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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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样本(2篇)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样本(2篇)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样本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二、三、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____万元、____万元、____万元、____万元;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____人、____人、____人、____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____人、____人、____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____人、____人、____人。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一级要求____年以上、二级____年以上、三级____年以上、四级____年以上;3、近三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____万平方米以上、____万平方米以上、____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四级资质要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____年以上;4、一级连续____年、二级____年、三级____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____%;四级资质要求已竣工和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0;5、一、二级资质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____万平方米以上、____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申请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由县、市建设局逐级审查后,送省建设厅审批。

二、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业管理科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____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第 1 页 共 8 页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模版 一、总则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所有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独立经济实体、合作企业及其他形式的组织。 三、资质等级划分 1. A级资质:代表企业具备高度的技术和管理水平,拥有显著的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能够主导并成功实施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 2. B级资质:表明企业具备一定的技术和管理实力,能够独立承担并完成中型房地产开发项目。 3. C级资质:指企业具备基本的房地产开发技术和管理能力,能够胜任小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施工作。 四、资质申请条件 1. 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规定期限内的年检。 2. 企业需配备与房地产开发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其中核心技术人员应持有相应的专业职称或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 3. 企业需具备充足的注册资本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以确保能够独立承担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 4. 企业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业界口碑,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第 2 页 共 8 页

5. 企业需满足国家和行业关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资质审批程序 1. 资质申请:企业应向资质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的资质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 初审:资质审批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资质申请的基本条件。 3. 进阶审查:通过初审的企业需进一步提交详细的企业信息资料,包括组织结构、人员构成、项目经验等,以供深入审查。 4. 资质评审:由专业的资质评审专家对申请企业的技术实力、管理水平、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5. 审批决定:资质审批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相应级别的资质证书。 六、资质管理措施 1. 资质证书的有效期设定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评审以延续资质。 2. 企业如发生资质等级变化或资质事项的重大变更,应及时向资质审批机构申报,并重新进行资质评审。 3. 资质证书丧失效力后,企业应立即停止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并将相关情况报备资质管理部门。 七、监督检查 1. 资质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查和投诉举报核查等。 第 3 页 共 8 页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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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陕西省建筑市场治理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开展和标准本省的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卫建筑产品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进行建筑产品交易的活动及其场所。

本条例所称建筑产品,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成果和施工、竣工验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构配件和其他设施。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中介效劳、监督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国家对建设工程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建筑市场实行统一治理。

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建筑市场实行公平竞争。

交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受地区、行业和所有制形式限制。

交易各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从事建筑产品的交易活动,应依法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应当使用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在建筑市场治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检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受理检举的部门应对检举人给予保卫和奖励。

第二章治理部门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筑市场。

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市场。

第八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治理建筑市场的要紧职责是:〔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治理制度,标准市场交易行为;〔二〕对建筑市场的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方进行资质治理;〔三〕监督治理建设工程的报建、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四〕负责建设工程的造价治理、质量治理、平安生产的行业治理和施工现场监督治理;〔五〕公布建筑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六〕监督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违法活动。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发布)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发布)

【法规标题】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字号】陕发改投资〔2017〕1331号【适用区域】陕西省【发布时间】2017-09-20【生效时间】2017-09-20【关键词】其它类别【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17〕133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9月20日附件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建设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政府颁布的《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注销333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公告-陕建发[2011]53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注销333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公告-陕建发[2011]53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注销333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公告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注销333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公告(陕建发[2011]53号)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我厅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进行清理,经审核,333家房地产开发资质不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附:333家注销企业名单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附:333家注销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等级1陕西西部招商投资有限公司李平贰级2陕西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旗贰级3陕西中机国际东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飏贰级4西安市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洪贰级5环亚实业有限公司徐汉杰叁级6陕西博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凤叁级7陕西达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正明叁级8陕西大唐商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董修叁级9陕西电子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浩宏勋叁级10陕西鼎浩置业有限公司周新花叁级11陕西德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薛才郎肆级12陕西德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宏宇肆级13陕西东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俊峰肆级14陕西方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方从堂肆级15陕西方迪置业有限公司张维琳肆级16陕西丰庆置业有限公司尤春堂肆级17陕西高速公路开发公司张永福肆级18陕西国际旅游房地产开发公司王涛肆级19陕西海峡置业公司王洋肆级20陕西河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松榴肆级21陕西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梁建成肆级22陕西红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崇儒肆级23陕西红元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王晓霞肆级24陕西华达置业有限公司张洪海肆级25陕西华森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彩云肆级26陕西华商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尹秉礼肆级27陕西华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刘辉肆级28陕西华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赵炳坤肆级29陕西华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王治宾肆级30陕西汇银实业有限公司闫宏武肆级31陕西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明礼肆级32陕西佳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张谦肆级33陕西家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永军肆级34陕西金德茂置业有限公司赖纬肆级35陕西金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湘廷肆级36陕西泾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佐民肆级37陕西景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靳海军肆级38陕西宽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国贤肆级39陕西坤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闫成民肆级40陕西陆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刘小虎肆级41陕西旅游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张小可肆级42陕西坤龙实业有限公司张琪肆级43陕西戎马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渭斌肆级44陕西荣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林容肆级45陕西瑞安置业有限公司周立民肆级46陕西三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筱肆级47陕西深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余宗其肆级48陕西省龙源房地产开发公司李林肆级49陕西省青少年发展房地产开发公司杨逢沛肆级50陕西盛大时代置业有限公司郑翔玲肆级51陕西双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丁健肆级52陕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兆荣肆级53陕西太兴置业有限公司刘浩肆级54陕西泰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常益山肆级55陕西泰宇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徐琳那肆级56陕西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党军师肆级57陕西天福置业有限公司边东肆级58陕西天正实业有限公司车兴民肆级59陕西天中置业有限公司马力肆级60陕西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坚肆级61陕西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索郡肆级62陕西永盛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常振平肆级63陕西兴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文纪暂定64陕西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超暂定65陕西安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敬水暂定66陕西奥体置业有限公司田亮暂定67陕西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宝初暂定68陕西博瑞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王众玺暂定69陕西博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建文暂定70陕西策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力暂定71陕西昌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淳朴暂定72陕西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延才暂定73陕西晨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郭小玉暂定74陕西晨圣置业有限公司李召强暂定75陕西诚恒温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景波暂定76陕西诚泰置业有限公司毛昌炜暂定77陕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进学暂定78陕西创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欣生军暂定79陕西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凤花暂定80陕西大唐基业建设有限公司张驰暂定81陕西德祥置业有限公司李奇暂定82陕西鼎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仲上太暂定83陕西东方天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娟暂定84陕西东方云锦实业有限公司孟熙栓暂定85陕西东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丽卫暂定86陕西东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董宏暂定87陕西芳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彭甫松暂定88陕西丰泰实业有限公司范菊焕暂定89陕西枫明星洲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健国暂定90陕西凤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文军暂定91陕西福地实业有限公司周福初暂定92陕西福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张贞林暂定93陕西福泰实业有限公司张增福暂定94陕西富凯置业有限公司张琳冶暂定95陕西富民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杨孝利暂定96陕西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光荣暂定97陕西国方房地产有限公司师景田暂定98陕西海浩置业有限公司魏东浩暂定99陕西海盛宏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吴桂海暂定100陕西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福祥暂定101陕西汉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宝明暂定102陕西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晖暂定103陕西亨士豪投资有限公司张仕杰暂定104陕西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士敬暂定105陕西弘业置业有限公司杜纪民暂定106陕西宏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忠暂定107陕西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长利暂定108陕西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吴家琰暂定109陕西宏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孟宪成暂定110陕西宏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杨义强暂定111陕西虹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稳民暂定112陕西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连生暂定113陕西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晓鹏暂定114陕西鸿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张生广暂定115陕西华汇天成置业有限公司洪笃毅暂定116陕西华可实业有限公司高彩娥暂定117陕西华荣恒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荣华暂定118陕西华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何帆暂定119陕西华厦置业有限公司唐小林暂定120陕西华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刘红喜暂定121陕西黄雁鸿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升满暂定122陕西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小赖暂定123陕西汇通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黄逸安暂定124陕西惠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鹏敏暂定125陕西基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春霞暂定126陕西佳林实业有限公司侯小堂暂定127陕西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汉中暂定128陕西金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周绍鑫暂定129西安郝佳城中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李建设暂定130西安红叶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苏岸聪暂定131西安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继东暂定132西安领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勇暂定133西安市红叶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苏岸聪暂定134西安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燕伽暂定135西安文锦置业有限公司樊西恒暂定136西安悦翔实业有限公司周翔暂定137元宝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寇军暂定138西安联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撑世贰级139陕西建功房地产事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汉智贰级140陕西长顺置业有限公司张广治叁级141陕西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桃英叁级142陕西丰泰置业有限公司薛孝清叁级143陕西富秦商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杨建利叁级144陕西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彭光明叁级145陕西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殷斌宁叁级146陕西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闫增明叁级147陕西中大实业有限公司延勇叁级148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席江宏叁级149陕西省东辉实业公司郭新民叁级150陕西淞江实业有限公司郑松光叁级151陕西天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侯铁柱叁级152陕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在昌叁级153陕西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林叁级154陕西阳光盛泽实业有限公司刘艳飞叁级155陕西义兴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郭炳华叁级156陕西志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雷志锋叁级157陕西中环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郑介甫叁级158陕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兵叁级159西安博森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卓入理叁级160西安大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维正叁级161西安大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忠云叁级162西安大正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刘国辉叁级163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桃园建设开发公司王双印叁级164西安古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峰叁级165西安国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刘震东叁级166西安海联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王永智叁级167西安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昕倬叁级168西安宏业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胡永生叁级169西安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宏叁级170西安汇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蒋婉叁级171西安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彤叁级172陕西瑞森置业有限公司祁淼肆级173陕西三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三宝肆级174陕西圣都实业有限公司赵介胜肆级175陕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进学肆级176陕西天健实业有限公司张秋莲肆级177陕西天泽置业有限公司陈泽伟肆级178陕西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宗辉肆级179陕西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尹秉礼肆级180陕西溪柳置业有限公司邱小勇肆级181陕西祥隆物业有限公司杨清肆级182陕西鑫翔置业有限公司李劳会肆级183陕西信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冀树久肆级184陕西易丰置业有限公司田欣霞肆级185陕西裕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福肆级186陕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久增肆级187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李留忠肆级188长安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宏毅暂定189陕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家锐暂定190陕西安科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振峰暂定191陕西八水置业有限公司杨武杰暂定192陕西百福庄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雷暂定193陕西宝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何晓平暂定194陕西北城置业有限公司陈海峰暂定195陕西长乐坡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王恩福暂定196陕西长青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相傧暂定197陕西承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飞暂定198陕西诚成房地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雕鹏暂定199陕西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国忠暂定200陕西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策成暂定201陕西大一实业有限公司苏胜暂定202陕西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鹃暂定203陕西鼎成实业有限公司XXX暂定204陕西鼎浩置业有限公司周新花暂定205陕西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策暂定206陕西恒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陈立标暂定207陕西宏发实业有限公司叶永从暂定208陕西宏业实业有限公司李宏德暂定209陕西华亿实业有限公司李家祥暂定210陕西汇德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曹卫暂定211陕西汇银实业有限公司闫宏武暂定212陕西佳汇置业有限公司步卫霞暂定213陕西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绍虎暂定214陕西嘉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雷宁暂定215陕西君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光林暂定216陕西君泰置业有限公司余朝明暂定217陕西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现宁暂定218陕西欧赛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忠安暂定219陕西鹏盛置业有限公司鱼清俊暂定220陕西齐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杨和平暂定221陕西麒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康强暂定222陕西森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孙萍暂定223陕西天成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欧天荣暂定224陕西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培明暂定225陕西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伟平暂定226陕西天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涛暂定227陕西万事达实业有限公司陈镰暂定228陕西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文锡暂定229陕西曦源实业有限公司崔守信暂定230陕西心语工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伟斌暂定231陕西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刘春荣暂定232陕西亿龙实业有限公司王全胜暂定233陕西宇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刘远峰暂定234陕西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政暂定235陕西纸坊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王绪生暂定236陕西中房军安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唐兵暂定237陕西紫云实业有限公司陈子续暂定238西安晨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静暂定239西安东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伟暂定240西安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刁仁来暂定241西安华荣投资有限公司姜小荣暂定242西安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耀暂定243西安交大瑞森实业有限公司罗国伟暂定244西安交大瑞通置业有限公司罗国伟暂定245西安金誉房地产有限公司王林暂定246西安侨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正丰暂定247西安三能瑞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张军暂定248西安市台城实业有限公司任勇暂定249陕西信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古福坤叁级250宝鸡市宝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石聘智肆级251宝鸡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部徐建辉肆级252宝鸡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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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简介: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在土地利用规划范围内,以购买或承租土地、先行办理用地手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时开展房地产开发、销售活动并取得房地产证书的企业。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于20XX年XX月XX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实施。

一、资质等级划分1.1 一级资质:具备综合实力强、市场竞争力较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条件较高、规模较大、技术要求相对较高的工程。

1.2 二级资质:具备一定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条件适中、规模一般、技术要求一般的工程。

1.3 三级资质:基本具备市场竞争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条件较低、规模较小、技术要求相对较低的工程。

二、资质申报条件2.1 企业法人或独立法人资格。

2.2 具备符合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力量和管理人员。

2.3 连续三年拥有与申报资质等级相匹配的工程业绩。

2.4 注册资金符合规定标准。

2.5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三、资质申报程序3.1 企业汇总准备相关材料,提交资质申报材料。

3.2 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3 对审核通过的企业,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

3.4 公示期结束后,审核通过的企业领取资质证书。

四、资质管理要求4.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生产活动。

4.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和要求。

4.3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落实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安全有序进行。

4.4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整改存在的质量问题。

4.5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监理机构和验收机构的要求,配合监理机构和验收机构进行工作。

五、资质的维护和升级5.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每年向原审批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业绩和经济、技术情况。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展与规范本省的建筑市场,保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筑产品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进行建筑产品交易的活动及其场所。

本条例所称建筑产品,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成果与施工、竣工验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构配件与其他设施。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中介服务、监督管理的单位与个人务必遵守本条例。

国家对建设工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建筑市场实行统一管理。

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建筑市场实行公平竞争。

交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受地区、行业与所有制形式限制。

交易各方务必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其他单位与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从事建筑产品的交易活动,应依法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应当使用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在建筑市场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与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检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受理检举的部门应对检举人给予保护与奖励。

第二章管理部门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筑市场。

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市场。

第八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的要紧职责是:(一)根据法律、法规与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管理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二)对建筑市场的发包方、承包方与中介方进行资质管理;(三)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报建、发包、承包与招标、投标;(四)负责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与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五)公布建筑市场供求信息与价格信息;(六)监督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违法活动。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doc 16页)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doc 16页)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和规范本省的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筑产品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进行建筑产品交易的活动及其场所。

本条例所称建筑产品,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成果和施工、竣工验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构配件和其他设施。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中介服务、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国家对建设工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建筑市场实行统一管理。

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建筑市场实行公平竞争。

交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受地区、行业和所有制形式限制。

交易各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单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

第十条建筑市场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提高效率,搞好服务。

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参与建筑市场交易活动,不得利用职权索贿受贿。

第三章资质管理第十一条从事下列建筑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二)建筑施工;(三)建设工程监理;(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资质证书定期进行审验,并根据审验结果,决定资质的升、降或者吊销。

逾期不接受审验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和中介服务活动。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的,必须到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重新办理资质手续或注销登记。

禁止出卖、转借、伪造、涂改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注册地在省外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来陕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和其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向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资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物业管理等活动的房地产企业。

第三条房地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条件第五条房地产企业资质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六条一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二)具有10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经验;(三)近3年内连续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四)拥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人;(五)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二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二)具有5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经验;(三)近3年内连续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四)拥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五)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三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二)具有3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经验;(三)近3年内连续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四)拥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五)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四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二)具有1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经验;(三)近3年内连续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四)拥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五)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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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题注】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开发企业,是指在我省城市及村镇从事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开发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凡在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专营或兼营的各类开发企业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陕西省建设厅归口管理全省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自有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发企业划分为一、二、三、四、五五个等级。

各级开发企业的资质标准如下:(一)资质一级企业:1、自有流动资金2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0人;3、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总会计师、经济师以上(含经济师)职称的总经济师。

工程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4、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5、近三年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或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

连续四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20%以上。

(二)资质二级企业: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0人;3、工程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4、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5、近三年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或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

连续三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10%以上。

(三)资质三级企业:1、自有流动资金5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3、工程技术、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助理以上职称,配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统计人员;4、具有二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5、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或累计完成与之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

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四)资质四级企业:1、自有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3、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五)资质五级企业: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3、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的初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应有三年以上会计工作经历。

上述各级别开发企业临时聘用或兼职聘用的技术人员不得计入公司技术人员总数,不得作为技术、经济、财务等业务负责人。

第六条申报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地点;(二)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任命的专职经理,并配备有同企业等级相适应的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三)有不少于等级规定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报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企业资信证明;(三)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务任命书和职称证件;(四)企业成立的批准文件;(五)企业章程;(六)可行性研究报告;(七)与申请资质等级人员数相应的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八)办公场地的房屋权属证明或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九)其他要求提供的文件、证明。

第八条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如下:(一)省属单位和中央在陕单位成立的开发企业直接报省建设厅审批;(二)各地(市)的开发企业经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三)各县(市)的开发企业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四)申报一级开发企业时,经按上述报批程序审查后,由省建设厅上报建设部审批;(五)外省单位在我省申报成立开发企业,直接报省建设厅审批;(六)外省开发企业来我省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向省建设厅交验资质证明文件和其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书,经批准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七)经批准成立四级以上的开发企业,允许在我省境内跨地区经营,不再办理资质审批手续,但应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九条经资质审查合格的开发企业,由省建设厅发给建设部统一制定的《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十条申报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凡资金、人员达到一、二、三级标准,而开发经历和经营实绩达不到相应标准的,按降低一级的资质等级审批。

开发企业在资质审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开业登记。

第十一条以某一开发项目为对象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项目公司,不定资质等级,由项目所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项目规模审定其资金、人员条件后,报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一次性《资质证书》,并报省建设厅备案第十二条非生产型综合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自有资金达到两亿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达到一亿元以上;中央各部门所属工程建设公司达到建筑工程资质一级,自有资金一亿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地方工程建设公司达到建筑工程资质一级,自有资金5000万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经报省建设厅批准后可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但不定资质等级。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开发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变更名称、法人代表、办公地址和主要经济、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开发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的同时,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开发企业的资质每年年检一次开发企业应提供下列年检文件:(一)公司经营报告;(二)财务报告;(三)统计年报资料;(四)开发工程质量证明文件;(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经过年检,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标准的开发企业,由原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凡在规定期限内未上报年检资料的开发企业,取消其资质。

第十九条开发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开发经营活动的,取消其资质。

第二十条一、二、三、四、五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各级开发企业可承担的任务规定如下:(一)一级开发企业可承担20公顷以上的土地开发任务,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区、商业区的开发建设,建设技术复杂程度不受限制;(二)二级开发企业可承担20公顷以下(含20公顷)的土地开发任务,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含20万平方米)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三)三级开发企业可承担12公顷以下(含12公顷)面积的土地开发,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含12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房屋综合开发或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建筑的开发建设,不得承担含有12层以上,跨度超过24米的建筑物的建设;(四)四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设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住宅组团的房屋综合开发,或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商业建筑的开发建设,只允许承担七层及七层以下民用建筑的建设;(五)五级开发企业只限于在本地区范围内的村镇(不含县城)进行开发建设,可承担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允许承担五层以下民用建筑。

第二十一条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一)申请资质等级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三)工程质量低劣的;(四)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规定承担任务的;(五)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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