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商标文字作为商品名称和装潢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将他人商标文字作为商品名称和装潢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将他人商标文字作为商品名称和装潢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将他人商标文字作为商品名称和装潢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黄山猴王茶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黄山太平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判决要点:被告在涉案被诉茶叶商品上将“金魁”文字作为商品名称和商品装潢突出使用,属于将原告的“金魁”文字注册商标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情形,容易使普通消费者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其行为侵犯了原告“金魁”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猴王茶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山太平茶业有限公司

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三终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太平茶业公司拥有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商品上的“金魁”商标。该公司的“金魁”商标和“金魁”牌太平猴魁在当地经过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在各类展览会上屡获殊荣。2010年12月,该商标被安徽省工商局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

2010年,太平茶业公司在与黄山区广播电视台为“金魁”茶叶形象作宣传,并于2010-2013年在黄山区甘棠收费站竖立“金魁”牌太平猴魁广告牌。

2012 年7月9日,猴王茶业公司从桐城市五洲制罐有限公司购进带有“金魁”的茶叶包装盒,其中合同约定,制罐有限公司严格按照猴王茶业公司确认样品及设计方案生产加工,并不得将与合同约定的有关内容泄露给第三方。猴王茶业公司销售了部分“金魁”包装茶叶。

2012 年9月11日和13日,太平茶业公司分别在猴王茶业公司合肥分公司、北京分公司购买猴魁茶叶,发票上载明:商品为太平猴魁“金魁”、收款单位为猴王茶业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等信息。

2012 年11月13日,太平茶业公司申请安徽省黄山市恒平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在黄山市黄山区的黄山猴王茶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点购买了茶叶一盒,发票载明:货物名称茶叶、销货单位名称黄山猴王茶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信息。

猴王茶业公司印制的折叠广告彩页中有“金魁系列之金玉满堂”的产品系列介绍,以及包装物彩色图片。

原审庭审中,太平茶业公司将其从猴王茶业公司在北京和合肥两地分公司购买的产品予以展示。产品中除带R的“鑫猴王”商标图案外,均有竖向排列的艺术体“金魁”字样。

太平茶业公司在原审中请求判令:1、确认“金魁”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确认猴王茶业公司侵犯了太平茶业公司“金魁”注册商标专用权;3、猴王茶业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含有“金魁”字样的包装物,并公开赔礼道歉;4、猴王茶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27612元。

【价值观察】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太平茶公司是涉案第4556451号“金魁”文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任何人未经其许可或授权,在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即构成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猴王茶业公司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太平猴魁纸质外包装和铁听内包装上,均印有带“R”的“鑫猴王”商标标识和汉字“金魁”艺术体字样,其中“鑫猴王”为其注册商标,而“金魁”字样所在包装物上的位置较为重要和显著、字体特别、字号较大,容易使消费者产生“金魁”为商品商标的联想,或是认为“金魁”与其商品来源有关,尽管其包装上已经有“鑫猴王”商标,但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的“金魁”文字直接附着于茶叶商品上,使消费者对该“金魁”文字与茶叶商品发生联系,即猴王茶业公司在生产和销售的太平猴魁商品上突出使用“金魁”文字,应视为其在该商品上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情形。该种使用情形的商品类别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种类相同,经比对,涉案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的识读、记忆部分就是“金魁”文字,区别仅在于“金魁”两字的排列方式和字体不同,文字本身、读音和字义完全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关于商标是否构成相似的判断标准,两者应认定为相近似商标标识。

猴王茶业公司在生产销售“鑫猴王”牌太平猴魁茶叶产品时,同时生产该品牌项下的“紫魁”、“银魁”和“金魁”系列太平猴魁茶叶产品,其也为该经营活动印制了宣传彩页,但其在生产销售的印有“金魁”字样的茶叶产品内外包装上,均未注明其经营活动所包含的系列产品,也没有在茶叶产品内外包装上添加该宣传彩页,没有证明其对营销系列产品的活动进行广而告之,从而使普通消费者充分了解其茶叶包括“金魁”、“银魁”、“紫魁”和“红魁”等系列产品。相反,在茶叶内外包装物的显著位置,使用了非典型“金魁”艺术体文字,而且字号很大,显属对“金魁”文字的突出使用,对购买茶叶产品的普通消费者而言,难免产生“金魁”为其商品商标的联想,或是认为“金魁”与其商品来源有关。普通消费者面对被控侵权产品,不会知晓“金魁”仅是“鑫猴王”品牌下的系列产品之一,猴王茶业公司对此所持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分析,一审法院认为,猴王茶业公司构成对太平茶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举证不够充分,将考虑权利人获得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后为宣传涉案商标所付出的劳动和商标声誉、侵权时间、茶叶商品经营利润中商标所起作用的比例、该太平猴魁茶叶商品的利润中“太平猴魁”原产地所占份额举足轻重等因素酌定。根据我国司法认定驰名的审判实践,须遵守被动认定、个案认定和按需认定的原则。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猴王茶业公司的侵权行为是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不符合跨类保护的情形,故无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对太平茶业公司认定驰名商标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猴王茶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太平茶业公司第4556451号“金魁”文字注册商标的茶叶产品;二、猴王茶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太平茶业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三、驳回太平茶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猴王茶业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包括其在涉案被诉茶叶商品包装上使用“金魁”字样,意在区分不同系列产品,无意仿冒太平茶业公司“金魁”商标,普通消费者不会产生误认,不构成侵权。“鑫猴王”商标的美誉度并不低于“金魁”,无必要借此“傍品牌”来误导消费者。消费者购买“太平猴魁”茶叶是认准“太平猴魁”证明商标,“金魁”商标的市场价值微乎其微,猴王茶业公司亦被授权许可使用“太平猴魁”证明商标。太平茶业公司不可能因此遭受损失。

太平茶业公司在二审庭审中辩称包括,猴王茶业公司与太平茶业公司均属于黄山区茶叶协会,猴王茶业公司明知太平茶叶对金魁的宣传程度和知名度;猴王茶业公司获准注册的“鑫猴王”商标时间很短,根本没有市场知名度,其在涉案被诉茶叶商品包装盒显著位置上突出使用“金魁”文字标识的行为是一种“傍名牌”的恶意侵权行为。猴王茶业公司称涉案被诉茶叶商品系其系列产品,但在涉案被诉茶叶商品的内外包装上,均未标明其经营活动所包含的系列产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猴王茶业公司在涉案被诉茶叶商品上突出使用“金魁”文字的行为是否侵犯太平茶业公司“金魁”注册商标专用权;2、若侵权成立,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焦点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定与一审法院基本相同。猴王茶业公司在涉案被诉茶叶商品上将“金魁”文字作为商品名称和商品装潢突出使用,属于将太平茶业公司

的“金魁”文字注册商标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情形,容易使普通消费者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其行为侵犯了太平茶业公司“金魁”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至于猴王茶业公司提出意在区分涉案被诉茶叶商品是其不同系列产品、普通消费者根本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的抗辩,法院认为其在制售的印有“金魁”字样的涉案被诉茶叶商品内外包装上,未注明其经营活动所包含的系列产品,也没有在涉案被诉茶叶商品内外包装上添加宣传彩页,对其营销系列产品的活动进行广而告之。就涉案被诉茶叶商品而言,普通消费者根本不会产生“金魁”是与“银魁”、“紫魁”和“红魁”相区别的系列产品之一,猴王茶业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到权利人为宣传涉案注册商标所付出的劳动和商标声誉、侵权时间、茶叶商品经营利润中商标所起作用的比例、该太平猴魁茶叶商品的利润中“太平猴魁”原产地所占份额举足轻重等因素,酌情确定猴王茶业公司赔偿太平茶业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适当,予以维持。

综上,猴王茶业公司所持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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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标侵权的法律分析 【摘要】 目前我国商标侵权案件层出不穷,表现形式、侵权手段多样化。因此,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的分析,以我国现行商标立法体系为主线,围绕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构成要件、认定基础和认定标准与要素展开论述,从而归纳出商标侵权行为相比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所在,对商标权保护提出自己的思路和意见。 【关键词】 商标侵权;合理使用;知识产权 一、商标侵权行为概述 商标权作为传统的三大知识产权之一,其地位和受重视程度正在日益突出。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标不仅传递着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来源和质量信息,而且 折射着企业的文化理念和商誉,而商誉作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是企业的重要 财富。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以来,随着电子商务、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利益的驱使下,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日益增多,表现形式越来越复杂化和多样化,出现商标侵权的领域也更加广泛。由此看来,要在新的形势下对商标权进行有力的保护,同时能够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必须对商标侵权作出更进一步的探讨。 1.概念界定 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是整个商标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的起点,也是商标侵 权民事责任制度得以发挥作用的前提。有观点认为,商标侵权行为是指给他人注 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一切行为。在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商标侵权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商标权还是注册商标专用权?有的学者认为商标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有的学者将商标权定义为“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

标所享有的权利”。尽管在表述上有一定差异,但都将商标权与注册商标联系在一起,因此,通常认为商标权就是指注册商标权。其实这种看法是不准确的。我国《商标法》13 条第1 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也就是说,如果未注册的商标属于驰名商标,也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因此,从广义上讲,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商标权人合法利益的行为。狭义地说,商标侵权行为仅指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表现形式 我国的《商标法》第52 条,对各种商标侵权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其中,第(1)项规定的是使用侵权行为,是最广泛的侵权,主要发生在使用领域;第(2)项规定的是销售侵权行为,发生于流通领域,是侵权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的主要途径和实现侵权目的的主要手段;第(3)项规定的是商标标识侵权行为。第(4)项规定的是反向假冒行为,是2001 年商标法修订时新增加的条款,表现了我国商标立法将反向假冒视为侵权的肯定意见。 由以上关于商标侵权的规定可以看出,相比一般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侵权客体具有无形性。一般侵权行为一般表现为直接对客体物的侵占、毁损以及妨害等行为。侵害商标权不是直接作用于有形的物体之上,吴汉东教授认为,商标权的客体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因此可将其纳入无形财产权的范畴之列。对商标权的侵害也多表现为复制、摹仿或仿造,使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 第二,侵权类型具有多样性。根据侵权形式的不同,商标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根据侵权内容的不同,商标侵权行为可分为使用侵权、销售侵权、标识侵权以及辅助侵权等类型。 第三,侵权范围具有广泛性。由于注册商标的非物质性和公开性等特性,对同一商标的合法使用与侵权行为通常会在同一时空条件下发生,另外由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信息沟通与交流的便利,侵权产品的生产来源和销售渠道可能分布在完全不同的区域和国家,跨国的商标侵权行为成为普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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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品牌与产品质量、口碑的关系 现代营销学之父科特勒在《市场营销学》中对品牌的定义是: “品牌是销售者向购买者长期提供的一组特定的特点、利益和服务。”而百度百科里面是如此定义: “品牌是人们对一个企业及其产品、售后服务、文化价值的一种评价和认知,是一种信任。品牌已是一种商品综合品质的体现和代表,当人们想到某一品牌的同时总会和时尚、文化、价值联想到一起,企业在创品牌时不断地创造时尚,培育文化,随着企业的做强做大,不断从低附加值转向高附加值升级,向产品开发优势、产品质量优势、文化创新优势的高层次转变。当品牌文化被市场认可并接受后,品牌才产生其市场价值。” 可见,品牌不仅仅是代表着自己的产品得到市场的认可,还能够产生一定的市场价值。但是,品牌能依靠产品的质量、产品的口碑形成吗? 第一、"质量是口碑的保障。 欧儿玩具拥有22年毛绒玩具设计生产经验。持有多项产品设计专利,秉承“时尚、可爱、舒服、安全”的设计理念,不断设计时尚潮流,受消费者青昧的毛绒玩具产品。欧儿玩具专注各种中高端产品,从事毛绒公仔批发、毛绒娃娃、玩偶的广东毛绒玩具厂家以及提供品牌毛绒玩具定制服务。因此,我们更加明白拥有良好的质量才能维持住口碑,才能够创造更多的价值。 第二、"信任是口碑的体现。 前文提到品牌是消费者对企业的一种信任,而这个信任就是从口碑里面的。 这里我们提一下三鹿品牌,当年的三鹿事件人皆周知。其实,三鹿的衰落说到底就是没有坚持自己的质量,在最终事件爆发后三鹿的口碑骤降,也让消费者彻底对三鹿失去了信任,其品牌的衰弱也就是必然了。 第三、"品牌是长年累月的坚持。

诚然,良好的产品质量可以带来良好的口碑,良好的口碑可以创造一个品牌。 但是,品牌不是创造了就好了,就可以依靠品牌获得价值了。因为,要维持一个品牌的价值,就必须长年累月的把控产品的品质,用心维系产品的口碑,才能算真正的品牌。 由此可见,品牌是可以依靠产品的质量、积累口碑来创造的。但是,口碑却不仅仅是体现在产品的品质这一点。除此之外,企业的服务、文化也是品牌的一部分。如果想要品牌拥有更多的价值,不仅仅要坚持做得长久,也需要将服务、文化提升起来,方可将品牌做大、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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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辇牌、骆驼、盾牌、长城 防水砂浆(油):西卡、邓禄普、雨虹、金盾 墙纸(壁纸):摩曼桑巴蒂、圣象、欧雅、东宇、红叶、宏耐 塑钢门窗:海螺、实德、公元、宝硕、LG、柯梅令、陆成、金鹏 PPR管:金德、日丰、菲时特、众利达、地康、皮尔萨 铝塑管:日丰、金德 塑料电线管:公元、中财 电线:海燕牌、小天鹅、昆仑、熊猫 2、主材: 瓷砖:东鹏、金舵、蒙娜丽莎、马可波罗、诺贝尔、斯米克、鹰牌、新中源、冠珠、金田唯、亚细亚、樵东、新世域、新南悦、罗马、罗马利奥、简一、长城、依诺中国十大瓷砖(磁砖)品牌榜中榜/名牌瓷砖 1 诺贝尔瓷砖(知名畅销影响力品牌,国家免检产品) 2 冠军瓷砖(台湾业界第一品牌,国家免检产品) 3 马可波罗瓷砖(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 4 东鹏瓷砖(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 5 蒙娜丽莎瓷砖(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 6 罗马瓷砖(知名畅销品牌,国家免检产品) 7 冠珠瓷砖(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 8 亚细亚瓷砖(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 9 鹰牌瓷砖(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 10 萨米特瓷砖(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

论商标侵权行为及其认定

论商标侵权行为及其认定 姓名:许崇强 学号:1101909023 摘要: 我国现行商标侵权认定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别,而且我国商标侵权认定标准在实践上有害,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更重要的是,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有义务使《商标法》达到《TRIPs协定》的保护水平和要求。因此,我国需要修正现行的商标侵权认定标准,顺应国际发展趋势,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引进国际通行认定标准,确立消费者混淆作为认定商标侵权标准,完善我国商标侵权制度。 关键词:商标侵权认定标准混淆消费者混淆 保护商标专用权,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既是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重要手段。而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则是保护商标专用权应首先解决的问题,故而也是商标法最重要的内容,它集中体现了我国商标权的保护水平,反映了我们对商标本质的理解。然而,我国现行《商标法》以商标标识和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近似作为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这不仅违背了商标法原理,造成许多不良后果,并且与商标立法的国际趋势背道而驰,已成为阻碍我国商标法制度进一步完善的主要问题。 一、商标侵权行为概述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与本质 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目前的著作多从列举具体的侵权行为揭示其内涵,很少从整体上进行研究。①这是因为商标侵权从历史的发展进程来看,总是与经济发展相联系,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会产生新的不同的侵权类型。尽管如此,一些学者还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定义。这些观点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两类:(1)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其注册商标或者将该商标的主要部分用作自己的商标,从而造成商标混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②(2)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授权,擅自行使或者利用他人商标专有权利的行为。③第一种定义从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角度,揭示了商标侵权构成所需要的行为要件和后果要件,但该定义未能将淡化行为包括在内,因而是不够全面的;第二种定义揭示了商标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商标专有权利,而不是商标标识或者带有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从而正确的反映了了商标侵权的本质特征。但这种定义过于简略,且有循环定义之嫌,不如第一种定义清楚明了。尽管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定义仍然存在争议,但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商标侵权的以下几点本质特征:(1)商标侵权是一种非法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2)商标侵权客观上对商标权造成了一定的后果;(3)商标侵权是一种客观事实行为,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无关。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 根据现行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二条,我国将以下10种行为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 ①吴汉东等著:《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3页 ②夏淑华著:《商标法要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46-247页 ③吴汉东等著:《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4页

商标侵权起诉状.doc

商标侵权起诉状 商标侵权起诉书一 原告: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 营业执照号码: 被告:肖 住所地:省县时代商贸城72栋11-12号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判处被告立即拆除印有"陶瓷"标志的任何形式的装饰、条幅、广告牌等; 2、判处被告承担损害赔偿金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陶瓷有限公司在江西区域内的独家品牌经销商,为开拓市场,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4月12日签订《09年区域经销协议()》授权被告在市县经销马可波罗瓷砖,合同期限为20XX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因被告未完成协议约定的"09年销售回笼30万元"之义务,原告取消了被告在吉水县的经销资格,被告对此予以认可。 在2009年底合同期满后,被告违背合同义务,继续使用商标标志,

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不拆除,严重伤害原告利益。 被告在经销权限终止后未履行自动拆除相关商标标志之义务,违背协议约定及《合同法》第92条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民诉意见》第19条,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一如所请。 此致 原告:有限公司 代理人: 二0XX年月日 商标侵权起诉书二 原告:***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被告: ***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案由: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第147号判决,现向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要求在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第147号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5万元。 事实与理由: ***年***月,上海xx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从海南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受让了"xx"图文组合商标,核准类别包括食宿旅馆、咖啡馆等。

解析包装设计与品牌的关系

我国早就对包装下过定义: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 方便储运, 促进销售几 辅助物等的总称。各个国家对包装的定义各有不同, 美国认为:包装是为产品的运出和销售所作的准备行为。英国认为:包装是为货物的运输和销售所作的艺术、科学和技术上的准备工作。加拿大认为包装是将产品由供应者送达顾客或消费者 手中而能保持产品完好状态的工具。 然而, 这些对设计师来说仍然远远不够。 设计师对包装内涵的理解远不是文字条款所能诠注的。设计师一旦接受设计委托, 常常会以一种超越常人的心境和情感, 以其特有的职业敏感去贴近需要包装的产品, 倾听产品的诉说, 捕捉它与消费者之间的契合点, 为它在商品世界的降临和生存做好一切准备——塑造一个能为纷 杂的商品世界所接纳的新生命,这就是设计师心目中的包装。 包装最原始的功能就是把商品包裹起来,即起到保护商品的作用,又便于携带。包装设计的使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发生了重大的改变, 从单一的实用功能延展到诸多的营销层面的功能。对商家来说,通过包装设计,成为宣传品牌、提高产品竞争力、强化产品特征、树立企业形象的标识。从消费者角度看,同时还期望得到除对物品消费外的一种心理的审美享受。 因此, 包装设计肩负着多重的使命, 一是产品本身的需要; 二是商家通过包装达到促销产品的目的; 三是消费大众在包装上的进一步审美要求。这三者之间 从理论上说, 彼此是统一的。共同点都是为了使产品如何达到最大化的供给消费者。 美国营销协会是这样为品牌定义的:“意在识别一个或一群卖主的商品或服 务,并将其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名称、术语、标识、象征、设计 或其总和。”因此,当一家企业、一种产品或一项服务拥有自己的名称、术语、标 识、象征、设计或它们之间的任意组合时,它就拥有了品牌。

各类装修材料一线品牌

各类装修材料一线品牌 一、瓷砖冠珠、东鹏、汇亚、金舵、亚细亚、蒙娜丽莎、鹰牌、诺贝尔、冠军、斯米克最新2010 年中国陶瓷行业瓷砖建筑陶瓷建陶抛光砖地砖瓷片十大品牌排名品牌排行榜 1、"冠珠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最具价值品牌500 强一线牌子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2、"东鹏中国驰名商标价值品牌500 强广东省著名商标一线牌子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3、"汇亚中国驰名商标中国陶瓷行业名牌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一线牌子广东汇亚陶瓷有限公司 4、"金舵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广东省著名商标一线牌子佛山市金舵陶瓷有限公司 5、"亚细亚中国名牌最具价值品牌500 强上海名牌产品一线牌子上海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 6、"蒙娜丽莎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广东省名牌一线牌子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 7、"鹰牌中国驰名商标最具价值品牌500 强广东省名牌一线牌子鹰牌控股有限公司 8、"诺贝尔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浙江省名牌杭州诺贝尔陶瓷有限公司 9、"冠军广东著名商标中国陶瓷行业名牌冠军陶瓷有限公司 10、"斯米克中国名牌上海名牌产品一线牌子上海斯米克建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陶瓷行业最具权威报纸对市场进行调查得出数据发布2010 年中国陶瓷品牌瓷砖类最新排行如下仅供参考一线品牌东鹏、新中源、汇亚、冠珠、鹰牌、蒙娜丽莎、马可波罗、金舵、斯米克、诺贝尔、冠军、惠达、亚细亚、宏宇、嘉俊、能强。 中上品牌奥米茄、金牌亚洲、嘉达、嘉俊、骏仕、简 一、"金意陶、罗马利奥、欧美、特地、维罗、唯美、银鲸、意利宝、中盛、钻

石、金舵、樵东、宏陶、金陶名家、蒙地卡罗、兴辉、萨米特、顺辉、王者、威尔斯、大将军、格莱斯、。 中下品牌博华、百度、贝嘉利、标牌、冠星、爱和陶、博德、长谷、凡第诺、皇冠、华鹏、恒福、皇冠新世纪、辉瑞、海棠、华莎驰、惠万家、红协、金贝、金龙、九凌、金西洲、建球、金兴、金朝阳、卡迪雅、鲁班、朗高、利华、露华浓、利家居、龙驹、乐可、路易摩登、马可贝里、美陶、梦特娇、诺克威尔、欧罗兰、皮尔卡丹、涪陵、圣保路、升华、喜利得、圣陶坊、石湾、双喜、上元、陶城、特高特、威廉顿、现代、喜来登、新里万、新中瓷、裕景、优璐莱、远方、雅士、欧文莱、荣高、圣德保、双菱、卡诺尔、罗马、高夫。 末流品牌爱佳、宝来、班力德、彩蝶、帝舵、迪凯门、登喜路、高的、个性、红灯笼、宏丰、华纳、恒诺、金怡、景业、康博、雷克、利维、麦德豪、名爵、迈克尔、玛拉兹、尼米奥、樵南、盛发、诗曼丽、圣罗兰、世外陶源、路易、华伦天奴、神韵、上意、天工、迅驰、新世域、小玉、皇帝女、意堡罗、亚洛斯、优诺、因特、雅陶典、卓丽、尊利、新南悦、紫砂。 排行榜说明 1、"本排行榜主要依据2010年1-3月份的市场抽样调查消费者、设计师及有关机构的评论和评价等方面内容进行 2、"调查抽样区域全国省会城市除了港澳台、西藏及宁波、北京、上海、西安、天津、郑州、武汉、南京、温州、大连、常州、临沂、佛山、深圳、厦门、青岛等 3、"排行榜内容仅供参考数据来源市场抽样调查、互联网调查和中国陶瓷行业评估机构。 二、强化木地板圣象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强化地板十大品牌上海圣象集团菲林格尔中国名牌复合-强化地板十大品牌上海菲林格尔木业德尔Der 中国驰 名商标中国名牌强化地板十大品牌苏州德尔集团世友中国驰名商标强化地板十大品牌浙江世友木业有限公司品丰中国驰名商标强化地板十大品牌国家康居工程江苏品丰木业有限公司升达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一线品牌四川升达林业集团大自然中国名牌复合地板-强化地板十大品牌广东盈然木业有限公司宏耐中国驰名商标强化地板十大品牌宏耐木业集团总部南京莱茵阳光复合地板-强化地板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审判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最重要的环节,是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认定侵犯商标权行为主要涉及对相关公众、商标近似、类似商品等基本概念或者事实的界定,以及人民法院对商标侵权行为认定原则问题。这是当前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若干解释》第八条至第十二条针对前述情况,对实践中长期使用但是一直没有明确规定的一些基本概念作出了解释。 (一)关于相关公众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判断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因此,划定相关公众的范围就十分重要。《若干解释》第八条对商标法中规定的“相关公众”作了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这就是说,商标法规定的相关公众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的消费者,也就是最终消费者;二是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这两部分公众中,涉及任何一部分人都是法律规定的相关公众。不是两部分人都涉及才构成商标法所称的相关公众。《若干解释》

这样规定,不但符合我国商品、服务市场的实际情况,也与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定的通行做法相一致。 (二)关于商标相同与商标近似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与判断商标的相同与近似密切相关。而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法律、法规没有更具体的规定。因此,《若干解释》第九条对商标相同和近似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其含义是指,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凭视觉,判断所对比的商标大体上不存在差别,就构成商标相同。 《若干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实践中,因商标近似而构成侵权的情形更为普遍。所谓商标近似,总是构成注册商标的各个要素相近似。但哪些属于法官应当注意的商标比对的要素,过去实践中对其理解和适用并不统一。该款规定界定了这正经要素:文字的字形、

2017商标侵权之法律责任

商标侵权之法律责任 2015-11-05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 分享到: 商标侵权必须要承担责任,那么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是民法上的责任,或者行政上的责任亦或者是刑法上的责任?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商标侵权法律责任的相关知识。 一、民事责任 商标侵权属于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应当依民法及商标法与有关规定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这是侵权人首先应承担的一项民事责任,只要有侵权行为的存在,那么侵权人都必须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 (2)消除影响。商标权人因侵权遭受商誉损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在侵权行为造成影响的范围内以登报等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声誉。 (3)损害赔偿。商标权人因侵权遭受财产损失和商誉损失的,有权要求经济赔偿,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所遭受的损失。 二、行政处罚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有权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商标犯罪违法行为有三种: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一)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构成要件 1、必须违反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必须实施了侵犯他人已注册商标的行为。 3、侵犯商标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以非法牟利,或破坏他人商标信誉,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 (二)刑罚 现行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到第二百一十五条都规定了侵犯商标权的刑罚,具体如下:

品牌与产品

品牌与产品 众所周知,品牌就是产品的一个牌子或一个名字。其实,品牌不仅是产品的标识,而且有自己的内容,是其基本内容的标识。可以说,品牌是产品的灵魂,而产品是品牌的载体,是品牌的一个特殊元素。例如,星巴克人认为,他们的产品不单是咖啡,咖啡只是一种载体。而正是通过咖啡这种载体,星巴克把一种独特的格调传送给顾客。咖啡的消费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感性的文化层次上的消费,而文化的沟通需要的就是咖啡店所营造的环境文化。这种文化能够感染顾客,并形成良好的互动体验。因此,“星巴克”品牌就不是一种咖啡的牌子,而是星巴克咖啡的灵魂,而咖啡只是承托星巴克的载体。 品牌可以有不同的载体,因此,也就有了产品品牌,服务品牌,城市品牌,甚至个人品牌。本文对品牌与产品关系的讨论,相信对于服务品牌,城市品牌,甚至个人品牌也适用。 在成功品牌的成长过程中,品牌与产品的关系通常要经历三个阶段,先是依赖,品牌与产品紧紧地联系在一起,相辅相成,共同成长;后是独立,品牌成熟后,品牌可以独立与原载体而存在,也就是可以魂不附原体。这个时候,品牌与具体产品分离,品牌不再指向单一产品或单一类别,品牌的延伸使得品牌有了扩大了的或新的载体;再就是品牌在新的层面上与一系列产品/服务互相依赖,消费者在此时的针对该品牌的消费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感性的文化层次上的消费,这是品牌的最高境界。这就是成功品牌在品牌管理中品牌与产品的关系模式。 具体来说,在品牌发展的初级阶段,在营销和传播中必须把品牌和产品紧紧捆绑在一起。比如史丹利(STANLEY)从五金产品起家,它当初的品牌定位和形象都是紧紧围绕五金和建筑的市场需求进行的。史丹利发明了合叶,钉书机和卷尺等至今仍应用广泛的产品。史丹利品牌能从1843年成长到今天,深深得益于“五金之王”当年树立起的那种创新、诚信、以人为本的丰满和极富亲和力的品牌形象。试想,如果史丹利一上来就象今天这样,塑造一个无所不能的、从五金、工具、自动门到安防等多产品形象,肯定是立不住的。也就是说,史丹利这个卓越品牌是随着产品的品质,应用和服务的不断提高而长出来的。任何想先用广告打响一个牌子(其实只是低层次的知名度)然后往里导入许多产品的做法都是得不偿失的。在初期,品牌是为产品服务的,没有产品品牌就失去了服务对象。 品牌是产品竞争力的积累。品牌给产品赋予一些精神的、心理的、社会的价值或信息,使之更具竞争力。品牌通过产品走进消费者的生活,扎根于消费者心中。同时,品牌也需要产品对其形成强有力的实证性支撑,帮助品牌成长。因此,品牌与产品不能脱节。尤其在品

商标侵权法律责任是什么

一、刑事方面商标侵权法律责任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是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行政方面商标侵权法律责任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具体措施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3)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民事方面的商标侵权法律责任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的辩证关系

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的辩证关系 发表时间:2010-10-09T15:37:32.090Z 来源:《魅力中国》2010年6月第2期供稿作者:袁珂[导读] 企业品牌与产品品牌之间根本上的价值差异在于二者在企业运营中的战略位置、战略功能的不同。袁珂(郑大新区新闻传播学院河南郑州 450000)中图分类号:F270.3 文献标识码:A 摘要:目前许多国内企业越来越重视品牌的发展,诸如在企业内部设立:企划部、广告部,品牌顾问部,又或是聘请专业的广告企业进行品牌运作。品牌的概念逐渐被企业所重视,品牌在很多企业家心目中地位也日渐提高,但是很多企业在品牌运作的过程中将产品品牌和企业品牌混作一谈,不清晰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不明白每个阶段的品牌运作重点,更不知道在环境变化的时候应当及时调整品牌战略。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论述。 关键词:企业品牌产品品牌战略 品牌是一种无形资产。“品牌"就是知名度,有了知名度就具有凝聚力与扩散力。品牌资本集合了品牌忠诚度、知名度、品质认知度、品牌联想度等综合要素,是一项长期的投资。它不仅代表着一个企业的素质、信誉和形象,也是一个民族的素质和一个国家形象的有力体现。在企业里面品牌又分为:产品品牌和企业品牌。二者在企业的营销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但有利于消费者识别产品、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还有利于企业进行广告宣传,扩大事业领域。可以说二者是企业和产品的象征和代表。 一、理清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的内涵 企业品牌是指以企业名称为品牌名称,企业品牌传达的是企业的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企业价值观念及对消费者的态度等,能有效突破地域之间的壁垒,进行跨地区的经营活动。并且为各个差异性很大的产品之间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形象以及统一的承诺,使不同的产品之间形成关联,整合了产品品牌资源。 企业品牌的确认是在企业成立初期来进行设定的,通常企业品牌都同它所提供的特定产品与服务相联系,在随后的经营过程中,不会轻易进行调整。企业品牌应当确定其专属领域的位置,以便于客户形成清晰的认知。丰富、凸现企业品牌的内涵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其他的品牌予以相应的支撑。 产品品牌是对产品而言,包含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指产品的名称、术语、标记、符号、设计等方面的组合体;二是代表有关产品的一系列附加值,包含功能和心理两方面的利益点,如:产品所能代表的效用、功能、品味、形式、价格、便利、服务等。二者有着不同的内涵和作用。 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的区别和联系 企业品牌与产品品牌之间根本上的价值差异在于二者在企业运营中的战略位置、战略功能的不同。企业品牌战略决定和指导企业业务的经营战略,为经营战略的执行与落地构建内外部平台,强大的企业品牌将为企业产业的发展与选择、人才聚集、投融资活动的执行等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进而支撑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企业品牌需承载实现“母合”优势的战略功能。企业品牌是“母”,产品品牌是“子”,以企业品牌统领、助力产品品牌的发展与建设,将企业资源、企业品牌资产传递到每一个产品品牌,为产品品牌的发展提供保障。而产品品牌在企业经营战略之下,是企业经营战略实现的重要载体,同时也是实现消费者与企业链接的载体。当然,也承载着向企业品牌输送品牌资产的责任,反哺“母”品牌,形成“母”、“子”品牌之间的良性互动,最终实现企业无形资产的积累,推动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企业品牌与产品品牌的差异具体体现在品牌塑造目的不同、涵盖范围不同、目标对象不同、出发导向不同等。企业品牌塑造的目的是将企业价值观和个性传递给利益相关者,而产品品牌的塑造是通过建立一个有吸引力的品牌形象或诉求来推动具体产品的销售。企业品牌涵盖的范围必须有足够的前瞻性和包容性,而产品品牌是以个别产品为核心,只需考虑该产品本身的发展及产品所在行业的发展趋势。企业品牌的受众更为广泛,包括政府及政府官员、媒体、投资者、商业伙伴、意见领袖、下属子品牌消费者、用户、内部员工及社会团体等,而产品品牌的核心受众聚焦在消费者及渠道成员的沟通,是产品走向消费者的桥梁。企业品牌的发展与塑造以企业自身信念及经营理念、业务发展方向与竞争优势为导向,而产品品牌以消费者为导向,满足消费者需求是产品品牌建设的根本。 三、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在不同阶段的运作重点不是所有的产品都能够成为品牌,但每一个强势品牌,都有至少一个好产品的支撑。企业发展的初步阶段,最关键的是要有一个好产品推向市场,能迅速打开市场赚取利益。此时如果有人大谈品牌,那是不合时宜或者太奢侈,没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没有一定的销量,奢谈品牌只能是空中楼阁。在这个阶段,企业要做的就是踏踏实实把产品做好,把产品的市场力做到位。具体地说,企业需要在选好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产品的有效策划,给产品本身赋予强大的市场力,相信好产品自己会卖货。接下来是打造产品品牌,策划出一个有市场力的好产品,而且在产品有了一定的销量之后,适时将产品品牌化,打造一个强势的产品品牌。塑造产品品牌关键的是要提炼出品牌的核心价值,赋予品牌价值感。最后是塑造名牌产品。产品品牌经过较长时间的推广,知名度和美誉度快速提升,市场占有率大幅提升,消费者对产品品质充分信任,逐渐培养了一大批特定客户,对品牌的独特价值深信不疑,喜爱并追随品牌的个性主张,带动了大量的重复购买,品牌忠诚度快速提升,品牌已经进入“名牌”阶段。 一个企业有了名牌产品,才能够带动整个企业品牌的发展。随着名牌产品的塑造,企业品牌也要进行相应的规划和提升。企业品牌的规划不同于产品品牌,首先在品牌联想方面,更主要的是对其品质的认同、对消费者的态度、社会责任感、口碑以及其在市场上的影响力。企业品牌的价值主张、企业远景等更具有高度、延伸性和包容性,企业品牌不能过分依赖于某个单一产品品牌,否则品牌的支撑力不足,抗风险能力弱,常常会因一件小事而使整个企业处于绝境。创业难守业更难。在长期的品牌塑造过程中,尽管经过了一个漫长的阶段,但是企业对于产品创新能力的要求、对品质的把握、对经营环境的重视等,将逐渐形成其独特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若要保持品牌基业长青,必须做好以下几个关键方面:要保持长久伟大的产品创意、在不同的品牌发展阶段赋予品牌意义深远的有效定位、保持持续强势的营销活动,同时还不能忽视数量可观的媒体广告四、企业类型不同对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侧重不同

商标相似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商标相似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德州商标注册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商标相似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对商标相似侵权行为认定:“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之间在视觉上基本上没有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色彩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形成的商标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的主体形状、色彩组合近似,将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同时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认为该侵权商标的商品为原注册商标商品有特定联系。 相同或相似商标的认定原则为: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份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状态下分别进行; 3、判定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商标的侵权行为都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条又可分成四种商标侵权的形式: (1)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 (2)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 (3)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 (4)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商标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商标侵权不是简单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是在冒犯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权利。但是有大多数的人对于自己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权利却不太理解,是因为对其侵权行为不够清楚。那么商标侵权行为究竟包括有哪些具体的表现形式呢?很多人不知道自己的侵权行为是否就是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权利的行为,有大多数的原因是对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不明白。别把小的侵权行为当做是正当的行为,因为你任何一个侵权行为都会注定给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带来损害,就比如很多的仿冒品等,具体表现形式请看下文详细介绍。 假冒或仿冒行为 "相同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在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时,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对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这类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商品经销商,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都构成侵权。只是在行为人主观上是善意时,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侵权的问题,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行为、撤换商标行为。构成这种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换商标;二是撤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进行销售。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论述产品与品牌的关系

论述产品与品牌的关系 文/河南大睿智业营销策划机构杨旭 笔者前几天在给一家企业做培训时,这家企业的品牌总监问我:杨老师关于对产品和品牌的的区别我们都明白,您能给我们讲一下产品与品牌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吗?这个问题问出了品牌建设的关键,其实很多企业在进行品牌建设时根本没有搞明白产品和品牌的关系,甚至一些营销专家也不明白这些。 多数的企业只重视产品的建设,而忽视品牌建设,更可笑的是很多企业口口声声说重视品牌,其实在实际操作中仍只把重心放在产品上。其实重视产品并没有错,错的是没有通过产品来塑造品牌,这一点很多企业存在严重的失误,其原因就是它们根本不知道产品与品牌的关系。 产品与品牌二者虽然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又是互依存的关系,没有谁轻谁重的问题,就像枪和子弹个关系,你说枪重要还是子弹重要?再好的子弹没有枪也是废品,同样只有枪没有子弹,枪也是如此,所以说二者只有相互结合了才能发出威力,产品与品牌的关系正如枪和子弹的关系。 其实品牌的塑造过程就是消费者通过产品进行情感对接的过程。消费者从了解产品到认同,到习惯消费,再到与品牌产生情感,甚至最后到离不开这个品牌,这是需要一个漫长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是产品与品牌建立关系过程,也是与消费者建立关系的过程,同时也是品牌与消费者产生情感的过程。因此,企业在品牌的运作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产品对品牌塑造的价值和意义,尤其是成长型的品牌,必须明白产品与品牌的关系。下面就此笔者就浅谈一下产品与品牌的关系。 1、产品是品牌的生存的基础,品牌是产品认知升华 虽然说品牌很重要,但不能忘了产品是品牌的生存的基础,而不是品牌是产品的生存基础。很多企业在品牌塑造过程中受一些理论的影响,误认为品牌是产品的生存基础,品牌比产品重要,正是受这种思想影响,企业在品牌的塑造过程中挖空心思地去塑造品牌的个性,提炼品牌的核心价值,提升品牌形象等等,而忽视产品的质量和创新。其实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我们必须明白什么样品牌就有什么样的产品(或品类)相对应,如果不是这样,那么这个品牌就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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