,应使用统一制定的标准表格和标准文本。
各县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开发企业保存,一份留备案机构存档,一份在备案后30日内报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存档 。
第十三条 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办理综合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向购房户明示《滨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滨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登记表》。
第十四条 未办理综合验收备案的项目,开发企业不得交付使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五条 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经综合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滨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