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方法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教师。
第三条处理原则处理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处理措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措施:(一)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二)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诚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的资格。
第五条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形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包括但不限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列出的情形。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四)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五)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六)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七)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九)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30页

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30页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教师。
二、处理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多发易发领域,重点对违反以下行为“零容忍”: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3、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相关教育工作政策文件要求;4、侵害学生、家长合法权益;5、违反廉洁从教规定;6、学术不端、敷衍教学、弄虚作假;7、衣着不整、举止失当、语言不雅;8、其他违反师德师风的言行。
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及处理(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9、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不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及时整改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0、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民族团结、违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言行,不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及时整改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1、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公开发表不当言论,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2、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宣传散布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信息,不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及时整改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幼儿教育管理规章制度对教师违规行为的处理

幼儿教育管理规章制度对教师违规行为的处理幼儿教育是培养孩子全面发展的重要环节,而教师是教育中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之一。
为了确保幼儿教育的质量和安全,各幼儿园都制定了管理规章制度,并对教师的违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幼儿教育管理规章制度对教师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
一、违规行为的定义违规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过程中违背幼儿教育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违反班级管理要求,导致班级秩序混乱或安全隐患;2. 对幼儿进行体罚、变相体罚以及其他身体或精神虐待行为;3. 不按规定进行教学活动,影响幼儿的学习效果;4. 不尊重幼儿的人身安全和隐私权,泄露幼儿信息等;5. 虐待、忽视甚至伤害幼儿的行为;6. 私自与幼儿家长进行不当接触或交往;7. 违反安全操作规范,造成幼儿伤害或事故。
二、教师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1. 教育谈话对于一些轻微的违规行为,幼儿园会采取教育谈话的方式进行处理。
教育谈话主要通过与教师面对面的交流,向教师解释其行为的不当之处,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同时,园方会要求教师报告改正情况,并严格监督其一段时间内的行为表现。
2. 心理辅导对于违规行为背后存在心理原因的教师,幼儿园会提供心理辅导服务。
心理辅导旨在帮助教师解决内心问题,化解负面情绪,并引导其正确面对幼儿教育工作中的挑战。
通过心理辅导,帮助教师重新调整心态,提升专业素养。
3. 教师培训教师违规行为的背后可能是因为教师对幼儿教育管理规章制度的不充分理解或知识不足。
因此,幼儿园会组织相关的教师培训,加强对规章制度的培训和强调。
培训内容包括幼儿心理学知识、班级管理技巧、课程设计等方面,旨在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4. 记过、降薪、辞退等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幼儿园将采取更为严厉的制裁措施,包括记过、降薪、停职、辞退等。
具体的处理措施根据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而定,同时也要考虑到教师的改错态度和历史表现等方面。
幼儿园会依法依规,公正地处理此类案件,确保教育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幼儿的权益。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情况处理流程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情况处理流程一、目的为了维护幼儿园教育质量和儿童身心健康,确保教师团队的专业性和道德操守,特制定本处理流程。
二、适用范围本流程适用于幼儿园内所有教师在职业道德方面的违规行为处理。
三、违规行为分类3.1 轻微违规1. 不按照规定着装或佩戴工号牌。
2. 对儿童进行不当的言语调戏或身体接触。
3. 不公正对待儿童或家长。
4. 不按时上下班或擅自离岗。
3.2 中度违规1. 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
2. 私下向家长索取或接受不当利益。
3. 隐瞒儿童事故或重大健康问题。
4. 未经许可泄露儿童个人信息。
3.3 重大违规1. 性侵、性骚扰儿童。
2. 严重伤害儿童身体或心理健康。
3. 涉及贩卖、虐待、遗弃儿童的行为。
四、处理流程4.1 轻微违规1. 初步核实:由园方或监管部门调查核实违规情况。
2. 警告与整改:对首次违规者给予警告,并制定整改计划。
3. 跟进监督:整改期间,园方加强对教师的监督。
4. 再次违规处理:如再次发生同类违规行为,考虑调整工作岗位或解雇。
4.2 中度违规1. 立即停职:一旦确认中度违规,立即停职并进行调查。
2. 深入调查:由园方和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调查事件。
3. 处罚决定:根据调查结果,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如罚款、降职或解雇。
4. 法律途径:如涉及触犯法律,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3 重大违规1. 立即开除:一旦确认重大违规行为,立即开除该教师,并报警。
2. 紧急应对: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心理干预和支持。
3. 全面审查:对园所管理进行全面审查,查找漏洞。
4. 加强防范:提升园所安全措施,加强师德教育。
五、记录与归档所有违规处理过程需详细记录,并作为教师个人档案的一部分进行归档。
六、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幼儿园教师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
2. 加强正面宣传,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风向标。
七、附则本处理流程解释权归幼儿园所有,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
---通过以上流程的严格执行,我们期望能够维护一个健康、安全、积极向上的教育环境,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幼儿园教育的健康发展。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一)政治纪律方面1. 散布、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信息;2. 参与、支持、参与非法组织或活动;3. 发表、传播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
(二)教育教学方面1. 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2. 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敷衍塞责;3. 泄露、剽窃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4. 未经批准,私自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兼职等活动。
(三)教师形象方面1. 着装不雅,言行不端,有损教师形象;2. 涉足赌博、色情等不良场所;3. 违反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
(四)管理纪律方面1. 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不服从管理;2. 滥用职权,谋取私利;3. 泄露学生隐私,损害学生权益。
三、处理办法(一)处分1. 警告:适用于轻微失范行为,期限为6个月;2. 记过:适用于较严重失范行为,期限为12个月;3.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适用于严重失范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降级或撤职;4. 开除:适用于情节极其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失范行为。
(二)其他处理1. 批评教育:适用于初次失范行为,或情节较轻的行为;2. 诫勉谈话:适用于较严重的失范行为,要求教师限期整改;3. 责令检查:适用于严重失范行为,要求教师提交书面检查;4. 通报批评:适用于影响恶劣的失范行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5. 取消资格:适用于失范行为,取消教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6. 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适用于情节极其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失范行为。
四、处理程序1. 学生、家长、学校或其他组织发现教师有失范行为,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举报;2.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3. 经调查核实,确有失范行为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4. 对处理结果不服的,教师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2江苏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含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教师发展等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教师)。
第三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及适用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个月。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符合前述情形免予处分的教师,应由所在幼儿园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干扰调查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以及在专项整治中顶风作案的,应当从严处理、从重处分。
第七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警示制度
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警示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的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维护幼儿园教育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师德失范行为的界定本制度所称师德失范行为,是指幼儿园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损害幼儿身心健康,损害幼儿园声誉,影响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三条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一)对于师德失范行为,幼儿园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二)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记录、通报和警示。
(三)幼儿园应当对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师德失范行为的记录(一)幼儿园应当建立师德失范行为记录档案,对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详细记录。
(二)师德失范行为记录应当包括教师的基本信息、师德失范行为的具体情况、处理结果等内容。
(三)师德失范行为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
第五条师德失范行为的通报(一)幼儿园应当定期将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情况通报给教师本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
(二)幼儿园应当将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情况通报给家长,并积极引导家长参与幼儿教育。
(三)幼儿园应当将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情况作为教师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重要参考。
第六条师德失范行为的警示(一)幼儿园应当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警示,提醒教师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
(二)幼儿园应当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原因分析,引导教师查找问题,加强自我修养。
(三)幼儿园应当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整改跟踪,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第七条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结果运用(一)对于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结果,幼儿园应当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重要依据。
(二)对于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结果,幼儿园应当作为教师培训、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对于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结果,幼儿园应当作为家长和社会评价幼儿园教师的重要参考。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五)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七)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八)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幼儿园及幼儿园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全文】《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11月8日起施行)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五)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七)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八)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幼儿园及幼儿园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幼儿园
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主线,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准则,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把更新师德观念、规范师德行为、提升师德水平作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师德建设,强化教师素质,努力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敬业奉献,适应现代化教育发展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二、本学年师德建设工作重点:
大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把师德教育摆在教师队伍建设的突出位置,弘扬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精神。
以活动为主线,多渠道、多层次开展形式多样的师德教育,使良好的师德规范转化为广大教师的自觉行为,转化为广大教师的人格品质。
1.学习贯彻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
2.坚持系统的师德培训、经常性的师德教育和“提升人文素养”读书教育活动。
评选“最佳教师”活动。
3.进一步规范教师的言行,学习宣传校内外“优秀教师”的事迹。
要求全体教师必须做到“三爱”:爱事业、爱岗位、爱幼儿,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与修养。
三、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与规范,强化师德建设观念。
1.把师德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统一思想认识,增强抓好师德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活动效率。
2.做到师德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教师的集中学习与平时学习相结合,集体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每学期保证安排集中学习不少于四次。
3.规范师德行为,对照有关师德规范的要求,教师对自身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师德师风问题进行反思和总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进一步规范家校联系行为,建全和完善家长幼儿园联系制度。
通过家长会、家访、电话联系等多种形式,促进教师、幼儿和家长的相互沟通,争取家庭、社会对幼儿园教育事业的理解和支持。
继续开展幼儿问卷、征求家长意见、师德调查、教师师德评价活动,自觉主动接受幼儿、家长、社会的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增强幼儿园与家长、教师与幼儿的有效互动,创办好人民群众满意的幼儿园。
(二)加强学习,提高职业道德素养。
1.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全面准确理解《规范》的基本内容。
努力学习《教育法》、《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市、区教育局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有关要求。
结合师德学习内容,每学期每位教师撰写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
2.引导全体教师树立终身学习意识,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
教师除掌握好专业知识外,还要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及业务进修,在理论上和实践活动中进一步提高能力,以适应素质教育发展的需要。
(三)多彩活动,提升师德修养。
1.认真开展“三爱活动”(爱事业、爱岗位、爱幼儿)。
通过开展“爱事业”活动,树立教师工作责任心和职业幸福感;通过开展“爱岗位”活动,加强教师的敬业精神;通过开展“爱幼儿”活动,重建教师的博爱心灵。
为确保“三爱活动”扎实推进,取得实效,积极开展以下师德建设活动。
2.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志愿服务活动。
3.开展“关爱教师”活动。
关注教师的情绪、关心教师的生活、关怀教师的成长,积极帮助解决存在的实际困难,让广大教师感受到幼儿园的温暖,提高职业幸福感,稳定教师队伍。
继续关注教师的心理健康,充分利用教师大会、个别谈心、心理健康教育辅导等形式对教师的急躁情绪进行有效疏导,保证教师以良好的心态投入幼儿园工作。
4.树立师德建设典型,充分发挥示范作用。
开展评选表彰“孩子
喜爱的好老师”活动,挖掘典型,树立榜样,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师德建设工作健康发。
(四)完善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评价制度,确保师德建设健康发展。
1.建立师德检查制度,制定教师月考核指标体系,对教师进行月考核。
2.幼儿园将教师职业道德确立为年度考核首要条件,进一步完善教师师德考核评价制度,推动师德建设工作向纵深发展,塑造教师师德群体的良好形象。
3.对全体教师进行师德师风考核,把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与教师奖励、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以及年度考核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发现有悖职业道德的言行,及时对当事教师提出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教师,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教师评聘时要扣除相应的分数,当年不能评优晋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