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豁免若干问题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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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理论研究,其他论文文档]国家豁免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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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理论研究(1)论文摘要:自从19世纪后,在国际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国家豁免问题也开始产生,豁免范围出现了争议。

虽然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对其研究和承认,但是国家豁免问题还是依然存在着。

本文就国家豁免理论的历史、主要内容以及对此理论的思考和质疑等方面进行浅析,以期引起大家的共鸣。

论文关键词:国家豁免;国家行为;国际法治一、国家豁免理论的历史及主要内容(一) 国家豁免理论的历史考察国家豁免原则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原则,自十九世纪初产生至今,已经经历了两个世纪的风风雨雨,时至今日,各国政府和法学界在该原则上的分歧依然难以弥合,联合国大会法律委员会就此问题也一直不懈的探讨和协调,并形成相应的公约草案。

但是,各国对于很多问题如国家行为的定义、商业交易的判断标准、国家和国有企业的关系等依然存在根本的对立。

因此,学生认为就是由于国家豁免理论本身存在着难以避免的弊端才造成当前这种局面。

进入19 世纪后,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国家豁免问题开始产生。

一些国家的国内法院出现了个人或法人起诉外国政府的现象。

其实,国家管辖豁免的法律基础最早可追溯至1234 年罗马教皇格利高里九世颁布的一道名为”平等者之间无统治权”的教谕。

最初,平等者指的是君主,后来也扩指国家。

简单地说,”平等者之间无统治权”的含义就是任何国家都不能对其他主权国家实行管辖。

不过,从理论角度看,国际法学界对国家管辖豁免的法律基础还存在较大分歧。

概言之,主要存在”治外法权论”、”尊严论”、”礼让论”和”国家主权平等论”等理论。

其中,”国家主权平等论”一直是各国公认的国家豁免的主要理论根据。

它源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本质上具有对内和对外的两层含义。

”主权”的对内本质,传统上被理解为具有”最高性”、”控制性”;而其对外本质,则通常被理解为具有”独立性”、”平等性”。

正如有的学者和老师所说的:”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问题理论研究

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问题理论研究

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问题理论研究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问题理论研究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是指一国的行为及财产未经该国同意免受外国法律和外国法院的管辖。

该制度具有古老的历史渊源,至今仍具影响力。

先是2005年初开放签字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然后是2012年国际法院裁判的德国诉意大利案,以及一系列以我国国家、地方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使得国家豁免日益被关注。

一、国家豁免的历史发展(一)豁免制度的萌芽阶段国家豁免制度在欧洲以外的各个早期文明中并没有明确体现。

在西方历史上,豁免这一原则与民族国家的兴起同步。

大多数学者将1234年罗马教皇格里高利九世的教谕“平等者之间无司法管辖权”(par in parem non habet iuridictionem)作为管辖的理论基础。

[1]指明各个国王间不能彼此管辖。

而民族国家兴起后,此教谕被赋予了更为鲜明的含义:国家之间是平等的,如果一国法院对另一国要求管辖,就可能意味着一国高于另一国,这显然不合适。

故而从逻辑上推出了国家享有主权豁免。

本文由收集整理(二)国家豁免的发展阶段19世纪时,国家垄断了贸易、铁路、海运和邮政服务等商贸活动[2],国家的一切行为与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国家可以对所有外国法院的诉讼援引管辖豁免,国际社会广泛适用绝对豁免原则。

这种主张得到了西方诸“文明国家”的普遍肯定并在法院判决中得以贯彻。

美国联邦法院1812年审理的“斯库诺交易号案”(Schooner Exchange Case)[3],英国法院1820年审理的“弗莱德里克王子号案”(The Prince of Frederik)[4],法国最高法院1849年审理的“西班牙政府诉卡索案”(Government of Spain V. Casanx)[5]等都體现了绝对豁免的原则。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在现代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国家豁免制度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根据国家豁免原则,国家不可能向外国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其国内事务或外交事务的争议。

因此,在国际关系中,国家豁免制度为国家间的友好合作提供了坚实保障,同时也成为一种国家主权的体现。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国家豁免制度在国内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利益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受到国际社会法律、政治、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国家利益多元化的影响,中国也需要加强对于国家豁免制度的理解和应用,使之更好地适应现实需要和国际标准。

本文将探讨国家豁免制度在中国的适用、优缺点和应对策略。

一、国家豁免制度在中国的适用和优缺点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国家豁免制度是得到保障的,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利益。

以1996年中美两国签署的《中美互惠投资协定》为例,中国政府作为合约当事方,向国外投资者提供了国家豁免制度保护,免除对其进行诉讼。

同时,中国政府也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国家法律体系下进行解决争端的方式。

这在某些程度上缓解了国际投资者的担忧,促进了中国与其他国家的投资关系。

然而,在实践中,国家豁免制度在一些问题上也存在不足之处。

首先,虽然国家豁免原则旨在维护国家利益,但它也可能使国内政治和法律体系与国际标准不一致。

例如,在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之间存在冲突时,国家豁免原则可能扰乱国内法律体系,导致法律的实施不规范,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不利影响。

其次,国家豁免制度会导致国内政治利益与公正性的悬殊。

政府或官员的行为可能会受到豁免法的保护,并且他们不需要遵守国家法律的透明度和公开原则。

这些因素可能导致少数政治权力更集中的国家中出现腐败和其他非法行为。

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家豁免制度在国际和国内的应用和实践,中国需要制定一些适当的国家豁免策略。

首先,中国需要加强国家豁免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企业和公众清晰地理解国家豁免的定义、范围和应用。

同时,中国政府也需要协调国际和国内法律环境,缩小国家豁免原则与国内法律体系之间的差距。

我国法律规定的主权豁免(3篇)

我国法律规定的主权豁免(3篇)

第1篇一、引言主权豁免,是指一个国家或其政府在国际法上享有的,不受其他国家管辖和执行的特权。

它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

我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同时也坚持主权豁免原则。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的角度,对主权豁免进行探讨。

二、主权豁免的起源与发展1. 主权豁免的起源主权豁免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国家之间相互尊重对方的主权,不干涉对方内部事务。

这种尊重体现在国家行为不受其他国家管辖的原则上。

随着国际法的发展,主权豁免逐渐成为一项国际法原则。

2. 主权豁免的发展20世纪以来,主权豁免在国际法中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194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国家主权豁免公约》,确立了主权豁免的基本原则。

此后,许多国家纷纷制定国内法,将主权豁免原则纳入法律体系。

三、我国主权豁免的法律规定1. 宪法层面我国宪法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一切侵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予以反击。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对国家主权的高度重视,也是主权豁免在宪法层面的体现。

2. 国际法层面我国在加入联合国后,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

同时,我国也坚持主权豁免原则,在国际法层面作出明确规定。

(1)1955年《关于国家豁免的联合宣言》1955年,我国参加了《关于国家豁免的联合宣言》,声明我国政府在国际法上享有豁免权。

该宣言规定,任何国家或其政府在国际法上均享有豁免权,除非该国或其政府自愿放弃。

(2)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1979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其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财产享有外交豁免权。

”3. 国内法层面我国国内法对主权豁免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1)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财产享有外交豁免权。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

浅谈国家豁免(一)

浅谈国家豁免(一)

浅谈国家豁免(一)摘要:国家豁免原则是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派生出来的一个主要的国际法原则,由于国际形势的不断发展,它也随之呈现了一种从绝对豁免到限制豁免的趋势。

本文通过对历史的简单介绍,重点探讨了限制豁免之所以能够取代绝对豁免而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的原因,并对我国将来豁免法的立法趋向和现实对策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主权平等,绝对豁免主义,限制豁免主义国家豁免作为一项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派生出来的重要原则,自十九世纪初至今,历经了一个从传统的绝对豁免主义到限制豁免主义的转变,看似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受到了冲击,但笔者并不这样认为,因为国际社会并非倒退到一个弱肉强食的战国时代,相反,法制的不断完善使国际社会的运行更加有序,因此限制豁免主义成为国际社会的流行趋势,与其说是对主权原则的冲击,不如说是对主权平等原则的一个更好的诠释。

鉴于此本文将对限制豁免的合理性进行一下思考,同时谈谈自己对我国未来豁免立法的一些看法。

一,国家豁免制度的由来及理论支撑1.国家豁免的概念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

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

⑴2.国家豁免的由来可以这样说,国家及其财产享有管辖豁免是国际法上一项古老原则。

⑴格老秀斯在他不朽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指出:“凡行为不属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从而不致因其他人意志的行使而使之无效的权利,称为主权”⑴可以说当格老秀斯提及主权“不属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其已隐含着主权国家在他国享有豁免权的意义了。

自18世纪后期开始,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一些国家政府的职能向经济方面扩大,在国际关系上具体来说是逐渐从传统的外交领域扩大到经济领域,当在国家与私人的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纠纷,出现了私人在一些国家的法院诉外国政府的情况时,于是就产生了外国国家在法院的豁免问题。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随着全球化和国际组织的普及,国家间相互合作的频率和程度越来越高。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豁免制度成为国际法律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国家豁免制度是指国家在特定情况下,自身或者自身代表的人员豁免某些法律规定的条款。

虽然这个制度对于保障国家的权益和利益有着一定作用,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制度的定义、优缺点、对策等方面对国家豁免制度进行探讨,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一、国家豁免制度的定义国家豁免制度指的是国际法律中的一项规定,被豁免的内容可以是国家、政府、元首、外交官、领事官等。

这些人员在国内外执行职务过程中出现的某些行为,有可能违反了当地的法律规定,但是又有可能因其特殊的身份地位而无法接受司法追究。

因此,在一些情况下,国家可以要求当地法院放弃对这些人员的管辖权,以保障其特殊身份地位的权益和利益。

国家豁免制度对于保护国家的权益和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缺点和问题。

1、优点:(1)维护国家利益:国家豁免制度可以保障国家在特定情况下不受当地法律的限制,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

(2)促进国际合作:国家豁免制度可以减少国家间因法律纷争而引发的不必要的关系,促进各国间的合作和交流。

(3)保障官员和公民的权益:国家豁免制度可以保护外交官、领事官等特定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受当地法律的限制,确保其安全和权益。

2、缺点:(1)可能导致滥用:一些政府或官员可能会滥用国家豁免制度,以此逃避司法追究或者责任。

(2)限制普通公民的权利:一些国家豁免制度可能会限制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法律权利。

(3)有可能导致国际关系紧张和冲突:对于一些敏感和争议性的事件,国家豁免制度有可能引发不必要的国际关系紧张和冲突。

三、中国对策建议2、适当限制国家豁免制度的适用范围:在一些敏感和争议性的事件上,应当适当限制国家豁免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免引发国际冲突和紧张。

3、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中国可以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和规则的完整性和正义性。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国家豁免制度是国际法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国家根据自己的主权,对于特定的事项或领域,豁免自己的法律义务或管辖权。

国际法对于豁免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其适用条件和具体执行方式却因国家和领域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对于中国来说,国家豁免制度的存在为国际法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挑战,本文将就中国在国家豁免制度下的表现进行探讨,并对其对策提出一些个人看法。

1. 政治领域:中国在处理与其他国家政治关系时,表现出认真考虑其他国家合法权益的态度,有时也会主动放弃自己在该政治领域的豁免权力,以使双方达成平等和谈。

2. 经济领域:中国在国际贸易等经济领域表现出不同于在政治领域下的态度。

尽管中国作为世界经济大国,承担有回应其他国家的关切和质询、维护世界经济秩序的责任,但中国在经济领域下也越来越多地使用国家豁免权以维护自身利益。

3. 军事领域:中国对于军事领域的国家豁免权的使用相对严格,但也存在着懈怠或是不合理的地方。

1. 加强国际法宣传教育:要让人们知道国家豁免制度的适用条件和限制,并提高民众的国际法意识,以便更好地适应国家在法律方面的要求。

2. 修法完善国家豁免制度:通过修改和完善国家豁免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弥补当前法律实践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减少对其他国家的不当影响。

3. 提高政府对国家豁免权的理解和正确运用:政府应当增加对于国家豁免权的理解和了解,避免误解或错误处理,以防产生错误决策带来的不良后果。

4. 依法处理案件:国家在运用国家豁免制度时,应当秉持公正、合法的原则,并经过仔细的思考和进行仔细的决策,以使当事人或国际社会能够获得公正和合理的结果。

5. 尊重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国应当尊重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共同决定谨慎决策,避免贸然使用国家豁免权和对其他国家产生的不良影响。

评论国家豁免法律规定(3篇)

评论国家豁免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国家豁免,亦称主权豁免,是指一个国家或其政府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免受他国管辖和执行的权利。

国家豁免法律规定,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保障国际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本文将从国家豁免法律规定的起源、发展、内容以及我国的相关规定进行探讨,并对我国国家豁免法律规定的完善提出建议。

二、国家豁免法律规定的起源与发展1. 起源国家豁免法律规定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时期。

当时,罗马法认为国家作为主权者,享有绝对的豁免权。

这一观念逐渐演变为现代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原则。

2. 发展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国家豁免法律规定逐渐形成。

19世纪初,英国法院在“诺贝尔诉美国”案中首次确认了国家豁免原则。

此后,国际社会对国家豁免法律规定的讨论和实践不断深入。

3.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对国家豁免法律规定的确立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如《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UNPCI)于2004年正式生效,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国家豁免法律规范。

三、国家豁免法律规定的内容1. 管辖豁免管辖豁免是指国家或其政府在国际法上免受他国法院管辖的权利。

根据国际法,国家豁免原则适用于以下情形:(1)国家行为: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行为。

(2)国家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3)国家官员:包括国家元首、政府官员、外交代表等。

2. 执行豁免执行豁免是指国家或其政府在国际法上免受他国法院判决执行的权力。

根据国际法,以下情形下国家或其政府享有执行豁免:(1)国家行为: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行为。

(2)国家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3)国家官员:包括国家元首、政府官员、外交代表等。

四、我国国家豁免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国家豁免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中。

2. 内容(1)管辖豁免:我国法律规定,国家行为、国家财产和国家官员享有管辖豁免。

(2)执行豁免:我国法律规定,国家行为、国家财产和国家官员享有执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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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国家豁免,是指国
家的财产及其行为免受其他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
的管辖。

狭义的国家豁免,是指国家的财产及其行为免受其他
国家国内法院的管辖。

国际豁免经过数个国家立法及司法实
践,从萌芽发展至今已经有数百年的历史。


、国家豁免问题的主要争议
关于国家豁免的范围,一直存在着两个基本的对立立场,
即绝对豁免主义和相对豁免主义。

绝对豁免主义主张国家的

切行为,均被视为主权行为,除非一国同意接受他国法院的
管辖,任何主权国家都免受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豁免。

相对豁
免主义主张将国家的行为分为统治权行为和管理权行为.国
家只能就前一种行为向管辖法院主张管辖豁免.对后一种行
为必须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不能主张豁免。

国家豁免制度主要是在.. 19世纪通过一些欧美国家国内
法院判例的积累而形成。

在这些国家的早期判例中.大多数固家如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基本上持绝对豁免立场。

而随着现代国家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际经济贸易中.国家及其政府
与外国私人和法人发生的法律争端也越来越多,第二次世界
大战以后,在国际关系的复杂变化中.欧美国家为了保护其本国私人和国家的利益,开始走向相对豁免主义。

同时,一部分
发展中国家由于实行对等原则.或者为了在法律上与其原殖
民地国际保持一致,也开始转向相对豁免主义。

但基本上还是呈现出发达国家采绝对豁免主义和发展中国家采相对豁免主
义相对立的局面。

2004年.. 12月2日第59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就是调和发达国家绝对豁免
主义和发展中国家相对豁免主义的产物,公约体现出了相对
豁免主义的立场。

这表明,采取绝对豁免主义的发展中国家今后在实践中也要逐步转向相对豁免主义的立场。

二、国家豁免的放弃
当前,由于国家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中,
而随着国际社会的法治化.国际人权法的不断发展.国家的特
权应该受到限制。

取而代之的应是对于国家平等法律地位的
追求和对私人权利的保护。

只有将国家与私人置于平等的法
律地位,才符合现代国际法律秩序的旨意。

随着国家赔偿制度
的发展.国家应当以其财产对于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放弃豁免接受法院管辖,承担赔偿责任已获得一些国家的相对肯定。

如果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原则
出发.国家对于豁免的放弃性质上属于对主权权利的一种行
使,即国家单方面放弃了自己在国际法上的权利。

即使二战以后,国家限制豁免主义成为一种趋势,有关国家豁免的范围问题仍然存在着争论,因此放弃豁免的范围也就存在着争议。

根据绝对豁免主义,一个国家的任何行为只有经过该国的同意
或放弃。

外国法院才能行使管辖权。

而根据相对豁免主义理
论,外国法院对于一国的统治权行为行使管辖权时.应当经过该国的同意或放弃.对于该国的管理权行为行使管辖权时.则无需征得该国的同意。

对韶免放弃的形式.从理论上可以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
放弃两种形式。

其中,明示的放弃包括国家之间签订国际条约.国家和私人订立合同和国家单方面事先放弃豁免,以及发生争端之后.国家通过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明确表示接受或同
意外国法院对于该争端的管辖权。

如果一国在另一国法院主
动提起诉讼或者参到诉讼中去,以及一国在外国法院对以其
为被告的诉讼提起反诉,这些行为都构成对国家豁免的默示
放弃。

三、仲裁协定与豁免的放弃
如果一国家和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签订了有效的仲裁协
定。

则表明该仲裁协定排除了法院的管辖,该仲裁协定所涉及的事项只能由约定的仲裁机构来管辖。

但同时,在一定的条件下.国内法院对于仲裁有着特定的监督职能,如关于仲裁协定的效力,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等方面,必须接受国内法院的监督和控制。

因此,可以说,在与仲裁有关的特定事项,仲裁协定隐含着国家通过仲裁协定而默示地放弃管辖。

但我们
必须清楚.合同中所签订的仲裁条款或者一份仲裁协定与合
同中的放弃豁免条款是有区别的。

而且实践中,由于每个案情的复杂程度不同,关于仲裁协
定与豁免放弃的关系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各国的判例和成文
立法对于困内法院对仲裁事项所具有的监督只能以及仲裁协
定的当事国在什么范围内默示地放弃管辖豁免也没有形成统

的认识。

因此仲裁协定与豁免放弃的关系是一个十分复杂
的问题。

1965年《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简
称“华盛顿公约”)赋予了私人投资者和外国国国家在投资争
端中相抗衡的地位。

根据《公约》成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公约》第26条的规定体现了该中心的自裁性质,排除了
仲裁审理阶段各国法院的管辖。

为了防止国家提出豁免引起
的麻烦.《公约》第54条规定了当事人和各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中心裁决。

同时,《公约》第55条进一步规定“不得解释为背离任何缔约国现行的关于免除该国或任何外国予以执行的
法律.. ”因此,如果争议缔约国依本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不放弃执行豁免权,则可以根据《公约》第.. 5
55条进行抗辩。

口..
(作者: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20
008级研究生,研究方
向:国际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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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 &信息(嗍秘)
2009年第.. 6期总第.. 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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