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公司大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
煤矿材料管理办法

煤矿材料管理方法为了加强我矿材料管理,进一步明确职能科室和基层区队在材料管理方面的职责和分工,标准材料预算、采购、领用、运输、现场存储及使用、回收、库存等管理要求,以实现材料零浪费,到达节支降耗,降低生产本钱,提高经济效益之目的,特制定本方法。
1 职责划分企管劳资科负责矿井年度、季度、月度材料预算编制和各单位材料本钱的考核通报和奖惩兑现。
对全矿所有材料负综合管理责任。
负责所分管其他材料〔仅工字钢、锚索及锚索托盘〕、木材、支护、建工等材料预算的编制和日常管理。
负责所分管的其他材料〔分管局部〕、配件、油脂、大型材料、专用工具、自用煤等材料预算的编制和日常管理。
负责所分管的平安费用、质量标准化工程〔含各种牌版〕等材料预算的编制和日常管理。
负责所分管的其他材料〔通讯、监测、监控〕预算的编制和日常管理。
防科负责所分管的瓦斯防治、消防器材等材料的预算编制和日常管理。
1.7综合办综合办负责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预算编制和日常管理。
区队1.负责本区队、各班组实现平安生产所需材料费的预算管理、日常管理及月末内部考核。
2 材料预算管理2.1年初,根据公司下达的年度可控材料本钱指标,结合本年度生产方案安排,由企管科牵头组织,各本钱管理科室参加编排本年度详细的材料消耗预算,报矿领导审核后,分解下达执行。
2.2 对于无法定额下到各区队的大型材料、专用工具、金属支架及特殊配件、其他材料等,均明确指标列入矿管费用,由管理科室根据年度生产经营方案总体安排,逐月编制使用预算,用料单位按规定程序审批领用。
2.3月度生产方案排定后,由本钱管理科室根据生产方案安排及年度材料指标情况,充分考虑月度的生产情况,编制材料预算,并分解到各用料单位;对矿管的大型材料、专用工具、金属支架及特殊配件、其他材料等,分管科室提出详细的材料消耗预算,列入矿统管材料预算,月中由分管科室控制发放。
以上审核后的材料预算列入到矿月度生产经营方案中,并作为科室、区队控制使用及考核的依据。
煤矿材料物资管理办法

煤矿材料物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材料物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煤矿的生产运营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材料物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材料物资的采购、库存、使用和清算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煤矿。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四条煤矿材料物资采购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
第五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材料物资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程序和责任人。
第六条煤矿材料物资采购应当根据生产需要制定采购计划,确保库存的及时补充。
第七条煤矿材料物资采购应当坚持公开招标的原则,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八条采购合同应当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交付方式、数量、质量、价款等事项。
第九条煤矿材料物资采购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对供应商的信用和综合能力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供应商名单。
第十条煤矿应当加强采购合同履约监督,确保采购合同的及时履行。
第三章库存管理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材料物资库存管理制度,明确库存保管人员和仓库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煤矿材料物资库存应当根据生产计划和物资需求进行合理调配和安排,避免浪费和积压。
第十三条煤矿材料物资库存应当建立台账,记录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等信息,并进行定期清点和盘点。
第十四条煤矿材料物资库存应当加强保管和防护工作,确保物资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五条煤矿材料物资库存应当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管理,及时消耗过期物资。
第十六条煤矿材料物资库存应当定期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七条煤矿材料物资使用应当按照生产需要进行合理安排和使用。
第十八条煤矿材料物资使用应当遵循节约、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九条煤矿材料物资使用应当建立明确的使用制度和流程,加强对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第二十条煤矿材料物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消耗定额和消耗量检测,避免浪费和滥用。
第二十一条煤矿应当及时处理和回收废旧材料物资,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
煤矿材料领用管理制度

煤矿材料领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材料的领用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生产效率,提高物资利用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内所有领用物资的管理。
第三条煤矿领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公平、透明、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用管理责任制,对领用物资的使用、保管、归还等工作实行严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煤矿应当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以提升物资领用的效率和透明度。
第二章领用物资管理第六条煤矿领用物资应当经过审批程序,以确保物资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七条煤矿领用物资应当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申请,不得超额领用或恶意浪费。
第八条煤矿领用物资应当根据领用人员的职责范围进行分配,不得私自调拨或挪用。
第九条煤矿领用物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完毕或归还,不得私自延迟或滞留。
第十条煤矿应当建立库存管理制度,对库存物资进行定期清点、盘点和报废,以确保物资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三章领用程序第十一条煤矿领用物资应当通过领用申请单进行申请,经过审批后方可领取。
第十二条领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写领用单,准确描述领用物资的种类、数量、用途等信息。
第十三条领用人员应当在领用物资后及时进行登记,保证物资的流向和使用情况的透明化。
第十四条领用物资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报告给领用部门,以便及时调整和优化使用计划。
第十五条领用物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或报废,不得私自留存或转让。
第四章领用监督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建立领用物资的监督机制,对领用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建立领用制度评审机制,定期对领用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修改。
第十八条煤矿应当建立领用物资的责任追究机制,对领用人员进行违规行为的严厉处罚。
第十九条煤矿应当建立领用物资的风险评估机制,对领用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当经过煤矿领导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煤矿领导部门解释和修改。
煤矿生产科三类材料管理办法

鑫磊煤业三类材料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矿三类材料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职工的成本意识、节约意识,完成公司下达的经济指标。
减少人为丢失、浪费、材料乱丢乱放及不合理使用的现象,使材料管理更加规范,从而达到减少投入、节约成本的目的,特制定并下发《鑫磊煤业三类材料管理办法》,望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成立三类材料管理领导组:组长:郑纪峰马发村组员:黄剑宋文晋王戊田胡国荣宋海强程晖李鹏王再峰靳彦斌田德鹏闫耀兵彭衍卿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办公室主任由生产技术部长黄剑(兼)各部门职责:生产技术部:负责全矿三类材料(即支护材料、建工材料、木材,以下简称三材)年度及月度计划的编制、考核、审批、使用情况上报等工作。
材料投入使用前的质量检验、材料选型、井下现场材料的管理及材料的回收复用等工作.供应部:负责按生产技术部提供的计划及材料质量要求,分期进行订货、加工及对外联系;所购置的产品必须具有安标、生产许可证书及产品检验合格证。
货到供应部后,及时通知生产技术部,两部门联合进行质量验收,产品的合格证、生产许可证、试验报告等由供应部门负责保存,以便查阅。
供应部门库工负责对材料入库、出库、退库建立帐目,出入井材料地面的验收、移交等工作.企计科:负责对三类材料管理部门工作的监督,配合生产技术部对各单位的材料考核工作;配合生产技术部对各单位的材料计划及考核工作。
财务科:主要负责资金的保管和审核,杜绝非三类材料费用进入成本。
各单位(队组)材料员:负责本单位材料使用计划的编制、上报、清点、领用、移交、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单位材料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便实现对口管理。
如发生变动,应及时将管理员名单报生产技术部。
二、“三材”范围规定:“三材”即:支护材料、建工材料、坑木。
其中支护材料包括:单体液压支柱(含三用阀)、金属顶梁(包括π型梁、前探梁及其它金属顶梁等)、锚杆、锚索及其附件等、金属网(钢筋网、菱形网)及钢带(锚梁)、钢筋梯子等、水泥制品(包括水泥轨枕、水泥盖板等)、塑料网、树脂药卷等;建工材料包括:水泥、沙子、石子、速凝剂、黄土、料石、石棉网、砖等;坑木包括:井下用的点柱及由圆木加工后的破板、板闭、道木等。
煤矿车间材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车间材料管理,提高材料使用效率,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车间所有材料的管理,包括采购、验收、保管、领用、报废等环节。
第三条煤矿车间材料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采购,避免浪费;2. 严格验收,确保质量;3. 严格保管,确保安全;4. 规范领用,提高效率;5. 定期盘点,及时处理。
第二章材料采购第四条材料采购应遵循以下程序:1. 需求计划:根据生产计划和库存情况,编制材料采购计划;2. 询价比价:向多家供应商询价,比选价格、质量和服务;3. 采购申请:填写采购申请单,经相关部门审批;4. 采购合同: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责任;5. 采购验收:对采购材料进行验收,确保质量符合要求。
第五条采购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1.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 具有合格的生产厂家和质量检验报告;3. 价格合理,质量可靠;4. 包装完好,便于运输和储存。
第三章材料验收第六条材料验收应遵循以下程序:1. 接收材料:对采购材料进行接收,检查包装完好、数量准确;2. 验收材料:对照采购合同和材料清单,对材料进行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等方面的验收;3. 验收记录:对验收结果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4. 异议处理: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协商解决。
第四章材料保管第七条材料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1. 分区分类:根据材料特性,分区分类存放;2. 通风干燥:保持库房通风、干燥,防止材料受潮、发霉;3. 防火防盗:加强库房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盗窃等事故发生;4. 定期检查:定期对材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材料领用第八条材料领用应遵循以下程序:1. 领用申请:填写材料领用申请单,经相关部门审批;2. 领用登记:对领用材料进行登记,包括领用日期、数量、用途等;3. 领用签字:领用人签字确认,确保材料领用手续完备。
第九条材料领用应遵守以下规定:1. 遵循领用计划,避免浪费;2. 严格按照审批权限领用;3. 不得私自转借、转卖材料;4. 领用后及时归还,不得拖欠。
煤矿材料管理办法(最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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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材料管理制度第一章计划申报1、全矿需用材料按分部门申报计划。
申报程序为:(1)系统包干材料: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经营管理科→供应站(2)安全技措及质量达标用料: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安全管理科→安全副矿长→供应站(3)专项工程用料:使用单位→主管部门→供应站。
即:每月26日前各单位根据下月生产作业计划和安全生产需要,结合本单位库存情况,编制下月材料需用计划,按分管范围报相应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于28日前将本系统分管的材料需用计划审查汇总后(因供应站有库存而没报计划的要注明)经本系统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统一分类审查汇总,于月底前报供应站采购。
一处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
2、各单位编制计划,格式要规范,必须注明材料名称、物资编码、种类、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用途,对非常用件和有特殊技术要求的,要注明生产厂家、联系方式等,有加工周期的材料,要根据加工周期提前一至二个月编报计划,并注明到货时间。
否则,每次对编制单位责任人罚款100元。
3.材料计划编制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经主管部门负责人领导等审核签字,方可上报,否则不予接收。
第二章质量验收1、供应站按计划采购的物资到矿后,要进行验收。
2、材料验收分工:材料主管部门对分管材料的技术参数、质量、资料负责验收;经营管理科负责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解决验收中出现的问题。
3、每批材料到矿后,由供应站通知,经营管理科牵头,按照材料分管范围,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4、验收小组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各类产品必须具备有效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被列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还必须具备有效的“煤安标志”,防爆产品要有“防爆合格证”等,否则不予验收。
5、验收中发现质量问题,由验收小组写出质量问题通知单,交供应站,供应站不得入库、发放,否则不予结算费用,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
6、确因生产急需不能按正常程序验收的物资(如井下设备急用配件、临时拉回的物资直接下井等),供应站必须在24小时内将物资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金额等相关资料报给物资验收小组。
煤矿矿材料管理制度范文

煤矿矿材料管理制度范文煤矿矿材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矿材料的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的矿材料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矿材料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井下矿材料管理应以人为本,注重科学管理,强化安全意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
第五条矿材料的管理应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配置。
第六条煤矿矿材料管理应实行“严格管理、科学配备、合理使用、安全保管”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矿材料管理机构,并明确人员职责。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配备矿材料管理人员,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组织实施。
第九条矿材料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技能,熟悉矿材料管理管理规定,能够独立负责矿材料管理工作。
第三章矿材料采购第十条煤矿企业应依法合规进行矿材料采购工作,建立健全采购制度。
第十一条矿材料采购应按照需求计划进行,确保采购的矿材料符合相关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采购部门应定期进行供应商的审核评估,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合规的营业资质和信誉。
第十三条采购部门应制定明确的采购程序,确保采购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四章矿材料配送和接收第十四条矿井采购部门应按需求计划和生产进度进行矿材料的配送工作。
第十五条矿材料配送要及时、准确,确保矿井生产的连续性和正常性。
第十六条矿井生产部门接收配送的矿材料时,应核对数量和质量,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采购部门联系处理。
第五章矿材料使用和消耗第十七条矿井各部门应根据生产需要合理利用矿材料。
第十八条矿井生产部门在使用矿材料时,应按要求填写矿材料使用登记表,并定期报送给采购部门。
第十九条对于矿材料的消耗量较大的情况,应及时报告矿井领导,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或节约矿材料的使用。
第六章矿材料安全保管第二十条矿井各部门应建立合理的矿材料存放和保管制度,确保矿材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矿井内应设立专门的矿材料仓库,统一管理和保管矿材料。
井下使用高分子材料管理办法

井下使用高分子材料管理办法公司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井下使用高分子材料管理办法》,规范井下高分子材料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果,控制使用成本,保障安全生产,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煤业井下使用高分子材料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所述高分子材料是指井下所使用的煤矿加固煤岩体用高分子材料、煤矿充填密闭用高分子发泡材料、煤矿喷涂堵漏风用高分子材料、煤矿堵水用高分子材料共四类。
(二)进一步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积极寻找其它替代措施,尽量减少使用各类高分子材料。
(三)高分子充填(喷涂)材料不得用于采、掘工作面的冒高处、虚顶处、上下隅角、高位钻场、密闭墙和其它空洞充填堵漏。
应优先选择使用无机不燃性材料。
(四)高分子加固材料可用于采、掘工作面过断层(无顶煤)、防片帮及石门揭煤固化,其它情况不得使用。
加固材料不得用于空洞充填。
(五)堵水高分子材料可用于围岩体渗漏水封堵。
(六)各单位使用的所有高分子材料必须由集团公司统一采购。
二、管理职责(一)各单位使用高分子材料时必须在集团公司已准入产品中选择材料类型、确定用量和现场使用,并有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高分子材料使用技术方案及使用安全技术措施。
总工程师是高分子材料使用管理技术负责人,矿长对高分子材料使用管理负总责。
(二)采、掘矿长、总工程师是分管范围内高分子材料现场使用管理负责人,负责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确定使用地点、产品类型,控制使用量并负责使用效果的检验评价。
(三)安监处长负责高分子材料的储运、使用、处置的监督检查。
(四)各系统使用的高分子材料必须经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同意后方可购进、使用。
三、质量管理(一)各单位井下使用的各类高分子材料,其生产企业必须提供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明确产品使用条件、使用方法和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等,生产企业要派专人给予施工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培训。
(二)材料到矿后,由公司组织通风、物管、使用单位等按照申请计划严格进行验收,认真核对生产厂家、产品类别、产品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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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矿公司大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
为适应我矿市场化管理的需要,加快大型材料的周转及合理使用,节约资金降低吨煤成本;结合我矿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一般规定1.大型材料包括:(1)6mm2及以上电缆;(2)胶带;(3)Φ12.5mm及以上钢丝绳:
2.大型材料的管理机构是矿机电科,采取机电科统一管理,各区队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
机电科设专人负责并建立专门台帐,记录统计各单位大型材料规格、数量、使用地点及调拨情况,作到帐、卡、物相符,同时作好大型材料流水帐的动态管理。
3.机电科每月对大型材料使用、闲置情况进行清查、核对一次,发现使用不合理或使用不当的现象,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各区队接替面、新投入生产面及其它生产需要大型材料,由各区队于每月20日前提出下月的大型材料需用计划报机电科。
5.大型材料的领用及周转,由机电科统一调配;并根据各区队月生产计划及生产实际需要严格审核。
6.各区队领用的大型材料必须按照计划及计划单填写的地点使用,不得随意更换移动,井下各工作面移交时,大型材料与设备一起移交,数量、规格移交双方签字认可。
7.工作面回采或闲置的材料要及时回收,在规定期限内送交机电科指定的地点,特别是电缆、胶带等易老化材料要及时升井入库存放,由机电科进行验收,发现丢失、损坏按专项规定进行处罚。
8.回采工作面随着工作面的推进须回收的大型材料及相关附件,由机电科每月底核定一次,根据供应科回收及井下转移情况,按一定回收率进行单项考核,提出奖罚意见。
二、使用专项规定
(一)电缆使用专项规定 1.电缆的回收率及使用年限(1)6mm2~10mm2电缆回收率90%;使用年限为3年。
(2)16mm2~35mm2电缆回收率为95%;使用年限为5年。
(3)50mm2及以上电缆回收率为98%。
使用年限为8年。
注:带号电缆长度在100米以内的,以电缆号为准。
2.工作面搬迁、回采时,电缆的回收与再投入(更新)必须由机电科验收鉴定,确定数量、状态,由使用方与回收方签字认可。
3.电缆由机电科统一安排打号,新领用的电缆无号不许发放,无号电缆不许入井。
4.井下电缆需要重新做头时,不允许将电缆号损坏,禁止将电缆中间截断,否则罚主要责任者500元/头;主管队长、机电队长各200元/头;对区队罚500~1000元/头。
5.升井电缆入库验收时,电缆护套有损伤的,罚区队100元/处;回收率达不到要求的,缺少部分按原值的200%处罚区队,并罚主管队长100~200元。
(电缆号完好,以外部分不计数量,电缆号不完好,以外部分计算数量。
)
6.井下闲置电缆不许乱截乱放,发现一次按500~1000元/头。
(二)胶带的使用专项规定1.胶带回收率必须达到95%,采掘工作面补充及更换部分胶带时,必须经机电科鉴定,并办理相关手续,更换下来的胶带要全部回收入库。
2.各种胶带使用期限650mm掘进用胶带使用期pvc为12个月;pvg 为18各月;800mm炮采工作面胶带使用期pvc为18各月;pvg为24个月;1000mm综采工作面胶带使用期按pvg为24个月。
3.采掘移动的胶带机胶带必须保证足够长度方准缩带、伸带,原则上每根胶带不得小于95m,
4.胶带运行中出现撕裂事故,必须立即报机电科,机电科组织人员进行认证,如因使用不当造成,将按实际撕裂长度原值的80%给予区队罚款,并追查相关人员责任。
隐瞒撕裂事故不报的,后经检查被发现,按实际撕裂长度原值的200%进行处罚,并对主管队长、机电队长各罚原值的10%。
5.严禁井下各种胶带运输机运送重物,以免造成不当损失;如发现有类似现象,对胶带运输机管理区队罚款1000元;对运输重物区队罚款1500元。
6.回收率、回收长度达不到要求的,按缺少部分胶带的原值100%进行罚款,并罚主管队长、机电队长各100~1000元。
7.达不到使用期,需要更换胶带按{剩余期限/规定使用期限}×/原值}进行罚款。
8.胶带宽度低于350mm、长度小于20m不能再用于运输使用,回收经机电科批准后,方可用作挡煤皮子。
9.新投入的胶带不许乱割乱截、人为损坏,否则按损坏部分原值的200%处罚。
(三)钢丝绳使用专项规定1.钢丝绳使用回收率按截面大小:(1)φ15.5mm及以下钢丝绳回收率为60%;(2)φ18.5~φ21.5mm钢丝绳回收率为85%;(3)φ22.5~φ26.5mm钢丝绳回收率为90%;(4)φ26.5mm 以上钢丝绳回收率为95%。
2.钢丝绳使用期限南北翼液压绞车(4台)使用期限13个月;(不包括提升量不足的绞车)清撒煤斜巷液压绞车使用期限8个月;轨道、回风、皮带下山掘进工作面钢丝绳使用期限4.5个月;反拉绞车为3各月;回采工作面上下巷、掘进工作面平巷及橡胶运输带涨紧绞车使用期限7个月;掘进工作面60耙斗机用钢丝绳1200立方更换绳一次。
掘进工作面30耙斗机用钢丝绳600立方更换绳一次。
3.钢丝绳更换时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电科鉴定批复后方可领用。
4.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如。
绞车方向不正;缠绕较乱造成钢丝绳挤压、磨损严重的;钢丝绳在轨道面或不转的地辊上磨擦,使钢丝绳提前报废的;按钢丝绳原值的100%对区队进行处罚,同时罚主管队长、机电队长100~1000元;并且更换钢丝绳费用由该队自负。
(四)考核方法。
严格按xxx公司市场化管理办法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