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卫生局关于授权包头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通知
秉公执法文明监督优质高效开拓创新——包头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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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市青山区 包头 康乐小区林 I :130 5887 北道  ̄ 5886 138  ̄: t/ w .w jgv n 邮 b s sx 6. r hp/ wb s . 箱:w j x@13 o t: w t doc t‘ ‘ 重 § S- 毛 ‘童 l 盒 I, 忱 什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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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公执 文 明 监督 优 质 高效 开拓 创 新 法
包 头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所 简 介
先
所长
李 俊 峰
党 总支书 记
全 翔 翼
包 头 市卫 生局 卫生 监督 所成 立 于 2 0 0 6年 2月 1 0日,是包 头 市卫 生 局行 使 卫 生监 督 职能 的执 行 机构 , 主要工 作是 依据 国家 和地方 公共 卫生 法律 、法 规 、规章 、标 准 ,按照 全市 卫生监 督 工作 规划 、计 划 和有 关 程 序 、规 范 ,具 体 实施 预 防性卫 生 、食 品安 全 、公共 场 所卫 生 、饮 用 水卫 生 、职业 卫 生 、放 射 防护 卫生 、 学 校卫生 、传 染病 防治 、消 毒管理 、医疗机 构 、母 婴 保健 、血 液制 品等 各项 监督 工作 ,对 违 法行 为提 出行 政处 罚 意见 ;承担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它职 责和卫 生监 督 的现场 检测 、技 术取 证 、出证 等 工作 ;开展法 制 宣 传 和培训 ,做好 卫 生监督 员 的管理 和考 核 、卫 生监 督 信息 、资料 的汇总 分析 和报 告 ;对 区 、旗 、县 卫 生局 卫生监 督所 的工作 进行指 导和检 查 。 市 卫生监 督所 现有在 编人 员 9 7人 ,其 中 ,专业 技术 人员 8 2人 ,包 括 正高 1 人 ,副 高 1 , 中级 4 1 9人 0 人 ,初 级 l 。按职 能分 工 ,内设 机构 1 2人 8个 ,包括 办公 室 、政工 科 、财 务科 、发 证科 、政策 法规 科 、宣 传教 育与信 息管 理科 、稽 查科 、预 防性卫 生监 督科 、综 合监督 科 、传 染病 监督科 、消毒 管 理监 督科 、职 业 卫生监 督科 、食 品卫生 监督 科 、公 共 场所 卫生 监督科 、生活饮 用水 卫 生监 督科 、医疗机 构 监督 科 、母婴 保 健监 督科 和血液 制 品监 督科 。 建所 四年来 , 通过全 所干 部职工 的共 同努力 , 先后获 得 了全 国医药卫 生系 统先进 集体 、 自治 区人 民满意 的 行政 执法单 位 、 自治 区卫 生监督 工作 先进集 体 、 全市文 明单位 标兵 、 全市卫 生 监督工作 先进 单位 等多项 荣誉 。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07.17•【字号】包卫发[2006]195号•【施行日期】2006.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包卫发[2006]195号)各旗县区及稀土高新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控制中心:为了加强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包头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包头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包头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及其它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对供水单位,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
第三条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职责(一)市级卫生监督机构1、组织拟订全市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2、负责全市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3、建立全市饮水卫生许可档案;4、对全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5、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6、负责对全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7、负责全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引起的不良反应的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8、对全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质检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规、规章和卫生知识培训;9、负责全市饮用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6.08•【字号】内卫监字[2013]461号•【施行日期】2013.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内卫监字〔2013〕461号)各盟市卫生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面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管,结合卫生部《2013年卫生监督工作要点》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和完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通知》(内卫监字〔2012〕585号)的规定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就餐场所状况是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重点。
应按有关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予以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的就餐场所,除资料审核外,还应依据《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的标准对其提供的室内空气检测报告予以审核,并进行现场审查。
二、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一)做好公共场所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加强对住宿业、游泳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理发场所等重点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传染病预防控制、公共用具消毒、禁烟、集中空调系统执行卫生规范情况的监督。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反公共场所法律法规的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要依据《住宿业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沐浴业卫生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及有关卫生标准规定,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公共场所消毒设施、用品用具的消毒等基本卫生条件的建设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发放卫生许可证。
发放卫生许可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在媒体公告取得或注销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卫生许可证发放权限范围(一)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范围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2.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3.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4.从事辐照食品加工的企业;5.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当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范围1.调味品、食用酒精、瓶装、桶装饮用水、乳与乳制品、酒类、罐头、饮料类食品的生产企业;2.食品用洗涤剂生产企业;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工用具、设备生产企业;4.盟市所在地学生集体供餐食品生产经营单位;5.盟市所在地经营场所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单位、食品经营单位。
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面积标准,并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
采用新工艺生产调味品新品种、用酸解法生产酱油、生产食用酒精、特殊营养食品和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工用具、设备的企业在发证前应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和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进行现场审核。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授权包头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通知-包卫发[2006]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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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局关于授权包头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通知正文:----------------------------------------------------------------------------------------------------------------------------------------------------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授权包头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通知(包卫发〔2006〕336号)市卫生监督所:根据《行政许可法》、《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授权你所对涉及盟市级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工作进行预防性监督及《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核发。
一、受理按《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你所负责受理生产调味品企业等9项需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并由2名以上监督员对提供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相关标准的进行现场审验,对不符合的提出书面改进意见。
二、审验对提供材料符合相关标准的,须及时派出2名以上监督员进行现场审验,对通过现场审验的,及时按程序将相关资料报行政审批中心,对存在问题的,提出书面改进意见。
三、发证行政审批中心按《行政许可法》等的规定,在法定期限(10日)内打印《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及时报市卫生局进行备案并用印核发。
对《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受理、审验、核发工作,你所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包头市的相关规定,要严格按照承诺的时限认真抓好各环节的交接工作,并做好内部稽查工作,对在发证各环节中失职、渎职、越权、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及出现差错的,要依《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文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格式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文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格式标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20.03.06
•【字号】内市监食生字〔2020〕48号
•【施行日期】2020.03.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食品生产许可文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格式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文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格式标准的通知》(市监食生〔2020〕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3 月 6 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07]143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7.17施行日期2007.08.01文号包府办发[2007]143号主题类别医疗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07〕14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包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依法设置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区(旗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法从事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内卫发[2007]24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发布日期】2007.05.11【实施日期】2007.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卫发[2007]24号)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卫生局,呼铁局、包钢、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为深入贯彻卫生部印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行为,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卫生厅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发放卫生许可证。
发放卫生许可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在媒体公告取得或注销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卫生许可证委托书范文
卫生许可证委托书范文委托人: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受托人: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鉴于委托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卫生许可证相关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为办理。
现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委托协议:一、委托事项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为办理以下卫生许可证相关事宜:1. 提交卫生许可证申请材料;2. 领取卫生许可证证书;3. 办理卫生许可证年检、变更等相关手续;4. 其他与卫生许可证相关的必要事宜。
二、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卫生许可证相关事宜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委托权限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项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职责。
受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领取证件及办理相关手续,但无权转委托他人办理。
四、费用承担办理卫生许可证所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费、年检费等)由委托人承担。
受托人因办理委托事项所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由委托人据实支付。
五、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委托书的内容及办理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保密事项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六、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履行本委托书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1.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一份;2.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受托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签署日期:XXXX年XX月XX日卫生许可证委托书范文(1)鉴于甲方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现委托乙方代为办理相关手续,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卫生许可证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申请材料、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领取证件等。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2006年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2006年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包卫发[2006]96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2006年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包卫发[2006]96号)各旗县区及稀土高新区卫生局,各大厂矿企业卫生处(科),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控制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根据卫生部关于2006年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2006年全区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要点》及全市卫生监督工作重点内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带动全面”的方针,紧紧围绕群众关注的食品卫生热点问题,统一时间,集中整治,分步实施,强化对食品卫生监管力度,保证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重点和目标各地要在2004年、2005年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当地存在和社会关注的食品卫生主要问题,深入开展食品专项整治,要以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5]498号)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为重点,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餐饮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管工作。
要以农村食品、儿童食品和保健食品为重点,加大食品市场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强化对弱势和重点人群的健康保护。
(一)农村食品1、整治内容:以农村集贸市场、农村儿童食品和餐饮单位为重点开展整治工作。
根据《集贸市场卫生规范》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强化对农村集贸市场、农村儿童食品和农村餐饮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特别是根据农村食品流通和消费的特点,加大对无卫生许可证经营食品、餐饮的违法行为,以及经营掺杂使假、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地点和无产品合格证食品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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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局关于授权包头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发放食品卫
生许可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包卫发[2006]336号
【发布部门】包头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6.12.27
【实施日期】2006.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授权包头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通知
(包卫发〔2006〕336号)
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行政许可法》、《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授权你所对涉及盟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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