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征求意见稿)(住房城乡建设部2018版)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附件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2020年8月说明为了指导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是委托人与咨询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相互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共计9条,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权利义务,包括项目概况、服务范围、委托人代表与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服务费用、服务期限、合同文件的组成、双方承诺、词语含义等重要内容,并约定了合同订立生效条件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和合同份数。
(二)通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提供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做出的原则性规定。
通用合同条件共计13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规定、委托人、咨询人、服务要求和服务成果、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服务费用和支付、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知识产权、保险、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目前的各类工程咨询服务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基础性条款。
(三)专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建设项目实际,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合同条件的原则性约定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并和通用合同条件按照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当两者之间有不符之处,以专用合同条件为准;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果不需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增加相关专用合同条件或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市场秩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自2015年10 月1日起实施。
现将合同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在执行的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5年8月24日。
工程合同咨询意见书模板

工程合同咨询意见书模板工程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就工程项目的实施内容、标准、期限及费用等达成的法律协议。
一个有效的工程合同可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并在出现争议时提供解决依据。
因此,编写一份专业的工程合同咨询意见书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工程合同咨询意见书模板范本的主要内容:【标题】工程合同咨询意见书【】尊敬的XX公司(或XX个人):鉴于贵公司(或个人)即将与XX公司(或XX个人)就XX工程项目进行合作,我方受托对相关工程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并提供如下咨询意见。
一、合同主体资格审核请确认签约双方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并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
建议附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资质证明等材料。
二、工程范围与标准明确合同中应详细列明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施工图纸及变更程序等内容。
建议采用附件形式详细说明,以便双方对照执行。
三、工期与进度安排明确工程的开工日期、各阶段完成时间、竣工日期以及迟延责任。
建议设置合理的工期缓冲期,并对可能影响进度的因素进行分析预测。
四、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详细规定合同的总金额、计价方式、预付款比例、进度款支付条件及结算方式。
建议设定明确的支付节点和逾期支付的利息赔偿。
五、质量保证与验收标准约定工程质量的保证措施、验收程序及不合格处理办法。
建议设立专门的质量保证金,并明确返修、整改的责任分配。
六、变更与索赔管理规定合同变更的程序、索赔的条件及限制。
建议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变更,并书面记录所有变更事项。
七、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明确违约的定义、责任承担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建议优先采用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必要时可提交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
八、保险与安全条款指出必须投保的险种、保险责任及安全施工的要求。
建议明确各方在安全事故中的责任分担。
九、附加条款根据项目特点和双方需求,可增加特殊条款,如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归属等。
十、签字盖章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注明签订日期。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8-0212).pdf

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
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 项目前期咨询: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项目策划、市场分析等。
2. 设计阶段咨询:提供设计方案评估、设计优化建议、设计变更管理等服务。
3. 施工阶段咨询: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控制、施工质量监督等。
4. 竣工验收咨询:协助甲方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5. 后期运营咨询:提供运营策略建议、维护管理指导等。
二、服务期限本合同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三、费用及支付方式1. 服务费用:根据服务内容和工作量,双方约定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支付总费用的____%作为预付款,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 甲方应按时支付服务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资料。
-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乙方权利与义务:- 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专业、高效的咨询服务。
- 乙方应保证服务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
五、保密条款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六、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七、争议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合同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协商结果确定。
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建议由专业法律顾问进行审核,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关于征求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建

关于征求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和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市监函[2018]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完善我国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我司组织起草了《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现印送你单位,请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于2018年4月13日前将书面意见及电子版反馈我司建设咨询监理处。
联系电话:010-********传真:010-********电子邮箱:jlc623@附件:1.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8年3月15日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完善我国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工程咨询企业,推动我国工程咨询行业转型升级,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深化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模式改革,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推进工程咨询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工程咨询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工程咨询行业组织结构调整与资源优化组合,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二)基本原则1.市场化为基础。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有能力的工程咨询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提供集成化、多样化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形成与不同投资主体需求相适应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组织模式;通过投资主体的需求引领和工程咨询企业能力的提升,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主体多元、服务多样、运作有序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93号――关于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93号――关于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9.16•【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93号•【施行日期】2009.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93号)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我部组织开展了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工作。
现将核准的北京威宁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148家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业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附件: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名单1.北京威宁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北京华中北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3.北京维尔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4.北京中燕通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5.北京中路华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6.北京中天华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7.北京坌集信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8.北京国信精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9.北京中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10.北京京诚博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1.中审世纪国际工程造价咨询(北京)有限公司12.恒邦(北京)工程顾问有限公司13.深圳市建恒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4.深圳市宏华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15.深圳市国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6.汕头市鮀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7.广东天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8.深圳市昌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9.深圳市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珠海华信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21.广东诚安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2.深圳市京圳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3.广州珠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4.河源市诚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5.广东天栋工程造价事务有限公司26.中山市城乡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27.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8.深圳市瑞海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9.珠海市公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30.珠海巨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31.贵州三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32.贵州普诚正华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33.海南诚安广和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34.河北三源安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35.河北鸿泰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36.唐山丰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7.唐山至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38.河北润泽众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39.保定中鑫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40.黑龙江永拓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41.黑龙江京大工程管理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42.哈尔滨市双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43.黑龙江省国宏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44.湖北诚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45.武汉新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46.湖北中德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47.湖北大众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48.湖北众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49.湖北华科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50.湖北寰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51.湖北民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52.武汉永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53.湖北峰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54.吉林省晟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55.江苏方桂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56.苏州鸿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57.江苏中辰三师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58.苏州天诚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59.江苏咨苏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60.昆山新意建设咨询有限公司61.江苏鸿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62.江苏建发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63.江苏经纬工程投资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64.江苏精诚群业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65.江苏时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66.江苏省建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67.苏州市中正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68.扬州筑苑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69.江苏钟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70.南京霄汉工程顾问有限公司71.江苏博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72.江苏建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73.江苏苏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74.连云港科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75.江苏宏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76.江苏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77.江西中路华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78.江西人和永信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79.江西金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80.辽宁艾立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81.大连金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82.辽宁环宇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83.大连景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84.内蒙古若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85.内蒙古新广为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86.内蒙古融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87.内蒙古佳世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88.内蒙古学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89.内蒙古德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90.银川市鸿利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91.陕西益友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92.陕西建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93.陕西高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94.陕西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95.山西智渊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96.山西真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97.青岛汇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98.山东中喜信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99.山东通元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100.山东正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01.烟台中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02.山东正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03.山东中大汇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04.山东元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05.济宁天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06.上海誉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07.上海月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08.上海银锦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09.上海三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110.上海龙胜建设咨询有限公司111.四川圣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112.四川勤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113.四川汇丰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14.成都兢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115.四川瑞升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116.四川协合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17.四川衡润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118.四川大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19.四川蜀威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20.攀枝花市泰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21.四川百度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22.四川志和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123.四川佳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124.四川朋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25.四川天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26.四川信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27.四川金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28.天津宸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29.天津政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30.西藏正鑫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31.西藏磊鑫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32.新疆鸿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33.新疆安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事务所有限公司134.新疆新德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35.昆明大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36.云南天一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37.昆明官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138.杭州中州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39.浙江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40.义乌至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141.宁波威远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142.浙江同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43.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44.绍兴市建业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145.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46.嘉兴市国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47.诸暨市天德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148.重庆西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最新全咨示范文本应用注意事项

□文/戴建标最新全咨示范文本应用注意事项2020年8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了各相关单位的意见。
时隔近三年半,住建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于2024年2月4日联合正式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对推动全过程咨询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结合参与的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的实践情况,就《示范文本》与《征求意见稿》对比分析、在实务中如何应用及注意事项等,谈谈几点看法。
《示范文本》为推荐性使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发布后,为贯彻落实有关精神和要求,全国各省市住建主管部门积极探索,陆续出台有关指导意见与合同示范文本,如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8年2月2日印发《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试行文本》(湘建设〔2018〕17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8年11月23日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18版)》(浙建〔2018〕24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8年12月14日印发《江苏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等,部分行业协会也陆续发布了相关合同示范文本。
全国范围内存在较多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合同示范文本,各合同示范范本框架和表述不一,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
本次发布的《示范文本》通知中明确供参考使用,非强制性。
对此,在涉及需要使用相关合同示范文本时,一方面考虑适用性,另一方面要特别注意所在地区/行业是否已经发布了有关合同范本并按规定使用。
《示范文本》聚焦工程建设阶段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客户”)与(以下简称“工程咨询方”)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客户委托工程咨询方提供(列委托服务内容)咨询服务,并已接受工程咨询方为履行该服务所提出的建议书和其他报价等文件。
二、本协议书中的词语与所属的服务协议书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①委托函或中标函;②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通用条件;③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专用条件;④附件,即:附件A——委托工程咨询服务范围;附件B——客户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附件D——工程咨询方的人员与岗位;⑤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四、工程咨询方向客户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工程咨询相关服务。
五、客户向工程咨询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份,各执份。
本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六、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
2.订立地点。
客户:客户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地址:开户银行:帐号: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签于:年月日工程咨询方:工程咨询方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地址:开户银行:帐号: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签于:年月日第一部分通用条件一、定义及解释1.定义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以外,具有下列含义:1.1“项目”是指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指定的并为之提供咨询服务的项目。
1.2“服务”是指工程咨询方根据本协议书所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
1.3“工程”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给客户的设备、设施及其他物品。
1.4“客户”是本协议书中所指的、聘用工程咨询方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5“工程咨询方”是本协议书中所指的、受客户聘用提供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6“一方”和“各方”是指客户和工程咨询方。
“第三方”是指客户、工程咨询方以外的其他有关当事方或法人实体。
1.7“协议书”是指由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附件A(服务范围)、附件B(客户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中标函和正式协议书(如果已签订),以及其他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等组成的文件。
1.8“日”是指从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1.9“月”是指根据阳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的时间段。
1.10“商定的补偿”是指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根据协议书应支付的额外款项。
1.11“服务产品”是在现在已知或以后开发的任何媒介中,由工程咨询方根据协议书进行的有形和无形创作。
服务产品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研究,调查,模型,草图,图纸,技术规定和其他类似的电子或实物材料。
2.解释2.1 本协议书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2.2 组成本协议书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书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2.2.1 协议书;2.2.2 中标函(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函(适用于非招标工程);2.2.3 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2.2.4 通用条件;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3 如果协议书中的规定之间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二、工程咨询方的义务3.服务范围工程咨询方应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
服务的范围在附件A中规定。
4.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工程咨询方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
4.1 “正常服务”是指附件A中列出的那类服务。
4.2 “附加服务”是指附件A中列出的那类或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
4.3 “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协议书第28条的规定,工程咨询方必须履行的服务。
5.认真地尽职尽责和行使职权5.1 工程咨询方在根据本协议书履行其义务时,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国家的利益和客户的合法利益,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5.2 根据客户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授权或要求,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时,工程咨询方应:5.2.1 根据合同进行工作。
如果附件A中未对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加以说明,则这些详细规定必须是工程咨询方可以接受的。
5.2.2 在客户和第三方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不是作为仲裁人,而是作为独立的专业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
5.2.3 在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时,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事先得到客户的批准(发生紧急情况除外,但事后工程咨询方应尽快通知客户)。
5.2.4 如果项目所在的管辖区有需要,工程咨询方应具有履行本协议所述服务的资格,或者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执行此类服务。
5.2.5 工程咨询方应让客户保持对其服务进展的了解。
6.客户的财产任何由客户提供或支付费用的提供给工程咨询方使用的物品都是属于客户的财产。
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工程咨询方应将尚未使用的物品的库存清单提交给客户,并按客户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
此项工作应视为“附加的服务”。
三、客户的义务7.资料为了不耽搁服务,客户应在本协议书专用条件规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工程咨询方提供他能够获取的并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8.决定为了不耽搁服务,客户应在本协议书专用条件规定的时间内就工程咨询方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9.协助客户应负责工程咨询方提供咨询服务时所涉及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工程咨询方履行职责提供外部条件。
提供与其他组织相联系的渠道,以便工程咨询方收集需要的信息。
10.设备和设施为了服务的需要,客户应免费向工程咨询方提供附件B所规定的设备和设施。
11.客户的职员在与工程咨询方协商后,客户应按照附件B的规定,自费从其雇员中为工程咨询方挑选并提供职员。
客户提供的职员在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接受工程咨询方的指示。
12.其他人员的服务客户应按照附件B的说明,自费安排其他人员提供服务。
工程咨询方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或他们的行为负责。
四、职员13.职员的提供工程咨询方和客户,根据协议互相派遣的工作人员,要能胜任本职工作,并互相取得对方认可。
如果客户未能按规定提供职员及其他人员的服务,工程咨询方可自行安排,并作为“附加的服务”。
工程咨询方应按照附件D的规定派遣相关人员。
14.代表为了执行本协议书,每一方应按本协议书专用条件规定指定一位高级职员作为本方代表。
15.职员的更换如果有必要更换任何人员,双方同意后,由任命一方负责安排同等能力人员代替,同时承担更换费用。
如果另一方提出更换,应提出书面要求,并须阐述更换理由,如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则提出要求的一方要承担更换费用。
五、责任和保险16.双方之间的责任16.1 工程咨询方的责任16.1.1 如果确认工程咨询方违反了第5.1款的规定,客户提出索赔,则工程咨询方应对由于其违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责,并向客户赔偿。
16.1.2 工程咨询方应对其所提供的咨询成果负责,对其咨询报告中的原始数据、计算方法、工艺方法、经济评价、社会评价、环境评价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负责。
由于咨询报告质量低劣、数据不实、计算方法错误所导致的决策失误,工程咨询方应该承担咨询失误的责任,并向客户赔偿。
16.1.3 工程咨询方应始终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并廉洁、忠实地提供服务。
工程咨询方既不应提供、也不收受任何形式的酬劳,以试图或实际:a) 寻求影响对咨询工程师的选聘或对其补偿,和(或)影响其客户;或b) 寻求影响咨询工程师的公正判断。
工程咨询方应承担其腐败所导致的一切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16.2 客户的责任如果确认客户违反了他对工程咨询方应尽的义务,工程咨询方提出索赔,则客户应负责向工程咨询方赔偿。
17.责任的期限双方必须在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或法律规定的更早时间之前正式提出索赔,在规定时间之外提出索赔无效。
18.赔偿的限额和保障18.1 赔偿的限额18.1.1 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赔偿,仅限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可合理预见的损失或损害的数额,而不牵连其他方面。
18.1.2 如果认为任何一方与第三方应共同对另一方负责赔偿,负责赔偿的任何一方所支付的赔偿额,应限于由于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一部分比例。
18.1.3 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赔偿的最大数额,不能超过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最高赔偿数额。
如果可能另外要支付的赔偿总额超过应支付的最大数额,则任何一方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方超过部分的索赔。
18.2 保障18.2.1 一方提出索赔要求不能成立时,要完全补偿对方因该索赔要求所导致的各种费用支出。
18.2.2 如果适用的法律允许,则客户应保障咨询工程师免受一切索赔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第三方提出的此类索赔:(1)除非此类索赔被包括在根据第19条规定所办理的保险中;(2)此类索赔在第17条提及的责任期终止后提出。
18.3 例外第18.1和18.2款不适用于由下列情况引起的索赔:(1)故意违约或粗心引起的索赔;(2)与履行合同义务无关的事宜。
19.对责任的保险工程咨询方需购买以下保险:19.1 对16.1条工程咨询方的责任进行保险并追加保险额;19.2 对公共或第三方的责任进行保险并追加保险额;19.3 进行其他各项保险。
工程咨询方应做出一切合理的努力,在客户可接受的条件下,由承保人办理此类保险或追加保险额。
上述各项保险的费用或追加保险额应由客户负担。
工程咨询方应在合同签订后2周内通知客户支付合同期间所投的相关保险的费用并附上凭据。
如缺少凭据,客户有权以此为正当理由终止合同。
20.客户财产的保险除非客户另有书面要求,工程咨询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客户可接受的条件对下列各项进行保险:20.1 根据第6条提供或支付的客户财产的损失或损害;20.2 由于使用该财产而引起的责任。
此类保险的费用应由客户负担。
六.协议书的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21.协议书生效从工程咨询方收到客户对其建议书发出中标函之日或完成正式协议书所需的最后签字之日(如有时),协议书生效时间以日期较晚者为准。
22.开始和完成在本协议书专用条件所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服务必须开始和完成,但根据协议书延期的例外。
23.变更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各方书面同意时,可对本协议书进行更改。
24.进一步的建议书如客户书面要求,工程咨询方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书,此类建议书的编制和提交应为一项“附加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