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植物苗木检疫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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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植物苗木检疫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植物苗木的检疫方法及检疫结果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境植物苗木的检疫。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检疫批lots

原则上由一定数量的同一品名、同一发货人和收货人、同一运输工具、同一目的地的植物苗木所构成的检疫单位。同一报检批中相同检疫要求的不同品名的植物苗木,但属同一发货人和收货人、同一运输工具、同一目的地也可按一个检疫批处理。

2.2

植物苗木plant seedling

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草本或木本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砧木、插条、接穗、芽体、叶片、试管苗等。

2.3

栽培介质cultural medium

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种或几种混合的具有贮存养分、保持水分、透气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的人工或天然的固体物质。

2.4

有害生物pest

对植物苗木有害的任何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或品系)或生物型。

2.5

检疫性有害生物quarantine pest

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2.6

非检疫性有害生物non-quarantine pest

就一个地区而言,不属于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有害生物。

2.7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regulate non-quarantine pest

在栽种的植物中存在危及这些植物的预期用途而在经济上造成无法接受的影响,因而在输入方领土内受到限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2.8

除害处理disinfestation

利用化学或物理方法杀死有害生物的有效措施。

3 检疫依据

3.1 进境国家或地区的植物检疫要求。

3.2 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议定书、备忘录和我国参加的地区性和国际性植保植检组织的有关规定。

3.3 检疫审批规定、进口许可证和贸易合同(信用证)等关于植物检疫的条款。

3.4 中国法定的植物检疫要求。

4 检疫准备

4.1 进境苗木

4.1.1 报检时应提供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发票、提单或装箱单,以及《引进种子、苗木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

4.1.2 进境植物苗木在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

4.1.3 如有要求,进境植物苗木还应来自国外注册登记种植苗圃。

4.2 出境苗木

4.2.1 报检时应提供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发票、提单或装箱单等单证。

4.2.2 出口苗木企业取得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注册登记资格。如有要求,还应获得国外注册登记资格。

4.3审核有关单证,明确检疫要求。进出境苗木中发现贸易合同、信用证中的检疫要求与双边协定或法律法规不符,应修改相应检疫条款。

4.4了解和掌握进境植物苗木在输出国(地区)的有害生物发生情况,了解出境苗木在产地的有害生物发生情况,输入国(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要求,结合第3章的检疫依据,确定检疫重点。

5 现场检疫

5.1 检疫工具

剪刀、放大镜、镊子、指形管、毛刷、抽样袋、标签、采样凭证及检疫记录等。

5.2 检疫条件和方法

5.2.1 检疫条件

5.2.1.1 现场环境清洁、光线充足,具备一定的防虫条件。

5.2.1.2 待检的出境苗木应加工或处理完毕;进出境植物苗木的品名、品种、数量、产地、批号、啧头标记应与申报内容相符。

5.2.2 检查部位及检查要求

检查部位及检查要求见表1。

表1 检查部位及检查要求

5.3 抽样

5.3.1 现场抽检

5.3.1.1高风险进境植物苗木应全部检查;中、低风险的及出境植物苗木按其总量的5%~20%随机抽检。如有需要可加大抽检比例,其中不足最低检查数量的须全部检查。

5.3.1.2 抽检数量

a) 整株植物、砧木、插条类:最低抽检10件,且不少于500株(枝);

b) 接穗、芽体、叶片类:最低抽检10件,且不少于1500条(芽);

c) 试管苗类:最低抽检10件,且不少于100支(瓶)。

5.3.2 实验室检验的抽样

5.3.2.1 抽样原则

应重点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根据病虫危害的特性,注意抽取长势差和有较明显的虫害或病害症状的作为样品,并作好现场检疫记录。现场抽检与实验室检验抽样结合进行。5.3.2.2 抽样方法和数量

5.3.2.2.1 抽样单位以检疫批为抽样单位。每份样品的抽样点不少于5个,随机扦取。

5.3.2.2.2 高风险进境植物苗木和全部货物不足一份样品的植物苗木全部送实验室检验。

5.3.2.2.3 出境植物苗木及中、低风险的进境植物苗木抽样数量见表2。

表2 抽样数量

6 实验室检验

6.1 对现场检疫取回的样品和需进一步检验、鉴定的材料,根据真菌、细菌、病毒、线虫、螨类、昆虫、软体动物、杂草等检验、鉴定的项目制定检验方案。

6.2 根据检验方案,将现场检疫和室内检验发现的有害生物,应用有效方法进行有害生物种类鉴定。

6.3 做好室内检验、鉴定的原始记录,出具检验报告。

7 隔离检疫

7.1 进境植物苗木,经现场检疫和实验室检验后:

a) 属于高、中风险的植物苗木,进入国家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

b) 因科研、教学需要引进的高、中风险植物苗木,也可在专业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

c ) 属于低风险的,在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检疫场(圃)隔离检疫。

7.2 对进入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的植物苗木,在隔离期间,按《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和《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8 检疫结果评定及处理

8.1 进境植物苗木

8.1.1 经检疫符合第3章规定的,判为合格,准许入境。

8.1.2 发现带有土壤,判定为不合格,禁止入境,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8.1.3 发现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议定书和备忘录中禁止传带的有害生物:

a) 可以用有效处理方法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经检疫除害处理合格后,准许进境;

b) 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或无法除害处理的判定为不合格,禁止入境,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8.1.4 发现带有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a)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未超过有关规定的判定为合格,准许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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