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草案)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9•【字号】宁政发〔2016〕264号•【施行日期】2016.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6〕26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三章投资范围与运作方式第四章风险控制、监督和绩效考核第五章附则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式,市财政出资设立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为规范基金运作管理、提高基金配置效率,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基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市级财政注资为主、基金运营产生收益等为资金来源成立的,以市场化方式为主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下设“产业发展基金”和“城市建设发展基金”两个基金。
第三条基金运作管理原则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四条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基金的管理决策机构,对市政府负责。
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落实市委“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市人大依法审议重大事项程序和市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等规范要求,建立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基金管理方式。
第五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发改委、经信委、建委、科委、财政局、审计局、金融办、商务局、农委、国资委、文资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审定基金使用的原则、方向和投资计划;(二)审议批准基金管理制度和政策;(三)审议批准基金设立、退出、收益处置等相关方案,符合“三重一大”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批;(四)对基金的运营管理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五)审议批准基金续期、解散等重大事项;(六)其他应当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31•【文号】发改办投资〔2020〕586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正文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0〕5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按照我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试点项目组织申报工作(一)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风险、去杠杆、稳投资、补短板决策部署的有效政策工具,是投融资机制的重大创新,有助于盘活存量资产,广泛调动各类社会资本积极性,促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协调,按要求稳妥推进试点项目申报工作。
(二)基础设施项目手续依法合规是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前提;基础设施项目持续健康平稳运营是衡量试点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标准。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严格审查把关,确保项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规制度,促进项目持续健康平稳运营,推动形成良性投资循环,为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聚焦重点,准确把握试点项目的地区和行业范围(三)聚焦重点区域。
优先支持位于《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
支持位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
REITs发展对中国房地产融资的启示

1 我国房地产融资现状分析
1.1 间接融资为主, 资金链紧张
虽然房地产行业对 GDP 贡献率已经超过 10%, 但 从图 1 历年数据统计可以看出, 通过银行贷款间接融
来源总量一半以上。从图 2 各年统计数据的比较, 表明 房地产贷款发放量与全国金融机构贷款总量增长呈高
资是目前我国房地产业融资的主要路径, 平均占资金 — —— —— —— —— —— —— —— —— —— —— ——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一季度 二季度 四季度 涌入, 有其广泛的国际市场背景: 一方面是国际房产市
发行信托数 总筹资额( 亿元)
74 75 65.15 7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
67 115 72 110 146 63.8 125.8 66.2 102.45 181.8
场低迷, 如英国房价下跌, 以美国为代表新一轮生息过 程启动, 分散了 REITs 市场投资, 导致美国 REITs 市场
for REITs in HongKong and Singapore, demonstrates the feasibility for the launch of native REITs,and conclusively puts forward
reference for function models of Chinese REITs.
- 153 -
Value Engineering No.9,2006
价值工程 2006 年第 9 期
外 国 REITs 进 入 。 从 表 3 新 加 坡 和 香 港 两 地 发 行 REITs 对相关的资格要求比较可以看出, 香港进入门 坎较低, 加之香港与内地密切的地缘, 政治、经济联 系 紧密, 投资者对内地的了解更为方便, 程度也更深, 同 时根据 FIBV2003 年统计, 香港市场的发行市 盈率高 出新加坡 30%, 香港市场的融资溢价更高, 所以内地地 产商更倾向于包装后在香港发行 REITs。
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5.21•【字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的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三)新设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投资;(四)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信托、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五)BOT、BT、TOT等模式的投资;(六)房地产投资;(七)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包括:(一)投资额(指本企业按项目持股比例承担的投资总额,下同)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二)投资额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三)投资额占企业所有者权益10%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四)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
第二章市国资委及市属企业的有关职责第六条市国资委依法对市属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和引导企业投资方向;(二)指导和监督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投资决策程序;(三)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投资分析,必要时组织风险评估;(四)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后评价。
【最新】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最新】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分类比较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含义指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证券公司以管理人身份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依照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受益凭证持有人据此享有该资产的收益分配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方式、要求及限制,通过专门账户管理委托资产内部分类大集合(分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资产管理计划、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债权类专项、收益权类专项以及其他通道类和非通道产品类型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FOF型等资产证券化或创新型SOT类、票据类、特定收益权类、银行间市场类投资范围限定性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没有具体限定,资产管理业务中,专项资产管理是限定最少的,是进行其他业务类型的一个通道和平台;例如高速公路、水利发电、租赁资产等创新型产品,多为实现资产证券化。
股票、债券、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具体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和客户通过合同约定投资额度限制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大额投资,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申购新股要求集合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主要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合同约定增发可参与未知可参与融资融券可参与不参与可参与委托人(客户)限制券商已有客户和推广机构的客户,多客户委托,特定的投资对象,机构投资者单一客户委托;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配偶不得参与申购下限合同约定,一般起点较高,大额认购资产净值不少于100万主办方定性依托牌照与业务平台的委托代理关系审批制下计划管理人身份依托牌照与业务平台的委托代理关系批文or备案情况资格由证监会批准,计划由证券业协会备案并抄送地方证监机构证监会批文,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资产限制性条件举例不得违规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房地产资产证券化实务操作要点及典型案例分析 PPT

战略投资者
原始权益人
其他机构、 个人投资者
投资 分配收益 基金持有人大会
法律关系为资金信托,上市交易适用 《证券法》,组织形式参照证券投资基金 可以直接持有物业资产或者项目公司股 权 属于高派息的权益类产品 向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公开发行 在证券交易所实现场内交易 采取外部管理模式:新设房地产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 加强第三方监管:借鉴独立理事制度, 引入理事会安排
委托人
(原物业持有人)
资产管理机构
设立信托
募集资金净额 保留次级信托受益权
管理协议
受托人
发行收入 信托受益权
投资者
受托
优先级信托收益权
资产管理费
REITs
本息
委托管理
物业管理机构
持有物 业
物业管理
次级信托受益权
房地产
资产证券化与REITS的关系(续)
(2)交易所市场拟采用的REITS产品形态
根据证监会REIT试点小组的最新意见,交 易所产品思路基本确定:以《证券法》、 《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 法规为依据,新设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列明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 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证券公司 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1.房地产企业资金需求 2.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现实价值及与其他融资工具比较 3.房地产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种类 4.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最新政策动态 5.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市场的转让
房地产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类型
收益权类
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投资信托基金(REITs)探讨

R IS到了全球市值排名 的第 二名 ,占全球 的 2%,已发行 6 ET 0 4
只 R Is市 值 达 到 70亿 美 元 ; 于 第 三 位 的 是 法 国 ,8家 房 ET , 8 处 4
联华信 托 、 衡平 信托等 5家 信托公 司共 同起 草的《 信托公 司房
地产投资信托业 务管理办法 ( 案 ) 中 , ET  ̄ 被定义 为 :信 草 》 R Is I J “
2 1 01
我 国房 地 产 行 业 发 展 投 资信 托 基 金 ( s) 讨 RET 探 I
陆中奕 葛建 中z
(江 苏华控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 江苏 南京 2 00 ;北方 电子信息科技集 团有 限公 司, 苏 南京 2 02 ) 102 . 江 1 08
摘 要 : 过 探 讨 房 地 产 投 资 信 托 基 金 的 基 本 结 构 、 展 现 状 以 及 我 国 引入 房 地 产 投 资 信 托 基 金 的 意 义 , 通 过 比 较 房 地 产 企 业 通 发 并 投 资 信 托 基 金 融 资 模 式 , 出 适 合 我 国 的 房 地 产 企 业 投 资 信 托 基 金 融 资模 式 及 其 对 策 和 措 施 。 提 关 键 词 : 地 产 ; 资信 托 基 金 ; 资模 式 房 投 融
主要产业 之一 ,所 以不 动产 证券 化发 展得 很快 ,澳大 利亚 占
报 。房地产 投资信托基金 通过 出售基金单 位获得 的资金 , 根 会 据组 成文件 加 以运 用 , 以在 其投资 组合 内维 持 、 理及 购入 房 管
地产 。” 在近期 国家银监局 召集 中原信 托和 中诚信托 、 国投 、 北
市场 ,经历 了上世纪 9 0年代 前的积累阶段和上世纪 9 O年代后
我国房地产信托业务的风险与控制

我国房地产信托业务的风险与控制作者:强亦嘉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1年第08期【摘要】文章介绍了我国房地产信托业务发展背景,从行业、政策、信息不对称、信托资产流动性等四方面分析了现阶段房地产信托业务存在的风险,探索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对策建议:完善法律法规,强化信息披露制度;信托产品创新,提高信托产品流通性;加强信托公司对项目的风险控制。
【关键词】房地产信托;融资方式;风险;控制针对房地产行业持续的高速增长并出现了过热的势头,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一系列限制房地产行业信贷规模限制政策,在此背景下,房地产信托迅速走上历史的舞台。
经过了近十年的发展,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长速度十分迅猛。
然而,作为一个新兴的业务,房地产信托行业必然会遇到房地产市场的不稳定、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等方面带来的风险。
因此,在现行房地产行业的复杂背景下,我国房地产信托行业应如何积极创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的向前发展是本文关注的焦点。
一、我国房地产信托业务的发展背景200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121号文件限制房地产企业的银行融资,其中对房地产开发链条中的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多个方面提高了信贷门槛。
在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方面规定:对大户型、大面积、别墅等项目贷款进行限制,不得向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
在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方面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在强化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方面规定: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过6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所购商业用房为竣工验收的房屋。
对借款人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银行贷款的,商业银行一律按照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也就是从121号文件颁布以来,房地产信托开始成为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追逐的热点。
相对于银行贷款而言,房地产信托融资具有募集资金灵活方便及资金利率可灵活调整的优势,有利于降低房地产开发公司融资时间成本与融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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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试点管理办法 ( 草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 保障房地产信托业务各方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 促进房地产信托业务规范稳健 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信托公司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发售信托单位募集资金,为信托 单位持有人的利益, 以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权利为主要运用方向, 并进行管理、 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 信托公司以公开方式发售信托单位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非公开方式发售信托单位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适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信托公司与信托单位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信托合同中约定。 信托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信托单位持有人按其所 持信托单位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五条 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运作方式应采用封闭式。 经核准的信托单位总额在信托合 同期限内固定不变,信托单位可以交易,但信托单位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 第六条 信托公司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 应当委托资金保管机构负责保管信托财产 账户资金。 第七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信托公司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的设立 第一节 信托公司资质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的信托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 (二)设有专门的房地产信托业务部门, 并配备至少 2 名以上具有一定信托经验和房地 产专业知识的人员; (三) 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流程、 风险控制机制和风险 管理信息系统,且执行良好; (四) 董事会应设立独立的风险控制委员会, 包括有外部人士参加并由外部人士担任主 席的审计委员会; (五)过去三年连续盈利; (六)过去三年办理的信托业务中,没有损害委托人或受益人利益的不良记录; (七)公司已累计设立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 10 次以上,且所有信托计划已经结束或运 作正常、执行良好; (八)最近三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信托公司在申请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时,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交下列文 件一式两份: (一)申请报告; (二)已设立的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名单及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相关会计报表; (三)由全体董事签署的关于董事会组织结构及其运行情况的说明材料; (四)业务发展规划、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六)具有房地产专业知识的信托经理名单及相关技能证明材料。
第二节 信托计划的发售 第十条 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发行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信托单位。 信托单位的发售, 由信托公司负责办理; 信托公司可以委托经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 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申请设立的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信托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二)信托单位募集金额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
(三)信托单位持有人不少于一百个; (四)任意五个以及五个以下信托单位持有人合计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不得超过信 托单位发行总份额的 50%; (五)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投资的房地产项目的原始权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不得 超过信托单位发行总份额的 15%。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并 经中国银监会核准: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信托合同草案; (三)资金保管协议草案; (四)发售说明书草案; (五)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意见书; (六)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地产估价报告; (七)描述拟收购房地产项目的现行运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信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的发行目的和名称; (二)信托公司和资金保管机构的名称和住所; (三)信托计划总额和信托合同期限; (四)信托单位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五)信托单位持有人、信托公司和资金保管机构的权利、义务; (六)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七)信托单位发售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 (八)信托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九)作为信托公司、资金保管机构报酬的管理费、保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十)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一)信托财产的投资策略; 十二)信托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十三)信托单位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十四)信托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信托财产清算方式;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 (十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发售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发行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 (二) 信托公司、资金保管机构的基本情况; (三) 信托合同和资金保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四) 将要收购的物业的详细介绍; (五) 交易及其结构的特定特征; (六) 实际交易的特定细节; (七) 定价及估值; (八) 信托单位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九) 信托单位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十)信托公司、资金保管机构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十一)会计调查报告; (十二)税务意见书; (十三)法律意见书; (十四)风险警示内容; (十五)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述所有包括事实与意见的陈述都应经过识别、 质询、审查及确认,均具备事实依据或 可证实合理,任何有利害关系人或董事关于信托计划投资的具体细节必须清楚说明。 第十五条 中国银监会应当自受理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设立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银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信托单位发售的三日前公布发售说明书、 信托合同及其他有 关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对信托单位发售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 本办法第七十条所列行为。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信托计划的设立。 完成且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经中国银监会核准后,可展期一个月。
第十八条在前条所规定的期限内,募集的信托单位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百分之八十 以上且募集资金金额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 同时信托单位持有人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信 托计划成立。
逾期未 信托公司应当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信托计划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发售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发售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二十条投资人缴纳认购信托单位的款项时, 信托合同成立;信托公司依照本办法第 十八条的规定向中国银监会办理信托计划备案手续,信托合同生效。 信托计划不能成立时,信托公司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发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 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完成信托计划设立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 缴纳的款项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经相关监管部门核准, 可以在国家认可的交易场所进 行交易。 信托单位的交易,应当具备交易场所的交易条件,遵守相关交易规则。
第三节信托公司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依法募集信托资金,办理或者委托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信托单位 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 办理信托计划备案手续; (三) 对所管理的不同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四) 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确定信托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信托单位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 进行信托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信托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六) 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信托计划报告; (七) 计算并公告信托计划资产净值; (八) 办理与信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信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自己的名义,代表信托单位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信托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 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信托财产; (三) 利用信托财产为信托单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 向信托单位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职责终止: (一)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营业资格; (二) 被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 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原信托公司职责终止的,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受托 人;新受托人接任前,由中国银监会指定临时受托人。 信托公司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相关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 受托人或临时受托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信托财产进行审 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第四节 资金保管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资金保管机构由依法设立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担任: (一) 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二) 设有专门负责信托财产账户资金保管的部门; (三) 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四)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信托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 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资金保管机构与信托公司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第二十九条 资金保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安全保管信托账户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