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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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读书笔记

阅读书目:《政府论》

作者:约翰.洛克

阅读时间:4月1日~5月3日

约翰.洛克英国哲学家(1632.8.29——1704.10.28)出身于清教徒家庭。1646年,洛克在威斯敏斯特学校接受了传统的古典文学的基础训练。洛克既憎恶经院哲学,又憎恶独立教会派的狂热,主张宗教宽容。他深受笛卡尔哲学的影响,穷其一生而不为独断论所困扰。他开创了经验主义,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权利”的哲学家,他的政治理念深远地影响了美国、法国、英国以及其它的西方国家。

其主要代表作有:《论自然法》、《论宗教宽容》、《基督教的合理性》、《人类理解论》、《政府论》等。

《政府论》作为其代表作之一是十七世纪英国思想家洛克最重要的政治理论著作,其基本精神在于对政府职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与公民的关系等当时急需解决的问题提供答案。

该内容包括破坏与建设两个方面,上篇集中驳斥了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君权神授说和王位世袭论,这种理论以菲尔麦

的著作《先祖论》为代表,下篇从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组建等方面正面阐述政府理论。他认为:生命、自由和私有财产是人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为了保护人们依据自然法享有的自然权利,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政府,当政府背叛了人民时,人民有权利重新组建新政府。

《上篇》通过对菲尔麦爵士维护绝对君主制的理论的反驳,说明了人人生而平等,生而自由,其生存及自由不是基于父权或其他权利的授予而得到的。《政府论》引用《圣经》中上帝的话,上帝祝福挪亚和他的儿子们并对他们说“你们要生育众多,布满大地”说明上帝是将权利赋予了挪亚及他的儿子们而不仅仅是像菲尔麦说的“权利源于父亲或丈夫的身份”,《创世记》中上帝将权利赋予了一切人类,即所有人类都享有平等的统治非理性生物的权利。大卫在《诗篇》中说“你把他创造的比天使低一点,你使他有支配权”说明上帝赋予了人类智力,以使人类有能力享有对低级动物的统治权。上帝在圣经里说“我使一切兽类都必惊恐和畏惧你们”这句话扩大了人类的食粮范围,也进一步确定了人类对其他生物的极大优越性。

书中说“上帝从来没有让一个人处于任人摆布的境地,以至于只要别人不高兴就可以随意将他饿死。作为一切人类之主和父亲的上帝,没有给与任何一个他的儿女这种对世界上特定一部分东西的所有权,反而是给与了他的贫困的兄弟

享受他剩余食物的权利,以便他的兄弟一旦有急切需要的时候,不会遭到不正当的拒绝。因此一个人不能够基于对徒弟的所有权和财产权而取得控制别人生命的权利,因为任何有财产的人如果不肯从他丰富的财物中拿出一些来救济他的弟兄,这将永远都是一宗罪恶”,因此对于弱者,对于奴隶,有救扶的正义义务,而不是对他们享有所有权,即便是享有所有权,能支配别人人身的权力,这种权利也只有通过契约才可以获得,基于弱者不想发生某种不愿意发生的情况,如挨饿,挨冻等情况而自愿在契约的范围内被支配。根据这条规则,上帝并没有给他这种个人统治权,即财产权与统治权是分开的。

《下篇》从我们为什么需要建立政府、怎样建立政府、建立政府的目的、方法还有当政府打不到人民所预期的效果的时候该如何救济。

自然状态是一种(1)平等的状态,任何人不拥有凌驾于他人之上的权力(2)自由的状态,人们完全听从自己的意愿的指导而从不屈从任何其它的意志或权威,但人们并没有毁灭自身以及其所占有的生物的自由(3)在这一状态下,人们必须遵从自然法,即理性。而根据自然法,人们拥有一些最基本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财产以及对任何他认为违反自然法的他人及其行为进行裁判和处罚的权力。(4)同时又因为人们之间是完全平等的,,没有一个人有多于别人的权力,因此人人都可以是自然法的执法者(5)根据理性,人们有在自然法的范围内采取任何行动的一切自由,但由于自然法需要研究才能得到较好的领悟,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根据理性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行动的,这就有可能侵犯其他人的自然权利,从而进入一种战争状态。2.战争状态:战争状态是一种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因为这将被理解为对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图,从而使得那人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3.可见,自然状态虽然是平等的、

自由的,但却是不够稳定的:(1)它缺少一种确定的、固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而这种法律是大家一致同意接受和承认的是非标准(2)缺少一个众所周知的、公正的,并且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决一切争执的裁判者(3)缺少来支持正确的判决的强制力,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正是因为自然状态有以上种种弊端,因此,人们才通过缔结条约,建立政府来更好的保护自身和其财产。

为了解决自然状态下的难题,人们就需要采用某种可行的办法来摆脱这种状态,进入另一种更加完善的状态——基于普遍同意的政治社会。自然状态下的人们通过两个契约实现了这一转变。第一个契约是每个人把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转交给社会的赠予契约,在这个过程中,基于同意,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自己的两种权力,一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其他人,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力”,二则是“惩罚犯罪的权力”。这样,每一个别成员的一切私人判决都被排除,社会成了仲裁人,用明确不变的法律来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当事人;第二个契约则是社会和政府间的契约,承诺将社会成员的部分自然权利转交给作为共同申诉人的政府,政府则以保障社会成员的财产安全、促进社会成员的福利为根本目的,并保证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社会成员。因为“如果不是为了保护他们的生命、权利和财产品见,如果没有关于权利和财产的经常有效的规定来保障他们的和平与安宁,人们就不会舍弃自然状态的自由而加入社会和甘受它的约束”。

以上的政府来源也引申出了政府的义务和宗旨。而根据政府被赋予的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将政府权利分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1)立法权就是通过制定法律来运用国家的力量为社会及其成员谋福利的权力;执行权就是执行这些已经制定出的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由于作为单个的整体而相互处于自然状态所拥有的基于自然的权利;执行权和对外权虽是有区别的两种权力,但为了社会的稳定,最好是掌握在同一人的手里,因为这两种权力的行使都对社会力量的使用,如果掌握在不同人们的手里迟早会导致纷乱和灾祸;(2)在政府的三种权力中,立法权是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是从属于立法权的;只要有政府的存在,立法权就是最高权力,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它获得和从属于它的;但同时立法权又不过是受人民委托的为了某种目的而行使的一种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因此,无论何时,主权的最终归属是人民;(3)由于受到委托它的目的的限制,立法权就有了自身的范围,即政治权力只能是一种是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力,而绝不能是一种支配人们的生命和财产的绝对的、专断的专制权力。

是人民将自己的权利赋予了政府来代为实行,委托政府对社会的某些不法行为进行制裁,并不是指政府就具有专断的,至高的独裁权,不意味着对人民的绝对惩戒权,也不代表着政府官员高人一等,享有统治社会的权利。他们有的权力仅仅是在法律的规定限度以及人

民的赋予限度内的,若是政府不能给人民带来预期的期待效果,那么人民有权利推翻现有的政府,重新建立一个可以代表他们保护人民权利的组织。

虽然《政府论》中的一些观点,在今天看来已经落后于时代,但其中的主权在民、分权思想等对于当下的中国,还是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的。公民的权利是来自何方?政府的权力又是从哪里来的?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间有什么样的关系?政府和国家是否是一个概念?……对于这些问题,在现在的中国,可能许多人还不能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而早在三百二十年前,这本著作就已经对此做出了系统而具体的回答。由此也让我对于西方的民主传统之深厚十分感慨。正如一位西方政治学家曾经说过的那样“一部宪法可以用六个月的时间写成,而政治文化的变革经过60年的时间,也未必能够完成。”我国的民主化建设,除了制度的改革,在民主思想文化的培养和建设上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此外,在《政府论(下)》第八章中,洛克说道“要知道,任何共同体既然只能根据它的各个个人的同意而行动,而它作为一个整体又必须行动一致,这就有必要使整体的行动以较大的力量的意向为转移,这个较大的力量就是大多数人的同意。”

当然,在一个成熟的社会——公民素质较高,社会民主法制化程度高,公民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的社会,大多数情况下,这样的原则是可行且必须的。但在这些条件不具备时,若是社会决定只依照大多数人的意志执行,那么倘若社会大多数群体做出了愚昧的决定,该如何纠正呢?这样的规定会不会变成对于少数群体权利的漠视呢,甚至成为侵害少数人权利的借口呢。

如苏格拉底是被大多数人投票处死的;二战前的希特勒一步步成为国家独裁者也是经过大多德国民众所认同的;文革的动乱这也是大多数人参与所共同造就的。所以只是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一旦多数误入歧途后果也可以是非常严重的。当然,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洛克能够提出这一点已经是站在时代前沿了,但站在现在来看,这样“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还是很不完善的。如何完善这一点,就我看来,一是强调法制,通过法律来弥补个人意志的不确定性;但也有人会说法律也是大多数人民的意志,也有可能产生“恶法”,但我想,一方面法律的产生要经过相对较长的论证过程,不如主观意志随意性大;另一方面,法律也好、制度也好根本上还是依赖于公民政治素养的提高,因为再好的制度也必须人去实施,正如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经济危机中的美国和德国,尽管都有着完善的宪法,但是因为民众政治素养和政治文化、经济水平等诸多差异,最终的结局仍是一个维持了民主制度,而另一个则走上了独裁的道路。

将此观点引入到现今的中国,中国是个法治国家,法律经过长时间的演变及论证代表了

大多数人的意志,中国政府依然是代表人民的政府,维护人民的利益,保护人民的权利的实现,惩戒不合法的行为,但在立法、执法过程中有些权利的实施及权利的救济却有些差强人意,在中国人民的眼里,政府不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秉承着人民的权利赋予与委托来维护人民利益的组织,相反的是,他们将政府看成是一种强权的代表,甚至可以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达到很多目的,为自己获取更多的利益。由于人们的政治素养、参与政治活动的意识的低下,人民不像西方国家的公民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也不主动积极的参与政府活动。所以政府的意志大多时候也就代表了全民的意志,很多时候达不到人民与政府的互动。

鉴于此,建立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代表大多数的意志,维护社会的安定、持续,为了更好的体现民意,政府有必要采取措施加强人们的政治素养与参与意识,在一个不断演变的历史进程中,完善政府,以期达到人们想要的且体现大多数人意志的效果。

政府论书评

简评洛克的《政府论》 2007级法学理论李明 本学期,我们开设了法学经典导读和法学方法论两门课程,在我的导师曹老师的指导下,对西方的一些经典名著,有所涉猎,使自己在西方法学名著方面的知识欠缺有所弥补,曹老师要求我们在期末时要交两篇名著书评,我对西方的经典名著知识曾一度相当贫乏,当时听到老师的要求后相当困惑,不知该选哪位大家的作品进行阅读,便查阅了有关西方名著的目录,看到洛克的《政府论》这本书名。随后到图书馆借到这本书抽空走马观花地翻阅了一遍,没看出多少东西,遂又细读了一遍,对该书的内容有了粗略的了解。在网上又查了一些有关该书的资料,形成了对该书的一些随感,记载于此,作为本学期法学经典导读这门课程的一份作业。下面我将洛克及其经典名著《政府论》做一简单介绍。 洛克(John Locke),(1632~1704)英国著名的哲学家。1632年出生于英国朗灵顿一乡村律师家庭,早年入威斯敏斯特学院和牛津大学学习,并于1656年获得学士学位,1658年获得硕士学位。后在牛津大学任教,研究医学和哲学。1688 年成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他是著名化学家玻意耳的好友,晚年又同牛顿交情笃深。他继承和发展了唯物主义经验论,否认天赋观念,提出“白板说”,认为心灵本是一块白板,一切知识来源于经验。但认为经验有两种:对外物作用的感觉和对内心作用的反省。提出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的学说和普遍观念形成的理论。社会政治思想以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论为根据,反对“君权神授”,提出分权说。宗教观上,他反对宗教狂热,主张宗教宽容,提出政教分离的原则。著有《人类理智论》、《政府论》等。 《政府论》是J.洛克的政治著作,1690年出版。作者写作的目的是对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 全书分上、下2篇,上篇撰于1681年,作者逐条批驳了保皇派思想家R.菲尔默宣扬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说。下篇撰于1689年,在批判君权神授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洛克用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论阐述国家的起源和本质。他从虚构的自然状态出发,论证生命、自由和私有财产是人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既合乎自然法,也合乎人性;为了保护人们依据自然法享有的自然权利,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政府;最好的政府形式是由民选议会掌握最高权力的君主立宪制。在这种政府形式下,国家权力是分立的,立法权高于行政权,人民手中始终保留反抗暴政和重建政府的最高权力。

洛克政府论有感

洛克《政府论》读后感 通过阅读《洛克政府论》本人收获良多,对于权力分立、有限政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理论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本文主要对权力分立、有限政府和契约说两个方面展开谈谈我的看法。在理论知识扩展的同时,从十七、十八世纪的《政府论》反思当代中国政府的运行管理模式,也是收获之一。发展中的中国,需要博采众长、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一)契约说与人民主权论 按照洛克的论述,在文明社会里,只有通过建立公民政府,人的基本权利才能得以保障。因为无论是处于无政府主义的自然状态还是权力无限的君主专制的统治状态,都威胁到人基本权利的实现。 在自然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他人的权力,人人享有充分而自由地权力”同时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人享有惩罚犯罪的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力”。不过,既然每个人都享有自然法的执行权,那就意味着每个人都是可以充当判决是否违反自然法的裁判。人人都是裁判,实际上就等于没有权威,公平公正的权力的裁判。其结果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无序。这样的自然状态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处理纠纷的公正裁判者,同时也去缺少一个权威来使人们服从法律的正确判决。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还享有保护自己人身、财产和自由地权力,而在君主的专制统治下人们丧失了几乎一切权利,只能任由君主肆意挥霍。因为“人权的丧失给与主人们以第三种权力,即专制权力,来为他们谋利益而御使那些被剥夺一切权力的人”。其次,就起外在形形式来看,君主似乎是调解人们之间纠纷的裁判,实际上象征最高权利的君主仍是维护自己的专制利益。 因此在自然状态下和君主专制统治下,人们无法保障自己最基本的权力、为了保护这些人的基本权的顺利实现,为了社会的繁荣稳定,人们之间相互订立协议,自愿让出一部分权力。而把这些权力交由专门的人,按照社会一致同意或授权代表的同意的规则来执行。这就是洛克的契约说,也是洛克主张的国家权力的来源。那么依照人契约说建立起来的政府,人民就是主权者,政府只是人民权力的被委托人,只要政府滥用了权力,人民有权建立新的政府。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完善路径

?法学研究?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完善路径 王应强 (南阳市法学会,河南南阳473056) 摘 要: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的一项制度创新,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积极推动作用。责任政府论和行政职权本位论为行政执法责任制提供了重要的法理基础。纵观我国行政执法的实践,制度的缺失、程序的紊乱、权责的模糊、监督的缺位等是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使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贯彻执行,必须从思想认识、行政立法以及相应的制度建设等方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管理;依法行政 中图分类号:DF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0964(2008)0420060204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继续深化依法行政的一条重要路径。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有权无责的现象,不仅削减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使民众与执法人员产生了极大的对立情绪,也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政府施政的公信力。因此,建立健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形成权责统一、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1]31 ,对于完善我国现有的行政执法体制,实现行政管 理的民主化、法治化,不仅具有普遍的实践意义,而且具有引领未来的理论导向作用。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法律规范与行政执法的需要不适应 我国的行政立法长期坚持“先试行后立法”、“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的原则,其优点和弊端都是显而易见的。行政立法与其他立法活动一样,都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先制定一些单行的法律规范,适用一段时期后再根据客观需要予以不断补充和完善,使之与社会的发展相一致。然而,这种相对稳健的立法模式对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来说,却未必是最佳的选择。就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而言,其首要任务是对法律规范进行分解和细化,即将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分解到相应的执法主体,拟出执法目录,制定出具体的执法目标,使其责任到人,各司其职。但就目前的情况看,我国行政执法中急需的一些法律规范如行政程序法、行政征收法、行政收费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合同法等仍处于“千呼万唤难出来”的状态。如此,在没有法律规范本体存在的情况下,分解、细化执法责任就成了“无米之炊”。 (二)行政程序规则混乱导致行政执法无序 行政法上的程序是一种法定化了的程序,当某种行政行为的程序一旦被法律规范认可之后,就具有了一定的确定性和拘束力。这种确定性和拘束力不仅为双方权利(权力)义 务的行使和履行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而且为判定合法与否树立了标尺。而事实上,我国的宪法和基本法律中都普遍缺乏现代行政程序基本原则的一般规定,致使行政程序立法未能在明确的法律原则指导下进行,《行政程序法》难以在短期内面世,直接影响了单行法律法规中行政程序的制定和实施。即便是已经存在的行政程序法规范,也大多是内容散乱,不成体系,加上其程序规范比较原则和抽象,操作性不强,严重削弱了行政程序的控制和约束作用,造成行政执法活动的混乱和无序。 同时,行政执法主体对已有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十分普遍地存在着。突出表现为:不按规定向当事人公开办事程序,不履行法定送审、报批程序,对法定程序随意解释或自行制定补充规定,对违反程序的行为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由于行政执法所采用的程序大多是由各部门自己制定的,主观性大于客观性,难免会在部门利益驱动下造成一系列的程序壁垒,最终阻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统一实施。 (三)行政责任制度没有严格界定 对行政执法的责任予以明确而严格的界定,其间接目的是增加执法人员心理的“痛苦指数”,加大违法行政的经济成本,其直接目的是为了减少或避免行政违法行为。然而,在制度的设计和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下列问题:其一,职责范围无明确界定。迄今为止,有关行政责任的原则、构成要件、表现形式等问题都还处于探索、争论时期,尚无统一标准,这就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其二,权力责任关系不对等。按照“权责对等”理论,授权者委授的权力与责任应当一致、均衡,即根据授予权力的大小,确定其相应的责任。我国在行政管理上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而直接面对社会事务并对社会事务产生作用的是管理层和执行者,行政首长只负有名义上的“责任”,却无法对具体实施的过程进行直接和有效的跟踪与监控,即使出现违法后果需要承担责任,也很 收稿日期:2008206224 作者简介:王应强(19622),男,河南南阳人,南阳市法学会副会长、副教授,河南省宪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从事行政法研究。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Xinyang Nor mal University 第28卷 第4期 2008年8月 (Phil os .&Soc .Sci .Edit .)Vol .28No .4Aug .2008

第六讲-洛克《政府论》(下)主要内容的讲课提纲

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法学经典著作选读》 第六讲洛克《政府论》(下)主要内容 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王立峰 一、洛克的生平与著作 约翰?洛克(John Locke)生于1632年,卒于1704年,是17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也是一位神学家、医生、经济学家,是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 洛克的主要著作是《论宽容书信》、《政府论二篇》和《人类理解论》,对人类贡献最大,也是他最重要的著作是《政府论》。 二、《政府论》(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本章旨在交待问题的由来及其研究意义。 洛克开篇扼要地交待了《政府论》上篇的研究结论,即君权神授理论已经被证明是荒诞的。 洛克在对政治权力与其它诸如父亲对子女、主人对仆人等社会权力进行区别的前提下,对政治权力的含义进行了界定。他说:“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1 第二章论自然状态 本章主要阐述:自然状态是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是有规则可循的状态。但是,自然状态是有缺陷的,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命、自由、健康、财产权利实际上得不到保障。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但是,洛克进一步指出,这种生命、自由、健康和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并不是绝对的。 第三章论战争状态

【读后感】《政府论》_119207

《政府论》读书笔记 管理1404 李桥枫《政府论》是洛克主要的政治思想,其主要思想是为资产阶级国家辩护的。《政府论》包括上下两篇。上篇则批判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学说;下篇又叫《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即从正面系统阐述洛克的资产阶级革命理论。 洛克《政府论》下篇总共分为十九章,分别从自然状态与自然法、自然权利、政治社会与政府构建、权力和政府解体等五个方面来论述其理论。 首先谈自然状态与自然法。他追溯社会权利的起源到人类的自然状态。自然状态由自然法占主导和支配作用,并由自然状态产生原始的战争状态和奴役。 自然状态即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平等的状态。人与人之间是完全平等的,人们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没有一个人有多于别人的权力。自然状态下人们在自然法教导遵从理性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人人遵守的自然法对自然状态起支配作用,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平等自由的每一个人,人人都有权依法惩处罪犯,防止任何人侵犯别人的权利及相互伤害,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由于人的差异、主观性以及自私就出现不公正的自然法是非对错判断标准。 由种种不公正从而会把人们带到相互侵犯的战争状态。战争状态是一种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从而使得那人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正义的战争状态继续的结果就导致奴役,人的自然自由以自然法为准绳,通过合法征服和被征服,一个人就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利交给另一个人,就产生奴役。 其次是自然权利。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下,最基本的自然人权除了生命体本身外还有自由和财产。自然人权源于自然法、源自上帝,上帝赋予人生命的同时也赋予人以自由和财产。自由和财产是生命的自然属性,是生命的基本内核,是生命的表征与确证,没有自由和财产的生命是残缺的,甚至是虚无的。属于上帝的生命体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从而与生命须臾不可分的自由和财产同样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由和财产本身具有独立的、自足的价值和意义,本身就可以成为活动的原则,而无须以任何其它的价值或原则为前提。 在洛克那里自由同生命本身一样重要。一方面,自由是生命的保障,失去自由就意味着可能失去生命,因为只有自由的人才能够自由地采取措施保全和维持自己的生命,比如以强力迫使我失去自由就会危及我的生存,自然的自由是不能丧失,除非连同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一起丧失;另一方面,自由是生命的表征和确认,生命的表达方式就是自由的活动,如果没有自由活动的权利就不可能有对生命权的确认,比如自由地防卫来自外界攻击的权利、自由劳动以及获得生活必需品的权利。自由是必须的,从而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

政府论读后感

《政府论》读后感一、《政府论》概述 《政府论》一书的写作有着特定的时代背景。当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社会各阶层在政治、经济、军事上展开了激烈的斗争。与此同时,在英国学术界,各阶层的代言人也进行着针锋相对的论战。《政府论》既是这一论战的缩影,也是这一论战的总结。 在《政府论》中,洛克在驳斥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套关于公民政府的起源、范围和目的的理论。 《政府论》的理论是建立在自然状态理论的基础之上的。自然状态是人类最先处于的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自由、平等的状态。自然法,也就是理性,在自然状态中起支配作用。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每一个人,也就是说,人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这种惩罚权不是无限的,它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限度。 乍看起来,自然状态中的生活非常美好,但其实不然。书中,洛克总结了自然状态的三大缺陷。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避免自然状态的弊端,于是订立契约,让渡各自的一部分权力,成立或加入政治社会。而人们让渡的那部分权力,则是政府的立法权和执行权的根源。 根据政治社会成立的过程,可以发现,政府成立的重要目的是保护人们的私有财产。另外,洛克指出,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政府决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政府论》中对“财产”的定义是:一个人只要使任何东西脱离其自然存在的状态,这个东西里就已经掺进了他的劳动,即掺进了他自己所有的东西,因而这个东西就成为他的财产。 知道了政府的目的,那么,政治社会成立以后该怎么运行呢?洛克认为,国家必须根据正式颁布过的、长期有效的法律来统治,而不能依靠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法律一经制定,无论贫富贵贱,每个人都必须平等地服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与制裁。国家的权力有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立法权和执行权应该是分立的,而执行权和对外权之间虽有区别,但是两种权力却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 既然国家权力是受人民委托来实现某种目的的,那它就必然要受那个目的的限制,当这一目的显然被忽略或遭受打击时,委托必然被取消,权力又回到当初授权的人民手中,人们又可以重新把它授予最能保卫自己安全的人。因此,当政府已经开始祸害人民,统治者的恶意已,或他们的企图已为大部分人民所发觉时,人民就将被迫,推翻他们的统治了。当立法机关被变更时,当握有最高执行权的人玩忽和放弃职责,当或君主在行动上违背他们的委托,人民的最高权力就能体现出来,政府就将解体。 《政府论》一书思路清晰,论证严密,它有力地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进行了辩护,为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障碍。《政府论》的价值超越时空,它给后人留下了一笔宝贵的财富,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新政府论》读书笔记

《新政府论》读书笔记 黎萍 2014210345 读了洛克的《政府论》之后,再读辛向阳的《新政府论》,会发现两本著作的逻辑结构有些相似性,但是在我看来前者是一种政府哲学,但是其中一些观点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而后者则是一种对实践与现实的总结,更具有现实意义,是对《政府论》的发展。这种发展源于实践,对实践有着指导作用,尤其对我国目前建设服务型政府、促进政府转型、推进依法治国具有指导意义。 ——题记对政府定义与理解是多样的,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 对政府的认识也在不断发展。例如,卢梭认为政府就是为 了保护人民财产、自由等权利,在国家与人民之间进行沟 通的中介体。这是社会契约与人民主权思想的体现。总的 来说,政府的含义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指制定规则、 为居民提供服务的机构,是最广义的政府,即“超弱意义 的政府”;指治理国家或社区的政治机构,即“次弱意义 的政府”;泛指一切国家机关,这是广义的政府;指一个 国家的中央或地方的行政机关,即狭义的政府;指中央机 关的核心部分,即最狭义的政府。这就需要我们在不同情 境中分析“政府”时要认清指向。 一、西方人在政府哲学上的价值取向:

1、英美自由主义情结下——政府是必要的邪恶。 在自由主义兴盛的经济之下,市场对经济的调节具有局限性,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有了必要性与必然性。一方面,政府的出现,会对自由主义产生阻碍作用,甚至有相关理论认为政府与自由是对立的;另一方面,政府对市场的适当干预缓解了经济、阶级、社会的矛盾,因此政府又是必要的。但在自由主义与政府干预之间的力量是不易均衡的,于是用法律等途径来限制政府的权力,将资产阶级的利益损失降到最小。 2、德国国家主义情结下——政府是神圣的万能。 德国历史上专制主义色彩浓厚,对国家服从、对政府崇拜、对权威尊崇,以及长期的战争和分裂,于是在这样的历史传统下,形成了德国国家主义情结下的对政府的崇拜。国家的权力集中于政府,在一定时期政府对经济的大力干预使经济发展,满足了大众的需求,于是大众更加肯定政府的作用,并且政府作用的外在边界是不侵犯公民的意志与自由。但于东方的专制主义的全能性政府有区别,万能政府也有不能的地方。 3、法国半国家主义,半自由主义情结下——政府是半神半兽。法国人在政府邪恶论与政府万能论之间寻找了另一条道路,认为政府权力制约得好,就可以成为好政府;政府权力制约得不好,就会成为邪恶的政府。所以法国人十分倾心于政府的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托克维尔提出了政府的双重分权理论:一是联邦水平上的分权,权力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二是联邦政府与地方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拿什么保护你?我的财产 ——读《政府论(下篇)》有感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他的一生经历了整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由此,他的思想是1688年英国封建贵族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妥协的产儿。在《政府论(上篇)》洛克主要批判了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说,而在本篇中,洛克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基础,试图以自然法学说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问题,从自然状态出发,批判封建集权制度,主张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国家基于契约、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观点。 具体来说,《政府论(下篇)》是以“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为主线的。洛克开宗明义地说道,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1。首先洛克描述了自然状态是一个有自由、有平等、有自己财产的状态2,自然法统治着自然状态,自由平等和财产都是人们的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却缺乏公共的裁判者,因此当它的成员收到损害时,就会有不能得到申诉和决定争论等种种不方便之处,通过社会契约所建立的“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3,而公民社会建立后,个人的一切自然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都仍然保留。政府,在洛克看来便是财产权的保护者。“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4。”要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什么形式的政府最合适呢?洛克的回答是:由民选的议会掌握最高权力的政府。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洛克对财产权的重视。在洛克看来,财产是合乎自然法的,也是合乎“人性”的。因为人还在自然状态中的时候就拥有了财产,保护财产就合乎自然法亦合乎理性。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自由、平等的世界,正是反映资产阶级渴望一个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和平安定的环境;把私有财产权说成是天赋权利,正是企图用私有制的悠久历史来论证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永恒性;把自然状态说成为缺乏公共裁判者、一直是一切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正是为了强调建立一个足以保护资产阶级各种权利的国家政权的必要性。 虽然洛克反映的是资产阶级兴起时对财产保护的要求,但对今日的中国也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当今我国正在经历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三波移民潮。不同于上世纪70年代末的“偷渡客”,也不同于上世纪80、90年代的留学移民,此次移民潮的主力可称得上是中国的精英阶层。根据胡润研究院11月1日发布的《2011中国私人财富管理白皮书》显示,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中国富豪们有46%正在考虑移民国外。另外14%已经开始了这一动作。约三分之一的受访富豪称他们已在国外拥有投资。因为一些国家会为提供大额投资的外国公民提供永久居留权甚至是国籍,所以这批人随时可以移民。由此可见,象征社会中坚的一国之财富精英,正降落至一个精神和财富双层游离的境地。这一现象造就的危害显而易见。首先,先富集体出走,成为他乡创造价值的中坚,对中国本土而言是知识精英与财富的双重流失。更值得忧虑的是,先富者急于移民最终会破坏开放之初所建立 1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2 2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3 3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53 4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73

读政府论有感

我的感悟——洛克《政府论》下半部第九章 《政府论》乃人类学中的经典著作。看了第九章,感觉整个章节都在论述处于自然世界以及社会世界环境下人类不同的权力,讲在自然世界下,一个普通人拥有什么,可以做什么,以及进入社会世界后,权力的改变以及为什么要加入社会世界。这似乎和我们生活离得很远,没有任何交集,以为现代世界人类一出生就处于社会世界,不过,仔细思考起来,的确有很多的地方值得学习和借鉴。由于《政府论》蕴涵了诸多的社会学理论和实践分析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和政策实施意义,本文只对自身感兴趣或自认为有特别价值和现实意义的部分理论(下半部第九章)进行表述和评点。为避免打破原书的逻辑思维结构和思想脉络特此说明。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从柏拉图开始,政治家都是在人性善论的基础上阐述他们的政治思想的,认为理性是人与生俱来的。同样洛克认为人是理性的一出生就拥有全部基于自己权力,这一权力为大自然所承认,这权力也仅为大自然所承认。洛克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是自由的,如果他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同最尊贵的人平等,而不受任何人的支配” 首先,洛克先论述人类为什么要加入国家,加入政府。他认为“虽然他在自然状态中享有那种权利,但这种享有是很不稳定的,有不断受别人侵犯的威胁。既然人们都像他一样有王者的气派,人人同他都是平等的,而大部分人又并不严格遵守公道和正义,他在这种状态中对财产的享有就很不安全、很不稳妥。这就使他愿意放弃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着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因而他并非毫无理由地设法和甘愿同已经或有意联合起来的其他人们一起加入社会,以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因此,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因为自然状态有着许多缺陷。因为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相对于现今社会来说就是缺少律法、司法以及执法。在自然社会,每个人都是自己世界的王,每个人都拥有主宰一切的权力。同时每个人缺鲜有拥有足够的力量去保护自己。然而世界并非人人性格善良,日行百善、忠孝仁义礼更谈不上,为了生存,为了保护属于自己的一切,人类就加入了国家加入了政府社会。 对于两个社会的差别,其实就是自由与力量的差别。人类从最初始的百分百自由到失去大部分自由,然后又渴望拥有自由。斐多菲曾说过“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虽然他并非指百分百自由,但同时可以看出人类对于自由的渴望,人类在个人生活达到最高水平时候追求更高的自由,这也就是为什么国内大量富人致富后移民的原因吧。毛泽东指出,矛盾的普遍性或绝对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二是指每一个事物的发展过程中都自始至终存在矛盾运动。可以看出,自然世界人类拥有百分百的自由,当百分百自由却换取不了满意乃至及格的幸福生活。 其次,洛克指出在自然社会,人类拥有两样权利。第一种就是在自然法的许可范围内,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另一种权力,是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力。说白了就是处着这个社会,人类拥有一切对外物处理权,可以干任何自己觉得对的事情。然而我个人认为,这个世界本来就没有绝对的错与对。拉登炸世贸错了吗?北韩发展核武错了吗?甚至,德国纳粹当年大屠杀错了吗?当站在事情的另一面看,任何事情都可以由错变对,世事根本无绝对。所以,自然社会一旦出现异象强大的力量,社会将会为之颠覆。 所以,人类放弃了绝对的自由,加入了有规矩的国家。“虽然人们在参加社会时放弃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平等、自由和执行权,而把它们交给社会,由立法机关按社会的利益所要求的程度加以处理,但是这只是出于各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他的自由和财产的动机。”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在现今社会,面对法律所界定的犯罪发生时,社会成员很多时候并没有足够力量加以控制,更没有权利给予处置。面对自己至亲至爱受到的侵害后,只能上诉或者交与当局政府处置,在司法并不公正的

《政府论》简介及读后的一些思考

《政府论》简介及读后的一些思考 《政府论》是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政治哲学的重要著作,出版于1690年。本书可视为政治学的研究范畴,但对法学研究而言,此书亦属必读之列。 作者简介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英国人,在多方面拥有重要成就。他的政治学是西方近代立宪的基础,他是近代劳动价值论的创始人之一,他的《论教育》对后世思想家影响巨大。洛克是医生、哲学家,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的倡导者和理论家。但洛克的声誉主要来自哲学。他是经验主义的奠基者,也是哲学上自由主义的始祖。 洛克出身于律师之家,父亲是清教徒,曾在内战期间为议会军队作战。洛克于1652年到牛津大学学习,获得医学博士学位后留校任教。1667年,洛克结识了艾希利勋爵亦即后来的沙夫茨伯爵,做了他的医生、家庭教师和秘书。1683年沙夫茨伯爵倒败后,洛克随他逃亡荷兰,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回国。 洛克的主要著作有:《人类理解论》、《政府论》、《论宽容》和《论教育》。这些著作集中写作和出版于1687-1693年这短短几年间,那正是?光荣革命?后他备受鼓舞的岁月。 著作简介

1689年,洛克开始撰写《政府论》,1690年出版,旨在为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的正当性辩护。该书一经出版立即引起了轰动。 《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是驳斥、批判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爵士的君权神授理论,带有很强的针砭时弊之意味,可归之为?破?,洛克在下篇的重点是?立?,阐释了他主要的政治思想。历来人们在探讨洛克政治思想时,主要是针对《政府论》的下篇。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提出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 《政府论》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国家起源问题上,它解释了一种世俗的国家起源说,反对君权神授的主张,提出分权说和议会权力至上;主张国王在议会之下的立宪君主制,反对君主制。直率提出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为资本主义发展扫清障碍。洛克的个人权利不可转让,私有制的神圣不可侵犯,分权和议会政体,以及法制这些原则,不仅成了英国政体的基础,而且也成了其他资产阶级国家体制的基础。 《政府论》的思想对北美殖民地革命有直接影响。美国革命的先驱杰斐逊、麦迪逊、富兰克林等人,都曾求助于这本著作。合众国宪法中的许多原则,体现了这本书中的原则

试评洛克《政府论(下篇)》

试评洛克《政府论(下篇)》 作者:陈丽红, CHEN Li-hong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合肥,230039 刊名: 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EFEI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2005,22(4) 被引用次数:2次 参考文献(2条) 1.洛克政府论 1997 2.刘鸿鹤论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 2002(05) 本文读者也读过(10条) 1.曾华东.程莉娟浅论《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2009(35) 2.王怀强洛克的政府思想探析——对《政府论》下篇的文本解读[期刊论文]-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2009(12) 3.李永杰源于理性的法则——洛克《政府论》下篇中的自然法理论解读[期刊论文]-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8(2) 4.冯浩.FENG Hao自由至上的自然法理论——评洛克《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4(5) 5.吴新星洛克的政府理论解读——基于《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8(3) 6.刘云虹.邵海军.Liu Yuhong.Shao Haijun《政府论》中自由、秩序与权力的张力[期刊论文]-学海2006(3) 7.方茜.陈妍从洛克《政府论下篇》谈政府的权力[期刊论文]-金卡工程2008,12(5) 8.程纪念.程瑞.CHENG Ji-nian.CHENG Rui《政府论》的法治思想[期刊论文]-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7(3) 9.耿剑利由《政府论》谈中国政治体制建设[期刊论文]-大众商务(下半月)2010(6) 10.刘勇华洛克政府理论的两点解读——基于《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2) 引证文献(2条) 1.曾华东.程莉娟浅论《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 2009(35) 2.方茜.陈妍从洛克《政府论下篇》谈政府的权力[期刊论文]-金卡工程 2008(5) 引用本文格式:陈丽红.CHEN Li-hong试评洛克《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读洛克《政府论》

读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叶启芳瞿菊农译)约翰·洛克:1632年生于英国,时值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年代,其父是清教徒,内战期间为议会军队而战。1646年洛克在威斯敏斯特学校接受了传统的古典文学基础训练,1649年,英国成立共和国,其后的十年皆由克伦威尔主政。 1652年,洛克进入牛津大学的教会学院,该院的院长亦是清教徒,当时牛津大学的都是独立派的人物,他们是英国最早主张宗教容忍的,洛克受之影响颇深。洛克在牛津居住15年,1656年获得学士学位,1658年获硕士学位,后来担任牛津大学的希腊语和哲学老师。在牛津期间洛克对当时盛行于校园内的经院哲学不感兴趣,反而比较喜欢笛卡尔的哲学以及自然科学。他在36岁时曾被入选英国皇家学会,也正是由于洛克的哲学观点不受欢迎,他最后决定从事医学研究,这一时期洛克还结识了著名的化学家罗伯特·波义耳。 1660年,由于克伦威尔政府实行军事独裁统治,激起民怨,革命四起,封建王权复辟,新王的统治更加专横,社会矛盾深刻,为了避免再起革命,1668年,支持王权的“托利党”与支持议会的“辉格党”联合政变,建立起君主立宪制,史称光荣革命。1666年洛克遇到了莎夫茨伯里伯爵,并成为伯爵的好友兼助手。在此期间洛克开始了其一生最重要的哲学著作《人类理解论》的创作。1675年洛克离开英国到法国住了三年,结识很多重要的思想家,后来又回到伯爵身边担任秘书。1682年莎夫茨伯里伯爵因卷入一次失败的叛乱而逃往荷兰,洛克也随行。伯爵在翌年去世,而洛克则在荷兰一直呆到光荣革命。在荷兰期间洛克隐姓埋名,并且完成了包括《人类理解论》在内的多部重要著作。 1688年他返回伦敦,并在次年写了两篇十分重要的政治论文,他的《人类理解论》也在1690年发表。晚年,他大部分的精力都投注在《人类理解论》这部书上,不过此时也认识了包括艾萨克·牛顿在内的几位科学家。 洛克终身未娶,在1704年溘然长逝。 洛克是第一个系统阐述宪政民主政治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权利”的人,他主张要捍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他的政治理念也深远地影响了美国、法国、英国等西方国家。 1689到1690年写成的两篇《政府论》是洛克最重要的政治论文。 第一篇是对罗伯特·费尔默爵士的《先祖论即论国王之自然权》的反驳。洛克极力并有效地驳斥了费尔默的君权神授的主张。 在第二篇中洛克主张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洛克支持社会契约论。不过他也强调社会契约论是可以废除的。他也认为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在一个人没有损害另一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其事。正是基于每个人都有独立自由的劳动权,洛克进一步的

读书笔记-洛克政府论有感

课后读书笔记与感想作业题目:从《政府论》看中国——阅读洛克《政府论》的读书笔记与感想作者单位:金融学院保险 1201 班姓 名:郝彬凯学号:1203050120 联系电话: 155270316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Law

目录 一、契约说与人民主权论 (1) (一)自然状态下的政府权力 (1) (二)结合中国政府的分析 (2) 二、有限政府与权力分立 (2) (一)分权理论内涵 (2) (二)依法治国在中国 (3) 三、个人感想 (3) (一)读书体会 (3) (二)宪政民主思想对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启示 (4)

从《政府论》看中国 ——阅读洛克《政府论》的读书笔记与感想摘要:通过阅读《洛克政府论》本人收获良多,对于权力分立、有限政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理论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本文主要对权力分立、有限政府和契约说两个方面展开谈谈我的看法。在理论知识扩展的同时,从十七、十八世纪的《政府论》反思当代中国政府的运行管理模式,也是收获之一。发展中的中国,需要博采众长、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关键词:《政府论》人民主权权力制约 一、契约说与人民主权论 按照洛克的论述,在文明社会里,只有通过建立公民政府,人的基本权利才能得以保障。因为无论是处于无政府主义的自然状态还是权力无限的君主专制的统治状态,都威胁到人基本权利的实现。 (一)自然状态下的政府权力 在自然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他人的权力,人人享有充分而自由地权力”。同时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人享有惩罚犯罪的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力”。不过,既然每个人都享有自然法的执行权,那就意味着每个人都是可以充当判决是否违反自然法的裁判。人人都是裁判,实际上就等于没有权威,公平公正的权力的裁判。其结果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无序。这样的自然状态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处理纠纷的公正裁判者,同时也去缺少一个权威来使人们服从法律的正确判决。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还享有保护自己人身、财产和自由地权力,而在君主的专制统治下人们丧失了几乎一切权利,只能任由君主肆意挥霍。因为“人权的丧失给与主人们以第三种权力,即专制权力,来为他们谋利益而御使那些被剥夺一切权力的人”。其次,就起外在形形式来看,君主似乎是调解人们之间纠纷的裁判,实际上象征最高权利的君主仍是维护自己的专制利益。 因此在自然状态下和君主专制统治下,人们无法保障自己最基本的权力、为了保护这些人的基本权的顺利实现,为了社会的繁荣稳定,人们之间相互订立协议,自愿让出一部分权力。而把这些权力交由专门的人,按照社会一致同意或授权代表的同意的规则来执行。这就是洛克的契约说,也是洛克主张的国家权力的来源。那么依照人契约说建立起来的政府,人

读《政府论》

读洛克《政府论》 从1640年英国革命开始,英国社会各阶级在政治、经济和军事的斗争之外,几乎每一阶级都有他们的政治思想上的代言人。在革命阵营中,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有独立派思想家密尔顿,反映中等贵族利益的哈灵顿,平等派的领袖李尔本。而为王权辩护的主要是菲尔麦和霍布斯。这些人的主张和理论,形成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中极其激烈的争论。“光荣革命”后,不但两个阶级妥协后所奠定的资产阶级议会的统治需要一项理论的说明或辩护,而且四十多年来政治思想上的论战也急需要以此廓清或总结。只有如此,胜利后的资产阶级才能扫除异己之见,从而巩固他们的统治地位。约翰·洛克的《政府论》就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 《政府论》的结构、论述及语言特点 《政府论》一书包括破坏与建设两个方面,因而在结构上也分为上下篇,上篇是“破”,下篇是“立”。正所谓不破不立。上篇集中驳斥了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君权神授说和王位世袭说;下篇系统阐述了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上篇是下篇的逻辑前提与立论基础,缺失上篇则下篇的观点和主张只能是无根之萍,因此从整体上来说,上篇的地位无疑是不可或缺的。事实上,洛克的这两篇文章担负了对十七英国革命期间代表各阶级、各阶层的各派政治思想进行清理和总结而使它们“归于一”的任务。 本书在论述上表现出辩论式的特点,在上篇,也就是在抨击菲尔麦“君权神授说”时,洛克往往是先提出菲尔麦的某一观点,然后从各个角度来反驳它,切中要害,将菲尔麦的学说批得体无完肤。洛克开篇就用了两个“没想到”:“没想到菲尔麦作为一个英国绅士,居然为奴隶制进行辩护;没想到菲尔麦在《先祖论》中为全人类设置的锁链,只不过是一根用沙粒做成的绳子。”在下文就跟菲尔麦的具体观点针锋相对,这样来去几个回合,就将菲尔麦的《先祖论》全盘否定了。同样在下篇,在洛克提出自己对公民政府的主张时,他也会坦诚地说明其他人对他的疑问和反对,或是自己从反对者的角度来反驳自己的观点,然后对此一一作答,这样就会使洛克的学说更有说服力,起码是减少了反对的声音,增强了支持的力量。

《共同体》读后感

《共同体》读后感 行政1102 1120200212 杨伟 齐格蒙特·鲍曼的《共同体》包括序章在内的九章,每一章要么从一个生动的例子开始,要么以某个神话传说引起,还有从一个概念的限定开头,总之,这本书虽然是一本严谨的社会学著作,但是却不乏生动性。 然而,译本在前沿部分说要很好的理解这本书,就要理解过作者的另一本《流动的现代性》这本书,我没读过,所以这本书读起来确实晦涩难懂,所以,我就尽我能力仅仅就本书序章中作者提到的一些观点表达一下自己的想法好了。后面章节我会就自己感兴趣的地方说说想法。 《共同体》从一开始的序章中,作者就明确给出了他对于“共同体”的独特的理解与认知。如他所言,这个词传递的感觉总是很美妙的。共同体是一个温暖而舒适的场所,一个温馨的“家”,在这个家中,我们彼此信任、互相依赖。然而,“共同体”不是一个已经获得和享受的世界,而是一种我们热切希望栖息、希望重新拥有的世界。这是一个失去了的天堂,或者说是一个人们还希望能找到的天堂。要成为共同体中的一员,就要付出代价。共同体体现了安全感,但同时也剥夺了我们自由。确定性和自由是两个同样珍贵和令人渴望的东西,它们可以或好或坏地获得平衡,但不可能永远和谐一致。确定性和自由、共同体和个体之间的冲突,永远也不可能解决,但我们可以对存在的机遇和危险作出评估,至少可以避免重蹈覆辙。 文章开始的说法,在我看来作者所讲的“共同体”所包含的社会关系,很大程度上类似于我们中国古代所讲的大同社会或者是陶渊明所描述的世外桃源。处于共同体中的个体,他们的责任,仅仅是互相帮助,他们的权力,也仅仅是希望他们需要的帮助即将到来。这种个体间的关系,就让我想到一句话,就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当然,我说此共同体类似大同社会和世外桃源,不仅仅是因为人们之间的这种关系,最主要还是因为作者特别强调这种共同体在今天成了失去的天堂,——尽管这是一个人们热切希望回归的天堂。从共同体回到现实中来,我们当下的社会确实如作者所言,我们生活在残酷无情的时代里,这个时代充满竞争,人们都小心翼翼的生活着,没有人会心里急切地盼望着去帮助别人。而且

《政府论》

《政府论》 孔庆伟2013年8月 Richard·Kong 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6.政府要以保障和尊重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权为责任,因此政府的权力不是绝对的,是有限制 的(政府的权力本质上是属于人民的),限制的条件是政府必须以保护公民的上述权利为目标。因此,政府实际上是保护人们权利的工具而非目的,如政府不能实现上述目标,人们有权更换政府! ——有限政府学说 二、洛克依据立法权(国家最高权力)的归属为标准来划分政体,将国家分为以下4种形式: 1.民主制:立法权属于全体人民; 2.寡头制:立法权属于少数人; 3.君主制:立法权属于君主; 4.混合制:在某一任期立法权属于某个人,任期到后将其收回至全体公民,再选出下一任的“某个 人”,将立法权再交给新选出的这个人,依次循环。 洛克认为民主制中的君主立宪制是最理想的的政体。 三、洛克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立法权为最高权力——法治思想),他认为立法机 关的权力也是相对的,有限制的其原则是: 1.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能专断; 2.立法机关必须立法,且由称职的法官行使司法权; 3.立法机关不可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 4.立法机关不可将立法权转让给他人; 若各权力机关不能实现保障公民生命、自由、财产权利的目标,人们有权更换各权力机关(甚至可以采取革命的方式)。以实现人们对各权力机关的有效监督。使各权力机关在其限定的条件下运用其权力。 四、洛克提出三权分立的政治理论,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联盟和行政权,是为了防止专制和 权力的滥用。各权力间相互制约,行政机关有权召集、解散立法机关,有权主持立法机关的选举;行政机关的权力是立法机关授予的,立法机关则有权限制、解散政府(宪政思想)。 五、洛克大致认为人们的自由权利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结社自由、思想自由等。洛克认为国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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