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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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未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民事裁定书(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未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民事裁定书(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按撤回起诉处理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初……号原告:×××,……。

……被告:×××,……。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年××月××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年××月××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

×××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应当补交而未补交案件受理费的,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用。

李立友、姜芳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立友、姜芳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立友、姜芳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3【案件字号】(2021)闽09民终18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万福关萍李秀纯【审理法官】陈万福关萍李秀纯【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姜芳兵;李立友【当事人】姜芳兵李立友【当事人-个人】姜芳兵李立友【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姜芳兵;李立友【权责关键词】代理撤诉反诉按撤诉处理缺席判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姜芳兵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424元,减半收取为18712元,由上诉人姜芳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21:53:18李立友、姜芳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09民终187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姜芳兵。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立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孝。

审理经过上诉人姜芳兵因与被上诉人李立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902民初3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21年11月30日本院根据姜芳兵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江西洪城监狱服刑”,向姜芳兵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等,2021年12月1日江西洪城监狱狱政科已签收该邮件,但姜芳兵经本院传票传唤,其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姜芳兵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424元,减半收取为18712元,由上诉人姜芳兵负担。

赵磊、刘雅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磊、刘雅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磊、刘雅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3【案件字号】(2020)闽05民终32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献平张国琴王一平【审理法官】魏献平张国琴王一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赵磊;刘雅芳【当事人】赵磊刘雅芳【当事人-个人】赵磊刘雅芳【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磊【被告】刘雅芳【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反诉按撤诉处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赵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赵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2:21:12赵磊、刘雅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05民终328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雅芳。

审理经过上诉人赵磊因与被上诉人刘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2020)闽0525民初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赵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赵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审判长魏献平审判员张国琴审判员王一平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倪洁瑜书记员黄司宪附法律依据附注: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不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通用6篇)

不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通用6篇)

不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通用6篇)不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篇1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_____________)______民初_____号原告: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原告_______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本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

_______________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本案按_______________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_______元,减半收取计_______元。

审判长_____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_______________不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篇2(_____________)______民初______号原告: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原告_______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_______一案,本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撤诉裁定书范文

撤诉裁定书范文

撤诉裁定书范文
# 民事撤诉裁定书。

原告:[原告姓名]
被告:[被告姓名]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姓名]诉被告[被告姓名][案由,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姓名]于[具体日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说啊,这事儿呢,经过自己再琢磨琢磨,觉得可能还有其他更好的解决办法,或者是跟被告之间达成了某种私下的小默契(咱也不知道具体啥情况啦),反正是不想在法院这儿继续打官司了。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姓名]的撤诉申请,那是人家自己的权利主张,而且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就好比你出门本来打算坐公交去一个地方,半路上想换个方式,比如打车或者骑共享单车,只要不影响别人,那都是可以的嘛。

准许原告[原告姓名]撤诉。

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元,减半收取计[减半后的金额]元,由原告[原告姓名]负担(这就好比你买了个东西,后来不想要了,退货的时候可能也要承担点小损失,不过这个受理费减半了,也算是给原告省了点钱啦)。

审判员:[审判员姓名]
[法院名称]
[裁定书作出日期]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崔亮、唐殿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崔亮、唐殿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崔亮、唐殿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7【案件字号】(2020)皖16民终1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瑞强邢利孙震【审理法官】赵瑞强邢利孙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崔亮;唐殿强【当事人】崔亮唐殿强【当事人-个人】崔亮唐殿强【代理律师/律所】郭晓冬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晓冬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晓冬【代理律所】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崔亮【被告】唐殿强【权责关键词】撤诉反诉按撤诉处理缺席判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崔亮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400元,减半收取15200元,由上诉人崔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1:37:55【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底,潼关县绿冠苗圃承包陕西商洛发电有限公司丹江大道绿化工程并进场施工。

9月30日,工程施工负责人刘慧记通过白银星找人清理绿化工地垃圾回填土方。

10月1日,白银星叫来张占奇、张占奇叫来杨涛、杨涛叫来董根永到工地拉土清渣,张占奇、杨涛、董根永连人带车每天350元。

工地技术员刘某某微信转账发放工资报酬。

2018年10月2日17时00分,张占奇驾驶陕HXXX某某号三轮汽车沿商州区XX镇XX村XX公路由北向南行至陕西商洛发电有限公司路段,左转弯行至路东车行道内准备倒车时,适逢同方向由北向南陈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因避让对面一辆行驶的小车,采取措施不当,摩托车撞到陕HXXX某某号三轮汽车左侧面,致摩托车驾驶人陈某某及摩托车乘坐人张莉莉、李青利受伤,车辆受损,陈某某经商洛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张莉莉经商洛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10月6日死亡,造成交通事故。

朱涛、郑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朱涛、郑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9【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38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范猛郭文邰越群【审理法官】范猛郭文邰越群【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朱涛;郑杰;赵景安【当事人】朱涛郑杰赵景安【当事人-个人】朱涛郑杰赵景安【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朱涛【被告】郑杰;赵景安【权责关键词】撤诉按撤诉处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朱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朱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9:38:53朱涛、郑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383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景安。

审理经过上诉人朱涛因与被上诉人郑杰、赵景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21)辽0181民初4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涛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朱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朱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审判长范猛审判员郭文审判员邰越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李飞书记员宋佳娜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准予撤诉裁定书范本

准予撤诉裁定书范本撤诉,是指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放弃起诉权利的行为。

当原告认为起诉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或者其他原因,可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在审查相关材料后,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准予撤诉或者不准予撤诉的裁定。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份准予撤诉裁定书的范本,以供参考。

人民法院准予撤诉裁定书案号:(案号)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原告(原告姓名)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具体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对案件事实进行简要陈述)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原告的诉讼请求(陈述具体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对本案作出如下裁定:一、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被告)承担。

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裁定如下:撤诉申请人(原告姓名)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终结,案件档案归档。

审判长:(审判长姓名)审判员:(审判员姓名)日期:年月日本裁定书经(法院盖章)。

以上是一份准予撤诉裁定书的范本,具体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

在实际操作中,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审慎判断和裁定。

以下是一些关于撤诉的相关事项需要注意:首先,原告在提出撤诉申请之前,应当认真考虑自己的诉讼请求和证据是否充分。

撤诉一旦生效,将无法再次起诉同一事项。

其次,撤诉申请应当写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在审查撤诉申请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作出相应裁定。

最后,撤诉申请一般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同意撤诉,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裁定。

撤诉是一种常见的诉讼行为,它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诉讼效率。

但是,当事人在撤诉前应当充分考虑自己的权益和利益,避免因为撤诉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法院在审理撤诉申请时,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定。

希望以上提供的准予撤诉裁定书范本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同时也提醒大家在实际操作中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韦宽、韦德胜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韦宽、韦德胜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2【案件字号】(2020)桂12民终20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覃志凌吴亚玲黄美秀【审理法官】覃志凌吴亚玲黄美秀【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韦宽;韦德胜【当事人】韦宽韦德胜【当事人-个人】韦宽韦德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韦宽【被告】韦德胜【权责关键词】代理撤诉反诉按撤诉处理开庭审理缺席判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韦宽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韦宽负担50元,由本院退回50元给其本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31 21:38:16韦宽、韦德胜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桂12民终202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韦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德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坚,都安县律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上诉人韦宽因与被上诉人韦德胜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桂1228民初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定于2020年11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韦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炳权虽到庭,但经本院审核,杨炳权的户籍所在地为广西马山县古零镇新杨村伏兰屯,其与上诉人并非同一社区成员,上诉人户籍所在的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拉烈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不了解杨炳权的基本情况下,却在上诉人自拟的《诉讼代理人推荐申请书》上签字“同意推荐",故本院对该推荐意见不予采纳,杨炳权不具备代理人资格。

陆杰、崔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陆杰、崔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9【案件字号】(2021)皖06民终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春杰郑泽恩李森【审理法官】杨春杰郑泽恩李森【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陆杰;崔桂英;胡桂彪【当事人】陆杰崔桂英胡桂彪【当事人-个人】陆杰崔桂英胡桂彪【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陆杰;崔桂英【被告】胡桂彪【权责关键词】撤诉反诉按撤诉处理缺席判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陆杰、崔桂英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43元,减半收取2971.5元,由上诉人陆杰、崔桂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20:45:16陆杰、崔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皖06民终9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杰。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桂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桂彪。

审理经过上诉人陆杰、崔桂英因与被上诉人胡桂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603民初3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杰、崔桂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陆杰、崔桂英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43元,减半收取2971.5元,由上诉人陆杰、崔桂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审判长杨春杰审判员郑泽恩审判员李森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法官助理祁伟书记员刘玉凤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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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49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

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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