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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1]1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1]1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正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宜春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第一条为弘扬尊老爱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优待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常年居住、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

老年人持《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等法定有效证件享受本办法所列优待。

第三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严禁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资或者捐助发展老年事业,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老龄委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二)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三)支持、引导、组织社区开展老年服务工作;(四)推动社会各方面发展敬老、养老、助老等公益事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7〕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7〕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7〕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2日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体现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怀和优待,提高老年人生活和生命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老年人依法享受优待的权利。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等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积极发展志愿助老和老年人慈善事业。

第三条老年人优待水平应与全市经济社会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区(市)人民政府要将老年人优待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年人优待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四条老年人不承担各种各类筹资筹劳义务。

第二章养老服务优待第五条实行高龄津贴制度,80—89周岁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90—99周岁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20元;其他8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由各区(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在此基础上,各区(市)增发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

以上所需经费按照原有保障渠道解决。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18•【字号】乐府办发[2015]4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乐府办发[2015]40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乐山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8月1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乐山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乐府办函〔2005〕106号)同时废止。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8日乐山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国老龄办等2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四川省老年人优待证》和身份证均是确认老年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老龄办)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部门老年人优待工作进行检查落实。

老龄办、发改、旅游体育、教育、科技、民政、司法、财政、人社、住建、交通、农业、林业、商务、文化广电、卫生计生、总工会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并对本系统优待老年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条《四川省老年人优待证》由县(市、区)老龄办负责发放。

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根据自愿原则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老龄办免费办理。

第二章政务服务优待第五条建立并实施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8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3•【字号】玉政办发[2010]179号•【施行日期】2010.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玉政办发〔2010〕1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老年人优待规定》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玉林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给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社会生活条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玉林市老年人优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的条款。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老龄办组织实施。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建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局、市司法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中级法院、市总工会、市邮政局、中国电信玉林分公司(含移动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玉林车务段、玉林供电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人优待证》),在全区范围内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户籍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但跟随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配偶或子女生活连续满6个月的外地老年人。

军队离退休人员凭军队颁发的离休证、退休证享受地方同等待遇。

第六条《老年人优待证》分红、绿两种颜色,其中红色证发放对象为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绿色证发放对象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70周岁以下(不含70周岁)的老年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03•【字号】粤府办[2003]85号•【施行日期】200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3]8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与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通知》(粤发〔2000〕18号)有关精神,认真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服务行业要结合实际,扎扎实实地为老年人办实事、办好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快落实优先、优惠、优待和减免费政策,特别在参观、游览、体育健身、医疗保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法律援助等方面,要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省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自觉履行优待老年人的义务。

要切实保障老年人住房、财产、继承等合法权益。

通过多种投资渠道,发展老年服务业,尽快改善老年服务设施短缺的状况,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二、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大力倡导社会互助,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扶老助困活动。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会养老为补充、社区服务为依托的养老机制。

三、制定、完善老年人优待办法为确保老年人优待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老年人优待办法》。

已出台的,要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修改完善;尚未出台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制定任务。

各地出台的《老年人优待办法》要及时报省民政厅备案,省民政厅要对各地落实《老年人优待办法》的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要限期整改。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8•【字号】聊政发[2012]76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聊政发[2012]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聊城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十月十八日聊城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优待老年人工作,根据《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发〔2011〕54号)、《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发〔2010〕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聊发〔2011〕7号),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养老优待(一)建立养老水平同步增长机制。

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水平要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确保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实行高龄津贴。

将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少于4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

市直90-99岁老年人高龄补贴不少于100元,各县(市、区)可参照市直的做法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将高龄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

(三)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对孤寡老年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贫困老年人、80周岁以上空巢高龄老年人,当地政府应根据本人申请,经认定后,给予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照顾,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呼叫机构,对贫困老年人免收服务费。

(四)实行住房优先保障。

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家庭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对农村贫困老年人无房户、危房户的住房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1•【字号】杭政[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杭政〔2006〕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九月一日杭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为确保我市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进一步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全国老龄工委等21个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综合现有优待政策和适当提高优待标准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提供养老优待,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1.将贫困老年人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做到应保尽保。

巩固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老人集中供养成果,其集中供养率分别稳定在90%和85%以上。

对户院挂钩和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老人全额发放低保金;对有部分经济收入的低保对象发放差额保障金月人均不低于30元,其中城镇和农村低保家庭中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分别再给予每人每月20元、10元的特殊生活补助;对低保家庭中持《残疾证》的一般和重度残疾老年人,城镇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元、100元的特殊生活补助,农村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元、60元的特殊生活补助。

对低保以外的实际生活困难老年人实施分层救助。

2.市财政给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参保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发放人均42元的生活补贴,每年发放4个月每人每月95元的清凉饮料费。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2009年11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及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21个部办委局《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老年人优待工作要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坚持立足于城乡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基本要求优待服务的对象为本省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重点为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老人、城乡低保老人等城乡贫困老年人和7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

各地可以根据不同老年群体的需求和本地实际,对各优待项目的服务对象和内容进行细分。

提倡各地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项目,鼓励把优待对象的范围扩展至外埠老年人。

不断提高老年人优待服务质量。

我省老年人凭《湖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等法定有效证件享受各项优待规定。

三、提供养老优待,改善养老条件1.城乡贫困老年人按规定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各地在制定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政策和办法时,对贫困老年人给予重点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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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建设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认
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适应我*人口
老龄化的发展形势,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
权益保障法〉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持有*人民政府制发的《***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在我*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优待服务;
(一)国有各类公园、风景名胜区、博物馆、图书馆、
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免购门票进入,但上述场所举办大型经营性活动期间除外;
(二)国有体育场(馆)、游泳池、影剧院周一到周五,购半票入场;
(三)在县级以上医院就医,优先半价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同时享受医院实行的其他优待规定;
(四)优先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长途汽车票,优先上下火车、飞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按起步票价购票;
(五)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按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
(六)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七)其他优惠政策和优待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场所在对外进行承包经营时,应明确规定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相关条款,承包经营者不得以承包为由拒绝执行。

第二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百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政府每人每年发放1000元的特殊生活补贴;对95--9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贴;对90--94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贴。

对89岁及其以下的城乡特别困难的老年人,应优先给予资金和物资的救助。

财政困难的地区,省财政在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村级兴办集
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60--69岁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
难的老年人,适当减免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第四条因丧失劳动能力,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村老
年人,经本人申请,村委会签注意见,乡镇征收机关审核,报县级征收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农业税。

第五条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生活特
别困难的70岁以上的城乡老年人到医院就诊时,免收普通门
诊挂号费。

第六条凡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单位、场所,都应
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凭证优惠及免费等内容的明显标志。

第七条商业、饮食、维修、供水、供电、供热、
供气、电信、银行等各类服务行业及其他与老年服务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情况,做出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并给予优待照顾的承诺。

以上部门就服务项目及条款与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签约,新闻媒体应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该享受的各项优待。

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其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各地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增加对老年人优待的内容。

第十条本规定由*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年*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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